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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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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九龍灣

江(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棍狀電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4-06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提堂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五個工作天至12/10。辯方透露昨日才收妥文件。

控方指9月18日警方已通知辯方辦妥文件,裁判官認為時間上沒有太大損失,毋須追究或討論。

案件押後至12/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答辯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有警誡供詞,辯方對準確性和自願性不 爭議。有錄影會面紀錄但不依賴, 與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不爭議

辯方如有證人即被告本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提堂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提堂。

———————————————

控辯雙方在原定審期前14日已擬定好獲承認事實。然而,控方收到辯方來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向申請擱置原定審期,押後至今提訊。控方索取指示後確定會繼續檢控。

法庭嚴厲斥責辯方在被告已進行不認罪答辯、法庭已排期審訊後才遲遲去信控方商討,白白浪費原定審期及法庭時間。

案件排期於2021年3月30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只需傳召一名控方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冇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13:00休庭,已完成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9751陳偉倫的主問和盤問,控方案情完結,仍未完成辯方第一證人(被告人)的主問,下午繼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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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1)
1)於2020年2月21日約14:34時,警員19751即控方第一證人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 」
2)一個黑色背囊 呈堂為證物p12
以下物品在該黑色背囊中被搜出
一支黑色棍狀電筒 長17吋 呈堂為證物p1
一支銀色伸縮棍 呈堂為證物p2
一面美國國旗 呈堂為證物p3
三個電池 呈堂為證物p4
一對黑手套 呈堂為證物p5
兩個面套 呈堂為證物p6
一件黑外套 呈堂為證物p7
一個黑色背囊套 呈堂為證物p8
兩個藍色口罩連膠袋 呈堂為證物p9
一件灰色長䄂衫 呈堂為證物p10
一頂黑色cap帽 呈堂為證物p11
3)證物鏈不受爭議
4)被告人冇刑事定罪紀錄

承認事實(2)
1)在2020年2月21日1945至50時,警員19228在牛頭角警署為證物拍攝左18張照片,現呈堂為證物p13 (1-18)
2))所有證物交由警方後受到妥善保管,冇受任何不當干預

承認事實(1)列為證物p14 承認事實(2)列為證物p15

控辯雙方已完成辯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已作口頭結案陳詞
(審訊內容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1/1]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控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陳偉倫(音),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五小隊 ,他聲稱當日下午11:40至11:45時收到任務,指有巿民在網上發起8區和你lunch 毋忘721的活動,因此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在1:00至2:00期間在零碳天地一帶作高調巡邏。

證人在12:25已到達xx中心(聽唔到),並進行觀察,直到12:45證人和十零名警員開始在零碳天地高調巡邏,當時他見到在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有約100名著便服和番工裝的巿民在馬路上,部份人手持標語和叫一些不滿警方處理721的手法的口號,證人形容當時環境嘈雜,但氣氛大致和平;同一時間,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有7名著黑衫黑褲戴口罩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覺得他特別顯眼,所以留意到他,及後證人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理。

約14:00左右,和你lunch完結,之後在14:05由小隊指揮官帶領到零碳天地外圍作高調巡邏,並在臨豐街常怡道交道e7717燈柱見到7名戴口罩孭背囊的人士,證人形容他們當時背向我,正向住香港兒童醫院的方向行,證人表示當時覺得他們就是我在12:45見到的那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他現時只記得其中一人的衣著,他描述該人著住藍色tee、黑色長褲,孭住一個大背囊,他的背囊比起與他同行的六人的背囊更加大,他懷疑該人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於是上前截停搜查該人(因不爭議被截停人士的身份 控方著證人以被告稱呼該人),其後在被告身上的背囊搜出p1至p11。

於是證人向被告查問物品的用途,證人覆述他當時與被告的對話
證人:「支電筒有咩用?」
被告:「我係做舞台設計,支電筒番工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咁你過黎嘅目的係乜?」
被告:「約左朋友食飯」
證人:「如果你黎食飯,即係你唔駛番工?」
被告:「唔駛番工」
證人:「你唔駛番工,咁點解仲要帶支電筒?」
證人表示被告對此冇作任何解釋

然後證人調查該電筒,發現電筒不能被開著,於是他將電筒拆開檢查,見到裏面有電芯,再打開,見到有兩條電線,分別是紅色和黑色,而黑色是斷開的,證人懷疑該電筒並不是被告所講平時番工使用,於是他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其後將被告帶到牛頭角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控方著證人示範他當時拆開電筒的方法以及如何見到電池,證人在庭上把電筒拆開,他指當時拆開時見到有電池,有拿出來觀察,以及見到兩條分別是紅色和黑色電線,拆開電筒會將電筒分成兩截,其中紅色線黏住電筒的兩截,而黑色線則已斷開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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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盤問前取回證物p1(黑色棍狀電筒)檢查以及向被告索取指示,法庭批准,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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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氣氛和平,他眼見範圍內沒有發生堵路、拆鐵欄、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事件

辯方呈上一張Google map的地圖(後被呈堂為證物d1) 辯方旁述:在地圖中間的綠色四方形是零碳天地,零碳天地上面的街道是常悅道,右邊是宏照街,左邊是常怡道,下邊是臨豐街。

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稱在1:00至2:00期間,他一直企在宏照街 常悅道的交界,即地圖(d1)零碳天地右上方的入口,他當時背向入口,有望入零碳天地,但主要在觀察宏照街馬路上的約100名巿民,證人描述這些巿民當時在馬路上圍圈行。辯方著他用紅色圈在地圖上標示在宏照街100名巿民的位置;藍色交叉標示證人當時的位置。

在12:45,當時警車剛剛到零碳天地外面在宏照道停低,他望入零碳天地,見到7名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高舉美國國旗,之後約13:00他就到達宏照街 常悅道作人群管理。辯方著證人用阿拉伯數字7再將其圈起7⃣,以標示7名黑衫黑褲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用紅色交叉標示證人在14:05拘捕和警誡被告的位置。
其後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被證人標示的地圖被呈堂為證物d1a

🔎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的身份辨認
辯:14:05在地圖上紅色交叉位置 你見到7個人戴口罩揹背囊?
證人:啱
辯:你12:45架車在宏照街停低時見到7個黑衫黑褲嘅人,到你係14:05係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嗰7個人 ,你唔係全程都睇住佢地?
證人:係
辯:因為你有其他職務 要做人群管理?
證人:係
辯:喺12:45你望入零碳天地見到個7人 未必係你係14:05喺紅色交叉位置見到個7人?
證人:我相信係同一班人
辯:但你唔能夠肯定?
證人:唔能夠肯定
辯:如果咁樣我向你建議你喺12:45時見到個7人,其中一人舉美國旗,你唔肯定之後嗰個人去左邊?
證人:唔明
辯:你係宏照街落地 係12:45 見到7個人著黑衫戴口罩 ?
證人:係
辯:其中一人高舉美國國旗喺7個人當中,呢個人著黑衫?
證人:係
辯:你望到佢之後 冇再留意佢去左邊?
證人:啱
辯:你喺14:05 你見到7人 喺紅色交叉位置 其中有一人著藍色短tee 嗰個就係被告喇 如果係咁 你12:45喺宏照道 你望入零碳天地 冇見到有人著藍色短䄂tee?
證人:同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建議,在12:45零碳天地有人正舉辦抗疫集會,正在派發抗疫物資,而舉美國旗目的是希望美國政府支援香港抗疫。證人回答佢講唔到

🧷搜身過程
證人表示他在搜查被告的背囊時沒有留意背囊有沒有暗格,他指他一打開背囊就搜到涉案物品,同意被告沒有將p1藏在背囊中的隱蔽位置

📎辯方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有冇印象被告被你截查時有講:「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印象
辯:冇印象定冇講過?
證人:冇印象
辯:「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呢句係佢有講嘅
證人:係
辯:「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呢句你冇印象?
證人:係
辯:主問時你講過你當時問被告 電筒有咩用 被告回答你「我做舞台設計嘅,支黑色電筒我係舞台照明用嘅。」
證人:係
辯:會唔會當時有講過「宜家home office,我帶住係因為可能隨時番公司做嘢?」
證人:冇留意

🔋電池容器的位置
辯方問證人在檢查電筒時如何發現三粒電池,證人回答一扭開電筒就見到,其後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在主問時證人扭開電筒的方法,並旁述「將電筒水平放前,有燈膽的一端在我左手邊,另一端在我右手邊,喺右手邊2吋的位置扭開,見到黑色線,但宜個位唔會見到放置電池的容器。」證人同意放置電池的容器不在該位置。辯方大律師於庭上示範另一種開啟方法,並旁述「將電筒平放,燈膽位在我左手邊,在右邊4分3吋位置扭開 唔係見到紅黑電線,見到有個位係空嘅 ,宜個就係裝住電池的容器的位置。」證人對此表示他當時檢查電筒時,扭開電筒發現有電池在內,但唔記得怎麼扭開。辯方問他的證供是否指你不確認電池容器的位置是否在沒有燈膽的一端的4分3寸位置,證人同意

🧷辯方再再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觀察到電筒的燈膽鬆左,指當日並不是這樣,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辯方續指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有另一名警員曾在羈留室附近檢查該支電筒,嘗試將其開著,發現可以開著,只是光線較弱,但證人稱電筒一直由他保管,沒有交予其他人。辯方再指證人在截查時曾經嘗試開著電筒,發覺開唔著,只是因為當時是日頭,而電筒的光線較弱,所以才認為開唔著,證人不同意。

證人同意案發當日香港已爆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當日他、很多同事和巿民均有戴口罩,證人又同意被告由被截停開始,他的態度合作。

辯方指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p1作非法用途,證人則表示有理由相信,被告會將支棍用作自衛用途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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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他未落車前看見零碳天地內有7個黑衫黑褲的人士,其中一個舉美國旗 落車後,他就前往宏照街 常悅道交界,進行人群管制

控方問證人當日有沒有聽過或見過有人派抗疫物資,以及年幾以來有沒有聽說過要求美國整一些抗疫物資幫助香港抗疫,證人回答沒有。

控:辯方有問過你有冇印象被告講過「宜家home office 我帶住係因為可能番工司做嘢」你話你冇印象 如果佢有咁講過即係有解釋 但你話俾我聽佢冇解釋過?
證人:佢冇解釋過
控:宜家記得番喇
證人:係
辯方反對問題,指控方不應提證人,應等證人自己回答。
控:你都有檢查過佢支電筒開唔開到 禁左開關制 見到開唔著你先拆開?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你見到條線斷左 當時都係咁 所以你有記錄低
證人:係
控:你現場有睇過個電池 但你唔記得電池位置
證人:係
控方著證人睇證物p1
控:曾見過電池在嗰個格入面?
證人:係
控:你試下砌番 回想番
辯方打斷 並要求證人停止組裝電筒的動作,稱:「宜家好似做緊實驗咁,係咪咁整唔係問題 嗰陣佢點開先至係問題」
控:你記得有拆開過,咁啲電池係咩位置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證人:喺容器入面
控:咩位置
證人:喺電筒內 正常放置電池容器位置
屈官:正常放電池是冇燈膽嘅一端大概4分3寸位置?
證人:係
控:你好記得你有見過電池位 即你有打開過嗰個位?
證人:係
辯方再以上述相同理由反對問題
控:咁我問嗰次序,你當時點拆開?
證人:我首先㩒開關制 發現唔著 於是我扭開 發現有電芯 咁我覺得有電芯冇理由唔著 再扭開 發現有黑色電線 認為係電線斷左先不著

(控方覆問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審訊

-------後補審訊內容-----
-------此為辯方案情-----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留位
(有待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裁決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開審。

———————————————
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


裁決理由

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1245見到7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和1405見到7個人,證人認為他們是同一班人,法庭質疑證人辨認的基礎何在,證人形容在1245見到那7人全部都是黑色衫,不認得他們的樣子,而根據證人的描述,在1405時被告當時戴口罩,穿著藍色短䄂tee,兩者的衣著並不相同,當然控方有可能指被告更換了衣物,袋內有美國國旗,但法庭重申證人對他1245所見的7人並沒有任何詳細的外形描述,換言之,被告指他1300才到達現場,控方無法合理證明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在1245所見的7人之中的其中一人,法庭未能排除被告在1300才到達現場的可能性。

至於被告指在1300至1405這段時段正參與抗疫集會,法庭留意到當控方問到集會的詳情,被告的態度模糊,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抗疫集會的說法並不可信,但屈官表示: 「即使唔信被告嘅講法,又證明到啲咩嘢呢?」,法庭指並沒有證供支持被告參與和你lunch。

被告指因他工作需要,所以他自備涉案電筒,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以及為何從未問過同事,就知悉他們自備返工工具,而非問公司索取,但法庭認為這只屬他的個人選擇,並不是沒有可能。
(有待更新)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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