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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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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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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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4/3) #裁決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鄭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可以今日作出口頭裁決,辯方沒有反對。

以下是裁決結果: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本案辯方主要爭議在
1)在天橋上利用雷射筆寫向警方不是被告
2)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出現斷裂
雷射筆為本案最重要證物,檢取警員PW2在2019年11月9日交PW5,PW5完全沒有在記事簿記錄,交收時更加同時處理另一被告打手指模及其他事項。其後PW5再將雷射筆交PW6時接收警員同樣沒有記錄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更承認其口供主要是根據PW5記錄。PW6作供說證物鎖在櫃桶但依然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證明,此後PW7又再將證物交PW8同樣地也沒有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記錄。本案專家證人測試之雷射筆未能證明涵蓋了本案從被告搜出的雷射筆。

總括而言自從PW5在2019年11月9日取得雷射筆之後一直沒有妥善記錄此極其重要證物,其他警員也同樣處理粗疏,警方在處理雷射筆(即證物鏈) 上出現重大缺失,因此法庭對證物鏈存有極大懷疑,例如:
-重要時間沒有紀錄
-沒有紀錄雷射筆是一直鎖在櫃桶。(審訊時PW6在辯方律師要求看2張警方拍攝雷射筆相片之筆頭有不同時,承認拍照時扭開雷射筆頭令標籤貼紙破損被質疑干擾證物,法庭對此舉沒有提及有否干擾證物)

由於本案雷射筆為控罪元素主要證物出現嚴重證物鏈斷裂,法庭認為控方未能穩妥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除雷射筆外所有證物法庭存檔,並將雷射筆交還被告。鄭官即時指出其判詞指證物鏈斷裂不確定雷射筆主人,拒絕將雷射筆還給被告。

📍直播員按:手足屬第一個在鄭官審訊後裁定控罪不成立,祝你未來學業及工作順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各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

控方表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尚有一些事項需要商討,法庭批准押後一小時,以讓控辯雙方處理各種事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230約30人排隊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請保持做人最基本的尊重,勿打尖,如欲離隊最好與前後說聲,否則你嘅打尖將導致守規舉嘅人入唔到🔴
1244已經插咗5個人啦,大家好好計住啲位
1250約40人排隊
又聽到有人計劃緊點打尖🙈
1310有50人
1320約60人,由於近玻璃門方向有人插幾個人,所以後面人大機會入唔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1305約有10人排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1支螺絲批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押後至今日1430再處理~(按此查看

—————————
是日進度:
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2407在牛頭角花園大廈百靈樓外拘捕D1,罪名是「非法集結」、「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並檢取D1身上的物品,包括一個黑灰色的背包,裏面裝著3支銀色(每支約20cm長的士巴拿)和三包未開封的透明索帶(每包約100條)、一張學生八達通卡、一個綠色口罩、一把綠色長雨傘、一件白色短袖T恤和一個iPhone手提電話連機殼,為證物p1-8;

2. 2019年10月13日15:22,警員20324在牛頭角道玉蓮臺1、2座停車場1樓332號車位拘捕D2,罪名是「非法集結」、「干犯禁止蒙面規例」;

3. 2019年10月13日15:27,警員17128在牛頭角道孔雀樓、玉蓮臺之間的行人路上拘捕D4;

4.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6887在牛頭角道花園大廈百靈樓地下拘捕D5,罪名是「非法集結」。同日15:28,警員16887再在上述地點就「違反蒙面條例」拘捕D5;

5. 2019年10月13日15:51,警員16887在將軍澳警署內,檢取D5的個人物品,包括一部iPhone連SIM卡、一對灰色手套、一件紅色上衣、一對黑色手袖、一頂深藍色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個紅色密實袋,裝有三個白色口罩、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一把黑色縮骨遮、一個黑色背包和一個黑色腰包,為證物P9-19;

6. 2019年10月13日20:58-21:02,偵緝女警員15510向D2、D4、D5拍攝照片,為證物P20(6)、(7)、(16)、(17)、(19)、(20);

7. 2019年10月13日21:50-21:58,偵緝警員11619 拍攝D1被捕時所穿著的衣服,為證物p20(1)、(2);

8. 2019年10月14日17:16,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4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緊身褲和一對波鞋,為證物p21-23;

9. 2019年10月14日18:35,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5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褲和一對白色鞋,為證物p24-26;

10. 2019年10月14日20:31-20:44,偵緝高級警員1659檢取D1身上的衣著,包括一件黑色T恤、一條藍色牛仔褲和一對黑灰白色鞋,為證物P27-29;

11. 牛頭角道玉蓮臺屋苑和停車場範圍的不同位置均有24小時閉路電視鏡頭,不同鏡頭的實時錄影均獨立存檔。屋苑職員燒錄相關的片段在光碟上,為證物p30(a-i);

12.
(a)、(b)、(c)分別在2019年10月13日14:45、15:15、15:45由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14083用電腦將三段東網的影片存在電腦內,並繼續錄影,分別稱為「影片一」、「影片二」和「影片三」;
(d)進行上述錄影工作前,警員14083核對了電腦與天文台的時鐘一致,也用防毒軟件掃描電腦,以確認系統沒有問題;

13.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4. D1提供4張案發現場環境的照片,為證物d1(1-4);

15. D2提供玉蓮臺附近的6張照片、牛頭角地鐵站環境的7張相片,分別為證物d2a(1-6)、d2b(1-7)。

—————————

*因D4辯方律師身體不適,故法庭批准明天才開始盤問證人環節。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另外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上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 女督察 潘小宇(音),負責保護沙田警完成作供。

傳召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13:04 午休,14:30再訊

按: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45播錄音
1510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以下兩案於下一堂合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
有修訂控罪書
等待合併案件

保釋事宜:
每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今次又係走咗好多人☺️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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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收不到A1法援文件,其他被告收到。
等待合併。

保釋事宜:
A1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2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3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放寛報到時間獲批撤銷宵禁令被拒
A4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宵禁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A5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更改宵禁時間獲批4月28-29日撤銷宵禁獲批
A6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7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有修訂控罪書
申請押後等待法援

保釋事宜:
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

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個庭全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5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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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各被告保釋申請陳詞已完,主控已回應,現由辯方再回應

1634已回應完,靜晒
1636等緊結果,聽到大家呼吸聲
1640仲等緊
1643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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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

⚠️認人程序中,被告能認出警員A: 9158、偵緝警員B: 8150及偵緝警長C: 1247,一警員則未能成功認出。⚠️

😡投訴事項😡
警員A/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A向被告腹部打一拳,A/C取去被告手機並將其朝向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A/C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剛被打一拳,感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警員B拿出一疊照片,指相中人為被告:「呢個係你㗎啦,前幾日觀塘單野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A/C 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A/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A/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一個不知名警員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警員B及C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B的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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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
(辯方投訴事項中的警員B)

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小隊

主問中,未完。

📌是日主問重點

9月5日晚,PW13以便裝當值,20:20與同僚於上水馬適路埋伏被告。等待至凌晨00:56,PW13見到一名男子行經上址,遂尾隨該男子入村口,直至男子停在石屋前,PW13上前將他截停。

🌟PW13在庭上成功認出該男子為被告

PW13核對被告身份證及簡述控罪後,以串謀損毀財產及串謀侮辱國旗兩罪拘捕被告。PW13遂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在警誡下有回應。被告住於石屋內的一間獨立房,PW13帶被告入屋後於01:02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25),而警員6984負責在住所內搜屋。被告閱讀通知書後,01:10時在上簽署。PW13在警員記事簿(PP26)上紀錄被告的警誡口供,被告抄寫聲明並簽署確認。

處理屋內證物後,PW13帶被告回上水警署,其後02:25時向他發出警誡口供副本及簽收確認書(PP27),被告及PW13均有簽署確認。同日(即9月6日)凌晨,警方向被告進行兩個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3:54至04:45,因被告要去洗手間,第一次錄影會面中止,由警員6984把錄影光碟(PP28)保存,副本交給被告,而被告亦有簽收據(PP29)。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04:54至05:28,延續第一次錄影會面內容。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錄影光碟(PP30)由警方保存於貴重財物袋,同樣地,光碟副本有交予被告,被告亦有簽收條(PP31)。

PW13指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有辨認一系列證物,以下呈堂的證物為當日被告所穿/ 曾經使用:
P43 - 黑色尼龍袋
P44 - 士巴拿
P45 - 黑色臉巾
P46 - 黑色背心
P47 - 黑色手袖
P48 - 深色牛仔褲
P49 - 耳環
P50 - 八達通
P51 - 手機

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PW13交被告予值日官,直至9月6日15:30,再向值日官要求向被告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呈堂),該次會面於16:12完成,PW13 於18:13再次交還被告予值日官。

直至9月6日約21:00,證物警員6984收到由PW1 拍攝的4段與案相關影片,PW13 在同日21:09 再向值日官提取被告,21:15 PW13 向被告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P33),由PW13讀出內容,被告及PW13雙方簽名作實,整個過程於21:30結束。

第四次錄影會面時間為9月6日21:36至23:32,主要內容圍繞控罪三及四,詳述縱火經過及原因(主要為一時衝動,其他人講完唔做就自己做,覺得熱血及英雄主義)。

第四次錄影會面未播完,明日繼續~

所有簽署過程或錄影會面前後PW13否認曾對被告暴力威嚇或利誘。

(主問未完,請參考明日審訊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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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邊主問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下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14:44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譯音) ,證人拘捕D1 ,作供完畢。

傳召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接PW2手處理D1和證物 ,主問中。

辨認證物期間,控方要求少少時間整理,被裁判官要求早作準備,16:10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8/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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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無法律代表,其他被告有。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

1535開始申請保釋
1642終於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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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1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100000十萬和$50000五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如有BNO要交)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3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50000五萬和$100000十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4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各$25000二萬五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過期回鄉証,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5保釋獲批
。保釋金超過$100000十萬(聽唔清sorry但比其他被告高)
。2名人事擔保$150000十五萬和$30000三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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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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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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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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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辯方律師初步求情指被告年輕、良好品格、上進,修讀產品設計及計劃到外地進修。

聽畢求情,沒有其他事項,手足進入犯人欄,眼神堅定,離開時親友高叫「頂住」。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D3需要還押🛑🛑其餘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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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提堂

馮姓女

控罪:違反限聚令

案情: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
#0831太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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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代表

‼️認罪‼️

求情:
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是保證不到,因為與他人不認識。希望法庭下調罰款,並分期付款。

判刑:
罰$2000,分開四期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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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控方因文件問題而浪費大半個早上

控方今天傳召PW1街外證人黃姓男(事主)及PW2警員27807(負責會面紀錄)。
辯方會盤問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2及警員20049。

陳慧敏指責主控為何跟一半不跟一半,主控指自己是實習,陳官指責她不負責任。

1135讀出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1⃣2030時在案發地,被告是某私家車司機,事主黃姓男(PW1)是另一部私家車司機,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案發地路邊,其後離開,PW1報警。
2⃣2112時,警員27807到達現場,在路邊欄杆發現伸縮棍(控方證物p1)
3⃣2127時,警員20049在PW1車內搜出一枝電筒(p2)
4⃣2153時,PW1到明愛醫院骨科 檢查,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p3。
5⃣2120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員27807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拘捕被告。被告指PW1用電筒打被告,被告想保護老婆和兒子才用伸縮棍打他。
6⃣2130時,警員27807補錄口供為p4。
7⃣翌日1810-1840時,被告進行會面紀錄,由警員15442在警誡下紀錄。警誡下的紀錄為準確(p5)。
8⃣女偵緝警員9142把伸縮棍送往政府化驗室,由梁博士裁定,伸縮棍有金屬管,防滑部份,收縮時20厘米,伸長時達53厘米,沒固定,可因地心吸力而伸延,橫伸或往上伸。
9⃣11張照片簿為p6(1-13)
1⃣0⃣控辯雙方同意承認事實為真確
1⃣1⃣證物妥善封存
1⃣2⃣被告無案底
1⃣3⃣承認事實為證物p7

本案爭議點:
1.是否自衛,是否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否恰當
2.伸縮棍是否攻擊性武器,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慧敏:當然係啦!)(辯方指不接納,因為被告人的工作需要)

辯方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

關於傷勢,事主傷勢是比被告嚴重

1150傳召控方證人一黃姓男(事主)
🤔被告與證人打架主要是因為私家車泊車問題
1239辯方盤問PW1
1259未盤問完畢,再續審半小時,押後或減少午餐時間...因早上浪費很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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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私家車泊車爭執問題,有興趣可以嚟聽下判斷下...

💛感謝臨直💛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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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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