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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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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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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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播放D4兩份錄影會面紀錄
2020年1月7日下午1254-1334及1900-1930錄取

📌D2身分爭議
D2代表陳大律師就昨天審訊播放的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及相關截圖提出爭議,指畫面中被主控指稱為D2的男子甲,並非第二被告。

🌟對於控辯雙方的身分辨認爭議, #李慶年法官 即席教授各大律師「網購思維」,並指其需要提升描寫文描述能力。

📌案件管理
下午播完閉路電視片段後,可能再就截圖描述稍作討論,然後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內庭及延伸庭皆有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內庭有一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內庭及延伸庭皆有便衣進駐,請現場人士小心說話。

1444 廣播
1450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9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00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等待法援申請。
1501 辯方希望押後案件至2022年1月13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1502 D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509 D1,2,4 沒有保釋申請
1509 法庭批准D3 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510 本案件完結]

======
逸戰離開前大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2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2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14 D3 D6 今天未有律師代表,仍需時處理法援
1515 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16 D3 希望申請匿名令
1523 法庭不批准

[1523 所有案件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__

控方希望將在Unused material(不被使用材料)的四段閉路電視片段呈堂,指有關片段拍攝到被告D10逃跑,能證其曾參與暴動。

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其質素亦不能識別D10。

游官指他未能看到有文獻支持他有權力在此階段阻止片段呈堂,惟需考慮片段有否關連(relevance)。

控方提議休庭予她考慮需傳召的證人、證人次序及處理19505證供的部分。


— 將休庭至1520

— 1528開庭

🔹傳召PW26 女警員19505 劉佩君(音)

劉現為PTU D大隊,案發時為觀塘警署特警隊特別執行小隊,曾協助處理一名被捕人士,A10。

1930時到達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1940時得知警員12168拘捕一人而上前協,當時金巴利道近彌敦道位置。當時女子已被截停,劉協助看管及在其外套和褲袋作初步搜身,搜查有否可疑或危險品。劉在A10外套袋搜出白色iPhone(P176),而黑背囊(P175)內有衣物、身分證、生理鹽水。劉並無將所有物品取出,只打開作初步查看。

1950時,刑事警員2024到場,劉將A10物品(黑背囊及白色電話)交給2024。劉沒有檢取八達通,八達通是2024在A10背囊搜到,所以由他檢取。

劉指她無非法干擾證物,沒有看到他人非法干擾證物

📺播放片段 P210 (00:07:31-00:08:11)
劉沒見到她本人出現在片段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27 警員2024 張竟成(音)

現駐守紅磡警署的行政支援小組,當時為九龍城情報組。案發當日曾協助警員19505處理被捕人。

1950時接管被捕人(A10),有檢查她身分證,當時被捕人正揹住背囊。之後他與警員19505一同搜查背囊,由於現場混亂,19505離開並繼續作驅散行動,他叫A10揹住其背囊。當時只為搜尋有否攻擊性物品,有需要會於警署再搜查,將大部分嘅嘢有放回背囊,而在A10外套找到的電話及背囊中的八達通均有即時檢取。張不記得每一項物品是在背囊中哪個位置。稍後把A10送到新屋嶺。

張警員指「基本上係無非法干擾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0930時續審,屆時將傳召有關D9的證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A4: * (15)

控罪:
① 暴動 [D1-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答辯意向:

D1 不認罪 (1) & (2)
D2 不認罪 3項控罪

D3 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控罪(1)改為非法集結罪,D3會承認控罪。D3 亦會承認控罪 (2)

D4 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控罪(1)改為非法集結罪,D4會承認控罪。D4亦會承認控罪 (2)

D1 D2 需要審訊,審期定於 2022年10月3日至 2022年10月18日,11日審期,以中文審訊。

D3 D4 嘅判刑希望可以在審訊第一日作出。

審前覆核定於 2022年9月5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控方證人及證物:
60多段CCTV ,每段約20秒
6位市民證人,1位政府化驗師,36個警員證人
D1 兩條錄影會面,共85分鐘
D2 兩條錄影會面,共75分鐘

D1 及D2 皆會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真確性。

保釋事宜:
D3 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4/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D2身分爭議
跟進今早討論,主控 #梅松大律師 修改截圖描述的部分字眼,庭上讀出,但承認無法與D2代表陳大律師達成共識。

控方就D2身分辨認的描述中,辯方爭議的是背囊(非證物)、藍色短袖T恤P12、短褲P14、波鞋(非證物)與cap帽P16。陳大律師表示,目前爭議控方指稱是D2的男子以上衣物與被告「一樣」;若然控方改用「吻合」字眼,則會留待陳詞才處理。

🌟較早前曾明確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男子甲就是D2的 #李慶年法官 表示,根據常見判詞,控方只需證明是「吻合」就足夠。

除了以上辯方所爭議的衣物,控方亦會依賴黑色短袖T恤P13、D2被捕時衣著照片P69(1)-(3)及路線中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男子樣貌作身分辨認。D2被住所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樣貌則不受爭議。

歸納控方依賴作D2身分辨認的元素:衣著、樣貌、行蹤,另外包括WhatsApp訊息與八達通紀錄的環境證供。經李官引用 #李運騰法官 在高等法院「釘書機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所考慮的步姿辨認,主控補充,D2的步姿及其與D1之互動,控方也會依賴。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就身分爭議再作討論後,主控讀文件亦花了不少時間,原定今天下午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一段也沒播放過,明天才開始播片

161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4/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0939開庭】
控方將呈上承認事實(3)為P1B並將其讀出,以解釋MFI8-MFI-11用途。

播放P226美麗華商場多個CCTV鏡頭所錄取的片段。

【傳召PW28】
WPC7729現駐守機場警區,案發時駐守機場警區兼任速龍...即特別戰術小隊。

【D9作出盤問】

【覆問】
確認PW28截停D9時只見到其背囊及過濾口罩,無留意身上其他物品。

【傳召PW29】
PC16265現駐守新界北行駛總部,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4B隊,做CRT工作。

【D9作出盤問】

【沒有覆問】
由於與D6相關的證人未嚟到,控方解釋並申請押後至星期一再處理,及交代目前進度:已處理好多證人,預計需要多一兩天便可完成控方案情。

【1115休庭】
押後至11月22日星期一續審,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4/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D1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1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前覆核 (第二次)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
本案並非首次提堂,事情比較轉節,大概如下:
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
09:45 開庭,控方呈上修改後的承認事實和證人列表,裁判官睇完詢問主控,承認事實中段全部删去,剩下頭尾兩段,辯方會爭議啲咩,主控回應會爭議其中一項證物士巴拿,和證物鏈,官指如果係咁就連承認事實第一段都不成立;再問如果爭議證物鏈,六名證人是否足夠,主控表示足夠,裁判官又問控辯雙方,如果在審訊中段,控方申請傳召更多證人,雙方有無共識如何處理,控方表示無共識,官表明如果真係申請加證人,要在開審前通知法庭,開審後唔會批准,因為案件已經拖咗好耐,中段再加會對辯方不公。

案件押後到2022年1月3-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余(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因學業理由申請於開審前到台灣交流
控方反對
法庭經考慮後拒絕辯方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5/10]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控方播放片段

播放多段關於D2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商場、升降機等,並截取多張圖片。控方指片中顯示D2步姿呈內八字。

播放九龍塘紫蘭臺影向旁邊小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在30分鐘的片段內,4名被告均曾出現在公園內,D1及D2有交談,D2及D3 各自的車也有在現場出現。

- 1115 小休至1152重開 -

重大課題
D2代表陳大律師表示因收到指示,涉及重大課題及決定,希望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繼續。控方沒反對。其他被告沒反對。

法官批准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上午10點繼續,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特別提醒D2切勿棄保潛逃,控方指被告on watch list,應不可能逃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X指拘捕A2時的狀態為第二張一樣,不確定是否跟第三及五張相情況一樣。牠記得當時D2揹住背囊,牠指第三相片的棍狀物應是網球拍,但沒有在現場拿出來確認。牠確認第七相片中灰白手套是現場見到A2持有的手套。

📺播放片段P87 NowTV (實時19:48-20:16)

辯方指出片段中所指的時間,X應在遊樂會,應只作辦認位置之用。

X認出片段位置為紅磡道德安街交界,黃埔號附近。X確認於片段中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見到一白衣人。控方指將依賴片段來指認片中白衣人為某被告,片中見到白衣人摀低身執嘢。

X先生指出片段其後拍攝位置為德安街吉野家,而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距吉野家約250米。人群走的方向為船景街。

(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3,X先生指在片中在街上的人是牠及A2。

辯方邀請法庭續播片段至20:18,觀看街上情況。

📺播放片段P88 香港電台,截圖77-101

X指片中位置為德安街,並指片段見比大量蒙面人由紅磡道德安街交界向德豐
街及船景街前進,地下有大量磚頭,相信應該曾有堵路。辯方反對,因為證人不在現場,認為控方可以此作陳詞但不應由證人指出。控方指只是邀請X作描述。

其後人群向吉野家方向前行。(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1,辯方指片段可見街外有許多人、男男女女。

片中人群由德安街向船景街走動,X指2022時身穿深色衫褲的是牠。20:14截停A2,而他伏在地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6

片段中郁緊期間中有一舊嘢掉在地下,X當時無留意。控方邀請法律留意物體掉下時有聲,應為重物。
(及有癡X線拖行被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5 亞新社 (實時20:16-20:17)
辯方不爭議片段20:16右手中為戴口罩人士是A1;舉高手為A3。辯方指出上載者曾作剪接。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X指片段為德安街船景街交界,畫面左邊為吉野家。辯方指出片中屢次見到有一些不知名人士亦是穿淺色衫、戴帽及有背囊。

控方指出片段00:07:19中,可見一名疑似A2白衣人士。

X認出馬路中間,身穿深色衫褲並奔跑中的人是自己。

— 1306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原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前覆核

D3:邱(16)
法律代表:霍大律師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 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次答辯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9

D1, 2已認罪及判刑: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38
—————————
14:38開庭

控方呈遞問卷及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更正了案件編號、背囊顏色及牛仔褲顏色)

原打算傳召5名證人,現基於承認事實,只需傳召3名,而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沒有招認或會面記錄,控方將呈遞兩段從網上下載的蘋果及now影片(列於承認事實第三段),分別為1小時及50分鐘,而控方依賴片段則不超過20分鐘,辯方不爭議片段的真確性。

本案沒有涉及專家證人,估計審期兩天,原訂安排的三天是已包括陳詞。

問卷透露辯方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但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存在,雙方同意「是否參與」以「最近嗰個案例」為依歸。(注:相信是高院上訴的案例)

控方指除衣物外,亦依賴片段中顯示被告有作出干擾催淚彈的行為,辯方對被告作出片段中的行為不爭議,但仍認為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14:47完庭。

案件將於2021年12月15-1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3天審訊,期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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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3/5)
👤楊(35)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罪2: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

*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控罪4: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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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是處理結案陳詞。

辯方立場:

📌是否被告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片段模糊,不能顯示被告拋擲金屬柱,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認為沒有證據支持當時被告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的說法。

辯方指片段可以顯示到被告可能是阻止或阻擋別人拋擲金屬柱。

📌被吿是否能拋擲金屬柱

簡單來說,辯方認為涉案金屬柱當時並非垂直落地,而且底重頂輕,以常識而言要身為女士的被告要向斜和短時間內拋擲金屬柱是比較難的。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未必是斜的,可以是拋物線。

辯方指有片段支持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因此法庭不能排除當時被告可能是阻止他人拋擲金屬柱。

陳廣池法官舉例,當時可能有人將金屬柱放去圍欄頂端,然後推落去。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及妥善處理每一個可能性。

陳廣池法官指法庭只會以控方的證據作推論。

辯方指法庭要排除所有合理可能性,評估控方案情及案情中存在的內置可能性。辯方認為片段模糊,加上當時金屬柱的軌道是斜的,本案存在有另一事實的可能。

📌盜竊

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未能推論被吿會將金屬柱(永久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因為被告將金屬柱由A搬去B點並不構成盜竊,但辯方接受被告拿走金屬柱的情節。

辯方指就此控罪,控方需要證明是被告拋下金屬柱,才能證明被吿干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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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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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已訂於2021年12月23日10:00裁決,預計需時150分鐘。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5/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A1 A2 #張秀群大律師;A3 #熊雪如大律師
A4 #林國輝大律師;A5 #郭憬憲大律師
A6 #陳姵妏大律師;A7 A8 #馬維騉大律師
A9 #阮偉明大律師;A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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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續審】

因D6的拘捕警員昨日入咗院,而家等緊醫生巡房。原本想傳招擬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Y,唯該證人今天放假休班。

押後至明天(11月23日)不早於上午11時開庭,因為游官有宗審前覆核要處理。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審訊 [6/10]

D1:曾(26)
🛑已還押逾22個月,較早承認控罪(1)至(5)現還押候判

D2:黃(30)
D3:鄭(33)
D4:王(40)

控罪及詳情:
(1) D1-4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63(1)、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D1-4(交替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塘港鐵九龍塘站G1出口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部閘機,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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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申請重新答辯,指D2將會認罪

❗️D2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

D2同意案情,控方確認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李官正式定罪 🛑D2需要還押

李官批准 #陳永豪大律師 離席,準備明早進行減刑陳詞

休庭至1100,D3、D4將繼續接受審訊

再開庭

🎥P44b 紫蘭臺閉路電視片段 (續)
畫面顯示旁邊小公園,4名被告皆曾在公園出現,辯方不爭議身分

片段可見D4一度將黑色物體遞入其停泊在公園旁白色貨van的乘客位車窗內(截圖為P44b_D4_6),隨後返回公園內D1、D2身處位置。

14:24:19 (畫面顯示時間,下同):D2脫去上衣,然後穿上一件深色衫;附近有一人走過,辯方不爭議為D3
14:26:50:黑色私家車駛走
14:30:00:D4在其白色貨van與前面貨車之間出現
14:30:39:白色貨van駛走

🎥P42 星展銀行提款機閉路電視片段
由畫面顯示時間14:20:00開始播放,主控請法庭留意片段裡顯示的火種面積、燃燒時長及現場人流

📌李官邀請控辯雙方各自計算片段所見人流,最終得出由開始播放至14:24:49火光出現時,4分多鐘內約有66至70人出入(不包括D1與D2);著火後,火種直徑2米範圍內有3名途人經過。

📌就火種面積,控方採納港鐵職員供詞(P83)的描述,即1米高x3米長x1米闊。火種於14:25:35被救熄,燃燒了約46秒,期間有黑色濃煙向天花散布。

📌李官指出,事件對公眾人士所產生不便也是需要考慮的範圍:港鐵站在14:26:31落閘,封閉G出口。

主控讀出D2與D4 WhatsApp對話謄本(P71)

1247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首先處理D2求情,期間D3 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