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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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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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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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58720。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預計審訊為2日。

案件排期於 4月8日 至 4月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理大 #答辯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不認罪

辯方不爭議在背囊管有物品,只爭議意圖。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傳召一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預計審期為一天。承認事實需於審訊前三天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4月29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陶(20) #1111旺角
🛑已還押15天🛑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和5把六角匙。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1支噴漆。

控罪4: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A。

裁決理由及審訊索引
——————————
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各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箇中內容,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信:

被告在還押期間寫了2封求情信,被告已理解到本案行為以令他付出代價,有機會因被判處更生中心而面對休學的懲罰,影響學業。此外,他已明白本案令他的家人和朋友擔心而感到後悔,承諾會珍惜學習的機會,亦理解到學習的機會並不是垂手可得,是可以隨時失去的,例如他可能因此而失去當交換生及前往實習的機會,而這些皆是有利他未來就業的,亦令他的未來充滿大量未知數,因此本案已令他得到教訓並有真誠的悔意。

被告各家人皆表示被告人是孝順的孩子,在未發生社會事件之前,他是個勤奮讀書並不想辜負家人的期望的孩子,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的機會。

被告就讀學校的教授皆表示被告是一名成績優異的學生,課堂出席率高,亦是熱心服務同學的人,與同學的關係良好,明白本案會令他缺課半年,已對被告造成懲罰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的機會讓他,能重投社會,及令判刑對學業的影響減到最低。

被告的中學老師及校長皆表示被告是一名熱心協助他人的人,亦會活躍於校內外的活動,與同學的關係良好,亦在與機械人方面的比賽獲得佳績,亦是學校學會的創始成員。此外被告亦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是一名良好的學生。

被告在實習期內的僱主及上司對被告的評價甚高及表達欣賞。他們認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和樂於助人的人,將來是可貢獻社會的人,但明白判刑會對被告造成影響。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的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了CAAR4/2016、CAAR1/2020、CAAR7/2020、HCMA101/2020、HCMA243/2020和HCMA213/2020等案例,各判刑選項着重的目的和特點,和報告對被告人的建議。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索帶可以束縛他人,摺刀可以傷人,在罪行嚴重和對公眾安全有威脅下需判處被告人阻嚇性刑罰。

針對控罪3和4,法庭認為控罪嚴重,需判處被告人拘留式刑罰。

法庭指報告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教導所亦因被告具技能及刑期過長下不適合被告,在考慮各因素下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1/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本案D2及D5已在上次審前覆核分別承認控罪(2)及(4), 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部分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
09:45 開庭
完成承認事實(P192)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作供

📹控方播放RTHK32 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7時38分開始的直播片段(證物P176)

影片背景內容
2019年12月28日 約晚上7時38分,一班市民於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Shiseido外聚集,並圍繞商場內兜圈遊行,途中高叫各種口號,包括但不限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 黑警OT,警嫂3P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控方開始主問PW1 (PART 1)

播放影片,於 004818 開始(案發當時時間:1938)

控:馬沙旁樓梯係咪就係你手上草圖 G03 旁標記嘅位置?
PW: 係
控:遊行人士到達並且準備上去?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817-004923(案發當時時間:1939)

控:喺影片當中仲見到遊行人士?
PW: 見到
控:遊行人士行上樓梯到達F/F, F01-F04及
F05-F09 的店舖中間位置?
PW : 係
控:佢哋行上去第一間舖頭係利苑?
PW :係
控: 遊行人士第一間經過嘅店舖係利苑?
PW :係
控: 咁第二間就係六福珠寶?
PW :係
控: 係咪就係草圖上F01-F04嘅位置?
PW :係
控: 畫面停咗個位置,係咪遊行人士已經經過左六福珠寶並且轉左?兩邊都有店舖?
PW : 係
d六福珠寶喺德福廣場入面,咁廣場入面有冇一間叫周大福?
PW :有
控: 呢間舖頭係邊?
PW : 喺平台,近二期位置
控:草圖指往平台行出去,就會去到周大福?
PW :係
控: 喺草圖上面,有3個往德福廣場二期嘅標記。前往二期最短嘅路線,係咪就係草圖上面標示「往商場二期」嗰個位置?
PW : 係
控: 所以就係好似你今朝所講,望住呢塊玻璃行出去,左前方就係可以搭電梯去德福廣場二期?
PW :係
控: 商場入面係咪有一間叫footlocker ?佢嘅串法係咪「FOOTLOCKER」?
PW :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23-004956(案發當時時間:1940)

控:影片入面嘅遊行人士經過咗啱啱所講嘅店舖footlocker?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4954-005030(案發當時時間:1941)

控:遊行人士經過VANS 呢間鋪頭?
PW: 係
控: 根據草圖,遊行人士依家喺F/F?
PW: 係
控: 佢地喺係F10-F12 嘅店舖出面 ?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030-005136(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萬寧出面?
PW: 係
控:萬寧係F13-F18 嘅店舖其中一間?
PW: 係
控:萬寧近由右邊數起,最近樓梯位嗰邊嘅鋪頭?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36-005155(案發當時時間:1942)

控:遊行人士行到去店舖F13-F18,你嘅草圖右下角方格轉角位?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155-005242(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 啱啱所見,由F/F 嗰層,遊行人士最右邊向下落返去G/F 最右邊樓梯嘅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就係喺店舖G16-18及20-24 嘅中間?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242-005325(案發當時時間:1943)

控:依家遊行人士轉左,往店舖G55-57 嘅方向?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325-005404(案發當時時間:1944)

控:就如畫面所見。左邊有空地,後方有衛訊?
PW: 係
控: 後面嗰間舖頭上面嘅頂,嗰個綠色燈係衛訊 ?
PW: 係
控: 遊行嘅隊頭,依家喺店舖G55-57及G96-97 嘅十字路口?
PW: 係
控: 根據遊行隊頭前進方向,左邊係啱啱講嗰兩間鋪,右邊係地鐵站b 出口?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遊行人士嘅位置喺草圖G/F ? 佢地左轉嘅彎位係店舖G101 出面 ?
PW: 係
控: 片段入面可以見到遊行人士嘅左邊有餐廳招牌?
PW: 睇唔清楚,再睇多次

播放影片於 005404-005456(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見到美心皇宮,一風堂,丼丼屋,元氣。全部都係德福廣場一期嘅租戶?
PW: 係
控:全部都係屬於美心集團?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456-005510(案發當時時間:1945)

控: 片段入面見到遊行人士仲行緊?
PW: 係
控: 你仲喺現場?
PW: 係
控: 呢個畫面,左前方係元氣?
PW: 係
控: 落咗閘?
PW: 係
控: 當日元氣有冇話要裝修或者有其他特別原因?
PW: 冇
控: 根據依家畫面方向,丼丼屋同一風堂喺右後方?
PW: 係
控: 睇返草圖,丼丼屋同一風堂就係G101喺右下角嘅位置?
PW: 係
控: 美心皇宮喺元氣對面?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510-005628(案發當時時間:1947)

控: 遊行人士停低咗, 有人高舉手,有人舉高手提電話?
PW: 我淨係見到有人舉高手
控: 然之後圍圈唱歌同埋叫口號?
PW: 係
控: 係呢一個畫面,我哋見唔見到茶木呢一間餐廳?
PW: 見唔到
控: 茶木係咪屬於美心集團?
PW: 唔肯定
控: 茶木位置係咪畫面入面嘅前方轉左位置?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依家喺店舖G101-102嘅中間位置?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628-005720(案發當時時間:1937)

控: 遊行人士而家聚集喺G102 出面嘅通道?
PW: 係
控: 茶木喺左邊,打直嗰行文字有個T 發光 係咪茶木?
PW: 係
控: 現場有背景音樂你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唔係德福廣場自己播?
PW: 唔係
控: 咁你知唔知點解會有音樂?係唔係同遊行有關?
PW: 唔清楚
控: 你嗰陣聽唔聽到?
PW: 聽到
控: 你有冇行近去睇吓咩事?
PW: 冇

播放影片於 005720-005818(案發當時時間:1948)

控: 現場人士依家行到去店舖ppl G20-24嘅右邊T 字路口?
PW: 係
控: 遊行人士係面向住1條長通道,通往店舖G03嘅直路?
PW: 係

播放影片於 005818 -005913(案發當時時間:1949)

控: 遊行人士途經百老匯?
PW: 係
控: 遊行人士 行到去GF 店舖G16-18與店舖 G20-24 嘅中間 T 字位?
PW: 係
控: 佢地遊行嘅路線係近右邊第1組樓梯,往平台位置嗰度?
PW: 係
控: 根據影片,百老匯道門係開嘅?
PW: 係
控: 當日有冇收到百老匯話要裝修或者特別原因唔開工?
PW: 唔清楚

播放影片於 005913-010000(案發當時時間:1950)

控: 影片仲係影緊遊行隊頭?
PW: 係

13:15 午休,下午繼續🌟

按此繼續閱讀:
🟢控方繼續主問PW1 (PART 2)

(按:#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漠視法庭所頒布的匿名令,於庭上刻意讀出各未成年被告的名字。
*根據第226章 《少年犯條例》第20A(1)(a) 任何人不得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的姓名、地址或學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作裁決,今天只為半天審訊

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KW M105片段
片段由13985 劉建成 拍攝
由17:20:48至18:42:45

🔸口頭警告
PW2指右手持咪者為自己,片中PW2與另一女警接力馬拉松式發出警告,唉好嘈。
在影片中PW2在警告提到的「鐵通」承認自己忘記是親眼目睹或從其他途徑得知。

大家合力叫「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銀力地產旁後巷
片段可見銀力地產旁後巷有人正在戴面巾,有人手持浮板步出後巷,不見有任何衝擊行為。PW2覺得他們在監察警方部署,又指他們搬運膠欄等物資,但畫面沒有顯示。

🔸其他片段情況
有人從忠正街搬膠圍板及杆狀物到示威者在德輔道西,路牌有左右搖晃,但PW2在現場都沒有留意。

片段中有警員指出見到黃之鋒及周庭,但應為袁嘉蔚。另外區諾軒獨自站在防線遮陣前,郭家麒在安全島。

📌播放NTS16 M041片段
片段由5775 李康華 拍攝
由18:43:20至18:57:51
主要拍攝西邊街市民
有另一警員指示5775如何影大頭
群眾叫口號「警黑合作」。
在1855時片段聽到通訊機指干諾道西有示威者投擲雞蛋,着德輔道西防線準備展示黑旗。

📌播放NTS M023片段
片段由14272 鄧卓熙 拍攝
由18:38:24至19:03:21
PW2無法肯定片段中口號從何方傳來。

1858警方戴防毒面罩,德輔道西示威者方向傳來敲擊聲。
19:00:51展示黑旗;19:02:46發射催淚彈之後才有雜物擲向警方方向。

🌟法官指示控方為片段編號碼,並排好時序

——————

未完成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裁決
👤杜(23)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用雨傘)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20355葉卓軒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或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右手無名指骨折)

(4) 有意圖而傷人
在同日於沙田新城巿廣場第一期3樓398號COACH店外,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
🛑4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吓?無大力按壓眼框?
法官信納PW2證供所說,於咬噬之前右手移至被告人的面部是為了施行壓點控制而尋找被告人的「人中」位置作施壓點。被告人的眼眶既不是壓點控制的施壓點,那PW2根本沒有需要於被告人的眼眶位置施壓使他痛楚。

再者PW2證供清楚指出而陳官接受的是,施行壓點控制只需要使用非常輕微的力度已足以令被告人感覺痛楚,於PW2的右手仍在被告人的面部尋找施壓的過程中,PW2根本無需在被告人的眼眶使力。陳官認為即使當時PW2的右手有使用力度,他的力度也必定不會大。

從上文的事實裁定,包括PW2沒有以手指使力按壓被告人的眼/眼眶使被告人受傷/感到痛楚。法庭認為警務人員以拉扯被告人的衣服和肩部,將他向後拉按下及PW2為施行壓點控制手法接觸被告人面部都是合理的武力。


📌不接納被告的咬噬是自衛
從PW2、PW4和PW6的證供和呈堂的影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感到有生命危險或身體遭嚴重傷害的跡象。陳仲衡法官認為以被告人知道他當時面對的情況,他不可能真誠地認為有必要為保護自己而大力咬噬傷害手指進入他口中的警務人員。

退一步考慮,即使被告人當時真誠地相信他有需要自衛 (本席肯定他不是這樣認為),他案中咬噬PW2手指的力度之大足以導致後者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這亦遠高於保護自己所需的合理武力。法庭同意控方陳詞,以當時情況,被告人用手捉著PW6的腰帶以保持自己平衡才是合理的自我保護行為。

裁定控方提出的證據已按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排除被告人是出於自衛而傷害PW2的可能。

📌裁決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743&currpage=T


🛑還押至2021年3月12日 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處理求情,3月15日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已還押24日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本案D2 及D3 在上次判刑已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更生中心

------------------------------

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
律師再呈上2封求情信,由被告及父親書寫。被告表示自己明白事件的嚴重性,承諾不會再犯,會好好反省。

法庭強調非法集結屬嚴重的罪名。同意戒毒所報告合適,決定判被告入住接受治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祝 (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及康達徑交界管有一個士巴拿。

今天毋須答辯,因辯方已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作考慮。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3/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53 開庭

D5及D8對控方打算呈堂用作比對容貌轉變識辨的照片有爭議。

D8反對將所拍的32張相(證物P200)連同拘捕程序系統所拍攝5張其中3張人頭樣的相片呈堂。不爭議的其餘2張是拍攝D8著住衫的手腳,主要拍攝D8紋身。而且D8唔清楚在場是否有多於一位警員影相。

1523 暫時休庭20分鐘至1545再續
以給予D5及D8檢閱案例和索取進一步指示

1549 開庭
辯方再就反對相片呈堂陳詞。葉官誤以為控方案例為上訴案件但周主控冇即時提醒或作出修正。


1620 暫時休庭10分鐘至1630再續
1632 開庭
D5撤回反對;D8已作最後陳詞亦不知道原來需要再拎指示,故保留反對。

1642 休庭,明日2月25日0945時再訊。
- - - - -
直播員按
好似想直接開案中案咁嘅...不想詳錄了

D5 變樣去圖~~
蘋果日報連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7紅磡 #答辯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今天毋須答辯,因辯方已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作考慮。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李(31)

修訂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加上警員編號)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不認罪

辯方爭議案情不如控方所指。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即警長3295及拘捕警員,辯方沒有證人,預計審期為一天。承認事實需於審訊前七天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6月15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轉介文件

張(23) 🛑曾還押2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新增控罪一: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修訂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申請撤銷被告保釋‼️
指出本案情節與上星期被拒保的11人及昨天被拒保的5人一致。

辯方律師申請休庭,研究控方在開庭前才給予的文件。

1534 裁判官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130於區域法院答辯,期間還押‼️

控方透露會在區域法院將近日的理大案件合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6/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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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的辯方證人 — D1 與D2 的女性友人 李小姐

📌辯方主問

李小姐現為一名大學生,認識兩位被告 — 與D1 為中學同學,相識了七年;與D2 為中、小學同學,相識了十三年。

📍當天李小姐與D1、D2 會面前的背景,以及D2 被捕時部分被撿取的物品來源

於2019年11月10日下午,李小姐應另一位友人的WhatsApp 通話請求,前往了該友人在旺角的家幫忙收拾物品搬家。於大約17:00 到達該友人的家後,他們二人便一起收拾。期間,友人遞了一袋物品給李小姐「叫我拎返走,因為要搬屋」。🌟那袋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的防水袋、一個黑色泳鏡、一對黑色冰袖。🌟 李小姐記得當天大約收拾了二至三小時,完成後友人便提議到「東大門韓燒」(旺角永隆銀行中心附近)吃晚飯。於是,他們在大約19:50 離開友人的家前往餐廳,🌟李小姐當時亦帶走了上述的那袋物品🌟。李小姐與友人吃飯聊天至大約23:10,D1 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在哪裡,李小姐回覆準備從旺角回家。

📍呈堂李小姐與D1 的WhatsApp 文字對話(該文件有五頁紙,列為證物D2(1) )

D1 告知李小姐他正與 D2 一起吃飯,李小姐遂提議去會合他們。D1 傳送了他們的所在位置給李小姐,李小姐便回覆 “ok” “I come” “need 20 mins”,因當時仍與友人在餐廳裏。李小姐於大約23:35 離開餐廳,與友人告別後便前往D1 給予的地址。因比原定步行時間長了,D1 於23:45 曾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 “hi r u fine”,其後D1 建議與D2 一起前往李小姐的所在位置。

D1 請李小姐在永隆銀行中心旁的地鐵站等候他們前來。等候間大約23:50,李小姐收到D1 的來電,但因聽不到D1 說甚麼,D2 便接過電話告知李小姐前來的路上人太多,不能成功過來,「可唔可以轉去家樂坊等」。李小姐遂出發往家樂坊,當時路線為銀行中心➡️西洋菜街轉右➡️家樂坊。李小姐於大約12:10 到達家樂坊等待D1、D2。等候期間收到D1 的WhatsApp 短訊指 “Now小米”,李小姐回覆 “kk I will take care myself”,認為當時夜深而且自己一人,希望他們不要擔心。

李小姐與D1、D2 在家樂坊會合後,大家有共識一起走回土瓜灣,選擇了D1 日常補完習回家的路線,即經窩打老道。當他們準備出發時,李小姐突然肚痛不舒服,需要找洗手間。D2 指出剛剛與D1 曾經過一公廁,但李小姐不知道在哪裏,D2 遂帶她去找該公廁,該公廁位於砵蘭街。李小姐形容前往的路上,據觀察路上有很多行人,馬路沒有太多車,當時大約12:21。到達公廁後,「我嫌麻煩,就俾咗個防水袋D2」、「當時我係孭細袋,再加袋防水袋」,🌟李小姐指當時擔憂洗手間比較小、沒有位置擺放兩個袋,因此把防水袋遞給了D2。D2 便幫李小姐保管著該袋物品。🌟

在洗手間期間,李小姐指「聽到出面有巨響,之後聞到好刺鼻嘅味」,「跟住我就即刻WhatsApp D1,問佢地 “are you safe”(訊息時間為00:45) 」。當時D1 回應表示他們坐在路邊,李小姐便回應 “just now so horrible” 表示被剛才的巨響及刺鼻味道嚇到。大約12:50,李小姐收到D1 的電話指他們二人坐在歐美廣場對面的路邊等候,問李小姐現在怎麼樣。李小姐表示還沒可以,D1 便回應「你慢慢啦,搞掂嚟搵返我哋」。李小姐在大約01:25 離開公廁出發前往歐美廣場會合D1、D2。

途中,李小姐有致電妹妹報平安,告知妹妹她將與D1、D2 一起返回土瓜灣。李小姐到達歐美廣場附近後,她找不到D1、D2。於是以WhatsApp 短訊找他們,問 “ where are you”,但發現短訊未有成功送出,便分別致電他們,可是二人的電話均不能接通。李小姐很擔憂便致電妹妹說找不到D1、D2。妹妹便說她也嘗試幫忙尋找。李小姐此時亦致電了他們三個的共同朋友,問這位共同朋友D1、D2 有否找過他,該共同朋友表示沒有。通話期間李小姐的妹妹致電,妹妹指在一個訊息群組中見到D1、D2的被捕照片。於是李小姐便告知該共同朋友他們被捕了,請他嘗試幫忙尋找D1 的家人。而李小姐自己則馬上登上的士前往何文田找D2 的媽媽,然後一起前往警署。

📍李小姐於2021年1月尾向電話公司取得了通話詳情報告(此文件列為證物D2(2) )。

李小姐指收到報告後曾聯絡過電訊商,原因是她記得自己當晚曾分別致電D1、D2嘗試尋找他們,只是未能接通,而此報告中沒有詳細列明。電訊商回覆這份文件沒有記錄是因為當時的電話未能撥通。

根據報告內列出的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詳情,李小姐確認了以下幾次通話記錄:

(23:54:31)李小姐在銀行中心時接聽D1 的電話
(00:51:43)李小姐在公廁問完D1、D2 是否安全後,D1 致電給她的時間
(01:27:45)李小姐出發前往找D1、D2 途中,致電妹妹報平安的時間
(01:31:05)因找不到D1、D2 而打電話給妹妹的時間
(01:31:38)致電給他們三人的共同朋友之時間
(01:36:40)妹妹致電給李小姐關於在群組中見到D1、D2 被捕的時間

📍李小姐確認沒有對WhatsApp 截圖的內容作出任何修改或增減

辯方律師完成主問。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控方稱留意到時間及需時整理辯方證人的資訊,所以未有作出盤問,預計明天需時一小時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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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裁決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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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方舉證可分為4部份:
1.現場環境
2.拘捕後證物連貫性
3.專家測試
4.證物保存直至上庭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天去參加港島區示威活動,管有一雷射筆意圖傷人。

📍分析:
被告自願錄影會面是混合性供詞,被告承認管有雷射筆,同時解釋用作與女兒在家投射星星型圖案。雷射筆本身並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要舉證成功必須符合三項元素
1.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
2.意圖使用雷射筆傷人
3.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
辯方在陳詞中提出本案雷射筆在專家證人檢測後分類屬於3R級別,不是攻擊性如3B級,法庭雖要有基礎去推論在相關時段意圖傷人,帷審訊時處理在被告身上搜出證物P9a及P9b即雷射筆及電出現證物連貫性疑問。辯方挑戰由拘捕被告之後直到將證物交專家測試期間之證物鏈。

法庭需考慮到被告(1)為何到港島及(2)為何在銅鑼灣出現,有否如控方指打算去參加示威。

本席先衡量雙方結案陳詞各自提出之疑點
辯方
-如果打算去示威當天就不會上班,被告當日是因交通影響才不能在下午工作所以返回酒店
-示威不會手持紅酒因為跑得不快
-被截停位置遠離有示威活動地點即大強街與英皇道交界
-雷射筆藏在背囊,不是隨手可用
控方:
-買紅酒解渴不可信
-被告身上有膠樽裝水(但不否定手持紅酒)
-盤問中被告承認除了買紅酒,在維多利亞公園附近也買了燒賣,但表示該店沒有飲品賣
-辯方提供銀行紀錄只見二百多元交易,沒有購買物品詳細資料
-檢查雷射筆時專家發現尾部開關是關上要用鎖匙或工具開,因此在搜身時未能正常運作。

本席認為雷射筆當時關上對被告有利,削弱其意圖使用傷人元素。然而其作供説買完紅酒出來見警方追緊一男生,所以自己又走有自招嫌疑,被告庭上作供及行為亦有可疑,但多項客觀證據對被告較有利:

1.)老公由筲箕灣送父母回香港仔,中途在銅鑼灣接被告合理
2. )如一早打算去示威正常當日不會工作或者返回賓館
3. )雷射筆在截停時尾部開關是關上

基於以上述原因,控方未能成功證明每項元素達至控罪所需,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在被告身上檢取個人物品全部退還被告即
(P4-P7,P9a 及P9b),其他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因其他非社會運動案件需還押至4月再訊,至今已經還押16日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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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扳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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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659

D2訟費申請被拒,押後申請獲批,就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無需重召證人,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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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3 23911(林姓):

控方主問:
PW3為拘捕D2的警員,發現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後,暫將它們列為證物。
21:38 PW3帶D2步行到警署。21:41 PW3處理證物,將水袋和催淚煙彈小彈頭,分開裝在證物袋。
PW3稱催淚煙發射後,待彈頭冷卻便會用手套拾起。當日的催淚煙彈小彈頭已熄滅,還是濕的。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3指當時50-60人跑過太和路,D2跟在最後。D2大律師指出D2是自己一個走,PW3同意。辯方律師再指D2是正常步速行走,但PW3不同意,指D2是急步行走。

PW3指D2當時一邊急步走,一邊用手臂捽眼,步姿顯得慌張,懷疑他受催淚煙影響。PW3指犯法人士會邊走邊捽眼,但無犯法的人就會留在原地捽眼,因此便截停D2。辯方大律師指出現埸有市民及記者,他們和示威沒關連,PW3同意。

D2大律師再指D2從來不是50-60人群的一部分,因他在人群後,與前面有距離,PW3不同意。PW3指自己、警員21600和葉督察截停D2,即伸手攔住D2,期間D2掙扎,警員將他按在地上。

辯方大律師指出D2在太和路,用正常步速行走、從截停起就沒有嘗試逃走、警員從沒說過「警察咪郁」之類的話、及D2是在步行時被警員按低在地。PW3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以上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播放1分39秒的網上片段,顯示D2被警員按在地上的過程。
00:00 片段右上方有一名白衫黑褲的男子,辯方大律師指那人是D2,PW3指看不清楚。

00:10 有3名防暴警員,PW3辨認自己為最後的那名,一名警員阻擋他的視線。
00:16 3名防暴警員按下D2在地上
00:35 片段顯示2名防暴警員將D2按在地上,另一名站起來,D2大律師要求PW3在片段再辨認自己,PW3又稱看得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盤問另一個議題,即有關催淚煙彈。PW3表示在2018年7-10月期間在機動部隊曾接受發射催淚煙的訓練。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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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4 葉浩明(機動部隊教官)

控方主問:
PW4 不是專家證人,只在本案提供事實證供。PW4在2015年加入警隊,負責研發及採購槍械和彈藥。

PW4指發射催淚煙彈時,小彈頭會離開槍管,開始燃燒,1-2秒後就會噴煙。飛行期間,小彈頭會停止動作,掉落在地。發煙20秒後再等30-60秒便能徒手拾起小彈頭。

PW4指本案的催淚煙彈是美國製。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自己曾檢驗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憑它們的外觀、直徑、重量及與其他小彈頭比較,最終斷定是美國製及是香港黑警採購的。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列為P22,而小彈頭上的黃色貼紙是經PW4檢驗後貼上的,貼紙列為證物P22A。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4 同意自己無接受研發催淚煙彈的課程及無相關的證書或學位。

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無檢取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內的內部物質。PW4解䆁小彈頭內一定有催淚煙,但要經過政府化驗所才能確定,造成衝突。

經D2大律師繼續盤問下,PW4同意以下內容:
要證實催淚煙彈小彈頭有沒有殘留物質需經化驗所化驗
小彈頭本身沒有編號
小彈頭外觀和結構上與警方採搆的吻合,不過不能確定證物P22是警方的。

PW4確認自己用肉眼和電筒看過小彈頭的內部,形容裏面燒焦,但他不能解釋燒焦的原因。

辯方大律師指即使小彈頭的外觀與使用過的吻合,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PW4不同意。PW4同意單憑觀察不能推斷4顆小彈頭發射前內含催淚煙。

控方覆問:
PW4指會使用催淚煙彈的部門包括黑警、懲教和海關,一般人不能有。本案的小彈頭與警方購入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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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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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中段陳詞:
D2大律師就控罪5的修改作中段陳詞,並邀請法庭參考一宗案例。辯方指控方有責任證明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使用。

PW4雖用肉眼和電筒檢驗過小彈頭,但無化驗過內有沒有殘留的化學物質。而PW4雖有採構和研發上的工作經驗,但𣎴是檢驗催淚煙彈的專家。

因此,控方推到最高都只可說P22是貌似使用過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法庭裁定D1及D2的表面證供均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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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18歲,無刑事紀錄,是一名廚師。2019年11月13日,D1學校因大三罷交通受影響停課,一張列印出來的通告被列為證物D1。他在家睡午覺,之後約2名朋友(A和B)約19:00到大埔中心食晚飯。D1踩單車到大埔中心,3張單車的照片列作D2(1-3)。

到達後,D1將單車鎖好,與2位朋友在3座平台會面。他們聽到有聲音及聞到催淚煙的味道,便落到3座地下。遠處50米有人群,D1和朋友A走到人群裏,朋友B因擔心危險就離開回家。人群裏有個物資站,附近的街坊叫D1和朋友A帶上物資站的眼罩和口罩,以抵擋催淚煙。D1當時戴的口罩是P1,而眼罩是P2。朋友A戴上面具一會兒便離開回家,他不想將物資帶走,所以把過濾器和泳鏡放在D1的背包裏,即P10和P11。

在遠處約70-80米,D1留意到一群穿著黑衣的人,有些還戴著豬嘴。黑衣人士向D1的方向跑,逃避警方的追捕。於是D1向大埔文娛中心走,是人群的反方向。其後,D1看到有警員追截,便跑回大埔中心第3座。這時3名警員扯著D1的背包,用警棍打他,壓在地上,用腳踢他的頭。一開始D1有反抗,但被壓在地上就沒有了。

D1形容3名警員內1名穿全黑速龍裝,2名穿綠色防暴裝,其中一人是PW2。遭警員襲擊,D1左膝和左肩有瘀傷,左邊後尾枕流血。到達警署,D1無要求看醫生,他指傷勢未嚴重到需即時處理,而且等候看醫生的人很多。

11月14日,D1於21:00保䆁。晚上回到家,D1拍了4張顯示傷口的照片,列為D3(1-4)。D1指證物P3黑Nike褸和P4鴨舌帽,是他的個人衣著風格;P5一對藍冰手袖是踩單車時降溫用的;P6黑背包裏裝住的P7扳手和P8鉗是維修單車用;P9一包100條的索膠索帶是用來將水樽及喇叭綁在單車上,就如照片D2(1-3)所顯示;P10過濾器和P11泳鏡是朋友A放在D1背包的;P12的3M手套是D1踩單車時用來保護雙手的。D1並沒有參加太和路的示威活動,走進人群只是想看看發生甚麼事。

D2辯方申請再次傳召PW3上庭作供,原因是早前播放的網上影片中,大律師指右上角白衣黑褲的人是D2,但其實D2是更右方的黑衣男子。法庭批准D2大律師的申請,將影片光碟列為證物P4。

控方盤問:
D1約兩名朋友的原因是為了聚舊,他們見面後才決定到巴士總站旁的茶餐廳食飯。當朋友A離開,聚會便取消了。D1和朋友B便到平台八掛,期間聽到有物品敲打聲及有人叫囂,推斷有人堵路。

控方質疑為甚麼朋友A離開了,D1還留在原地。D1指仍想觀察,便和朋友B走到石油氣倉,與附近的人交談。控方問D1當時為甚麼不食飯,D1指從手機得知餐廳都關門了,而他隨後因被補無法回家食飯。過了一會,朋友B都相繼離開;控方問D1為甚麼還不離開回家,D1指從沒未遇過這種場合發生在眼前,而且他結識了新朋友,還交換了電話號碼;控方問D1之後為甚麼要走,D1指文娛中心有警員,而一群黑衣人向他的方向跑來,新結識的朋友叫D1要走,所以D1用正常步速上回大埔中心3座平台,但見到有警員向他走過來,便加快腳步;控方問他為甚麼不留在原地,D1解䆁自己身穿黑衣,並戴著物資站取的眼罩和眼罩,怕被誤會成示威者,加上他不相信香港警察,所以認為離開會更安全。

控方盤問另一個議題,問D1的索帶在哪裏購買,D1指是當日在廣福邨買的,舊的一包已用完,他需要索帶把水樽綁在單車上;D1背包裏的過濾器和泳鏡是朋友放進去的,D1不想把它們丟掉,因為泳鏡日後可以游水用,濾罐可以用作拍影片的道具。

控方問D1在警署為甚麼不看醫生,D1指只想盡快回家。因PW2有份造成D1的傷勢,D1曾告訴他,但PW2無回應。D1之後申請到廁所洗傷口,警員就站在廁所門口,無理會D1。保釋回家後,D1為了看清楚傷勢便用手機拍攝下來。經家人幫助處理傷口後,無須看醫生。控方指呈堂的照片沒有日期,D1指他手機有顯示。

控方向D1指出案情:D1戴眼罩、口罩、冰手袖的目的是為了堵塞太和路,擾亂秩序時可抵擋警方的催淚煙;D1捉住門柄是為了逃離警方的追捕,因D1自知背包內有扳手、鉗和索帶,所以才拼命逃離;D1被捕前與約50人參與非法集結,戴掛耳式口罩遮蓋部分面容是為了令人無法辨認身份;他帶背包內的物品是有意作非法用途;被捕後在警署D1無向PW2吿知自己的傷勢。D1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

D1辯方覆問:
P9一包索膠索帶,是D1當日離開家後在廣福邨18:50-19:00時分買的。索帶包裝上寫內有100條,書記即場數過😳確認內有100條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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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情結束。D2打算作供‼️暫無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0:00於粉嶺裁判第五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0915據悉不足5人(有約30個位)旁聽,呼籲第三庭及第八庭的人士可以來五樓🙂

1010處理完雜案休庭咗大半個鐘仲未開
1035仲未開啊
1050據悉仲未開
1102開啦,處理雜案🙄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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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18:00至00:20:46
推進時德輔道西西行情況
可見推進後有雜物擲向警員方向,而東行線已發射催淚彈。
PW2確認為當時情況,但PW2並沒有參與推進。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2沒有可能見到推進警員前方景象,PW2雖同意無法見到前方景象,但堅稱雜物以拋物線拋向警方所以見到。

📌播放大紀元片段
由00:02:15至00:02:55
從高空拍攝德輔道西東行推進情況
(片段明顯經過剪輯)
PW2稱自己當時可以見到片中推進情況。

📌播放銀力地產後巷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不在列表中,為未被使用文件。
由18:20:56至18:25:50
片段可見有人從後巷搬膠欄及膠圍板到接近西邊街位置。

🌟 #郭棟明大律師 嘗試要求PW2指出影片中德輔道西出現的浮板與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後巷出現的浮板是否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做法並不恰當,因為PW2早前已經表示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德輔道西有人手持浮板。但當 #李國輔大律師 同意法官的意見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表示理解雄風做法,此爭議並沒有意義,兩次呼喝 #李國輔大律師 「坐低!」,又指「你而家係浪費緊我時間」。最終控方並沒有問PW2對兩者分別的判斷,
播片前 #陳仲衡法官 又突然要求即時截圖,明明日前 #石書銘大律師 提出可即時截圖時, #陳仲衡法官 表示「咁樣會窒住晒,你睇戲都唔想咁多廣告啦」。

控方指出可留意KW M101片段中手持浮板男子的9個特徵:
(1)黃色頭盔上有黑色痕跡
(2)在頭盔上有一條帶
(3)潛水泳鏡在頭盔上
(4)防毒面罩的顏色及佩戴方法
(5)浮板上的洞、紅色英文字及花紋
(6)黑色長褲上有白色Adidas字樣
(7)左手佩戴白色手套
(8)右手佩戴黑色手套
(9)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手臂帶有黑色手袖

控方在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指出相同地方,以示2人為同一人。

🌟PW2 早前指 沒有留意在KW M010中德輔道西示威者中手持浮板的男子,又言之鑿鑿指自己現場所見銀力地產旁後巷出現的浮板與片中不同,較尖近三角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並非指稱該男子為其中一個被告,無需要特別指出該男子,否則根據控方證人所稱現場有400人,並不可能在審訊中一一指出。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指男子為其中一個參與暴動的人士,如果能夠證明有超過三個人有共同目的,便可以證明現場有暴動發生。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自己在2100是被指派往德輔道中掃蕩,1655時未開始設置防線前在附近巡邏了解地形。2100時前在西區警署附近一帶防線駐守,向東最遠到西邊街電車站。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2

PW2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防線當值期間,對西邊街的群眾作出勸喻而不是警告,因為判斷大部份在西邊街的人是旁觀者,但不排除有示威者在其中,例如有激進示威者打扮人士在皇后大道西及西邊街交界出現,亦有人在西邊街叫口號,但沒有其他行動,而且時間短暫, 所以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PW2指激進示威者打扮即與德輔道西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人士打扮相似,但在 主問時 指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有3點分別。

當新界南應變大隊沿德輔道西推進時,PW2留在原本防線位置,有注意到新界南應變大隊曾向西邊街推進,西邊街的群中主要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德輔道西。PW2無法見到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的人之後路線。

📌播放KW M105片段
18:06:55時,PW2用英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18:07:14時,畫面中有一名女子擔遮,戴黃色頭盔及白色口罩,其左邊的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PW2指他們打扮部份特徵與激進示威者相似。但因PW2不是負責拍片的隊伍,不知為何在18:07:30時拍攝警員會聚焦在一名戴藍色口罩身穿黑衣的男子上。PW2指拍攝警員屬另一刑偵隊伍,由其上級指揮,PW2當天作為指揮官有與拍攝隊伍溝通,拍攝隊伍會提示拍攝到的影像,但不了解拍攝決定。
18:07:42時開始拍攝西邊街銀力地產附近位置,至18:08:22時,PW2警告銀力地產後巷的示威者旁邊有市民;18:08:44時,早前擔遮的女子並沒有與身處後巷的人溝通,而直至18:09:51時戴透明護目鏡及帽的男子仍在同一位置。
18:25:08時畫面可見一名身穿黑衣將眼罩放置額上的女子,PW2稱有印象該女子當天在現場旁觀。而18:25:10時較早前戴護目鏡的同一男子正持相機拍攝。
18:42:09時可見有人戴護目鏡及帽,頸上有頸巾,當時PW2對皇后街群眾仍只作出勸喻。

📌播放NTS M041片段
18:44:04時,PW2指當時西邊街有100至200人聚集,有一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至於一個用黑面巾遮掩整會面部,身穿黑衣及戴護目鏡的男子,PW2當時沒有留意。
片段中有聲音指示拍攝警員「有一拃戴mask」,PW2指在現場沒有留意,在什何訓示中亦從未提到要注意有人戴口罩或蒙面,但PW2自己會特別留意,因認為較可疑。
一名男子用黑面巾蒙面、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一名男子面向另一不知是否相識戴白色口罩的男子,PW2皆稱當時沒有留意。
18:51:00時,約為開始推進前10分鐘,PW2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的聲音為自己,當時西邊街有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其後有人大叫「罷工」,PW2指聲音來自西邊街而非德輔道西,因PW2位置接近西邊街,一名女子在西邊街表示需要回家,PW2用揚聲器指明該女子,見到女子身後有沒有戴口罩的人士開始叫「罷工」。當時西邊街上有許多人用電話拍攝,氣氛較德輔道西平靜不緊張。
片中繼續可見有蒙面、戴防毒面具、口罩、護目鏡等人士出現。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2
德輔道西防線由1655時開始組成,PW2知道當天有其他防線,但不清楚詳情。PW2知道約190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有掃蕩,但不清楚約2000時掃蕩及拘捕。

覆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PW2主問時表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特徵有分別,但又指有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出現在西邊街,PW2澄清因主問時集中在1748時,西邊街群眾與德輔道西群眾不同,但後來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亦有到西邊街,PW2聲稱示威者不一定在德輔道西做出擾亂公安的行為,有機會可以做哨。

#曾藹琪大律師 隨即反對,指盤問時並未提及上述情況有予盾, #石書銘大律師 亦指出PW2聲稱「有機會做哨」為揣測,並非耳聞目睹,PW2作此證供並不合適。 #陳仲衡法官 指可提出兩者時間不同,但「有機會做哨」部分為揣測,要求PW2剔除該部分。

在KW M105片段中18:25:07時,PW2留意到該名戴眼鏡及護目鏡的女子因過去曾在多個示威及社運現場見過她。

PW2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繼續盤問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8時01分開始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控方提出CCTV 有5分鐘的誤差

影片停於000015

辯:畫面見到2間店舖,左邊遮住咗嘅係咪godiva ?
PW: 係
辯: 同你琴日講嘅一樣?
PW: 係
辯: 係咪見到有啲人企喺度?
PW: 係
辯: 呢啲唔係遊行嘅人?
PW: 唔係
辯: 可能係買嘢嘅顧客?
PW: 係

播放影片,000111停
辯: 根據影片,見到godiva 落咗1/4 嘅閘?
PW: 係

播放影片, 000200停
辯: 根據影片,你係咪見到godiva 完全落閘?
PW: 係
辯: 你係咪唔清楚godiva咩原因停業。
PW: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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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辯:當晚7點58分,喺整個遊行期間,仲有其他人周圍行緊?
PW: 係
辯: 有啲人喺餐廳食緊嘢?
PW: 係
辯: 有啲人喺度圍觀?
PW: 係
辯: 喺PANDORA 門外,現場混亂,有人行嚟行去同埋圍觀?
PW: 係
辯: 有冇警察介入?
PW: 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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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辯方 #郭景憲大律師 盤問PW1

辯:你做保安前有冇做過紀律部隊?
PW: 冇
辯: 你任職保安7 年,2019 係第一次有人喺德福廣場遊行?
PW: 係
辯: 你地有冇指引或者討論過點樣處理呢啲事件?
PW: 有
辯: 點樣處理?
PW: 要盡量協助現場人士
辯: 你講緊遊行嘅人士 ?
PW: 全部喺商場嘅人士
辯: 你同唔同意,保安協助係當有過擊行為,然後搭住當事人嘅膊頭,再護送佢去地鐵站方向離開?
PW: 同意
辯: 你地唔會打佢地或者制伏?
PW: 唔會
辯: 你地相信,如果有唔喜歡遊行嘅人士,會叫佢地忍讓?
PW:係,會盡量分開佢地
辯: 指引有冇包括當有警察到場嘅時候,保安要點做?
PW: 交俾警察處理
辯: 指引有冇講過?
PW: 唔記得
辯: 指引係咪地鐵公司俾你地保安公司?
PW: 係
辯: 冇恆常機制教當警方介入要點樣處理?
PW: 唔敢肯定
辯: 1228 當日,你有冇獲告知有便衣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有冇獲告知有臥底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以你2019 12月經驗,有冇得悉當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有引起好大反感?好多市民質疑保安點解會容許警察進入商場發射胡椒噴霧及打人。
PW: 唔太記得
辯: 你真係唔記得?你有睇連登同埋 tg.
PW: 係唔記得
辯: 你有冇睇德福廣場嘅facebook page ?
PW: 有
辯: 入面有好多人留言,問點解警察會入商場打人
PW: 我果陣冇睇facebook
辯: 你自己有冇喺12月嘅時候,見到當警員進入商場嘅時候,引起好多市民質疑點解容許警察進入商場?
PW: 有
辯: 你聽到睇到好多人投訴保安俾警察入嚟打人?
PW: 果日冇
辯: 我講緊19年嘅12月
PW: 有
辯: 案發前幾日,保安已經好關注1228會唔會有警察進入德福商場?
PW: 係
辯: 原因係因為當警察進入嘅時候,會令到商場嘅秩序差,市民亦都會有追逐,引起害怕?
PW: 市民會有追逐,但係唔知會唔會引起害怕。
辯: 德福廣場有shopping manager ?
PW: 有
辯: 無論Shopping manager 定係保安,都有俾市民質疑過?
PW: 係
辯: Shopping manager或者保安都有叫警方離開不過唔成功,你記唔記得?
PW: 唔記得
辯: 案發嘅時候知道有警員喺商場入面,你亦都一直喺遊行人士旁邊行?
PW: 係
辯: 有便衣警員將2個市民推埋牆?
PW: 係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便衣警員係帶,唔係推!

辯: 你喺現場睇住呢下?
PW: 我係喺現場,不過唔記得睇唔睇到。
辯: 當日你知唔知有冇便衣警員喺德福廣場?
PW: 我唔肯定佢地係咪便衣警員
辯: 你地亦冇通告或者收到警方嘅通知當日會有警方嘅調配喺德福廣場。
PW: 冇收到
辯: 現場警員截查一啲喺德福廣場購物緊嘅人士,亦都同佢地有肢體衝突。咁保安係一個咩角色?
PW: 冇角色
辯: 如果你唔知道另一方係便衣你會點?
PW: 再睇現場情況控制
辯: 就案發當時,你跟隨咗遊行人士咁耐,你都唔見有武器?
PW: 發現唔到。
辯: 畫面嗰幕,就係有人士推撞?
PW: 邊一幕?
辯: 知道有便衣警員推市民去牆嗰幕
PW: 有
辯: 你冇介入係因為現場人士可能有武器?
PW: 係
辯: 你嘅武器唔係講緊遊行嘅人士?
PW: 我講緊所有人
辯: 如果有其他行人推遊行人士,你都唔會介入
PW: 可以咁講
辯: 你7年保安經驗有冇見證德福廣場有除夕嘅倒數?
PW: 有
辯: 恆常保安人手會多咗 ?
PW: 會
辯: 因為呢個活動所以要加大人手?
PW: 係
辯: 直播世界盃有冇喺德福廣場?
PW: 有
辯: 有加大人手?
PW: 有
辯: 舖頭開幕典禮都會加大人手?
PW: 會
辯: 明星簽名會都會增加人手?
PW: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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