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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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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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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續審 [3/1]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均沒有補充。

裁判官指案件沒有重大爭議。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2:11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維園 #續審 [9/10]

A4: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
A13:鄒幸彤🛑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19:何桂藍🛑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13,A19]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A4,A13,A19]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000時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正從其他裁判法院過來,預計1230時開庭。

1241 開庭

📌裁決

由於辯方大律師下午仍有審訊,李官以頒下判詞的方式處理。庭上閱讀部分判詞:

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爭議位為(1)不自願招認,(2)只屬幸災樂禍,而並無意圖煽動他人。

李官認為控方舉證已達毫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具煽動性,煽惑未知的人及鼓勵報復警察,以暴力解決問題。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予控辯作討論及細閱判詞,押後至1300時作判刑,預計1330前完結。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正從其他裁判法院過來,預計1230時開庭。

1241 開庭

📌裁決

由於得知辯方大律師下午仍有以分下方式處理判詞
押後15分鐘,預算一點至一點半前完結

部分判詞:

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爭議位為(1)不自願招認,(2)只屬幸災樂禍,而並無意圖煽動他人。

李官認為控方舉證已達毫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具煽動性,煽惑未知的人及鼓勵報復警察,以暴力解決問題。

完整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59_2020.docx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予控辯作討論及細閱判詞,押後至1200時作判刑

——

1305 開庭

📌被告背景

無刑事犯罪紀錄,61歲,大學學歷。

📌辯方求情

被告有長期病患,現年61歲。

被告一直以來(包括案發前和後)的Facebook帖文亦有呼籲人不要「搞事」及不要參加活動或遊行,辯方呈上8個帖文予法庭。續指被告是次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 的行為、一時衝動,他一直都是反對暴力及反對上街。

李官指若順時序閱讀帖文,有機會能看到被告情緒由溫和變為比較激動,建議辯方再整理有關文件才呈上。

辯方提出一案例,裁判法院案件( #2020019金鐘 ) ,案情指63歲人士身處天下制裁集會呼叫口號,有關控罪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當時經審訊後定罪判監五個月。雖該案不是控告煽動罪,辯方認為其案情近似,可供法庭參考。

辯方同意此控罪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辯方提議押後以作更多案例研究及求情陳詞。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充公手提電話及手提電腦,但申請充公桌上型電腦,理由為此電腦與案有關,警誡下被告曾指利用該桌上電腦作發布帖文。辯方不同意充公其桌上電腦,認為Facebook帖文經已公開,帖文亦能從不同途徑登入。李官指辯方無足夠理由作反對,桌上型電腦被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1100時作判刑,辯方需於2021年11月19日下午前呈交書面陳詞及案例,而控方則需於11月26日存檔補充案例。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任(19) #2021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造成阻礙,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阻礙車輛。
=============

辯方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嚴官認同在家人及社工等輔導下,加上社會服務令是恰當做法,但考慮本案背景需要判更高的時數。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傾嘢細聲啲,無人想知大家以前以後會去邊同做乜,尤其後面就已經有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轉介文件

歐陽(29)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1. 明天中午11:00前繳交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
3.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
5. 居住在報稱住址(酒店)
6. 住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不得作出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煽動性的行為,包括任何實質或間接的行為。
8. 不接受任何傳媒或媒體訪問,包括但不限於電台報章或任何形式發佈的媒體。
9. 不得接觸或使用任何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於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lihkg或其他平台作出任何可能被合理視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煽動性的行為。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1200 完庭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

📌申請方(辯方)呈上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由某人交予辯方

12:43:51時,可見身穿白色褲的男子為PW2;
12:43:54時PW2在扶手電梯頂停下,準備與另一人互動;
12:43:57時可見PW1;
12:44:16時被告人進入畫面中;
12:44:17時被告人目睹有事件發生。

#杜麗冰法官 指片段中共出現4人:PW2、不知名中國藉男子、被告人、另一外藉男子。

不知名中國藉男子指責被告人後,被告人離去。其後PW1衝落樓梯並揮舞一物,外藉男子於是問其「Are u Popo?」,男子首先回答「No」,之後又回答「Yes」。該外藉男子並非本案證人或被告人。

📌PW1跌倒原因
播出「襲警」片段後, #杜麗冰法官 稱PW1並非自己跌倒而是被拉跌,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是被另一外籍男子推倒,但 #杜麗冰法官 堅持是有「另一鼓力量」拉跌PW1,而非被推倒。蔡大律師重申申請方立場,但 #杜麗冰法官 轉而指片段可見被告人曾與PW1糾纏。辯方指出PW1 曾用警棍毆打被告人雙腳。

#杜麗冰法官 又稱PW1跌倒後,被告人在其上,並非明智之舉,且是連貫動作。
蔡大律師王 次重申辯方立場,並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出拳力度不大,是正當防衛。 #杜麗冰法官 馬上打斷其發言指不論出拳力度大小仍是襲警行為。

📌PW1沒有穿着制服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所謂「警察」並沒有穿着制服,但 #杜麗冰法官 認為PW1第二次改口指「Yes」時已表明身份。惟辯方指出PW1當時只想取回警棍。

案件押後裁決,期間被告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1013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

👤雷(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後被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罪成,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

📌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是否有合理基礎裁定被告的傷人意圖?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時皆確認,堵路現場沒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即使假設被告與附近示威有關,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暴力示威者,有意圖用雷射筆來傷人。

原審裁判官不信納被告稱雷射筆為工作所用的供詞,但雷射筆沒有工作用途是否就等於被告必然有傷人意圖?

📌答辯方回應

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用過雷射筆,或者現場曾經有人用過;被告視之為傷人工具便已足夠。

被告承認在觀塘官立小學已在逃跑,該位置離地鐵站不遠,亦在警方的驅散路線之中。根據被告出現的時間與地點,加上他供稱在當日下午已知該位置有示威仍選擇前往,而且其容量不大的斜孭袋內有黑手袖、面巾和口罩,原審裁判官有足夠基礎作出被告意圖以雷射筆傷人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0930宣判,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25荃灣
#審前覆核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將於兩星期內把未被使用材料給予辯方。

辯方對以下事項有爭議:
3名被告不是身處現場
雷射筆的證物鍊

無爭議事項:
現場有非法集結、專家身份、專家報告、片段可呈納性及雷射筆在被告身上搜出。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D1及D3各自有1名事實證人,D2有機會有1名事實證人。
D1有機會有1段約3分鐘的片段呈堂,由現場人士錄取,若控方不同意呈堂,將有機會另傳召1名證人。
預計審訊需時七天。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4日 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七天的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915城大 #提堂

蔡 (33) 🛑還押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
法庭就被告2021年3月26日缺席聆訊,充公其500元保釋金,並反對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8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參與暴動 [D1-11]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由於 #鄭愷晴大律師 未能繼續代表D6及D8,二人改由原代表D4的 #伍頴珊大律師 為法律代表

重召PW10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負責拘捕D6

🔸 D6及D8代表 #伍頴珊大律師 補充盤問

PW10證供提及第一眼見到D6雙手抱黑色及紫白色雨傘,辯方大狀盤問相關時間,證人估計大約是1756時。PW10只是截停D6,不是拘捕他。

翻看圖片證據,爭論制服後雨傘處於D6身上什麼位置。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所述當時D6抱住兩把遮是不可能的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6 開庭 -

詳情後補

- PW20 作供完畢 -

- 1231 休庭 -

押後至下午1430再訊
#區域法院庭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 [1/10]
#1012九龍塘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
D2:黃(30)
D3:鄭 (33)
D4:王(40)

🔷控方外聘代表 #梅松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交替控罪) D1-4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D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D1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案情:
案發當日下午2時半,港鐵職員發現九龍塘站G1出口閘機被焚燒,現場有汽油彈碎片。閉路電視拍到有兩名蒙面、身材一肥一瘦男子作案,一人在閘機放下汽油彈,另一人點燃火頭。
相若時間,閉路電視拍到4名被告在歌和老街集合。兩人曾拉下面罩,被拍到容貌;有人以私家車接載二人。根據警方檢取的八達通交易紀錄,有人曾乘搭港鐵到九龍塘站,及經過城門隧道拍卡繳費。

背景:
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各人在1月8日首次上庭,D1曾保釋申請被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其餘被告獲准以1萬至10萬元現金保釋。D1曾原另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獲撤回。8月6日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D1於2021年2月2日透露將會 認罪 繼續還押。

——————
‼️D1承認控罪(1)、(3)-(5)‼️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如下:

案情摘要要項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D1還押至12月28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參與暴動 [D1-11]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下午審訊

繼續播片🎥 片段101-111
-控方案情完結-

各被告悉數沒有中段陳詞
#林偉權法官 裁定各被告所面對控罪全部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1-4皆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5明天將親自作供,並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145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0/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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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 1433開庭 -

📌PW21 15866 高錦祥 (音)機場特警 拘捕A8作供
主問
晚上七時多以畜龍小隊身份到達尖沙咀,警方發口頭警告後示威人士沒有散去,畜龍在PTU後推進,PTU發射催淚彈後畜龍衝前向示威人士跑去拘捕,證人當日只在彌敦道Land of London (音) 店外拘捕了一名女示威者,當時追捕她懷疑參與較早前非法集結於是店外大喝「警察,咪郁,唔好走!」,被告A8身穿黑色衫褲,頭戴黃色頭盔,面部戴住呼吸器及眼罩,A8配合沒有反抗,證人除下其呼吸器及透明眼罩掛頸以便看到容貌確認身份,被捕後證人沒有告之身份如警察編號,也沒有檢查或檢取A8隨身物品作證物,約5分鐘後將A8交給前來協助女警6630處理,自己有作簡單交代。
🔹庭上曾播放數片段查問證人及A8是否在畫面來,並要求描述片段當時所屬階段
🎬P207 ON CC新聞
🎬P202 NOW 新聞
🎬P211 及P210警方拍攝片段
🔹看片後PW21指只有P202拍到自己

A8代表律師盤問
-PW21同意數段A8被捕片段只有Now新聞片段P202影到自己在金巴利道,沒有片段見到怎樣處理A8,承認二份書面口供因忘記所以沒有講將A8交予那位警員,但記事冊有寫低交6630
-同意口供記下A8衣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藍色手套
-當時馬路及行人路上充斥大量示威人士,承認只見到較前排示威者
-PW21在場見對有急救員在A8隔離但不知原因,沒有留意馬路上有巴士停泊
-書面口供只寫追捕時喝令A8企喺度,沒有如庭上作供「警察,咪郁,唔好走」咁詳細
-自己除下A8眼罩、呼吸器後直至將她交予6630處理也沒有替她戴回眼罩及呼吸器
-同6630只提自己是拘捕警員後作簡單交代
-代表律師爭議當日拘捕A8的警員不是PW21,證人不同意

覆問
-同6630交代前自己有講身份是編號UI 15866後,之後才再講拘捕罪名等
-確認除下A8呼吸器及眼罩後直至將她交6630處理,A8自己沒有戴回呼吸器及眼罩,但不知道之後有沒有其他人給她戴回眼罩、呼吸器

-1620完-

明天0930再訊,預告明天可以處理A9,星期三上午處理A10,星期四如沒有意外才處理A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審訊 [1/2]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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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 控方只需傳召1名拘捕警員及播放一段9分鐘現場錄影片段,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

🔸 被告將會作供,並傳召2位辯方證人,分別為朋友與前僱主

控方需時整理證物,休庭至1030

讀出承認事實 (P16)
📌被告現場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以下物品:
P1綠色背囊
P2黑色銀包
P3咭片刀
P4多用途間尺
P5個人八達通
P6長者八達通
P7星火律師卡片
P8 iPhone

傳召PW1 警員24216 王子X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A大隊第一小隊,當日防暴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被告

🔹 控方主問

PW1當日1000-1005時接受上司訓示,指當日銅鑼灣有遊行活動,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在東角道至菲林明道進行。1235時,PW1與女警長56972、警長10562、警員22345、警員23357及警員26406到達史釗域道巡邏。1514時A大隊副隊長指示小隊在史釗域道、駱克道一帶設立防線,因有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往灣仔方向行走。

1603時,PW1在軒尼詩道創興銀行外見到被告,被告當時戴淺藍色口罩,穿黑色短袖圓領tee、長褲、波鞋,孭綠色背囊,與一名男子同行。二人在行人過路處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行走,其中被告「眼神閃縮,不時回頭張望」。二人與警員相距約7米,當時迎面往警員方向行。PW1供稱,二人一見到警員就分開行,「之後前後腳行返埋一齊」,他覺得可疑,於是上前截停二人。

PW1告訴被告,根據第232章54(2)條 [《警隊條例》] 思疑其身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要搜身。PW1與23357一起截查被告,同行人士則由22345與26406負責。由於當時身處位置行人眾多,PW1遂帶被告到史釗域道1C號外繼續搜查。

PW1在被告的右後褲袋搜到黑色銀包,銀包「右邊暗格位」搜出一把黑色可摺疊咭片刀,長約8.5厘米,當時沒有打開。鄧官庭上親自檢視P2銀包後,提出將證人供詞指稱的「暗格」改稱為「內層」。

PW1在現場搜查時曾將摺刀打開,露出刀鋒查看。銀包「暗格位」除以上咭片刀外,亦有一黑色「類似間尺」的「咭片狀物體」。PW1表示,自己只專注於P3咭片刀,故沒將被告其他被搜出個人財物(包括八達通) 記錄於記事冊上。

1610時,PW1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被告施行警誡,然後就咭片刀進行查問,內容如下:
PW1:呢把咩嚟嘅
被告:咭片刀
PW1:用嚟做乜㗎
被告:平時返工用嚟開紙箱用
PW1:你做邊行㗎
被告:做廚房
PW1:咁你今日返工定放假
被告:放假
PW1:點解帶把咭片刀出嚟
被告:把咭片刀我平時返工用嘅,隨身帶都好正常啫

PW1隨後將咭片刀檢取為證物,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被告宣布拘捕,於1726時補錄警誡供詞,1904-1910時向其複讀內容。

🎥播放P11 警方片段
顯示被告現場搜查過程,PW1認出畫面中的被告及包括自己在內的各名警員

🔸 辯方盤問

PW1當時在創興銀行外見到被告,被告並非「過緊馬路」,已行到「創興銀行出面行人過路處」,實際上是在行人路上。

PW1表示自己沒有收集相關閉路電視紀錄,但睇過由同僚提供軒尼詩道303號店舖「燉」的閉路電視片段。錄影時間為被告被截停前約幾分鐘,片段中見到被告獨自一人行,沿途沒有回頭行。

被問及P6長者八達通時,PW1重申,當時專注檢取咭片刀與間尺而冇mark低到其他物品,不知道八達通是否在銀包內。他同意,過程中被告非常之合作。

- PW1作供完畢 -

🎥播放P15 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

1259午休至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罪:(1)-(2)串謀損壞財產 [D1,D2]
D1及D2分別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 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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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押後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現警方仍等候D1電腦、 手機紀錄及律政司最終的法律意見,預計仍需時6星期,兩位被告現無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個星期至明年1月11日,配合辯方律師時間改為1月10日。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0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05上水

👤聶(2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2月30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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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答辯方已作出回應~

🟡上訴方 #潘熙大律師 #羅大律師
🔵答辯方 #徐倩姿檢控官

🟡上訴方回應
雙方已經各自呈上詳細的書面陳詞,庭上只會簡單回應答辯方的論點。

答辯方第一份大綱,案情是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的襲警案件,當時上水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另一個與被告無關的人士,踢向男子遊客。16:15,男子遊客離開後,警長49515和其他隊員出現進行掃蕩,其後被告用腳輕輕踢向警長背部,警長沒有被絆倒。原審裁判官也表示案情不算嚴重。上訴庭表示襲警案件判刑時需要阻嚇性,雙方無異議。

對於答辯方的案例沒有爭議。第六個案例,so gan mei(音)也是襲警,判處了2個月監禁。上訴方立場,不是想本案以罰款方式處理,明白襲警控罪嚴重需要判監,但認為不應以6個月作量刑,應該判處更合適的刑期。

答辯方的第二份陳詞表示,上訴人希望依賴3份精神科報告(包括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他們反對接納這些證據,認為該些報告只是上訴人的說話。上訴方不同意,認為報告內容是醫生經過診斷後的評論;答辯方表示報告與本案無關,上訴方不同意,這些報告正正是表達了上訴人案發時的精神及心理狀態,只是當時上訴人沒有即刻去找醫生診治。認為法庭應該接納報告,只是比重多與少。

上訴人在2020年9月12日,主動撤銷保釋,還押於荔枝角。其後11月5日,因為身體狀況不佳申請保釋,一共還押了54天。當時,上訴方在下級法院陳詞表示,當事人已還押了54天,假若法庭判處3、4個月監禁,被告應可即時釋放。

答辯方表示不論上訴人申請保釋或者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當中從來沒有提出過精神心理的問題,例如環境惡劣,與其他在囚人士關係不好等。他們認為如果是有醫療報告,令被告產生抑鬱,受到嚴重的困擾,被告理應呈交相關報告。但根據原審裁判法院的騰本,上訴人只提及其鼻敏感問題,沒有提及與其他在囚人士不和,其精神狀態受到影響,也沒有在答辯時呈交相關報告。

上訴方表示整個過程中被告明白自己的罪孽深重,因而主動撤銷保釋,在還押期間見了信義會的社工,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在院所中的7星期零4天,上訴人生活規範,遵守懲教的要求,有念讀基督教的經文,也明白失去自由的寶貴。其後因鼻敏感等身體狀態不佳才申請保釋。

答辯方陳詞中提及,上訴人當時沒有向法庭表達事實。當時非由徐檢控官跟進下級法院所以不清楚細節,上訴人唯一沒有做到的是在當時呈交醫生報告,但當時的精神心理狀態已向法庭陳述過。

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屬於判刑後才出現的事件,上訴方不同意。因為他對於監禁出現的精神壓力一早已有,還押期間令被告精神及心理有所影響,所以才在11月5日申請保釋,只是當時沒有看醫生。用常理也知道,有時心理病不是如感冒般即時需要看醫生,而是慢慢出現症狀,才會尋求醫生協助。

上訴方的第一份陳詞綱要,內容主要涉及當時上訴人認罪的情況,其裁判法院的謄本反映上訴人服了53天刑,裁判官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考慮緩刑。上訴方羅列了一堆案例,顯示本案的判刑過重,例如HKCA907/2020龔逸勤一案,也是襲警,一開始判處感化令12個月,經過律政司上訴刑期後改判監禁30天。上訴法庭表示襲警的案情嚴重,即使被告品格良好,也應判處即時監禁,不適用於感化令,最後以8星期作量刑。可見2-4星期都是適合的刑期,而本案不論輕重,也不應以6個月作量刑,最多也是3,4個月。

參考HCMA88/2020莊子東一案,上訴人兩名襲警罪名成立,判處8星期監禁;案例3是判處社會服務令;案例4 是判處兩星期監禁。本案相比其他上訴庭案例也是過重。

對律政司的陳詞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襲警不是突然發生,是有預謀的。然而在下級法院,當時控方沒有爭議這個行為是預謀的。在上訴方的量刑陳詞中也提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家庭狀況和行為良好,本案屬單一事件,只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當時控方也沒有反對這個說法。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出被告,然而播了數次,旁聽席也看不到,法官表示「我其實唔係好睇到」。上訴方表示整件事都是電光火石之間,上訴人也不是全黑衣著,而且面向下,蒙面的便裝警員出現後有人踢向其書包,警員隨即拘捕他。上訴方表示在下級法院,用慢鏡播放會較清楚,因為電光火石之間出現的一剎那動作,當時控方沒有反對這個說法,認為不應再繼續糾纏爭議這部分。

上訴方呈上3份新的醫生報告(2份精神科1份心理科),第一份報告是判刑之後的一個月,上訴人去看醫生,主要提及其身體及精神上的狀況,例如睡不到覺、憂鬱等;第二份為update的報告,講述被告在還押期間,無時無刻感到憂鬱焦慮等;精神科醫生的治療雖然對其有幫助但不足夠,於是上訴人再尋求
心理學家治療,內容與精神科一致。最後結論心理學家認為事件對被告造成的影響,導致其精神心理不佳。三份報告希望法庭接納為上訴補充證據。

就著陳詞,新證據相當可信,相信下級法院也會接納。更重要的是,當中引用了2個案例,可見上級法院在適當時間可接納新證據,而3份醫療報告可以證明被告當時的精神及心理狀態,正正就是上訴方所說的論點。當然每個人面對不同的懲罰,都有不同的反應,而上訴人在還押時已經有這個表現。如果法庭同意此講法,批准新的證據呈交。希望法庭批准用較低的量刑,讓上訴人可以即時釋放。根據不同的案例,本案的判刑也是過重的,如果再囚禁上訴人,會讓被告精神及心理再次受到困擾。

🔵答辯方回應
3大理由:
1. 本案量刑起點是否有偏離?
2. 抄不切,抱歉
3. 有否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良好背景?

襲警的判刑原則並沒有量刑指引,而是看案情。近來一些上訴案例,法庭都表示襲擊警員的案情嚴重,判處需帶有阻嚇性。量刑時,必須考慮襲擊警員的情況,被告干犯了甚麼行為襲警。上訴方所呈交的案例,案情都不同,判刑指引也不同。以HCMA 575/2016陳柏洋一案為例,張慧玲法官表示即使判處9個月有點重,也不能忽視其襲警嚴重的行為。

此外,案發之前的十幾秒也與本案有關,故希望以慢鏡速度播放片段。答辯方表示當時的環境並不是在平地,而是警員們在樓梯迅速跑下,附近有不少人群聚集,上訴人的行為相當有機會令警長跌倒。因為他正在樓梯跑,好有機會影響到其他正在跑的隊員,情況可以十分嚴重,警長沒有受傷屬於幸運,法庭需要考慮潛在的受傷風險。

與龔逸勤一案的案情不同,當時警長沒有防備衣著。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有眾多人群聚集,而當時不是和平的現場,也見到有不同人士跑走,這些人士和示威人士有手勢溝通,並非偶爾路過,包括上訴人。現場有人士叫罵,會激發其他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當上訴人踢向警長一下,同時有其他示威者跑向樓梯,可見他們有相同信念。當時原審裁判官也有相同的想法。

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環境潛在的風險,以CACC 113/2018鄧浩賢一案為例,雖然是暴動的案件,但法庭也有參考現場環境的因素。當時本案發生在上水,有示威活動,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方需要迅速出現保護其他市民。而上訴人阻礙警員的行為,可能會出現其他人犯罪的行為。上訴人逗留多於10秒,可見他非路過;黃之鋒的上訴案件,法庭提及有見香港暴力事件出現,判刑需要阻嚇性;so gan mei(音)一案非公眾活動,不能夠比較,當時沒有證據證明有漣漪效應所以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答辯方對3份報告的回應
第一,在裁判法院的謄本中,上訴人只提及了在囚期間有精神問題,例如鼻敏感、睡得不好,非為焦慮、恐懼的狀態。上訴人在判刑後才發現自己的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從而尋求醫生協助,非當刻出現的焦慮、抑鬱狀態。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判刑當刻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判刑那刻有出現明顯的精神科症狀,理應申請押後索取報告或當下表達給法庭;

第二,很多新增的投訴都沒有在謄本、求情信中出現。例如有小強出現在衣服上、有蟲在食物上、聲稱和其他在囚人士不和,欺凌自己等。所以答辯方的立場,這些新增的投訴絕對為判刑後才出現,這三份報告根據刑事條例3b條,法庭不應接納為減刑理據 。

一般來說,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法庭不應接納判刑後的新增條件,包括其精神及心理狀況 。即使被告與在囚人士有衝突,甚至需要單獨囚禁也不是法庭考慮的因素,法庭只需要考慮案情判刑,有關的評估工作應交給相關司法機關處理,否則會造成不公平。判刑後,上訴人的良好表現不構成法庭減刑因素,而答辯方的立場,即使判刑那刻被告有出現焦慮抑鬱,也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一般情況下,不會因其身體精神及心理狀況而批准呈交新證據。即使上訴人身體有問題,相信懲教處會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網上資料顯示懲教處也有提供心理輔導,會為在囚人士作出相應安排。
(*答辯方繼續舉出幾個案例表達不應構成法庭減刑因素的原因,但當中沒有提及姓名,案件編號,故不提及細節~)

🟡上訴方有5點回應答辯方

📝上訴方的五點回應

法庭詢問答辯方有否其他補充陳詞?

📝答辯方回應及上訴方再次回應答辯方

法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四時宣判,但法官表示未知是否能夠今天作出決定,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1/25]
#1006灣仔 #暴動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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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D5梁先生出庭作供大綱:

① 案發當日去灣仔裝修
② 解釋物品用途
③ 下班後遇上示威
④ 被人逼住行,終致被捕

📝按此查閱梁先生作供逐字稿

🔻D5梁先生作供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DCCC10182020-D5作供-11-16

🟢審訊14:30繼續,料由控方盤問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