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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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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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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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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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控罪一🔴

無保釋申請

————————————
押後至2021年8月9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進行答辯(約2小時)
‼️‼️‼️繼續還押‼️‼️‼️

🟢如欲離開最好把籌讓給門外等候人士)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

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訊

D1:鄺(20)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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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
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如欲離開最好把籌讓給門外等候人士)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6/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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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開庭

15:25 D2作供主問完畢
D1/3/4律師沒有盤問,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如有更多資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也需要各方報料,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0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以下兩案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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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手足

控罪:
①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唐、譽、鄭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與唐、譽、鄭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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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唐(31)
A2:譽(24)
A3:鄭(23)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控罪:
① 暴動 [A1][A2][A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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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2案正式合併,辯方不反對
4位被告有法援
15歲手足會於合併後變成A4
辯方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李慶年詳細講解辨認證供,並指示控方要及早準備好證供

李慶年指15歲手足的禁止報導令是不理想,應該給予個代號(例如XYZ)以報導,辯方指案發時被告未滿16歲,所以現在可以撤銷此命令...控方同意辯方撤銷匿名令的做法

保釋事宜:
A3申請今天不用報到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好多人聽完一單案就走晒,感謝願意留到最後的旁聽人士及其他案件被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7/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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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下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律師結案陳辭
對事情作出質疑,和對法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觀點的陳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號庭進行裁決,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1]
D1: 彭(17) #1111旺角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小心樓下有攝影機‼️‼️‼️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少年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1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罪名成立‼️
(手足沒有與家人步出法庭😕 祝願平安)

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12:00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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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偵緝警員 13682 陳梓軒繼續作供。牠曾經就另一宗 #0831灣仔 暴動案作供,詳情按此

📌證物處理程序
陳梓軒確認在2019年9月1日05:16從女偵緝警員12328接收的證物,就是今日呈堂的證物。

偵緝女警12328在陳梓軒面前點算證物後,陳梓軒就將所有證物包括長遮放在大膠袋中,直至9月中才為證物貼上label,而證物不是一直由陳梓軒保管,由9月1日08:15後就放在葵涌警署羈留室,9月19日23:00 將證物移交灣仔警署報案室的6號羈留倉。

🔵當陳梓軒被問及為何以上處理證物過程均沒有記錄在證人供詞內,牠表示「因為我認為呢個無須記錄」,強調不會因當時曾處理2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而「撈亂咗都唔知」。

*高級警司吳長春就雷射筆檢驗報告作供,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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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休庭。審訊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9/10+4)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八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8

PW15為O記警員4734吳兆忠 (同音)。他負責到現場拍攝照片。但他不知道案件詳情。他在17:30時到達案發單位,但他不認識其他警員,當時是由警員11027與他接洽,交代拍攝和案件詳情。他18:05時開始拍攝單位的工作。最後他拍攝了94張照片,期間警員11027有陪同他拍攝,期間也沒有警員給予他有關單位的草圖。

他當天沒有接觸任何被告人。他指出他當天要拍攝大量證物,且有接觸及移動一樣證物,但沒有接觸其他證物。他記憶中單位內有陣電油味或天拿水味,令他感到辛苦。他記憶中沒有人移動證物,也不知道在他到場前證物有沒有被移動。他指出沒有可能會銷毀照片,因為他們的相機沒有刪除照片的功能。

他指出他進入單位時,沒有特別留意單位內的甚麼東西。

他表示他們會盡量令照片內沒有人存在。他們亦在特別情況下會要求別人離開。
==============
PW16為已升職為沙展的警員33215劉德培 (同音),他駐守A1-2小隊。他與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和PW14在15:11時到達案發單位,當時他看見PW9已身在單位之內。期後他進入單位,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的指示協助PW14處理,看守現場證物,和防止現場環境被干擾,他的工作直到約21:30時為止,然後他連同PW14和其他警員帶同證物前往警察總部。

他指出他在當天沒有接觸證物,除了鑑證科的人員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他在工作期間他沒有離開單位。

他指出他有在PW14給予他的A4紙作紀錄,即劃走有被告人認領的物品,期後有將A4大小的輔助紙交回予PW14。但他沒有就此作紀錄。他沒有指示PW14銷毀這些A4紙,他也不知道這些輔助紙的去向。若果是他,他會保留這些輔助紙,因為可能會列為證物,但他認為PW14會丟棄輔助紙。
==============
PW17為警員51480。他在2019年11月2日收到指示,要到案發單位掃取指摸。他同意因此而曾接觸證物。他指出當時有同事,即PW15先進行拍攝工作,之後他才進行掃取指摸的工作。而在他等候拍攝工作完成期間,他與警署警長韓承因身處單位外。

他約在出發前已知道事件的大概。他在到達單位後,PW14和案件主管也有向他交代和建議有甚麼東西要搜證,再加上他的經驗下,他決定會在以下東西進行搜證,即木門、鐵閘、27個玻璃樽、32個小玻璃樽、4個膠樽、1個雪櫃、手機、防毒面具、廚房和廁所。

在工作期間,他成功套取指紋。而他亦需要在成功掃到指紋後在證物標記上簽名。

在19:35時,他與警署警長韓承因之後到3樓A室套取指紋,期間他有看見PW14。他表示在3樓A室檢驗血液期間,是按血液由近門口開始的順序進行檢驗。

他表示在工作期間,他並沒有接觸任何被捕人士。
==================
中段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37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辯方主要爭議PW2證供:(1)作供說見到被告時低頭並加速,同意此行為重要但沒有在記事冊及供詞記錄,法庭不接納此部份證供。(2)盤問下說問被告行邊條街,他說去銅鑼灣,但主問時沒説。法庭認為主問時說過行街,只係盤問下作補充是合理。而辯方指PW2未能提及被告被縛索帶上警車,法庭認為此點不影響證人有關雙方對話證供。除上述提及不接納外,法庭認為控方兩位證人證供合情合理,誠實可信,其他作供全部接納。
反之被告證供法庭全部不接納,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說身上兩個板手2019年初已經購買工作用,但庭上卻交代不到至2020年5月使用過幾多次或使用頻率,自己也承認工具頗新浄,本席檢視證物沒有如被告所指有使用過痕跡
2)袋內用品有工具,手套,急救包等地盤工作時用,但當天是星期日地盤不用開工
3)被告說身上索帶是工作上作後備用,價錢平所以自購而不在公司取。法庭認為此說法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被告雖然是地盤工人但星期日不用上班不需使用身上工具
2)PW1指當日中午一時起至被告被捕時,在灣仔一帶有七單縱火、非法集結,刑事損毁,而PW2也作供說被告回答打算由金鐘到銅鑼灣。
3)袋內有一件T恤,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譯音字句,是示威者常用口號,而且身上亦帶有急救包
基於上述各項,控方成功舉證被告管有物品意圖作損毁或破壞用途。

📌證物處理
P2-P7, P10 充公,其他存檔法庭

📌求情
被告18歳中學畢業後開始工作,與妹及母同住,母親因身體問題沒有全職工作,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一家人關係良好融洽。律師呈上妹妹,母親,表姐及數位同事,朋友之求情信。內容大致是指被告父母離異後仍同父保持聯絡及在其患重病時予以照顧至去世,自己一直獨立承擔家庭問題,同家人關係密切無所不談,品行良好,工作態度認真良好,為人誠實試過在地盤拾到名貴手錶也沒有拾遺不報。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判刑

李(19)

控罪:
(1)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詳情: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屯門屯匯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審訊索引+裁決
__________

求情理由
被告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與父母和17歲同住,因疫情下經濟困難在2020下旬放棄就讀高級文憑課程。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庭上後補一封由沙田區議員陳珮明撰寫的求情信,指在地區工作中認識被告,評價正面。

背景被告長達6頁,被告向感化官承認自己當天有參與遊行和衝突事件,亦持有行山杖、盾及敲打水馬等,沒有推塘逃避。被告父母、老師、航空青年團長官等合共撰寫40封求情信,內容正面。被告雖在校成續一般但較同齡人上進,有清晰的飛行服務志向。惟經過本案後達成此志向機會低。被告犯案時年青,欠缺細密思考和後果判斷。被告參與暴動的部份無暴力,被捕時亦無襲擊警員,他與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並不相識。

希望法庭考慮:
1. 被告年青
2. 被判後向感化官認罪
3. 正面良好品格
4. 本案距今已有一段時間,因社會事件令法庭工作量上升,造成本案一定程度延遲對被告的困擾。

簡短判刑理由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引用FACC 3/2018, DCCC 9/2020, DCCC 334/2020, CACC 130/2017, [2020] HKCA 275等案例 向被告指出監禁是無可避免的,案發當天暴力規模大,約200-250人進行約半小時的暴動。示威人士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散去,造成財物損失,但無證據指出暴動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暫委法官再次強調被告當天明顯是全副武裝隨時上陣,準備作戰,指被告罔顧法紀,須對滋事者「迎頭棒喝」‼️暴動罪以4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被告兩罪同期執行,共監禁4年3個月‼️

延伸閱讀:
1. FACC 3/2018 的判案書按此
2. DCCC 9/2020的判案書按此
3. DCCC 334/2020 (女咖啡師暴動縱火)
4. CACC 130/2017的判案書按此,見第61段
5. [2020] HKCA 275(梁天琦)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段

(按: 部份被告朋友在聞判後哭泣,部份旁聽人士則向被告高呼「撐住啊」。李手足,4年後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204旺角
D1:王(30) D2:沈(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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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0
2. 不得離境
3. 今日16:00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2次

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10:00開庭,主控因交通擠塞遲到,在開庭後一分鐘到庭,裁判官要主控分發文件給辯方和法庭,裁判官睇完後再開庭,預計在10:30

10:20 押後至10: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7/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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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以及D4的一位辯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早上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終陳詞,控方需於6月7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辯方及法庭,辯方需於6月9日4點半前呈交書面陳詞予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D3:15歲妹 🛑已還押18日

控罪:
(2) 非法集結 [D3]
D3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D3在今年5月10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押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YOAP)、教導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判刑。

*其餘同案被告已判刑【裁決理由及D2判刑按此】【D1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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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 #黎學謙大律師 引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各報告顯示被告有真誠悔意,向感化主任反省自己的行為,責怪自己沒有及早離埸、對警員舉中指、影響家人,願意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並向受影響警員致歉。在2019至2020年,被告的個人情緒受學業問題及父親過身困擾而確診抑鬱症,可幸地在2020年末接受心理醫生輔導/治療後生活已重回正軌。感化官建議可判被告長期感化令,配合嚴苛的宵禁作為感化令條件,在感化官監察下執行刑罰。

呈上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亦還押了18日,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正常發揮的陳慧敏
她指出被告嘗試向感化官淡化自己罪責,不承認曾參與集結,質疑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及洞悉自己行為的刑責。再者,非法集結即使不涉及暴力,按上訴庭案例的原則亦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消滅於萌芽階段。何況被告當日向警署照雷射筆,對警務人員舉中指,有相當可能會激發在埸人士情緒。

感化令較著重更生忽略刑罰及阻嚇性,會向社會大眾發出錯誤信息,無論控罪及案情如何嚴重,年輕犯案者都可獲輕判感化,間接吸引或鼓勵其他年輕人干犯同樣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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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2年感化令

本案被告所干犯的非法集結罪未有CAAR3/2020案般嚴重,即使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此消彼長之下,認為可以判處被告感化。

陳官強調判被告感化不是單單因被告年輕,而是考慮被告背景情況特殊,且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亦建議判處感化令。陳官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感化令,不過須遵守以下條款:

①每晚 19:0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母親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②接受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治療。
③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參與小組活動。

*陳官決定被告須就本案定罪留案底,但寄語被告望向將來勤力讀書,不要辜負青春及家人期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0/10+4)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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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天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26

葉佐文法官關注法庭如何憑第一條片段辨認A。經過又一輪討論後,該52秒的片段不會用作辨認A。

庭上播放第二條片段P95A。內容是有關五位被告人出入冠景樓及案發單位的情況。

完成後,控方在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只有A3方有中段補充陳詞:

-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不能證明A3曾在2019年11月1日在冠景樓出現

-閉路電視片段只能證明A3只帶了隨身物品進入案發單位

-不能證明A3管有和共同管有與案相關的物品,也沒有證據指A3曾接觸與案相關的物品

-A3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而電油味是可以揮發,律師指可能可以證明A3只曾短時間逗留在案發單位

-即使將控方證據推至最高點,也只能證明A3身處案發現場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A1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A3 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A5會作供,亦會傳召4位證人。

E (A5) 的作供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5/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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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申請剔除與D1所管有的雷射筆檢驗報告內容,因為有關證供無關鍵性,與控罪無關,超越控罪舉證範圍。被李俊文法官以現階段無法判斷相關證供有否關聯性及作出比重為由,拒絕接納D1辯方申請。

已作出第2份承認事實為P74。

完成控方案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預計下星期再處理餘下辯方案情:
1)D1就暴動罪的答辯
2)D2就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答辯
3)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
4)有沒有相關片段於庭上播放
(可能有漏)

裁判表示7月及8月亦有需時較長案件處理,11:34再休庭,15分鐘待雙方相討完成結案陳詞日期及裁決日期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09:30再訊, 如下星期完成結案陳詞,將會在2021年7月20日 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8/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1030 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

林官花近20分鐘斥控方呈上之片段定格數量太少,而且描述過於簡略,未見片段與本案之關連性(因為定格及有關描述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人是被告)。林官指既然辯方能呈上令法庭滿意的定格及描述,反問較多資源的控方為何做不到,指控方甚至要比辯方做得更多和更好,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林官續指法庭的要求很高,並稱「唔想好似教書咁」。

林官詢問控方會否參照辯方做法,控方回答會考慮。林官指控方理應參照,並澄清控方當然有自由選擇參照與否,但指若控方不參照的話,該片段則未能成為有說服力的理據。

1050 休庭20分鐘,1123 開庭

控方不會再補充更多截圖,因為控方未能標示片段中跑入建築物的為何人。讀出修改承認事實。(略)

🟢特別事項陳詞(剔除D3被警誡前之證供)

🛑控方陳詞
控方依賴D3於警誡前供稱的地址及其回應:「我頭先同嗰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

PW2(警長)截停D3(當時D3戴有頭盔、手套),由PW5警員18424調查,但沒有對D3警誡。控方同意當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因此沒有警誡就作出查問。再者,警員18424在評估現場環境後認為現場不安全,所以沒有警誡D3。

林官問及警員是基於主觀或客觀基礎作出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的判斷,控方指警員是根據客觀事實做出主觀判斷。林官追問下,控方承認警員18424的判斷為主觀。

2019年11月18日0515,警員18424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D3犯法,於是宣布拘捕。

控方稱需要時間準備書面陳詞,因為他手上那份已劃花。林官指根據既定程序,控方應已經準備好需呈上的副本。

🌟D3代表律師陳詞
辯方指警員18424 「all the time喺嗰度」,所以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而且,警員18424既然能夠抄下D3的詳細地址,即是現場沒有所謂的安全問題。

警員18424的合理懷疑應為客觀判斷(與控方陳詞相反)。警員18424應先警誡再盤問,而非盤問至中段再作出合理懷疑的判斷。而且,警員18424沒有做出合理懷疑的判斷就先為D3上手扣再盤問,這是deprivation of Liberty。D3被鎖上手扣後有可能因為受驚而沒有行使其緘默權,回答警員18424的所有問題。

辯方亦質疑控方陳詞的呈堂性,因為證供對D3不公平。

林官質疑D3為何在警誡前都有一條問題不答,因為根據辯方的邏輯,D3理應在警誡前與在上手扣後回答警員的全部問題。辯方沒有提出任何理據。

1220 休庭20分鐘予辯方準備書面陳詞,1246 再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接納D3警誡前的回應為公平並可呈堂。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31日)0930同庭續審,予辯方時間準備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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