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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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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會傳召證人。控辯雙方將於8月11日作結案陳詞。散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1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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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理
上次法庭要求被告財物表物件,控方今日指當中多數為身份證明文件,並不特別。辯方確認,當中未需要進一步陳詞

⚪️ 第二階段求情

📌 A1 代表律師陳詞
就着年紀問題,他2004年7月出生,所以今日已有17歲,當中有重要性,因為若他是這年紀,則不適合進入教導所。
報告指A1 有離開過學校,但A1 有指示指他未有離開過學校,他有上網上課程,因此這是一個誤解。

報告建議A1判入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接納。法官指A1 於還柙期間多次違規,A1代表律師確認這些是事實。法官接着數出所有發生違規,並指「我未見過咁嘅背景嘅人,喺還柙期間竟然做咁多違規嘅行為......咁我要反問兩句,第一,係為乜?第二,係搏乜?」

A1 代表律師則指這些事情發生於還柙初期,於後期已有改善。法官則指這些改善可能是歸咎於懲教人員的教導。A1 代表律師指A1已有改善,希望法庭允許他繼續作改善。法官指A1 的行為是膽大包天,因其他還柙人士都未有作出相關行為。法官重申,面對未成年人士判刑,需要考慮更生及阻嚇作用,但A1守法意識薄弱,更生作用被減少,需要更著重阻嚇作用。

A1 代表律師認為他已被還柙逾年,已有教訓。法官回應,不能說還柙逾年便要放人,法官本以為A1 大多是「乖乖仔」,會「痛定思痛重申做人」,但A1 實在太多違規行為。法官接着指出A1 當日的行為,有機會是想用刀傷人,若非則不會帶刀出門。法官指如果是A1 的控罪是有意圖而傷人,「起碼都五年啦,點會三年兩年半算數呢?」A1 代表律師指若要判監,他要索取A1 的意見,需時約30分鐘。
法官最後指出,先現聽其他律師陳詞再押後,而還柙中的違規情況在其他被告身上亦有發生。

📌 A2 代表律師陳詞
報告已解釋予A2,有關報告指教導所不適合。A2 代表律師指報告中的違規行為是錯誤的。
法官指A2 於還柙期間A2十分年輕,已有如此多違規,令法官想到更生同懲罰或會有違返,更令法官要考慮判監。A2 代表律師指更生是令被判刑人士明白紀律,而勞教中心的SHORT SHARP SHOCK (SSS)能令未成年人士明白紀律要遵守。

📌 A3 代表律師陳詞
代表律師指他已將報告解釋予A3,有關報告內容準確。A3 有三次違規,其實也是相較輕微,分別為管有其他獄友的書籍,未經批准而剪髮,及被發現管有朱古力。代表律師希望法庭接受A3違規十分輕微,就如「上堂犯吓規」。A3 代表律師認為勞教有兼及更生及阻嚇的共同目的,因此他認為勞教中心是適合A3 的。

另外,A3 代表律師指若因為還柙不守規矩就要考慮提升阻嚇作用,則如同對還柙期間的行為作出處罰。法官指,A1及A2 的行為的確令法庭質疑他們更生的需要,是「一層一層推上去」的。

A3 代表律師最後指上次索取的感化官報告正面,再加上被告已還柙一年多,因此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A3 入勞教中心。

📌 法官對公眾人士的警告
其後法官望向公眾席,指「今日坐無虛設,我要提醒公眾人士...呢度係刑事審訊法庭...要尊重規矩。唔好望左望右,見到同路人,就以為可以大聲喧嘩...就算個官喺度,個官唔喺度,三十二庭都係刑事審訊法庭,唔係一個廣場,任你哋喧嘩。有任何不適當行為,就係藐視法庭。」法官最後指,若到時有任何刑罰,則不要說法庭無作過提醒。

📌 A2 代表律師補充
他補充A2 家中的狀況,並只其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而A2 亦十分愛其母親。因此希望法官考慮A2 雖然多次違規,但反轉過來,他也擔心媽媽的狀況。
法官問「佢點照顧媽媽」,律師回「多個男仔,家務能有幫助」法官再問「係咪真係咁做」律師回這個到時才會知道。
A2 代表律師指經勞教操練,能有阻嚇作用,對某些人而言,更比監禁有更大作用。這些正正是A2 需要的。

📌 A1 代表律師補充
報告中有指出A1 在還柙期間可以「behaved」,而到勞教更生是適合管理他的紀律。

📌 判刑
法官認為現時的陳詞已是足夠,並不需要押後予代表律師索取指示,押後至今日1130作判刑

1038 休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3)
於同日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

簡單裁決理由:
本案沒直接證據,全依賴環境證供。控方無法指出非法集結在何時何地發生,亦無法證實3名被告身處於非法集結當中。
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沙田港鐵站內的黑衣人是流動的,無法確認其容貌,而黑衣人分成不同小組,有不同的行為,無法確認被告身處他們當中或與他們有共同犯法目的。
沒證據證明被告因犯案而逃跑,他們的衣著和裝備亦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是唯一可能。
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沒證據證明被告曾身處非法集結當中或附近,因而蒙面罪亦不成立。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4/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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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2偵輯警署警長49232

PW2=他

背景:

在2019年11月10日,他在13:00起便裝當值,連同隊員乘坐政府七人私家車在旺角巡邏,期間他曾在約21:2X*時停留在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附近,車頭面向大角咀方向。當時車上有「速龍」小隊的隊員。

*他後來在庭上指他當時可能因「老花」看錯手錶的時間

觀察:

他當時看到前方近惠豐中心的三條行車線有車輛停留,亦看到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即惠豐中心外面的行人路有10至20人聚集,也有約5人在移動。

本來他乘坐的私家車停在最近龍飛大廈的行車線。在約30秒後,指揮官指示車輛司機駛往最近上海商業銀行大廈的行車線 (下稱左四線)並停泊在停車白界線後,之後車輛已沒有移動。

那時他看到行人過路處有2袋黑色垃圾袋阻礙最近惠豐中心的行車線 (下稱左一線)。他形容當時現場環境清晰,現場也有足夠光線,而他當時因為角度限制,他不能看到全條行人過路處。

此外他亦看到在惠豐中心外面的行人路聚集的10至20人有拍掌,而且無意橫過馬路。當時他與聚集的人相距12至14米。

之後他看見位處左一線的貨車的司機下車搬開前方的垃圾袋後,有人與司機討論數句,但他聽不到內容,之後貨車司機將貨車駛離現場。

有數輛車輛駛過後,A2將上述垃圾袋放回最近左一線的行人過路線後返回行人路。雖然A2與位處行人路上的4至5人沒有交流,但在A2做畢上述動作後後者有舉手及發出聲音,但他聽不到內容。A2在返回行人路後在原處徘徊。

在30至40秒後,他相信是私家車司機或乘客的人走往該兩袋黑色垃圾袋將該兩袋黑色垃圾袋放回行人路,此後該私家車駛離現場。

有2至3輛車駛過現場後,A2又將兩袋黑色垃圾袋放回左一線的行人過路線後返回行人路,之後有在身處行路的4至5人拍掌。A2之後並在原處徘徊。他相信該兩袋3尺至3尺半高,1.5尺闊黑色垃圾袋與上文提及的是一樣。

當時A2身穿白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背着斜揹袋,身材略胖。他形容他觀察了A2約1分鐘多。

追捕A2

指揮官指示他們拘捕A2,那時A2仍在原處徘徊,他形容他即使有車輛駛過時影響視線,但沒有斷開他對A2的視線,因為當時人群中只有A2身穿白色衣服等特點。

之後他們一行人下車追捕A2。他形容他第一眼看見A2至車上一行人追捕A2時相隔2分鐘多。

他只記得他當時有佩戴頭盔。

當車上一行人跑上前後,A2轉身向彌敦道的方向跑,於是他向A2大叫「喂警察咪郁咪走呀!」,那時他位處左二至左三線。

最後A2未能離開,因「速龍」小隊的隊員已經按下A2,那時A2位處的位置與A2原本身處的位置2至3米。之後他用手扣鎖着A2的手。

之後警員11632拉A2起身並向A2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A2。

他將A2帶到其中一輛警方車輛外,期後警員11632主動接手處理A2的後續事宜。

證物確認:

他在庭上確認A2當時身穿的衣着及當時A2揹着的斜背包。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9:40
他確認惠豐中心的位置及在惠豐中心外的人群是當時他當時所觀察的人群。

片段時間:21:20:13
他確認他身在現場並標示自己的位置。

片段時間:21:20:35
他確認他和A2身在現場並標示自己和A2的位置。

片段時間:21:20:40
他與A2及隊員由惠豐中心經行人過路線走到警方車輛。

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由06:45:17 (實時為21:20時)播放至06:46:17。

片段時間:06:45:26
他看到自己。他亦確認片中黑色垃圾袋的位置是A2在之前放黑色垃圾袋的位置。他也表示因角度所限,他在車上觀察現場時看不到左二及左三行車線上的雜物。

片段時間:06:46:01 (實時為21:20時)
他在當時看不到左四線上的行人過路處有一個藍色回收膠桶。

-片段播放完畢-
=============
A1法律代表盤問PW2

📌議題1:觀察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6
他表示他乘坐的車輛到達左四線至他下車時相距3至5分鐘。

他不同意他可以看到其他人作違法行為,因為他的專注點放在A2身上。

-片段播放完畢-
=============
A2法律代表盤問PW2

📌議題1:觀察

他確認他們現實上是在約21:20時拘捕A2。

他同意他乘車的七人車在約21:15時到達左四線。他亦指出他在車內時,車內有拉開少許布窗簾,因此他同意窗簾會影響視線,所以期間他會因應要觀察的目標,即A2而移開窗簾。

當時他在車上進行觀察時,左二及左三線的車輛未曾移動。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6 (實情為約21:20時)
他不能確認當時左二線的車是否片段所示的的士,只能肯定左三線有一輛私家車,因為當時車上的人有討論為何這輛私家車沒有移動。他亦同意這輛私家車會影響視線。

-片段播放完畢-

他沒有留意到A2拿出黑色垃圾袋堵路前有沒有人是否拿出黑色垃圾袋堵路,因為當時他沒有收到指示要特別留意甚麼,他當時主要留意左一至左三線的情況。他同意當時沒有留意到有深色衫的人拿出黑色垃圾袋堵路,只留意到A2拿出黑色垃圾袋堵路。

他指出A2第一次堵路時,只看到A2身穿白色衛衣,看不到衛衣內有件深色衣服。

他指出當時即使有車輛駛過,車身也不會遮掩A2的身體,即使有遮掩,每輛車也只會遮掩A2的身體1秒多,而且車與車行駛間也會有少許時間空檔。

他同意有1次有車輛完全遮掩A2的身體1秒。因此當有2至3輛駛過時,會共遮掩A2的身體5至6秒,但不同意3架車輛可以用8秒由亞皆老街轉入彌敦道。

他形容在惠豐中心的人群中,有部分會走來走去。他表示在觀察現場期間有留意到有身穿白色衛衣的人。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由21:17:38播放至21:19:50
他同意片段中有不少人身穿白色長袖衫,但他當時的角度只看到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人,即A2,而且A2位處人群的前方。

他在地圖上標示他能看見的範圍。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即使有人在A2前方經過,也不會影響他對A2視線。

他指出A2未試過走到左二、左三線中間及左四線的行人過路處。

他指出他在準備下車時曾離開對A2的視線約1秒,他同意現場跑過的人會影響他對A2的視線,但都只是1至2秒,而且當時只有A2身穿白色衣服。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2:口供紙的遺漏

問題1:沒有記錄當時現場有45人拍掌及舉手

他同意他沒有在2份口供,即2019年11月13日及2021年7月22日的口供內記錄當時有4至5人拍掌及舉手,因為他認為沒有必要及不重要。

問題2:寫錯A2當時有立即轉身逃跑

他在第1份口供表示當時A2立即轉身逃跑,但他現時在庭上更正為A2沒有立即轉身逃跑,因為他當時可能因習慣性而寫錯了,「對唔住法官大人」。

📌議題3:追捕A2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實時為約21:20時)
他在片段中認出A2及自己。他不同意他們一行人上前截停A2時A2沒有轉身,他指出A2被截停前是確有轉身120度至130度,但片段不能顯示。

片段時間:00:01:26
他同意他在警署時看到A2內有身穿深色衣服,但他在現場看不到A2內有身穿深色衣服。

=============
控方代表覆問PW2

📌補充議題1:觀察

他指出當時他看到有車輛由亞皆老街左轉入彌敦道的情況。

他指出當時沒有望向能看到位於左四線藍色回收膠桶的方向,所以他看不到位於左四線藍色回收膠桶。

(重覆上文的內容不再提及)

📌補充議題3:追捕A2

他指出他向A2叫「喂警察咪郁咪走呀!」與A2轉身是同步進行。
=============
PW2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郭 (17)
A2: 魯(17)
A3: 呂 (17)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人,以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因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沒有和議去恐嚇別心,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們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作出改變。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官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5/2]

上午進度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繼續由PW2督察黃樂師(音)作供,由辯方盤問,證人與被告在鵝頸橋底爭論,後來被警方帶入封鎖線,被警員9917拘捕,辯方嘗試澄清現場環境證據,和質疑證人所作的證供,證人回答得十分謹慎,經常咬文嚼字,例如:辯方話現場有一半人係記者,證人會話現場有一半人係記者裝束;辯方話人群後退緊,證人會話人群向一個方向行緊。

證人曾多次表示片段拍攝的角度不夠全面,時間不夠完整,因而不同意辯方的質詢。(註:咁點解控方用呢啲片段?)

辯方盤問嘅情度好細節,例如片段中的聲音、市民的反應、被告的一些動作等。

11:07 控方覆問又好詳細,近乎提出新證供,辯方三次提出反對,奈何裁判官批准。

12:05 傳召警員9917 吳偉X(音)作供,為拘捕警員,講述當日見到被告時的情況,主問中。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2 正庭全滿
視像伸延庭設在9樓11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201黃埔 #1201紅磡
#提訊

A2: 鍾 (25)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答辯:不認罪

將會與本案A1及A3一同於2021年11月18-29日進行8天中文審訊,並於2021年9月27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7天前提交問卷。

[同案被告詳情按此]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2次獲批,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各被告今不答辯,因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將押後至9月15日下午1430 同庭答辯。D2-3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前覆核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5個月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辯方指已經簽署好同意案情及問卷,預計五至六天審期,其中包括結案陳詞,辯方不希望另擇日子結案。控方有3位證人,同時表示有3段片段共長1小時43分鐘播放,辯方屆時亦可能有3段新聞片段呈堂。辯方除被告林卓廷外亦有3名證人作供。

📌辯方主要爭議(1)防賄條例第30(1)提及是否指今次所披露資料?相信會涉及法律詮釋。(2)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以議員身份披露對公眾秩序構成危險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作6天審訊,被告沒有提出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判刑
#1005黃大仙 #雷射筆 #鐳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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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D1及D2共同被控告同一項控罪,法庭於本年7月22日裁定本案D2罪名不成立,惟裁定D1罪名成立,法庭逐撤銷D1擔保,下令將D1還押候判,期間為D1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押後至今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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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表示,已經向被告人解釋報告內容,被告人明白報告內容,並同意絕大部份內容,辯方指被告人有以下兩點希望向法庭補充。

就住勞教中心報告內容指被告還押期間有紀律問題,辯方希望就該事項向法庭解釋,源自於被告還押期間被發現於櫃桶內被發現有一包逾期花生,而本身花生係可以帶入及送入收押所,但該包逾期花生不知為何。。。(聽唔到),所以就發生該件事件,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到起碼被告人並非是管有違禁物品,可能只是被告人一時不小心,以致擺錯位置。

就住報告內容提及被告人有吸食大麻,辯方表示,被告同意報告內容,知道絕對不應該出現該情況,但被告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講述被告人服用三次大麻,辯方解釋指,因為被告人候審期間有壓力,一時愚蠢而服用,辯方代表大律師指他的理解為被告每次服用的劑量都好少,被告確認沒有對大麻上癮,並表示最後一次服用日期為7月頭,被告向法庭承諾將來不會再服用大麻。

辯方將求情信分類為四個系列呈上予法庭

📍第一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家人、女朋友、女朋友屋企人撰寫,辯方不打算將每封信內容讀出,辯方希望向法庭強調他們對被告的人品評價很高以及被告人對今次事件十分後悔,被告家人提到不論法庭判處甚麼形式的刑罰,他們都會協助被告人出獄後更生,而被告人的家人及女朋友今天都有到庭

📍第二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朋友撰寫
辯方指內容整體大致為他被告中小學朋友與被告人互相有正面評價,被告人求學路上并非一帆風順,被告考完文憑試後,就讀一年毅進,再就讀兩年高級文憑,方能升上大學

📍第三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師長撰寫
辯方指師長對被告人評價正面,師長指雖然被告人中學成績欠佳,但最終升上大學

📍第四個系列的求情信
由被告人以往的僱主撰寫
被告人努力求學,希望升上大學,期間都從事不少工作,僱主對被告評價高,可見被告是一名有責任心及上進心的人。

辯方指報告似乎不建議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引用以下兩宗案案例,但辯方強調該兩宗案案例並非量刑指引,辯方僅呈上予法庭參考。

hcma243/2020
該案被告人與本案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相同,但情況與本案不同,該案被告人管有一把彈弓和48粒金屬螺絲帽及一支鐳射筆,該案判案書第48段引述,涉案物品不論由遠至近都可以攻搫,54段可見,原訟庭認為12個月是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不過可以接受。辯方指出該案的其中一個判刑考慮是該案被告人身處一個非法集會現場,導致該案量刑起點被法庭提高

hcma101/2020
該案被告人除管有鐳射筆外,還管有一支伸縮警棍,該案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黃崇厚法官特別提到他認為及確立1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辯方指出,似乎一支最高級別的鐳射筆加上一支伸縮警棍,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回到本案
辯方表示,就住本案案情,當然法庭裁定被告人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但希望法庭留意警員的證供指,照射鐳射光束與被告人被截停相隔一段時間,而本案沒有人以及任何警員受傷,辯方續稱,另一點希望法庭留意的是,鐳射筆並不是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當然法庭裁定被告管有鐳射筆,但被告人繼續使用鐳射筆的風險低,辯方指雖然本案案情嚴重,鐳射筆的級別亦較高,但被告人沒攜帶其他攻擊性武器,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風險比上述辯方提出的兩宗案例低少少。最後,辯方補充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好學的學生,現時被告人最大的心願為盡快為本案負上責任,然後完成學位並與女朋友結緍,組織家庭,辯方希望法庭留意被告人有家人支持,被告人的朋友師長必定會協助被告人投入社會。

📌判刑理由
梁官表示,法庭知悉被告初犯,本案鐳射光束裝置屬第4類,發出光束功率可造成皮膚損害和火災 ,法庭考慮傷害性,亦考慮案發當時的環境,當時防暴警員在橋上當值 ,而該情況係源自於早前的示威活動,當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磚頭,亦有阻塞道路的情況發生,法庭考慮有關證供和案發當時情況,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減刑因素,就本控罪牽涉的條文,本控罪是一項防範性控罪,干犯者要面對嚴重後果,條例限制市民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訂立目標是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因此,法庭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六個月即時監禁❗️❗️
⭐️以下兩宗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合併處理
法庭稍後會以書面理由頒佈容許案件合併原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13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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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8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戚眉打招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立會補選 #新案件 #提堂

D1:區諾軒 (34) 🛑因其他案還押中
D2:黃耀明 (59)

控罪:
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

詳情:
二人同被控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即歌唱表演),以誘使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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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早前向控方提出希望能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雖然提供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因案件及案情上較輕,黃耀明只在本案中唱了兩首歌,以及考慮到D2背景及態度後,律政司同意讓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撤回D2控罪

⭕️法庭批准D2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D1大律師表示今午剛剛收到D1緊急指示要求休庭15分鐘,休庭後代表律師希望同樣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並已向控方商討。控方表示考慮證供,被告背景及事後與ICAC配合調查與及沒證據有金錢涉及,律政司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D1控罪

⭕️法庭批准D1以自簽現金2000元及18個月守行為處理,期間需要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4/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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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3偵輯警員11632

*辯方不爭議PW3所寫的2份證人口供,因此控方會以65B的方式呈上PW3所寫的2份口供,故控方不需要作主問

唯控方有補問:
他在口供所寫的時間是根據PW2提供的資料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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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3

📌議題1:時間差異 (見控方補問及PW2的證供)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時間:21:19:40至21:19:53
他看不到有「速龍」小隊的隊員制服A2。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21
他在片段中看到自己。

-片段播放完畢-

他在庭上確認A2是在21:19時被拘捕。

📌議題2:追捕A2

他在口供紙上指A2在PW2指着A2叫「警察咪郁!」後立即轉身逃跑,他在庭上指出是A2當時面向他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他同意當時A2是面向旺角D1出口的方向。他指出當時A2是未完成轉身的動作。

他記得PW2和「速龍」小隊隊員一同制服A2並將A2控制在地上。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00:01:25至00:01:27(實時為約21:20時)
他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由他們一行人追截A2時用了10多秒的時間,但不同意A2在被截停前沒有向後移動數步準備轉身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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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覆問:

他指出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並非片段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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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作供完畢。

*李慶年法官建議律師用字要盡量精準,律師出錯可以向法庭說不好意思,但法庭出錯不可以向上訴法庭說不好意思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 [10/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審訊詳情:
第一日審訊】【第二日審訊

第三日審訊】【第四日審訊

第五日審訊】【第六日審訊

第七日審訊】【第八日審訊

第九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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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完供,控方案情完成,控辯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打算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今日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105-審訊進度-08-05

📝辯方盤問PW4逐字稿(2)有少量花生~
📝辯方盤問PW4逐字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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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休庭。本案暫定於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5/2]

下午進度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5 開庭

繼續由警員9917 吳偉X(音)作供,為拘捕警員,講述(背書咁背)當日由第一眼見到被告、作出觀察、勸喻、警告、PW2黃督察介入、拘捕、到北角警署見值日官的情況;被告叫囂,煽動他人聚集、起哄,被告嘅言行,都係煽動他人仇視警察、侮辱警員、挑釁警方。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6/8) 14:30 續審,預計辯方明天未必能夠開始盤問,已預定在2021年10月8日續審,可能還要加多一日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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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最難聽嘅說話,主控問證人,如果你知道被告是區議員,會否一樣處理?「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庭上相當冷清,沙田友呢😓
(補回詳細裁決理由 -- Part 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3)
於同日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裁決理由懶人包

📌案情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約07:14有30至40名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非法集結及破壞港鐵設施,他們逗留約1至2分鐘。現場有便衣警員埋伏及觀察,當見到懷疑有非法集結和破壞,以通訊機通知鐵路應變特勤隊伍(Railway Response Team,簡稱RRT)。

案中3名被告在港鐵站內或新城市廣場被捕,本案的舉證主要依賴環境證供。針對D1的直接證供較多,因為PW3警長53154作供表示D1曾與站內的黑衣人在一起。

呈堂證物有10段CCTV影像片段,由6個鏡頭衍生,因技術原因有些片段分成兩個檔案。案發時間約1分多至2分鐘,大概是07:14:00至07:15:55。辯方批評控方無舉證時鐘的準確性,但此批評無力和無意義,因為辯方沒證據指出時鐘不準確,盤問證人時亦以時鐘的時間為基礎。

另外控方呈上壹傳媒和TVB的片段,法庭給予壹傳媒的片段較大比重,因為它記錄了PW3追截D1和PW4制服D1。

控方證人主要有6位,分別為:
PW1 -- 港鐵站長
PW2 -- 女警署警長
PW3 -- 與PW2一起值勤的警長
PW4 -- RRT成員,拘捕D1
PW5 -- RRT成員,拘捕D2
PW6 -- RRT成員,協助PW2拘捕D3

3名被告均沒作供或傳召證人,他們沒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辯方書面陳詞呈上案例,控方在陳詞內回應。

📌控方案情分析
控罪1和2的前設是2019年11月11日07:14:00至07:15:55沙田港鐵站內有非法集結,而3名被告在非法集結發生的一帶,而非參與者。

控罪3的基礎是控方須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的一帶,而無須舉證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此觀點獲終審法院案例支持,可參閱 郭榮鏗等Vs.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等 一案第141段。

控方立場鮮明地認為控罪2與控罪1有依附關係,但法庭不明白控方就控罪2的立場。法庭認為非法集結與刑事毀壞不存在依附或因果關係。

法庭須裁定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案情符合公安條例18(1)和18(3)中非法集結的情況。根據2021年7月16日終審法院頒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頌恆 一案,判辭明確說明18(1)和18(3)不同的非法集結的狀況。

狀況1 --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狀況2 --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根據狀況2,控方只須證明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該情況,即客觀上被告可能導致該情況,而無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終審法院認為下級法院以往的理解不正確,梁天琦案的某些觀點亦應被推翻。

本案審訊和結案陳詞時,終審法院尚未頒下梁頌恆案的判辭,但即使考慮終院法院頒下判辭前的情況,控方亦沒證明案發當天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屬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中哪一項情況。如考慮終審法院頒下梁頌恆案的判辭,控方亦沒指出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屬狀況1或2。法庭曾考慮重召控辯雙方解釋梁頌恆案對本案的理解有何影響,但認為沒此需要。首先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沙田港鐵站內黑衣人的行為可能屬威嚇性或挑撥性,但不可能是侮辱性。而根據梁頌恆案的狀況1或2,控方須證明被告是集結人士的一員,即證據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而非路過。

本案的核心議題是,3名被告是否集結人士的其中一員?如不是,就無須探討狀況1或2。

控方沒證明非法集結何時進行。CCTV顯示07:14:00黑衣人有動作敲打玻璃窗,控方是否稱07:14:00非法集結開始?如07:14:00非法集結開始,集結人士有哪些核心人物?是否30至40名黑衣人全是集結者?何處為他們佔據的範圍?是整個沙田港鐵站抑或純粹是單一閘機旁?沙田港鐵站的情況較特別,因為分左、右兩邊閘機。

假設控方能界定非法集結的起始時間、核心人物和集結範圍,但黑衣人不斷郁動和分成小組集結,黑衣人沒識別,CCTV有盲點而且質素低,某黑衣人敲打CCTV時,旁邊有何人?控方無法指出。另外,閘外又有多少人?如1名黑衣人純粹站立而沒吶喊,不能說他有參與拍打鏡頭的非法集結。黑衣人不停移動而且分散,控方無法指出某黑衣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能否指非法集結在整個港鐵站進行?這說法籠統但可行。縱使如此,控方無法證明控罪中集結的元素,即3人集結在一起,因為控方無法指出被告在某一時間身處何方,故不能排除被告在07:14:00或接近RRT出現時才路過。

控方亦可把非法集結的範圍擴闊至連城廣場,如此,法庭不同意被告只是路過,因為被告從頭到腳都是黑色,並蒙面,若認為被告是路過的路人,則有違常理。關鍵是他們是否非法集結的參與者?黑衣和蒙面只是證據的起步點,而非決定性證據。如要以共同犯罪原則把他們定罪,則須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3名被告與其他人均一身黑衣,法庭毫無疑問認為他們有共同目的。如他們只有一個共同目的,這目的為何?如他們多於一個共同目的,哪些目的是甚麼?

就共同目的方面,法庭反覆思量,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3名被告與黑衣人有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的共同目的。沒證據證明3名被告有動手破壞港鐵設施,亦沒證據他們何時出現在港鐵站。沒證據他們在某一處停留或在站內徘徊。若控、辯雙方仔細觀看CCTV,可見黑衣人不停移動,鏡頭間亦沒連貫性。在某一刻某黑衣人有所行動,例如在櫃枱有行動,其他黑衣人在其他地方漫步。的確有些黑衣人有破壞港鐵站設施,但控方的難處在於如何證明3名被告與那30至40人的目的是非法集結或其他非法行為。法庭不能排除有黑衣人出現的目的不是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而是例如前往其他地方示威或進行違法行為。此點亦適用於3名被告,他們可以是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示威,沒預計其他人有破壞行為。即使證據顯示3名被告有前往其他地方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的目的,這亦超出控罪的範圍。因此,法庭不能無可抗拒地作出唯一推論3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此情況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國雄 一案相似。(按:本案上訴時,彭偉昌法官認為上訴人有進入或闖進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論壇,但行為較溫和,沒與戴V煞面具破壞的人士有共同犯罪目的。)

3名被告均被搜獲手套,D3更被搜獲索帶、護目鏡和電筒,但這些物品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沒必然關係。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工具有實質和可能的用途,不能因工具可能的用途而斷定被告把工具用作該等用途。況且,被告沒被搜獲如鎚子般擊打的用具,亦沒士巴拿和六角匙等相似類型的用具。雖然D3被搜獲索帶、護目鏡和電筒,但這些證物難與刑事毀壞扯上關係。被告的衣著和被搜獲的物品均難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扯上關係。

📌分析針對D2的證據
PW5(RRT成員)控制和拘捕D2,RRT收到PW2和PW3匯報才衝入沙田港鐵站,此時黑衣人已逃離和四散,PW5沒目堵D2先前的行為,因為D2穿黑衣和逃跑而追截他。PW5控制D2後D2說「唔好走,救我」,辯方認為此為存疑證供,與逃跑證據相似、類近。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局Vs.陳東成,法庭只應在被告出於知道自己干犯罪行畏罪逃跑,才接納逃跑為證據。D2逃跑可以因為其他原因,例如害怕警員因他穿黑衣而拘捕他。D2說「唔好走,救我」,可以是要求同伴不要離開和要陪伴他,不等於招認他曾干犯罪行。針對D2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1、2罪成的裁決。

(按: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蘇子幹 第58段,「被告人曾企圖逃離現場一事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企圖逃離案發現場,例如他害怕警察,或是曾犯了一些和本案無關的罪行或其他不見得光的行為等。如果他們認為被告人企圖逃離現場的行為確實或可能是因為上述無辜的理由所導致,則陪審團不應理會他曾企圖逃離現場一事。只有陪審團能肯定被告人並非因其他無辜理由,而是因為他知悉自己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故選擇逃離現場避免罪行暴光時,陪審團才可以視被告人試圖逃離現場的行動為支持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證據。」)

📌分析針對D3的證據
D3由PW2女警署警長拘捕,PW6 (RRT成員)協助PW2控制及拘捕D3。PW2拉著D3後知道她是女生。PW2沒說她見到D3進行破壞,或見到黑衣人破壞時D3在他們身旁從而煽動、鼓吹或吶喊。PW2是監察整個港鐵站的指揮官,CCTV顯示黑衣人四散時站內多處都有黑衣人,PW2沒注視D3。PW2的證供籠統概括,法庭不能無可抗拒地接納D3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

D3逃跑的情況與D2相同,法庭對於她被搜獲的物品的處理亦不重複,因該些物品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沒因果關係。
(補回詳細裁決理由 -- Part 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分析針對D1的證據
RRT嘗試控制D1,D1掙脫,PW3(警長)和PW4(RRT成員)一起截停和控制D1,並拘捕D1。PW3在庭上未觀看壹傳媒片段前沒說自己跌倒在地,也沒說PW4以為他是可疑人士。PW3有在庭上有提及PW4嘗試揮警棍截停PW3這事實,彭官說「事實」是因為他在內庭觀看片段3至4次,確認這是事實。PW4把PW3當成是可疑人士,PW3舉高手,說了一句短說話,指向前方的黑衣人,PW4才追前方的黑衣人。PW4意會PW3並非可疑人士,與PW3一起向前狂奔。

一名RRT成員跌倒在地,拉著D1的後腿,D1失重心、失平衡,步速被窒礙,然後PW3和PW4從後居上,按著D1的袋,按D1在地。

法庭認為PW3沒如實披露細節。PW3有3點被辯方抨擊:
(1) 5至8名黑衣人擊打CCTV;
(2) PW3說D1在這5至8人當中;
(3) PW4嘗試用警棍擊打PW3。
PW3沒在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提及這3點,主問亦沒問及此3點,故法庭難以裁定PW3可靠。

PW3忙於舉手表明自己的警員身分、指向前方的黑衣人和追前方的黑衣人,被PW4截停時有停留和與PW4對望2至3秒,PW3對正追捕的人失焦,無法排除PW3陳述D1擊打港鐵站CCTV是穿鑿附會,以掩蓋和彌補自己被PW4誤判的事實。

PW3在庭上無法辨認D1,但D1在案發時蒙面,PW3沒見到他的正面,這點法庭能理解。但PW3沒描述D1的衣著特點,彭官見到D1穿的黑色波鞋前面有明顯的紅色直線,但PW3沒提及。

根據PW3的證供,法庭無法裁定D1曾參與非法集結或刑事毀壞。法庭亦分析過D1逃跑和被搜獲的物品,其處理與D2和D3的情況一樣。

若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的處理
即使控方將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脫勾,仍不能顯示3名被告曾干犯其中一項控罪。

📌針對控罪3(蒙面罪)的分析
蒙面罪與非法集結有依附關係,控方只要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的現場附近蒙面,已可證明被告干犯罪行,不用深入探討被告為何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的附近。本案中,控方沒指出非法集結在何時或何地發生,以及誰是集結的核心成員。既然控方不能舉證非法集結的發生,自然亦不能舉證被告干犯蒙面罪。

📌裁決
縱使3名被告極為可疑,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被告有罪。3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文件證物交法庭存檔。MFI1(PW3的口供)正本交控方,副本交法庭存檔。
P5(D1的iPhone)和P6(D1的電話卡)交還給D1。
P14(D2的iPhone)和P15(D2的電話卡)交還給D2。
P23(D3的iPhone)和P24(D3的電話卡)交還給D3。
其他實體證物充公。

📌延伸閱讀
(1) 郭榮鏗等Vs.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等 FACV6/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498&currpage=T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頌恆 FACC2/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202&QS=%28%7B%E6%A2%81%E9%A0%8C%E6%81%86%7D+%25parties%29&TP=JU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梁國雄等 HCMA234/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430&QS=%2B&TP=JU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陳東成 HCMA333/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601&QS=%28%7B%E9%99%B3%E6%9D%B1%E6%88%90%7D+%25parties%29&TP=JU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Vs.蘇子幹 CACC157/201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3204&QS=%2B&TP=JU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225九龍灣
(保安指五樓有視像)
0850約8公眾輪候
0927滿人
1001處理手足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09:00約6公眾輪候
09:17 庭外約10多公眾人士,學警數目相同…
09:25 廣播,將有視象庭。庭內公眾席約10多人,學警已坐在最後一排
09:38 未開庭,庭外有2隻藍衫🐶
09:55 開,先做 #20200302何文田
10:03完一宗手足案,處理雜案中
10:27 手足案 #20200229旺角
10:40 求情完,dead air中

🛑13庭外及各層有大量西裝剷青平頭人士觀摩,各位小心小心
🪄此庭將處理兩宗手足案件,聽畢一宗後歡迎留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刑事損壞

D2 梁(26)🛑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屬於領展該牆壁。

(案情按此: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 同案D1早前已認罪及判以社會服務令,見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04
——————————
速報: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進一步 #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代表律師重點指出報告重點,建議判中等80-160小時服務令。

感化報告指被告合作,有禮貌、年輕、坦白承認控罪,感到後悔及得到深刻教訓。被告已知此事對成為園境建築師的將來有大影響,同時他亦後悔當時沒有阻止及沒有拒絕d1的作為。

被告承諾以後會守法,從中已得到教訓。感受官指被告孝順、守時同有責任,父母女朋友及僱主皆對被告有高評價,僱主也承諾若判社會服務令也會遷就其工作時間表。還押期間被告寫了求情信,內容約指自己得到大教訓。

代表律師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因沒有案底,得到父母同僱主支持,故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其良好背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始作俑者…?(按:聽唔到,大聲啲啦)
某程度上同案的罪責同角色更嚴重,被告本來不認罪變認罪。考慮到報告同求情信,之前沒有刑事紀錄,雖然在本席面前認罪,但不算大扣減因素。但因背景良好,不會重犯,早前已還押,故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1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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