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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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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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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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0荃灣
🕝14:30

馮(18)

修訂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00章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罪成🔴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入境條例(17c(2,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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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二的中英版本控罪條文加上判罰描述,即是文件字眼上的修改。
在修訂控罪後,控方不要求重召證人,被告就兩項控罪亦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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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控方傳召2名證人皆是警員。
PW1警員19253是負責拘捕被告時的警員。
PW2是高級督察洪偽敬(同音)。

他們作供時,講述事發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周遭環境。那時是社會運動熱次時期。
1625時在荃灣大河道天橋外,案發時年為17歲的被告,被軍裝警員截停並搜查背包,搜出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是暴力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和工具。當時 被告亦未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不爭議上述證供。
爭議點:背包不屬於被告,被告是拿起背包時誤取他人背包,直至被警員截查時才知並非屬於自己,亦不知背包裏的物品。
至於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告指銀包前一天遺留在叔叔家中,指稍後約好叔叔在附近交還,可是在路途遇上警民衝突,未能會合叔叔。

另一個爭議點:有沒有誤取他人背包,如果誤取是真的,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會使用物品的意圖。
如沒帶身份證是真的,被告亦沒合理辯解。

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作供可信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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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PW2是指揮官,1300時進行白浪者行動,是由2019年六月開始防止暴力衝突的行動。當日是星期日,多區有遍地開花的示威活動
荃灣執。
PW2於1300時開始當值,多次出勤。1400時到西洋角道協助衝鋒 隊,處理刑事損壞案件。1500時於荃灣大會堂與荃新天地處理另一宗社運案件。
隊員送2名被捕人士上車時,在天橋上的人叫囂,扔磚,令警車凹陷。
1600時在荃新天地和大會堂當值。
荃新天地100米附近,整條沙咀道 都被設置雜物,造成路障,對出天橋有示威者吶喊和拋磚到馬路上。

PW1指事發時,有三隊衝鋒隊在場。1530時在港鐵站外天橋收到通知,較早有前大型示威及破壞
,為防止天橋的人聚集與拋雜物阻路,所以到達現場。
1625時在天橋看到被告在前方十米迎面而來,被告看到PW1後突然轉身。PW1認為被告形跡可疑,所以上前追截。在被告面前搜出證物p2-8。被告在調查下保持緘默。PW1相信被告是早前參與示威活動的人,意圖用打火槍傷害別人,所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企圖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由於被告稱沒有帶身份證,所以亦用未能出示身份的罪名拘捕。
PW1見被告東張西望,看似想逃走,於是在得到上司同意後,為被告索上膠手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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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被告現在是18歲學生,與親戚同住,被告每星期日會與家人見面一次,事發當天約了家人到太子吃飯。
1430時在家出發到荃灣地鐵站,想拿八達通入閘時,才發現銀包 不見了,稍後約了去叔叔家吃飯,銀包裏有身份證,八達通。由於被告珍惜與家人見面機會,又不想遲到,所以沒有立刻到叔叔家取回。
被告購買單程證,當時背着背包,內有一件風褸,一瓶水,於午膳時放了一本厚書入內。
1330時獨自返回荃灣,知道叔叔去荃灣廣場會合一名親戚,所以沿荃灣鐵路站出口天橋,步去荃灣廣場,在荃新天地遇到警民衝突,所以停下腳,向欄杆觀看,把背包放在地上。
被告致電叔叔,指有少少亂,叔叔叫被告盡快回家。被告掛線後,見警方推進,愈來愈接近,現場變得擠迫,身邊的人亦離開 ,現場混亂,被告在地上拾起背包後離開。
在地皇廣場外,有防暴警及一些人,被告認為有衝突,所以調頭走打算歸家。其後被警員截查,此刻才發現背包不是屬於他,被告有告訴警員指背包不屬於他,但現場嘈吵,不知警員有沒有聽到。警員有要求出示身份,被告回應喺阿叔度,阿叔喺附近,但警員不理,並把被告帶回警署。被告沒再解釋,因想索取法律意見,在現場亦沒解釋。
被告指自己不時會誤取物品,例如同學的筆袋書包,事發時誤取的背包與自己本來的背包顏色與款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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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沒看見地面情況 。
被告的供詞不合情理。
被告行走時遇到警民衝突,所以停下來觀察何事,背包放在地上,因為附近也很多人把背包放地上,被告不想混亂,所以把背包放到腳前,可知是駐足觀看。
背包的外型,體積,重量相若,即使在現場混亂,身邊的人離開也好,被告是把背包放在腳前特定 位置,以免他人拿錯。
但他人的背包是放在被告腳前,如當時在腳前的背包被取走,被告必然會發現在特定位置的背包不見了 ,但被告指沒有為意有人誤取。

他發現被誤取背包後,即使對PW1指背包不屬於他,PW1不理會 ,當時被告不知PW1有沒有聽 到,因現場嘈吵,被告說話的聲浪又不大。看到PW1沒理會,被告也沒再說。
但法庭認為,即使被告聲量不大,亦足以令PW1聽到。因為PW1在盤問下,指被告未能出示身份證,當時有問被告名,身份證號碼,被告有回答,其後PW1致電署確認。既然PW1能聽到這些資料,為何聽不到被告指背包不屬於他。PW1在現場有調查被告物品,有問到用途,當然必然會留意被問者的回應,又何會聽不到其他回應?

被告在搜查與調查後,才發現背包不屬於他,指PW1不理,相信是PW1沒有聽,但被告不再嘗試解 釋,如想PW1確實聽到,其實只要再說一遍就可,但被告任由PW1誤會。

當時有暴力衝突,有人叫喊,向警車拋磚及作出不同刑事損壞的行為。
PW1去巡邏,防止暴動發生。被告背著證物p1背包,內有證物p2-8,一看到PW1就轉身逃跑。
被告行使基本權,沒任何回應,在PW1要求出示身份證後,被告指沒有帶。
法庭相信p2-8是屬被告,被告亦知上述物品在p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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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證供🔎
案發日期是大三罷前一天,是社會運動高峰期,常有衝突發生。
現場秩序混亂,有人拋雜物出馬 路,作出刑事損壞行為,從行人天橋扔磚,令到警車凹陷,向地面正進行掃蕩的警員叫囂。
被告在現場帶了火槍等工具,也管有一堆保護裝備,與一般示威者裝備相同,相信是帶同物品與同道中人一起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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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出示身份證📰
如果被告的辯解是真,亦不是入境條例中的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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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法庭全盤否認被告證供,
🔴全部罪名成立🔴

被告沒案底,下一次求情主要圍繞家庭背景。
關於未能出示身份證的控罪,辯方指被告是初犯,是學生,收入不多。在警員調查下,無掩蓋事實,沒有拒絕提供身份證號碼,有提供真名真身份證號碼給警員核實。辯方希望以數百元作罰款。

證物p1-8充公,p11(2張地圖)由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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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一直頭垂垂🥺離開時亦沒有回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時使用的15944證人口供呈堂為MFI_PW62_D24_004。

覆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控方覆問PW62逐字稿

📌撮要
盤問時指800小時觀看影片期間所製作的撮要(gist),即貼在8至9個Word檔案上指認被告人畫面的截圖,只有截圖沒有任何文字。Word檔案以片段命名。撮要中5個Word檔案中的截圖製作成口供附件,其餘3至4個檔案為被捕時的截圖,在製作口供附件時沒有使用。口供附件沒有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

🌟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要重問PW62在盤問時已詳細描述過的證供,但完全沒有被阻止

📌15944口供
確認控方展示15944的口供附件為15944口供第3段相關截圖。15944的口供附件呈堂為MFI_PW62_D24_005。

📌記事冊
1015時有關記事冊上前本案及赴湯杜火案的相關紀錄「follow up assist HKIRN19000292 for (赴湯杜火案) and (本案) 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由於已抄寫,毋須呈堂。

PW62作供完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不作供期間在PW62面前有紙張抄寫筆記,希望留下讓控辯雙方參考。

- 午休及睇紙仔 -

傳召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案發當日為警署警長

📌值日官
當日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任值日官,在7月29日0001時由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PW13)接過值日官職責。值日官職責包括接見被捕人,並作簡單登記,包括被捕人個人資料、傷勢、投訴、被捕的時間、日期、地點、拘捕警員、證物,而且要處理被捕人飲食和上廁所等。

📌證物
負責拘捕的警員會展示證物,PW63稱相關被捕人會在旁觀看。

📌接見A10
接見過程需在流水簿Occurrence Book作即時記錄。PW63看過OB後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120至0125時接見過A10,拘捕警員為14537,當時14537展示2包黑色索帶,PW63指A10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接見A11
其後在0130至0138時接見A11,拘捕警員為5869,當時5869展示證物包括1束白色索帶、3隻手套、1支黑色噴漆,PW63指A11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63

📝A10A12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索帶
0120接見的A10時紀錄上的2包索帶,PW63不知道當時有沒有開封或索帶數目,亦沒有相關紀錄。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3

📝A1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展示證物
主問時指5869展示物品時A11沒有作任何投訴,PW63同意當時共展示9樣物品,除上述3樣物品外,亦有黑色頭盔、黑色面巾、白色手提電話、一對白色手袖、3M口罩、藍色背囊。上述9樣物品是5869從一個大膠袋內取出。

📌俾人打傷隻腳
在一張大檯上展示上述9樣物品後,A11表示被捕時「俾人打傷隻腳」,PW63指沒有,但OB上有記錄其傷勢「左腳擦傷」,PW63稱A11只是指左腳受傷。PW63聲稱問A11為何受傷時A11不太合作,沒有回覆,所以沒有紀錄。PW63指沒有紀錄A11拒絕回答。
PW63聲稱由2019年7月29日至今記得每一個被捕人反應相同,全部被捕人若有受傷都有展示傷勢,全部沒有回答,對所有問題都沒有回答,包括A11。
PW63指作為警員不認為有必要應寫在OB上。
A11指被捕時被打,但PW63故意不寫在OB上,PW63不同意。
PW63指印象上A11被帶到自己面前是雙手已被解開,但不肯定。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63

📝A2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依稀印象
OB第44頁2019年7月29日0543時有關A21的紀錄包括其傷勢,PW63指自己有檢查其相關傷勢,包括「雙手、頸、背痛、右膝擦損(已睇醫生)」。
PW63同意剛才指每個被捕人都不合作是依稀印象,對每一位被捕人沒有獨立記憶,稱絕大部份但不是每一個,無法肯定是哪人。

PW63作供完畢

🌟本案原訂在本週五處理A17,但由於本案需延期數天,控辯雙方同意留待審訊完結後再處理

☹️控方仍會傳召共4個證人☹️

🌟其後會處理有關PW63交替程序的特別事項及紋身

案件押後至週四0930同庭續審
💛佛誕平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1/10]

~此為5月18日的審訊補回內容~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9個月
A4:鄭(39), A5:郭(18)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5承認控罪一至四,A1承認控罪五‼️

🌟#林偉權法官 的法庭文件書寫小教室🌟
就著A5的控罪陳述書,林官著眼於文件上的字眼及句子,耐心地去指導控方應該如何書寫文件及用字。林官表示正因為被告承認控罪,為了公道起見,理應更嚴謹及仔細。就著控罪一,林官指出參與暴動罪有層次之分,例如有:策劃者>聽從指揮的人>動手實行的人>有意參與但無作出行動的人。若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做了什麼,但顯示其當時身處現場、有意及被動地參與暴動的話,那麼便需要釐清被告現時所承認的指控詳情。就著控罪二,控方亦需要釐清控罪所指的「非法用途」是為何用途。

經控方修訂案情後,A5仍需時考慮會否同意修訂案情。林官語~~~重心長地向A5解釋,面對聆訊時,律師、家人等會有意見,但畢竟A5是一名成年人,需要自己決定,意見亦只是意見而已。

--------------------------

控方將會傳召6名證人,播出3段影片,時長分別為7分鐘、6分鐘及30多分鐘。

🌟林官再次說教,控方理應清楚影片來源,其開始及結束時間。「三十幾分鐘」要準確講清楚是幾多,相片亦要清楚加上指示輔助說明,但強調標示並不會一併成為呈堂證據。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除A3外,眾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64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在案發當晚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處理大型拘捕案件,直至今天仍為負責本案,PW64亦在當中。

📌調查報告
PW64作為調查員職責包括參與調查及作因調查引起的紀錄,即填寫調查報告。

呈上第1、3、4頁予法庭。

PW64確認25頁調查報告原為電腦紀錄,作出調查後,會將調查工作及結果定期輸入電腦,PW64指調查報告並非每日有內容可輸入,只是定時將有關紀錄輸入。在有需要時會將調查報告列印出來成為現時的調查報告,本紀錄由2019年7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的調查及結果。

部分調查並非由PW64個人作出,有關警員作出該部分調查後會向PW64簡單匯報,PW64便會將相關部分輸入電腦。

📌有適當措施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干擾該電腦
PW64同意電腦是用於警方儲存、處理、檢索(retrieve)資料,調查報告是複製或來自上述儲存、處理、檢索的資料,PW64指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存放在警署辦公室內,一般人無法隨便進入該辦公室,PW64指電腦需要用密碼登入,但不知道是否特定密碼登入,PW64知道密碼但不能代表重案組3A隊回答。PW64稱期間沒有留意內容受未經授權更改。

列印調查報告後,PW64同意檢查過內容與自己輸入資料相同。被問及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是否運作正常,PW64語帶諷刺地反駁「我唔係電腦專家呀」,只知道可以開機,不記得是否曾無法運作,但同意印象中沒有需要修理。

參考《證據條例》 22A條 (2)

🌟PW64每條問題都非常小心謹慎地答「不明白」

2019年8月2日1100時紀錄一個訓示,PW64指訓示當時自己並不在場。內容提及一名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探員4905。

💀4905在本案開審前不久 死 亡

同日1730時紀錄為PW64輸入,資料為4905告知PW64。
1100時紀錄亦提及另一探員14502,PW64認識14502。PW64稱已死亡的4905向其匯報調查結果時14502不在場。

PW64在事後有就4905在8月2日的調查作跟進,但指大部分是4905跟進。PW64觀看調查報告後,指申請搜查令要求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4905要求自己負責,但發出信件要求店舖提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到店舖索取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並非PW64負責。

第1、3、4頁的調查報告呈當為D1-4。

呈堂基礎參考《證據條例》 22條

📌街道圖P61B
街道圖P61B的製作PW64指自己沒有參與。

📌被捕人被送院
PW64同意接手調查時已知道案發當晚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有人被捕,但迴避是否知道警員及其中24名被捕人有肢體接觸。PW64在7月28日至8月2日期間已知道其中有被捕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 參考資料 💀

💀 反黑組偵緝警員4905 許銳亮 生前事蹟
https://www.inmediahk.net/社運/【反東北示威者索償】警方大狀:周諾恆情緒來自其腦瘤-非警方暴力造成

💀 休班男警伏屍警察總部辦公室

- 休庭10分鐘讓辯方大律師查閱資料正本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4

📌調查報告
由PW64撰寫的調查報告由2019年7月28日開始,即PW64接手處理本案時候,調查報告在2021年2月3日結束,報告涵蓋本案調查工作,包括PW64本人及其他警員進行的調查工作,例如某警員向另一警員錄取口供。

PW64同意由其他警員接收資料亦會記錄在調查報告。PW64同意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間,在記事冊亦有紀錄出勤。

📌 陳超勁 的錄影片段撮要
PW64同意其職責包括應控方要求提取資料以披露予辯方。在約2021年4月26日辯方律師有向其查問是否管有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處理過的錄影片段撮要(video gist),當時PW64曾檢查過其紀錄,但否認有檢查過調查報告。PW64同意調查報告及其2020年3月至5月間記事冊上,沒有任何紀錄關於17534提交任何資料或紀錄,包括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1)
(按:明明自己喺休庭期間大大聲公開問9637,依家又話有「privilege」,咁驚下次問細聲啲囉)

PW64同意當時表示從沒有從17534獲得任何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聲稱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

17534進行的其他工作,如派發證人傳票、到政府化驗所索取口供,有在調查報告上記錄,但17534將Word檔案交予PW64便沒有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2),但咬文嚼字都無法扭轉無紀錄的事實

- 早休至1200 -

PW64稱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知道17534負責觀看新聞片段,但聲稱不知道Word檔案內資料與本案蒐證相關(PW64唔識「蒐」字)。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3),繼續斟酌字眼

📌認為不重要
PW64可見截圖為本案被捕後截圖,但「部分認同」截圖與本案相關,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辯方指出PW64職責為將調查工作妥當紀錄及保存,PW64指自己可以決定截圖與早前文件中附件截圖相同而毋須重複保存。

📌沒有接收紀錄
PW64不同意職責亦包括接收資料後作紀錄。
PW64知道審訊中有未被使用材料。辯方指出即使PW64認為沒有用但與本案蒐證相關資料有責任保留,以履行控方披露責任,PW64繼續狡辯指影片已披露。
檔案中涉及被告人情況,但PW64從來沒有在調查報告或記事冊作紀錄,亦沒有任何其他紀錄。

📌直接刪除
PW64認為不需要保存該些Word檔案,將該些擋案直接刪除,而刪除本案未被使用材料的行為亦沒有作任何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4),不贅,連 #陳仲衡法官 都不反對辯方問題

📌清空USB
17534透過小隊USB將文件交予PW64,該USB不在庭上,PW64稱無法辨認出是哪一隻USB。而該USB在去年已清空內容並交出予其他警員使用。

📌沒有錄取口供
在被要求離開法庭時,PW64指自己不能揣摩 17534製作的截圖是否辯方關注點,同意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時自己在庭內,同意被要求離開法庭後又沒有錄取口供解釋截圖去向。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5),今次反對個「又」字

📌為17534開脫
辯方指出聲稱從17534手上取得截圖及聲稱刪除USB內容為PW64庭上虛構,因在庭上聽到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才為17534開脫。PW64不同意。

📌予盾
辯方指出17534出庭作供前,PW64在庭內向辯方律師表示從未由17534獲取撮要截圖,PW64不同意,指「我冇講過呢件事喎」。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6),反對「即係」

較早前指「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其後又指「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現指不知道Word檔案為其初步撮要截圖,又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USB交給自己。

🌟PW64對任何問題都表示不明白, #陳仲衡法官 解釋一輪後PW64依然不解,理解力堪虞

PW64作為調查警員,另一警員將調查紀錄資料交予PW64,PW64又曾開啟,知道資料與本案相關,但堅稱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資料交給自己,因17534沒有交代內容。

📌說謊或失職?
收取資料沒有作出紀錄,並刪除資料,刪除資料亦沒有作出紀錄,PW64不同意自己說謊或失職。

- 午飯至1430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曾,梁,連,楊 (21-5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違反限聚令,分四張傳票)

速報:
D2, D3 & D4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無條件釋放,D4提出訟費申請,控方要攞指示...

上午審訊
下午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8中環 #審訊 [1/2]

👤梁(65)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認罪‼️

求情後補...

押後至明天(5月21日)9:30 判刑,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208灣仔 #申請保釋

許(24) 🛑已還押23日

辯方法律代表:#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控罪:串謀蓄意傷人罪
被指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另外十一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摘自蘋果日報)

申請結果:‼️保釋被拒‼️

案件將於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下午審訊

D1 曾(霸氣哥), D2 梁, D3 連, D4 楊 (21-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違反限聚令,分四張傳票)

D2, D3 & D4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無條件釋放,D4提出訟費申請,法庭批准

D1的審訊繼續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小隊指揮官

傳召PW2 WPC 11503 林錦鶯(音),觀察被告和向佢發出傳票

因應減少左被告和證人,預計審訊今日完成

13:10 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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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在2020年3月19日頒布,規定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7日,不得多於四人聚集。
2. 在2020年5月1日,女警員17503向被告發出599G罰款傳票
3. 女警員劃咗一幅草圖P1
4. 警方拍攝嘅片段,燒錄成為光碟P2,4張截圖P3(1~4)
5. 被告無定罪紀錄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當日任PTU F連第3小隊副指揮官,穿防暴裝當值,總區指示到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大概中午到達,有超過一約在19:00時,總督察指示,由連城廣場四樓去新城市廣場四樓,進行掃蕩,目的係圍封中庭圍欄,去到一條由三樓上四樓的電動樓梯位置,驅散示威者和記者,期間有人嗌違反國安法嘅口號,和鬧警員,睇唔到有幾多人,聽聲起碼有過百人,好似去咗演唱會一齊唱歌咁。

初步圍封之後望向3樓,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身穿棗紅色衫,不斷舉手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但見到5樓或以上嘅人跟住嗌,確實字眼唔記得,係當時流行嘅口號,唔知佢點解郁手(證人示範舉起右手,向上伸展再放下),唔知佢向咩人揮手,之後大隊長指示撳停3樓到4樓的電梯,沿電梯落3樓,截停嗌口號嘅男子,當時只有大隊長、PW1、17503和時沙四人,男子對抗,反問點解截停,剛才佢違反限聚令599G(大隊長講),佢繼續反問,大隊長叫17503畀警告,男子情緒激動,隨後好多防暴同事過嚟幫手,圍封現場,封咗3樓中庭中央部份,答唔到現場有幾多人,因為注意力集中在男子身上;PW1在庭上認出被告。

11:26,睇片段截圖P3(1),時間係當日19:07:29,影住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P3(2) 19:08:20,警員17503落樓梯去3樓,被告在相中間舉高手;P3(3) 19:08:46,17503正在警告被告,P3(4) 19:09:02,相片中間係17503 與被告,PW1在被告右邊。

11:34 📍辯方盤問
詢問PW1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有無封咗出入口,證人表示只能回答火車站的出入口,其它唔肯定,同意無收到指示要封出入口,只係收到指示要掃蕩示威者和記者,圍封中庭,聽到有超過100人叫喊,後來見到被告叫囂,佢指住5樓嗌,聽到5樓以上嘅人跟住被告嘅節奏嗌;停電梯,截停男子,被告反問點解截停,自己無違反限聚令,身邊無其他人,圍封3樓中庭,範圍內只得被告,無其他人,亦無其他人被檢控。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先係有警員指被告擾亂公眾秩序,後來改為違反限聚令(唔同意);當時3樓中庭有好多人,有疑似記者,有途人,有在商場購物人士(同意);被告一個人在中庭身邊無其他人(同意),被告無同現場人士交流(唔清楚);無叫口號(唔同意);無嗌港獨或違反國安法口號(唔清楚)。

11:49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裁判官詢問控方,證人已經同意被告係一個人,控方嘅控告基礎係咩?主控:被告初頭係得一個人,係來引來其他人聚集,犯限聚令。小休。

12:27 開庭,處理第四被告的訟費申情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被告經勸喻後都唔離開,自招嫌疑,法庭可以參考控罪書或者傳召證人;裁判官的簡單裁決,第四被告獲得不提證供起訴,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自招嫌疑,控方確認閉路片段電視無影到第四被告,要求參考控罪書,法庭單憑控罪書不能確定被告是否自招嫌疑,不能裁定自招嫌疑,頒令批准訟費申請。

傳召WPC 11503 林錦鶯(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以防暴裝當值,執行踏浪者行動,做高調巡邏,崗位係大車守衛,全程跟着PW1,14:36到達新城市廣場附近,無入到去,19:00入去商場,到4樓中庭,去到3樓與4樓之間的電梯,見到3樓中庭有一名着住紅色衫嘅男子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在扶手電梯觀察,男子不斷叫囂,向4樓警察叫囂,因為現場好嘈,聽唔到,4樓有警員,有市民圍觀,有人叫囂,唔知邊度叫,3樓和4樓各有約40人,見男子向警員指罵叫囂,撳停電梯行落去,去到佢面前發警告,內容大約係違反599G,請即離開否則票控,佢無反應,亦無走嘅意圖,要求出示分身份證作出票控,PW2在庭上認出被告。

PW2睇相,P3(1):指出被告在相中左下角,舉高手,有人圍住佢叫口號,有人影相;P3(2):被告在想中近右邊中間,舉高手指向4樓警員,證人在電梯頂;P3(3):被告在相中間,證人企在被告正前方,當時被告講做乜衝落嚟,有警司叫證人警告599G;P3(4):被告在相正中間,證人在被告正前方,背向鏡頭,正在發599G警告。

點解向被告發傳票,因為觀察到被告參與聚集,有動作指罵警員,有份叫喊口號,其他人跟隨被告嗌口號,成個新城市嘅人都叫;呈上證人畫嘅草圖P1,係新城市廣場,證人觀察的位置,被告位置和被告被票控的位置。

13:00 📍辯方盤問
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無封鎖出入口,目測中庭大約有30-40人叫口號,唔能夠確定邊度嗌,該男子指罵警員,動作激烈,不似是善意對話,聽唔到講咩,只係觀察神情和動作,落樓時有一班穿反光衣嘅人為埋,未落時佢哋在四周圍影相。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被告係一個人到達新城市廣場(唔清楚),在中庭佢身邊無同行嘅人,一個人企喺度(同意),一個人向上指罵(同意),佢同同層嘅人無互動(有人向佢影相,有人望向佢),避告無嗌口號(唔清楚),有警員話被告在公眾地方做擾亂秩序行為(無印象),封鎖線內只有被告被票控(同意)。

13:10 無覆問,休庭,14:30 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350約15人
1400約25人
1415約30人
1430約35人,庭內近滿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D3:施(19) ‼️#1118油麻地 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被告需時考慮答辯意向,辯方律師仍需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被告於本案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但仍需繼續因 #1118油麻地 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施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11西貢 #提訊

👤盧(23)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對上述控罪認罪‼️‼️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17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聽取答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答辯

D1 麥(23)
D2 梁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D1認罪🔴
D2不認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因認控罪一,撤回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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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2020年3月2日,PW1-2是便衣警員,在進行反罪惡巡邏。
0050時,PW1,2在愛民廣場外走廊,看到有人用啡色噴漆噴上一些字句,例如光復香港 黑警死全家等。
0100時,D1與另一人在地下停車場遊蕩,形跡可疑,停車場與案發地距離約5分鐘。D1戴着外科手套,另一人戴着外科口罩,PW1,2截停他們。
搜查D1的連帽衣袋,搜到噴罐內有啡色油漆,D1承認於0030時曾噴在案發地牆上, 另一人承認幫忙睇水。
0123時,D1,2被以刑毀罪名拘捕。
在警誡下,D1指自己是第一次噴,因為他不滿政府,指啡色字係我噴,係我第一次噴。
另一人承認有幫忙睇水,指我朋友麥XX約我喺忠孝街噴嘢,我幫忙睇下有無警察。

D1的證物處理會於D2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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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呈上一堆求情信,由家人,僱主,前僱主,前同事,朋友,居民等撰寫,主要指他有悔意,品格十分良好,是家庭經濟支柱,需照顧年邁家人,會為居民服務。
另外,被告早前有輕微情緒問題,情緒波動會較大,身體骨頭也有少少問題。
呈上蘇愛群(同音)案例,該案被告連續4天破壞輕鐵閘機,因有足夠能力,後來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希望可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還押至2021年6月1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勞教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
(好多親友支持,辛苦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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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PW1是截查時的警員,警誡供詞有爭議。
辯方無證人。

🟢D2於2021年7月26-2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本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以到一樓取籌,去八樓七庭或十樓十三庭聲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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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4

📌其他文件
早上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PW64指其他文件並非17534的口供,而是轉介至區域法院的transfer bundle及additional evidence(AE bundle)。PW64指印象中該批截圖來源包括香港獨立媒體,但沒有作出任何紀錄該批截圖與哪些截圖重複。

📌從未發生過
PW64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任何USB或截圖交予自己,亦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所謂初步撮要交予自己。

📌不誠實
在審訊開始至被要求離開法庭期間一直在法庭內,期間有聽到不同證人的證供,PW64知道控方有紀錄審訊過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撰寫。
PW64否認自己知道17534在庭上的作供,否認自己證供需要配合17534的供詞,否認17534曾提供截圖及自己刪除截圖的證供全屬虛構。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4

📌檔案細節
PW64稱不記得17534給予的拘捕後時段截圖放在多少個Word檔案,檔案名稱不記得,但稱記得Word檔案內沒有文字描述。

📌判斷截圖重複
PW64同意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本案文件由PW64負責整理,期間有看過每份口供及附件,因此當時可以肯定截圖有沒有重複。

PW64稱不知道當時刪除多少幅認為重複的截圖,印象中少於10幅。認為重複的截圖是指畫面顯示同一被告人,不同意由於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所以無法確認被刪除的截圖中是否拍攝本案被告人。

📌「撮要」
PW64同意自己有翻看過警員書面供詞,記得17534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撮要」,但在審訊開始前從未查問其口供中提及的「撮要」在哪裡,指自己理解「撮要」意思是其附件截圖。

17534在提及「我會將相關被捕人出現的事宜作初步紀錄作撮要」後寫道「我現敘述及詳細紀錄被捕人於以下五段新聞片段出現的事宜」,因此清楚不可能混淆「撮要」為一份獨立文件,PW64堅持在自己的理解,「撮要」即為附件。

PW64曾負責錄影會面紀錄,同意期間會視乎內容記錄重點,自己亦曾紀錄重點,會面紀錄即使有謄本亦會披露會面重要紀錄予辯方,PW64不同意因此「重複便無需保存」原則不適用於控方向辯方披露情況。

📌資料復原
PW64指去年已清空USB內17534給予的檔案,但知道電腦鑑證有可能重獲開啟、刪除、改動檔案的紀錄。

📌在庭外觀看平板電腦
上星期得知可能作證後,PW64承認離開法庭時有在法庭外房間觀看平板電腦,但否認是數分鐘內,而是獲告知要離開法院返回辦公室後,等候車輛接送期間有使用平板電腦。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64

📌錄取口供
PW64同意作為調查警員職責包括向涉案警員錄取補充口供,包括(1)要求相關警員在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的地圖上標示制服被捕人位置,及(2)如有的話向相關警員播放顯示自己及處理的被捕人士,播放片段的話通常亦有截圖。

📌錄取口供需時
調查報告第8至9頁中,第8頁下方為2019年10月15日0700時開始當值紀錄,以後除1040時記項外,均是PW64替相關警員錄取口供。至第9頁1235時亦開始向另一警員錄取補充口供。

0700及0715時是替不同警員錄取口供的開始時間, #陳仲衡法官 質疑第一份口供「15分鐘錄完一份口供?」,PW64辯稱該份口供只是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第二份口供並不一定是在0745時完結,或許更早。

辯方指出18644口供開始時間在口供上寫為0735時而非0745時。
為23185及24309錄取口供不超過20分鐘,因兩份口供只要求相關警員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口供是電腦撰寫,兩份口供相當部分雷同,是預先打好,警員個人資料及作補充口供是預先寫好,聲稱無法確認「提供一幅地圖⋯」部分是否預先寫好。
#陳仲衡法官 質疑「有冇嘢唔係打定㗎?」

📌口供中的辨認
在PW64錄取的口供中,從沒有警員在播放片段中無法辨認自己。PW64同意在相關警員從播放片段中認出自己前PW64已就片段作出辨認,而PW64所有辨認與相關警員的辨認相同。

- 午休至1555 -

📌口供事前已寫好
展示2019年10月15日0735時為警長18644 歐陽錦慰(PW43)及警員17040 繆益倫 (PW49)的補充口供

兩份口供第2段內容字眼及字數大致相同,第3段起首「我於上述地圖上以A記下警察防線之位置」亦完全相同。18644尾四行及17040尾三行「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亦完全相同。
PW64指是以自己方式理解該警員說話的方法撰寫,否認是事前已準備好。

17040 繆益倫 書面陳詞中「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當時身穿』」4個字並無意義,PW64指「身穿」兩字是「打多咗啫」,可能 繆益倫 並沒有重複。同意 繆益倫 有複讀簽署,否認沒有發現重複是因整份口供為PW64提早準備好,17040 繆益倫 只需簽署。

至於18644 歐陽錦慰 口供中提及身穿及配帶的8樣物品,PW64否認8樣物品是預先準備好,但不記得是否 歐陽錦慰 自己講,但指8樣物品描述並非來自自己,而在場只有 歐陽錦慰 及PW64,但又無法確定描述是否來自 歐陽錦慰。

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PW64指調查報告內沒有任何紀錄關於 陳超勁 觀看片段搜證的工作。
當時小隊只有兩隻USB, PW64無法從小隊USB中確認其交出的USB。

🌟PW64突然自己提出USB曾送往維修,已因損壞而銷毁

離開法庭後使用平板電腦觀看YouTube,PW64聲稱與本案無關。

PW6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完成餘下兩個證人後,將處理(1)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2)紋身、(3)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陳仲衡法官 「突然間諗」本案有辯方的辯護方向為「當日沒有暴動」,但同案有被告人承認控罪,認為兩者有衝突,「你考慮過你決定啦」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審訊
下午進度

曾(霸氣哥)(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違反限聚令)。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警方當晚在新城市廣場拍攝的片段,長6分鐘。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小休後,被告選擇作供(詳情候補)。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4/5)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明日審訊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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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實時為19:07:18~19:13:12,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4:57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傍晚時份,被告在石門一間餐廳,從電視直播見到有大量防暴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防疫,怕引發嚴重後果,商場內有消費者,有群眾,有老弱婦孺,防暴警員在狹窄嘅商場內執法,會引申到人身安全問題,於是去現場質詢警方,大約在19:00時到達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去到到時無乜警員在場,只係遠處見到有路人,身邊無人,最近嘅都相隔10多米,對住上一層嘅警員質問佢哋,無叫口號無唱歌,無做警方所指嘅行為。

15:02 📍控方盤問
當日去新城市廣場嘅原因,係不同意防暴警員入去執法,會造成混亂,執法不公;唔同意控方所指反對警方執法,只係唔同意以防暴警員身份,高調進入商場,造成市民人身安全,唔覺得嗰個時間係政治敏感,同意有政治事件,只係質疑高調以防暴警察嘅手法值得商榷;當時對住上面揸攝錄機嘅警員質詢,上邊嘅警員無勸喻離開,之前嘅證人有發警告,但被防暴警員包圍走唔到,第一個行埋嚟嘅男警員只行為不檢,之後要被告行埋一邊,發出599G限聚令,無俾機會離開現場。

主控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括弧內是被告的回答):
指出PW2有警告599G(唔同意,印象中無人講過),因為你唔肯離開(唔同意,包圍着無機會離開),入去之前見到好多人,你入去咪再加多啲人聚集(唔同意,入去之前無人),你入去會增加防疫風險(唔同意),入去叫口號、示威(唔同意),指罵行為引致到有人圍觀(唔同意),片段見到有好多人(唔同意,只係警員到3樓之後先有人),由於你嘅出現更多人聚集,包圍着你(唔同意,無市民喺度);有無同警方解釋無犯事(無機會講,包圍着我拉扯我,我無作任何肢體接觸);你出現引致其他人聚集(唔同意)。

15:25 控方結案陳辭
控告被告參與群組聚集,在勸喻之下都唔肯離開,法例中嘅群組聚集,應該係廣義啲函蓋所有聚集,條例中寫着多於四人的聚集,在中庭肯定多於四人,有共同目的,雖然聽唔到被告嗌咩,要求法庭對被告有共同目的作事實嘅裁決。

辯方陳辭
辯方嘅重點係:(1) 被告由頭到尾都係一個人, (2) 圍住佢嘅都係記者同警員, (3) 避過無同其他人交流。

跟據599G條例,考慮聚集有三個元素:(a) 共同目的,(b) 與人有無交流,(c) 人與人之間的距離。

詳細解釋重點:
(1) 當日係公眾假期,新城市廣場無封閉,證人同意被告無同行者,身邊8米外先有人,係有無聚集嘅一個重要元素,封鎖線內無人被票控,顯示無同行者。

(2) 從P3相片見到嘅,圍住佢嘅都係貌似記者,攝錄現場情況,被告質疑防暴,係基於市民安全,無共同目的。

(3) 被告只係向上交流,PW1唔知佢講乜嘢,只係感覺到有節奏,PW1話叫口號,PW2話佢指罵,兩者嘅證供有抵觸。

被告指有警員話佢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雖然不能作為證據指無違反限聚令,但顯示警員初期不是指控違反限聚令。

被告向拍攝嘅警員提出質詢,無證據指被告嗌口號,法庭不能得出一個毫無合理疑點嘅結論,指被告有交流有互動,事實係被告身邊無人、無共同目的、無交流。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按此查閱目錄(1)
按此查閱目錄(2)

20210422 [41/60]
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185
有關A22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191

20210423 [42/60]
盤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08
盤問(2) 及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16
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19
有關A23承認事實 及 主問 及 盤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0

20210426 [43/60]
盤問(2) 及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1
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及 有關A24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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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44/60]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79
主問 及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88

20210428 [45/60]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02
盤問(3) 及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13

20210429 [46/60]
主問 及 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29
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43
重新主問 及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47

20210430 [47/60]
重新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59
影像法證分析專家 陶志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3
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4
PW61通訊辦署任電訊督察 雷志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73

20210503 [48/60]
通訊辦 李玉娥 及 科電工程 余順港(65b)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82
辨認證供 及 假人公仔爭議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395

20210504 [49/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1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7

20210505 [50/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51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9

20210506 [51/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79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3

20210510 [52/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04
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20210510 [53/60]
法官避席申請裁決 及 盤問PW62 (1)(with逐字稿)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7

20210511 [54/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3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86

20210512 [55/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8

20210513 [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1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0)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1

20210514 [57/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0

20210517 [58/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82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6)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1

20210518 [59/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7
覆問 PW62 及 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9

20210520 [60/60]
盤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46
盤問(2) 及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1

有冇一種可能係
咁啱行緊嘅呢一段
係喺歷史嘅中段
終點係喺好後面
你係唔會見到
但最終係會出現
——— My Little Airport《散步之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1/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D1: #陳凱智大律師
辯方D2: #陳穎賢大律師
辯方D3: #鄒學林大律師
辯方D4: 李大律師
控方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1) 因同意案情 控方證人會由15隻減至8隻,包括:
-4隻拘捕拘捕警
-1隻負責錄影會面警 PC6185
-2隻高級督察,時任指揮官
-1隻探員, 負責燒錄光碟
- 其他不爭議證人 會以65 B形式呈堂
(2)1份警戒供詞,辯方不爭議
(3)各位被告將會作供
(4)暫定1位辯方證人
(5) 6段呈堂片段,包括始創CCTV, 警現場錄影片段,Now新聞片
(6)除D3 會爭議片中人身份
(7)各辯方不爭議: 被捕人身份/片段可接納性及呈堂性/呈堂證物
(8)六日審訊充裕,有機會五日便可完成


1617 PW1 警員X(拘捕D1警員及受阻警員)作供完畢
1630 承認事實處理完畢
1640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警署報導獲豁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本案首三天的全部審訊內容已各自在原帖更新。由於警方調查本案的細節 (例如為甚麼A會被警方關注等) 是行動機密,故未有在庭上披露。

第三天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7

第三部份:O記的行動

PW7,即是O記警長52877 鄧浩忠(同音) 。他在2019年11月2日是效力A1-3小隊。在10:00至10:20時,他收到訓示。他在10:40時,連同隊員離開警察總部。在10:50時,他們到黃泥涌道侯命。在11:25時在愛群道侯命。他在當時的O記行動不是最高級警員,他指當時應是由警司楊耀忠 (同音) 負責指揮,他記憶當時沒有警察帶多幾件衣服予被告替換。

他表示在2019年11月1日,幫辨15083袁智恆 (同音) 到法庭申請搜查令,內容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亦表示在訓示時並不知道當天的目標單位是冠景樓四樓F室,也不知道要拘捕甚麼人。但知道該單位的存在,他知道有情報指這單位有人製作及存放汽油彈,亦知道有其他隊伍的警員協助行動。

在15:00時,他到冠景樓進行拘捕行動並在15:14時到達冠景樓二樓電梯大堂。那時他看見近右邊防煙門發現A (他形容該紅色長袖衫為風褸) 面向防煙門蹲在地上。A的右後方則是B,而B也是蹲在地上,二人約相距2尺,但他沒有留意當時發現A和B時有沒有活動木板的存在。 A和B均有人看管,因他們有理由相信兩人是從單位逃出 (他從PW3口中得知) 。所以他叫女警9145支援PW4看守B,而他則支援PW3看守A,當時他向A展示委任證,因當時他有理由相信A會逃跑,故為A鎖上手扣。他與A有身體接觸,例如檢查身體和上手扣,但忘記了過程中他有沒有戴手套。他有看女警9145處理B的過程,但沒有參與其中,也沒有身體接觸。

(*)當時並未實質拘捕A,警員12665才是在15:27時拘捕A的警員。

之後在16:10時,他在䅁發單位展示法庭手令 (P99) 並解釋手令內容予五位被捕人,期間沒有與A有身體接觸。在16:10時前也沒有與B,C,D,E有身體接觸,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和證物,也對A5有沒有着鞋表示沒有印象。當天他在留在冠景樓直到21:22時。在21:22時,他離開單位,並與警員12665柙解A到灣仔警署,他在柙解A上警車時A有着鞋,但忘記鞋的顏色種類,因不是他給予鞋予A着,也不知誰為A着鞋。

到警署後,他沒有直接參與處理A的過程。而B,C,D,E也是被柙解到灣仔警署,他也沒有參與處理四人的過程。在2019年11月3日21:05時,他與警員12665柙解A到他家進行搜屋程序,當中也沒有接觸A,也已忘記A當時是甚麼衣着 (包括鞋) 。他們在22:48時回到灣仔警署,期後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A,也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B,C,D,E。

他不同意當時A是手持外套,也不同意有警員在他A上手扣前對A說着回長䄂衫,因一會兒後A沒有手拎着。他一開始時並沒有為A解開手扣,但一會兒後與12655交收A時有解開手扣,因讓12655用回他的手扣。

第四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5

PW8,為警員12665 張建成 (同音) ,即拘捕A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效力於A11隊,在10:00至10:20時與PW7收到訓示。在15:00時,他收到指示前往目標單位並在15:05到達,當時單位已被破門並沒有人在內,他 (當時也有警員5820在場) 在門口外 (該道門已打開約90度) 看到單位內有汽油彈及聞到濃烈的汽油味,期後他進行掃蕩,尋找其他與單位相關的在逃人士,期間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所有物品。

他表示當時並沒有立即進入單位,當時單位外有警員5820在門外,沒有任何SO的隊員在場。他從其他人口中得知有破門行動及單位內有人逃出。

他在15:10時在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廁格 (當時門是關上,縱然用口述表明身份後也沒有回應,故用力推開門,即使這情況沒有記下,但記憶深刻) 發現C,當時他身上有濃烈的汽油味,在搜身後發現C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當時他有戴上由個人佩備的含膠和布妁手套,查問下也沒有回應下,認為他是與單位相關人士。在15:15時,SO3告知他C的衣着從與單位逃出的人士相關,因此他通知上級。由於他看見C東張西望,故相信他有逃跑的可能,所以為他鎖上手扣,期後他與警員8447一同看守C,期間警員8447沒有接觸C。直到15:26時,警員5820到達後,他向5820表示C是可疑人士後,把C交予警員5820調查,因他要去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 (即A) 。

他在15:27時到達,他看到A與警長52877一起,A當時已坐在地上,面向升降機右方。當時他也向A進行搜身,發現A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且身上有汽油味。在15:29時施行警誡,詢問其名字,A其後有回應。之後他用「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A當時表示「我冇嘢講」。然後他用由政府化驗所提供的紙袋包着A雙手,以避免他雙手受干擾。而且因他相信A會逃走 (因A有東張西望) ,故把A雙手反鎖背後 (警長52877曾鬆開手扣以將A交予他,期間A也有雙手放後) 。

在15:38時,他收到指示,柙解A帶上單位作進一步調查,並在15:41時到達。直到16:01時,因需補錄警誡口供 (期間他有進出單位),故警員8447協助他看管A直到16:45 ,期間A曾離開他視線。在15:41至16:01時,他沒有接觸單位物件,警員8447也沒有接觸A。

在16:45時後,他回單位內重新看管A,直到在17:45時,有人 (但不記得誰) 一次性通知他和隊員因鑑證科人員到場的資訊,但他沒有留意鑑證科人員進入單位的情況。在17:45至20:02時,他連同警員8447將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02時,他收到指示,將A帶回單位。在20:03時,A在單位確認自己在單位內共31件的個人物品,例如黑色帽,黑色T-Shirt等 (並由他用自己佩備的新防滑手套檢取 (完成後有脫掉) ,及紀錄檢取個人物品的位置) ,期間他沒有觸碰單位內的物品,他指出因為A要在證物表上簽名,所以也曾短暫脫下A的手扣,並在20:15時完成程序。

之後他連同警員8447再把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45時,他與警員8447將A帶回單位,讓警員9941向A展示他在記事冊上的證物紀錄。在21:19時,他連同警員8447帶同A離開案發單位,並為他戴上頭套。在21:22時,警長52877帶A離開冠景樓返回灣仔警署。在16:45至21:22時,警員8447沒有接觸A,A也一直在他視線範圍內。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要柙解被告人離開現場才讓鑑證科人員拍照單位的物品⭐️

在返回灣仔警署後,他負責處理A。在23:01時,政府化驗所人員對A的手拿取樣本進行化驗,在此之前,A的雙手一直比紙包包著。他沒有接觸31件證物以外的證物,他亦是將31件證物保管及交予警員9941的警員。在此期間,警員9941沒有接觸過這31件證物。

他與8447一同為A進行拍照和犯人程序 (即套取指紋) ,他指出A拍照時衣着是與案發身穿的一樣。他指出在15:27至21:22時,他在A離開冠景樓往灣仔警署時給予A一對鞋着,而那對鞋 (P114) 是屬於A的個人物品。在2019年11月3日00:58時,他因收到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指示,要檢取衣物。他理解是用作化驗。他檢取了A的紅色風褸,當時A已換上由A在單位內指出的個人衣物。他不同意在拍攝照片後才換上白色鞋,因為為了拍攝,當時的白色鞋要脫下。他亦同意在收到指示前,他已有認知會將衣服化驗。

他在2019年11月3日 21:25時與警長52877和A到A的家進行捜屋程序。他指出他沒有在警員9941處理證物時接觸證物。

他指他用的手套有獨立包裝,相信是相同款式,且會一次過購買數對。他在案發當天帶了一定數量的手套,也有帶一些防揮發的膠袋,但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手套的選用。他指出當時該31項證物不包括揮發性的物品,這些物品也沒有拿去化驗。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2日20:03時檢取的證物是由警方保管。他同意他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予A穿,並沒有在文件中記下。他決定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的原因是因為當時A沒有着鞋,並為A着鞋。但他亦同意證物袋拆出是重要的,也應紀錄,但指出要是乎證物的重要性,他也對當天為何沒有紀錄表示沒有印象。

他同意他歸還部份部份A的個人物品予A,包括一本筆記及記事簿。他亦同意當時A有學生證,宿舍入閘卡,大學Visa卡的物件。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4日08:35時補錄記事冊,以及在2019年11月5日13:00時補錄口供。

他指出他不肯定他發現C的廁所是否「濕濕地」,他對氣味有沒有異味沒有印象,也對C當時有沒有汗味表示沒有印象,但肯定不是新裝修,但覺得是乾淨。

他不知道C的衣服的化驗結果沒有助燃劑的成份,汽油彈成份及甚麼是「莫洛托夫雞味酒」。他認為汽油味的是電油味。他不知道汽油彈是否有酒精成份。

他表示當時A是穿同一件衣著返回案發單位,然後再拿去化驗。他同意葉佐文法官所指,他沒有一早向上級請示讓疑似犯人更換衣服檢驗,而是相隔數小時才換衫檢驗。他表示對滿身汽油味站在旁邊沒有太大問題。他表示沒有特別區分也沒有比較A,C和單位那樣汽油味較濃烈。他指在廁所當時已有向案件主管報告指C身上有濃烈汽油味,但在處理A時沒有印象。

第五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8中環 #審訊 [1/2]

~此為5月20日的補回資訊,非即時~

👤梁(65)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認罪‼️

📌詳細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中午12時,被告被指參加網上號召的公眾聚集「和你lunch」,現場大概有200名人士,同時於中環畢打街設置路障例如磚頭、交通標誌及雪糕筒,部份示威者用磚頭掟向警方防線,導致交通完全停止,而路障最終於14:45被警方清除。
下午2時,被告帶着綠色醫療口罩,容易在人群中被區分出來。PW1警員14804 見到被告身穿黑色衣服在怡和大廈對出的前線,被告於四至五年的示威者傾談,並用手指指向不同方向。
14:11 往環球大廈方向走,與三名示威者交談。被告手指指向背後,示威者亦走到背後。
14:16 於德輔道中呼叫:「呢度香港嚟㗎,get out啦仆街,因住有狗嚟啊」
14:34 被PW4於花旗銀行外拘捕,當時發現被告身上有 P1-P16證物(手提電話、望遠鏡、毛巾等)
搜屋時發現P17-P58證物(護目鏡、單車鎖、黑色手套、頭盔等)
被告於警誡會面下保持緘默。

P8-P16背囊內物品充公,P7手提電話、P17-P58搜屋物品歸還被告。

📌控方舉證片段
共三段長達18s、45s及48s的影片,均反映出被告於人群中行走穿梭。
控方提出播放大厦CCTV,最多人聚集的節錄(但沒有被告人身影)。鄭紀航同意,指要考慮整個環境,更不介意觀看長達1小時30分鐘的CCTV,盼助被告人減輕刑罰。(按:我真係多謝晒你呀😶)法庭決定以快鏡4倍播放片段。

📌求情內容
被告沒有案底,案發時65歲,現年67歲。
當時的示威者非身穿全黑衫,有白領等穿恤衫人士,而被告亦身穿西裝。
於正午時,約200人參與活動,因示威者大致上非穿黑衣,因此他們不能在衝突時互相照認或掩路,減低事件嚴重性。
辯方沒有爭議在畢打街前後,阻塞交通逾1小時,但事件非嚴重暴力狀況。當警方驅散後,示威者則自行向後散退。
被告人在中環附近上班,午飯時段去中環。眼見年青人在街上因此與他們交談,控方則沒有證據及基礎指控被告涉「指揮」示威者。

📌 鄭紀航:勸導老人會被「私了」
辯方指被告「手指指」的動作,是叫現場年輕人回家,以於心不忍的心態勸導。
‼️鄭紀航:「如果係咁,啲人會打佢㗎喎,見過有人見到就俾人用坑渠蓋打,俾油漆噴面」, 鄭紀航一直質疑被告與示威者交流,並非勸告。辯方指出「影大頭」或清路障的人才有機會被「私了」。

📌 鄭紀航:無疫情戴乜口罩?
‼️鄭紀航再質問:「警方喺現場搵到口罩,COVID-19(武漢肺炎)當時仲未出現,被告用嚟做乜?又surgical mask又黑色遮,你(辯方)可以繼續講,不過你講嘅嘢係offend common sense囉」。辯方指被告年老,戴口罩是因為不想生病,及被其他人拍低樣貌。

辯方指地上本身有磚頭,而被告責罵執走磚頭的人,是助長放磚頭在地的示威者之行為,有共同參與之嫌,但並非負責指揮或布防。

📌求情信
被告本人、妻子、兒女、社工、妻子上司、十年朋友,共6封。
內容提及被告有悔意,在本案發生後被診斷患有焦慮症、初步認知障礙症。他患有幽閉恐懼症,擔心入獄後要獨自囚禁,怕未能適應在囚生活。
妻子指被告是位好父親、好丈夫,對家事親力親為,教導子女有方。他為家中經濟支柱,供養兒女讀書,如今兒女長大,他可稍為休息時卻遇上案件的衝擊,情緒受困。過往從事貿易工作,現今卻失去工作能力。被告過往很少參與社會事件,今以慈父的心態留在現場。
好友提及疫情下口罩短缺時,被告為自己送來口罩,形容被告行為無私。‼️鄭紀航卻質疑:「無私嘅spectrum(範圍)可以好廣闊,唔一定係叫後生返屋企」

📌量刑扣減20%-25%
‼️鄭紀航執着於扣減的百分比要視乎何時認罪,(被告佛誕前一天通知法庭)為法庭工作天前一天。不能以慣常的做法扣減 1/4(25%)。(按:0.0001%都要同你鬥落去😶

案件押後至 2021年5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和旁聽師們按:
感恩你今天的樂觀和勇氣,願你從今以後每天平安,太太和兒女也堅強撐住。我們明早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判刑
👤梁(65) 🔥 (#1118中環 非法集結)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0942 開庭

速報:量刑起點7個月,開審前一個工作天下午認罪,獲21.4%扣減🤷‍♂

被告被控香港法例第245章18(c) 條,於2019年11月18日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昨日郭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及下列或有助減刑因素:
1. 當日示威者大部分並非穿著黑衣,不能夠達致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作用。
2. 現場參與人數約200人。
3. 示威者雖然有於馬路上設置路障,但沒有出現暴力情況,亦沒有需要警方清場。
4. 郭大律師昨日指被告於1412時「手指指」的舉動是叫年青人回家。

同時辯方睇出下列案例:
1. CAAR4/2020 鐘家豪 案
2. CAAR5/2020 庾家駒 案
3. CAAR6/2020 袁志成 案

案情討論:
控方呈遞三段有拍攝到被告的影片,以及拍攝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CCTV片段拍攝到當日1230時開始至1430時該處皆被示威者佔據,交通無法通行。加上片段亦顯示示威者多次前後移動,裁判官應該此「顯示示威人數遠遠超越控方brief fact所指的200人」。

關於郭大律師指被告以至其他示威者沒有著黑衣故無法隱藏身份一說,裁判官認為當時並未存在「新冠肺炎COVID19」,加上示威者亦於沒有落雨情況下撐起雨傘,已經達至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效果。被告當日穿著深色西裝、口戴口罩,加上隨身攜帶兩個口罩,裁判官認為此已能夠隱藏身份,故不接納此「減刑因素」。

事發時為星期一的午飯時候,與被告曾經交談的「前線示威者」阻礙交通。被告於1426時亦對搬走路障人士指罵,「充滿敵意」。裁判官指自己休庭時觀看畢打街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不同時間點時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不斷往干諾道中路口與德輔道中路口奔跑。此與郭大律師指被告叫年青人返屋企的說法不符:
1. 被告攜帶的物品為一般「反修例非法示威者」的裝備,顯示被告為示威者一員。
2. 影片顯示被告戴上口罩、撐起雨傘,已為互相掩護、隱藏身份,更起「壯膽」的作用。
3. 被告指罵搬走路障的「熱心市民」,顯示被告為全程參與非法集結。

袁志成案上訴庭指需考慮公害、有否令公害加劇的因素等
(後補)

考慮因素:
(後補)

裁判官指此案比鐘家豪案嚴重,因案發地點為「經濟核心區」的中環(鐘: 擺花街)、時間為居水馬龍的星期一午飯時間等。

郭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腳傷故需要「可伸縮的行山丈」,裁判官指影片中顯示被告沒有使用行山丈、亦沒有使用手持雨傘借力,認為被告說法與「事實」「背道而馳、南轅北轍、自欺欺人」,不能接受此「辯解」。

判刑:

考慮到鐘嘉豪案、案發時為工作天等,以七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與開審前一個工作天認罪,據CACC418/2014及CACC217/2015 此階段認罪可獲20-25%刑期扣減。故此案被告獲扣減21.4%刑期🤷‍♂,總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最後以四字成語罐頭「勉勵」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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