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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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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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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發高燒,現正前往就醫未能出席, #陳仲衡法官 指大律師可繼續代表當事人,但 #郭棟明大律師#傅昶生大律師 均指出於安全考慮,希望押後至有武肺測試結果。 #陳仲衡法官 不滿,要求大律師計算今天「損失」的審訊時間,將在之後的審訊扣減早休及午飯時間。

另外上週暈倒的A20今天仍未能到庭。

現休庭至1430或得知該被告人檢測結果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

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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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天為畜龍
負責拘捕A11

當日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個電車站,由另一畜龍9385接管被捕人,即A11,並將其押解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上,其後又將A11帶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偵緝警員5869作拘捕。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05:10:20時,兩個畜龍行向A11方向,其中之一為PW27;05:10:30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行向行人路,PW27為A11左邊的畜龍。
05:10:34時,A11左邊的畜龍為PW27,當時PW27右前臂有防護裝備,露出少許肉,截圖為P57(icable)_PW27_001。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55:11至00:55:51
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
00:55:19時可見A11左邊的畜龍PW27左手持圖盾、右手按住A11膊頭。PW27指自己腰間的一個黑色頭盔是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下在A11身旁拾起。
00:55:49時可見PW27與一便衣警員交談,PW27指當時由蓮香居帶A11到另一地方,但不知要去邊或將A11交予什麼警員,所以問該便衣警員。及後帶A11到德輔道西31號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5:59至20:16:30
當時PW27與另一畜龍將A11帶向西行至德輔道西31號。20:16:02時A11左邊為PW27。
20:16:27時可見A11站着時褲長,截圖為P58(NOW)_PW27_001。
PW27稱當時有帶着一個頭盔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586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7

📌片中不見頭盔
片段中20:16:27時前後均看不見PW27持頭盔,PW27指在20:16:09時自己左手持頭盔,但明顯可見當時PW27左手持盾,直至20:16:29時都未見有頭盔出現。PW27同意在片段中無法看見自己當時左手持頭盔,但堅稱當時確實有拿着頭盔。

📌15275張震東
PW27對警員15275 或 張震東 沒有印象,亦稱在現場沒有見過上述警員或此號碼。

📌現場被捕人士
當時有多於2名被捕人士在現場,指其中一位為A12,但另一位不記得是否A10。

📌14537 林家蔚
PW27對14537或任何女警在現場均沒有印象,但記得有其他畜龍。

📌搜查A11
帶A11到德輔道西31外之後,PW27指自己有逗留,約5分鐘以下,期間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搜查A11背囊或向A11搜身。

📌證物頭盔處理
由於當時有其他職務,PW27向5869交代事發經過後便離開,沒有跟隨上警車。當時有手持頭盔,但忘記有沒有將頭盔交予5869,亦忘記如何處置頭盔,只是指自己有將頭盔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位置。

覆問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時PW27有向5869交代有什麼證物,包括頭盔,5869亦有交代自已編號。

PW27不認識張震東。

觀看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後,確認片中可見自己攜帶頭盔,並將頭盔交予5869。

PW27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時同庭續審

🌟聽朝大家多啲休息,身體健康呀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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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今天仍未康復,未能出庭;A20已痊癒到庭;A14在4月尾需要考試,申請如有需要希望調動證人次序,法庭批准。

控辯雙方今早已了解如何在陳詞中使用QR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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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穿着警察背心,當天有佩備圓盾。當天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驅散前方人群。

📌制服女子
約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東行線馬路上制服一名女子,女子趴在地上,頭部向中環方向,可見到其容貌。PW28用手銬鎖住女子,並自稱警員。

📌女子位置
PW28指女子在街道圖P61A中西區商業大廈及電車站間馬路。

📌將女子交予15275
PW28與其他警員將女子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行人路後,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之後沒有再處理該女子。

📌拘捕A11
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期間,女警27049將另一名被捕女子,即A11,交予PW28,並將女子隨身物品,即一個藍色背囊及一個黑色頭盔,交予PW28。PW28及後拘捕A11,並檢取證物。

📌檢取證物
PW28確認從P11檢取的證物包括27049早前交予PW28的一個黑色頭盔、P11-2一對白色手袖、P11-7一個防毒面罩、及P11-8一條黑色頸罩。
另外由藍色背囊內檢取一支黑色噴漆、一束白色膠索帶、三隻黑灰色手套、及一部白色Samsung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PW28指一支黑色蓋物品為檢取的黑色噴漆,呈堂為P11-9;一對黑灰色手套及一隻黑灰色手套為早前所指檢取的黑灰色手套,分別呈堂為P11-10及P11-11;一束白色膠索帶為證供所指的白色膠索帶,呈堂為P11-12。膠索帶搜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由一條索帶綁住,PW28將兩三條散落在背囊中的索帶插上該束索帶中。控方指128條,將與辯方尋求共識。

搜出證物後繼續看守A11,至押上旅遊巴士到葵涌警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時段一由20:03:41至20:05:44
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位置,即P61A街道圖上17E電車站。
20:04:08時PW28認出自己為身穿黑色背心及灰色短T裇,背上有一個盾,在畜龍右邊。趴在地上的女子頭向中環方向,畫面可見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1。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1A。

20:04:12時可見PW28面向鏡頭,身穿黑色背心、灰色短T裇、藍色褲,一條黑色帶由右肩斜跨PW28身體為背上的圓盾。仍可見趴在地上的女子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2。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2A。

- 午休至1545 -

辯方不反對片段中趴在地上的被捕人為A12。
20:05:31至20:05:33時,PW28當時有留意A12被身旁警員拉起。A12身上有一件透明物品,PW28在現場沒有留意。
20:05:37時,A12再被按在地上,PW28同樣沒有印象。

時段二由20:08:32至20:10:13
20:08:34時可見A12身上穿着一件透明雨衣,狀甚痛苦,不斷咳嗽。
20:09:10時畫面中身穿灰色短裇上衣,背上有圓盾的為PW28。
20:09:58時,聲音「你張身分證喺邊呀?攞出嚟呀自己」為PW28,並用手指指向A12背囊。
20:10:22時,PW28將A12交15275。

稍後在同一地點27049將A11交PW28。

控方呈上相關證物相片P29(D11)(10)-(12)。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8

📌背景
約1845時,區督察訓示PW28及其隊員,聯同其他部隊沿德輔道西向中環方向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至1900時群眾與警員相隔50米時,約有500至800人面對警員站立。其中兩隊向人群發射催淚彈希望人群散去。

📌證物交收
2010時在PW28控制A12後,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帶A11到PW28所在位置,即德輔道西31號外。PW28聲稱忘記當時A11雙手是否被索帶鎖住在身前, #陳仲衡法官 向PW28指出上述並沒有爭議。當時27049將背囊及頭盔交予PW28,PW28更正指A11當時背着藍色背囊,頭盔則由27049交給自己,在檢取背包時A11沒有除下背囊。至於主問時指「除女子外,27049交予被捕女子的隨身物品,包括頭盔及背囊」,PW28現稱是「表達問題」,指27049當時是「連人帶證物」給予自己處理,而非將證物親手交予自己。

📌搜查背囊
在A11背後搜查其背囊時,PW28指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否看到自己搜查過程。PW28自行打開背囊檢查,並大聲講「有支噴漆」,同樣不知道A11有沒有留意。PW28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搜查期間是否每樣物件有大聲講出,但聲稱曾講「有噴漆有索帶」,至於手套就不記得有否大聲講出,惟堅稱在藍色背囊中發現三隻手套,當時沒有取出物品放在地面。在記事冊內亦有記錄在背囊中搜出的物品。

📌記事冊及證人供詞
案發翌日7月29日0655時補錄搜查背囊時的情況,並在同日1800時在葵涌警署錄取Pol 154證人供詞。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均寫到「我發現AP12嘅藍色背囊裏面有一個防毒口罩、一支黑色噴漆、一對白色手袖、一部白色Samsung電話連電話膠套、一條黑色臉巾、三隻黑灰色手套、一束白色膠索帶」。PW28更正指自己當時描述有錯,多件證物包括防毒口罩、黑色面巾、白色手袖當時在A11身上穿着,而其他物品則在藍色背囊內。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 #陳仲衡法官 提醒明天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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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今天已退燒並到庭應訊,向法庭呈上醫生證明書正本。

🌟 #陳仲衡法官 下令今日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午飯時間縮短至13:00-14:15。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28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助理檢控官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覆問
📝控方覆問PW28逐字稿

PW28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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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0女警員15225羅子茵
案發當日編入特別戰術小隊(畜龍)T大連
連內全為雌性警務人員
協助處理A12

📌播放P38 NTS_M049(00005)片段
由8:04:30PM開始播放
可見PW30跪在趴在地上的A12背上

沒有盤問,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偵緝警員15275 張震東
當日當值為新界南總區應變第二大隊
負責拘捕A12

📌背景
2000時在德輔道西29-31號外的行人路上從偵緝警員5869手上接手處理A12,及後女警14537為A12搜身。

📌證物檢取
PW31負責搜查A12的背囊。當時在背囊裡搜出並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包裝了在密實袋裡的十七個口罩 [P12(7)]、一包未開封黑色口罩 [P12(8)]、一頂黑色鴨嘴帽 [P12(4)]。從A12身上則檢取了以下物品:一對黑色手袖[P12(6)]、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12(5)]、一個裝有一部電話的防水袋[P12(9)]。

🌟控方展示一包未開封的口罩,問PW31檢取這包口罩時有否開封。#陳仲衡法官 逐表示:而家冇開封咁搜到嗰時梗係冇開封啦下話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31

📝A11法律代表盤問PW31逐字稿

PW3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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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耶)
案發時駐守香港仔特遣隊主管
2020年2月8日至12月22日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
現駐守為香港仔分區行動支援

由於為主管,因此可接觸西區分區公眾集會及遊行資料。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0

📌地鐵站出入口

作為西區分區活動組主管,其中一個職責為處理人群管理工作細節,亦熟悉西區包括西營盤一帶主要地標,包括地鐵站出入口位置。

確認地圖P61A上標示的5個紅色方格為西營盤地鐵站出入口位置,PW60補充般咸道的出入口在地圖上沒有標示,呈堂為D4-1。

確認彩色地圖上3個標記為B1、B2、B3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B出口,即D4-1左邊的紅色方格位置。2個標記為A1及A2紅點為西營盤地鐵站的A出口,即D4-1右邊的紅色方格位置。
確認在彩色地圖中下方般咸道中標記為C的紅點為PW60剛才提及在般咸道的出入口。
呈堂為D4-2。

PW60對地鐵站內的地理環境有認知,但不完全熟悉。PW4以其認知同意在出閘後可通往上述所有出入口。

PW60作供完畢

剛才 #陶志恆 的3份報告翻譯已準備好,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可毋須在法官面前翻譯

#傅昶生大律師 對陳超勁的專家身份有爭議,對辨認9人當中的A11的證供呈堂性有爭議,指出影像清晰不足,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相關陳詞,控方指法庭可就書面陳詞及相關片段作裁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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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

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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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呈上醫生紙

📌 陳超勁 辨認爭議

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毋須聽取證供以考慮有關證據可否呈堂,但陳詞中提到 陳超勁 是否長時間觀看片段有爭議。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雖稱觀看過超過42小時片段,但與A11相關的只有約70秒,因此不應代替法庭執行裁斷的職務。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沒有證據 陳超勁 翻看相關片段多少次,難以判斷熟悉程度。 #郭棟明大律師 指據證人供詞指「持續審視反覆觀看」,因此認為證人有「special knowledge」,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無法同意。將在控方案情後處理此爭議。

#郭棟明大律師 指 陳超勁 會對有身份爭議的9名被告人在片段中作辨認,另外亦會辨認沒有身份爭議的A6及早前已認罪的A17。控方不會就A17主問 陳超勁。

陳超勁 將在來自5個網上下載及3個警方片段,共53段片段中作指認。 陳超勁 將在庭上自行播放片段。

🌟庭上放置4個穿上證物的公仔,分別代表A2、A5、A13、A24,在合適時間控方會幫公仔換衫

📌公仔與片段不同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片P28(D2)(5)及實物均顯示A2的黑色褲沒有特別之處,但NOW直播片段20:05:22時,及NTS16 M057片段21:33:24時顯示被捕後A2的褲上有一條淺色帶。
A5鞋上沒有鞋帶,相片P28(D5)(5)中鞋上有鞋帶;褲子右邊有一串鎖匙沒有被檢取,但無線電視(1933_2003)片段在00:29:57時可見有鎖匙。
A13的米色背囊沒有被檢取,有線新聞截圖P57(icable)_PW32_002A可見該背囊。
A24插在背囊的可樂樽同樣沒有被檢取。

📌公仔爭議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在 陳超勁 作證時先收起公仔, #郭棟明大律師 反駁很麻煩, #梁耀煒大律師 提出可在最後階段才展示, #陳仲衡法官 指出可為公仔拍照以作即時對比。

#梁耀煒大律師 關注在53段片段中,A2在許多片段中未被辨認,希望如果證人未成功認出被告人前,法官要求重播的話要求證人離席。 #陳仲衡法官 同意但指應不會在未認出被告人前重播。 #傳昶生大律師 指出如口供中未能認出被告人,但控方播放該片段的話,會暗示證人需要在片中認出被告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沒有前設。

提早休庭以讓控方影公仔相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傅昶生大律師 提出有關片段辨認的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昨天為公仔拍攝的照片呈堂為P78。

📌公仔與片段不同(2)

除昨天的 公仔與片段不同 中提到的各事項,相片P78(D24)(1)只有左邊有粉紅色濾罐,但相片P78(D24)(6)可見防毒面罩右邊有

A7的頸罩、手袖、背囊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NTS16 M057片段21:34:27時可見A7的頸罩、手袖;NTS16 M064片段20:02:22時可見A7的深色背囊

A22的背囊亦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截圖P57(RTHK)_PW54_006A 可見A22的背囊。

——————

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陳超勁 在 #0831灣仔 案中就相同事項 作供 ,所有被告人被判 無罪 ,正被律政司狙擊

📌錄影片段
至8月初從網上搜出13段新聞片段,另有7段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螢幕截錄的無線電視片段。

📌相片冊
持續審視片段前PW62先觀看相片複印本,包括被捕人外貌、衣著、裝備,確認即相片冊P28及P29。

📌持續審視
由8月初至2020年3月16日,持續觀看片段約110日,共超過800小時。PW62稱在其中5段片段中,即(1)NOW直播、(2)RTHK、(3)有線電視、(4)無線電視及(5)米報的新聞片段,基於相片冊上的外貌、衣著、裝備特徵,認出多名被捕人,包括被捕前及被捕時,並曾身處對峙的人群中。

⚠️以下開始睇片⚠️

控方提醒片中可能沒有被捕人, 陳超勁 將自己控制播放器🙄

註:因交替程序,所有截圖現為MFI (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並未正式呈堂。待交替程序裁決後,若接納 陳超勁 證供方會正式呈堂為證物(以直播員理解)

📌片段列表
列表上有53段片段,列出證物編號、片段來源、時段。
片段列表為MFI PW62_001

📌(1) NOW直播19:12:26至19:12:40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2
19:12:26(04:12:43.398)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的黑色長褲及深灰色高筒鞋,鞋踭顏色較淺,鞋筒會反光,與相片鞋筒上鐵扣反光位置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9:12:27(04:12:44.366)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與相片冊相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近腰間位置有兩條褲頭帶,長度約至跨下位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雙手戴黑色手袖,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勞工手套與相片同樣有紅色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5
19:12:26(04:12:43.197)時在7-11雨遮前,可見A5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貼腳的黑色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布鞋上有黑色及白色相間的鞋帶,與相片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2:28(04:12:44.899)時可見A5頭部及背部,髮型與相片P28(D5)(4)中相同,頭後位置「鏟青」但由肩至後鏟上去非全部貼服、髮腳平而整齊,背上孭着背囊,下身如上述,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9:12:38(04:12:54.633)時可見A5正面,戴白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左耳位置「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截圖為003,圈出為003A。

📌(2) NOW直播19:12:50至19:13:34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19:12:55(04:13:11.635)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在右額位置「有坺陰」,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左手持一些物品。截圖為MFI P57(NOW)_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3:29(04:13:46.498)時畫面右邊可見A5,頭髮特徵與上述相同,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孭着背囊,從右褲袋取出物品時可見A5腰間近褲袋位置右邊掛着反光物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 NOW直播19:16:27至19:17:32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6
19:16:29(04:16:45.799)時可見A6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有白色英文字母。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PW62毋須講述有關A6畫面。

🔸A13
經提示後PW62重看,指在19:16:31(04:16:47.666)時可見A13戴上泥黃色頭盔前,髮型為短髮類似平頭裝;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T恤,T裇上有花紋圖案,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左手戴綠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的背囊肩帶為淺啡色;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9:16:34(04:16:51.033)時畫面中間戴泥黃色頭盔為A13,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在耳朵位置隆起,隆起位置前方有一點黑色,與相片P29(D13)(1)相同;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有花紋圖案上衣,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穿淺藍色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戴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持透明護目鏡。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要求後,PW62又再重播,但無法本片段再指認A13。

🔸A24
19:16:56(04:17:13.199)時畫面右方戴黃色頭盔為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攝在黑色短袖T恤內,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孭黑色背囊,背囊左邊插着一支紅色樽蓋飲品。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9:17:08(04:17:25.028)時反向灰色雨遮下,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黑色T恤內;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一條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捧着一支樽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2
19:17:06(04:17:23.298)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米色背囊孭在胸前。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19:17:11(04:17:28.033)時白色雨衣旁,可見A5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髮型兩邊及背後鏟青;身穿黑色短袖T恤,內有黑色長袖上衣;穿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4) NOW直播19:18:03至19:18:11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6
19:18:08(04:18:25.532)時,控方指出A6為畫面中間穿黑色短袖上衣,胸前寫着「shuffle」

🔸A13
同一畫面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有黑色點;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孭着淺啡色背囊;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T恤,左胸位置有淺藍色衫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綠色邊;穿淺藍色牛仔褲。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19:18:11(04:18:27.3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戴黑色手袖。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飯至1430 -

🌟全庭一齊望住 陳超勁 來回慢播、放大又縮細,啊,直播員內心的吶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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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文渭大律師 需在庭外處理書面回應至1250時

A20早前已申請今日須求醫缺席聆訊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47)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4及A16。

🔸A14
00:21:58.662時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褲、黑色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孭着背囊,後方有人捉住其背囊,PW62指此為形容並沒有協助其辨認。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2:02.0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護目鏡,與相片P29(D16)(17)相同、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長褸尾部近臂部位置開叉、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持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00:22:05.465時可見鞋底白色部分及包裹背囊的情況。

📌(48)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2:2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3、A16及A24。

🔸A16
00:24:12.333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孭着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5:19.900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5:59.82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T裇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束腳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戴黑色手套,手套上有白色圖案;胸前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銀色反光位置,在畫面背囊左邊有一支紅色蓋飲品;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右手持樽裝水。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圈出A24、背囊反光位置及紅色蓋飲品為001A。
00:26:00.366時可見紅色蓋飲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7
00:22:38.754時可見A7戴黑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

📌(49) 米報00:44:13至00:44:19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43:16.3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4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較早前認出所謂A5的片中人時形容為「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而非「黑色手袖」,PW62指兩者相同,經提示後更正為「上衣露出的黑色手袖」

📌(50) 米報00:46:30至00:46:53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0:46:50.33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0:46:41.431時可見A5髮型兩側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PW62指自己從未觀看過警方拍攝片段(51)-(53),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喎,大家一齊望住PW62慢鏡前後放大縮細

📌(51) NTS16 M035 19:10:00至19:10:19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另可見A17。

🔸A5
19:10:02(00:10:13.980)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肩帶,右手持一些物品;腰間近右褲袋位置銀色反光。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10:10(00:10:21.9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左手持黃色長遮。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19:10:09(00:10:20.800)時可見穿深灰色高筒鞋。

🌟 #傅昶生大律師 上次已陳詞反對證人加插控辯雙方事前皆不知道的證供,雖然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但在眾多片段中選取幾秒鐘播放,明顯是「leading question」,紀錄上再次提出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沒有回應。 #陳仲衡法官 一秒就認為沒有引導。

- 早休至1210 -

📌(52) NTS16 M045 19:51:54至19:52:04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1
19:51:55(00:08:04.680)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A7
同一畫面可見A7在A11身旁,戴黑色頭盔,旁邊有黃色帶,畫面可見部分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3
19:51:57(00:08:06.34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高筒鞋;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53) NTS16 M064 19:45:23至19:46:09
PW62指片中可見A24。

🔸A24
19:46:03(00:03:37.824)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胸前孭着黑色背囊。截圖為MFI P41_5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19:46:05(00:03:40.725)時可見A24手持兩個手樽。

🌟盤問暫定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在1430前可將回應陳詞交予控方,辯方(申請方)對控方回應可以口頭作出

- 午飯至14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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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62

📌面容被遮蓋
PW62庭上在片段中指認的A7時,描述該人戴黑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同意頭盔有機會遮蓋大部分頭髮,深色眼罩會將雙眼及眼部周圍位置遮蓋,防毒面具會遮蓋口鼻及部分面部。

📌口供紙描述
觀看片段後曾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作出書面口供,PW62同意內容準確,如有錯漏會更正,口供紙附上列表,列出被捕人出現在影片的時段及特徵。
列表一「NOW新聞」在3個片段中,3次提及A7時,均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PW62指為當時所見。
列表二「RTHK」中1次指稱A7亦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

📌手套及鞋套
庭上觀看片段中,指稱的A7雙手沒有戴手套,穿着黑色長褲及黑色鞋,PW62稱鞋子全黑色沒有花紋,但無法看出鞋子質料或有否綁帶,不確定是否有鞋套。

📌行山杖
在庭上PW62從4段NOW新聞、2段RTHK及2段無線電視中指稱A7,其中一段片段中被指稱的A7手持行山杖,但再看見該人時沒有行山杖。

- 早休至1215 -

19:49:58(04:50:15.299)時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中,紅圈中右邊被指稱為A7,手持行山杖,但從其他影片中沒有見到該人如何獲得行山杖。數分鐘後的19:54:24(04:54:41.066)時截圖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A中,畫面中不見該人手持行山杖,但堅稱兩者為同一人。PW62承認沒有見到該人如何失去行山杖。

📌畫面模糊
PW62指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紅圈中左邊為A7,因該人戴黑色頭盔,頭盔有黃色帶,戴深色眼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孭藍色背囊(按:該人正面向鏡頭)。PW62聲稱可見背囊側面,但同意畫面不見背囊肩帶。

PW62不同意片段光線不足,與被指稱人士有距離。PW62不同意所有片段中指稱的A7均非A7。

- 休庭10分鐘 -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調查本案中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片段(52)
片段(52) NTS16 M045在調查期間從未觀看,在庭上才首次觀看。片段只有9秒,由19:51:54至19:52:04,由1214時觀看至1217時,約3分鐘時間內指認A7及A11,指出他們的衣着裝備,並作出截圖。
PW62同意因鏡頭左右搖晃,在9秒的片段中拍攝到所謂A7及A11不超過3秒。
PW62聲稱雖然首次觀看片段,但因長時間觀看片段針對A7及A11,對二人特徵有概念,因此毫無困難地在片段中認出二人。
片段起首畫面已顯示所謂A7及A11,PW62稱從慢鏡、定格、重播、放大認出,不同意片段起首畫面就看見二人。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片段(52)中A7眼罩
上週 指出 所謂A7及A11的衣着裝備,PW62所有辨認出的特徵已交代。當時沒有提及A7眼罩,因沒有看見所謂A7有戴眼罩,但現在再看截圖認為眼部位置呈黑色,更正其供詞。

📌片段(52)中A7頸巾和行山杖
頸巾和行山杖現在觀看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和片段(52)仍然看不見,但三番四次稱因看不見A7左邊,因此無法確定有否持行山杖。

📌片段(52)中A7手袖
主問時指A7身穿黑色上衣,但沒有提及長袖或短袖,亦沒有提及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現指上衣和衣袖皆為黑色,但不知是長袖上衣或手袖。

📌片段(52)中A7鞋子
PW62同意在截圖時揀選片段中最清晰畫面,不同意在截圖中無法辨認所謂A7的衣着裝備,又不同意指稱A7的黑色鞋難以辨認,堅持着地位置鞋子為黑色。

📌獨特性
PW62稱黑色頭盔、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為「特徵」,同意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但指外形、衣着、裝備一起為獨一無二。

🌟PW62現稱無法看見指稱的A7有沒有防毒面具,拒絕 #傅昶生大律師 邀請再次觀看影片,但 主問時 指「睇到佢部分戴防毒面具」,PW62又賴片段中可見,但截圖看不見。

📌被捕後沒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
PW62知道與A7相關的相片中沒有頭盔或防毒面具,因A7被捕時沒有被檢取頭盔和防毒面具,與片段中指稱的A7不同。至於剛才更正指稱的A7有戴眼罩,但A7相關的相片中同樣沒有眼罩。PW62又再次指沒有衝突,因在被捕前可添加或棄置裝備。

PW62指自己以外形、衣着、背囊認出所謂A7,但該人在片中佩戴如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相片冊中沒有的裝備,在不同片段中裝備相同,因此指出相片冊沒有的裝備。

PW62同意從片段(52)認出所謂A7是要依賴早前觀看的新聞片段,但不同意單純觀看片段(52)無法認出A7。又講自己看過800小時對A7有認識及概念之類之類,不贅啦。

📌片段(52)中A7背囊
PW62聲稱截圖中左邊近腰間至近臂部藍色隆起的位置為背囊,可見背囊形狀,認出所謂A7孭背囊的「意識形態」,即「孭住一個背囊喺背脊見到佢係一個背囊」(按:哈哈哈哈)
PW62指自己可見其側面背部一半。

- 午休至1545 -

PW62承認無法看見背囊的牌子或拉鍊,款式為普通背囊款式,顏色為淺藍色,沒有任何特徵,但又再次話加起來可辨認為A7。

📌獨一無二
頭盔、防毒面具、眼罩、背囊皆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PW62被捕前後裝備不同,指對PW62不公,要教 #傅昶生大律師 如何「正確」問問題。#郭棟明大律師 投訴作為控方無法暫停辯方問題,要求 #陳仲衡法官 出手。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用「認知」有何影響,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認知」一詞包含其800小時觀看影片,但可遷就 #郭棟明大律師 理解。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亦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甚至無法說出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繼續狡辯稱雖然上述所有物品皆沒有特徵,但可從外形衣着組合指出該人獨一無二,必然是A7。並以電話號碼比喻數字本身沒有獨特性,但組合為獨一無二, #傅昶生大律師 直言其比喻不倫。
而即使相片中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眼罩,但因有上述裝備而認出A7。

PW62不同意片段清晰度奇低,無法辨認A7及A11。

📌片段(52)中A7外型
PW62指從外型認出A7,但又指所謂A7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與A7相同。「一個唔係特別高、特別矮、特別肥嘅人你知唔知全香港有幾多呀?」,PW62不知道,但稱從此「不特別」的外型指認A7。

📌片段(52)中A11外型
PW62指截圖中所謂A11以女子身材同樣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PW62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辨認所謂A11為女子,剛才聲稱「以女子身材」,PW62稱如「以男子身材」便不同意身材非特別。

📌片段(52)中A11襪
以白色手袖比較,可見該人露出小腿部分,不同意露出白色襪。

📌片段(52)中A11鞋子
PW62堅持鞋子為黑色而非深色,且是平底鞋。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圖案,至於「透明面罩」則有反光狀似面罩。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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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片段(52)中A11特徵
PW62同意主問時已詳述在截圖中A11所有可辨認的特徵,毋須補充。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牌子,亦非獨一無二。

📌片段(52)中A11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同樣非特別,不是PW62唯一見過的款式。

📌獨特性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及白色手袖亦是款式普通,甚至無法講出白色手袖是單獨一對手袖或白色長袖上衣的手袖,但不同意無法分辨闊腳7分褲是否裙褲(傅哥小注解:裙褲即是上衣和下身是相連)。

📌片段(52)中A11鞋
承認在片段中無法辨認黑色平底鞋的牌子和質料,不同意片段中只可見鞋子位置只可見深色物品,又堅持自己見到黑色,不可能為深藍或深灰。

📌五官及性別
PW62同意片中未曾見過所謂的A7及A11五官,甚至無法判斷他們性別,只能從外型推斷。

📌調查背景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翻查本案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話 #傅昶生大律師 問題重覆,又要反對喇

同年8月初已搜尋到上述片段,包括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及長7:59:13的RTHK片段。PW62指由8月初搜尋到上述片段至2020年3月中「持斷反覆」觀看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要反對,唉煩唔煩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供的片段(1)至(28)必然為PW62曾觀看並指認被告人,否則便是生安白造要求PW62觀看,但現時未有資料PW62在此部分的參與程度,因此以列表盤問PW62並非不當。

PW62在上庭作供前已曾觀看片段(1)至(28)的內容,但是為連續片段,並非斷續片段。PW62聲稱自己在庭上觀看片段沒有前設。

📌沒有紀錄
觀看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中,沒有紀錄何日何時首次看見所謂A11或任何指稱的被告人,RTHK情況亦然。
觀看片段多久才從NOW新聞片段中首次看見所謂A11在片中出現同樣沒有紀錄。

PW62稱首次觀看NOW新聞片段以跳播方式觀看,沒有紀錄以跳播觀看整段片段的需時,當時沒有認出任何被告人。跳播後發現當中只有兩至三小時與本案相關,早段及尾段片段無關,因而集中觀看該兩至三小時。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又要反對,我都費事詳細講

PW62稱持續觀看多次該兩至三小時片段後,同一畫面或重複觀看,才指認相關被告人,沒有紀錄觀看次數。

📌口供紙
PW62指自己指認出被告人會作截圖,顯示出畫面時間,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開始錄取口供,截圖及標示資料製成附件,如第一次截圖畫面不理想會重做,口供連附件在4月24日左右完成。

口供包括4頁紙、附表列表一至五、附件截圖。口供紙紀錄日期地點為2020年3月16日1015時在港島區刑事總部,PW62稱為開始時間,但沒有紀錄完成時間。

📌描述
列表一「NOW新聞」分6項:(1)附件、(2)被捕人、(3)片段播放時間、(4)片段顯示時間、(5)出現地點、(6)特徵。PW62同意(6)特徵中描述正確。

附件(29)女子A11;04:54:28;19:54:11;德輔道西近60號;黑色短T裇、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及黑色頭盔。PW62同意此為觀看800小時不同片段後的準確描述。

📌口供沒有片段(15)
口供紙中沒有紀錄在片段(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曾認出任何被告人。PW62同意製作列表前反覆觀看NOW直播片段,但均沒有在片段(15)時段中指認任何人,包括A7及A11。

PW62不同意在片段(15)沒有指認A7及A11因認為片段中二人並非A7及A11,只是自己遺漏。PW62同意自己在800小時審視片段都沒有發現,在錄取口供時亦沒有發現。

📌片段(15)的A7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上衣為長袖或短袖。

📌片段(15)的A11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11的特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透明)面罩。
PW62重看片段及截圖後,不同意所謂A11當時身穿白襪或白色貼腳長褲,指為肉色非白色。

PW62不同意鏡頭畫面細小且模糊,不能看見上衣攝在褲內,不同意無法見到身形,但同意無法辨認樣貌及性別。

- 早休至1200 -

辯方要求PW62放大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指出手掌位置為肉色,腳部為白色,PW62不同意。

📌片段(16)
PW62不同意片段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看見指稱的A7及A11,亦不同意指稱的A11身穿白襪或貼身白色長襪,指為其身體顏色。「佢身體白色㗎?」,PW62指為肉色。

📌片段(16)的A7及A11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11的特徵「戴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PW62同意上述二人衣着裝備皆非獨有。

庭上觀看約1分鐘(04:53:54至04:55:02)的片段後便描述以上所有觀察到的衣着特徵,片段(16)包含口供紙列表一(30)的04:54:52時段。

📌A7描述差別
觀看800小時的片段後,在列表一(30)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相似」,此描述與庭上觀看片段(16)時有所不同。PW62辯稱因為錄取口供時只舉例列出部分可辨認的特徵,認為已經足夠,因此與庭上有所不同。

PW62稱口供紙列表一上特徵並非全部紀錄,不同意沒有指明為舉例,聲稱「如」字交代只列出部份特徵,而「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因為相片沒有所以沒有列出。

PW62又辯稱「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是指黑色短T裇與照片相似,並有黑色長袖。相片冊P29(D7)(1)-(16)沒有「長袖黑色襯衣」相片,亦根本沒有兩件黑色上衣;相片冊P28(D7)(1)-(5)中A5只穿着黑色短袖上衣。

PW62同意不論長袖或短袖A7的黑色上衣並沒有特別之處。辯方指出片中人的特徵為穿着兩件上衣,分別為長袖和短袖,PW62指為描述畫面影像,不同意由此可證明片中人不可能為A7,指與A7被捕時片段衣着相同。

PW62指「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中「如」字又是「好像」,因此「長袖黑色襯衣」其實是「好像長袖黑色襯衣的手袖」。

PW62同意列出附表及主問時知道A7相關相片沒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辯方指出PW62庭上證供描述為「黑色手袖」而非「長袖黑色襯衣」,沒有提及兩件襯衣,PW62現在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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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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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7描述差別(續)
PW62午飯前抵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附表中片段(30)為04:54:52、庭上觀看片段(16)為04:53:54至04:55:02,PW62同意時段重疊。

📌A11描述差別
在列表一(30)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PW62指只是部分特徵,因為認為已經足夠,迴避是否最重要的特徵,被 #陳仲衡法官 追問下指自己沒有區別是否重要。搜查片段時知道調查「暴動」有關案件,PW62不同意以案件的嚴重性,戴防毒面具比身穿黑色T裇更顯示到該人特徵。

📌片段(16)總結
PW62同意片段(16)所指稱的A11特徵皆非獨一無二,如頭盔(甚至不知道牌子)、防毒面罩、衣物鞋子,PW62指稱該人有透明面罩,但承認無法看見眼部,不知道面罩下有沒有戴眼罩。
重播片段,在04:54:29.416時,截圖為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該人為001A。
PW62死口不認該人有穿着白色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片段(17)的A7
附件(31)男子A7;04:55:22;19:55:06;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

庭上播放的片段(17) 04:55:20至04:55:30包含附件(31),庭上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PW62同意與附件(31)描述不大相同,又話口供只紀錄部分特徵。

附件(31)衣服形容為長袖上衣在內,短袖上衣在外,PW62狡辯與上述完全相同,不贅。

PW62稱記錄附件(31)的特徵是觀看片段(31)中人,並非片段(30)。

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在19:55:06(04:55:23.115)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PW62指其黑色短袖上衣右手位置較寬敞,手袖位置緊貼,黑色手袖亦比黑色上衣顏色較淺,所以描述為兩件上衣。

🌟 #郭棟明大律師 以PW62捏造的藉口作反對,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大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理應可以書面口供盤問PW62, #陳仲衡法官 批准辯方問題, #郭棟明大律師 不忿狙擊,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在盤問毋須「自我閹割」接受控方說法(笑)。

- 午休至1545 -

午休前的「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PW62辯解因看不見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手臂,因此形容為兩件上衣,但下一句又話看見短袖上衣內有「好似長袖衫嘅手袖」。

📌片段(17)的A11
庭上描述所謂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但附件(31),即19:55:06(04:55:22)時,沒有完全沒有指稱A11。
PW62要求觀看19:55:05(04:55:22.598)時截圖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
PW62辯駁因畫面時間不同,不同意所謂A11容貌、衣着、裝備模糊不清,不同意唯一可見為腳上白襪或白色緊身褲,PW62堅持是小腿身體顏色,迴避膚色是否與該人身體其他外露部分膚色相同,亦不同意所謂A11小腿位置顏色與畫面中其他人膚色相差甚遠。

📌片段(17)總結
PW62同意完全無法看到所謂A11的容貌,亦無法辨認性別,但堅稱可見到大部分身形。
PW62同意所謂A11衣着裝備非獨一無二。

📌片段(18)
PW62不同意47秒的片段(19:55:42至19:56:29)中看見A7及A11的距離遠、影像小,不同意樣貌、身形、衣着模糊。

主問時描述片段(18)中所謂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

PW62稱描述非基於其他片段,同意各衣物裝備非獨一無二。

附件(33)為19:56:25(04:56:42),列出A7及A11特徵,PW62指為部份。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沒有描述A7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等特徵因覺得記錄部份特徵已足夠,截圖可見其他特徵,所以毋須提及。

在口供紙沒有指出詳情參考截圖,PW62聲稱口供已提及有截圖,認為沒有需要。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RTHK片段
PW62對RTHK片段處理相同,先快速跳播找出拍攝德輔道西相關片段,約長三小時,PW62聲稱其後反覆觀看。

📌首次指認A7及A11
首次指認A7及A11時段同樣沒有紀錄,亦不記得首次指認A7及A11前觀看過多少次。

PW62同意在RTHK中只在兩個時段指認A7及A11,即口供紙列表二附件(54)及(55)。

辯方指出附件(54)時段為05:00:02、附件(55)時段為05:07:11,PW62指仍無法記得觀看多久後才能首次指認A7及A11。

📌向主管匯報
PW62指無需每天向主管匯報自己觀看的片段,個人認為有需要時才作匯報,例如在片段中首次指認被告人,即使沒有匯報時主管都不會過問,以上處理對NOW片段及RTHK片段相同。

PW62在警署辦公室觀看片段前,主管「返工會有訓示」,會了解PW62當天工作,即每日睇片,期間雖有參與其他案件調查工作,但「一有時間就會睇片」,不了解「絕大部份」意思,但指當值約14至15小時中一半時間約7至8小時用以觀看片段。

📌OT
辯方舉例在2019年9月23日0815時開始當值;0830 follow up case work at base;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jist;0036時下班。PW62指除觀看影片外可能有其他工作,但沒有特別記錄。
辯方指出另一紀錄在2019年9月24日0815開始當值;0830 conduct (我唔知你寫啲乜嘢嘢) RA19000292 ;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gist;0036時下班。
以上紀錄沒有提及其他工作,PW62終同意「大部分」時間觀看片段,甚至同意「全職」,即百分百時間,觀看片段。「Overtime duty」不一定會補償,可能補錢或會補假,PW62不記得當時情況,但肯定非全部補錢。
辯方指出記事冊中「Overtime duty」多不勝數,總共加班時數不記得,應超過100小時但不知是否達200小時。

📌記事冊中紀錄
PW62同意記事冊中對指認A7或A11毫無紀錄,除記事冊和口供紙亦無其他文字紀錄,其他被告人情況相同。文字上亦沒有紀錄指認各被告人的日期時間或片段出現的時間。

📌主管沒有理會
觀看片段時知道PW62本案有24名被捕人,但不記得主管有否提及。在片段中只指認9位被告人,但其他被告人無法從影片中指認。未完成口供前只向主管報告被指認出的被告人,主管沒有問及無法指認的被告人。PW62呈交口供紙予主管後,不知道主管有否閱讀,主管亦完全沒有談及口供紙內容,包括PW62未能指認的被告人。

📌片段(26)
片段(26) RTHK時間為04:59:56至05:00:04,而列表二附件(54)時間為05:00:02,PW62同意附件(54)包含在片段(26)內。

附件(54)中對所謂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PW62又話只列出紀錄部分特徵,聲稱當時看見「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但認為部分特徵已足夠,所以沒有描述。
同樣附件(54)中對所謂A11描述為「白色手袖、有面罩、黑色頭盔、及白色圓形豬嘴」,但庭上描述包括「上衣攝在黑色褲內」沒有在口供紙提及,口供亦未提及面罩為透明。

📌片段(26)中A11雙眼
PW62同意片段及截圖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A中完全無法看見所謂A11容貌,PW62指面罩為透明,但無法看見面罩內是否因有護目鏡而無法看見該人雙眼,「透明膠片唔係完全黑晒,但類似膠片反光咁睇唔到入面」。

📌片段(26)中A11左手
PW62無法看見所謂A11左手有略紅色的飾物,但突然稱該人手持電筒狀物。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6)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手袖或長袖
PW62同意無法分清A7在黑色短袖T恤內穿「黑色手袖」或「黑色長袖上衣」,因效果相同所以無法分辨。

📌片段(27)
片段(27) RTHK中6秒片段,由05:07:08至05:07:17。PW62堅持不同意所謂A11腳上有白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無法看清A7及A11樣貌,但指可見他們的外型及身高,即如昨天所講「不肥、不瘦、不高、不矮,身材普通,不知全港有多少相似的人,但如果所謂A11非女子的話形容會有所不同」。

📌沒有認出A7
列表二附件(55)時間為05:07:11,PW62同意包含在片段(27)內。而附件(55)中完全沒有提及指認A7,PW62辯稱在附件(55)截圖中A7有遮擋因此沒有指認, #陳仲衡法官 追問是否因當時認不出所以沒有列出,PW62終同意。
PW62指觀看附件(55)的片段次數多不勝數無法計算。

PW62不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並非A7、所謂A11並非A11。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知悉A7及A11認識
PW62在觀看任何影片前,已從相片冊中得知A7被捕時被搜獲的個人財物中包括A11個人財物,但否認在片段中看見二人便指稱為A7及A11。

📌觀看及研究影片
觀看影片工作PW62獨自完成,在各影片中指認出11位被捕人。PW62知道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曾就本案片段作比對及專業研究,但不知道主管將哪些片段交予 陶志恒 研究。

📌沒有專業知識
PW62指比對影片為搜證調查知識,但承認對衣物用料及款式、頭盔或涉案其他裝備沒有專業學問或研究。

- 休庭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時使用的15944證人口供呈堂為MFI_PW62_D24_004。

覆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控方覆問PW62逐字稿

📌撮要
盤問時指800小時觀看影片期間所製作的撮要(gist),即貼在8至9個Word檔案上指認被告人畫面的截圖,只有截圖沒有任何文字。Word檔案以片段命名。撮要中5個Word檔案中的截圖製作成口供附件,其餘3至4個檔案為被捕時的截圖,在製作口供附件時沒有使用。口供附件沒有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

🌟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要重問PW62在盤問時已詳細描述過的證供,但完全沒有被阻止

📌15944口供
確認控方展示15944的口供附件為15944口供第3段相關截圖。15944的口供附件呈堂為MFI_PW62_D24_005。

📌記事冊
1015時有關記事冊上前本案及赴湯杜火案的相關紀錄「follow up assist HKIRN19000292 for (赴湯杜火案) and (本案) 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由於已抄寫,毋須呈堂。

PW62作供完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不作供期間在PW62面前有紙張抄寫筆記,希望留下讓控辯雙方參考。

- 午休及睇紙仔 -

傳召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案發當日為警署警長

📌值日官
當日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任值日官,在7月29日0001時由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PW13)接過值日官職責。值日官職責包括接見被捕人,並作簡單登記,包括被捕人個人資料、傷勢、投訴、被捕的時間、日期、地點、拘捕警員、證物,而且要處理被捕人飲食和上廁所等。

📌證物
負責拘捕的警員會展示證物,PW63稱相關被捕人會在旁觀看。

📌接見A10
接見過程需在流水簿Occurrence Book作即時記錄。PW63看過OB後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120至0125時接見過A10,拘捕警員為14537,當時14537展示2包黑色索帶,PW63指A10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接見A11
其後在0130至0138時接見A11,拘捕警員為5869,當時5869展示證物包括1束白色索帶、3隻手套、1支黑色噴漆,PW63指A11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63

📝A10A12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索帶
0120接見的A10時紀錄上的2包索帶,PW63不知道當時有沒有開封或索帶數目,亦沒有相關紀錄。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3

📝A1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展示證物
主問時指5869展示物品時A11沒有作任何投訴,PW63同意當時共展示9樣物品,除上述3樣物品外,亦有黑色頭盔、黑色面巾、白色手提電話、一對白色手袖、3M口罩、藍色背囊。上述9樣物品是5869從一個大膠袋內取出。

📌俾人打傷隻腳
在一張大檯上展示上述9樣物品後,A11表示被捕時「俾人打傷隻腳」,PW63指沒有,但OB上有記錄其傷勢「左腳擦傷」,PW63稱A11只是指左腳受傷。PW63聲稱問A11為何受傷時A11不太合作,沒有回覆,所以沒有紀錄。PW63指沒有紀錄A11拒絕回答。
PW63聲稱由2019年7月29日至今記得每一個被捕人反應相同,全部被捕人若有受傷都有展示傷勢,全部沒有回答,對所有問題都沒有回答,包括A11。
PW63指作為警員不認為有必要應寫在OB上。
A11指被捕時被打,但PW63故意不寫在OB上,PW63不同意。
PW63指印象上A11被帶到自己面前是雙手已被解開,但不肯定。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63

📝A2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依稀印象
OB第44頁2019年7月29日0543時有關A21的紀錄包括其傷勢,PW63指自己有檢查其相關傷勢,包括「雙手、頸、背痛、右膝擦損(已睇醫生)」。
PW63同意剛才指每個被捕人都不合作是依稀印象,對每一位被捕人沒有獨立記憶,稱絕大部份但不是每一個,無法肯定是哪人。

PW63作供完畢

🌟本案原訂在本週五處理A17,但由於本案需延期數天,控辯雙方同意留待審訊完結後再處理

☹️控方仍會傳召共4個證人☹️

🌟其後會處理有關PW63交替程序的特別事項及紋身

案件押後至週四0930同庭續審
💛佛誕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39 開庭
第七及十二被告生病了🥺會補醫生紙到法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開案陳詞有修訂。沒有詳細講修訂內容
=========
重召PW12 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
有關A10的證物處理 - 2包黑色索帶包裝有否被開封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028完成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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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傳召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a隊)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118 完成盤問

早休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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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 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b隊

控方沒有主問, #關文渭大律師 開始盤問

辯:有否於2019年8月2日與隔離3a隊的偵輯警員4905到德輔道西與朝光街及永樂街一帶搵cctv紀錄

證:我唔同意。喺當日2019年8月2日接近中午時,我獲上級指示會聯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一帶找尋與本案有關的cctv。而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正前往西環途中,我接獲我上級嘅通知,我喺同日下晝2點鐘,被安排需要喺警察總部上一個數碼搜證嘅課程。所以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後,大約一段時間,我就折返堅偉樓,即我嘅辦公室。

#陳仲衡法官 :有冇去到朝光街及永樂街?
證:冇

辯:你完全冇參與活動?
證:我冇做過呢個動作

辯:不需要繼續盤問。
辯:為紀錄起見,偵輯警員4905為證人列表的第93個
========
控方沒有證人須傳召,辯方一樣。
故控方會讀出再新的同意案情。

#傅昶生大律師 要求修改承認事實,礙於程序問題,#陳仲衡法官 要求要有書面申請方考慮。

該修改承認事實關於證物P11-5,辯方認為是深藍色,而非黑色。

休庭至有手寫申請,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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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再再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提交書面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不反對
#陳仲衡法官 批准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呈堂為P66a
=========
#陳仲衡法官 下晝未能就3個議題作出任何裁決

1. 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
2. 紋身
3. 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官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
#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清楚表明提出此證據非證明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的判斷

❗️法庭裁定紋身照片可呈堂❗️
=========
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符合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法庭無須剔除該些證供❗️

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
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法庭認為不存在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
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
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A4:何(17) 🛑在首天審訊時認罪,已還押逾2個月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在庭上沒有復述相關內容-

#練錦鴻法官 表示欲一同處理本案全部被告的判刑/裁決。辯方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表示A4亦有相關意願,惟傅大律師表示自己作為律師則偏向不等候。

若法庭最後接納辯方邀請判處A4入教導所,則不能扣減還押日數,或會對A4有不利。誠然,傅大律師指出自己只是一名outsider,上述陳詞亦只是個人意見而已。

🌟至此,#練錦鴻法官 詢問辯方會否申請保釋,傅大律師則表示「咁樣太大膽啦」,練官笑稱「試下說服我」。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父/母人士擔保$2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警方
每日報到一次
2200-0600宵禁

*練官多番強調此決定並不代表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判刑,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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