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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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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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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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陳(2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控方於5月11日將文件送達辯方,故控辯雙方共同申請免除《裁判官條例》80A(3)啲規例。

被告今天沒有保釋申請。辯方透露未完全收齊所有文件,及正就要否初級偵訊索取指示。

案件提訊日為6月10日1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 申請押後答辯以便與控方商討。
D2 打算認罪,今日會放棄保釋,但需時和控方就同意案情再作討論,因此同樣需要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 7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現有條件保釋  D2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律政司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準時開庭,繼續傳召PW1,繼續郭棟明式輪迴播片;練官質疑「呢度係德輔道西啊嘛,我睇咗好多啦,咁究竟你想我睇啲乜嘢?」、「依家(片段)4點幾,但拘捕好夜,你要我睇哂兩個鐘係做咩?」

1526主問完畢

1630 準時休庭,明早1000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前覆核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控方將傳召4-6名控方證人,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辯方或會播放數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 9月27日 和 9月28日 0930 於東區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1115秀茂坪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
(2)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
(3)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證人列表預料有八隻證人,現確認需要傳召其中七隻及呈堂兩段CCTV。

案件將於2021年7月28日 至30日早上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三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1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家田(24)🛑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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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會有更嚴重的修訂控罪,然,控罪未在此次提訊修訂。

控方尚未完全提供所有文件予辯方,控方將於2021年8月2日前交第二組文件予辯方,辯方須於2021年8月16日前向法庭及控方提出反對合併之表述,控方將於2021年8月23日提交相關陳詞。

本案將於下次提訊處理合併申請。

案件若合併,排列將如下: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家田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D12保釋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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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辯方幾3保留反對合併的權利。所有被告(除D12)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按:完庭時,場內親朋向賴手足,張手足高呼「生日快樂」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11/10+3)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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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的作供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8

他一直睡至有撞門聲為止,期間他聽不到有人在單位外表示警察的身份。他聽到有撞門聲後馬上找眼鏡,他亦看到有人走到露台,但沒有留意他們的容貌。他只能確定C不是第一個走到露台。他指出當時感到危險及害怕,因為他不知道外面是甚麼人想借撞門進入單位,所以想離開單位。他指出他沒有留意單位的情況。他形容當時覺得有「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想法。他口中的「大難」是外面的人想破門進入單位。

雖然他在工作上有聽到鏨門聲,他指出這鏨門聲與裝修時聽到的有些分別。他當時聽不到有警員表露身份,他當時認為有惡人想進入單位爆格,例如黑社會,但也不清楚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但他之前並沒有遇過惡人破門進入單位。他眼中的惡人是指説話較大聲,會「凶」人。他當時沒有想過,也不知道警方正破門入屋,但知道警方會在其他案件會破門入屋。他不同意當時逃跑是為了逃避警員。他認為B沒有與黑社會或不正當人士有聯繫。當時他在單位內看見的被告人的行為舉止不像黑社會、惡人或逃避部份人。

他指出他在嚇醒時聞到大陣與裝修場所一樣的白電油氣味。而他在睡覺期間則聞不到汽油味,也對單位內發生的事懵然不知,他在睡覺期間也沒有上廁所和喝水。他在睡覺前看不到汽油彈,也不知道睡覺期間其他被告有沒有製造汽油彈 (因為他看不到)。他自己也沒有製造汽油彈。他接受他在袋中拿起物品及移動會發出聲音,但不確定若將液體倒落玻璃樽會否有聲音出現。

他指出在戴上眼鏡後,其他人已離開單位。即使他已到達露台,也沒有留意其他人在那裏,也聽不到其他人的聲音,也沒有報警的想法。

他在跳到露台後自己走入一個單位,那時他右腳腳跟已受傷,當時他以為是普通抝傷。當他在單位內看見有一個外籍男子時Er...了數聲,因為他的英文很差。其後他看見其他四名被告人,所以他問四名被告人「邊個識英文」,因為希望他們能向該外籍男子解釋事情。之後他看見外籍男子打開大門,並揮手叫他們離開單位。他形容上述過程發展得很快,他估計他們留在外籍男子的單位內的時間少於3分鐘。他指出當時也能肯定其他三位男被告當時有進入單位。但他後來不知道其他被告的去向。

他指出對在11月1日時的三位男被告的衣着與他們在外籍男子的單位時的衣着是否一樣沒有印象。他指出在外籍人士的單位內只有他、外籍人士與其他被告人。他也沒有要求外藉人士報警,因為他不懂英語,而且當時他十分緊張,也不懂溝通。他印象中也沒有人與外藉人士溝通。他在庭上指報警的英文「Call the police」。他當時有問其他人誰可以協助他解釋整件事予外籍人士,但沒有人回應他。他當時也沒有報警的想法。然後他看到外籍人士叫他們離開,再見到有其他被告人離開單位後,他跟着他們離開。他當時有想過那些惡人會再找他們。他認為外籍人士是叫他們離開,所以他沒有特別留在單位。他形容求救的英文是「Please help」,他形容當時自己心急,腦海中沒有這些英文字句。

之後他逃到二樓,D叫他進入名叫至尊重慶雞煲的餐廳內,在D和他進入餐廳一個角落後,當時他跪在地上,雙手倚靠著右邊的椅子。其後他看見有一個掛著布製面巾的男子走過嚟對他大聲說「你哋係度做乜嘢」和「唔好扮嘢,企起身!」,那時他不能反應過來。他在庭上同意指出當時他可以從其他地方離開冠景樓或到三樓其他單位求救。他亦指出他與D當時已直接進入餐廳內部,並沒有進入餐廳廁所的範圍。

他當時看不到餐廳內有任何職員及顧客。他在餐廳跪下時沒有報警處理黑社會惡人的想法,但有致電999召救護車的想法,但有猶豫,因為他有部分個人物品漏在單位內,例如手機,而且當時他認為只是普通抝柴。縱然他看到D有拿手機出來。當時他打算等一會後上去單位拿回手機。但他同意應由警員協助他取回手機。

其後他看見PW10對他說「我喺警察」,其後他被PW10帶到餐廳一邊進行調查,包括簡單調查,即警員問他叫甚麼名字,但他沒有回答,因為他質疑PW10警員的身份,亦看不清楚PW10的警員證。然後PW10叫他坐在一張椅子。然後PW12問他為何會身在餐廳內,他沒有回答,當時他沒有特別質疑PW12的警員身份。PW12再問他是否有需要送院,他說不需要。其後他被拘捕及施行警誡,他亦在搜身時被搜出一個銀包,最後他被套上紙袋及索上手扣,PW12亦為他戴上頭套。然後PW13扶他上單位。在此期間,他印象中看不見D被警員不利,自己也沒有被警員不利。他也沒有向警員表達黑社會及取回手機的想法。即使他當時認為自己是無辜及需求助的人,但是由於他當時思緒未整理好,也沒有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再加上自己第一次在這情況見到警員,所以他不敢說甚麼。

他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他詢問需不需要戴頭套,在他回到警署後,警員才向他解釋頭套的目的。

他當時只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在11月2日時,他亦有看過有關警方權力的新聞。他當時對被戴頭套感到奇怪,他在庭上指出他認為頭套的作用是保護外貌。他從頭套上的兩個小洞看到自己身處單位廁所,他不清楚警員弄歪頭套的目的,但他知道單位內有違規的事發生,他也可以聽到聲音。

在單位內,他看到有其他被告人戴上頭套。他被警員帶到廁所外並坐在一張椅子。然後有人將他頭套弄歪,使他看不到單位內的情況。再隔一會兒後有人弄正他的頭套。他不同意警員在他們在場下搜查單位,也看不到單位內有搜查。他亦聽不到掃指紋及拍照一事,因為現場也有不同的聲音混雜。

然後PW12及PW13帶他到後樓梯,他在後樓梯內看到有被戴上頭套的被告人,但他不知道到後樓梯的目的。PW13在後樓梯有問他知不知道單位是誰租用及他是否認識其他被告人,但他沒有回應。PW12有再問他是否有需要到醫院,他回答要。PW12當時向他表示先把他送到警署,然後再送他到醫院好不好,他沒有回應。

他指出在單位內的大部份時間都看不到其他被告的樣貌,因他們被頭套遮掩樣貌。

其後他被兩名警員帶回單位,他後面有其他被告人尾隨。在單位內,警員為他們脫去頭套。PW7在他們面前展示搜查令及解釋搜查令的內容,然後其他被告人重新被戴上頭套及被警員帶離開單位。在認領物品程序中,他為了想儘快回到警署,然後到醫院,所以他隨便說了些物品,即衣服、口罩等不會令他犯法的物品,所以有些物品現實上不是屬於他的。在此期間,他用左腳支撐站立。

⭐️葉佐文法官好奇當時他們不指出任何物件應會更快完成程序。他指出當時有指出除有指出個人物品後,亦有隨便說了些物品,以免被警員覺得「乜嘢都冇」,讓警員認為他在配合調查,因為當時他已被拘捕⭐️

然後PW12用手套將他指出的個人物品放入膠袋中,但他不記得PW12拿起他的白色眼鏡盒時盒子的狀態。事成後,PW12將單位內本不是屬於他的白色拖鞋讓他穿着,並為他戴上頭套,其後將他帶回後樓梯。在後樓梯時,由於他站在防煙門附近,他能感覺到有人經過,所以他估計有其他被告進入單位。

他認為他選取的頭盔(Top-cap bump cap hardcap A1+)(P521及P522)是單車頭盔,用以保護自己。他亦認為護目鏡可以在進行工程是保護眼部和游水用。他也認為P525和P526是用作防塵的用具,他曾在五金店看過,不是示威之用。而圍巾(P528),他曾在運動店內看過,作運動之用。而手套則是避免弄污手,他平時上班會用。

他同意隔熱手套是可以在使用汽油彈時保護雙手,手䄂是可以避免上/前臂接觸其他物品。雖然他認為腳徑與示威無關,但他過往並沒有使用的經驗。他同意短襪是可以保護腳部。他同意上述裝備可以「由頭包到落腳」,但他不清楚示威者實際會使用的裝備。但他知道示威者會穿黑衣,戴豬嘴及戴頭盔。他認為生理鹽水是洗傷口之用,他認為與示威活動沒有關係。但他同意有示威者在與示威活動時受傷,而他們也可以用生理鹽水作洗傷口之用。

⭐️話說當E被問及選取牙膏作為自己的個人物品的原因時,#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向E問了一條令人想不透的問題...

「使唔使聞下(牙膏)有冇人擦過?」⭐️

雖然他確認牙膏是新的,他不確定當時有沒有人會過夜,也沒有想過會過夜。

他不能肯定B給予的背包能否裝滿上述物品在B給予他的背包中,但是有機會的。

他同意曾觀看警員的記事冊,也在明白內容後有簽名。這是因為他想儘快前往下一步程序,令他儘早前往醫院,他指出自己以往不會在不實的內容上簽名。當時他亦收到覊留人士通知書及看過當中的內容。

其後警員帶他離開冠景樓。在警署時,PW12有向他覆讀口供及展示證物。之後有警員為他的手採取樣本,然後他被帶到取指紋,之後他被帶到313號房間,讓他更換在現場認領的衣物及進行拍照程序。期間警員將他當時身穿的衣服放入一個膠袋中。之後他被帶到報案室等侯救護車送院。

他在整個過程對警員都沒有太大期望。在被拘捕後更沒有期望。

E的辯方證人的供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審訊 [1/4]

👥林,陳(17-19)
D1 代表律師:#潘兆斌大律師
D2 代表律師:趙大律師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D1, D2 均不認罪

下午進度:
下午辯方繼續盤問PW2警員 19624 陳友軒 (音)
主要針對口供紙在推進前某部份紀錄的真確性,某些段落同其他警員一樣,甚至標點符號如是。


D1代表律師明早預計二小時內完成PW2
D2代表律師不會盤問PW2

D2律師主要盤問PW4,5(D2拘捕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開案陳詞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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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 關展翔 作供

📌背景
關展翔督察在200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逮屬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身穿防暴裝執勤。20:20奉命帶領C3與C4隊到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支援C2隊。20:30左右C4隊連同C3隊到達佐敦道與渡船街交界,遍地磚頭及雜物,有大量配戴頭盔及防毒面具的黑衣人在埸逗留,他們在佐敦道一帶聚集。於是關督察警告示威者(舉黑旗),發射催淚彈與示威者保持距離,防止他們衝擊。

📍主控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證人有以下觀察:
1) 佐敦道與白加士街交界外有火光
2) 警方沿佐敦道向東推進至裕華國貨外,見到突如其來的火光,聽到爆炸聲、玻璃碎裂聲。C4隊向後撤,有警員指揮「唔好過去!3點鐘!慢慢!向後褪」
3) 示威者見C4隊員後撤,乘機向前推進。
4) 北海街永安中心外的彌敦道行車線被竹陣堵塞

主控鄭明斌大律師要求證人留意片中聚集的人士及障礙物擺放嘅位置,時不時就話「呢個圖我想截咗佢」


📌實彈威脅
關展翔督察稱因示威者掟汽油彈,令牠當時感到生命受威脅,在別無他選的情況下多次用大聲公警告在彌敦道集結的示威者「停止衝擊!否則警方會用 實彈 還擊!」

📌圍捕行動
在22:08時,關展翔督察從通訊機得知PTU D大隊將會由加士居道向西推進,需要配合進行圍捕示威者。於是,關督察的拍檔曾文龍督察(譯音)帶領3個中隊由西貢街沿轉入吳松街,目標是在北海街交界進行圍捕;關督察則帶領C4其中1隊中隊沿彌敦道推進至北海街交界位,兵分三路進行圍捕。

22:09時,在彌敦道與北海街交界的示威者已經四散,部份示威者向警員掟汽油彈阻礙警員追截,亦有部份示威者跑去西貢街……

*王詩麗法官見各被告在審訊時閉目養神,順帶一提各被告今晚充足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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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1/4]

下午進度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14:43 開庭

控方播出黨鐵CCTV片段給PW2辯認,後來辯方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53154 陳XX 作供,主問中,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8/6)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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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1 後補資料

繼續主問PW2,播片P3(1),00:18-00:23,PW2認到自己痞低同D3上索帶。

14:49 辯方盤問(D1律師)
PW2當日係主管,亦有做觀察,選擇企位係同時望到左右兩邊閘機,睇晒所有嘢,另外,左右兩邊閘機都有其他同事在場,07:14見到30-40人黑衫黑褲,分唔到性別,包住頭,攞住錘仔、士巴拿、孭背囊,無其他特徵,通知李永華,當時有30-40人破壞設施,要求支援,李無問其他嘢,亦都無講特徵,無講衣着,只係話30-40人。

播片P1(2b),07:13:50-07:14:10,有一黑衣人離開畫面,07:15:11-07:15:18,有一女子離開畫面,律師指出一啲黑衫黑褲嘅人,見到破壞場面離開咗現場,證人指唔清楚,佢集中觀察破壞嘅人士,無參與破壞嘅人離開咗,可能無留意,片段中見到離開咗鏡頭,但唔知去咗邊答唔到。

嗰30-40個黑衣人由新城市廣場行去沙田站,第一眼見到佢哋嘅位置時,佢哋無做破壞,佢哋身邊有普通市民,有啲市民見到佢哋,有人留低,有人如常繼續行,當刻未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佢班人行咗去左右閘機口破壞,幾秒之間,下一步通知李永華,破壞期間特勤隊衝入嚟,由打電話俾李永華,到衝入嚟唔超過30秒。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PW2回覆)
- 有啲無參加破壞嘅人走唔切,有無呢個可能性(唔知道)
- 在片段07:15:18時有個女仔離開咗鏡頭(同意)
- 觀察期間無人釘人(同意)
- 講唔到某一個人做咗啲乜嘢(同意)
- 唔知道D1身處邊度(同意)
- 唔知D1喺唔喺A2出口(同意)
- 唔知D1角色係咩(同意,有人可能做睇水,有人破壞)
- 在相關時刻唔知D1係咪睇水(同意)

15:34 辯方盤問(D2律師)
PW2當時唔知邊個係D2,一直企在同一位置觀察,無離開過,但總會有一啲盲點睇唔到,播放P1(3) 07:14:25-07:14:29,畫面中見到有一名紅衣女子在黑衣人群中間穿過入去閘機,律師指出PW2觀察唔準確,證人不同意。

15:39 辯方盤問(D3律師)
07:00-07:14 有時文進出閘機,人群互相穿插,除咗嗰30-40人仲有其他市民,當時情況混亂,PW2只係大範圍觀察,無特別留意某一個人,有人攞遮,有人用遮打CCTV,有人開遮遮擋破壞行為,有可能見唔到某些行為,唔同意從PW2嘅角度只係估計有人打閘機。

在當時觀察的位置,只係見到一堆人從新城市中庭行過嚟,見唔到邊個係D3,因為每一個人都蒙面,亦見唔到D3在打閘機的之中,軍裝警衝入嚟,PW2見到D3從閘機方向向佢走過去,人群向中庭逃跑,有幾個向PW2跑,在撳嘅一刻先知佢係女仔,PW2在P37(1b)畫出D3逃跑路線。

當日早上七點有市民返工,同意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嗰班人破壞完之後走埋嚟,最近嗰個就撳低佢,之前唔見佢有做破壞行為,只係因為佢係從破壞右邊閘機嗰班人一齊跑出嚟。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PW2回覆)
向你跑嘅人群你唔肯定又冇做破壞行為當時有市民向你逃跑唔同意
片段中見到有人嚟開鏡頭冇留意企在側邊逃跑嘅市民只係專注在破壞右邊閘機嘅人
啲衫當日冇做破壞行為唔同意啲衫冇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啲衫只係路經現場在混亂時離開唔同意因為場面混亂你隨機搵個黑三刻苦幾最近嘅人咁低唔同意

16:06 控方無複問

傳召PW3 警長 53154 陳海言(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駐守鐵路警區特譴隊,上司係警長李玉霞,當日便裝當值參與搭浪者行動,07:00小隊隊員去到沙田站,在近巴士總站嘅B出口,負責觀察有無人做破壞行為,07:14去咗收費區內的廁所,步出廁所聽到有嘈雜聲,有硬物撞擊聲,從A2出口傳來,行過去睇,觀察到在非收費區,大概有30幾人,有男有女多數穿深色衫褲,戴頭套或者口罩,戴帽遮面,當時距離約10米,目擊30人之中有部份人手持士巴拿或者錘仔,破壞設施,閉路電視,出閘機,廣告牌,用噴漆噴牆,觀察咗半分鐘至1分鐘,出咗閘,在5米範圍外,無一般市民行埋去,當時唔知其他隊員喺邊,之後留意到有黑色工作服嘅應變隊,由巴士站方向衝入A2出入口位置,同時間聽到有人嗌走啦,唔確定係邊個嗌,見到三十幾人逃向新城市廣場,PW3 企近A2出口7–11附近(在地圖畫出大概位置),之後特別留意5-8人,因為近PW3,都係走向新城市廣場,跟住呢班人跑,去到中庭附近,有應變隊隊員捉到一個黑衫黑褲黑背囊人士,佢掙扎逃脫,當時距離約10米,同身邊另一個應變隊隊員追前,截住呢個人撳低佢,跟住有其他人控制住佢,後發覺頭部流血,去咗站長室治療,之後知道10969拘捕佢D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1005黃大仙

~此為候補6月7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________________
⏺️傳召PW3 警員 9482 黃偉權(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警員在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4日間並沒有把兩支雷射筆交到證物房,而放在自己的櫃中,但否認忘記了交到證物房。

牠在調查報告亦沒有提及把雷射筆交給女警21065,只聲稱有口頭吩咐。但牠不同意沒有告訴女警要把雷射筆交到證物房。牠亦同意有與其他人「夾過」日期。但後來說只是詢問而得。牠承認證物只是用釘書機的釘封實,並沒有封死以防干擾。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尋找PW4不果。

⏺️傳召PW5 女偵緝警員 21065 鄭詠欣(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牠聲稱從9482接收了雷射筆,沒有記錄證物交接。一直保管鎖匙,但因忘記了沒有放到證物房。然後2020年6月26日把鎖匙交給25789,但沒有看見25789鎖櫃桶。牠承認除了知道雷射筆放在櫃桶外,沒有進行其他調查。

牠不同意並沒有妥善交接證物雷射筆。亦聲稱自己一直記得案件,只是沒有放到證物房。亦聲稱沒有與9482和25789討論過證物處理,只是從案件檔案得知案發過程。(但9482早前說有夾過)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偵緝警員 25789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12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聲稱交接時女警有拿出並展示證物,封口正常。放在同一櫃桶直到2020年9月4日看見後交到證物房,鎖匙一直由他保管,聲稱沒有被干擾過。牠有被吩咐過盡快交到證物房,但有兩個幾月「遺忘」「疏忽」而沒有交,而交證物的那日但沒有在notebook和調查報告記錄。

錄口供後亦有詢問21065與9482。他接手後打了多次電話到律政司跟進,但沒有人接聽,卻沒有把雷射筆還到證物房。對於案件不利的辯方推論,他一概不同意。

有關2020年7月6日在報告中被寫成是交接,牠認為是6月26日才對。亦忘記了有沒有把雷射筆拿著。

PW6作供完畢。

⏺️再次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控方主問
PW4現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4展示PW4在2020年11月23日撰寫的口供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認得證物,亦於2019年10月從櫃桶幫9482手交到證物房,認為沒有被干擾過。然而,他沒有記錄物件的描述,亦沒有寫到記事冊上。他記得有兩支黑色的雷射筆(但之前的人表示是一黑一白)。控方律師燥底,並令警員改口說只記得一支是黑色,並聲稱有核對標籤,雷射筆應為一黑一白。

PW4作供完畢。

1611完庭,押後至2021年6月8日09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據悉明早將處理控方最後一名專家證人,被告及兩名辯方證人將出庭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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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4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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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陳辭

就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控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陳辭

辯方表示採納原本的陳辭。關於憲法的問題,辯方重申並非挑戰侵害人身條例第36B 的系統,在書面陳辭中第28 段有提及梁國雄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針對憲法的系統及實施作爭議。辯方表示就本案,辯方只針對着實施作爭議,即是執法人員怎樣執行。

裁判官釐清辯方的爭議點 —— 辯方不是挑戰憲法,而是爭議「實施時不給予相應的拍攝自由就唔得喇,咁嘅意思」,辯方同意。裁判官繼續釐清:「針對阻差辦公的控罪有很多元素,本案的涉案行為是憲法下合理的行為,而辯方嘅爭議點係到底執法實施上有冇問題」,辯方同意。

(按:直播員的理解是 —— 辯方的爭議點在於在阻差辦公的控罪下,被告人在人權法的保障下本應有拍攝自由,質疑到底在實施上是否有不恰當而影響了被告人被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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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 / 十三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昨天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15昨天認罪

0959練官自己敲門自己開門,書記上前了解

1002 開庭
D14代表律師透露被告會遲到,有待被告到庭才向其索取指示,法庭果斷發出拘捕令,暫時撤銷其保釋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4裁決部份,現宣讀案情
(1011 暫時與其他人的(1)案情無異,未讀到指控被告有關的案情)
1022 被告於當晚21:40時被警員20902制服,並於21:55被拘捕,當時戴有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灰色過濾口罩等

1029 D4明白並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8月17日再訊,法庭相信屆時未能判刑,下令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代表律師提議法庭可以參閱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監禁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的限制」,其中列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鑒於被告現年19歲,法庭現多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33 現處理D15控罪(3)案情,
同時D14到庭,職員指示他先到庭外等候

1035 D15明白並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1037 法庭重申已撤銷D14擔保,令他先進犯人欄繼續聆訊,稍後才聽取他解釋。主控指控辯雙方已簽署好承認事實,現宣讀。

1108 全部被告對控方剛宣讀的承認事實表示「承認」,先休庭15分鐘予控方與書記處理文件及予律師向D14索取指示,眾被告不得離開本樓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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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關展翔 高級督察繼續作供

📌當日22:07:40至22:08:15的事件
警方沿彌敦道北行掃蕩示威者,部份警員轉入西貢街;關督察與隊員則轉入北海街。由於永安百貨外的彌敦道被障礙物封死,於是關督察與隊員嘗試拆開障礙物,期間大量黑衣人沿彌敦道往北海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關展翔督察上前追截示威者,在北海街的士站外,揮動3下警棍控制其中一名逃跑人士,成功制服一名姓張的女子(非本案被告)。及後曾文龍及隊員到吳松街與北海街交界截停幾名黑衫示威者(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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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8 現傳召基督徒 PW2 曾文龍督察作供。

曾文龍在201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新界北衝鋒隊,案發當日擔任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大隊第4小隊的指揮官,身穿防暴裝當值……

在北海街恆成大廈外拘捕幾名示威者。播放警員拍攝的片段,因為示威者有超過50人,為保障隊員安全,所以曾督察叫同僚「唔好追啦!」

在辯方盤問下曾文龍督察確認當日先左轉入西貢街再右轉入吳松街。不過當時專注追捕前方的黑衫黑褲粉紅色豬嘴示威者,未有留意片段中的火鍋店是否仍然營業,睇完片只確認北海街7-Eleven有營業,附近有零星途人。

10:42 傳召PW3偵緝警員 5874 作供

11:15 休庭20分鐘

12:05 進度超乎預期,下一位證人要下午先到法庭。休庭至14: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22旺角 #提堂 #轉介文件

👤曾(16)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3)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詳情:
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__________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 (1),(2), (仍是告暴動和縱火,未知詳情有無變),新增控罪(3) 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法庭內廣播聲微弱,未能聽到詳情),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5/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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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辯方律師已呈交書面陳辭。

📌D1 大律師補充:
就控方案情而言,控方證人的高級督察聲稱看見D1有扔嘢,但於庭上所播放的影片卻未能看見相關情況,警員稱因影片清晰度欠佳所以看不見。

官: 警員話見唔到,可能因為佢根本唔喺現場?
D1: 有可能係警員咁啱見唔到,唔可以肯定佢唔喺現場。不過喺影片入面係見唔到我當時人(D1)同其他人士有互動。根據客觀證據,即該影片而言,控方證人PW4所講嘅嘢係冇發生過,因為影片係冇可能影唔到。
辯方明白,法庭需要裁定嘅係金鐘政總一帶有否暴動及非法集結。辯方同意現場有人士投擲汽油彈及硬物。
辯方接受當天現場有發生非法集結及暴動,但所爭義的是D1有否參與其中。

📌D2 大律師沒有特別補充

📌D3大律師補充:
雖然D3 在現場被拘捕,但有否參與現場的暴動或非法集結才是重點。控方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3參與其中以及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D3可以是一名旁觀者的身份。
D3 於鏡頭出現的時間為16:32,但當時已經被警員追捕,該名警員並沒有出庭作供。而拘捕D3的警員為控方證人PW6,作供時亦沒有證據證明D3有參與任何非法及暴力行為。

本案押後至 2021年7月8日 1000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昨天認罪須還押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15昨天認罪

1138 開庭
D14 接受自己違反保釋的錯誤,法庭將其保釋條件更改都至5000元,每晚警署報到
法庭批准除D14,其他被告在需要出庭當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1144 傳召第二證人 莫慶榮 高級警司
案發當日亦是高級警司,負責九龍西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當日西九龍應變大隊指揮官休假,所以須負責全部隊,大概400多人

練官:即係你做替工啫係咪?
莫:呃...本身係deputy嚟嘅

警方當晚設其中一條防線在干諾道西天橋,以觀察會否有示威者從高點衝擊,其中刑偵同事身穿便服和有「警察」字樣的背心。

1210 練官提醒PW2唔好用「暴徒」一詞,該用「示威者」,若使用了暴力則可稱為「暴力示威者」;因用「暴徒」一詞會使人感覺主觀下了某些定論

1223 問:示威者設咗路障,警方點樣穿過?
答:我地行過去拆咗佢囉
問:咁示威者呢?
答:佢地走哂啦,我地警告完推進,佢地驚啊嘛咪走哂囉

1245 「兜篤」點寫?.? 從後襲擊、從後包抄

1257 主問完畢
D14律師查詢是否於一個時段譬如六至九時到警署報到,練官直接說出指定報到時間否定。律師:😳

聆訊1430再續

- - - - -
呢位警員啲咬字咁得意嘅?.?
對峙 讀 對「持」
陳思達 讀 陳「氏」達
U形 讀 U「榮」
築起 讀 「捉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施(23)
A2:文(20)🛑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施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刀和1把鎚。
(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文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1個有液體的玻璃樽及2罐汽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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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及A2 就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將控罪(2)及(3)留法庭儲檔。

法庭裁定D1 D2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背景:
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香港理工大學(即理大),當時發生大量暴動及非法集結事宜。11月28日警方進入理大掃蕩及清場,一系列的暴動及非法集結便相繼完結。

控罪案情:
2019年11月18日,約1130時,5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集結,部份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衣着與2019年6月起的前線示威者相似。
警員的防線設置於加士居道天橋上,該批示威者向警員方向推進,並向理大方向前進。示威者多次向警員叫囂,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但警告無效,示威者未有散去,於是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D1 將黃色工地用水馬推向警員防線,於1148被制服。D1當時佩戴防毒面罩及護目鏡,身穿黑衣,背包內搜獲兩把刀及一把鐵鎚。警方警戒時D1保持緘默。

警員向示威者方向推進,D2跟隨其餘示威者往天橋下方逃跑,1158 到天橋底時被警方截獲。D2當時佩戴防毒面罩及護目鏡,身穿黑衣,背包內搜獲兩罐汽油及手持一個載有液體的玻璃樽。警方警戒時D2保持緘默。

各個媒體的新聞片段皆拍攝到當天發生的現場情況,其中HK01 的直播片段更可以清晰看見D1把黃色的水馬推上加士居道天橋以及被制服的過程。片段亦能看見D2跟隨其餘示威者跑落天橋的情況。

控罪(1)檢控基礎:
該批於油麻地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的集結者,他們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方呈上證物-香港理工大學一帶位置的草圖
草圖上面顯示參與暴動的示威者的集結位置以及他們的推進方向,亦有標示D1及D2各自被截停的位置。

📌控方播放7條新聞直播片段 (合共15分鐘)

1. 📹東網ON.CC FACEBOOK 新聞直播片段
鏡頭由拔萃女書院對出佐敦道佐敦里交界開始,一直向加士居道方向前進,最後於加士居道天橋底 加士居道佐敦道交界拍攝示威者。
-新聞直播片段可以看見警方發射催淚彈以及有示威者把黃色水馬推上西九龍走廊的情況。

2. 📹HK01 新聞直播極高清大頭片段 (當時11:44)
鏡頭位置為加士居道伊利沙伯醫院路交界,望向西九龍走廊上橋位
-影片拍攝到示威者把黃色水馬推上西九龍走廊,鏡頭亦有放大拍攝示威者容貌‼️

3. 📹東網ON.CC FACEBOOK 新聞直播片段
鏡頭位置為加士居道伊利沙伯醫院路交界,但較HK01 的鏡頭遠。鏡頭同樣望向西九龍走廊上橋位。
-鏡頭於示威者身旁,近距離拍攝現場人士設置路障

4,5,6,7. 📹HK01 新聞直播極高清大頭片段(當時11:46)
鏡頭位置為加士居道伊利沙伯醫院路交界,望向西九龍走廊上橋位
-影片拍攝示威者把水馬推上西九龍走廊,並且打開雨傘的現場情況。之後,示威者步上西九龍走廊天橋。
-11:50時,警員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示威者往天橋下方急跑。之後警員於天橋下方制服1黑衣男子。當時防暴大力將該名男子反手壓在地上,用膝頭跪背‼️
-11:51時,該男子被警員帶上衝鋒車EUKW

📌求情
D1 及D2大律師已呈交書面求情陳詞

D1 補充陳詞:
D1 雖然在現場被搜獲背包內有刀及錘,但該用品是被告因工作需要才攜帶。而且控方案情亦沒有證據指出現場有人使用這些物品。

D2 補充陳詞:
1. 從案件發生的時長、規模、附近的影響及位置而言,整件案件的長度少於20分鐘,而且地點只是在天橋附近,範圍狹窄,規模亦相對較細,只有約50人。
2. 控方並沒有證據證明D1及D2於現場有主導的角色。D2 就背包的物品亦已承認為事實,但控方沒有證據直接證明D2有使用這些物品-即汽油及載有液體的玻璃樽。
3. 被告案發時19歲,現時已經21歲,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案發時年輕。
4. 決定量刑時應根據暴力的規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11:30區域法院判刑,期間2位被告皆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審訊 [2/4]

👥林,陳(17-19)
D1 代表律師:#潘兆斌大律師
D2 代表律師:趙大律師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D1, D2 均不認罪

PW2 PC19624完成作供
PW3 DPC5600 朱傑楊(音)完成作供
協助PW2押送D1去醫院及看守證物(眼罩及豬咀)的警員

11:55 休庭10分鐘
D2律師主要盤問PW4,5(D2拘捕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審訊[1/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控方讀出案情,被告不認罪
———————————————
10:00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PW1 - PC5187 陳志勇(音)
當日為便衣警員,喬裝市民,作供主要描述案發日在海港城2-3樓的觀察

📌播放P3: 海港城3樓CCTV
約17:20開始播放

📌播放P4: 316號鋪 CCTV
約17:28開始播放

📌播放P2 警方手提錄影片段
由PC 26832拍攝兩次防暴進場後行動

PW1觀看以上片段以確認當日狀況

🔹PW1 口供整合
案發當日8人限聚令生效,當值時長官訓示指懷疑有人非法集結。PW1遂被指派與警長8562及警員24598喬裝客人並各自獨立地在案發現場附近執行任務。

PW1從證物相片確認P4 CCTV位置、L3平面圖(P7)、316號鋪(M.A.D Gallery),並在平面圖上標注中庭位置

📌播放P2 錄影片段
約18:10警方發出限聚令警告並要求在場人士不要集結,隨後防暴警員由正門進入L2,再發出第二次警告。

🔸PW1 盤問:
長官訓示指懷疑有人非法集結,該訊息非第一身認知。當日PW1與同隊隊員24598一起執行喬裝任務,但分開行。目的為觀察商場大環境,非針對個別人士。當日商場仍開放,店舖繼續營業,有途人市民在場,所謂集結者無特定服裝,有不同顏色衣物,疫情間,人人有戴口罩。

下午5時多,約30-40人在詢問處逗留,漫無目的地「等緊野」。PW1認同此描述為客觀分析但沒有實際認知,即PW1不能肯定人群停留目的。因以約數表達,聚集人數或少於30人,PW1同意其中包括普通市民。

市民於有人叫口號首句時和應下一句。PW1同意自己曾處理社會運動案件,但不能判斷在該時段的社會風氣下市民是否會即興回應口號,同意有機會接下一句口號的市民或非與叫首句口號的市民為同一伙。

事發多時,作供前PW1會以記事冊等喚醒記憶,PW1憶述案發日警方曾發出限聚令及非法集結警告。辯方律師指P2片段只聽見限聚令警告(第一次警告),PW1同意並稱有可能自己作出混淆。

警告後有小部份人離開,包括正常購物市民,律師澄清仍有部分購物市民未離開,PW1同意。

L3有人叫口號時令市民急步離開,而早於防暴進場前(17:32前),現場已有人叫口號,而防暴進場後,即17:32-18:11期間,仍能聽見少量口號。

辯方律師再次播放片段以確認兩次防暴進場的情景(即17:32及18:10)

PW1在即日晚上補錄的口供中17:32-18:11期間無記錄現場有人叫口號,但其他時段記錄詳細,如17:00及18:11均有記錄口號內容,可見PW1有盡力記下細節,但偏偏17:32-18:11無記錄,律師問PW1會否是今天作供記錯或混淆?PW1不同意。律師再問PW1只憑記憶講,文件上無記錄,為何如此肯定?PW1堅持該時段有人叫口號,但忘記口號內容。

18:11 現場市民有說話但P2片段聽不清楚,PW1亦記不起。(除了口號:黑警、賣國賊、走啦死黑警,PW1沒有提供其他叫罵例子,而「走啦死黑警」無在記事冊記錄。)

17:32-18:11間,聽到有人在L3叫口號但不能辨認位置,只確認是中庭位置,而當時PW1身處L2,PW1觀察期間順住人流行,再Uturn番中庭,位置一直變動中。聽到L3有人叫口號時沒有抬頭望,亦沒有考究聲音來源,只聽到音源來自中庭,但沒有看見叫口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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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小休至12:30

12:41 開庭
🔹PW2 - 偵輯警員24598 劉啟同(音)

主問未完成,作供內容請參考下午進度: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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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同庭續審

💛感謝旁聽人士提供資訊💛

注:手足感謝旁聽人士支持,更邀請旁聽人士到其他庭支持判刑手足,並寄語:辛苦大家啦💛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7/6]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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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D1辯方指另一位D1代表律師呂大律師今日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希望法庭通容缺席

控方開始陳詞:
主控表示已將結案陳詞存檔,另補充了2案例:
-》梁頌恒案:
關於訂明害怕行為,就住控罪元素需否控方證明
-》湯偉雄案
共同犯案不需在場原則

總結案例重點:
-控方似是說法律原則不需證明参與非法集結亦能入罪
裁判官提出一旦控方不能證明被告参與非法集結是否亦不能證明蒙面行為?

其後控方讀出條例,指其實非法及合法集結亦不能使用蒙面物

李官指與控方於法律原則有分歧:
需否證明被告有参與集結才能證明犯蒙面法?

李官歸納控方陳詞主要分為2大篇覆:
1)法律
身處現場:如果透過說話/標語/行為/標籤等亦有鼓勵性,會推動人参與暴動。控方指如果當時有集結,雖沒有影到被告,但只要是有意圖...(聽唔切)...,都可證明佢有份参與暴動

2)證據
暴動維持幾耐,参與幾多,範圍...李官指如果維持時間短,無辜牽涉其內機會會高

李慶年法官跟據證供歸納出暴動資料,釐清了無辜身處現場需考慮時間,地點,範圍,人數,怖局,衣着,裝束,言行反應....:
核心時間:下午3:11-3:24
核心範圍:由示威者防線計圓周範圍,由物管處至網球場,裁判官以馬路面當中間點
控方指冇量度距離,但睇現場環約100-150米

控方將暴動分為3階段,指被告身處現場等如間接鼓勵。1,3,4被告一致,帽,眼罩,防毒面具,推論他們為同一陣線,間接鼓勵其他人。控方確認當時已有蒙面法,但未有口罩令(疫情)

對D1控罪依賴身處現場時逃跑,裝束,但冇證據顯示他有掟野,與D3,D4所依賴證供相似

((之後關於D2-4控罪依賴聽唔切🙇🏼‍♀️🙇🏼‍♀️))

關於D1辯方陳詞,李官歸鈉了3重點:
-冇證據證明身處幾耐
-當其時是打橫跑
-冇管有或使用攻擊性武器證據

D1律師更正陳詞原文指参與,實為身處

此時李官指2字意思相差很遠,自己作為把關,判詞不能出錯

法官舉了一情景例子:
如住於暴動範圍,樓下有催淚煙,因此使用防毒面具會否有罪?

辯方亦指被告住中大宿舍,於中大橋出現是好合理

亦指第3日控方證供有提警方如何推進,解釋了如何定出暴動範圍約數

辯方指傳召品格證人基於案情需考慮因素

另外,法官指D1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仔細得來夠簡潔,易明

關於D2辯方陳詞:
法官歸納了3重點:
辯方指控罪元素:控方需證明被告有作出訂明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冇控方所指有共同目的的行為(裝束/裝備等)
-被告裝束不能證明控方所指毫無合理疑點;法官直言即是指證據不足,辯方同意
-關於逃跑行為:挑戰PW6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指他口供跟片段不乎,亦曾於播放片段後更改口供
(D2律師有與裁判官討論辯方片段跟PW6口供之分別,但好細聲聽唔到🙇🏼‍♀️🙇🏼‍♀️

此時法官補充向D1辯方律師確認冇挑戰控方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關於D3辯方陳詞:
法官指擔心混淆3項證據
-對證物鏈爭議包括手套,背囊等
-爭議片段不是第3被告
-關於控罪,對‘攻擊性’冇爭議,爭議‘管有’

辯方指3位控方證人既不可信亦不可靠:
包括證物鏈警員(初接觸,整理,整體 )PW9,PW12,PW15
對證物警員12

法官指對於證人口供,需分別出是有邏輯常理還是說法牽強上崗上線

辯方解釋D3出現原因:因神秘女子之出現所牽引

辯方又指雖然證物背囊其後開了,不是想說插裝嫁禍,但當中會否攪錯了

關於D4陳詞:
法官得出3大重點:
-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否主犯(官指用主犯聚焦上會易混淆,因控方其實不是此意思)
-参與上證舉不足
-力陳第4被告說法可信,他只是主觀地進入感觀世界,不是鼓勵他人参與

辯方對於範圍說法:應是80-100米

於所有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控方補充關於‘身處’案例(終審庭案例),沒有讀出,因法官表示可自行翻查

法官訂定於7月7日 上午11時進行裁決

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只括免審訊時間之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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