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6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7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19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甫開庭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向辯方問以下的問題:

•為何要帶2支雷射筆?
•為何當時管有54粒波子,1支可正常運作的雷射筆和有78CM的繩?
•為何摺刀是用以工作及自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人將摺刀放在伸手可及的褲袋,以及當54粒波子放在地上時,可以阻礙別人行動。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希望辯方可以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協助法庭判刑。

辯方在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後,被告指那支不能正常運作的雷射筆、54粒波子、78CM的繩和摺刀均由他帶入理大。那些波子及繩為教授雜耍和魔術時所用的道具,而摺刀為煮食用途。而因原有雷射筆不能操作,被告亦在校園內撿拾另一支雷射筆。若離開理大時遇緊急情況,被告會使用刀及雷射筆作自衛用途。

辯方希望法庭理解摺刀主要為煮食用,並非刀鋒外露及持於手上。被告的手寫求情信亦表示已感後悔並理解案件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不同求情信,被告雖在破碎家庭成長,但有一定社交能力,不少求情信都對他有正面評價,故認為被告患過度活躍症與本案關係不大。

法庭接納被告將涉案物品帶入理大時沒有傷人意圖,但離開理大時有關意圖已改變,法庭考慮到當時理大的環境混亂,若被告使用相關物品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公眾利益。

法庭決定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除因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總刑罰是8個月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6警員20324莫梓峰,負責拘捕D2。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通知警員約200名黑衣人士非法集結,pw6見到部分黑衣人士往不同方向跑走,而地上有雜物。當警車駕駛過馬蹄徑時,那批人士跑向了玉蓮臺一、二座停車場和九龍灣方向。當時警車距離玉蓮臺約30米,車速偏快,見不到其他人。pw6下車追截跑入停車場的人士,見到332號車位有2名人士被截停。

pw6表示其他隊員跑得比較快,自己想往二樓追截其他人可惜失敗所以折返。在332號車位,pw3截停了一名女子,她除下一塊包著臉部的布(*控辯雙方不爭議D2被捕時的衣著)坐在地上。pw6問她「你喺到做咩?」,D2回答「我冇嘢講」,pw6繼續問「有冇受傷?」,D2表示「冇」。因為她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在上址出現,加上其衣著符合pw1形容的非法集結人士所以自己拘捕D2。

Pw6見到D2身旁有背包,初步搜袋後發現有噴漆和手套,15:22拘捕D2,15:23上警車。在將軍澳警署中,女警12616為她快速搜身及除下手扣,再向值日官匯報。15:59,pw6在臨時訓示室中,在D2面前撿取其證物。當時房間約長14米闊11米,有好多人,而pw6聲稱撿取證物的桌子只有D2和自己。

*法官臨完庭前,提醒控辯雙方可以留意一單上星期五高院的案例,即 HCMA254/2020 (麵包師傅案)。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將一單新案件與本案合併,新增D7和控罪(7)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D1判刑
D2判刑 (被覆核中

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案情請參考323日審前覆核

——————

D3-7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三次審前覆核,原本預留2021年7月19-23日,26-27日(其中7個工作天)的審期不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0/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D1
不傳召其他品格證人,亦無其他辯方證人。

D2
已傳召一名品格證人(盧),為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大專部主任。

D3
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已完成代表律師主問,正接受控方盤問。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辯方會嘗試與控方相討。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6/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下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15:30 開庭

傳召 PW9 警員 24009 黃仲偉 (音) 作供,拘捕D7,主問定成,D7律師盤問中,但因為裁判官要處理另一宗案件,16:00休庭,控方確認不會傳召證人列表中的PW37,本來專門從片段中辨認各被告。

案件押後至明日(4/5)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審訊[1/1]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不認罪‼️

控罪與詳情按此
———————————————
非即時內容
審訊已於4月23日結束
現補回PW1, PW2口供
———————————————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音)(調查D1警員)
PW1案發時隸屬新界南機動部隊第4小隊,現轉守警察總部刑事部。案發當日21:55起,在校園對面的尖東救護站外當值,登記所有步出理大人士資料。

約00:30,救護車A275駛至救護站附近,稱有人報稱不適。未幾,兩名男學生由時任立法會議員郭家麒陪同下離開理大。期間PW1留意到D1走路一拐一拐,與常人步姿不同,故詢問D1是否受傷,但D1回應沒有受傷。

兩人登上救護車接受初步檢查期間,PW1要求二人出示身份證,二人回應:「無帶」。D1應要求在白紙上填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及地址。00:50 PW1以外出時沒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暴動罪拘捕二人。調查間得悉二人於校園逗留數天,未有進食,感到頭暈不適。

PW1承認在查問前沒有施行警誡,因上級指示警誡工作會交由其他同袍處理,而防暴警員只需負責拘捕,以便節省時間盡快返回前線。

宣佈拘捕二人後,PW1與同僚 23583 隨車送院,途中發現躺在救護床上的D1右腳疊於左腳上,似乎刻意遮掩左腳,加上D1剛才聲稱沒有受傷,PW1遂將其鞋脫掉,發現鞋內藏有由保鮮紙包住的一疊卡片,當中包括D1、D2的身份證。

PW1遂向二人作出調查,D1解釋藏身份證是為了阻止警方得悉其身份,逃避警方拘捕,以盡早回家。PW1遂以誤導警員、拒絕出示身證及藏有他人身份證拘捕D1。PW1並沒有把白紙上D1所寫的資料及D1身份證作比對。

📌辯方盤問:
PW1與同僚23583分別向兩名被告作出調查。 PW1於救護員停止初步檢查後上救護車,然後向D1查身份證不果後,讓D1在白紙上寫上個人資料,在旁的D2亦有講出自己姓名,但書面口供並未提及D1配合警方在白紙上作記錄。

在D1寫下個人資料時PW1並不能確認其所寫資料的準確性,直至到達警署後,聯絡D1家人時才確實D1身份。PW1解釋沒有在尋到D1身份證時即時核對白紙資料原因為當時只是作簡單登記,紙張會放在救護站崗位,沒有帶上救護車。

PW1調查時,D1向自己透露已數天沒有進食,而PW1並沒有向救護員查詢D1身體狀況。辯方質疑PW1所有盤問均針對D1,不能確定D2情況/ 說法與D1一致。PW1解釋,車上四人(2警員及2被告)距離接近,有同時向D2作出查問,但被辯方反駁此細節並沒有記錄於書面證供上。

在救護車上找到卡片後,PW1指自己有大約望過內容,而記憶中D1有承認「成包都係我嘅」,當PW1留意到卡片內其中一張是D2身份證時,自己保存D2身份證,但有告知同僚23583,惟書面口供沒有記錄PW1曾向23583交代事件。而D1沒有向PW1解釋為何自己保管D2身份證,故D1以藏有他人身份證拘捕D1,同樣地,書面口供亦沒有交代詳情。

發現D2身份證後,PW1並未留意D2當時只有15歲,但記得身份證上姓名與較早前D2所講相同。整個車程,卡片一直在PW1手上,從未轉交任何人。

PW1同意查問時的對答重要,但承認只有記下被告的答案,而沒有記低自己問的問題。PW1解釋查問時間倉促,不同意沒有全面且準確作紀錄。兩名被告送往醫院後,D1需留醫,PW1指沒有得醫生允許向D1落口供,故交給同僚處理。
———————————————

🔵PW2 警員23583 陳鈞研(音)(調查D2警員)
PW2案發時隸屬新界南機動部隊A連小隊,現轉守沙田刑事調查第3小隊。案發當日21:55起,與PW1一同當值,直至兩名被告上救護車後,PW2負責向D2作出調查。

救護車上救護員向D2登記個人資料,PW2亦順勢讓D2提供資料核實身份,而D2回應:「無」PW2遂問:「係poly咁多日無理由無身份證,去咗邊?」D2:「總之呢家就無」除住址外,D2按警員要求在紙上寫下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並把紙條留在救護站警崗中。

PW1發現D1鞋內搜出卡片後,曾把D2身份證交予PW2,PW2經核對後確認與D2提供的資料脗合。兩名警員遂向兩名被告各自查問,D1回應受人指使,D2解釋「咁警察咪拉我哋唔到囉,可以盡快番屋企」

PW2認為經查問後已有足夠基礎施行警誡及拘捕,但因指揮官下令,防暴警只負責拘捕,故沒有施行警誡,即使被告有講對自己不利的說法亦只能由警員自己記錄。

到達醫院檢查後,D2無須留院,05:14 PW2與同僚19757押解D2到紅磡警署。過程中D2稱頭暈,但PW2觀察D2能進行對答,判斷D2狀態正常。見值日官後,D2表示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PW2向值日官指D2不足15歲,在D2提供家人電話後,由PW2聯絡家人。

05:56 D2父親到達警署,06:03 警方向D2搜身,並無發現可疑物品,身上只有手機及面罩。

📌辯方盤問:
D1因腳部不適,甫上車便躺於床上,此部分PW2於書面口供並無提及。書面口供開端只簡單寫兩被告因需救護服務,由議員帶出校園,並描述D2於poly逗留數天,相信與暴動有關。律師盤問下澄清內容非D2親口所講,只是PW2認為警方由11月13日起封鎖poly,無人能進出,故作出推論。

PW2承認D2當晚有提供出生日期,故警方能計算D2只有15歲。但PW2解釋因D2要去醫院,若即時通知父母到尖東,屆時救護車又已出發,情況會變得奇怪。在警署內約05:30 D2填寫arrest form才通知家長。

律師批評以上細節在書面口供並無提及,更沒有解釋為何需要在沒有父母陪同下作查問及拘捕。律師再指警員不應在深夜或清晨時分查問未滿 16 歲的青少年,PW2表示知悉指引內容,但強調當時的「所謂查問」只是「一問一答」,不會書面紀錄作證據。辯方反駁指他的查問內容如今正正被呈上法庭作證,PW2回應「呢啲係我嘅供詞同觀察」。

PW2認為D2起初並不合作,查問時不願回答,多番追問下才回應,更於身份證被搜出後始配合警方。上救護車後,D2已在警方控制下,PW2目測D2精神狀態正常,可進行調查。PW2提及的查問內容均由D1回答,PW2指自己亦與D2有一問一答,但沒有記錄在書面口供中。PW2補充兩名被告都知道警方是一起盤問,故即使由D1回答,但D2沒有反駁,推論是同一想法。PW2同意對話內容應是重要記錄,但自己沒有寫下所有對答,亦沒有讓D2簽署。

律師指PW2書面口供與庭上口供多處地方不一致,PW2解釋書面口供只描述對話內容的意思,只記錄向D2調查的結果,承認書面口供「係無寫到好detail」。PW2更承認事後有與PW1討論案件,組織兩名被告的回應,才各自在寫下證人供詞。律師更指留意到兩人供詞幾乎一模一樣。

到警署後,PW2向警誡警員58470交代所有案發經過,讓58470作會面記錄。

📌覆問重點:
PW2澄清自己有與PW1商討案件的時間,兩人亦有組織被告的回答,但於寫記事冊後才與PW1討論案情。PW2強調並沒有與同袍「夾口供」,沒有捏造一些沒有發生的事,但同意自己並沒有於口供上寫下自己查問的問題,只記錄被告的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Poly案件(21個被告)

0930尚有約40人在一樓等候延伸庭
0938派飛(延伸庭)
(入正庭要安檢)
🐶請注意正門有狗隻戒備)
👤逢有大案件,在一樓取籌是十分正常)

1008播錄音
1013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傅昶生大律師 提出有關片段辨認的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昨天為公仔拍攝的照片呈堂為P78。

📌公仔與片段不同(2)

除昨天的 公仔與片段不同 中提到的各事項,相片P78(D24)(1)只有左邊有粉紅色濾罐,但相片P78(D24)(6)可見防毒面罩右邊有

A7的頸罩、手袖、背囊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NTS16 M057片段21:34:27時可見A7的頸罩、手袖;NTS16 M064片段20:02:22時可見A7的深色背囊

A22的背囊亦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截圖P57(RTHK)_PW54_006A 可見A22的背囊。

——————

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陳超勁 在 #0831灣仔 案中就相同事項 作供 ,所有被告人被判 無罪 ,正被律政司狙擊

📌錄影片段
至8月初從網上搜出13段新聞片段,另有7段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螢幕截錄的無線電視片段。

📌相片冊
持續審視片段前PW62先觀看相片複印本,包括被捕人外貌、衣著、裝備,確認即相片冊P28及P29。

📌持續審視
由8月初至2020年3月16日,持續觀看片段約110日,共超過800小時。PW62稱在其中5段片段中,即(1)NOW直播、(2)RTHK、(3)有線電視、(4)無線電視及(5)米報的新聞片段,基於相片冊上的外貌、衣著、裝備特徵,認出多名被捕人,包括被捕前及被捕時,並曾身處對峙的人群中。

⚠️以下開始睇片⚠️

控方提醒片中可能沒有被捕人, 陳超勁 將自己控制播放器🙄

註:因交替程序,所有截圖現為MFI (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並未正式呈堂。待交替程序裁決後,若接納 陳超勁 證供方會正式呈堂為證物(以直播員理解)

📌片段列表
列表上有53段片段,列出證物編號、片段來源、時段。
片段列表為MFI PW62_001

📌(1) NOW直播19:12:26至19:12:40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2
19:12:26(04:12:43.398)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的黑色長褲及深灰色高筒鞋,鞋踭顏色較淺,鞋筒會反光,與相片鞋筒上鐵扣反光位置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9:12:27(04:12:44.366)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與相片冊相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近腰間位置有兩條褲頭帶,長度約至跨下位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雙手戴黑色手袖,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勞工手套與相片同樣有紅色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5
19:12:26(04:12:43.197)時在7-11雨遮前,可見A5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貼腳的黑色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布鞋上有黑色及白色相間的鞋帶,與相片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2:28(04:12:44.899)時可見A5頭部及背部,髮型與相片P28(D5)(4)中相同,頭後位置「鏟青」但由肩至後鏟上去非全部貼服、髮腳平而整齊,背上孭着背囊,下身如上述,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9:12:38(04:12:54.633)時可見A5正面,戴白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左耳位置「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截圖為003,圈出為003A。

📌(2) NOW直播19:12:50至19:13:34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19:12:55(04:13:11.635)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在右額位置「有坺陰」,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左手持一些物品。截圖為MFI P57(NOW)_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3:29(04:13:46.498)時畫面右邊可見A5,頭髮特徵與上述相同,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孭着背囊,從右褲袋取出物品時可見A5腰間近褲袋位置右邊掛着反光物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 NOW直播19:16:27至19:17:32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6
19:16:29(04:16:45.799)時可見A6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有白色英文字母。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PW62毋須講述有關A6畫面。

🔸A13
經提示後PW62重看,指在19:16:31(04:16:47.666)時可見A13戴上泥黃色頭盔前,髮型為短髮類似平頭裝;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T恤,T裇上有花紋圖案,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左手戴綠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的背囊肩帶為淺啡色;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9:16:34(04:16:51.033)時畫面中間戴泥黃色頭盔為A13,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在耳朵位置隆起,隆起位置前方有一點黑色,與相片P29(D13)(1)相同;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有花紋圖案上衣,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穿淺藍色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戴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持透明護目鏡。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要求後,PW62又再重播,但無法本片段再指認A13。

🔸A24
19:16:56(04:17:13.199)時畫面右方戴黃色頭盔為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攝在黑色短袖T恤內,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孭黑色背囊,背囊左邊插着一支紅色樽蓋飲品。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9:17:08(04:17:25.028)時反向灰色雨遮下,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黑色T恤內;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一條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捧着一支樽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2
19:17:06(04:17:23.298)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米色背囊孭在胸前。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19:17:11(04:17:28.033)時白色雨衣旁,可見A5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髮型兩邊及背後鏟青;身穿黑色短袖T恤,內有黑色長袖上衣;穿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4) NOW直播19:18:03至19:18:11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6
19:18:08(04:18:25.532)時,控方指出A6為畫面中間穿黑色短袖上衣,胸前寫着「shuffle」

🔸A13
同一畫面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有黑色點;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孭着淺啡色背囊;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T恤,左胸位置有淺藍色衫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綠色邊;穿淺藍色牛仔褲。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19:18:11(04:18:27.3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戴黑色手袖。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飯至1430 -

🌟全庭一齊望住 陳超勁 來回慢播、放大又縮細,啊,直播員內心的吶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
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
進一步求情:

只有A3方有進一步求情:

📌被告品格:

辯方指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她除了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外亦是善良,孝順父母,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的人,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她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本案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和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辯方指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未來計劃: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在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並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119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經審訊後定罪,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

申請及答辯雙方陳詞完畢,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1000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期間申請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1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D9伍(33)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7黎(34)
D18曾(32),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4-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余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7-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9-1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譚,張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2-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李,李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6.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4-1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2

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7-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
控方申請押後。
D9,17,18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留待日後處理。
本案本來有36人會被控告,但只拘捕到21人,有15人已離港。
此案是區域法院案件,最高刑罰為七年。
控方反對保釋。
本案部份人正在保釋,部份人已踢保。
目前控方未有證人。

=========================
保釋事宜:
辯方正申請保釋
1042 各被告代表律師輪流陳詞
1203 陳詞完畢

D1,3-11,14-16,20-21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2,19保釋獲批
$1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12-13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人事擔保$20000,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所有東西要在1600前交出)
=========================
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轉介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六樓八庭有23位手足正在面對暴動案審訊;1430同庭有還押約八個月的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人開live直播🔴

欲旁聽第一庭的人士請預留時間做安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7/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上午進度

傳召 PW9 警員 24009 黃俊偉 (音) 作供,拘捕D7,盤問完畢,辯方有片段指出證人口供有矛盾、錯誤、不是事實的全部,證人仍然否認,有待覆問。

12:50 休庭,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30派到90號籌
(正庭籌22張,視像籌29張)

‼️🔴被告眾多,如欲離庭請把籌讓給正庭外的輪候人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5) NOW直播19:18:26至19:18:39
PW62指片中可見A5、A6、A13及A24。

🔸A13
19:18:27(04:18:44.033)時畫面右邊手持7-11雨遮為A13,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白色後褲袋插着一支樽裝物品、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深綠色邊;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控方指出在同一畫面中在指稱的A13右前方,身穿黑色短袖T恤,胸前印有「shuffle」字樣為A6,PW62同意。

🔸A24
19:18:29(04:18:54.633)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P57(NOW)_5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39(04:18:56.129)時可見髮型背後鏟青,髮腳平而齊整;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持灰色長遮、右手舉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5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6) NOW直播19:18:46至19:19:01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18:48(04:19:05.233)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戴有深身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55(04:19:12.000)時可見A5髮型側邊鏟青,前額瀏海由左至右撥;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孭背囊,雙手正收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7) NOW直播19:21:04至19:21:07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21:06(04:21:22.798)時畫面中A13戴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有深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21:06(04:21:23.565)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衣領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8) NOW直播19:22:19至19:22:3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19:22:22(04:22:39.929)時可見A5髮型背後由下而上膊至後鏟青,瀏海覆蓋前額;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22:24(04:22:41.5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一條白色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中間有一條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休至1545 -

📌(9) NOW直播19:27:08至19:27:1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17。

🔸A2
19:27:10(04:27:27.4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淺色褲頭帶;戴黑色手袖,孭着米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17
控方指畫面前方站在人群前,背着黑色背囊,上有黃色字者為A17。

📌(10) NOW直播19:32:41至19:32:57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32:50(04:33:06.93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前後 逐 格 尋找一個可較清楚看見該人的畫面,是沒有的。

🔸A5
19:32:52(04:33:09.666)時可見A5右手持雨遮蹲在地上,髮型兩側及後方由膊至後鏟青,髮尾整齊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1) NOW直播19:35:43至19:36:13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19:35:51(04:36:08.632)時可見A13下半身,身穿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金屬圈。截圖為MFI P57(NOW)_1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36:13(04:36:30.532)時可見A13上半身,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隆起罩住耳朵;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上衣,戴白色勞工手套,孭淺啡色背囊肩帶,戴防毒面具。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2) NOW直播19:37:58至19:38:18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07(04:38:24.45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粉藍色牛仔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06(04:38:22.948)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上回提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60

今天沒有任何修訂或新增控罪。辯方確認已收妥轉介文件。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案件轉介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由於辯方需時聘請大狀,故暫定以本地話進行聆訊。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
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The Benefits of Using a YT Audio to MP3 Conve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