#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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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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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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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盧(22) #提堂(#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上一次上庭:原定今(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30日,以便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其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摘自明報)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盧(22) #提堂(#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上一次上庭:原定今(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30日,以便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其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摘自明報)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罪
以下為判決書節錄,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
【爭議點】
暴動罪-辯方基本上並非爭議當晚出現暴動情況,問題在於有關的被告人是否參與其中?
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問題在於D4是否管有該等物品?辯方指警方插贓嫁禍,並認為拘捕現場的閉路電視可成佐證。
【參與暴動的其他證據】
若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有關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的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辯方指法庭不能忽略逃跑背後可有很多清白的原因,其中包括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者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考慮到本案當時發生的環境,法庭認同辯方的說法有關被告人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被告的衣著和裝束】
法庭認為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其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穿著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以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
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來到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 手套或其他保護裝備也能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
最後,張大律師要求若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時,法庭亦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公安條例》第18 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第51(2)條所指何事,其實就是俗語所謂「大包細」的罪行,當某項罪行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包括另一罪行時,若法庭裁定該某項罪行不成立時,可考慮其所包括的另一罪行是否罪成。
一般情況而言,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但套用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張大律師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説不通。理由很簡單,按照控方案情,當有關被告人被拘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了,原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有關被告人在被拘捕前的一刻,他們已經身處暴動的環境中。若法庭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他們沒有參與暴動,那麼亦不可能達致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因為那時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
本席向張大律師查詢控方的立場,得悉控方並非指有關被告人參加了較早時的非法集結,而在未出現暴動的情況前便離開了,因而構成非法集結罪行。
無論如何,根據以上本席的裁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參與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既然沒有參與,有否非法集結出現,法庭也不能根據第51(2)條把被告人判處較輕的控罪。
【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即使被告看成與被捕之前的事情有關,他/她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並非是唯一合理的判斷。本案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基於以上所述,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565&currpage=T
#沈小民法官
#裁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罪
以下為判決書節錄,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
【爭議點】
暴動罪-辯方基本上並非爭議當晚出現暴動情況,問題在於有關的被告人是否參與其中?
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問題在於D4是否管有該等物品?辯方指警方插贓嫁禍,並認為拘捕現場的閉路電視可成佐證。
【參與暴動的其他證據】
若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有關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的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辯方指法庭不能忽略逃跑背後可有很多清白的原因,其中包括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者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考慮到本案當時發生的環境,法庭認同辯方的說法有關被告人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被告的衣著和裝束】
法庭認為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其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穿著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以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
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來到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 手套或其他保護裝備也能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
最後,張大律師要求若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時,法庭亦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公安條例》第18 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第51(2)條所指何事,其實就是俗語所謂「大包細」的罪行,當某項罪行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包括另一罪行時,若法庭裁定該某項罪行不成立時,可考慮其所包括的另一罪行是否罪成。
一般情況而言,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但套用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張大律師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説不通。理由很簡單,按照控方案情,當有關被告人被拘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了,原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有關被告人在被拘捕前的一刻,他們已經身處暴動的環境中。若法庭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他們沒有參與暴動,那麼亦不可能達致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因為那時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
本席向張大律師查詢控方的立場,得悉控方並非指有關被告人參加了較早時的非法集結,而在未出現暴動的情況前便離開了,因而構成非法集結罪行。
無論如何,根據以上本席的裁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參與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既然沒有參與,有否非法集結出現,法庭也不能根據第51(2)條把被告人判處較輕的控罪。
【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即使被告看成與被捕之前的事情有關,他/她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並非是唯一合理的判斷。本案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基於以上所述,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565&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主要爭議: (i) 行為是否構成遊蕩,(ii) 是否有他人擔心
辯方主要依靠影片,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指控罪書內導致他人擔心有含糊。控方澄清是使影片內兩名哭泣和轉座位的女士擔心。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主要爭議: (i) 行為是否構成遊蕩,(ii) 是否有他人擔心
辯方主要依靠影片,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指控罪書內導致他人擔心有含糊。控方澄清是使影片內兩名哭泣和轉座位的女士擔心。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莊(64) #0922屯門
控罪1:#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推開他)。
控罪2: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員戚健暉(用腳踢他的面)。
背景: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後來被時任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分別判處上訴人1星期及5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4253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的申請,上訴人需即時收監。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020&currpage=T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莊(64) #0922屯門
控罪1:#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推開他)。
控罪2: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員戚健暉(用腳踢他的面)。
背景: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後來被時任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分別判處上訴人1星期及5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4253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的申請,上訴人需即時收監。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020&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7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6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PW7)的專家資格。將傳召1名證人(不包括被告)。審訊預計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起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7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6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PW7)的專家資格。將傳召1名證人(不包括被告)。審訊預計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起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提堂
D1陳(72)
D2陳(52)
D1控罪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 管有違禁武器。
押後至12月14 日1430 屯門裁判法院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D2 撤回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修定第四項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庭上沒有讀出修訂內容)。控方將D2分拆為新案件,將於裁判法院審理。辯方需於12月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提堂
D1陳(72)
D2陳(52)
D1控罪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 管有違禁武器。
押後至12月14 日1430 屯門裁判法院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D2 撤回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修定第四項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庭上沒有讀出修訂內容)。控方將D2分拆為新案件,將於裁判法院審理。辯方需於12月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
#0930深水埗 #襲警
馬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19年9月30日1835時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警長以「襲警」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
3. 2020年10月17日,被告於面書下載了一段片段並燒錄到光碟,當中的呈堂性及真實性並不爭議
——————
PW1
王警長隸屬西九龍衝鋒隊,於2019年9月30日1715時按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於石硤尾街巡邏,於1825時聽到同事於南昌街及汝洲街交界需要幫手,1830時王警員到達南昌街公園附近,目睹鴨寮街有200人聚集,他們起哄及叫囂。王警長見到一名身穿綠色衫男子(綠衣人)孭背囊及神色慌張,因此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正想上前截查時,綠衣人沿南昌街進入南昌街公園,王警長大叫「警察!咪走」
直至南昌街近鴨寮街位置,被告大嗌「快啲走」,綠衣人成功跑過被告,而被告用左邊膊頭撞警長,警長感到心口痛及令他向後幾步,因而無法追截綠衣人,於是警長指著被告大叫「襲警!咪走」
辯方播放中大學生報直播,指出在南昌街及鴨寮街有一輛中型貨車停泊,警長的視線會受阻以及追逐時需繞過貨車,唯警長並不同意。再者鴨寮街會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標示牌,警長實際上應該要穿過標示牌中間(約2米闊)經過,
辯方指警長與被告的碰撞純屬意外。被告當時想過馬路,被告從來沒有中嗌「快啲走」,而警長在追截綠衣男過程中意外地撞到被告,警長將碰撞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碰撞發生後,警長舉起手並大嗌「做咩撞我」。
辯方亦指出是警長選擇不再追捕綠衣人,他就醫時拒絕拍X光片,警長解釋「快啲出外工作,雖然被撞但可以繼續工作,同事需要我」
PW2
當日同樣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發現警長跑時亦開始跑,一直緊隨直到需要過馬路而一度中斷,再次見到警長時,他停下來並指著被告「襲警!咪走」,沒有目睹碰撞過程。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被告選擇出庭作證
當日15時,被告到達深水埗支持「國難五金」,當時身處石硤尾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過百人排隊,到18時才完成購物。盤問之下,被告承認當天本身沒有打算去「國難五金」,後來從面書得知開鋪,被告因此也沒有預算買什麼。由於警察到場,「國難五金」的職員趕顧客離開,被告不想白白浪費排隊時間於是隨手拿來頭盔及護脛便購買。於覆問下,「國難五金」售賣「防具」,是一家沒有固定鋪位、固定營業時間及固定價目表的店鋪,被告見機會難逢才順路去購買,本身打算購買豬咀並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使用。
被告其後沿長沙灣道向長沙灣方向離開,在「徐帽子」外見到市民在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與警察叫罵。2至3分鐘後,聽到有人話「用左胡椒噴霧」,打算上前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選擇逗留在危險的地方,被告強調他在較安全的位置「食花生」
走到鴨寮街過馬路時,聽到左邊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因此停下來。被告望到有人在貨車車頭跑過來,再向左望時王警長就撞到他的右邊膊頭,王警長隨即高舉左手,狀似打被告,同時大叫「做乜撞我」,被告感到害怕於是逃跑。
——————
結案陳詞
——————
案件於2020年11月20日1600裁決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
#0930深水埗 #襲警
馬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19年9月30日1835時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警長以「襲警」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
3. 2020年10月17日,被告於面書下載了一段片段並燒錄到光碟,當中的呈堂性及真實性並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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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王警長隸屬西九龍衝鋒隊,於2019年9月30日1715時按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於石硤尾街巡邏,於1825時聽到同事於南昌街及汝洲街交界需要幫手,1830時王警員到達南昌街公園附近,目睹鴨寮街有200人聚集,他們起哄及叫囂。王警長見到一名身穿綠色衫男子(綠衣人)孭背囊及神色慌張,因此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正想上前截查時,綠衣人沿南昌街進入南昌街公園,王警長大叫「警察!咪走」
直至南昌街近鴨寮街位置,被告大嗌「快啲走」,綠衣人成功跑過被告,而被告用左邊膊頭撞警長,警長感到心口痛及令他向後幾步,因而無法追截綠衣人,於是警長指著被告大叫「襲警!咪走」
辯方播放中大學生報直播,指出在南昌街及鴨寮街有一輛中型貨車停泊,警長的視線會受阻以及追逐時需繞過貨車,唯警長並不同意。再者鴨寮街會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標示牌,警長實際上應該要穿過標示牌中間(約2米闊)經過,
辯方指警長與被告的碰撞純屬意外。被告當時想過馬路,被告從來沒有中嗌「快啲走」,而警長在追截綠衣男過程中意外地撞到被告,警長將碰撞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碰撞發生後,警長舉起手並大嗌「做咩撞我」。
辯方亦指出是警長選擇不再追捕綠衣人,他就醫時拒絕拍X光片,警長解釋「快啲出外工作,雖然被撞但可以繼續工作,同事需要我」
PW2
當日同樣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發現警長跑時亦開始跑,一直緊隨直到需要過馬路而一度中斷,再次見到警長時,他停下來並指著被告「襲警!咪走」,沒有目睹碰撞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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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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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出庭作證
當日15時,被告到達深水埗支持「國難五金」,當時身處石硤尾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過百人排隊,到18時才完成購物。盤問之下,被告承認當天本身沒有打算去「國難五金」,後來從面書得知開鋪,被告因此也沒有預算買什麼。由於警察到場,「國難五金」的職員趕顧客離開,被告不想白白浪費排隊時間於是隨手拿來頭盔及護脛便購買。於覆問下,「國難五金」售賣「防具」,是一家沒有固定鋪位、固定營業時間及固定價目表的店鋪,被告見機會難逢才順路去購買,本身打算購買豬咀並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使用。
被告其後沿長沙灣道向長沙灣方向離開,在「徐帽子」外見到市民在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與警察叫罵。2至3分鐘後,聽到有人話「用左胡椒噴霧」,打算上前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選擇逗留在危險的地方,被告強調他在較安全的位置「食花生」
走到鴨寮街過馬路時,聽到左邊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因此停下來。被告望到有人在貨車車頭跑過來,再向左望時王警長就撞到他的右邊膊頭,王警長隨即高舉左手,狀似打被告,同時大叫「做乜撞我」,被告感到害怕於是逃跑。
——————
結案陳詞
——————
案件於2020年11月20日1600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0個月
(1)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遙控炸彈組件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他人有意圖而傷害警務人
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並申請修訂第一項控罪。辯方反對控罪修訂內容。控方現以54b及63(1)起訴,而63(1)為縱火罪,辯方指不理解起訴63(1)的原因。控罪現列為 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辯方指出控方應表明各被告干犯了哪一項原素,而不能將三項原素寫於同一項控罪中。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D1 D2沒有保釋申請,D3保釋申請被拒。3名被告繼續還押。❌
(D1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取回身分證正本,以供D1辦理結婚手續🥺法庭批出申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0個月
(1)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遙控炸彈組件
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並申請修訂第一項控罪。辯方反對控罪修訂內容。控方現以54b及63(1)起訴,而63(1)為縱火罪,辯方指不理解起訴63(1)的原因。控罪現列為 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辯方指出控方應表明各被告干犯了哪一項原素,而不能將三項原素寫於同一項控罪中。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D1 D2沒有保釋申請,D3保釋申請被拒。3名被告繼續還押。❌
(D1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取回身分證正本,以供D1辦理結婚手續🥺法庭批出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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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禁11pm-6am (D9 1-6AM)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