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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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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5/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特別事項
會面記錄嘅呈堂性

D1嘅特別事項由D1作供,另外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嘅特別事項由D3作供,並無另外傳召證人。

📌D1辯方大律師主問D1
喺主問嘅時候D1透露當時發生嘅背景。佢同佢女朋友當日喺新城市廣場3樓企喺電梯側邊,行街同埋食花生。突然,佢聽到有防暴嘅聲音,然後就從後撞過嚟D1所在嘅人群。D1無啦啦比胡椒噴霧制服,並且被警棍毆打右邊大腿三下。當時情況混亂,佢唔知咩事就俾人制服,又聽到佢女朋友激動尖叫,所以好驚。同時聽到有人問佢叫咩名,於是,佢大叫自己個名同埋佢阿哥嘅電話號碼。

被制服嘅時候,有人喺佢耳邊講「我依家拉你返去,睇你有幾咁威」。之後佢就被鎖上索帶坐埋一邊。由於佢被噴咗胡椒噴霧,佢想問防暴攞水洗眼,獲得回覆「你要水啊?我成支水淋落你個頭度」,佢就答唔使啦。過咗一陣,佢視線比較清晰,見到女朋友瞓咗係地下,而且情緒激動咁樣尖叫,佢當時唔知道女朋友有冇被拘捕,但係聽到有防暴問另一個人「使唔使拉埋佢(望住佢女朋友)」,D1就話「你唔好拉我女朋友,我叫佢冷靜啲,你拉我得啦」。之後,佢就被拉去2樓,有人同佢宣佈拘捕佢公眾妨擾罪,同埋襲警,被告就同佢講「冇」。

D1形容,當時女朋友瞓咗係地下,又唔知點解被制服同埋被告兩條罪,所以好亂同埋好驚。之後,佢被押至馬鞍山警署。喺停車場嘅側邊有一間房,房有半個法庭咁大,由屏風分隔左兩個空間,其中一個有枱櫈。D1被帶到其中一張凳坐低,由便衣警察剪索帶。係呢個時候佢聽到34696好大聲咁樣話「你都唔使見律師㗎啦」;隨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食飯,又聽到一把聲音大聲呼喝「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期間,其他警員嘅態度都非常之不友善。

D1話,因為當時嘅心情有被捕開始一直都係好驚同埋好亂去到警署嘅時候因為驚不人道嘅對待,所以唔敢提出要搵律師。當時唔知道自己有律師搵緊佢,但其實好想搵律師。佢又聽到50657話「唔好聽外面教你冇嘢講,冇嘢講只會害撚死你」,最後係冇律師陪同嘅情況下被錄咗口供。

口供嘅內容好有引導性,例如,錄口供嘅警員問佢「你當時點解衰呢單野㗎?」,錄嘅期間講一大段說話先至寫。

有關口供紙嘅內容,D1指唔同意,但係驚提出反對會受到不人道嘅對待,所以係唔情願嘅情況下簽咗。D1承認,佢知道有權請律師,但係冇提出過。原因係喺佢被捕嘅環境,例如比拘捕佢嘅警察恐嚇兜頭淋佢水,自己無緣無故被拘捕等等都令到佢受驚,而且冇人問過佢要唔要律師。佢亦都知道有緘默權,但係聽到恐嚇嘅說話,故所以冇行駛。佢話,其實當時並唔係自願錄呢一份口供,佢會希望有律師嘅陪同。

📌控方大律師盤問D1
控方大律師由D1被捕嘅時候開始嘗試質疑,知唔知道佢要求水嘅時候,當時回答佢嘅警員手上面有冇水,被告解釋佢視線唔清晰唔知道佢手上面有冇水,唔知道係唔係真係會俾人淋,控方大律師聲稱呢段情節冇發生過,被告唔同意。

控方大律師其後問過佢,有關一份D1簽個名嘅「發給被告人仕通知書」,問D1點解唔去醫院?D1解釋因為佢係被捕嘅時候話唔使去醫院,以為講過就冇得再去。控方大律師又問,點解口供紙有出入,得到保釋離開警署之後無向警察投訴?D1話有向律師講,其後亦都搵到一份由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嘅投訴。

D1指,喺羈留室見到律師嘅時候,已經即時向律師反映,而且係錄口供嘅時候被威嚇「有片睇到你㗎,單手定雙手」。

最後,辯方傳召一位證人DW2,係當時聽到被告姓名同埋電話號碼嘅路人。佢主要交代同埋確認當時被告被拘捕嘅時候嘅情況。

📌D3辯方大律師主問D3
D3係同一日喺新城市廣場被捕,同埋被送往馬鞍山警署嘅,佢補充D1所指,當時佢哋入到去連接停車場嘅房間嘅時候,大概有10個被捕人士一齊到達,每個被捕者都有一個便衣警察跟進。

12799喺房間入邊坐咗佢嘅對面,同佢講「依家同你錄一份簡單口供,你唔使律師㗎啦?」當時D3考慮要唔要律師,聽到有警員大聲夾惡咁樣呼喝話「你哋唔使搵律師㗎啦,律師好貴㗎喎,你哋冇錢比㗎啦」。D3形容,呢段說話係講比在場被捕嘅人聽嘅。12799同佢講「係㗎啦,搵律師有排等,不如快快脆脆錄咗去」。D3形容, 12799唔想佢搵律師。

之後, 34696好大聲咁樣呼喝「邊個唔肯錄,要搵律師呀?」D3冇諗到警察態度咁差,現場又有咁多警察,態度好惡,因為佢驚俾人鬧同埋呼喝,於是唔敢提出請求搵律師。最後D3係冇搵到律師嘅情況下錄口供。

12799喺口供入邊寫到,「你告知我冇嘢改」,D3指事實上並冇咁講過。口供入邊有寫到「我向你再次警誡」,但係事實上亦都冇發生過。D3認為份口供係部份由12799虛構嘅。

喺錄口供期間, 34696行入嚟,用好惡嘅聲線大聲咁問「邊個冇嘢講?」之後同12799對望。然後12799同D3講「你唔使驚,你有啲嘢有嘢講,有啲冇嘢講就得㗎啦」。D3形容當時嘅感受係驚被針對,以為只要聽12799講就唔會被鬧。

隨後, 34696行咗去坐喺12799後面嘅被捕人士果面,距離D3大概1米,問一個姓馬嘅被捕人士嘅個人資料,馬冇回應, 12799突然轉身用右手向馬右邊面掌摑左三下,好大聲咁樣鬧「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D3形容,當時感到非常震撼,見到有人被警察暴力對待,怕打埋自己。12799拎返轉向着D3講,「醒醒定定,唔好得罪大sir」。D3指,佢嘅理解係唔好俾人認為佢不合作,否則就會好似馬咁樣俾人打。故所以D3唔敢再有要求,想搵律師都唔敢提出。

最後,佢冇對口供嘅內容提出修改因為佢驚被暴力對待。之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影全身相片,冇人解釋過影嚟做咩,冇人話過係自願,亦都冇俾機會佢尋求法律意見應否影相。D3話,如果佢知道可以唔影嘅話佢唔會影。佢係被錄完口供同埋影完相之後兩個鐘先至見到律師。

佢冇喺即時就作出投訴,因為驚俾人打,想離開咗先講。

📌控方大律師盤問D3
控方大律師指,佢係喺上庭嘅時候先至作出投訴,而且對於監警會要求聯絡嘅信件冇作出回覆,認為D3所指嘅投訴漠不關心。D3回應佢唔係漠不關心,只係交咗比律師跟進,所以自己冇作出回覆,至於律師有冇跟進監警會嘅信件,佢自己就冇留意,因為佢信任律師。

講返當時錄口供嘅場面,控方大律師指無論係12799同埋34696都冇明示拒絕被告獲得法律意見,亦都冇明示會打佢同埋威嚇佢。D3雖然同意,但係指出呢啲恐嚇同埋利誘唔係經明示作出嘅。

至於影相,控方大律師指,係被告自己選擇唔搵律師,被告唔同意,佢只係不情願下被迫同意影相。

——————

明日14:30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2日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279


辯方 #劉偉聰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涉案物品。

被告在庭上已經將所有物品的用途解釋。被告管有的不論是貓頭形狀,或是如控方所講的尖刺狀鎖匙扣,都有扣上鎖匙,因此明顯地是鎖匙扣。至於證物P4的摺刀鎖匙扣,被告亦有解釋是平日貪方便用作開信刀。簡單而言P4是一件日用品,將日用品帶出街根本無需太多解釋。當日是聖誕節,用雷射筆到海旁與家人慶祝聖誕節合情合理,表演魔術亦是情理之中,講法亦得到被告姐姐確認。另外,被告亦有解釋工作需要用到黑色摺刀,控方無任何證據可以減弱、挑戰或反駁辯方案情。

總括而言,被告已經就物品的用途提出若干解釋。辯方無需就涉案物品的用途的解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只要法庭裁定辯方的解釋有機會合情合理,就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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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2天水圍

#基本資料
黎(17)

控罪:
串謀損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串謀罪、第159C條、及第60(1)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保釋事宜
。現金1000元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21元朗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211

控方提出修改控罪字眼: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去灣仔區域法院審訊,押後至2021年1月5日 15:30。

保釋事宜:
- 除D1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或更改後的條件保釋。
- 控方申請更改D1保釋條件,因有案例有潛逃風險,要求法庭沒收被告旅遊證件,辯方以被告為區議員身份,以公務理由反對控方沒收旅遊證件,控方再用因之前有被告用同一理由潛逃,並因為潛逃風險大增而反對辯方更改,法官認同,要D1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境,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王(51) #111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行為不檢

背景:
上訴人於本年5月28日被時任陳慧敏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案在本年9月18日第1次開庭聆訊,當時黃崇厚法官要求上訴人及答辯方向法庭遞交誓章及理據,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再訊。

陳慧敏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上訴人第一次上庭概要
================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由於他今天才收到答辯方的陳詞,故法庭要求答辯方先作回應,然後才處理上訴人如何回應的問題。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出由於上訴方在原審時沒有就警方用強光及槍分別照射及指着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審問,故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令上訴人認為審訊不公平並非完全是事實。

答辯方明白法庭關注上訴庭就陳慶佳案的判決與本案的關係,當中答辯方認為當時上訴人的律師是否有失職與當時上訴人所給予的指示中2者關係是本次上訴的關注點。

重點1: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是按有限的證據作裁決,故沒有出現不公平審訊。

答辯方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有就「強光」的部分向PW1作盤問,即使當時沒有就「強光」帶出案情,但上訴人自身有權利指出額外案情,何況當時上訴人亦有在盤問PW1前有向其律師給予指示,故律師在被告知情下沒有向PW1補問與「強光」相關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確認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就「強光」議題表達關注。

答辯方續指當時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前曾交換書面陳述,當時控方已向辯方指出他們在盤問警員時沒有提及「強光」此議題,但最後控辯雙方也沒有就此議題作口頭補充,而當時上訴人理應知情。

重點2:審訊沒有出現不公平

答辯方指出上訴方在原審時的重點是挑戰PW1的證供及定罪元素是否能套用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強光」及「舉槍」等枝節,本案重點便會集中在上訴人的行為上。

答辯方指出上訴人因被強光照射而一時惱怒故做出本案行為只是「意圖」。而原審裁判官並非以「意圖」作為定罪基礎,是以上訴人的行為會鼓動其他人的情緒作為定罪基礎,因此「強光」和「舉槍」與此基礎無關。

答辯方指出當時上訴人作供初時表示他只向地下自言自語,後來卻改口指是還口。但無可否認是上訴人是向警方防線説出「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責任是確保定罪公正性,上訴人對律師的指示與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沒有關係,而且當時控辯雙方都知道彼此立場,故上訴人律師及原審裁判官沒有出現失職,錯判及接收錯誤資訊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確認官當時上訴人律師有就「強光」和「舉槍」的議題發問,以及當時上訴人作供時有交代「強光」,當時警方對上訴人的反應和上訴人是何時說「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而當時控方亦沒有就此作盤問。

答辯方律師指「強光」和「舉槍」的部分是在上訴人作供才首次出現,而當時辯方盤問PW1沒有此道出這2部份的內容,因此上訴人有機會被視為作口供,才會令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證人。

至於人數及警方防線的距離,答辯方認為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指法庭不期望辯方除爭議點外,能指出及回應所有與案細節。

答辯方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具深厚資歷及經驗,若果需指控其失職需要以嚴格標準處理。

黃崇厚法官確認當時原審裁判官有想過本案與「強光」及「舉槍」的關係,但從未提出過這一點。

答辯方同意但同時指出但事實上當時律師亦可能出現因此而出現疏忽,沒有向上訴人指出「強光」及「舉槍」的部分在本案的重要性令上訴人沒有在庭上正面回應。但事實上上訴人是有充分機會回應,而且在上訴人有相關法律團隊下而非自辯下,原審裁判官未必有提出的必要。
================
法庭考慮答辯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令人有不安之處,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答辯方在考慮原審判刑後,決定不會申請把案件發還重審。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771&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722荃灣 (非即時)

朱(18)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於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982

庭上有播放片段,證供片段為01.CC提供,本次覆核主要依賴的片段,用以展示當時被告神情動作及行為。
此片段為當日辦事處外的片段 此片段中與被告的黑色鞋 白襪有黑間條 完全吻合
1:22:37 被告有用鋤撞開玻璃門
1:22:54 有人拎住個金屬鋤
1:23:13 被告帶手套有鋤撞玻璃門
1:23:30 有另一人拎住鋤去另一則玻璃牆
1:23:39 再有一人於玻璃牆另一則加入
1:23:44 被告拎起金屬鋤去鋤開
1:23:48 成個玻璃牆跌落嚟
1:26:39 進入辦事處

以下為承認案情
自玻璃牆脫落後,1830起有人進入辦事處。

控方陳詞
被捕人於2019年7月22日於荃灣被捕,根據香港法例 第十八段行為情況,直接或間接造成更大損壞,被告是第一個敲擊玻璃門,有人仿效被告利用物品敲擊或投擲物品,參照ca1820觀日行案件第40至42段如果一個被告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壞可能引起人效法,不論在場人數多少或相當可能引起更激烈行為,被告為第一個用金屬欄杆敲擊玻璃門加重控罪嚴重性。案見發生係舊年7月22日,721事件後,實際受到被告影響,在場人士情緒激昂引起更大衝擊。被告的感化報告表示至少有參與過15次遊行示威,對呢啲嘢有認知,會引起及導致更多回應或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有毀壞行為根據SHY sws案非拘留式以更新為主懲罰及罰款較少。非監禁刑罰則以感化令為主,控方指出有用上工具非一人行事打咗幾下走咗之後再返嚟再用欄桿打咗幾下。 求情依據本身被告有過度活躍症,難以控制,但有戴口罩,有到現場去到前線有預謀意圖,因忿怒去教訓一啲人,不負責任非魯莽的行為,一時興之所致已犯下刑罰。

控方判刑上訴理由
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即使施以監禁式刑罰並非沒有考慮更新中心,現時刑罰對被告太過寬鬆而沒有阻嚇性及懲罰性。

辯方陳詞為以下三點
1.當時現場情緒激昂。
2.被告病況及年紀。
3.因身體問題所以不能服藥,需要更耐時間去醫治。
辯方理由
事件觸發點為721事件,很少機會會出現同類型事件,因而很少會再次干犯同類罪行,考慮被告家庭背景,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索取需時,案件將會於12月22日下午1430再續,期間被告需要保釋等候。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需居住報稱地址
若更改地址需向警署提供資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審訊 [1/2]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三位被告皆不認罪

主控表示上星期才得知需要接手處理案件,表示未有足夠時間處理相關文件,申請休庭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0947 休庭以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35 未開庭,控方仍在處理涉案證物,請各位耐心等候~(註:攤到成地證物,呀sir小心仆親💛

1040 開庭

PW1林泰金督察(同音)作供完畢

1300休庭,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鋒

#黃纓淇大律師 代表辯方

🙅‍♂️不認罪🙅‍♂️
控方依賴2名警員提供控方案情,沒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案情需要用上unused material中一段警方拍攝的影片。

控方指出片段只記錄被告被捕後的經過,而控罪針對是被告被捕前的行為……

09:54 傳召PW1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沒有會面紀錄,d2d3不爭議身分辨認。控方表示有4段約4分多鐘的閉路電視片段,其中一段是由山崎麵包店提供,d1辯方對這部分有爭議,並會爭議其電話的內容,爭議山崎麵包提供的片段和收據(包括日期,會員編號)。

d2有1個醫生證人,有醫生報告,如果用65b形式呈上就不需要傳召證人上庭。其他被告沒有證人。

控辯雙方預計用三日時間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上水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25224唐詠欣)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9487嚴灝)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保釋獲批⭕️⭕️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1200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上次審訊

12月14日已傳召PW1 警長X、PW2 警員13428畢宏業、PW3 偵緝警員10639,由於控方需再傳召2個證人,押後到今天續審。

——————

0957開庭

📌雙方承認附加事實
1. 2020年2月7日 警員12368 在證物房提取P18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2. 2020年3月6日 警員12368 將P18交到證物房保管時沒有受到任何的干擾

辯方爭議專家證人身份
現先傳召證人鏈最後一位證人


📌傳召PW4 警員12368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8日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當日處理一宗踏浪者行動,主要職務為案件調查員,收集證物。

當日收集13人的證物,於1850 在西九龍總部正在收集被告證物,由警員10639以大證物袋交被告證物給PW4。PW4忘記收取證物時有沒有包裝,庭上所見包裝是由PW4所包的。控方要求PW4 數出收集的證物共24樣,並逐件展示予PW4確認。P18為一支3吋長雷射筆。

PW4從10639收取證物重新包裝後,於2019年12月14日1544將被告交到證物房,期間證物擺放於西九龍反黑第二隊的寫字樓鐵櫃。其餘12人之證物亦同樣擺放鐵櫃。鎖匙只有PW4一人擁有,而此操作為PW4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1101,PW4於證物房拿取被告證物 P18 去檢驗,去警察總部於1204 連同同案另一支雷射筆交給技術服務課的 #盧永楷 (PW5)檢驗。被告之雷射筆有銀色標記上書「DANGER」。

2020年3月6日1121,PW4回到警察總部取回雷射筆,同日1706將P18交回證物房。

1031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官:如何分辨屬於被告之證物?
PW4:鐵櫃為座地四桶櫃,PW4將被告之證物用大膠袋裝起,用紙寫上被告姓名,將證物放在其中一格。
辯:大膠袋有否封口?
PW4:沒有。
辯:有沒有紙條或貼紙辨識?
PW4:有張A4紙寫上被告姓名,詳細點寫唔記得。
辯:黑色iPhone 連電話卡,電話卡放喺邊?分開放定喺電話入面?
PW4:沒有印象。
辯:雷射筆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
PW4:應該沒有。
辯:防干擾證物袋有何作用?
PW4:防止受干擾。
辯:沒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即無法避免證物受干擾,是否同意?
PW4:可以咁講。
辯:2019年10月28日1720後收取過幾多人證物?
PW4:可否查看警員記事冊?
辯:記事冊幾時寫?
PW4:收取哂所有物品後,即時寫。於1840、1850都有接過證物。1900沒有再收到證物。
辯:2020年8月26日的證人口供是否準確?
PW4:對。
辯:口供上指當日晚上1900,PW4收取過其中一位被捕人士的證物,同唔同意記事冊唔準確?
PW4:應該係口供打錯。
辯:證物點算喺邊度做?
PW4:印象係西九,確實忘記了。
辯:接過證物後如何處置?
PW4:放在地上視線範圍。
辯:沒有封口?
PW4:同意。
辯:情況係,每10分鐘都會接過一袋證物。1720接過第一袋證物點算,1730接過另一袋證物後點算,第一袋證物放在地上,專注力沒有放在地上證物。換言之,在點算其他證物時沒有將專注力放在被告袋證物,亦沒有封口放在地上。
PW4:同意。
辯:證物何時進行包裝?
PW4:忘記。
辯:記事冊沒有記下何時、如何包裝,口供亦沒有。
PW4:對。
辯:何時放入鐵櫃?
PW4:即日。
辯:包裝未?
PW4:未。
辯:放入鐵櫃,其後再拎出嚟包裝?
PW4:對。
辯:前後開過幾多次鐵櫃?
PW4:唔記得。
辯:封存電話後有沒有簽名?
PW4:有我簽名。
辯:熟悉警察通例如何封存貴重財物嗎?
PW4:熟悉。
(大致其實需要檢獲人員及擁有人之簽名,而PW4並非檢獲人員,亦沒有其簽名;擁有人亦沒有簽名,沒有跟足警察通例要求)
辯:鐵櫃有幾多格?
PW4:4格,共有3個櫃桶。
辯:有13位人士證物,有一格係多於一位人士之證物?
PW4:同意。
辯:未處理證物前,所有大膠袋未封口?
PW4:對。
辯:是否忘記兩支雷射筆是何時進行包裝?
PW4:對。
辯:沒有放進防干擾證物袋?
PW4:對。
辯:包裝好的證物是否獨立放回鐵櫃?
PW4:是。
辯:即沒有放入一個大膠袋再放回鐵櫃?
PW4;有用大膠袋。
辯:包裝是否一日做完定分開數天包裝?
PW4:沒有印象。
辯:於2月7日如何提取雷射筆?
PW4:於證物盒,A4紙箱,放哂同⼀人之證物。
辯:沒有封存?
PW4:證物盒毋須封存。
辯:從證物房提取P18後,交給專家前有否再打開P18包裝盒?
PW4:有,在西九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辯:有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打開包裝?
PW4:沒有。
辯:何時打開?
PW4:提取後隨即打開
辯:在證物房提取兩支雷射筆,包括被告及同案另一支,同時拎到去西九龍反黑第二組寫字樓?
PW4:對。
辯:之後對雷射筆做過啲咩?
PW4:貼咗標籤貼紙喺盒上面,因為要識辨兩支雷射筆交去警總。
辯:雷射筆包裝盒曾經有裂痕?
PW4:同意。拎住兩支雷射筆連包裝盒去警總,去到話唔洗包裝盒,所以放入透明證物袋,再將盒內標籤貼紙Q1、Q2貼上證物袋分辨兩支雷射筆。
辯:標籤上只有案件編號及Q1、Q2,沒有姓名,是否同意?
PW4:同意。
辯:取回P18時什麼狀態?
PW4:在證物袋內
辯:是否同一個袋?
PW4:沒有印象。
辯:何時何地放回盒內?
PW4:時間唔記得,在寫字樓內。
辯:被告在行動中被稱為AP69,是別人告訴你?
PW4:同意

1126 辯方盤問完畢
1136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2/1, 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Day1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一

PW1 Pc 18140 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 警署錄影會面及8段現場一帶不同店舖閉路電視

——————————————
Day2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二

📌沒有中段陳詞

11:05 裁定表証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辯方需在12月30日或之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1)‼️已還押15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答辯

A3羅
控罪(1):認罪🛑
控罪(2)及(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A1張
控罪(5)及(6):認罪🛑
控罪(4)及(7):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修訂案情摘要

因應認罪協議,呈上經修訂案情摘要並播放合輯片段。

簡介: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元朗形點商場(「商場」)集會。其後,示威者移向元朗市中心一帶,包括康景街。9月22日凌晨,男子李德忠被示威者包圍、襲擊及搶去手機並毀壞。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商場集會,當時港鐵元朗站已經關閉,但車站仍有職員工作。晚上9時30分,元朗站F出口已經落閘,有示威者從商場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利華」)搬出桌椅在F出口築成路障。A3被香港01及自由亞洲電台(RFA)新聞片段拍攝到在持傘示威者未有掩護好的情況下以噴漆噴向利華屬於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及商場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9月22日凌晨0時33分,52歲男子李德忠下班行經元朗康景街時,有示威者指其與早前一宗連儂牆撕毀文宣事件有關,示威者上前截停並包圍李。有人要求李跪下,李跪下後被A1按倒在地,並有人向李投擲玻璃樽令其受傷,有旁觀者(按:義務急救員)扶起李並為其治理。

隨後李向青山公路——元朗段(「大馬路」)方向離開,並於輕鐵康樂路站附近登上一輛綠色的士。示威者隨即包圍的士,敲打車窗玻璃並要求的士司機拒絕接載李,以換取示威者放行。混亂間,有人在現場噴射胡椒噴霧,現場人士吸入後感到不適而咳嗽。

之後,有人從車廂內將李拉出。示威者包圍李,要求李交出手提電話。A1從李手中搶過手提電話,並摔倒在地。有人從後以鐵棒襲擊李一下。其後救護車到場,有救護員為李治理。醫療報告顯示李頭部一共縫了7針。

庭上播放了香港01、蘋果日報及無綫電視新聞片段顯示在康景街及大馬路示威情況。


🛑A1及A3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例參考

控方呈上以下案例供法官參考:
·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0] HKCA 990
·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
·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證物處理

由於同案A2不認罪,將進行審訊。與A2案情有關證物由控方繼續保管。

A1及A3私人財物如手機等分別歸還被告。


📌賠償

A1願意就李德忠被毀手機作出賠償
A3願意就遭噴漆損壞之閉路電視鏡頭作出賠償
法官給予14日時間讓被告將賠償金額存入法庭戶口


📌索取報告

法官為A1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法官不接納A3代表律師陳詞希望法庭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指只會為A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000時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還押候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PW4警員12368已完成作供

——————

控方傳召技術服務課高級督察 #盧永楷 以專家證人就雷射筆「輸出功率」及「如何影響其他人」作供
辯方爭議其專家身份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身份爭議

📌控方主問
盧永楷駐守技術服務部,負責處理各種證物如影片錄音電子產品,根據調查需要作出分析、萃取資訊,了解證物功能、電子裝置的特性。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書院電子工程(電子光學 光源為激光)一級榮譽畢業。
在香港考取2個碩士學位(聲音 及 互聯網技術)。

過住作專家證人紀錄
曾經12次在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獲法庭確認。

📌辯方盤問
盧永楷同意辯方指出在香港考取的2個碩士學位,與雷射筆沒有任何關係。
曾在電子產品公司任職約一個月,關於發射雷射光的設計及應用。在大學沒有試過以激光量度輸出功率,沒有做過有關激光對人體傷害的實驗,亦沒有醫學相關知識,不知悉激光如何傷害人類眼球。

從2019年9月開始至今,檢驗過100至150枝雷射筆,以大學知識、實驗方式和參考權威文獻,檢驗和量度雷射筆輸出功率。過往12次獲法庭就「電子裝置」接納為專家證人,沒有就「雷射筆如何傷害人體」專家身份接納為專家證人。

📌辯方陳詞
控方指希望專家證人評論雷射筆 (1)輸出功率 (2)如何影響其他人
主要爭議點:
(1)大學學位從來沒有實質檢驗過雷射筆
(2)專家證人沒有足夠專家資歷作評論

📌控方陳詞
從9月起已頻頻檢驗雷射筆,並作專家證人。
對於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是參考權威文獻,加上專家的知識,所以值得依賴證人證供。

1255 休庭予辯方討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辛苦各位旁聽師,審訊好長但仍然滿座💛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1/1]
👤張(26) #20200119中環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張手足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余承豐

--------------------------
🟡背景
16:29 余承豐督察從通訊機得知雪廠街外有人堵路、縱火、掟汽油彈。於是與小隊(41人)由不同地方出發到雪廠街掃蕩。當時見10米外有3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在行車路上遊蕩,於是上前追捕。示威者見狀後向遮打道方向逃走(背向警員)。到雪廠街1至3號,余督察見被告從正在行車路上逃跑的人群中走上行人路並放慢腳步,於是上前截停被告。


📌截停被告過程
追捕過程中警員嘗試以「警察,停低」遏停被告但他沒有理會,於是上前用左手捉實被告的黑色hoodie,但被告仍嘗試向遮打道逃跑,期間撞了余督察2下。第一下被告用右邊膊頭撞余警員右肩胸口一下,第二下被告用膊頭撞余警員胸口近手臂,膊頭對落位置。

余督察形容兩下撞擊都是有力的,需要「向前向後褪」保持平衡。最後,余督察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右大脾外則一下,待2、3名增援警員一同將被告制服「㩒係地下」。

之後其他警員為被告索上膠(索帶)手扣。指派警員19165拘捕被告,罪名非法集結,有理由相信。現場見到被告人容貌,制服後隊員把被告的口罩除去。


--------------------------
🎗辯方盤問重點:
黃纓淇大律師質疑,余督察站在被告右後方4點鐘位置用左手捉住被告,被告無可能用膊頭撞到余督察肩膊或胸部,被告轉身最多撞到牠的左手。余督察不同意。

盤問下余督察承認當時被告無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可疑物品,追捕被告是因為見到身穿黑衣的被告與3、40人一起逃跑,懷疑他與非法集結有關,而非單純因為被告身穿黑衣。

🟡總結辯方案情
余督察從後大力把被告向後拉,被告因此失平衡向後褪咗兩步,隨即再有人用棍狀物體打被告右大腿後方,然後有人將被告向前推再㩒被告係地下。 過程好快好急,現場環境混亂,余督察無可能可以咁仔細描述到拘捕過程細節。

證人同意
① 整個拘捕過程歷時十幾秒
② 被告一直背向警員
③ 自己沒有受傷或感到任何痛楚
④ 過程係好快,現場環境混亂,但可以清楚記得拘捕過程

證人不同意
① 過程中被告沒有激烈掙扎、推撞或糾纏。
② 曾指派警員拍攝查問被告過程

【PW2作供,無見到被告被捕過程,證供似乎與本案控罪無關】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無辯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3:張(18)

同案其他手足上次上庭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需時押後與控方商討以節省法庭時間。

法官指法庭已紀錄在案,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需答辯以便與其他被告一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於2021年3月19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4月29日起在灣仔區域法院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A1健仔今天缺席,10月24日最後一次報到,12月20日警方到報稱地址未能找到A1

法庭發出拘捕令🛑
是否充公擔保金將留待下次處理

A2代表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參考今早專家證人身份爭議

——————

1444 開庭

辯方呈上案例,指出高等法院6個因素考慮證人是否有足夠專家資歷,不是單單看過文獻,就能成為專家,「咁人人識英文睇過篇文獻都可以話自己係專家」。

裁判官終接納 #盧永楷 為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2020年2月7日,證人接收了一定數量的雷射筆,其中包括同案的兩支,由PW4交付。當日做實驗有影相,外形間隔吻合,所以認到。同案兩支雷射筆有不同,另一支用筆芯電、亦較長;P18是內置充電。P18輸出功率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
檢驗報告指P18雷射筆在40米以內超出允許照射量,即會對人造成影響;60米外沒有超出,不會造成影響。

📌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盧永楷

在2020年2月7日,PW4交雷射筆給盧時,是親手交。狀態是同案兩支雷射筆在同一膠袋,有沒有獨立包裝就唔記得。接過雷射筆後,盧在膠袋上用不甩色marker寫上記認(案件編號)。

當日盧共接收過的雷射筆數量:唔記得。

盧接收雷射筆後放入一個大袋,當日放過十多支雷射筆,然後一同儲存在警總寫字樓,一星期多後(實際日子唔記得)才再檢驗。

檢驗當日,一次過拎咗5至6支雷射筆。同案兩支雷射筆都係銀黑色。輸出功率會電力下降而有不同,所以檢驗當日盧將P18充電後才再檢驗。

註:已省略部分盤問,涉及大量光學加能量知識

1657 雙方盤問完畢

——————

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將於2021年1月4日以書面遞交陳詞
若控方有需要回應,須在不遲於1月8日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最後陳詞,須在不遲於1月13日遞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再訊,作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提訊

A1: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A2: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A3: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A1及A2需時與律政司商討,未有最終答辯意向。

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會留待與其餘被告一同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3/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200
傳召 PW3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1430 裁定裁定表證成立
雙方需於30/12前提交詳細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8日 1500 東區法院第4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6/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首先增加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當日19:55時律師已經到達警署,未經律師陪同嘅口供就係20:38錄咗,到最後22:56 D1先有得見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陳詞

拖延見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曾經同意冇必要拖延被告人見律師嘅時間,但係喺本案延遲左3個鐘。而且,出庭作證嘅調查隊員聲稱並未得知律師到咗。辯方大律師指出,咁樣並唔合理,因為接待律師嘅軍裝警察理應會通知調查嘅便裝警察。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如果根據D1以及D2係特別事項上面嘅證詞,警方係有意阻撓律師會見被告;D3辯方大律師補充,無論呢一個係咪無心之失,客觀上都係剝奪左被告會見律師嘅權利,冇辦法接受呢度冇不公嘅情況。

控方大律師提到有關發給被捕人士的通知書,指出通知書嘅發出時間係喺被告錄口供之前,聲稱根據PW5及PW8,被告話無需作任何要求,意思即係包括見到律師。辯方大律師回應指,通知書上面有提及「可與第三者所委托之律師單獨會面」,證明被捕人士有權與其他人所委托嘅律師會面,唔一定係自己委托嘅律師;如果警方唔通知被捕人士有第三者所謂托嘅律師搵被告,被告又點樣行使呢一項權利呢?

拍攝全身照片

有關被告被拍全身照片嘅議題,控方提出梁天琦案嘅案例,辯方反駁指,喺本案入邊有兩個證人口供有出入, 34696指「其實大家都知道可以唔拍」,另一個證人就話拒絕拍照可以告阻差辦公。喺梁天琦案入邊,辯方係冇就特別事項有任何作供嘅,但係喺本案入邊,被告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曾經講過唔願意影相。故此認為案例並唔適合本案。

——————

法庭完成聽取就特別事項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2月23日10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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