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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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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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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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D5:王(17)
D6:梁(17)

❗️D1,2較早前已認罪❗️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期:7日

將傳召7個控方證人
雙方同意錄影片段,相關照片,證物鏈

然而,部分資料未準備好,包括手機登記的記錄。

案件押後6星期至2021年5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並預留2021年7月19至29日(其中7個工作天)作審訊用。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車(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x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2段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辯方為被告申請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一次,控方表示不反對,但申請被羅官否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15沙田 #判刑 #刑事損壞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0年3月8日,999報案中心接到消息,在火炭樂景街行人隧道,有人噴漆,由於資料太少,警方加強巡邏,在2020年3月15日00:53,PW1警員9666便裝在上址巡邏,00:58 PW1見到20米外,一名男子持紫色環保袋,徘徊咗5分鐘,01:03見到被告在使用噴漆,01:05 PW1出示委任證截查,搜出3支噴漆(兩黑一白),當時被告右手戴上手套,拿著白色噴漆,在牆上噴上「若要人不知,暗角禮貌啲」,PW1在00:53經過時無這字句,警誡後被告沉默。
========

被告收到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願意遵守

判刑
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有悔意,於同類案件中不算最嚴重,故認同報告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

終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
以下為3月22日審訊內容,案件將於今天150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審訊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承認事實:
拘捕地點相片、葉當時的衣物及盾、警員於事發翌日的求診紀錄。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17311,鄭浩偉(音),西九重案組5A隊警員,本案聲稱受襲警員。

📌主問(節錄)
事發當日為周梓樂逝世兩個月。
PW1於當天當值,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前往支援,大約晚上10點30分被召喚支援,對地段並不熟悉。

事發時,PW1裝束如下:
-頭盔(有警察字樣)
-長袖深色衫
-戰術背心(具輕微保護力,有厚度,冇咁易擦傷,被人掟嘢時可
防護)
-深藍長牛仔褲
-高筒軍靴(鞋頭冇鐵片)
-警棍及「警察」字樣圓盾

2235 PW1乘坐警車跟隨便裝隊伍到寶康路巴士站位置落車,當時大約有20至30名便裝警員陪同,落車後穿過巴士站,跟隨大隊到尚德邨尚真樓及廣明苑廣昌閣中間位置。當時看到尚真樓出面有大量示威者向警方指罵叫囂,當時雙方距離大約20米,示威者大部分「企喺度」,部分向前行。

當時大部分示威者有後退,一名男子(即被告)未有退後,反而繼續面向警方叫囂,並持有一個啡色盾牌,PW1與隊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向被告人講「我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同我放低個盾」,被告則回應「咩呀,你揸武器就得,我揸武器就唔得呀?」,對話時大約相差半個身位距離,對話後被告用右手揸盾撞擊PW1至後退半步,其後PW1用盾壓向被告,至尚真樓外牆邊。

(部份內容從缺)

📌盤問(節錄)
辯方呈上三段影片
1) RTHK直播
2) on.cc直播
3) 立場直播

(部份內容從缺)
辯:向你指出被告冇可能用手踭批到你雞心,因為被告比你矮小
PW1:唔同意
辯:批踭時6288喺你旁邊?
PW1:同意
辯:宣佈拘捕時6288喺你附近?
PW1:冇留意
辯:制伏被告鎖上索帶上警車期間,中間有10分鐘等待時間,其間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你知唔知?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6288有即時紀錄記事冊,只係紀錄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冇襲警罪名,同意?
PW1:唔知道
辯:向你指出你當晚冇同被告講襲警,只係講拉佢非法集結
PW1:唔同意
辯:被告第二次襲擊你既時候,已經有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如果當時被告向你批踭,係冇意思亦好愚蠢,冇乜可能喺呢個時候襲擊你?
PW1:唔同意,因為已經發生左
(播放立場片段)
辯:有留意有西裝人士?
PW1:留意到
辯:係咪案發時間附近
PW1:唔肯定
辯:係咪相約時間,即晚上8點幾,被告被捕時間
PW1:唔肯定,片尾見到尚真樓對出圍住被告
官:你確唔確定到片段係被告案發附近
PW1:確定到
辯:見唔見到當時警員情緒同氣氛比較緊張
PW1:唔知當時警員緊唔緊張,因為做緊驅散,保障市民安全
辯:你希望當時盡快驅散人群?
PW1:希望
辯:驅散時有可能同人有接觸有碰撞?
PW1:唔能夠確定有冇碰撞
官:證人都只係睇片,較適宜喺陳辭提出呢D觀點
辯:再播片,確唔確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唔100%肯定係被告
辯:但你講過好少人著橙色衫,好易認?
PW1:全晚有幾多人著橙衫唔知,留意到嘅就係被告一個
辯:片中被告位置同警員記認第一眼見到被告位置相若,同意?
PW1:差唔多
(慢鏡再睇)
辯:認唔認到橙衫人係被告?
PW1:只能話有機會,因為特徵相似
辯:向你指出當時警員做緊一個防線,你向尚真樓推進,同唔同意?
PW1:唔同意,我隊伍係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相若係刑事大隊總部,喺現場做搜證工作,並唔係負責推進防線
辯:被告同警員有一段距離,係企喺穿記者反光衣既人既後排,同意?
PW1:同意,但見到被告當時唔喺記者後面
辯:因為見到被告拎住盾牌,所以你穿過記者去到被告前面,同意?
PW1:唔同意,當時冇記者喺中間
辯:你見到被告拎盾牌?
PW1:見到
辯:你問被告你手上拎住D咩,被告冇俾反應,同意?
PW1:唔同意
辯:所以第二次先穿過人群喝問佢,你呢個咩黎架?被告後退,你第三次問佢「呢個咩黎架」,被告答「你可以有槍,我唔可以有盾?」你答「而家我拉你」
PW1:唔同意
辯:被告一路好冷靜,冇叫囂,只係想了解之前一位市民被拘捕情況
PW1:唔同意
辯:被告之後有問,「咁而家係咪拘捕?」
PW1:唔同意
辯:呢個時候已經去到背向牆既地方
PW1:同意
辯:然後你用力控制被告既雙手
PW1:唔同意
辯:被告已經身靠牆邊呢個時候,有幾個女性由右前方走向被告方向
PW1:同意
辯:因為咁,警員包括你就轉身驅趕佢地
PW1:同意
辯:呢個時候被告就叫左一句,「唔好搞D街坊呀!」
PW1:唔同意
辯:因為呢個情況發生,為被告安全,就引領被告行去左邊
PW1:同意

辯:被告從沒有舉起盾牌撞擊你,你冇因為撞擊而後退半步。當時你向被告行,想叫佢向後退,而你向前既速度有時會比被告快,所以有接觸都係意外,並非被告撞你
PW1:不同意
辯:辯方認為冇碰撞發生,就算有都係意外
PW1:不同意
辯:現場有好多警員戒備緊
PW1:同意
辯:警員你體重係?
PW1:大約150幾磅
辯:你當時有裝備喺身,加埋係幾重?
PW1:大約165-170磅
辯:由你截停被告到被告去到牆邊,一路係你向前面行,被告後退?
PW1:同意
辯:所以被告要將向前既你撞後半步,要好大力先做到
PW1:不同意
辯:被告身形比你瘦小,冇你咁大隻
PW1:同我差唔多,只係高度有相差
辯:你冇即時因盾牌撞擊而即時拘捕被告,而將佢押去牆邊,點解唔即時制伏佢?
PW1:因為如果咁做,戰術上會俾人包圍,所以冇即時拘捕佢
辯:被告第一次同第二次襲擊你之間,有用手推開你?
PW1:同意
辯:當時已喺牆邊?
PW1:係
辯:但你亦冇即時將佢制伏?
PW1:因為牆邊亦好貼近示威者,所以要帶佢遠離危險地方,去到安全地方先會制伏佢
辯:被告推你力度係大定細?
PW1:力度唔大
辯:清楚記得佢有推你?
PW1:記得
辯:咁點解你唔覺得推你係為襲擊你?

主控反對問題,唔知點解要問呢D問題,至於邊D動作納為襲警並唔妥當,認為應俾法庭判斷。
辯方認為警員有記錯,有D動作係當時冇發生過,所以要問當時案發經過,對照辯方案情。

官認為要改變問法,講明呢個情節係之前冇提及過。

辯:你喺主問冇提及過被告用手推你,而你案發5日後落口供亦冇提及呢個情節,到辯方盤問先提及
PW1:同意
辯:你對當時案發經過記憶並唔清楚?
PW1:唔同意
辯:2020年1月9日5點31分有補錄記事冊,當時亦冇記錄到被告用手推你,亦冇提及有示威者黎搶犯
PW1:同意,冇記錯過
辯:向你指出呢件事件冇如你咁講發生,你只係盤問先加插呢D情節,因為你對當日嘅記憶有模糊
PW1:唔同意
辯:被告被按喺地下之後,成面藍色水
PW1:見到
辯:當刻被告身體同盾牌夾住隻右手喺中間,少許側身
PW1:因為我壓住佢,所以冇夾住隻手
辯:當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藍色胡椒噴劑
PW1:有施放藍水,但唔肯定係咪向被告噴
辯:被告落地隻手仲扣住盾牌,所以盾牌都噴到變埋藍色 (展示P3證物盾牌有藍色噴劑)
PW1:同意,見到
辯:盾牌裡面有兩個圈同木棒,被告要用右前臂穿過兩個圈同拎住木棒先戴到盾牌。被告由截停到禁低都係拎住盾牌
PW1:相信係
辯:咁樣拎住盾牌,被告手踭冇可能露出黎
PW1:唔同意,因為被告個身貼住佢而批到
辯:所有片段都影唔到被告用手推你嘅動作,所有片段見到被告咩時刻都係冷靜,冇叫囂指罵掙扎
PW1:片段影唔到
辯:所有片段都清楚睇到當時有好多警員市民記者示威者在場,情況混亂
PW1:同意
辯方律師:而被告襲擊你都係短時間,一分鐘內發生?
PW1:同意
辯:呢段時間嘅事係混亂
PW1:唔同意
辯方律師:唔能夠排除可能記唔到咁清楚事發經過?
PW1:唔同意
辯:幾名警員制伏被告時,其他警員有盾牌警棍?
PW1:同意
辯:警員可能互相觸碰,同意?
PW1:冇發生過
辯:你就醫時話有瘀傷?
PW1:同意
辯:不能排除傷患係混亂間由其他警員造成
PW1:不同意
辯:被告冇襲擊過你,一次都冇。即使被告有機會碰撞,都可能係無心之失
PW1:唔同意

📌覆問
控:你見到被告隻手有動作,幅度有幾大?
PW1:爬行幅度唔超過一個男人嘅前臂長度
控:你係睇到呢個動作?
PW1:睇到
控:被告推你嘅時候片段影唔到,被告同警員相距有幾遠?
PW1:被告喺我右邊,推左我一下,係好快,距離約一個前臂既長度,快,短
控:你係咪同被告一齊企喺盾入面?
PW1:唔係
控:咁請講解一下被告右踭點批到你
PW1:被告喺我前面偏左少少,個盾喺我右邊
控:批踭時個盾掂唔掂到你?
PW1:掂到
控:咁個盾點掂到你?
PW1:盾嘅右邊摩擦到我右肩

📌裁判官覆問
官:被告有掙扎,因為被告有推你,同你想帶被告去牆邊時被告僵直個身
PW1:同意
官:你歸納被告有掙扎,所以將推你都係掙扎,而唔係襲擊?
PW1:係,因為當時情況係混亂,有另一班人向我方向走,我唔能夠肯定推我係想襲擊我,而係想走

PW1作供完畢,冇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補充承認事實(地點),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有一位人格證人,打算用65B條,睇下控方同唔同意以書面證供傳達。

控方要求休庭10分鐘,以確定其中包括刑事定罪紀錄嘅細節。

控方最後同意以65B處理該證人證供,但需要盤問辯方證人,押後至第二日審訊。

(第二天審訊內容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審前覆核

D1: D2: D3: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3人不認罪
控方傳召的證人將由九名減至四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將於 5月25日 至 5月27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因《港區國安法》而遭扣押)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判處答辯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覆核遭拒,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於2020年7月6日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發出許可。

———————————
申請人
由雷芷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詞

🧷原審裁判官偏離一般判刑選項,低估本案的嚴重性

①偏離一般判刑原則
不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或《警隊條例》第63條控告,除非案件中有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一般而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年紀並非特別輕或入世未深,並非因為情況危急或誤會而犯案,答辯人的行為非常不合作,抗拒警方清場,多次無視警方清晰的警告。

②答辯人並非在現場調解
警方在正當執行職務在原審時沒有受到挑戰,警方當時驅散路面人群,嘗試恢復交通。答辯人以行動及言語阻礙警方驅散,引來在場人士及記者聚集於路面,癱瘓交通。警方已多次向在場人士發出清晰警告,要求在場人士返回行人路,答辯人並非與警方溝通,而是口號式表達訴求,如「停止執行職務」或「死黑警」。

警方在現場非常克制,嘗試緩慢推進,但答辯人並不合作,反而以「黑警」及「毅進仔」侮辱警員,以咪高鋒敲打警員長盾,答辯人的行徑只是發洩情緒,並非真誠地調解,他的行徑不可能構成例外情況。再者,現場充滿情緒高漲的人士,答辯人的行為產生漣漪效應,鼓動在場人作出激烈行為。

③侮辱性言語屬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謝忠(音譯)案,指出答辯人在案中謾罵式言語屬加刑因素,而答辯人的言語只是宣洩情緒,並非為了與警方溝通。

④原審裁判官沒有盡責地辯識案情,沒有適當地給予相關比重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社會服務令屬於恰當的刑罰,判刑明顯不足

①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並非為為著自己的行為或襲警而致歉,根據黃之鋒案,表達真誠悔意必須對自己干犯的罪行及帶來的後果表達悔意,但答辯人只是對自己的粗言穢語致歉,求情信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干犯襲警罪,質疑裁判官的事實裁定。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沒有真誠悔意不代表不能夠判處社會服務令,申請人指襲警罪的一般判刑選項是禁閉式刑罰,裁判官需要列出多處例外情況才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的關鍵考慮因素。


答辯人
由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陳詞

①答辯人有真誠悔意
答辯人第一時間已撰寫求情信,清楚表達對自己的粗言穢語深感抱歉及無意阻礙警方執法。本案並非一般襲警案,答辯人撰寫求情信時對法律觀點存有爭議。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第一,佢結果被裁定罪成,去到果時仍然唔接受,佢係確信佢係無罪,佢唔接受自己犯罪,點顯示悔意?第二,聲浪係耳邊令人不適係常識,係咪法律爭議呢?

彭寶琴法官:粗言穢語並唔係襲警罪嘅控罪元素,完全同襲警罪係兩碼子嘅事。

②答辯人目的在於調停,化解衝突
答辯人關心警方防線後的示威者,要求與指揮官對話,確保示威者能夠安全地難開。彭資深的陳詞遭到三名法官多翻質疑—

彭法官:一大群記者圍繞兩名議員,如果佢哋離開車路,記者自然會散去。

彭上訴庭法官:「請你停止執法」、「停止推進」點保護警方後面嘅示威人士,點解要警方停止推進,如果向前推進,後面咪更多空間。

潘首席法官:答辯人用「非法禁錮」針對警方執法的用詞,點化解現場衝突?「停止執法」點幫到後面嘅示威者,警方向前推進,後面嘅空間咪愈來愈大,後面發生肢體衝突的機率咪愈低,點解仲要叫警方唔好推進?高警司係現場最高級嘅警員,答辯人仲要講粗口同埋針對性字眼,點解唔趁機進行建設性對話,要對住高警司使用大聲公。

彭上訴庭法官:我知情緒激動,但唔會拋開常識,你可以同警員講「你俾我5分鐘,就可以散開人群」。

彭法官:你接唔接納答辯人嘅表現有機會激化在場人士的情緒?

彭資深回應指答辯人希望與指揮官對話,好讓防線後的示威者離開,承認答辯人激動下選擇了錯誤的方法。

③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並非酌情權以外的選項

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潘首席法官聞言追問是否有證明,彭上訴庭法官對答辯人在疫情下能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表示驚訝(surprise)。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上訴法庭指控罪要旨是要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考慮到案情嚴重性、犯案背景及手法,即使答辯人有良好背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控罪1恰當的刑期是4星期監禁,控罪2的恰當刑期是10星期監禁,控罪1其中2星期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星期監禁,因答辯人已完成105小時15分鐘社會服務令及本案是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星期。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9星期監禁。
———————————

區諾軒走入羈留室前大喊「唔好灰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 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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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 ⬅️

📍辯方盤問

🧷 沙展C 和隊員進入歷史博物館時沒有特別向博物館職員指明是秘密行動

於2019年11月17日,沙展C 接到上司(警察D)的指示前往歷史博物館作觀察。沙展C 是乘坐裝甲車前往,執行指令前在裝甲車內侯命。沙展C:「落車之後同處理警長B 同警察A 入去」。辯方:「你入去嘅時候係講『警察做嘢』?」沙展C:「唔記得個內容細節。」對於當時職員是穿着制服還是便服,沙展C 沒有印象,但有印象其中一位是穿着白色恤衫。沙展C 亦沒有印象當時有職員曾跟他說要向上司匯報及請示。沙展C 指當時有向職員表示他們警方正在尋找一個合適的位置作觀察點,其後職員便帶他們上去。辯方遂問:「咁入去有冇同職員講要秘密進行?」沙展C:「好似冇特別表示係秘密行動,我哋淨係話有個特別行動...」

沙展C 憶述當時15:45 收到上司的通知指行動曝光了,上司基於安全考慮決定終止他們的行動。辯方指出沙展C 當時曾回答「暫時係安全」,問沙展C 是否當時評估沒有即時危險,沙展C 指當時「有職員話有人撬閘想爬入嚟」,表示與上司通話及有博物館職員告知外面之情況是同時發生的事情。辯方又問其他在博物館外候命的警員是否在該輛裝甲車內候命,沙展C 同意。

警察D 指示終止任務後,沙展C 尋回警察A,然後離開。離開時,裝甲車內候命的警員與他們會合,然後返回裝甲車。辯方:「你地身上都有裝備,包括左武器?」沙展C 同意,亦表示是一般行動裝備。辯方:「當職員話有啲黑衣人想爬入嚟撬門喇,你係冇親身行去視察?」沙展C:「我有望條街,見到有人擒牆囉,其他冇再仔細睇。」

🧷 辯方指出案情

辯方:「入歷史博物館嘅時候有冇採取過任何措施去避免行動曝光?」
沙展C:「其實有採取嘅。」
辯方:「咁係咩?」
沙展C:「我哋將架裝甲車駛到最入嘅出入口,等我哋落車。」
辯方要求沙展C 釐清是那個出入口及關於警員下車時所見及情況。
🌟辯方:「所以你哋係光明正大咁駛去門口,泊低架車,然後落車行入去? 」
沙展C:「係!」
🌟
(按:此刻庭內旁聽人士相視而笑,直播員認為沙展C 的反應誠實🙊
🌟辯方:「咁你有冇同歷史博物館職員講呢個行動要保密?」
沙展C:「冇。」
🌟

🌟辯方指出當時歷史博物館外其實有很多市民在圍觀,而且大部分都並非穿著示威者裝束。🌟

🔎 看一名外國記者Oliver * 的Twitter 帖文截圖,🌟相片顯示了一輛警方裝甲車停泊在香港歷史博物館的正門外,裝甲車附近有很多穿着非示威者裝束的圍觀市民。該貼文的發佈時間是15:14🌟記者的描述(翻譯為中文)的大概意思是 ——「警方的裝甲車已停放在歷史博物館外,幾個軍官已下車進入博物館,我思疑他們是否正要前往天台。」

沙展C 認得相片正是歷史博物館正門。辯方:「見唔見到正門有裝甲車?」沙展C:「見到。」辯方:「見唔見到裝甲車附近有啲便裝嘅市民圍觀?」沙展C:「當時冇留意到有其他市民喺附近。」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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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方證人,辯方表示不需要盤問警察B,因此不作傳召。

15:14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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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6)。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要PW 5 上庭作供。

讀出PW 6 郭女士 香港歷史博物館高級經理 證人口供(列為證物P7)

(此口供紙亦有附件一及二,即涉案2 張相片)

此口供在2019年11月20日16:00 於歷史博物館內由女警9427 錄取。郭女士能書寫中文,大學學歷,於2014年加入康文署, 2016年成為高級經理。口供中提及歷史博物館的開放時間,博物館內職員包括外判保安及搬運人員。

於2019年11月17日郭女士雖為休假,但因應當天情況,她以電話候命,以在有需要時可對員工作出指示🌟郭女士於15:15 收到其中一位員工(即PW 7 馮先生)的電話,指有警察進入了歷史博物館內作觀察。🌟

口供中亦提及其後從警方一方收到2 張相片(即涉案相片)及一段錄音,警方當時指是於歷史博物館內發生。🌟遂讀出錄音的內容 —— 🔈「手足小心啊。我喺博物館入面做嘅,依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小心小心。」郭女士認得是「外判工人華仔」(即被告)🌟,由康文署聘請。口供亦提及「我不清楚當日華仔是否在上班。」

PW 6 的手提電話有4 張螢幕截圖(列為證物P8(1-4)),辯方沒有反對。

口供紙所提及的語音錄音已燒錄至光碟(列為證物P9),其騰本列為P9(a),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證物P9 上述錄音

🔈裁判官釐清錄音中是否提及「飛虎隊」,故再次重播錄音。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油麻地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19)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行山杖,錘子)

案情:
10月27日黃昏,報告指出示威者霸佔道路,彌敦道有路障。同日夜晚8:20,控方證人警員到廣華醫院照顧受傷警員,他報稱CCTV被干擾,於是警員在醫院附近掃蕩。有人於醫院主要入口聚集,見到PW1馬上散開,其中一人逃進醫院。證人嘗試追截逃走人士失敗,回到醫院繼續搜索,找到被告,當時身穿T恤長褲運動鞋,坐在醫院設施管理部門外洗手盆。搜身發現背囊有遠足錘子、萬用刀。

被告於上次提堂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報告內容
被告收到各項報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4項報告,包括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皆表示被告不適合。

青少年罪犯報告:根據被告的身體狀況,建議法庭判決監禁式刑罰。

📌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本次案發地點為醫院,醫院是讓市民獲得救治的地方。雖然於本案中沒有設施被破壞,但假若有破壞必定會帶來不可估計的風險。廣華醫院同時有急症室的服務,若被破壞必定影響甚廣。

雖然被告沒有定罪記錄,認罪,但由於案情嚴重,以15個月量刑起點,求情扣減1個月,認罪扣減1/3.

法庭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按:手足離開時神情低落)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裁決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內容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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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定2月4日審訉,因當天時間不足重新排期至3月23日審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及辯方可能要求另2名證人作供,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錄影會面內容已在承認事實同意,不需庭上播放。

📌雙方承認事實(P1)內容簡要:
1)2020年5月24日1515時PC 19171在金鐘海富中心夏愨道近天橋向男子陳X X(被告)宣布拘捕,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被告當時戴黑色口罩及有一黑色背囊(P2)
3)背囊內有一白色IKEA密實膠袋(P3)內𥚃有銀色板手(P4),黑色板手(P5),鉸剪(P6),一包索帶(P7),一對灰色手套,一對黑色手套。另被搜出一件印有「GWONG FUK HEUNG GONG SI DOI GAK MING」字樣的黑色短䄂T恤、一包白色醫用膠手套、急救包(內有急救綿,膠布等急救物品)、黑色口罩,黑色風褸
4)警方稍後為現場及證物拍攝共20張照片之相冊(P8)
5)5月24日2238至2247時被告自願同警員15967及10917同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會面中聲稱做地盤,自願性不爭議
6)警方曾經查閱互聯網公開片段嘗試尋找該時一共97條片段,但沒有發現被告出現或被捕片段❗️
7)警方查閱建築業議會登記紀錄,證明被告是建築業議會註冊人士,有效期五年
8)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9)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PW1 吳以樂(音)督察(當日在灣仔處理完7宗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作供
控方申請證人於2020年12月23日之供詞以65(b)呈堂(P9及P9a中文版),內容主要提及當天踏浪者行動,沒有主問。

📌PW1盤問
PW1案發日一共在灣仔及附近處理了7宗社會運動案件包括縱火,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非法集結及刑事毁壞等(其他人處理了另外11宗)。盤問下證人承認七宗案件中均沒有見過被告,而其他11單案件不他沒參與所以不清楚。問到七宗案件同本案事發現場距離,證人表示不清楚。

📌PW2 PC 19171 朱文鴻(截查及拘捕)作供
案發日指揮官簡佈銅鑼灣有遊行活動警方須在政總一帶巡邏防止有人群聚集,1430時證人同隊友穿防暴裝在添華道夏愨道近政總巡邏。下午三時許在夏愨道天橋近政總那邊在10至15米距離外見一男子孭住黑色背囊似乎有些重,眼神接觸之後即低頭並加速行,於是上前截查,當時男子身旁另有一男一女一齊,證人形容被告衣著: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鴨嘴帽(P10)及戴黑色口罩。
證人問被告到此做什麼?他回答去銅鑼灣行街,跟住問住邊?他説屯門。其後打開背囊發現內有兩個士巴拿,一包未開索帶及鉸剪等工具,PW2查問為何帶出街,被告回覆在地盤工作沒有換袋所以工具在身邊。裁判官問索帶有多少條,控辯細看袋上包裝同意為100條。

📌PW2 盤問
證人同意當日海富中心通往政總行人天橋當日被封閉,並在相冊第一張相片畫下截查被告位置(P8(1a)),並承認此位置在記事冊及口供均從沒記錄。證人同時確認在2020年5月25日之書面口供沒有寫下被告低頭及加速動作因落口供要精簡。辯方律師問為何制服上編號反轉看不到,證人回覆因為用行動編號代替,這是高層吩咐,避免起底令執行任務安心。律師質疑證人是因為被告衣着懷疑所以截查,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其實證人截查被告時冇問去邊行街,冇問住邊,而現場被告也沒有說做地盤及說沒有換袋,證人全部不同意,只確認截查時所有工具在背囊,被告手上只揸手提電話及沒有逃跑。
律師追問拘捕被告後有沒有用索帶鎖被告帶上警車,情人起初說只是搭着膊頭上車沒有用索帶,但辯方出示相冊第九張相可見有用索帶證人改口說記錯。證人最後同意沒有見到被告在銅鑼灣灣仔做出非法行為。

📌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有2辯方證人,裁判官指示辯方就PW1處理七宗案件發生位置與被告截查位置距離以補充承認事實遞交。

📌補充承認事實D2
1)7宗案發地點與本案截查位置根據谷歌地圖直線距離顕示:
案件一 401.87米
案件二724.36米
[不逐一記錄,約0.4km至2.23km,辯方想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社會事件有關]

📌被告作供
被告是註冊建築業工人(證件副本D1呈堂),每星期一至六跟隨林劍文上司在不同地盤做墨斗,平水工作,案發日不用上班。平時工作工具包括墨斗、拉尺、𠝹刀、錘仔、經緯儀、平水尺等。公司提供大型工具放地盤,小型工具自己會買,一些貴價工具如經緯儀就由老細保管。
📍搜出工具及物品解釋用途
2把士巴拿 拆螺絲、調節腳架螺絲
鉸剪 剪墨斗線,剪索帶
一包未開索帶 (地盤有提供,後備用索電線、掛指示牌)
鴨嘴帽 黑色頭套 戶外工作防曬
黑色背囊 平時返工及出街用,不會執袋
黑色有拼音字短袖T恤 早一日放工更衣與姓麥同事撈亂咗
黑色風褸 防風
黑色口罩 後備防疫用
紅色急救包內附急救用品 平時返工預防意外作急救因試過在地盤急救箱找不到急救用品
打火機 食煙用但當日在中環下巴士食完最後2枝所以身上沒有煙

📍5月24日行程
上午由家中去元朗探嫲嫲
1230回家中打機
1400同妹妹,其男友出門去香港公園,因佢哋想影緍紗相試位,當天穿便服及用iPhone試位。
原本乘巴士在力寶中心下車,因塞車在怡和大廈落車,打算夏愨道經天橋去金鐘廊再往太古廣場上香港公園。證人不同意較早前P2在相片中畫出第一眼見到位置(P8(1a)),自己在同一相片另畫(P8(1b)),證人不同意PW2昨天說見到被告是是低頭有加速行動作並形容自己背囊重量輕巧。主問下被告說警員截查時只問嚟做咩,自己回答去行街。自己說做地盤是在錄影會面時講,今日不打算去灣仔,銅鑼灣,也沒有意圖用工具作破壞

📌被告盤問
被告確認有最近一年稅單證明受僱作墨斗工。律師盤問下説工具自2019年頭起放背囊,後備索帶是自己買因為平不在公司另取備用,而士巴拿及鉸剪也是後備但說不到用過幾次,通常會用公司的。而身上醫療手套是避免工作整污雙手。最後證人同意把手及鉸剪3件工具新淨,但否認因控油方追問簇新而在盤問時首次提出是後備用。

📌被告繼續作供今天盤問未完,下次繼續。法庭安排多一天審期供盤問被告及另一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5月7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同時指示5月24日交書面結案陳詞,並定下5月28日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3]
👥D1:冼(18) D2:湯(21) #1118葵涌
🛑曾還押5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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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女警員 26228 黃錦盈(同音),2018年加入警隊,逮屬葵涌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3隊。 警誡後湯無講嘢,不過當時佢四圍望驚佢會走,所以為佢上手扣,搜出嘅物品放返入背囊。之後由警員27748帶上警車。

#吳珞珩大律師 問PW4何以見得地上的物品及背囊屬於湯?PW4女警供稱因為背囊上有白色扣,而且警長33509向她指出背囊與攤在地上的物品均屬於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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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成,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到2021年3月24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兩名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公眾席未滿,尚餘10 個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判刑

李(27)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旺角東站往紅磡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的黃色剪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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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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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之前被告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得悉今天開庭仍未收到。裁判官指因此案件須押後。辯方指出基於被告已還押了一段時間,希望有關押後可以優先儘快處理,但裁判官表示仍然是需要等候。

辯方申請希望可以以保釋代替還押,以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出本案已有一年多的時間,這一年內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及宵禁令,希望法庭可考慮避免過長的還押方式,讓被告得以保釋等候報告及判刑。

裁判官指出預計押後時間將超過一個星期,指被告之前有幾次刑事定罪紀錄,雖與本案性質不同,但有鑑於此有意判處監禁。裁判官指考慮到始終未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被告可保釋,但一再提醒這不代表裁判官最後必定會判處非監禁的形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但新加了每週兩天的報到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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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昨天約2100時才提供2份新增證人的供詞,並打算在PW22之後傳召該2個證人,涉及在現場處理A10及之後辨認被告,因此要求2個警員的記事冊。控方在昨天晚上及今天早上分別提供2本記事冊內容。
另外在落口供時負責播片的警員為本案調查隊的隊員,辯方亦要求相關的記事冊內容。
#黎建華大律師 現階段不批評控方處理手法,但需要時間查閱記事冊、證人供詞、錄影片段,申請休庭至1200時。

「唉,開到第廿幾日先望到,你準備一年幾,俾19個鐘我,唔嬲就假啦」

- 休庭至1200 -

#黎建華大律師 在休庭期間考慮所有新證據及文件,由於控方保持聯絡,或可縮減A10案情,惟需時與控方相討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16) #20200524天后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傷人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
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不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表示會將「傷人」罪傳檔法庭。
=================
📌詳細背景及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00時,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而在約1400時,該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有人在灣仔一帶設置路障和破壞設施。直到1450時,X離開家中返工,當步行至案發地點時,看見有路障佔據了3條行車線,故前往移開路障,疏導交通。

但之後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人看見路障被清理後,再重新設立路障。當X看見上述情況後決定再重新清理路障,X的動作被部分示威者看見後,示威者向X問「你想點」,X表示想清理路障。之後有示威者推、打X,而被告後來也加入並踢X兩下,也有拿路牌走向X旁邊。過程直到有人表示有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向四周四散後才結束。

X之後一直追和跟蹤被告,並在水星街指認被告人,後來被告也在原址被警員6598拘捕。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也帶有一對勞工手套。

X的醫療報告顯示X的下唇有血腫,右肘和右後臂有擦傷,左斜方肌有觸痛,也有嘔吐的症狀。

當中被告也是在參與現場暴動期間加入傷害X的過程。控方表示還有3名人士參與傷人過程並在緝捕中。
=================
控方指出上述過程有被拍攝,並邀請法庭觀看分別為14秒和20秒的片段。此外也有向法庭呈上與案相關照片及地圖,指出被告的逃跑路線。
=================
📌求情:
辯方律師指詳細書面求情已呈上予法庭細閱,故不在庭上再述。僅再指出被告有對X撰寫道歉信,並願意在取回原有保釋金後再給予X作為金錢賠償。

姚官要求控方就此詢問X的意見。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000處理判刑,若控辯雙方有案例希望法庭參考,需要在4月7日前呈上法庭,期間會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3/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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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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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7 香港歷史博物館 高級文化工作助理員 馮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於2019年11月17日,馮先生在香港歷史博物館上班。當天大約15:10,有3 名軍裝警員從歷史博物館的地下進去博物館內。馮先生形容他們的制服與街上巡邏的警員不同,「類似機場特警個類」。當天香港歷史博物館沒有對外開放,在博物館內有3 個職員、3 個保安、有幾個特別職務保安。博物館的職員包括馮先生、華仔(被告)、Gary。馮先生指被告「當天擔任工人職務」。

🧷 警員未有說明進來之目的

主控:「3 名警員有冇講明需要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講明,只係話需要指定地方。」
主控:「有冇其中一位向你或者其他職員表示會做啲乜嘢?」
馮先生:「冇呀,冇表示要做啲乜。」
馮先生:「我同我嘅同事都協助帶佢哋去指定位置。」
主控:「同邊位同事?」
馮先生:「警察入嚟嗰陣非常匆忙㗎,我通知咗上司先。叫咗保安葉帶嗰兩至三位警察上去先,跟住我再上埋去博物館唔同樓層。」

馮先生指當時通知的上司為PW 6 郭女士。

🧷 馮先生憶述當時眾人的位置

馮先生指當時上到2 樓6 號樓梯,在場有他本人、保安葉先生、被告、幾名警察、3 位特別職務的保安;而Gary 被馮先生指派在地下入口當值,故沒有上6 號樓梯。馮先生指其後警察上了2 樓的上半層以監視外邊情況。
馮先生憶述:
「嗰陣時有啲警察上咗樓梯嘅,其中有一個警察喺樓梯度監視住個情況。」
「冇同事陪嗰兩位上天台嘅警察,係佢哋自己上去。」「兩個上咗去,一個監視住出面。」

「我提過有3 至4 個警察入咗嚟,應該仲有一個同我溝通緊嘢。」
「華仔(被告)陪住嗰個監視嘅警察。」
「另一個警察同我講緊嘢,問我可唔可以帶佢去5 號樓梯睇吓有冇更好嘅位置可以監視理工嘅情況。」
「另外3 位保安喺最底觀察出面情況。」
「叫咗華仔(被告)喺嗰度睇吓可以點樣支援嗰個警察,留咗喺嗰個地方。」
關於其他員工在做什麼,馮先生形容當時太忙沒留意。
「Gary 係大約警察撤離時先過嚟6 號梯位置」,馮先生指當時大約15:55,「我記憶係應該警察準備撤離」。

🧷 當時馮先生得知涉案錄音及照片訊息流出後的處理

馮先生憶述警察撤離歷史博物館後,「我收到我上司郭小姐電話,電話裏面提及我哋有職員發放有啲消息出外面。」、「應該係發放去網上有啲媒體」。至於被問到當時有否問上司是誰,馮先生指「郭小姐聽過嗰段錄音應該係華仔(被告)。」其後,「郭小姐叫我畀個地方華仔(被告)同咖喱(Gary)冷靜一下先。咁我打咗畀佢哋,叫佢哋去辦公室冷靜一下囉。」「我上司已經話咗俾我聽發放消息嗰個係華仔(被告),咁我咪好直接問有冇呢件事囉。」馮先生指關於發放訊息是包括錄音及照片這件事,當時馮先生問二人:「你兩個有冇發放訊息出去,包括錄音同相出去?」馮先生:「佢哋兩個都諗咗一諗」,「之後華仔(被告)話『衰咗』。」馮先生指:「咁一般嚟講係認咗囉,認咗發放訊息同相片。」其後,「郭小姐希望華仔(被告)離開博物館先,大約半個鐘之後叫華仔(被告)返屋企先。」馮先生表示當天在稍後時間亦從其他媒體收到華仔(被告)的錄音及照片。「記憶應該係WhatsApp」,「收到段錄音同圖片」。

🔎 看證物相片P5(1)、P5(2),分別是香港歷史博物館2 樓5 號梯及6 號梯

主控問馮先生自他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工作以來,有沒有看過警察這樣進入歷史博物館工作,馮先生表示沒有。對於證物相片,馮先生稱「睇返應該係我當值嗰個時間影」。

🔈播放證物P9 涉案錄音

馮先生確認是在當天稍後的時間在社交媒體收到的錄音。

📽 播放香港歷史博物館2 號升降機之CCTV 片段

馮先生指出CCTV 顯示了5 號樓梯的位置,該樓梯上了鎖。馮先生在CCTV 片段截圖中確認了自己及被告的位置,表示穿着白色恤衫的是自己。馮先生指當時離開前往另一樓層時後,被告與正在2 樓5 號樓梯觀察的警察在一起。

📍辯方盤問

辯方請馮先生形容剛才「你頭先話警察入嚟好匆忙」的描述。
馮先生:「應該係好突然囉,我工作期間冇試過有警察入嚟。」
在辯方的追問下,馮先生表示當時警察曾表示「警察做嘢。」
辯方問:「講完四隻字之後有冇其他特別嘅交代?」
馮先生表示沒有。

辯方:「之後打俾郭小姐交代?」
馮先生:「係。」
辯方:「你話帶警察去搵位,警察有冇講去咩位?」
馮先生:「佢意思係要去睇到理工方向嘅嗰啲位置囉。」
辯方:「當時分別去咗6 號同5 號樓梯間做一啲觀察?」
馮先生:「係。」

辯方:「而事後你見到嗰兩張相都係嗰度影?」
馮先生:「冇錯。」

辯方:「相入面啲玻璃係落地嘅,一般係咪開唔到?」
馮先生形容玻璃分兩層,有時需要做清潔時會用鎖匙打開。
辯方:「完咗之後你就同嗰3 個保安觀察?」
馮先生:「係,觀察6 號梯外面即係博物館外嘅情況。」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沒有複問。

👨🏻‍⚖️ 裁判官表示不熟悉博物館的情況,釐清剛才CCTV 片段裏所見情況:「首先見到你推開門入咗一個位置,之後華仔(被告)同警察入埋同一個位置。你個講法係第一層門之後要用鎖匙啦,你係咪鎖匙嘅擁有人?」馮先生表示是。裁判官:「你係咪最高級係現場?」馮先生:「可以咁講。」裁判官再釐清地理位置及時序。CCTV 所拍攝到的地方便是「進入5 號梯的位置」。

PW 7 作供完畢。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暫時的指示是不傳召辯方證人(審訊中辯方所提及的Twitter 相片擁有人),裁判官提醒如需該證人上庭則需要預備翻譯人員,因此需盡早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11:25 休庭,讓辯方索取指示,休庭至12:00 再續。

—————————————
12: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希望雙方遞交書面陳詞。

📍辯方表示將於2021年4月7日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亦待控方看看有否需要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裁判官表示亦會預留2021年4月27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辭完畢,辯方陳辭中。

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於張天雁裁判官席前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

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484

🟢保安指是日聆訊取消,將改期進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將須傳召2個額外證人。

繼續盤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MOLLE webbing system
主問時在C4 NOW直播片段中由20:01:30開始,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是自己,是基於裝備、制服、沒有持盾、背部右上角有藍色燈。

藍色燈是固定在背心上的MOLLE (Modular Lightweight Load-carrying Equipment),有尼龍帶連在背心上,但PW22不確定間距,約為手指闊度,可以穩妥地安裝藍燈。藍燈插在糟中,而糟與糟之間有空間沒有尼龍帶,藍燈裝置有環可以穿在MOLLE上。

PW22同意若果需要將燈由背心一個位置移至另一位置,要先將燈由糟抽出再放入另一個糟中。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1:38至20:01:40

在主問時PW22指20:01:38時紅傘旁的畜龍是自己,其後畫面角度有所改變,但PW22指認為自己的畜龍仍在畫面中,該畜龍的藍燈在背部「左上角」。PW22稱自己當時制服A10後準備離開繼續向東推進。

📌堅稱畫面中畜龍為自己
PW22再堅持畫面中畜龍為自己,指藍燈擺放位置沒有規定左邊或右邊。而憑其他特徵亦可認出該畜龍為自己,包括頭盔款式,因為畜龍頭盔有兩三款,另外頭盔上有數字標示代表隊伍。加上水袋位置和索帶位置、持胡椒球槍、身形相似等原因確認為自己。

📌兩支藍燈的可能性
PW22突稱自己可能「兩邊都有燈」,而藍燈開關很容易,因燈制在上方。

片段較早前在20:01:29時,PW22同意無法看見背後左上方有另一支藍燈。

📌指認被制服女子
PW22否認自己認為,在截圖P57(NOW)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完全基於認定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但同意認定在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箭嘴所指的為當天制服的女子,是基於認定畫面中紅傘旁的畜龍為自己。

覆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確認自己的特徵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認出右邊畜龍為自己是依靠頭盔款式、頭盔上的標記、胡椒球槍、水袋位置、索帶位置。

📌頭盔
PW22指自己當日配戴的頭盔款式是防暴頭盔,法國製造,頭盔後方有黑色抗火扇葉保護頸部,前方有透明護目鏡。
旁邊畜龍的頭盔款式不同,是美國製造。配戴的頭盔自由選擇,與級別無關。

📌頭盔標記
頭盔後方白色字寫有「3-1」代表所屬隊伍。當日頭盔上寫有「3-1」或「3-2」的畜龍有7個,PW22屬於「3-1」。

📌胡椒球槍
PW22同意在畫面中未有看到胡椒球槍,但指在片段中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有持胡椒球槍。一隊中通常會有2支,但PW22不肯定當日的數量。
播放20:01:29至20:01:32後仍不見有胡椒球槍,PW22又改稱是因放在前面,又反駁認為該畜龍是自己並非因為持胡椒球槍。

20:01:36時在煙霧散開後,可見PW22認為是自己的畜龍在坐在地上的女子旁,PW22指是基於法國製頭盔、身前持胡椒球槍、身型相近,但水袋及索帶位置則看不見。
PW22指自己當日只制服過一人。

截圖P57(icable)_PW22_001中指畫面右邊坐在地上的女子旁為自己,PW22指是因持有胡椒球槍、皮帶後有同款式同位置的袋,但又同意當日有許多警員使用類似的袋。該畜龍轉身離去時可見其頭盔。

📌索帶位置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8時,可見索帶數量為3,及擺放位置為右上方胸前1個、下方近腰位置2個。

截圖P57(icable)_PW22_003中可見畫面中間另一畜龍沒有索帶。

📌藍色燈
藍燈擺放位置不限,用以識別隊伍,不同顏色代表不同隊伍,而3-1及3-2隊用藍色。PW22稱自己因為怕電量不足而會放後備,但忘記當日放置多少支燈。燈制開關在頂部,無電或碰到開關可能會熄滅。熄滅後燈為透明,可見白色帶。

📌水袋
在C5有線新聞片段05:05:49時,可見水袋在背部上方藍燈旁,PW22不知道是否所有畜龍都有,但確認是畜龍裝備之一,3-1及3-2隊都有,而擺放位置是自行決定。

截圖P57(NOW)_PW22_001中可見水袋在同一位置,但同意旁邊另一畜龍在相同位置亦有相同水袋。畫面中亦可見腳旁有防毒面具袋,所有畜龍均有配備,一般放在非主力手邊的大腿位置。在C5有線新聞片段中可見防毒面具袋在左大腿位置。

📌身型
PW22自認身型高大,而且片中畜龍與自己跑姿相近。

PW22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電話滋擾 #審訊 (1/2)

👥D1吳(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做成煩擾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做成煩擾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其中3人D(2)至D(4)先後認罪,最終各人被判12個月感化。

——————————————

被告不承認罪控罪(1)(2)

控方有三名證人(2受害人及拘捕警員)及應辯方傳召2名電訊公司核證電腦資料製作證書職員。沒有書面或錄影會面,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會爭議身份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煩擾。

📌雙方承認事實P4簡要:
1.吳XX是被告父親,與被告同居於西環一住宅單位
2.2020年9月1日,警方帶同搜查令(P1)到上址作搜查
3.同日警員PC14212在上址拘捕被告,罪名是不斷打電話
4.PC14212在上址拍攝照片,其中3張照片呈堂P2(1-3)
5.被告確認在入境處申請紀錄資料正確(P3)
6.被告家中即上址搜出手提電話證物鏈連貫性不爭議
7.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將電訊公司核證電腦文件製作証明書共4份呈堂(a為中文本)
P5,P5a 電話號碼登記(D父)
P6,P6a 電話通話紀錄(D父)
P7,P7a 電話通話紀錄(PW1)
P8,P8a 電話通話紀錄(PW2)

📌PW1 WDPC 55519 岑麗珊
主問
事發日0500當值特別更監察香港島交通消息,因消息指有人堵路。PW1用自己手提電話透過一個「20200527CP」whatsapp群組與同事溝通。約0830發現自己手提號碼被人貼上連登討論區,之後收到不出聲或說粗言穢語來電。控方律師出示證物P7電訊公司記錄,證人指頭兩頁記錄上維持一到數秒來電是滋擾電話,第三頁中開始標示來電轉駁數秒電話也是,因自己在九時許啓動封鎖電話薄外來電及轉駁去留言信箱。證人回覆控方律師總共有聽過的滋擾電話少過10個。律師指第四頁上由同一號碼自0954打來數次是否識得(被告父登記號碼),證人說不認識。
在律師引導下證人説滋擾電話影響工作包括延遲發放最新路面交通情況俾同事群組,而且影響工作情緒有壓力要更加集中精神處理工作,PW1指煩擾持續到同日1700自己換電話號碼。

📌PW1盤問
辯方問證人已經封鎖來電轉駁去留言信箱,被告指造成煩擾應是較早前自己接聽數個滋擾電話,被告不同意指自己因工作需要仍需留意電話訊息。[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本案控罪元素不需要證明受害人有實質煩擾❗️]

📌PW2 WSPC 56170 簫榆真 作供
證人當日0500當值負責監察即時新聞及路面情況,因有消息指網民發動罷工、反國歌法及包圍立法會(溝通是PW1所用whatsapp同一群組)。證人表示085x開始接到冇來電顯示或不認識電話號碼打來,但自己習慣不聽冇來電顯示或不認識電話號碼所以沒有接聽。控方律師出示證物P8電話記錄證明共19頁,其中第5頁有一號碼(被告父登記)自0954前後打來8次每次幾秒問PW2識唔識來電者,證人説不認識。控方律師問被告不明來電會否影響工作,證人表示用同一部手機處理收發交通訊息給同事,所以不明來電影響工作上收發訊息,而且當日在通訊軟件有見到工作群組 「20200527CP」截圖外洩自己手提號碼,擔心會不停收到騷擾電話攻擊。裁判官問不明來電去到幾時,是否如電訊公司證明書第8頁去到晚上11點幾,證人表示不知道因自己啓動了靜音模式。

📌PW2盤問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同意不明電話不知誰打來,又不知為何打來,而且全部均沒有接聽。

📌PW3 PC 14212趙金 (搜屋及拘捕)作供及盤問完
[🔅直播員按:本案PW3在 #0908銅鑼灣 為案中嘅PW2 證人係該案不斷以唔知道/唔記得/唔清楚回答辯方盤問,在本案作風也相同。]

證人確認庭上展示在2020年9月2日及2021年1月15日分別做了兩份口供(P9、P10)及被告家中搜到Iphone7 plus電話連sim卡(P11)。在律師要求下,PW3在相冊第3張相畫下現場電話被發現位置在房內床上枕頭(P2(3a)),但唔記得電話是開定關,之後證人在現場通知寫字樓同事打電話給涉案手提號碼,證人說搜出手提有響,證人不記得有沒有問被告取手提電話密碼。趙作供説問被告他的房間,被告沒有帶證人去,是用手指向屋內一房間,內有一張上下格床但印象只有上格是床。問到屋內有幾多房間,趙又說不肯定,印象有兩間。

📌PW3 盤問
PW3對於電話是放在上格床及屋內除被告及父親有其他人住回答唔肯定及唔清楚。辯方要求證人看相冊拍攝房內圖片問相片見到上下格也有床與口供不同,證人答印象下格沒有床。趙不同意辯方指涉案手電話比平時耐很久才響,但同意現埸不見被告接觸過或用個電話。

📌雙方同意PW3在被告家中吩咐寫字樓女警打電話到涉案手提號碼之女警口供以65b呈堂(P12)

📌 PW4 電訊公司梅姓職員
證人確認自己是製作本案證物P5、P7及P8之英文電腦紀錄證明書,其2021年3月17日書面口供P13是解釋電腦記錄證明書上使用術語(inter-in/out, intra-in/out),看過P7(a)證人同意中文翻譯。律師給P5(a)電腦紀錄證明書及實物電話SIM卡俾PW4看,PW4同意實物電話卡P11上21個位號碼頭19個位同P5a電腦證書上記錄相符,證人解釋公司系統得19個數字,是獨一無二。被問到第20及21個位有何用證人表示不知道但肯定一張SIM卡不可以有兩組號碼。主控指P5a上有欄叫實際用戶資料是何用,證人回答不知道。

📌PW4 盤問
辯方查問P5a電腦證明書第二頁有欄寫客戶資料是本公司人員輸入是否PW4入,PW4說不是。證人指電腦證明書報告時間是2021年3月2日是因在當日接警方要求提供報告。盤問下PW4說出證明書上邊有兩項分別是開戶人(被告父親)及實際用戶(被告名字)。PW4回覆實際用戶名單開戶是客戶提供,其後可以更改,但不肯定如需填文件更改實際用戶會保留資料幾耐。

📌PW5電訊公司曾姓職員(沒主問,直接盤問
曾確認自己製造電腦記錄證明書P6,P6報告日期是2020年10月6日,內容是應警方要求提供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此時段內電話卡登記紀錄。盤問證人同意上述報告在2020年6月30日輸入新實際用戶資料也可從上述報告P6看到。

控方所有作供及盤問完,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明天)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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