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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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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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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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14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4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4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件將於高等法院審訊,押後至 6月2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程序 。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D1: 傑斯/尹 (52) 🛑已還押逾3個月
D2: 利(52)

控罪:
(1)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6)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7)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1500 開庭
控方今天新增6項控罪,其中一項是串謀煽惑他人及五項洗黑錢罪。另外今午有一宗新案件將與本案合併。辯方申請押後以向被告解釋新增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

1506 案件押後45分鐘
1540 廣播 1547 開庭

控方指控罪(5)將會是控罪(1)-(4)的交替控罪。控罪(6)-(10)是洗黑錢罪,其中控罪(9)-(10)是與D2一同被控。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預備轉介文件;得悉D2有保釋申請,控方立場不反對。

D2保釋條件如下:
。$200,000(二十萬)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連BNO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不少於三天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判刑

👥D1林(22), D2陳(23)🛑2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

📌求情陳詞
兩人律師分別呈上9及8封求情信及一些義工或學校證書,兩人感化報告顯示兩人在感化官前承認罪責,當天打算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當時不知道攜帶工具之嚴重性,而工具只作自用不打算給其他人,兩人從來沒有打算用作傷人,對事件有悔意,重犯機會不大。本案後兩人辭去本身喜愛的工作,判罪對兩人未來工作或專業發展有很大影響,兩人已經得到很大教訓。

求情完裁判官指兩人案情嚴重不會考慮勞教中心,只有監禁選項,2人之代表律師均表示沒有回應。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9個月❗️❗️
D2 即時監禁 9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兩人在審訊後定罪,均是初犯。D1之求情信顯示為人良善,純真,忠孝,願意分擔家中工作及照顧患病父親,事件發生後有深切反省,而魯莽行為令到家中各人擔心有歉意。D2在信中各人也是正面評價,多年來參與義務服務,在家庭學校或其他地方均樂意助人,願接受意見,事後有悔意,將來願意繼續為社會作貢獻。D2之工具雖然比D1少,但兩人之工具均可損毀財產及傷害他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和秩序,量刑均以10個月為起點,念在二人向感化官坦認犯案,給予扣減一個月刑期,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1/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1 督察21998梁新隆(音)
PW2 警員19779錢允中(音)
PW1作供完畢,PW2主問未完成。

本案將於明日094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唐(23) #20200701灣仔

🧷話說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唐手足一方就此入稟提請司法覆核,今日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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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理由:
申請方表示不是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只是認為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決定剔除陪審團而未有任何解釋,違反程序公義。

代表申請方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認為剔除陪審團只可在特殊情況下出現,例如有證據證明陪審團會受威脅、被恐嚇等情況出現,作出非理性的裁決。就如北愛爾蘭Diplock Court中的一些案例 [聽唔到係咩,大概係審一d北愛爾蘭共和軍成員嘅時候,有陪審員驚判有罪會有後果、亦有人同情被告人……作出不理性的裁決]。

另外,剔除陪審團前亦要充份解釋理由,如果律政司預計陪審團會因為同情被告人或其他理由而判他無罪,擔心作出某種不合律政司心意的裁決,並不代表司法公正會有實質受到損害的風險。

再者,移除陪審團會剝奪被告受《基本法》第86條中保障的「刑事訴訟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87條中「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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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律政司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付予律政司權利指示國安法案件沒有陪審團參與審訊,而《基本法》第63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答辯方認為律政司剔除陪審團屬刑事檢控程序的一部份,就如選擇檢控或撤控、傳召那些證人,律政司無責任交代理由,有關指示不應受干擾。除非律政司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否則在一般情況下亦沒有覆核空間。

終審法院在蔣麗莉 訴 律政司司長 [(2010) 13 HKCFAR 208] 案中,重申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案件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還是只由法官審訊,也裁定被告人並無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換句話說,《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並無削弱被告人的權利,因為有陪審團的審訊從來都不是香港人的基本權利。

另外,《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這項規定並沒有明訂或默示賦予被告人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基本法》第86條中只是註明維持舊有制度,並不代表完全不可改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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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繼續還柙,李運騰法官稍後會頒佈覆核結果。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1/5)
👤雷(29) #1118紅磡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
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PW2小隊指揮官 麥善涵 作供概要:
警員指看到有示威音鐵枝和磚頭,及聽到這些物品跌落地的聲音,但沒有擲中他及隊員。

警員指有4-6名隊員有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彈的裝備。當每一次發射時,每名隊員都會發射一顆彈。在22:00至23:00時有多次發射催淚彈以驅散民眾。警員同意當時有催淚煙氣味,但不知道會否令人辛苦,也不知道當時是否煙霧離漫。

警員認為該批示威者的目的是希望支援理大,他們的工作是阻止他們,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可以其他道路前往理大。他同意有其他熱心人士希望支援在理大被困的人,但他不會阻止這批人進入。

播放片段:(案發日的22:59:30時)
警員對當時民眾在做甚麼不知道,他相信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這批民眾。因為他站在小隊後排。

播放至22:59:38時。
警方當時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趕民眾,警員指這個過程涉及數秒。

播放至22:59:50時。
小隊警員開始向前衝。

播放至23:00:13時。
民眾開始後退。但警員不同意民眾開始離開。當時他與畫面顯示的距離相距幾十呎。但警員同意他看不到被告人跌倒及制服的過程。

播放至23:00:15時。
被告人被制服。民眾已離去甚遠,警員同意。警員的角色只是陪同被告人及拘捕警員到安全的地方。他對有警員對被告問「你嗰電話喺邊」,期後有人指被告人的電話跌在被制服的地方,以及有警員在找東西的事情沒有印象。
===============
PW1警員19058 (拘捕警員) 作供:
他當天需要在18:00起至行動完畢當值。當時他的任務是在漆咸道北及蕪湖街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進入理大。在21:00時,他與隊員收到指示到現場驅散示威者。他當時看到有暴徒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因此警方向示威者舉旗及作出警告。在驅散過程中,示威者曾一度退回蕪湖街,但曾再度衝出,這個過程重覆了數次。

在23:00時,有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當時警員是在地面一字排開的警員之一,與示威者距離有10至20米,而其他警員則在天橋戒備。警員指當時兩批警員皆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至橡膠子彈。他同意因光線暗淡,煙霧彌漫下看不到示威者的作為,但看到他們的路向。他亦同意當時相信在警員在驅散至再他們設立防線期間,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前線。

之後,警員看到有一人轉身逃跑時跌到,於是他上前控制該人,即被告人。但他亦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做了甚麼。在23:05時,他為被告人以後手鎖上膠手扣。而因為當時還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於是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天橋底後才進行搜身。

完成搜身後,他與PW2帶被告人等警車。但是由於多處路面皆被堵塞,所以一直沒有警車接載。直到01:30時,終於有輛旅遊巴US3724能接載被告人前往警署。

播放片段:

在22:58:11時:
片段顯示出有人持傘走出 警員指有機會是示威者,但不清楚實際自己站的位置與男人的距離。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在22:59:38至22:59:43時:
片段顯示出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而撤退。但警員不知道有沒有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在23:00:05時:
片段指示威者有慢慢散開,人群漸疏

在23:00:12 時
一批「英勇的警員」跑向示威者方向,但片段看不到被告人跌倒 。

在23:00:15時+截圖:
警員看不到自己,也看不到被告跌倒,因為鏡頭不能顯示。而截圖則是解像度低,或是被其他警員遮了自己。

在當天23:20至23:30時,警員為被告進行搜身並宣布拘捕。當時搜出了灰色防毒面具、口罩、索帶(警員認為是紮起路障) 、波子(警員認為是撒落在地上) ,但當時警員沒有就此有特別的想法(即攻擊性武器),於是聯絡總台派警車接載被告人,但由於到處都有堵路,於是一直未有警車到場。在03:08時,警員把被告及他的物品交予警員13686。

在23:20至23:30時,被告人有戴手䄂,但後來當被告人脫掉後,警員放在被告的背包。由在警車至到達警署期間,警員一直拿着被告背包及他的視野一直在被告身上。

警員對被告沒有電話一事沒有印象,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疑似在在找東西,警員指那些警員應是在掃蕩現場,即清理火頭或危險品。

警員指警員怕有刀片、釘等物品放在手䄂,故在為被告人搜身時幫他脫去手䄂(按:剛才不是這樣說?),當被問及如何為反身的被告脫手䄂,警員指是從虛位中脫出來。

當時警員是帶着開工手套,他同意手套可能已染污,但當時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因當時環境不允許這樣做。但即使回到警署,也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並交予警員13686。警員指出手䄂當時沒有電油味,但沒有拿去化驗。
=====================
案件會在明天 10:00 同庭續審。

有以下問題大家可以想想。
-油站是否長過法庭
-如何為一個被後手鎖上索帶的人脫掉手袖

(*)第一名證人的作供內容從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色差
相片P78(D5)(1)-(4)假人穿着A5衣物中,PW62不同意辯方指出褲和鞋均顯示為藍色,堅稱是黑色。PW62同意認得相片中衣物屬於A5,但否認稱相片中衣物為黑色是謊言,亦否認上述堅持純粹因知道相片P28(D5)(5)中衣物顯示為黑色,聲稱眼見為黑色。
比較相片P28(D5)(5)與P78(D5)(1),依然不同意P78(D5)(1)中衣物及鞋顯示為藍色。兩張相片投射器畫面截圖呈堂為PW62_D5_001。
辯方在盤問時展示予PW62的4張由書記列印假人相片呈堂為P78(D5)_PW62_D5_002(1)-(4)。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PW62_D5_002與控方早前呈堂的相片是否有色差,控辯雙方要向法庭書記Patrick了解列印過程。

- 休庭 -

休庭後 #郭棟明大律師 解釋證物P78的9個假人穿戴上9名被告人的證物,在法庭內法官席右邊由法庭書記協助拍攝,所有相片存檔在法庭電腦,因此正式證物P78存在法庭電腦內。控方以USB存取證物P78,在律政署列印2套相片予法官及控方,至於辯方列印本則由法庭書記從法庭列印,由於並非由同一列印機打印,因此兩套列印本或有顏色上差異。
#郭棟明大律師 聲稱並非批評或比對色差是否重要,但會觀察辯方盤問如何協助法庭評核證人證供,指出證人經法庭系統從螢光幕播放的影片指認被告人及描述其特徵,包括顏色,要求辯方以螢光幕顯示的P78相片盤問證人,又質疑辯方不只依賴列印本顯示的顏色,更將列印本投射並截圖在陳詞中使用,評擊辯方無法協助法庭處理顏色爭抝。

#陳仲衡法官 指證據價值比重考慮可由控方在覆問中提出要求法庭在電腦系統觀看P78,現階段由辯方決定盤問方法及方向。

辯方指出PW62在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圈出指稱A5的鞋並非黑色,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以列印本盤問,指要在螢光幕中觀看, #葉青菁大律師 不反對,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此課題延伸至證人對顏色判斷及證供可靠性和可信性,為法庭紀錄起見表明不同意 #郭棟明大律師 的質疑。PW62硬指截圖中鞋子為黑色。

PW62聲稱相片P28(D5)(5)中鞋子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鞋子顏色均為黑色,但指畫面「光暗」有不同。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有可能為啡色或深啡色,又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與相片中的鞋顏色差異可能基於色差,指是「光暗」差別。經 #陳仲衡法官 多次重問後,PW62終同意是色差引起顏色有所不同。

辯方指出距離、燈光、背景、攝影器材、播放器材均有機會令物品呈現的顏色有所分別,PW62稱「光暗」可能有影響,但黑色容易辨認,至於其他顏色則沒有資料。PW62聲稱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顏色,如黃、藍、紅可清楚辨認。

PW62不同意在片段中對顏色的描述未必反映事實,稱自己根據片段觀察描述。

🌟小總結:在PW62的小世界中無論如何都是黑色

📌相片與截圖不同
相片P28(D5)(5)中A5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指稱A5不同之處為(1)左手沒有防火手套、(2)沒有眼罩和防毒面具、(3)沒有背囊、(4)右手沒有持雨遮。不同之處PW62無法解釋,但自己仍可辨認出A5,沒有衝突。

截圖中裝備、雨遮、背囊在相片中沒有顯示 ,PW62不同意反之用截圖作基礎,與相片P28(D5)(5)對比會有衝突,認為在辨認上是相同,因自己不只靠裝備辨認,而是以整體作辨認,主要以外形及衣着,但又同意辨認包括裝備(之後反悔稱沒有同意)。不過又指辨認基礎有包括雨遮和背囊。

PW62不同意基於上述差別,無法肯定A5為片段中被指稱的A5。

📌PW62不同意
PW62不同意指稱A5的特徵在片段中並非清晰可見。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非片中可見的特徵,而純粹是在相片可見的特徵。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不準確。
PW62不同意用作辨認A5的相片P28及P29中特徵沒有獨特性,不足以辨認A5,稱辨認是所有特徵總合。

📌特徵獨特性
辯方指出相片P28(D5)(5)中,A5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韓式瀏海遮蓋前額的髮型,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可見,PW62稱不知道,但片中只有A5有此特徵。

PW62同意在調查期間觀看的所有片段,並不包含案發當日由1830至2030時在西區警署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所有地方。

- 休庭5分鐘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08完成向由三女二男組成陪審團作開案陳述

讀出警員8543關耀輝(音)在2019年6月19日錄取的書面供詞*C1*,其中有指2019年5月29日奉命到現場拍攝了32張照片。

1013 研訊主任預備讀出警員8543在2021年5月10日補錄供詞時留意到投影機有失靈情況,法庭現休庭5分鐘。

1025 書記職員們終於成功開著投影轉播系統,表現雀躍ヽ(*´∀`)

1030開庭,讀出警員8543的1頁補錄供詞*C1a*,因昨日被指出口供有錯誤,澄清輸入錯誤,正確日期:2019年6月15日。

1033 呈上警員8543所拍攝的32張現場照片為*C2*

1035 傳召證人警員25893蕭偉傑並讀出其於2020年7月14日錄取的2頁證人供詞*C3*
當日負責在現場描繪環境草圖及拍攝兩系列照片

1041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59張現場照片為*C4*

1043 呈上警員25893所拍攝的36張死者財物照片為*C5*,其中筆記本內容寫:「我對呢個香港已經心灰意冷//呢幾個月不斷尋思//都找不出答案和將來//今日我是個人意願//唯獨是政府促成」及一件黑tee印有「I am lost in HONG KONG」

1046 電腦繪製的現場環境草圖


1143 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答辯

張(6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__________

- 控方指被告同意簽2年保守行為換取同意案情。

案情:
6/9/2020 為九龍大遊行記念831事件,PW1(一名女警),PW2(一名警員),PW3(一名高級警長)當天在彌敦道巡邏。1516時警察在信和中心外設防線。期後8男12女被要求列隊接受截停搜查。期間被告嘗試越過封鎖線,PW1見她背囊疑似有尖物,於是將她截停搜查,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和列隊。被告情緒激動,拒絕出示身份證,PW1對她作出警告。1616時PW3要求被告合作否則會將其帶返警署。被告於是拿出身份證,但放在心口位置,PW1無法搜查。1619時PW1比兩個口頭警告,被告續大叫和對警員大聲講話,PW1遂拘捕被告並鎖上手扣,PW1在為被告鎖上手扣後便拿到她的身份證。PW4(一名偵緝警員)其後與被告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犯錯並對警員感抱歉,指自己只是因當時趕時間想盡快離去才作出如此行為。

裁判官裁定被告要以$20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律政司撤銷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此為後補11/5審訊詳情,非即時~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其中一名為飛虎隊(SDU)成員,需要申請匿名令。

辯方表示將會傳召該名SDU成員及另一位警員(兩位均是控方證人)作為辯方證人,唯辯方不會主動向法庭申請該SDU警員的匿名令,若控方主動申請亦不會作出反對。
______
1010休庭,以供控辯雙方商洽相關事宜

1120開庭
補充第2份同意事實:
10月31日晚上9時太子站有人群聚集,警方於楓樹街開始掃蕩,後於巴域街時一部警車於一米範圍外被投擲汽油彈
法官亦再次向被告確認同意以上事實

⏺️傳召 PW1基督徒警員 10887 鍾鑑明(音)

控方主問
PW1於2009年加入警隊,於晚上8時許乘坐警車(車隊第一架,共六架車)到達巴域街附近,當時被投擲汽油彈時車隊仍在行駛,在南昌街右轉入巴域街時,於石硤尾街及巴域街交界約30-40名黑衣人聚集時警車於巴域街逆線於石硤尾街追上黑衣人,當距離約10米時,PW1觀察到人群中有人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並於右前方約一米著地起火。

PW1於汽油彈起火後並無即時下車,當行駛一段距離時方下車追截黑衣人,PW1當時經過平台往天橋方向追截不果,後於石硤尾街及巴域街與其他隊員匯合(約聖方濟各英文小學附近),受沙展指示於附近搜尋與案件相關證物,並知悉當時有數名市民已被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PW1於小學近一部電單車位置找到一個黑色背包,當中包括一個V煞面具,兩支黑色噴漆、一個鎚仔、一個白色充電器及一個內有眼鏡的藍色眼鏡盒,並將以上證物轉交另一名女警。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PW1是否有參與追逐被告過程,惟由於未知被告於何處拘捕,故未能確認。於電單車位置只發現背包並無發現汽油彈,亦未得知誰人丟下上述黑色背包。附近的美柏樓案發時仍有圍板,當時未有安裝光管,PW1同意當時只有街燈但不記得光管是否已經安裝。PW1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將背包交予女警後再無見過證物。

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5561 X俊輝 (音)

控方主問
PW2於2012年加入警隊,作為特別任務小隊,身穿深藍色制服,有裝備頭盔、眼罩、耳筒、背心、警棍、胡椒噴劑。案發時乘坐警車(不清楚位置,約車隊中間)到現場,當時收到消息指一部警車被投擲汽油彈,下車時間約為2049,位置有街燈,能清楚看見前方約有一群黑色上衣及褲的人士向巴域街奔跑,PW2向前追截,並有表明警察身份喝令停止奔跑,當時已鎖定一名黑衣黑褲黑鞋黑黃色手套的男子,當跑到約於往後山樓梯處黃色圍欄附近,約10名人群向樓梯向上奔跑,並發現該名鎖定的男子已停下,手持配有粉紅色濾罐的防毒面具,證人指當時鎖定該名男子主要是因為黑黃色手套,當留意該名男子有意丟棄該防毒面具,故喝令該名男士不可丟棄,並以塑膠手扣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當時附近另外2-3名黑衣人亦已被捕,該路段末處已被鐵門鎖上封住,故相信其他人無法逃離現場。

PW2於鎖上手扣前已除下該名男士藍色背包,並後來於背包搜出一個已打結的膠袋,膠袋內一支樽蓋有布料,內有不明液體的綠色玻璃瓶,並相信為汽油彈。由於現場狹窄、人多混亂,不適合進一步搜證,聽從上級指示後左手拿著該玻璃瓶,右手穿著該背包並將該名男士帶往另一處較適合的地方搜證,背包內亦發現該名男士的個人物品,包括綠色及黑色的鴨舌帽各一頂,黑色印有波士頓塞爾特人衛衣一件、背包、以及iPhone一部,並於銀包搜出被告的身份證得知身份後,將該批個人物品置於該名男士的右手邊。庭上PW2亦確認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被捕樓梯位置並未有街燈,惟PW2指出雖然未能確認,但可以肯定當時是有足夠光線。

1309午休,1430復庭,屆時將繼續處理PW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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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王婆婆十幾日前被一隻藍絲追住致血壓飆升,之後被送往瑪麗醫院接受治療。醫療報告指王婆婆有Hypertension症狀 (高血壓?),希望發言時可以坐低 。

王婆婆稱會維持一貫公民抗命作風,唔答辯、唔自辯、唔求情、唔盤問證人,儘量保持緘默,希望法庭容許。

👨‍⚖️王官:保持緘默就唔需要法庭容許嘅,呢個係你嘅權力,無問題嘅,但控方就會繼續舉證……你選擇保持緘默就…保持緘默啦。另外法庭亦會批准你嘅申請,俾你係聆訊嘅時候坐低。

王婆婆稱「𥅈(laap3)過d文件但未睇哂。」王官聞言指被告需要在開審前了解控方指控及證據,法庭責任只是確保有時間同機會俾你了解控方證據同開審,當然你可以唔睇喇,呢個就係被告取態,法庭無其他嘢可以做。由上次聆訊起計已經超過1個半月,控罪是普通襲擊,案情簡單亦不涉及複雜文件,客觀上有足夠時間參閱所有文件。

王婆婆希望法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高等法院保安是否與警方勾結……王官指今日的刑事案件聆訊只處理被告是否曾作出控方指稱的行為,其他嘢請你透過其他渠道處理。

🟢 休庭,因王婆婆表示精神唔好,睇一兩頁就覺得攰。王官安排聽取答辯前由傳譯員讀文件俾王婆婆聽……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62

📌面容被遮蓋
PW62庭上在片段中指認的A7時,描述該人戴黑色頭盔、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同意頭盔有機會遮蓋大部分頭髮,深色眼罩會將雙眼及眼部周圍位置遮蓋,防毒面具會遮蓋口鼻及部分面部。

📌口供紙描述
觀看片段後曾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作出書面口供,PW62同意內容準確,如有錯漏會更正,口供紙附上列表,列出被捕人出現在影片的時段及特徵。
列表一「NOW新聞」在3個片段中,3次提及A7時,均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PW62指為當時所見。
列表二「RTHK」中1次指稱A7亦指「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

📌手套及鞋套
庭上觀看片段中,指稱的A7雙手沒有戴手套,穿着黑色長褲及黑色鞋,PW62稱鞋子全黑色沒有花紋,但無法看出鞋子質料或有否綁帶,不確定是否有鞋套。

📌行山杖
在庭上PW62從4段NOW新聞、2段RTHK及2段無線電視中指稱A7,其中一段片段中被指稱的A7手持行山杖,但再看見該人時沒有行山杖。

- 早休至1215 -

19:49:58(04:50:15.299)時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中,紅圈中右邊被指稱為A7,手持行山杖,但從其他影片中沒有見到該人如何獲得行山杖。數分鐘後的19:54:24(04:54:41.066)時截圖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A中,畫面中不見該人手持行山杖,但堅稱兩者為同一人。PW62承認沒有見到該人如何失去行山杖。

📌畫面模糊
PW62指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紅圈中左邊為A7,因該人戴黑色頭盔,頭盔有黃色帶,戴深色眼罩,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孭藍色背囊(按:該人正面向鏡頭)。PW62聲稱可見背囊側面,但同意畫面不見背囊肩帶。

PW62不同意片段光線不足,與被指稱人士有距離。PW62不同意所有片段中指稱的A7均非A7。

- 休庭10分鐘 -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調查本案中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片段(52)
片段(52) NTS16 M045在調查期間從未觀看,在庭上才首次觀看。片段只有9秒,由19:51:54至19:52:04,由1214時觀看至1217時,約3分鐘時間內指認A7及A11,指出他們的衣着裝備,並作出截圖。
PW62同意因鏡頭左右搖晃,在9秒的片段中拍攝到所謂A7及A11不超過3秒。
PW62聲稱雖然首次觀看片段,但因長時間觀看片段針對A7及A11,對二人特徵有概念,因此毫無困難地在片段中認出二人。
片段起首畫面已顯示所謂A7及A11,PW62稱從慢鏡、定格、重播、放大認出,不同意片段起首畫面就看見二人。

- 午飯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8紅磡
#審訊 [2/5]
👤雷(29)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
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上午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控辯雙方同意PW8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博士的三份報告以65b形式呈堂,不需出庭作供。

報告 (P31-P33,中文譯本為P31a-P33a) 內容主要提及處理證物及化驗過程,警方要求為檢驗波子上有沒有助燃劑殘留,檢驗結果為驗出波子(?)(按:不肯定被化驗的物品,聽不清楚)上有甲苯,是常用於稀釋油漆的有機溶劑。

控方案情完結。控方亦希望播放被告被捕後的現場片段,目的是顯示現場仍有人聚集及投擲汽油彈,如被告罪成,可反映有關罪責。法官指示控方只需截圖,在書面陳詞中提及就可以。

法官指需審視證人證供,明天早上十時同庭續審,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辯方意向:如表證成立,被告很大可能出庭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講述關於波子用途,但如果被告可以說清楚就不需傳召。辯方原本亦有一名專家證人,確定不需傳召,因為控方專家證人提供的資料很基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6 開庭
1207 播放兩段hk01片段
1209 播放兩段now新聞台報道片段
1211 播放on.cc片段
1212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1214由一名相信是在場人士上載至Instagram的片段將在相關證人作供時播放
1215 讀出專家證人供詞*C13*
1222 傳召證人政府化驗師施偉傑
1223 確認連附件共7頁的證人供詞 *C15*
1248 午休,研訊主任透露下午將會讀出由家屬供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上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控辯雙方未能達至共識,無承認事實,
傳召兩名控方證人PW1 警員13455(傷者) 和 PW2 警員13557(拘捕被告),講述事發和拘捕過程,作供定畢。

13:10 午飯休庭,14:30再訊,將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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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21 後補資料

10:18 傳召PW1 警員13455 趟X偉(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20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一隊,無特別任務,在凌晨時分落班,返屋企換衫跑,步去城門河跑,31/3 01:05在沙角邨銀鷗樓下面熱身,沿沙角邨經大涌橋底、沙燕橋底,01:10 到行人隧道,見到隧道入面有三個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着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口罩,三人拎住紙張企在隧道內的行人路,另一個黑衫黑褲,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男子,企在隧道內的單車徑,當時男子拎住罐裝深色物體,面向牆壁噴咗黑色字句,行人路貼滿文宣海報,經過時四個人停晒手無動作,只係望住我,去到隧道出邊,城門河行人路,再觀察,當時位置距離隧道約10米,見到四個人聚在行人路,其中一男子攞起油掃,掃向行人路牆壁,另外三男子貼文宣,然後四人走到單車徑牆壁,一男子攞起地上深色鐵罐,在隧道口的牆上噴上「抗疫不忘抗爭」,跟住有一男聲講「走啦」,四個男人蒼茫執起地上嘅嘢,三個人跑出隧道,沿城門河向第一城方向逃跑走,最尾一個男子當時右手拎住半透明藍色膠樽,內有白色液體,左手拎住印有花紋嘅環保袋,沿城門河往大圍方向跑走,同嗰個人講,警察,企喺度咪走,佢將右手拎住嘅藍色樽掉落地,向大圍方向跑,追咗約15米,去到近燈柱DE0399,用手將男子拉住,叫唔好再走,男子不斷將我推開,一邊講唔好拉我,糾纏間推咗我落地,而我唔放手,拉埋男子落地,佢背向地面向天,我在上面壓住佢,叫男子唔好再郁,取電話報案,佢見到我攞電話,用腳踢左三吓,講唔好再踢,再踢我使用武力,壓住男子大叫有無人幫手,之後糾纏左約半分鐘,有兩個軍裝一個便衣聽到叫聲過嚟幫手,處理警長8923,警員19007,便衣13557,扶起PW1,發現右手手背、手踭、右腳膝頭擦損流血,個肚好痛,有軍裝人員看守男子,向便衣講述案情經過,帶便裝警員去事發位置,指出被刑事毁壞嘅地方,交俾佢哋處理,PW1留在現場等候救護車去威爾斯,02:23到急症室。

當時企在距離隧道口約10米,有人話走,四個人擦身而過,追其中一個人,佢有跑過我身邊,我大叫警察咪走,距離大約一米多啲好近,佢即刻掉咗右手嘅膠樽逃跑,又開始追到捉住,追咗大約15米,一條大直路,嗰時無其他人,所追嘅人係四名男子其中一個,唔知係邊一個,因為得一個人,能力有限,只可以追一個。

該男子當時着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長褲,戴3M手套,今日唔係好認得佢,被捕時有戴住口罩,制服佢出地時都係戴口罩,無除過口罩,交俾其他警員都無見過除口罩,01:15交畀13557。

控方呈上拍攝行人隧道的相片給證人辨認,證明有文宣和噴字「五大訴求 決一不可」「抗疫不忘抗爭」,和PW1在威爾斯醫院影嘅相片,顯示被被告踢嘅位置,但無明顯傷勢。

📍辯方盤問
在2020年3月31日03:30,在威爾斯醫院回第一份口供,有六頁紙,事後補錄記事冊,口供在前記事冊在後,口供紙無講述男子戴3M手套。

呈上證人的醫生報告,02:23到急症室,醫生無寫腹部受傷,只係寫右手受傷、和肌肉骨骼傷勢,一日病假,證人話有同醫生講,但唔知點解無寫;醫生仲有兩份報告,第一份Medical examination form寫有關受傷狀況,有寫擦傷無講觸痛,另一份表格係警務處嘅檢查報告,有寫右手踭、右手掌、和右膝頭,無寫肚。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情況(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被你制服嘅男子從來無掙扎(唔同意),無踢肚(唔同意),擦傷主要在右邊身,因為你用左邊膝頭壓住被告腹部(唔同意),指出右手叉住被告條頸,左手壓佢落地,男子有叫唞唔到氣(唔同意),在制服期間的任何階段,無表明係警察(唔同意),DE0399近NS23,

在NS23隧道見唔到噴牆(唔同意),你跑步到沙燕橋,失驚無神推低被告(唔同意),當時被告在城門河行人路散步,手持3M手套(唔同意),在瀝源橋附近有另一行人隧道NS24,事發時經過, 見到有人想貼文宣(唔同意),佢哋無貼就走咗(唔同意),跑出NS24在瀝源橋中間位,唔知向邊邊跑,就向右跑,因現場無其他人,見到被告着黑衫,跑左300米之後制服佢(唔同意),制服佢之後作到佢同NS23有關(唔同意),NS24本來無文宣無噴字,只係有人想貼文宣,你係後來知道NS23有文宣有噴字,但從來無見過(唔同意),所講嘅全部都係大話(唔同意)。

12:20 顯示被告嘅醫療報告寫住C5-C7有疼痛,係新創傷患。

呈上辯方相簿D9(1-7):#1 銀鷗樓入隧道,#2 隧道內貌,#3 DE0400燈柱,#4 在燈柱附近望入隧道,#5 隧道內欄杆的缺口位,#6 另一隧道,#7 在沙燕橋望向NS23

PW1繼續供稱,四個男子徘徊在缺口位,好近出口,證人距離出口約10米,企在行人路徘徊,唔近DE0400但對正NS23出口,有人嗌走啦,四人走向PW1,向左邊大圍走嘅男子就係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藍色樽,後來掉咗落城門河,無睇個樽,唔知掉去邊,無同現場警員講,唔知佢哋有無處理,唔覺向左走嘅男子有油白色油上牆,但佢有帶手套,一直都記得,只係口供紙寫漏咗,不確定油油嘅男子有無帶手套,唔確定噴字嘅男子有無帶手套。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根本無目擊,係你作出嚟嘅(唔同意)。制服是男子冇講過唔好拉我(唔同意)。嗌唔好差頸唞唔到氣(唔同意)。唔大聲叫途人幫手(唔同意)。嘗試攞手機報警被踢冇發生過(唔同意)。冇大聲對話(唔同意)。冇三個男子離開NS23跑向第一城(唔同意)

12:51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3557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11日01:13時,在大涌橋路聽到有人大叫,01:15去到沙燕橋底了解,見到13455正在制服被告,證人在庭上認出被告,當時見到制服緊係用身體上身壓住被告,有上前協助,被告穿深色外套、白色衫、深色褲,左手揸住環保袋,內有文宣,一個油漆掃,證人確認證物油掃,和文宣的相片,PW2拘捕被告,罪名刑事毁壞、襲警,有警誡,佢無嘢講。

13:05 📍辯方盤問
PW2話睇唔到PW1 有用左膝壓住被告,因為PW1背向PW2,睇唔到身體各部份,同意分唔到邊個叫,唔同意被告無帶手套,佢左手係攞住環保袋,第27號相中所有嘢文宣都係在環保袋內,係有重量,但又唔同意攞住跑唔方便,相中一個油掃有白色油嘅痕跡,證人在相中畫出白色油嘅位置。

13:11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片段(52)中A7眼罩
上週 指出 所謂A7及A11的衣着裝備,PW62所有辨認出的特徵已交代。當時沒有提及A7眼罩,因沒有看見所謂A7有戴眼罩,但現在再看截圖認為眼部位置呈黑色,更正其供詞。

📌片段(52)中A7頸巾和行山杖
頸巾和行山杖現在觀看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和片段(52)仍然看不見,但三番四次稱因看不見A7左邊,因此無法確定有否持行山杖。

📌片段(52)中A7手袖
主問時指A7身穿黑色上衣,但沒有提及長袖或短袖,亦沒有提及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現指上衣和衣袖皆為黑色,但不知是長袖上衣或手袖。

📌片段(52)中A7鞋子
PW62同意在截圖時揀選片段中最清晰畫面,不同意在截圖中無法辨認所謂A7的衣着裝備,又不同意指稱A7的黑色鞋難以辨認,堅持着地位置鞋子為黑色。

📌獨特性
PW62稱黑色頭盔、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為「特徵」,同意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但指外形、衣着、裝備一起為獨一無二。

🌟PW62現稱無法看見指稱的A7有沒有防毒面具,拒絕 #傅昶生大律師 邀請再次觀看影片,但 主問時 指「睇到佢部分戴防毒面具」,PW62又賴片段中可見,但截圖看不見。

📌被捕後沒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
PW62知道與A7相關的相片中沒有頭盔或防毒面具,因A7被捕時沒有被檢取頭盔和防毒面具,與片段中指稱的A7不同。至於剛才更正指稱的A7有戴眼罩,但A7相關的相片中同樣沒有眼罩。PW62又再次指沒有衝突,因在被捕前可添加或棄置裝備。

PW62指自己以外形、衣着、背囊認出所謂A7,但該人在片中佩戴如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相片冊中沒有的裝備,在不同片段中裝備相同,因此指出相片冊沒有的裝備。

PW62同意從片段(52)認出所謂A7是要依賴早前觀看的新聞片段,但不同意單純觀看片段(52)無法認出A7。又講自己看過800小時對A7有認識及概念之類之類,不贅啦。

📌片段(52)中A7背囊
PW62聲稱截圖中左邊近腰間至近臂部藍色隆起的位置為背囊,可見背囊形狀,認出所謂A7孭背囊的「意識形態」,即「孭住一個背囊喺背脊見到佢係一個背囊」(按:哈哈哈哈)
PW62指自己可見其側面背部一半。

- 午休至1545 -

PW62承認無法看見背囊的牌子或拉鍊,款式為普通背囊款式,顏色為淺藍色,沒有任何特徵,但又再次話加起來可辨認為A7。

📌獨一無二
頭盔、防毒面具、眼罩、背囊皆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PW62被捕前後裝備不同,指對PW62不公,要教 #傅昶生大律師 如何「正確」問問題。#郭棟明大律師 投訴作為控方無法暫停辯方問題,要求 #陳仲衡法官 出手。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用「認知」有何影響,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認知」一詞包含其800小時觀看影片,但可遷就 #郭棟明大律師 理解。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亦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甚至無法說出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繼續狡辯稱雖然上述所有物品皆沒有特徵,但可從外形衣着組合指出該人獨一無二,必然是A7。並以電話號碼比喻數字本身沒有獨特性,但組合為獨一無二, #傅昶生大律師 直言其比喻不倫。
而即使相片中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眼罩,但因有上述裝備而認出A7。

PW62不同意片段清晰度奇低,無法辨認A7及A11。

📌片段(52)中A7外型
PW62指從外型認出A7,但又指所謂A7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與A7相同。「一個唔係特別高、特別矮、特別肥嘅人你知唔知全香港有幾多呀?」,PW62不知道,但稱從此「不特別」的外型指認A7。

📌片段(52)中A11外型
PW62指截圖中所謂A11以女子身材同樣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PW62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辨認所謂A11為女子,剛才聲稱「以女子身材」,PW62稱如「以男子身材」便不同意身材非特別。

📌片段(52)中A11襪
以白色手袖比較,可見該人露出小腿部分,不同意露出白色襪。

📌片段(52)中A11鞋子
PW62堅持鞋子為黑色而非深色,且是平底鞋。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圖案,至於「透明面罩」則有反光狀似面罩。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A4 溫(20)

A3因 #0609金鐘 的案件於1月13日被判20星期監禁‼️(已服判完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因控辯正商討D4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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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原本想將兩案合拼,但因被告答辯意向,不再申請。

答辯意向:認罪‼️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 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辯方希望判刑可轉介回少年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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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A2亦仍處理法援問題中(?),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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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辯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成。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聽取結案陳詞,7天前需向法庭存入書面陳詞,期間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保釋條件有更新,詳情如下:
1. 保釋金$3,000
2. 宵禁 22:00 - 07: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了到禁足範圍勘察 (需24小時前知會警方)、轉乘交通工具、與律師團隊會面外,其餘時間需遵守禁足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A8:*14歲手足(案發13歲)(曾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投訴😡
https://teleg.eu/ProtestTooHK/286
https://bit.ly/2BJVy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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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將安排與同案其他被告一起審訊。代表律師表示因沒有期,不再代表被告,法律援助處會安排另一位大律師接手。
審前覆核訂於2022年8月1日0930處理,審訊日期為2022年9月5日至10月22日,共35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2/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5 開庭

1508 梁手足家屬三人均有2019年8月29日早上出境記錄,之後截至2021年4月18日亦沒有入境香港記錄

1512 三人在2021年4月18至5月4日,並無任何出入境紀錄

1517 「2021年2月25日,某律師行向研訊主任表示沒有收到指示,就此案件代表梁凌杰家人。」

1523 現讀出梁妹妹口供,指兄妹關係一直很好、很融洽。據她所知梁沒有情緒或欠債問題。妹妹接到警方電話,便立即趕到律敦治醫院,到達後得知兄長心臟停頓搶救後宣告不治,現場檢獲遺書及交代了身後事。在兄長離世前並不知道哥哥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32 現讀出梁媽媽口供,梁凌杰與父母姐妹關係一直相處融洽。沒有提及過任何不愉快或尋死念頭,亦沒有情緒問題或欠債問題。當晚收到電話指「...你個仔而家情緒好激動,方唔方便黎律敦治醫院」大約一時左右到達醫院,醫生簡述情況後感到十分傷心。看到遺體後等大家心情稍為平復後才於凌晨四五時回到元朗家中。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

1540 現讀出梁爸爸口供,爸爸與兒子關係一直都十分良好,之前有事大家都要工作未能面對面溝通,但也一直以電話聯絡或假期時一起飲茶。他之前並沒有提及不開心或尋死念頭。當晚原在家休息,突然收到太太電話,便一同到律敦治醫院。得悉兒子不治後身體感到不適。在兒子離世前並不知道其購買了一份人壽。

有關背景資料大概如上。

1547是日研訊完畢,明早09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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