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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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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判刑
#網上言論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於2021年11月29日在郭啟安法官席前答辯,承認控罪1-9,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10則留在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詳情及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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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原被控10項控罪,法官覆讀控罪
2021年2月4日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打算承認控罪1-9,否認控罪10。被告人終於11月29日正式承認控罪1-9

法官覆讀案情,並分別指出各控罪相關的貼文。

法官覆讀減刑陳詞。

上述詳情可按以上連結觀看詳情。

量刑考慮

法庭指出在上訴庭對潘榕偉案中表明煽惑罪是要阻止人被煽惑,從而干犯罪行,而不必真實有人干犯標的罪行。

據潘榕偉案,煽惑罪行最高刑罰定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全部控罪相關的貼文於11月內發佈,涉及5類不同罪行。

其中以暴動,縱火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為主,公眾妨擾為次。判刑按主次處理。

控罪1,5,9 煽惑他人縱火罪
上訴庭沒有為縱火罪定下指引,因情形不同,所作出的判刑應該不同。

根據SWS案例,上訴庭指出香港是一個人煙稠密,十分擠逼的地方,縱火會造成嚴重傷害(人命及財產),要作出嚴厲的判刑,該刑罰最少為4到5年。

另根據姚少康案,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以6年為量刑起點。

本案案情中牽涉大量貼文及「火魔」的製作方法,用以對抗警察。

法庭認為5年半,即6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4個月,3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罪3 煽惑暴動
案情發生正值中文大學事件最嚴重的時候,涉及7則貼文,針對特定地點,無疑是火上加油。

法庭認為5年,即60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0個月。

控罪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涉及貼文為1則,但內容關乎用鐵通及鏹水襲擊藍絲與狗,據法庭理解藍絲即不同政見人士,貼文中亦有寫殺死畜生,據法庭理解即執法人員。而內容沒有指定地點,意圖散播恐慌,危害公眾安全。

法庭認為5年,即60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0個月。

控罪2,6,7 煽惑公眾妨擾
案情顯示被告意圖影響廣大市民的權利,輕則造成鐵路班次延誤,重則導致地鐵出軌,危害車上乘客的生命安全。

法庭認為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個月。

控罪8 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本控罪最高刑罰為3年,雖然貼文中聲稱製造的物品可達沙林毒氣級別,即在密閉空間內長時間吸入可致命,但經政府化驗所研究,其製作方法只能製造氯氣,比沙林毒氣為輕,但吸入30分鐘仍可對人體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6個月為合適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即4個月。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
控罪1,5,9:5年半(即66個月)
控罪3:5年(即60個月)
控罪4:5年(即60個月)
控罪2,6,7:6個月
控罪8:6個月

全部控罪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
扣減後

控罪1,5,9:44個月
控罪3:40個月
控罪4:40個月
控罪2,6,7:4個月
控罪8:4個月

各控罪不適合全部同期執行,但全部分期,刑期會過重,對沒有刑事紀錄及有悔意的被告是過高。

同期執行與分期執行
控罪3可以與控罪1,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4可以與控罪1,3,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8可以與控罪1,3,4,5,9全部同期執行。

故此,上述總刑期為56個月

而控罪2,6,7,性質完全不同,故4個月全部分期執行。

總刑期:60個月,基於其品格良好及真誠悔意酌情減2個月,即58個月❗️❗️❗️

沒收令
被告需於2022年6月3日前向政府繳交罪行中涉及款項,超過百萬元。否則,將按法律,另外判刑18個月監禁

案例引用
SWS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0970&QS=%2B&TP=JU&ILAN=tc

潘榕偉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069&QS=%28%E6%BD%98%E6%A6%95%E5%81%89%29&TP=JU

姚少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2709&QS=%28%E5%A7%9A%E5%B0%91%E5%BA%B7%29&TP=JU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裁決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速報 :
~被告罪名成立,即時還柙,等候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
補充 :
~裁判官認為被告所持有的摺刀危險,使用方法複雜、麻煩、花時間,不接納被告藏有它作為工作用途的說法,而不使用工作場所提供較為便利、快捷及安全的一般刀。

~被告身上的間尺同樣多用途,可作開瓶器、開信刀及開箱刀,明顯可代替摺刀,較簡便及安全 。故不相信被告在工作上用摺刀的講法。

~同意DW2在案發當日冇見過被告,但不接納DW3的証供說曾見過被告在工作埸所使用該摺刀。因為若使用,工作效率太低、危險 ; 如果僱員受傷,僱主會因未能提供合適工具予僱員而被檢控。

~相信被告當日不使用有效的八達通咭,而以較高昂價錢購買單程車票的目的是要隱藏行踪。

~推論所得,被告無合理辯解而攜有傷人意圖的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案情,判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 被告的摺刀不太鋒利,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希望以低量刑為起點。另外,根據被告意願,假若被判有罪,希望直接以監禁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示要先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需即時還押至2021年12月20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提堂

陳(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本案控方已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的姓名或背景。

—————————————
1456 開庭

辯方已準備好為本案答辯,但控方申請押後3個月,以準備起訴被告民事藐事法庭的文件 。由於涉及匿名令控方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詞。

控方希望先處理民事案件,但卻未能清晰交代時間表令嚴官不滿。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案發至今已9個月,控罪本身最高判刑已只是2個月,對被告不理想。辯方希望控方可以在下次提堂前兩星期前確認本刑事案件的方向。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控方需提堂前14日通知法庭及辯方是否要答辯。
保釋條件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1/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矮肥小白臉公公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下午進度:
PW1 鴨寮街攤檔檔主張女士作供完畢。
(其實是被迫害的一員,詳情後補)
PW2 警員8702 黃漢東(音)主問未完成。
聲稱休班後到鴨寮街購物,聽到被告同女檔主傾計,又見到女檔主示範用雷射筆將報紙燒焦。
非常神奇地其他四位休班同事亦不約而同地到鴨寮街購物,各人合作將被告截停搜查拘捕。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判刑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11月22日裁決罪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6


辯方呈上家人、校長、傳道人等多封求請信。
被告單親長大,16歲便開始工作幫補家計,承擔家中父親角色。
被告想當會計師,亦一直循該方向進發。
被告學業成績中規中矩,熱心幫助他人,平易近人,因此亦深受同學歡迎。

辯方進一步求請指本案早於4月開審,直到今日才進行求請,雖然期間無需還押,但也承受巨大壓力,望法庭考慮被告品行良好及初犯,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法庭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勞教中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1/3]

下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14:37 開庭

傳召PW3 警員 23164 陳子浩(音),與D1做會面紀錄的調查警員,作供完畢。辯方指會面紀錄中的相片是另一條行人隧道,與本案無關,裁判官問控方如何回應,主控同意,只能話當時警方調查的範圍擴大咗。裁判官提出本案主要證人PW1十問九不知,要求控方搞清楚檢控基礎。

15:05 傳召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證人當晚以便裝當值,收到指示乘坐巡邏車到場,作出觀察後追截和拘捕D2,主問完畢,辯方對辨認身份有爭議,盤問未完,明日播片。

案件押後至明日(7/12)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答辯

胡/網媒記者(4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9位證人(全部警員)。呈上4條片段,合共26分45秒。

辯方律師要求在一月初進行審前覆核。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9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屆時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228旺角 #審訊 [2/2]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
控方:#熊健民大律師
辯方:#詹穎褀大律師

控辯案情完結,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有三段片段拍攝到事發經過,PW1的證供承認他的身體傷勢是在與被告糾纏或制服他時所傷,PW1聲稱的襲擊有兩個動作
1. PW1接近被告時被手肘擊中
2. 被告推開PW1
盤問問及第二個動作時,PW1承認係睇唔到,有可能只係被告掙扎時撞到。
第一個動作,三段片段都見唔到被告有向PW1批踭。

一些片段截圖的相片顯示被告舉起右手撥開的動作,當時PW1從相片右下角接近被告當中,控方指出是涉及批踭的相關時段。 但三段片段都冇見到PW1被手肘擊中,他上半身俯伏在被告已半彎低的身上,身體貼著被告,你都就算掙扎都唔會打到PW1心口。PW1又形容被告健碩,批肘非常大力,但他身體的位置連一些瘀紅甚至紅印都沒有。

事發經過時有一名人士和婆婆在街站爭論,警方亦呼籲市民從街站離開,被告明顯只是途人,只是講了一句「你哋玩曬啦」警方叫他進入橙帶內,但不是拘捕。被告為免爭執進一步升級而選擇離開是合理,亦有離開的自由。他已背向PW1,而PW1向被告高速接近飛撲,左手一直捉住被告肩頸位置,兩人雙雙倒地,有一些掙扎糾纏。之後被告已被三名警察完全制服。
這個過程之中被告完全沒有襲擊的動作,只有拉開距離保護自己的動作。

被告有自衛的權利,拉開距離是否涉及襲擊?即使法庭裁定是襲擊,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PW1亦承認事發經過是急速。

PW1的證供亦有疑點,例如聲稱被肘擊的的身體位置、曾經說被告曾離開逃走,但片段顯示PW1一直接觸被告的肩頸位置。 他的證供亦和他的醫療報告、片段及相片不吻合。另外被告被警員制服後,沒有明顯掙扎的動作,當問及PW1為何覺得被告有掙扎,他回答因為同事感覺到他的手有用力。但PW1根本沒有捉住他的手,不可能感覺到。

總括而言本案有三大疑點。
1. 證人證供誠實不代表可靠,他有可能在過程中搞錯一些事實,例如誤會意外接觸是襲擊。
2. 被告只是採取保護自己的措施
3. 沒有片段影到肘擊,醫療報告亦和PW1聲稱的情況不符

懇請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午進度:
陳官指控方提供的截圖資料不足,著控方重新準備,如放大畫面、標示相關人物,休庭...

1230 傳召PW1 黃錦漢(音)先生,葵涌廣場保安作供,主問完成。
事隔多時已不記得多數事情經過,批准查看當天口供紙。大致指當天六點幾收到同事通知,入廁所見到有黑色箱頭筆寫了「黑警」「狗官」在廁格隔板,於是報警。警方到場後他已離開附近範圍。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將播放控方證物p2(icable)
-指稱拍攝到d10

早上審訊內容從缺。
(旁聽席得5~6個人仔😿)

1255早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2 開庭,被告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主要講出各項物品的用途和來源

黑色盒係錶盒,除咗裝住氣槍,仲有伸縮棍、筆芯、仲有臭鹽,臭鹽係急救用品,見到有人暈咗,啪開粒嘢聞,會有清醒作用,行山、露營、打war game都會帶住。17年3月22日在淘寶購買。

伸縮棍喺在16年12月31日,在淘寶購買,點解會買?主要係覺得比較有型,fing fing下fing出嚟,
1 知唔知管有伸縮棍係犯法?當時唔知,我見淘寶有得賣,海關都可以寄到嚟香港,同埋我唔係攻擊人,所以我當時以為可以合法管有
2 淘寶有賣就唔犯法?係
3 買返嚟有冇用過?有,玩過幾次,但因每次收埋好困難,用除仔先令佢縮返入去,所以收返埋黑色盒就冇再理佢
4 (1-4)澄清後再問

裁決官叫停律師,詢問控方關於控罪的基礎,是否管有伸縮棍已經係犯罪?控方立場指申縮棍本質攻擊性武器,有案例支持HCMA358/2020,辯方同意有案例,但現在以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要控方舉證意圖,案例以第33條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有所不同,裁判官要研究案例,指要保留剛才辯方的問題;主問先行繼續。

鐳射筆大概在16年左右購買,但無單據,只可以確定
年份,鐳射筆有濾鏡,照射出嚟有花紋,拎去户外氹當時女朋友,律師向法庭申請畀被告試鐳射筆,未加濾鏡前,雷射筆可以射出籃光,加上第一個濾鏡後,只係射咗一吓,大概見到圖案,雷射筆就無電,換上另一組電池後都係無電,裁判官叫被告在白紙畫出另外3個圖案。

隨後利用辯方相簿,帶出被告熱愛行山露營,經常在Facebook & Instagram 出戶外活動的相,如何在活動中使用各種刀和斧頭,和各項物品的購買紀錄。最後指出各項物品被警方檢取之前原來擺放存房間內的位置,亦無意圖使用物件、將物件俾人使用、作非法用途或傷害其他人。

辯方主問大致完畢;裁判官與控辯雙方討論「伸縮棍本質是否攻擊性武器」的議題,結論是現行法例無指明,亦無上級法院的案例作原則性規範。裁判官不會以攻擊性武器去考慮,除非有特別案例,控方要靠證據去證明。控方立場係覺得伸縮棍係攻擊性武器 (公眾地方),結案時會盡力說服法庭。因此,辯方撤回早前的問題

12:47 控方開始盤問,14:30再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4樓7庭
🕝14:30
👥陳,陳(18-20)🛑D6陳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管有彈藥)

由東區法院6樓1庭轉到4樓7庭應訊❗️請先讓親友入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2/3]

上午進度

D1:朱 (21)
D2:陳 (22)
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
PW4 警員 25437 徐偉雄(音)繼續作供
辯方播放影片,影到D2被一名軍裝及一名便衣警員(PW4)押上警車,然後再叫救護車。辯方律師問點解PW4一個人帶D2去睇現場證物。PW4話要等支援,才押帶D2上警車,因為怕他逃走。

PW4 ,PW5 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4:許(20)
🙍🏻‍♀️A6:馬(27)🙎🏻‍♂️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 均不認罪


保䆁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A6、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
A6 申請延長宵禁時間至0130時 獲批
A7 申請延長宵禁時間至0230時 獲批

*控方表示不反對各被告的保䆁事宜的更改申請。

A7申請延長宵禁時間是由於學徒課程只能夠於公司閉店後的凌晨開始;
#郭偉健法官 道「聽落去唔似一般人嘅作息囉;師傅唔駛瞓覺㗎;由凌晨先至學習,我未聽過;凌晨應該瞓覺啦」

#郭偉健法官 指A6及A7因參與課程原因而申請延長宵禁,被告需交出該學習中心地址,並稱「即係該段時間佢哋一係就喺屋企,一係就喺學嘢嘅地方,你哋申請嘅原因係學嘢,都好公道姐。」
#郭偉健法官 批准延長宵禁,條件是每日凌晨十二時至新修定的宵禁時間,兩被告需要留在家中、學習中心或回家途中。

各被告將與其他第一組被告一同面對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6日1430時
審訊: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9日(25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或已更改的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答辯 #裁決
D6:陳(18)🛑因另案服刑中
D10:陳(20)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D6無牌管有彈藥
(8)D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D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7)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藥,即兩枚已使用的彈藥,而你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8)D6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10)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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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及D10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1-5,D7-9 早前答辯全部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D6及D10 法律代表在上一庭表示兩人有意向認罪 , D6向控方商討後,今獲控方同意撤銷控罪(7)(8)並承認控罪(1)(6)

答辯:
D6 承認控罪(1)(6)
D10 承認控罪(1)(10)

同意案情(重點)
2019年8月11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批准香港眾志在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集會,但反對同日在港島其他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當日有人由維多利亞公園離開向灣仔銅鑼灣方向遊行,晚上更有人乘港鐵快閃到不同地方集結,晚上2240警方去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發現約100名示威者到達,進行無秩序式集結,認為有可能引起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當時有人在街上大叫恐嚇性字眼及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

約2245有警員下車進行追捕,D6及D10在太古地鐵站C出口入面被捕,兩人身穿黑色衣服,身上有保護器具,疑參與較早前太古站C出口附近之非法集結。警員在D6及D10身上各找到一支屬於3B級別雷射筆。警誡下兩人保持沉默,雷射筆其後送往檢驗證實屬於3B級,即可作為攻擊性武器。

當日非法集結之過程被閉路電視(包括地下鐵及附近商戶)及新聞媒體拍攝,警方檢取片段並作截圖呈堂

== 兩人承認上述案情 ==

片段協助判刑
控方庭上播放約總長14分鐘共4片段(地鐵閉路電視,康怡商場高空閉路電視,疑似大紀元直播及FB有視電視新聞)以協助法庭考慮判刑,影片主要是拍到示威者帶著武器及工具(黃色頭盔,長傘,手套等)行經地鐵通道從太古C出口走出,霸佔康山道路面,使用雷射筆射出光線及叫駡,其後警方畜聾追捕下大部份人走回地鐵站。

定罪紀錄
控方指D6有一區域法院刑事定罪紀錄,正於更生中心服刑,而D10則沒有案底。

裁決
D6 控罪1及6罪名成立‼️
D10控罪1及10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非法集結
以黃之峰案例,希望法庭考慮各元素如是次集結設是沒預早計劃,人數規模約一百人,地點康山道非主要道路或重要建築物,集結為時只有約5分鐘,雖然有人向警車投硬物,影片沒拍到是什麼,而事件幸運地沒有人受傷或物件受破壞,兩人也不是主要領導角色,示威人士工具只是長支狀物品及雷射筆,沒有暴力行為,本案相對其他非法集結嚴重程度相對較輕,D6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明白法庭一般作監禁式刑罰,呈上3宗為九龍城及西九龍裁判法院之案例,被告分別管有3支雷射筆或管有最高級別class4之雷射筆,三宗案判處刑期由6至8個月監禁。

求情(部份私隱刪去)
D6父母離異,中學時已開始兼職減輕家人負擔,因情緒病影響求醫後重新振作完成中六課程。一如控方所指因其他案件定罪,當時索取勞教報告指其不適合,終判入更新中心服刑,現在服刑中。被告有解釋取去已發射催淚彈殼是恐怕被動物吃下,親人十二月份將會接受大手術,被告服刑反省悔疚未能照顧家人。D6表示希望法庭能判處短期監禁因可以在獄中上DSE課程,延遲晚上熄燈以便溫習重考DSE入大學將來成為社工。現時更新中心每日只有3小時可以溫習,相比之下監禁可以多些時間學習。

D10同家人同住,今日有到庭支持,中學時曾因病需住院休學多時,之後個人仍努力學習終考入大學修讀管理,現為一年級生,縱然今日出庭,昨天仍堅持完成考試。其語文能力非常出色,已經考獲公開試日本語N2級別,成績差不多取滿分(N1為最高級,N5為初級),她同樣地在DSE日文科考獲最高級別成績。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背景衡量更生元素判入更生中心。

🔺主任裁判官指不同意梁大律師陳詞2人是即興非有計劃參與,因其身上帶有雷射筆。而用硬物扔向警車無論有沒有造成捐毀也是嚴重,再者就算非法集結只有5分鐘,也可以引致其後更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事件,而快閃令警方不可預知令鐵路公司不可配合封站,裁判官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兩乘客欲進入站內被大批反方向走出示威人士阻擋。

案件押後至 12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法庭會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D10),期間2人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2/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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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了一片段,顯示晚上在欽州街約有三道青色鐳射光由人群中射出,後一輛巴士和其他車駛過後,已不見三度青光。#李慶年法官 稱攝影師定然在很遠距離拍攝,且曾抹過鏡頭後再拉近距離拍攝,所以會有視差。#李慶年法官 續稱對於被告指稱當時某車牌號的車擋着他視線的看法不茍同,認為該車應與被告有一定距離。明早繼續看另一段Now新聞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2]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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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辯方提出特別事項,剔除涉及招認和其記錄。
原因包括多名警員在男廁及警署內對被告暴力對待及威脅以國安法控告。

🔹傳召PW2 PC25711 羅偉文(音),被告拘捕警員。
主要聲稱接到保安報案,進入男廁調查時看見被告正在寫「黑警死全家」,先一度步出男廁聯絡同僚,待被告步出後再將他帶回廁所作出拘捕及警誡,期間有招認......

播放葵涌廣場二樓中翼廁所外走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和數犬隻在不同時段進進出出。
主問未完成。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7/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 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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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由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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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D1,2,4早前已承認控罪(4),今日下午再次應劉官要求返嚟睇D3審訊進度如何,再決定幾時再返嚟作求請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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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開庭前,控辯雙方原定打算約12月尾作結案陳詞,期間再約一日作續審(如需) 。
由於早前裁判官早前一再拒絕控辯提前約期嘅建議,開庭前控辯雙方嘗試同書記約期,但控辯雙方提出多個日子法庭(劉綺雲)均都無期。

1433 開庭
#劉綺雲裁判官 向早前已認罪D1,2,4講解今天情況,因D3審訊進度仍未如理想,控方午飯前剛開始盤問D3,以劉的理解仍需要一段時間,今日也未知可否完結證供部分,劉官表示不想浪費各位律師時間🙄,又到案件管理時間🤗

開庭前曾與控方討論今日可否開到5點以完成證供的D3代表律師建議安排半天審期,但被管理大師拒絕了,認為一天審期才穩妥。

控辯雙方再次提出多個日子供法庭選擇。
1439 休庭確認相關日子的法庭日誌可否配合。
1453 劉官出返嚟表示仍未知邊日可以,並告知大家佢唔想浪費法庭時間🙄,因此先繼續D3的審訊,其他被告及法律代表可於庭外等候。

1522 暫停D3的審訊,叫返D1,2,4入庭
1524~26
劉官告知各人相關人員仲忙緊,排期事宜再押後到4點左右處理,如果提早有結果會call返大家返嚟🙄…各法律代表又再出庭。

1557
劉官發現公眾席上有人抄寫要求職員了解,辯方解釋為被告家人。
劉表示法庭雖無規定不可抄寫,但以免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正嘅行為,要求公眾不要再作抄寫。(🤔🤔🤔🤔)

1602 再次叫3位被告及律師入庭
12月20日可以安排續審,劉官表示預計D3的審訊將於12月20日完成證供部分,因此安排現結案陳詞日期。

安排結案陳詞日期
控方表示可於12月尾提交,劉官質疑控方點會咁快準備到,劉表示希望收到一份全面嘅陳詞。主控表示自已做嘢好快手(引來一陣笑聲),劉認為控方起碼需要兩三個星期準備。最終控方接受兩星期準備陳詞,控方將於2022年1月3日提交結案陳詞。

辯方起時也表示可於收到控方陳詞後一星期提交陳詞,但當劉再次表示辯方也起碼需要兩三星期作全面陳詞,辯方律師接納建議以三星期時間準備陳詞;辯方將於2022年1月24日提交結案陳詞。
雙方如需就對方陳詞作出回應,需於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
2022年2月18日1430 D3作結案陳詞,D1,2,4則作提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2]

劉 (27) 🛑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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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傳召證人作供前,被告表示不知道9名證人將刪減至3名證人。
裁判官表示雙方律師協調後,可以以65b條、以證人口供紙呈堂,因此會刪減證人。
裁判官指示辯方律師李大律師,需與被告及當值律師主任討論一下。

1022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鐳射筆

鄭(2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因被告早前就控罪1認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2。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十分後悔,亦冇意圖傷害任何人。
被告承認在現場,亦有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七封由家人、老師、僱主、朋友寫的求情信。
被告很早已做兼職幫補家庭,亦有擔起照顧妹妹的責任。
老師表示被告彬彬有禮,在校亦沒有犯事。
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後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律師引述黃之鋒案例,如案情相對輕微,法庭可考慮背景,可考慮着重更生,而非阻嚇性判。
另外呈上兩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400至500人,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及蒙面,亦有堵路,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
另一案涉及防毒面具,面巾,區域法院判以7個月為量刑基準。
本案相對上沒那麼嚴重,辯方律師建議量刑起點為4個月。
而且被告於開審前去信法庭認罪,望法庭給予1/4刑期扣減。

📌判刑
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認罪扣減1/4,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即時監禁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審訊 [3/3]

上午進度

D1:朱 (21),D2:陳 (22),D3:黃 (21)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1 &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
09:50 開庭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會面紀錄不能呈堂。

辯方(D1)中段陳辭
現在嘅證供只有現場嘅背囊,內裡無刑事毁壞工具無海報,D1在距離好遠嘅地方被拘捕,隔咗條城門河,無證人正式地辨認到D1在現場做刑事毁壞,或者逃跑離開,只係話着黑衫黑褲,咁唔代表什麼,無獨立證據話D1係主犯或者夥同其他人行事,請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D2 & D3 無中段陳辭

控方回應:
雖然無實質證據指D1作刑毁,背囊證明佢曾經出現過,當門23:42警方見到5男1女噴漆痴海報,見到有人走,根據時間地點,希望法庭推論D1係其中一人,共同犯罪。

官:第一日已經問控方嘅基礎係咪夥同犯罪,妳話唔係,而家轉咗檢控基礎?
控:如果法庭覺得改變咗基礎,我無回應。

🎉法庭裁定D1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無罪䆁放。
D2 & D3 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 與控方達成第3分承認事實:
- 在控方證物P2, 第33張相的物品,係警方在2019年9月25日從D3身上檢取,屬於D3的物品。

🔨結案陳辭階段
控方無陳辭

D2 結案陳辭
D2 嘅主要證供係靠拘捕警員PW4,辯方認為佢係不可靠不可信嘅證人。

📍關於辨認方面有疑點:
(i) 盤問之下證人同意涉事隧道之內無背囊,D2被拘捕是有背囊,幾時孭背囊,證人唔記得。
(ii) 主問之下描述嘅D2提過戴口罩,但D2被帶上警車時係有戴口罩,無任何正式交代,兩者係咪同一個人。
(iii) PW1嘩見到一班人全部着黑色衫,但D2係着啡色衫。

📍追截過程無離開過視線係唔合理:
- 要跨欄,證人解釋因為路中心有雜物,但PW6同意雜物放在欄杆隔離,無證供指雜物在路中心。
- 證人跑得快過D2,根據地圖P6,用常理去諗一係PWS跑得好快一係啲二跑得好慢,兜路都跑得咁快係唔合理。

📍在場觀察:
- 觀察咗幾耐,5-6秒抑或3分鐘?交代得好清楚,PW4企得好近?如果好近,嗰班人又無阻止,佢有咩必要要打草驚蛇,要大嗌警察,等佢哋逃跑再追截,因為距離好遠先要大嗌。
- PW5女警話最近佢幾係D3,PW4話最近佢幾係D2,呢個只係解釋點解佢哋target 邊個人,唔會D2 & D3 兩個都最近,現實情況係女警之前係便衣警員,再前先係人群,呢個矛盾應該信邊個。

📍案發過程:
- PW4見唔到D2有痴紙,話D2噴膠水,控罪書話張貼海報,PW4大嗌,D2同其他人掉晒手上所有嘢,散落在地,盤問之下PW6同意地上物品嘅情況,就如證物P2第9號相,紙張唔係散落在地,仲見到有兩罐噴膠整齊棟直在地下,如果係掉在地下,無可能棟直在地,好明顯物品係妥善放在欄杆旁邊,係咪有人用緊工具造刑毁,辯方大膽講係講大話。
- 另一個行為係噴漆,PW4有提過有人噴漆,但睇唔清楚係邊個,無證人講得出邊個噴漆,答唔出噴緊乜嘢,控方嘅(檢控)基礎唔關D2事,無堅實嘅證供,無交代到牆身有塗鴉,係唔係呢班人噴?

📍D2個背囊內物品有爭議
PW4見到是覺得可能相關,先行檢取,去到威爾斯醫院,覺得可能唔關事就俾返D2,如果係痴海報,背囊內嘅紙糊粉點解唔關事,連呈堂都無,畀相簿佢睇,都答唔到係唔係類似,咁係唔係可以咁相信證人。

📍播放片段
未播片之前證人已經好防衛,片段見到PW4帶D2返到現場,PW4無講任何嘢,無向D2指出刑毁物品,PW4 解釋早前有獨自押送D2到現場指出,係好唔合理,又話驚走犯、驚證物流失、D2受傷要早啲送院,唔合理,睇唔到迫切性,證人只係諗藉口,現場發生嘅事件係虛構,唔可以安心信賴。

PW1 話見到七個人,女警至電PW1,又話六個人,究竟係唔係兩班人?

證物員搵到一支噴漆,承認事實第四項,科學鑒證結果為不吻合。

10:48 D3律師陳辭
📍關於噴漆,證人講唔到正在噴緊乜嘢,同樣,根據承認事實第四項,牆上顏料與噴漆的化驗結果為不吻合,無講其他噴漆去咗邊,完全舉唔到證,邀請閣下不考慮噴漆。

PW1嘅證供只講到兩樣嘢,七個人,其中一個係女子,長頭髮,白色衫,個基礎係同一班人,指證女子係D3;另一點係見到有人噴漆,牆上已經有0.5米×2米海報。

📍張貼海報係唔係刑毁
刑毁嘅元素要有毁壞情況,無證據指牆身被毁壞,膠水和紙張點樣(造成)毁壞?假設痴咗海報,海報點樣造成毁壞?清潔又點樣造成毁壞?

📍即使係刑毁,D3有無做
PW5 嘅證供有大問題,佢承認觀察咗5秒,現場好多人,事情發展得好快,證物P1 第7~11號相喺模擬觀察者望向隧道牆身,根據PW5嘅位置,應該只係見到第8,9號相嘅情況,只係見到三份一條隧道,基於觀察咗5秒和視線有盲點,證人同意睇唔到隧道內有幾多人,唔知D3手部上下移動做乜嘢,見到D3痴紙,但唔肯定有無痴實,唔知有無跌返落嚟。

根據PW4嘅證供,最近女警嘅人應該係男仔,無理由遠近見到唔同人。

PW5當日記憶唔清晰,究竟係六個定七個人,觀察女子有無戴帽,反映記憶唔可靠,唔記得報案人有無講掃膠漿,PW1無提過掃膠漿;最大問題係證人披露咗警員有匯集記憶,如果記憶清晰,就無需要匯集記憶,或者只係短時間,而唔使十幾分鐘,反應當日凌晨時份記憶都唔可靠唔清晰。

📍其他人做,D3是否在場,有無協助
證人在9月25日做咗口供,同意當時記憶係最清晰,承認無寫低女子腳邊有白膠漿,理應係好重要嘅證據,但無寫低,兩年後在庭上提出,口供亦無提掉證物和逃跑,同意無寫,P2 第7,8,9號相關反映咗當日逃跑之後現場嘅情況,紙張和油掃好齊整擺好,唔係證人所講掉落地,證人嘅觀察和記憶都不可靠。

對於追捕D3時嘅觀察,PW5認斷咗一秒視線,會唔會有另一女子,拉錯人?根據第三份承認事實,檢取咗D3身上嘅帽;PW5唔記得D3痴紙時有無戴帽,拘捕時有載帽,反映觀察時和拘捕時係不同人。

觀察是女子着短褲,圖片係綠色長過膝頭嘅褲,無理由寫短褲。D3身上搜唔到油掃或者紙張。無刑事毁壞工具。

如果D3最近女警,(逃走之後)理應D3在最近隧道的位置被截停,但現實唔係,係D2,在比D2更遠的位置截停,無理由D3被截停的位置遠過D2。

總結:無證供關於刑毁元素,證人記憶唔可靠,女子不是D3,可能有其他人出現,控方未能對政治毫無合理疑點。

——————
其中一個證據引起裁判官十分重視,律師指出,控方曾把在現場檢取的唯一一支噴漆和牆上的油漆交予政府化驗所檢測,結果係「不吻合」。要求控方對此作出回應,或索取律政司指示,指此項證據有違檢控基礎,主控表示不需要攞指示,但需要時間組織,申請休庭。

早休後控方開始回應,反駁辯方提出的質疑;裁判官指這是控方的陳辭,不是回應裁判官的問題,指示主控揾律政司商議,14:30 開庭要立即回應問題,不可以再申請押後或作其他陳辭;原本預計今日可以裁決,但進展不如理想,希望雙方商議裁決日期。

14:30 會再開庭,但不會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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