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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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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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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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庭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宣讀判詞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 -
📌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843&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9 廣播
1527 開庭
1529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530 D4 有程序上的申請;D6 有保釋申請 ;D1,2,3,5,7 沒有保釋申請
1532 D4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被告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
1534 法庭不批准
1535 D6 保釋申請陳詞
1554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620 羅官考慮中
1625 拒絕D6保釋申請

[1625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完庭後有旁聽人士大喊:「生日快樂,加油」
直播員按:庭內外都有唔少畜生逗留,大家都要小心啲啊。

完庭後有隻軍裝無啦啦喺犯人欄一下勁大力推D5入去......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下午進度

以下證人應辯方要求傳召作盤問。
🔹PW22 PC11953 李忠正(音)拍攝及初步搜查D9的警員作供。

🔸D1 D9代表大律師盤問
你當天職責是拍攝被捕人士的衣著及查問身份證,其中一位是D9。 在播放的影片不爭議是由你拍攝,顯示搜查D9身份證的經過。位置是在軒尼詩道417號外。你第一眼見到他已坐在地上雙手已上了索帶。
辯:你問佢身份證喺邊,佢話可能喺右邊褲袋,你拍咗一下佢右邊褲袋,攞咗一抽類似鎖匙扣嘅嘢出嚟。見唔係身份證,你就放返入去。個褲袋裏面有冇其他物品?
PW22:其他再細微d嘅野我就唔清楚
辯:意思係細過個公仔牌嘅嘢你就察覺唔到?
PW22:係,因為我戴住手套,會感覺到啲大件硬嘅物件
辯:如果係大過呢件嘢嘅嘢就會摷到出嚟
PW22:係
官:你有冇伸入去褲袋嘅盡頭?
PW22:講唔到,我伸入去摸到有嘢就攞出嚟,之後就放返入去。

🔹控方覆問
主要指出該鎖匙扣是PW22伸手入褲袋碰到的第一件物件,之後再沒有詳細搜查褲袋,因為他的職責只是找出身份證和拍攝容貌。PW22不知道當時褲袋有沒有其他物品,亦不知道褲袋的深度和大小。

🔹PW15 PC24376 高志偉(音)拘捕D9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30 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的東行線設立防線,我在隊頭中間的位置。前方100米過了杜老誌道的位置有約200人集結,大部分人是黑衫黑褲,有人撐傘、有人蒙面。他們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及磚頭,亦用藍綠色的雷射光線照射。路上有膠樽垃圾桶,有人投擲汽油彈以燃燒這些雜物。

1816 警署警長要求我前往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處理一名男子,我去到現場時警長叫我搵22329,該男子 (不爭議是D9) 已被警員22329控制,上了膠手銬坐在地下。警員22329向我報告,在軒尼詩道417至421號掃蕩時截停了三名男子,所以請求支援。
在D9身邊還有幾個人,不知道他們是誰,有其他警員看守。

1818 發現D9和先前非法集結的人衣著相似,頭上有黑色面巾,相信他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於是對他宣佈拘捕。1830 帶他上車前往北角警署。

2130-2140 在北角警署對他作出搜查,沒有印象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叫D9將身上的背囊除下先幫他搜身。他的右褲袋發現有一支五吋長的黑色雷射筆,上面有銀色的label。褲袋內沒有發現其他物品。搜背囊時發現內有勞工手套及護目鏡。之後我向D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佈拘捕,D9沒有清楚解釋雷射筆的用途。

2251 由警員21619接手處理,我亦將所有證物交給他。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明天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2/3]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1430開庭
辯方申請審訊期間被告無須報到,獲批。

辯方明早需準備列表以顯示片段中有遮蔽、部分遮蔽及沒有遮蔽的時段。控方需準備片段截圖。

—————————
🔹控方繼續主問 PW3 警員13873

19:55-22:15證人負責處理關新偉(音),於20:00-21:00為他作會面記錄,期間沒有對關新偉作出「打、嚇、氹」或給予壓力。在進行會面紀錄前有事先警誡,記錄內容包括問題及答案,答案由關新偉提供,證人沒有教導他作答,有準確記錄。

完成會面紀錄後,證人有向關新偉覆讀內容,著他可隨時作出任何修改、更正或修補。關新偉亦有睇口供一次並抄寫聲明確認內容準確及自願。

口供暫呈堂為證物PP14,控方明言只確認關新偉有講過口供內的說話。辯方將在主問後反對把口供呈堂。

證人在處理關新偉時,因面對面坐,有清楚看到他的臉貌。

控方申請播放P4 open source片段讓證人作辨認。辯方申請證人迴避,並以英國案例、HCMA179/2019 及HCMA179/2019(判案書日期:2020年4月2日)作反對。控方指自己根據「special knowledge」讓證人作辨認。

辯方稱根據AG reference no.2,一係證人好熟悉(足夠地深入認識)關新偉,但此案明顯不是;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但用相當多時間去睇相關片段(如案例所用的1500小時去認出被告的外型、行路姿勢等),以建立special knowledge 而該special knowledge 是陪審團沒有的,證人亦可作辨認,但本案證供只顯示證人與關新偉相處約兩小時。

裁判官決定先播放片段,確認片段有清楚拍攝到被告容貌,才決定是否讓證人作辨認。

📽播方片段P4
裁判官分別於片段00:13:50、00:14:57作截圖P15、P16,顯示格仔衫男子正面。
—————————
播畢片段後,證人再次迴避,裁判官要求控方建立證人辨認基礎,控方回應會面記錄、拍照及檢取證物(電話)期間,證人與關新偉共約相處2小時30分鐘。

控方口頭理據:辯方提出的案例警員是IO(沒有處理被告),而本證人在案件中有處理關新偉,於兩個半小時的近距離接觸下足以滿足「認識對方」的廣義含意。
(按:頭先又話係根據special knowledge😦

辯方口頭理據:控方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根據案例引述AG reference no.2 ,該條文並非只限於IO(調查警員),而辯方亦不認為證人與關新偉在一年半前的兩個半鐘相處屬於sufficiently well「足夠深入地認識」。

法庭向辯方確認即使不讓證人作辨認,法庭仍可就髮型、恤衫、眼鏡、身型等作對比,在累積效應下裁定相中人是關先生。

辯方補充不反對裁判官的裁決,之前所反對證人作辨認,只為程序公義。

控方主問完成,辯方沒有盤問。
—————————
🔹關於關先生警誡供詞可接納性

裁判官重申呈上會面記錄只確認關先生在某時刻講過某啲說話,警員供詞亦冇提及警誡內容,故不會依賴會面記錄真確性。接納證物PP14列為P14。
—————————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不爭議關先生的衣著,雙方需修改承認事實,以省卻傳召一名控方證人。

為維護控方的公義,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約12月20日,因證人關新偉將於12月6日回港,在港逗留至1月14日。

法庭斥直至7月起訴時,警方仍未為關新偉錄取口供,控方律師轉頭問案件主管:「你想我點答呀?」,查詢一番後,控方回應:不便透露。😦😦

拒絕控方押後申請‼️🥳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傾向明早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30同庭續審,之後暫定於2021年11月30日續審作口頭陳詞補充,雙方於11月1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陳官透露視乎陳詞複雜程度,或會即日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2/5]

下午(又係無)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15:04 開庭
控方表示已將D4的答辯案情呈交畀律政司, 律政司約14:45作出回應,立場是維持早上宣讀的版本。
對於律政司的回應,D4代表指由於決定重大,需時考慮,今日無法繼續,假如最終D4不同意案情或需進行紐頓聆訊甚至推翻認罪。
D4代表不排除今天會去信律政司,商討是否可修定同意案情。

劉綺雲關注到若D4需要紐頓聆訊或推返今早答辯,原定審期只剩4, 5及8日早上,時間是否足夠。D3及控方均回答”否”,今早估算是基於D4認罪的情況作出,如D4最終不認罪的話,恐怕要需要更多審期。

15:16完庭,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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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以4倍速度,播放立場新聞Standnews 片段,拍攝到其中三名被捕人仕,位置分別於栢麗大道店舖外及花槽旁已被拘捕在地上

09:34 播放 香港電台RTHK片段
MFI 入面 以2倍速度播放

09:47 跳去另一畫面
期間播放片段(編號19前沒有記錄)
18:48 開始
有救護員治理、有在尖沙咀嘴警署擧橙旗等

之後播放片段:19,21,23,
25:有三名防暴裝備警察壓低一名男被捕人仕在地上
有一名已坐在地上男被捕人仕被兩名防暴裝備警察拘捕
有一名男被捕人仕,被兩名防暴裝備警察押解
有一名男被捕人仕,已拘捕坐在地上,被兩名防暴裝備手持長警棍警察圍住

主控:法官閣下,知道judgment 已出咗,先繼續播放

官:點頭

繼續播放片段:27,29,30,31,32,37,39,41,43,45,及47

10:23 以4倍速度播放 東方OnCC片段 MFI 1 由05:08:09開始
10:44 所有新聞片段播畢

現播放 尖沙嘴警署內閉路電視片段


因終審法院已出判詞,因 joint enterprise 有基本性影響,所以各方需要時間消化。


案件押後至 明天 2021年11月5日 9: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3/5]

上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0933 開始
一開庭D4代表申請押後一小時與控方商討。
控方確認今早向辯方提供了新方案需時商討,新方案主要針對控罪(4) ,對D3的其他控罪沒有影響。

D4代表指商討進度已明朗,D4會維持認罪並同意案情。D4或就D3的控(4) 錄取無損害權益口供(Non Prejudicial Statement) ,D4認罪後或作為控方證人。
控方表示正等待律政司回覆,要到1215先會有明確指示。

劉綺雲不批準押至1215,先押至1115再繼續。

1116
控方向D4讀出控罪(4)的案情,大致和早前D1,D2認罪案情相同。案情最後提到控方無證據顯示D4有參與相關TG群組的討論,亦無證據顯D4和其餘被告有電話聯絡。
D4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4下午會到警署錄取無損害權益口供 ,內容針對D3控罪(4) 事項。律政司如確認口供有助檢控D3的控罪(4) 的話,會傳召D4作為控方證人。

由於D4的口供或對D3答辯有所影響,因此今天不可能繼續審理D3案件。D3代表將於收到D4口供後再為D3指示。
簡單啲講,現階段無嘢做到。

劉綺雲又想晏晝返黎睇下進度,控辯傾向唔想返…
最終案件押後至1500返黎睇下D3收到口供未。

(D4離開法院前D3上前送上擁抱💛)

下午審訊押後至153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https://bit.ly/3CJsYvj

盧建民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在證明《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訂立的暴動罪時,證明至少 3 人為「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是否有別於證明他們意圖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在作出該等訂明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必須具有以該方式執行該「共同目的」的特定意圖?

(3) 在證明「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共享或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或就該共同目的曾作溝通,以達至意識相通的標準,還是控方只需要證明每名被告都分別有相同的目的,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或曾作溝通?

(4) 被告之間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以應對可能阻撓他們執行共同目的的人,是否暴動罪的一個獨立的犯罪元素?

(5)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

(6) 一個人沒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至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犯下暴動罪?

赴湯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0957 廣播

1001 開庭,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今天未有列席。

1004 口頭簡述裁決畢。

盧建民案: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赴湯案:得直🙏🏻
(1) 就算被告在現場,基本形式的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因與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

官方新聞摘要(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_files/FACC000006_2021CS.docx

判詞(只有英文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do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答辯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兩名被告不認罪。

將傳召5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沒有影片播放,亦沒有辯方證人,預計兩天審訊。

辯方對有剪到索帶及管有鉸剪不爭議。
爭議點為剪(索帶)嘅意圖及現場返作出的回應。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8日及3月21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十四日審訊*

📌上午進度

1025

傳召PW15 PC24376 高志偉(音)拘捕D9的警員

🔸D9辯方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

控辯方不爭議截圖中報紙檔一邊為中銀大廈,另一邊是海外大廈及紅磡冰室。高警員沒有印象當時到達的軒尼詩道417-421號是否指海外大廈,亦不能在截圖中辯識到達的地點及自己。

P121 - 指稱從D9檢取的雷射筆
P123 - D9當日身穿的黑色短褲

高警員確認他當時在D9右褲袋搜出一枝雷射筆;他在法庭上檢視P123,確認短褲後方兩個褲袋均為假袋(開不到,不能使用),因此他所指的右褲袋實為右前褲袋。高警員於庭上探手入右前袋,深入度大概為他的手掌。

林官補充指如手自然地打斜放入右褲袋,褲袋邊是成年人的手腕的位置,深度大約為17cm。控方補充指右前袋打橫量度約11cm,並不太窄,袋呈三角形;林官再量度右前袋袋口為15cm。

高警員第一份口供(2019年10月16日1100)指,AP右褲袋內搜出一枝約5cm長的銀色雷射筆。筆錄口供時與案發事隔十日,他有閱讀其記事冊助回想記憶;他同意口供及昨天庭上作供的內容有關雷射筆的描述相差大。

高警員於2021年09月14日1830時作書面補充口供。當日1800時警員9161向他展示的相冊,內有D9全身照及被指稱屬D9的物品相片;1819時再向他展示該雷射筆實物。高在檢視相冊及實物後,認為他當時應該是想寫「5寸長的銀色標簽雷射筆」,因此以補充口供作更正,除此描述外無其他修改。他亦不記得有否見到雷射筆上有連上釘書釘的橡根(現時證物的狀態)。

高指當時接到警員9161通知,希望高澄清一項證物的有關描述,包括顏色及形狀;為了讓高回憶而邀約他在9月14日閲讀相片冊。

高同意若不重看雷射筆實物,會按照其記事冊作描述,並指「除記事冊外,其實係無獨立記憶」。

高在現場沒有印象有目睹D9被搜查身分證的經過。

🔹控方覆問

高警員指當天他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的事件是有獨立記憶,再確認P121為警員9161向他展示的雷射筆,而看過P121後作出的更正是:5cm為「5寸」及銀色為「銀色標簽」。

控方問為何高指無獨立回憶,但有作出更正。高回覆指他從2016年12月19日入職作警員後,2019年10月6日的案件是唯一一件由他搜出並處理雷射筆的案件。當警員9161向高展示,高認為他當時的描述是有不正確而作更正。

高當日(2019年10月6日)由早上1030當值,當值前有休息,截查並檢獲雷射筆時間為約1800。

🔺林偉權法官補問

林官:你從D9的右褲袋找到雷射筆,可以確認右褲袋沒有其他物品?
高警員:確認右褲袋只有一枝雷射筆。如果有其他的物品,我一定會作記錄。
林官:毛、紙巾、廢紙、鎖匙又會否記錄?
高警員:有價值的嘅我就一定會記錄,而紙巾及紙張就不記錄。
林官:能否確認當時褲袋沒有其他有價值及沒有價值的東西?
高警員:不記得


🔸D9辯方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覆問

高警員指無價值的物品是白紙、紙巾及橡筋,物品鎖碎而與案無關,但一時間想不起其他例子。而有價值則指錢、鎖匙、銀包及煙盒,如鎖匙扣有連上鎖匙亦會檢取。

高同意沒有紀錄過右褲袋有除了雷射筆外的物品。

— PW15盤問完畢

D10 辯方律師提議今天餘下的時間預留給控辯方去細讀終審法院已批出就共同犯罪的判詞,及考慮本案案情,有否需要重召或加召證人等。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前覆核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包括1名現場警員以及1名專家證人,主要關於雷射筆檢驗報告,沒有警誡供詞及現場片段播放。辯方將傳召3名證人,將播放一段約5-10分鐘的片段,預計審訊需時兩個聆訊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至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2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因今早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頒布判詞,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予控辯雙方考慮所影響的部分及案情。

有關A8申請分開審訊,辯方在控方案情摘要中不爭議案由下午二時至被捕時間的案情、拘捕和截停情節及片段,估算時間能大大減省,而A8亦沒涉及其他被告(A1-A7)被控的非法集結。

控方反對A8分拆。
郭官指示控辯就此分拆申請在下次提訊前呈上書面陳詞,將A8分拆審訊的申請押後至12月28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28日1430時區域法院提訊,除A1還押外其餘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予控辯雙方就控罪商討。

辯方於10月15日向律政署作一些建議,於昨天收到正面回應,希望押後與控方商討承認事實等;如能達成共識,有望於下次提訊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0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6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

辯方指律政署今早已回覆協商內容,被告將就控罪2(暴動)及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認罪;而控罪1(縱火)則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0930作認罪及判刑,英文聆訊。辯方將於下次聆訊前呈上背景口供及書面求情,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3/5]

下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1553 D4及代表返到法庭

1556 開庭
D4代表表示D4已錄口供,相關口供已提供控方及D3。
控方指口供對控方舉證有幫助。
D3代表指需時間提供法律意見 。

劉綺雲:你都係岩岩知?使唔使休庭考慮吓聽日幾點開得庭?

D3代表:建議晏少少,10點開庭。

劉綺雲:D1,2早前排咗期聽日返黎睇下進度如何,不如都係9點半開。
相關口供總共有幾多頁?

D4代表:3頁

劉綺雲:3頁即係?

D4代表:3版紙

劉綺雲:係咪雙面…?
拖完一輪1600完場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屆時已定罪的D1,2,4均需出席,睇下進度如何。
(按:案件管理咗十庭啦…開審未丫?)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3/3]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控辯雙方並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被告完成自辯作供,辯方並無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11月19日12:0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二庭續審,就書面陳詞作進一步補充。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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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書記表示:由於有新開案陳詞,翻譯員需要時間翻譯,需要大約半小時,所以直接10:00開庭。

【1100】
讀畢開案陳詞,撮要如下:
🔹控方指稱他們是以主犯身份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了暴動。或是以從犯的身份即作出一些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了該暴動。
🔹涉案時地為2019年8月11日大約18:38至20:26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附件一所列的暴動區域)
🔹就暴動罪,引述香港終審法院 [2021] HKCFA 37 第109段的判詞
🔹就罪行的意圖,引述香港終審法院 [2021] HKCFA 24 第20段的判詞
🔹就訂明行為,引述香港終審法院 16 HKCFAR 837 判詞
🔹本案主要爭議點為:十名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控方讀完開案陳詞,#馬維騉大律師
作出觀察,並唔係批評,但控方少有地喺開案陳詞向法官閣下大幅度闡述案例應用,以及大幅度地修改開案陳詞,而內容係預審、舊嘅開案陳詞都無講過嘅。
(詳見:https://telegra.ph/馬維騉大律師就開案陳詞的一些觀察-11-05)

控方回應:法律觀點上面,呢單係區域法院審訊,控方亦都係多次做過類似陳詞,唔係任何特別情況。而開案陳詞本身,就著馬大律師話「逃匿」兩個字冇用過,其實喺D7、D8嘅部分,已經寫得好清楚佢哋有逃跑。控方除咗會依賴 Tse Chung之外,亦都會依賴 High Court Specimen Direction 入面嘅 fleeing direction,結案陳詞嘅時候,控方必然會再次指出及提醒法庭。... 控方嘅開案陳詞只需要 “outline the evidence”,唔係要將所有證據全部講晒,所以控方認為唔需要提交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
(詳見:https://telegra.ph/控方回應-11-05)

法官:主犯還是從犯,兩個可以重疊,終審庭亦都有舉例話在現場敲打、歡呼等都可以係從犯。參與角色可能有重疊,明白馬大律師嘅擔心,究竟佢嘅當事人係屬於主犯還是從犯,但證據上可能未有好大分別。最後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定罪,終審庭都話咗係一個 facts and degree 嘅問題,由事實裁斷者決定,事實幅度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刑事責任。

控方:同意法官閣下嘅觀察,Chan Kam Shing 一案都指出可以重疊,證供上會有重疊。若然法官認為足以證明係主犯,當然可以「釘」,對唔住定罪,但若然唔不足夠,被告係在側邊鼓勵,或者帶著laser pointer、遮,係咪從犯,控方認為係,而有無用過係一個draw inference嘅問題。被告有冇協助、支持身旁嘅人,例如法官見到示威者有用鐳射筆射向警員,或者用遮敲打,若然被告攞住鐳射筆、一把遮,法官閣下可以考慮「釘」,對唔住定罪,若然基礎唔穩妥,亦都可以係協助、教唆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呢個階段未必係適合嘅時間討論,最後是否能夠證明,需要知道是否有證據。而現階段控方嘅開案陳詞,我睇唔到會有任何對被告不公平嘅情況,控方案情都清楚講明係無指控被告有任何實際行為,全部都係依賴環境證據,相關爭議可以留待中段陳詞或者結案陳詞階段先至可以處理。

#馬維騉大律師:關於法律討論,我唔再花筆墨。控方堅持用主犯控告,但明顯係不適用本案任何被告,有冇咩指控或例如有掟汽油彈、或者交俾人掟。希望控方可以清晰講明,係點樣參與,參與有唔同形式,好等辯方清楚知道案情。開案陳詞嘅附表三無任何行為,我都同意呢個係本案重點。

法官:終審庭判詞無specifically話係個三樣先至係從犯,(聽唔切,總之係嬲),馬大律師你究竟想點?

#馬維騉大律師:並非想誤導任何人,只係希望澄清。

控方:小休後處理承認事實。

【113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簡短理由:
控傳召5名證人PW1-PW5,另有多段CCTV,會面紀錄,涉及之損毁國旗及在被告家中找到物品呈堂。

經過仔細分析,法庭接納PW1, PW3至PW5之全部證供。對於PW2,法庭只接納其部份證供指男子B就是呈堂CCTV內之黑衣男子,但對其供稱男子B所作行為認為有多處疑點,未能接納,包括
1)庭上作供指男子B拉斷國旗旗杆,書面口供沒寫
2)書面口供指男子B在7-11外手持𠝹刀,但盤問下不肯定
3)庭上作供指男子B有用𠝹刀𠝹爛7-11門外國旗,書面供詞完全沒有提及
4)書面口供指男子B拉扯7–11門外旗桿至行人路欄杆地下,然而從呈堂相片可見7-11外是沒有行人路欄杆
5)PW5作供稱PW2只說跟住男子B到電車站後在糖水街消失,沒有提過𠝹爛國旗,同PW2供詞出現分歧

控罪(1):
只能倚賴PW1作供,但證人庭上講不到扯斷國旗就是閉路電視拍到之男子,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2)及(3):
法庭接納PW2部份證供及呈堂之CCTV、會面記錄及相片等,法庭接納男子B就是被告,雖然其當時衣著在街上行走可疑而損毁國旗也是嚴重罪行,但對PW2指男子B所作之行為認為存有多處疑問,認為控方就2項控罪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裁決: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直播員按:PW2市民證人為愛國團體「香港弘愛會」主席曾卓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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