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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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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D1:邱(30),D 2:葉(23)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處理2人求情,期間交由懲教看管,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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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高級警員51592謝國柱作供
1991年加入警隊,駐守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日負責駕駛軍裝運輸巴士(豬籠車)AM6175,在23:00左右到達暢航路。

載員車駛到暢航路一號客運大樓外靠邊停泊,讓救護車駛出。隨即有示威者掟雜物(鐵馬、行李車)堵塞馬路,使緩慢向前駛的載員車被逼停車。期間有人舉起攝影機「哄住車頭玻璃係咁影」。謝警員被雷射光顏射……嘗試用手掩面遮擋,之後向同事借來(透明?)圓盾遮擋雷射光。期間亦有人包圍警車、警車車身被人拍到嘭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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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代表律師質疑在警車面前的示威者眾多且人數不斷增加,加上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黑褲、蒙面,謝警員根本無法認出示威者,或分辨各人的行為。謝警員同意,指出被多人從車外襲擊感到不知所措,未能確認車外有幾多人,「只留意眼前的情況,太前面發生嘅嘢無可能睇到」。

🟡代表D4的關文渭大律師指出當時案發現場有4類人:
①襲擊警車、參與堵路的激烈示威者
②身穿黃背心疑似記者的人,部份人幫白髮男子搬開警車前障礙物
③調停者,如白髮男子
④在警車附近,沒有任何動作的圍觀者

謝警員同意觀察,並指出四方八面都有示威者,無留意到但不否定有圍觀者。證人作供完畢。

*非完整準確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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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探員11698曹振威作供
2010年加入警隊,駐守屯門警區重案組。當日便裝當值,22:30左右離開機場警署駕駛便裝警車UT2365,22:45與車隊到達暢航路。

23:05時,機場有示威者從離境大堂走出外面的暢運路。曹警員被雷射筆顏射聽到後面「嘭」一聲,回頭見到擋風玻璃爛咗。因為牠正注視前方,專注拉近與前車距離以防有示威者乘虛而入,所以無留意車尾被示威者用行李車撞。睇片確認身處位置、現場環境、警員車隊位置…

🟡盤問
在盤問下承認因路面被堵塞而停車,不過當刻未知有咩塞住,大車前方(警車唔只一架)已經有大約30人,離境大堂外的約超過100人,受阻約5分鐘。期間有人掟雜物,用雷射筆射向警方車隊,全黑裝份的人不多,但無法認出襲擊警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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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探員9301李志榮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當日駕駛SU7263載隊員離開機場警署到機場執勤,解救被示威者圍困的付国豪,知道有高級警員嘗試進入離境大堂談判。有示威者見車上有便衣警,指揮他人襲擊,用雷射筆照射、用硬物敲打警車。後座女警見狀舉機拍攝,有人用行李車「攝」在車底阻止警車離開。 事後車身乘客門多處凹陷,車頂右後車身、右車頂邊、玻璃亦有花痕。

🟡盤問
警員9301留意到現場人士可分為記者與示威者兩大類。盤問下承認當日上級的指示是「拯救受傷人士」而非阻止和平示威者。探員唔敢肯定從車底拉手推車出嚟的人是否黑衣人、是否多於一個,因為專注揸車。

證人確認書面證供將暴力襲擊警車的人為描述為暴徒「由於車隊被襲時情況混亂,大量記者夾雜暴徒圍繞車隊,而暴徒均戴上面罩及頭盔,本人亦不斷被人用雷射筆照射,所以未能辨識暴徒之外貌及衣著」描述屬實。PW4作供完畢。

*非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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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今日不足10人旁聽……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0930 廣播
0933 開庭,傳召PW5 女探員11183

0957 傳召警員13163

1129 休庭2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1155再開庭

傳召PW7警員17824

1204 D4反對此證人繼續作供

1250 休庭,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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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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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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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郭啟安法官接納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908

📌PW7 17824 黃耀華接受盤問
昨天提及當日收到指示要驅散包圍救護車/警車車隊的暴徒。證人重申暴徒只是形容激烈暴力示威者,用武力、堵路、破壞物件的人。 進入離境大堂是為了驅散示威者入機場,唔好俾佢哋出嚟堵塞車隊。

辯方質疑在23:00時,即警員落車前10分鐘已經從通訊機得知付国豪已經離開機場並登上救護車。證人答:「我唔記得咗」

🛑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質疑黃耀華單獨入離境大堂玻璃門入面,對你及拯救你的隊員安全有莫大威脅。黃耀華回應指當時以為其他隊員會跟隨,如果知道得自己一個就唔會入。

黃耀華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的書面證供中提及:「突然有一道激光射向我眼睛,隱約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用強光電筒射向我,我便追截該男子。當追到大堂玻璃門外,我見一名男子轉身,我以為他就是之前用激光照向我的男子,於是我把他拉住,可是他失平衡後跌倒。當我望清他樣子時,我才發覺他並非該男子,而是一名女子,於是我準備扶起她。但突然在我後面有十多人衝向我,並用拳腳及硬物向我襲擊。」

關大律師:你第一份口供話係拉跌嗰個女子,依家又話係撞跌,邊個講法先係真?指出證人本身俾人圍毆係因為你撞跌女子,令旁人睇唔過眼。撞跌從來無係書面供詞出現過,亦無提及係意外,係想淡化/否定你拉低嗰個女仔,證明當日的行為正當。

黃耀華答:撞同推係同一件事嚟嘅,但我嘅文字表達就差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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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華回應
認為被圍毆的主要唯一原因,是因為當時仇警情緒高漲,示威者見有警員落單會覺得「搞得掂」所以上前圍毆警員,撞跌女仔與否關係不大。堅持係扶起而非㩒低嗰個妹,亦不同意被圍毆是撞跌女仔的後果。

當日係意外撞跌,並不打算使用武力。事發後兩日的口供不準確係因為案發後幾日一直受困擾,訓唔到覺精神唔集中所以出現錯誤。不嘗試通知上司更正,是因為不想重提,事件令我好痛苦。曾經向私家醫生求診,獲處方安眠藥。

*非完整記錄,詳情23:00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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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0 最後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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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9,即拘捕麥手足的警員 11137 湯梓祺作供。播片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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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代表D4麥手足的關文渭大律師,就D4傷勢如何造成、警員處理被告傷勢的程序、部份證物的連鎖性盤問證人。

🟢13:13 休庭。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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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

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8/15]
#0813機場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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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開庭

代表A4辯方大律師申請,因明早有高等法院案處理,明天審訊改為下午,法庭批准。

再傳召昨天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是調查本案的警員,繼續睇片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法,是有一名男子稱A。

片段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部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辨認該男子A。

11:03 休庭
11:30 開庭

再繼續睇片,證人要指出男子A,有從互聯網片段找出男子A的行走路線、動作及後被制服的不同角度不同鏡頭的階段,有逐秒逐格播放及截圖。

13:43今天審訊完畢

第十四名控方證人作供還未完畢,明天待續。

押後至明午13: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9/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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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開庭

第三日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19571作供,現註守商業調査科1E隊,從片段去辨認兩名被告,分別是主控説法為一男子A及本案第四被告,證人不會在庭上辨認被捕人仕,控方將會留待陳詞處理。

(該警員曾處理過
#0626警總 暴動 及
#0714沙田 暴動,最後經審訊全部罪成)

庭上展示由機場管理局提供,事發地點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即暢航路,不同角度共有十三部閉路電視和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

記錄該男子A,從衣著特徵、裝束、手持物件、出現路線位置等直至被警員制服的所有階段,不同鏡頭和角度和出現的路線。

今天再觀看昨天和前天的片段,以逐格播放,截圖和標記該男子A及澄清在不同時段出現的鏡頭時間差別。

完成確認男子A,在沒爭議下是再確認第四被告。

4:38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繼續處理第四被告的片段

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0/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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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
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完成較早前一男子A部份,現開始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去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片段。

12:55 今天審訊完畢

(有可能有新證人作供,於星期一審訊有可能全日進行,視乎進度而定)
案件押後至 25/1 星期一 早上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1/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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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及機場閉路電視片段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橫節。
控方完成所有截圖,由代表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開始盤問第十四證人。

1:05 上午完畢
押後至下午14:00 續審

14:00 開庭
A3及A4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主控亦完成復問。

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證人(DW1)作供,現任大埔區議員

17:19 今天審訊完畢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同意事實將會明天處理,[A4]沒有證人作證

押後至 明天早上10:00 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襲警 #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區(27)‼️已還押15日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8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員908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在離境大堂外管有1支鐳射筆。

裁決理由

——————————————————

辯方先向法庭致歉,因打亂原定案件編排。辯方已向被告解釋2份精神科報告、1份心理報告及1份背景報告。被告清楚明白其內容。

第1份精神科報告:由鄧醫生撰寫
辯方更正報告中錯誤:被告並非在收讀毅進課程期間輟學(quit),而是完成課程但因成績不合格未能畢業。
結論:被告需要接受覆診但無需要住院。

第2份精神科報告:由黃醫生 (音) 撰寫
內容與前一份報告相近。
結論:指被告介乎智能障礙及正常人之間,處於邊緣,控制衝動能力較弱。
指被告患偏狂型精神分裂但於先前之覆診及診治中從未被告知及處方。

心理報告:由黃先生 (音) 撰寫
指被告應有能力分辯對錯,但被告智力有限、衝動控制能力較差及考慮後果能力亦較弱。
被告容易錯誤理解其他人對其之行為而導致攻擊性提高,但考慮被告過往之人際關係及肢體能力,其所能造成之物理傷害能力較低。
指被告願接受治療。
評論:指被再犯可能性不高,惟因誤解他人冒犯自己,或會因而傷害自己或他人,但所能造成之物理傷害能力較低,指被告之康復程度將取決於於其對治療之參與度。

背景報告
辯方更正報告中錯誤:被告乃中三畢業而非中四。
報告指被告否認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若意外地射中對方,被告對此感到抱歉。


📌判刑

裁判官指被告二罪均屬重罪,刑罰需具阻嚇性。指被告從當日早上已攜帶鐳射筆並指其當時將其指向警員眼睛,指眼睛為人體脆弱的部位,警員未有受傷實屬萬幸。當時是示威現場,示威人士情緒高漲,被告行為有可能鼓吹他人。但考慮被告所持之鐳射筆可能造成的傷害不大。

量刑起點
控罪(1):3個月監禁‼️
控罪(2):7個月監禁‼️

考慮到被告的智力處於智能障礙的邊緣,且未能正確理解他人對自身的行為,根據李啟發案例,2項控罪各給予1個月刑期扣減。2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6個月監禁🛑

在場人士鼓譟,不斷高呼「冇天理」。被告母親聞判情緒非常激動,不住嚎啕大哭。旁聽席上各人聞判亦難忍淚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2/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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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開庭

兩名被告已同意,正式呈上第三份控方獲承認事實,包括機場及五樓一便利店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從第四被告的手提電話中檢取的六張相片和一條當日在案法地點用其手提電話所拍攝的一條片段。

第四被告選擇不作供;唯一的同意事實是第四份,於20198140903送往大嶼山醫院,傷勢:
右邊膊頭關節痛
頸右則發紅
右前額右眼框位有瘀傷
右前額右眼框住有浮腫
送院時向警員表示有頭痛
向醫院表示被毆打,同日出院。

所有證供完畢

1050 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押後至2月18日1000進行結案陳詞

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0813機場 #暴動

D1:邱(30)
D2:葉(23) 🛑已還押17個月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D2-4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集結在一起...
(2)D1-2 暴動罪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2號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D1-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對中國籍男子黃耀華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1月11日進行答辯:
(1)非法集結:D2-D4不認罪
(2)暴動罪:D1-D2認罪
(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D1-D2不認罪

1430 廣播 1434 開庭

D1 劉律師指上星期四已將求情大綱、求情信及相關案例交法庭存檔。

被告讀完書就一直投身公共事務、從事社區工作如社區助理等,可見一直熱心於社會事。得知將要面對的刑罰一定是一段有一定長度的監禁。依法得知被告獲釋後無法再參與各級選舉,對被告而言是極大遺憾、甚至極大打擊。雖然法庭量刑時慣常並不會特別重視公益事務,但並不等於不可考慮。

法庭亦可考慮被告案發時沒有蒙面或者戴口罩遮蓋容貌,沒有任何喬飾可推論被告並冇預謀。被告當時係參與和平集會,希望政府能回應訴求。

控方較早前播放被告教人蒙面片段與本案控罪無任何關係,希望法庭量刑時不作考慮。

自知沒有特殊情況予法庭量刑時作折扣,但被告開審前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的扣減,即減1/4。

除背景及特殊因素外,法庭亦可考慮有人聚集喺玻璃門至發生事山時間不長。現場係一個confined space(密閉空間),唔容易擴散開去,有別於open space(開放空間),相比之下現場係更容易捕捉人群。

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第三封由社工陳先生所撰,內容指被告大學三年級時因社會事件(反高鐵)影響情緒,最後輟學。

‼️二人繼續還押‼️

本案會四名被告一同作出判刑,暫時未有確實日子,但暫時估計是3月。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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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於等候裁決期間需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同年3月25日10: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的D1:邱(31), D2:葉(24)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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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大綱
當晚從22:58至23:15時,機場1號客運大樓外大批示威者由大堂內跑到大樓外,企圖阻止護送一名傷者(付国豪)的救傷車和警察車隊離開機場前往醫院。當中一些激進的示威者其中包括D3與D4在行人路上和馬路上起哄和集結。他們個別和連同其他人在案中被指作出了上述不同的行為。他們參與的這些行為肯定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當中個別或全部都不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亦會激使其他示威者進一步破壞社會安寧。

D3與D4明顯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有份連同其他示威者在現場集結在一起,在共同目的下作出了參與包圍警車和堵塞交通等的擾亂秩序行為。至於他們是否「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又或「知道或罔顧他們的行為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從他們在本䅁中這些行為的性質上來分析,這是明顯不過的。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曾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三人 [2020] 1 HKLRD 1246兩案對有關「犯罪意圖」 的判決出現分歧,本席認為無論引用那一項的判決也好,法庭仍然可以肯定D3及D4在本案皆具備「參與」的意圖與該些集結在一起的人故意地作出以上的訂明的行為時,「意圖導致」或「知道或罔顧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訂明的害怕。由於有充份證據顯示當晩集結的人實際上對警方已作出了暴力行為,即使欠缺直接的證據證明集結的人有意圖去達致一個非法目的,也不論他們其目的為何,亦已經足以證明該集結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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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休庭至11:45求情。詳細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484&QS=%2B&TP=RV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求情
👥D3:高(25), D4:麥(24)
#0813機場

控罪: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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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大綱

兩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年25歲的第三被告案發當天23歲,他家境亦不富裕,自中三起兼職幫補家計,中五時父母離異後投身社會全職工作,由廚房學徒晉升至高級廚師,會將一半收入給予家人。現時與媽媽關係良好,不時在母親的麵鋪幫手,她得知第三被告因本案而失業後非常擔心,今天媽媽亦有到庭旁聽。第三被告明白控罪嚴重,罪成後監禁無可避免,擔心入獄後父母無人照顧、陪伴,尤其母親最近健康狀況轉差,對此第三被告感到自責。

第三被告自被捕後因壓力至導致情緒開始轉差,需要尋求社工協助及心理輔導。被告沒有逃避刑責,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身邊有家人朋友支持,求情信中指出第三被告一直操行良好、為人温文有禮、不會令家人擔憂、亦會主動協助同事。本案後有深切反思感到後悔,日後會三思而行不會再被情緒影響,即使有想法不應該用違法方式表達。

希望法庭接納在本案中第三被告只是扶起行李車、推鐵欄、拍打警車。而拍打警車亦只是徒手拍打,未有如其他示威者般用工具擊打,亦無損壞警車,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擔任領導角色,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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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現擔任倉務員,除基本開支外所有薪金都給予家人,但不幸地與家人關係疏離,他們在審訊中沒有到庭支持,亦沒有為第四被告撰寫求情信,今天似乎亦無到庭。兩位社工在求情信中指第四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積極用心參與義工活動,沒有不良行為或暴力紀錄,遇見政見相反的人仍保持耐性平靜回應。

就第四被告罪責方面,邀請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將本案其他被告參與的暴動連結在一起。第四被告當日向警車掟水樽,情況與鍾嘉豪案CAAR4/2020類似。在客運大樓外玻璃屋與警員黃耀華的事件是非常突發,事件的起因亦不能歸咎於第四被告。而且當晚的傷者在第四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前已經離開,不會因堵路而造成醫療上的延誤。因本案的嚴重性與其他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無異,建議非法集結以12至15個月作量刑起點。

關文渭大律師指第四被告在警車上遭警暴,返警署後沖身沖咗45分鐘,在事件中已得到一些教訓,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上述因素。郭官強調即使接納辯方以此為求情理由,並不代表他同意第四被告曾被警暴。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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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與同案的D1:邱(31), D2:葉(24)一同判刑,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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