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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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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提堂  #20200501沙田  #違反限聚令

👥鄭,曾(霸氣哥),宋,梁,連,楊 (21-55)

控罪:各人都係被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將六名被告分為兩單合併的案件

+++++
案件一
D1 鄭,D2曾,D3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建議合併處理的原因,係因為事件在同一背景發生,同一班人聚集,一齊被捕,案件有6名控方證人,無會面紀錄,有多條片段共23分鐘;雖然D1和D3反對合併,但法庭同意合併處理,因應D3將會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和控方會外聘律師,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雙方要在2月18日前呈交同意事實。

+++++
案件二
D1 曾,D2梁,D3 連,D4 楊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各被告不反對合併審理,D2 & D3有同一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審訊期為三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包括21 & 24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前覆核

D1 鄭 (47)
D2 曾 (45) (霸氣哥)
D3 宋 (21)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35開庭

⭐️鄭 獲控方撒控⭐️

控方修訂曾、宋控罪的字眼,罪名𠵱然係「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兩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建議有6名證人,無會面紀錄,有一片段長24分鐘;D1表示只需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D2要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無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留22號,雙方要在三日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

後補: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申請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曾,梁,連,楊 (21-5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違反限聚令,分四張傳票)

速報:
D2, D3 & D4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無條件釋放,D4提出訟費申請,控方要攞指示...

上午審訊
下午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下午審訊

D1 曾(霸氣哥), D2 梁, D3 連, D4 楊 (21-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違反限聚令,分四張傳票)

D2, D3 & D4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無條件釋放,D4提出訟費申請,法庭批准

D1的審訊繼續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小隊指揮官

傳召PW2 WPC 11503 林錦鶯(音),觀察被告和向佢發出傳票

因應減少左被告和證人,預計審訊今日完成

13:10 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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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在2020年3月19日頒布,規定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7日,不得多於四人聚集。
2. 在2020年5月1日,女警員17503向被告發出599G罰款傳票
3. 女警員劃咗一幅草圖P1
4. 警方拍攝嘅片段,燒錄成為光碟P2,4張截圖P3(1~4)
5. 被告無定罪紀錄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當日任PTU F連第3小隊副指揮官,穿防暴裝當值,總區指示到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大概中午到達,有超過一約在19:00時,總督察指示,由連城廣場四樓去新城市廣場四樓,進行掃蕩,目的係圍封中庭圍欄,去到一條由三樓上四樓的電動樓梯位置,驅散示威者和記者,期間有人嗌違反國安法嘅口號,和鬧警員,睇唔到有幾多人,聽聲起碼有過百人,好似去咗演唱會一齊唱歌咁。

初步圍封之後望向3樓,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身穿棗紅色衫,不斷舉手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但見到5樓或以上嘅人跟住嗌,確實字眼唔記得,係當時流行嘅口號,唔知佢點解郁手(證人示範舉起右手,向上伸展再放下),唔知佢向咩人揮手,之後大隊長指示撳停3樓到4樓的電梯,沿電梯落3樓,截停嗌口號嘅男子,當時只有大隊長、PW1、17503和時沙四人,男子對抗,反問點解截停,剛才佢違反限聚令599G(大隊長講),佢繼續反問,大隊長叫17503畀警告,男子情緒激動,隨後好多防暴同事過嚟幫手,圍封現場,封咗3樓中庭中央部份,答唔到現場有幾多人,因為注意力集中在男子身上;PW1在庭上認出被告。

11:26,睇片段截圖P3(1),時間係當日19:07:29,影住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P3(2) 19:08:20,警員17503落樓梯去3樓,被告在相中間舉高手;P3(3) 19:08:46,17503正在警告被告,P3(4) 19:09:02,相片中間係17503 與被告,PW1在被告右邊。

11:34 📍辯方盤問
詢問PW1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有無封咗出入口,證人表示只能回答火車站的出入口,其它唔肯定,同意無收到指示要封出入口,只係收到指示要掃蕩示威者和記者,圍封中庭,聽到有超過100人叫喊,後來見到被告叫囂,佢指住5樓嗌,聽到5樓以上嘅人跟住被告嘅節奏嗌;停電梯,截停男子,被告反問點解截停,自己無違反限聚令,身邊無其他人,圍封3樓中庭,範圍內只得被告,無其他人,亦無其他人被檢控。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先係有警員指被告擾亂公眾秩序,後來改為違反限聚令(唔同意);當時3樓中庭有好多人,有疑似記者,有途人,有在商場購物人士(同意);被告一個人在中庭身邊無其他人(同意),被告無同現場人士交流(唔清楚);無叫口號(唔同意);無嗌港獨或違反國安法口號(唔清楚)。

11:49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裁判官詢問控方,證人已經同意被告係一個人,控方嘅控告基礎係咩?主控:被告初頭係得一個人,係來引來其他人聚集,犯限聚令。小休。

12:27 開庭,處理第四被告的訟費申情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被告經勸喻後都唔離開,自招嫌疑,法庭可以參考控罪書或者傳召證人;裁判官的簡單裁決,第四被告獲得不提證供起訴,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自招嫌疑,控方確認閉路片段電視無影到第四被告,要求參考控罪書,法庭單憑控罪書不能確定被告是否自招嫌疑,不能裁定自招嫌疑,頒令批准訟費申請。

傳召WPC 11503 林錦鶯(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以防暴裝當值,執行踏浪者行動,做高調巡邏,崗位係大車守衛,全程跟着PW1,14:36到達新城市廣場附近,無入到去,19:00入去商場,到4樓中庭,去到3樓與4樓之間的電梯,見到3樓中庭有一名着住紅色衫嘅男子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在扶手電梯觀察,男子不斷叫囂,向4樓警察叫囂,因為現場好嘈,聽唔到,4樓有警員,有市民圍觀,有人叫囂,唔知邊度叫,3樓和4樓各有約40人,見男子向警員指罵叫囂,撳停電梯行落去,去到佢面前發警告,內容大約係違反599G,請即離開否則票控,佢無反應,亦無走嘅意圖,要求出示分身份證作出票控,PW2在庭上認出被告。

PW2睇相,P3(1):指出被告在相中左下角,舉高手,有人圍住佢叫口號,有人影相;P3(2):被告在想中近右邊中間,舉高手指向4樓警員,證人在電梯頂;P3(3):被告在相中間,證人企在被告正前方,當時被告講做乜衝落嚟,有警司叫證人警告599G;P3(4):被告在相正中間,證人在被告正前方,背向鏡頭,正在發599G警告。

點解向被告發傳票,因為觀察到被告參與聚集,有動作指罵警員,有份叫喊口號,其他人跟隨被告嗌口號,成個新城市嘅人都叫;呈上證人畫嘅草圖P1,係新城市廣場,證人觀察的位置,被告位置和被告被票控的位置。

13:00 📍辯方盤問
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無封鎖出入口,目測中庭大約有30-40人叫口號,唔能夠確定邊度嗌,該男子指罵警員,動作激烈,不似是善意對話,聽唔到講咩,只係觀察神情和動作,落樓時有一班穿反光衣嘅人為埋,未落時佢哋在四周圍影相。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被告係一個人到達新城市廣場(唔清楚),在中庭佢身邊無同行嘅人,一個人企喺度(同意),一個人向上指罵(同意),佢同同層嘅人無互動(有人向佢影相,有人望向佢),避告無嗌口號(唔清楚),有警員話被告在公眾地方做擾亂秩序行為(無印象),封鎖線內只有被告被票控(同意)。

13:10 無覆問,休庭,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審訊
下午進度

曾(霸氣哥)(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違反限聚令)。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警方當晚在新城市廣場拍攝的片段,長6分鐘。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小休後,被告選擇作供(詳情候補)。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4/5)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明日審訊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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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14:34 開庭

控方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實時為19:07:18~19:13:12,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4:57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傍晚時份,被告在石門一間餐廳,從電視直播見到有大量防暴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防疫,怕引發嚴重後果,商場內有消費者,有群眾,有老弱婦孺,防暴警員在狹窄嘅商場內執法,會引申到人身安全問題,於是去現場質詢警方,大約在19:00時到達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去到到時無乜警員在場,只係遠處見到有路人,身邊無人,最近嘅都相隔10多米,對住上一層嘅警員質問佢哋,無叫口號無唱歌,無做警方所指嘅行為。

15:02 📍控方盤問
當日去新城市廣場嘅原因,係不同意防暴警員入去執法,會造成混亂,執法不公;唔同意控方所指反對警方執法,只係唔同意以防暴警員身份,高調進入商場,造成市民人身安全,唔覺得嗰個時間係政治敏感,同意有政治事件,只係質疑高調以防暴警察嘅手法值得商榷;當時對住上面揸攝錄機嘅警員質詢,上邊嘅警員無勸喻離開,之前嘅證人有發警告,但被防暴警員包圍走唔到,第一個行埋嚟嘅男警員只行為不檢,之後要被告行埋一邊,發出599G限聚令,無俾機會離開現場。

主控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括弧內是被告的回答):
指出PW2有警告599G(唔同意,印象中無人講過),因為你唔肯離開(唔同意,包圍着無機會離開),入去之前見到好多人,你入去咪再加多啲人聚集(唔同意,入去之前無人),你入去會增加防疫風險(唔同意),入去叫口號、示威(唔同意),指罵行為引致到有人圍觀(唔同意),片段見到有好多人(唔同意,只係警員到3樓之後先有人),由於你嘅出現更多人聚集,包圍着你(唔同意,無市民喺度);有無同警方解釋無犯事(無機會講,包圍着我拉扯我,我無作任何肢體接觸);你出現引致其他人聚集(唔同意)。

15:25 控方結案陳辭
控告被告參與群組聚集,在勸喻之下都唔肯離開,法例中嘅群組聚集,應該係廣義啲函蓋所有聚集,條例中寫着多於四人的聚集,在中庭肯定多於四人,有共同目的,雖然聽唔到被告嗌咩,要求法庭對被告有共同目的作事實嘅裁決。

辯方陳辭
辯方嘅重點係:(1) 被告由頭到尾都係一個人, (2) 圍住佢嘅都係記者同警員, (3) 避過無同其他人交流。

跟據599G條例,考慮聚集有三個元素:(a) 共同目的,(b) 與人有無交流,(c) 人與人之間的距離。

詳細解釋重點:
(1) 當日係公眾假期,新城市廣場無封閉,證人同意被告無同行者,身邊8米外先有人,係有無聚集嘅一個重要元素,封鎖線內無人被票控,顯示無同行者。

(2) 從P3相片見到嘅,圍住佢嘅都係貌似記者,攝錄現場情況,被告質疑防暴,係基於市民安全,無共同目的。

(3) 被告只係向上交流,PW1唔知佢講乜嘢,只係感覺到有節奏,PW1話叫口號,PW2話佢指罵,兩者嘅證供有抵觸。

被告指有警員話佢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雖然不能作為證據指無違反限聚令,但顯示警員初期不是指控違反限聚令。

被告向拍攝嘅警員提出質詢,無證據指被告嗌口號,法庭不能得出一個毫無合理疑點嘅結論,指被告有交流有互動,事實係被告身邊無人、無共同目的、無交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裁決

曾( #霸氣哥 )(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違反限聚令)。

速報: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頌費不獲批准。

審訊內容 上午 / 下午

立場新聞

💛感謝旁聽師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曾 (霸氣哥)
D2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雖然是兩宗分開傳票,控辯不反對一同審訊。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1發出告票,主問完,下午開始盤問。

12:47休庭,14:30再訊。

===============
28/6/2021 候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在2020年5月1日,由警員19778在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拍攝片段,時間由20:57至21:19,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無受干擾;
(2) 同日21:38時,警員23171發告票給D1;
(3) 同日20:58時,警員23232發告票給D2;
(4) 兩被告無刑事紀錄。

10:02 傳召PW1 高級督察 楊欣寧(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在10:30開工,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全隊共有41人,當晚與新界北另一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掃蕩,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帶頭盔和護目鏡,18:10在新界區高調巡邏,19:55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百步梯,見到中間空地有40-50人在場,包括記者,20:15收到通知,在3樓中庭有人聚集,要去支援新界北同事,上去中庭途中,見有人約100至200人聚集,在裁判官追問下修正為100至150人,匯合咗新界北小隊之後,在378號舖前設立警察防線,面向百步梯,PW1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平面圖上畫出人群、警方防線和證人的位置,有超過一半人在叫囂叫口號,PW1在場觀察,在20:15時,用大聲公開始比警告,在20:15至21:00期間,俾咗五次警告,內容大致為警告聚集,違反599G,要人群散去否則會票控,但人群無散去。

10:32 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P2,播放器時間03:28 & 05:19 分別聽到證人發警告,06:18拍攝到證人戴藍色頭盔和綠色口罩,在09:44停止,控方指不會倚賴以下片段,法庭只餘下約10分鐘,指示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11:01 📍辯方盤問 (D1律師)
20:15由百步梯進入新城市廣場,途中兩旁有好多人,但不是在聚集,匯合新界北小隊之後,20:25在中庭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防線前約有100至150人聚集,人群有聚有散,憑感覺有超過一半人叫囂,防線前有穿着黃色反光衣人士,佢哋嘅衣着行為可能係記者,當時商場無封閉,市民可以自由出入,當晚有「和你唱」活動,根據經驗係會有人群聚集唱歌,可以係喧嘩,之後可能有暴力行為;證人同意律師指出,中庭闊度約25至30米,通道闊約20米。

11:14 📍辯方盤問 (D2律師)
PW1 在20:15 到中庭佈防,但片段由20:57開始,中間有大約40分鐘無片,睇唔到發生咩事,20:57時鏡頭前方有市民有記者聚集,記者穿黃色外套手持相機,20:15時去到中庭,與2057時相比,證人唔能夠確認都係同一班人,只能講差唔多,由20:15到20:57人群慢慢行向防線,有人嗌口號,但係見唔到邊個嗌。

11:28 控方覆問,只係叫證人在平面圖中確認中庭位置。

11:29~12:13 休庭

傳召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

⚙️控方主問
PW2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因為網上有人呼籲「和你唱」,20:12在沙田百步梯standby,無乜市民聚集,20:15去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協助新界北小隊,在330號鋪前設立防線,面向百步梯,在平面圖P4畫出防線位置,在20:15時防線前有100至150人,有市民和穿反光衣人士,穿反光衣人有超過100人,無反光衣嘅有30-40人,無穿反光衣嘅人有超過一半人叫口號,叫佢哋走唔走,2-3分鐘後見到D1,佢着棗紅色衫,有叫口號,講社會議題嘅嘢,佢提交721,831,周梓樂,距離佢約10米,佢附近有穿反光衣嘅人,亦有市民,大約有80至90人,佢在人群中間前排位置,觀察咗佢約10分鐘,但不是連續,包圍佢嘅人有時聚埋,有時散開,最多嗰陣有5-6個聚集,埋去講兩句跟住行開。

現場楊幫辦發咗四次警告,20:20,20:22,20:24,20:31,警告完之後推進,人群向百步梯退後,20:36 PW2推到落咗2樓,在電梯前防止人群再上返3樓,之後從通信機知道有同事截停D1,上返3樓幫手,21:38時在332號鋪前向D1發告票。

證人表示唔識D1,與佢無仇無怨。

12:47~14:41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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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主控問PW2識唔識D1,有無仇怨,回答:唔識,又點會有仇怨;官曰:唔一定㗎,唔識都可以有仇怨。一語中的,有如777的血海深仇。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PW2 警員 23171 焦國豪(音)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作供,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向D2發出告票,主問完,盤問明日開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因為係傳票案件,唔使保釋。

===============
28/6/2021 候補資料

📍辯方盤問 (D1律師)
PW2由頭到尾觀察左D1 10分鐘,中間有斷續,唔記得太清楚有五至六人包圍嘅畫面,唔記得時間嘅次序,唔記得係警告之前抑或之後出現,唔記得係在叫口號前或後。

在20:15之後3-4分鐘見到D1,唔係嗌口號,係發表言論,721、831、周梓樂,係在分開時段講,人群有分開前後排,相隔約10米,前排有D1、記者和市民,後排市民較多,唔記得五至六人係在前排抑或後排,講唔到佢哋準確位置,唔肯定係咪傾偈。

📍辯方盤問 (D2律師)
唔肯定第一眼見到D1嘅位置,有五至六人聚集可能係不同嘅人。

15:12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匡(音)

⚙️控方主問
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裝備有槍、棍、扣、盾、頭盔…,20:12時在擔杆莆街standby ,20:15經大會堂方向進入新城市廣場到3樓中庭,因為有「和理sing」活動,見到100至200人聚集,設立封鎖線,面向大會堂,PW3持盾企在頭排,20:20小隊指揮官發有關599G警告,見有一名男子,頭戴工人帽護目鏡,深色背囊,綠色腰包,揸住一把遮,着白色短袖衫,迷彩色短褲,因為裝束與別不同,特別記得,孭住大聲公,20:20第一眼見到佢,距離約10米,指揮官警告人群,D2身處人群中間,佢叫口號叫囂,與其他人做相同動作,附近有黑衫黑褲青年,約30至40人,20:22時發第二次警告,D2無離開,只係後退,20:24第三次警告,D2無離開,位置大概相同,20:31第四次警告,無離開,距離防線約5-10米,有嗌口號,揸住大聲公講嘢。

每次警告之後,群眾人數有減少,警察防線曾經後退一陣,市民和穿反光衣嘅人有向前行,距離防線約5-10米,用大聲公嗌口號,群眾有回應,有兩至三個黑衣人之間距離無1.5米。

20:56時將D2截停搜查,發599G告票,近Estée Lauder化妝品店,播放片段P2,在播放器時間00:45 & 01:39,PW3在截圖中圈出D2。

15:45休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D1 曾 (45)(霸氣哥)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兩人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335號鋪外,和在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D1律師無盤問,D2律師的盤問比預期長,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D1律師作中段陳詞,控方有回應。

裁判官作出裁定,D1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14:30再訊

============
28/6/2021 後補資料

09:45 傳召PW3 警員23232 楊國康(音),證人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隊員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盤問,由D2律師盤問)
播放P2,播到播放器時間00:54,見到D2站在人群中間,PW3表示當時人數較少,20:15時人數較多,D2的情況都係差不多,1-2分鐘後,PW3從人群中帶走D2,向佢發599G告票,律師呈上D2被帶走一刻的截圖,要求PW3畫出D2與那些人聚集而違反限聚令。

PW3畫咗5個圈:
(1) D2右手邊,一名戴藍色口罩,穿黃背心男子;
(2) D2右後方,一名戴白色口罩,穿藍色上衣男子;
(3) D2左後方,一名紅色頭髮,穿黑色上衣女子;
(4) D2身後方,一名帶黑色cap帽、黃口罩,穿反光衣人士;
(5) 在圖中近白色橫樑下面一群人。

律師重播D2被帶入封鎖區一刻的片段,播放器時間01:36 #4號人物在D2身後行過,距離約5米,01:40 D2被帶走,;PW3同意情況,指D2手持大聲公叫人聚集,帶領其他人向前行,跟住 #4人物行埋去

律師指 #1號人物身邊有人,點解其他人唔係,PW3指圈出#1,只係簡單代表,附近嘅人都係。
律師:圖片見到都係?
PW3:當時係咁
官:全部都應該畀告票?

PW3指D2有呼籲角色,佢有法律問題想問,聽到一把聲音,但聽唔清楚內容,唔肯定邊個講。

D2嗌咪,佢身後一班人向前行,唔肯定係幾時出現,深信係「和理sing」同一班人聚集;律師指唔係問你深信嘅嘢,係問你見到嘅嘢,叫你圈起聚集人士,你就圈咗5個,後來擴大,係自圓其說,裁判官問證人明唔明咩叫自圓其說,不如用啲簡單嘅詞語啦。

當晚警方有80至100人在場,有4-5名警員帶走D2,無叫其他警員帶走其他人,因為先處理揸大聲公嘅人,證人同意裁判官詢問限聚令係規定四個人,無帶走其他人係因為D2有呼籲,處理咗佢先。

裁判官問你根據乜嘢理由控告D2,證人解釋群組聚集不能多於四人,警告D2之後佢無離開,佢與100至200人聚集,違反限聚令,佢同其他人距離緊密,少於一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 唔係單靠衣着分別,穿黃色反光衣人無發表言論(同意)
- 穿反光衣人士手持相機或者攝錄機D2無(同意)
- 穿反光衣嘅人邊度有事就去邊度,好似蜜蜂咁(唔肯定)
- D2同佢地有分別(同意)
- 片段影到4樓有黑衣人,咁係唔係同D2聚集(唔肯定佢哋係咩人)
- 係唔係你覺得唔係聚集就唔係聚集(聽唔到點答)
- 你睇佢唔順眼所以比告票(唔同意)
- 在主問和盤問時強調在20:15~20:20 D2有與黑衣人聚集,違反限聚令(同意)
- 但在口供中冇提及過D2與30-40黑衣人聚集(同意,有講與100-200人聚集,包括咗30-40黑衣人)
- 但回口供係針對本案D2,點解唔寫(無回應)
- 返而寫D2站在大部份反光衣記者當中,20:20時D2與30-40黑衣人聚集,係在法庭上作出嚟(唔同意)
- 主問時話D2聯同反光衣人士推進,一邊嗌口號一變推進,群眾響應叫口號,群眾好近,有兩至三名黑衣人(同意)
- 但無在片段中發生過(同意)
- 你同意無發生過,但又在庭上講出嚟,係你記憶有出入,定係作出黎嘅(唔同意)

11:38 控方無覆問,休庭

12:10 D1律師中段陳辭
D1被告參與群組聚集,但最近佢嘅人相距10米,10米係咪聚集,陪審團信唔信?法例限制多於4人聚集,但無定明距離,字典中聚集嘅意思包括:集合、集中、聚會、匯聚、團聚….,法例599G章第7(1B)條,為預防及控制疾病,可以設立規例,考慮因素包括:距離、時間、目的、和疾病風險因素…,599G嘅附表有括免人士,#4號著反光衣人士,只係在工作,5月1日係假期PW1指出商場無封出入口,PW3話商場封咗,但證供無提及,PW1指新城市廣場中庭有30米闊,通道有15至20米闊,在場有100至200人,包括有穿反光衣和無穿反光衣人士,PW1, 2, 3都相信穿反光衣係幾記,正在拍攝,喺採訪場地工作地方,PW2話現場有約100人穿反光衣,30-40人無穿反光衣。

針對D1嘅證據,PW2觀察咗10分鐘,現場人士分開兩排,相隔一至兩個鋪位,約10米,D1身邊有五至六名無穿穿反光衣人士遊走,無固定距離,不能肯定位置,5-6人有前排有後排,盤問時講唔肯定5-6人係唔係一齊行,指出佢哋在最近嘅時候都相距10米,如果套用控方案情,推至最高,距離都係好遠,只係傾幾句偈嘅時間,唔肯定有無交流,唔肯定D1嘅目的,合理嘅陪審團,經引導之後,都無合理嘅懷疑。

控方回應
法例上,聚集嘅距離係無定義,事實裁定者可以決定,599G附屬法例有平衡社會運作,例如在公共運輸方面有括免,穿反光衣有機會係記者,就唔受管制,獲括免起訴。

裁判官:如果有一名市民加4名警員,警員獲括免,市民會被告?

控方立場:有括免人士加無括免人士,都係聚集;至於距離,法例無定義幾遠,案發在室內同一地方,無指定距離,法庭只需考慮共同目的。

裁判官:又將個波推俾我?辯方提出10米距離,控方指出係錯,但又唔提出幾多米?

D1辯方律師回應
D1無獲括免,控方指控有5-6人,但當中有獲括免人士,不應計算在內,至於距離,法庭可以參考其他法例,例如餐廳,規定枱與枱之間要有1.5米距離。

裁判官就中段陳辭作出裁決
被告嘅目的需要考慮,行為亦為重要,被告無嗌口號,最多時有5-6人聚集,但不停遊走,距離10米,不會接納10米未能超出防疫範圍,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無需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覃有方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2 宋 (42)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中庭,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14:41 開庭

D2律師作中段陳辭,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決表面證據不成立;口頭判詞中提到警方濫用599G限聚條例,用作管理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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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資料

D2律師作中段陳辭
從控方倚賴嘅片段P2中見到,D2身處在一群反光衣人士當中,PW1 & PW3同意嗰啲係記者,記者會係邊度有事發生就去邊度,應用D1嘅邏輯,就算將控方嘅案情推至最高,D2不是參與受禁群組聚集;PW3有講D2有聚集,但同意口供無寫,片段亦影唔到有咁嘅事發生,PW3記憶唔清晰。

告票上寫嘅時間係20:55,但聚集嘅時間係20:20,D2企在反光衣人士當中,反光衣人士係受豁免嘅,咁點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D2獨自一個人行,佢管唔到其他記者嘅行為,又或者記者有共識跟住D2,但D2唔知道喎。

控方指聚集有共同目的,法例條文無呢個字眼,例如:可以係幾個人非法集結,距離20米,但不是受禁群組聚集。

14:51 控方回應
PW3指出事前有發生聚集,有20-30人響應D2嗌口號,有不是穿反光衣人士走近D2。

在修訂嘅傳票係無寫時間,20:58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嘅時間,控方不是指控在某1分鐘聚集,係告D2在20:15至20:20時,與30至40名黑衣人聚集。

辯方回應
根據告票存根P6,寫住嘅罪行時間係20:58,案情撮要亦寫住D2身處穿反光衣人士當中。

15:08~15:24 裁判官休庭考慮

裁決
考慮辯方陳辭,20:15~20:20 PW3 指被告與30-40黑衣人聚集,證人同意在書面無寫,不能作出解釋,口供無講,亦都答唔到,證供質素有問題,未能定罪。

20:57~20:58 片段影到D2獨自攞住大聲公,提出法律事項,無任何行為與其他人溝通,不能證明參與聚集行為,警員帶走D2。

PW3協助新界北小隊人員處理社會事件,警員利用限聚令控制社會運動事件,D2無同其他人出現聚集,就算將PW3嘅證供推至最高,D2無干犯限聚令,不能同意控方講法,雖然發出高票一刻係20:58,可以指干犯時間為20:15,做法不恰當,應反映干犯時間,告票出現問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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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又有花生,主控認為,繳交違例泊車告票罪款,唔等於承認違例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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