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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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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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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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12]
🙎🏻‍♂️梁 (26) #0616中環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是日進度:
傳召了四名市民證人講述當日事件經過。他們不認識死者及被告。

🔻PW2 PW3 所描述的大致一致,講述當晚九點多在中環7號碼頭的隊伍附近,死者手持一罐藍妹啤酒,腳步浮浮,走入隊伍中插隊,反而大聲指責身邊的人插隊,似乎想撩事鬥非。見到被告和死者有鬧交,被告轉身後被死者用腳踢他的臀部一下,被告隨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退後三步後跌低,撞到一名女子後倒地,之後見不到死者有郁動,有兩人前去急救。被告表情生氣。

‼️之後播放被告在屯門警署的會面記錄。被告同意不需要律師陪同,開始講述事件經過。

2019年6月16日2150在中環7號碼頭外,當天他完成遊行,排隊乘搭天星小輪往尖沙咀。2130他和幾個朋友已在隊伍中,死者在被告後面打尖,因他似乎飲醉酒,左手手持啤酒,起初沒有理會他。死者當初似乎和一名男子同行,被告和朋友已告訴他們隊尾在後方,同行的男子已走向隊尾,死者則沒有理會,攝入被告身後約兩個身位。死者身高1.8米,被告身高約1.75米。

約10分鐘後,後方有幾位女士和死者爭執,說死者打尖。大概是說「呀叔,條隊喺後面喎」,死者大致回應「排咩呀,排你老母」並揮動右手fing開女士。被告睇唔過眼,同佢講「排隊啦阿叔」,死者回應「唔使講啦」。被告最後說「咁你都要排隊㗎」,之後已經轉返身。但死者突然用腳踢被告右邊臀部,被告轉身見到死者神情兇惡但冇講嘢。被告用雙手向他膊頭至胸前位置推了他一下,他撞到一名女人後兩人倒地,女人起番身離開,但死者似乎失去意識,沒有郁動。有兩至三人向死者進行急救,不肯定是兩男一女還是一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報警,不肯定他用什麼字眼。之後死者恢復意識,見到他用力呼吸。後來警察到場,被告有留低在現場,但警察沒有和我接觸,亦沒有要求我留低。我亦沒有向警察講,繼續排隊,之後再沒有睇過死者,沒有和他再接觸。

6月17日和三位朋友和女朋友談論這件事,當時不知道他已經死去。(警員問及三位朋友和女朋友的名字和電話)
6月20日女朋友在whatsapp send了一個facebook post畀被告睇,得知死訊,內容描述案發地點時間及經過,是由死者的家屬發出的。被告有和女朋友商量過是否應該自首,但最後沒有,因為始終不肯定fb所說的死者和當天的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PW4 PW5 兩位中年女士是朋友,事發時在同一條隊中。PW4形容死者從後衝入嚟,大叫「你哋打尖呀」,之後站在兩人前面。PW5說我哋冇打尖。死者前方有兩男一女平排,站在中間的一名男子即被告轉頭說「佢哋冇打尖喎」,講完已經擰返轉頭。

PW4覺得死者當時唔清醒,講啲野模糊不清。
死者之後提腳踢了被告臀部一下,當時被告是背向死者和PW4。被告立即轉身用雙手推了死者一下,死者撞向PW4,PW4亦跌倒在地上。死者則向後瞓了落地。這個過程沒有聽見他們有其他對話,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身體接觸。

死者倒地後沒有反應,有途人扶PW4起身,因為PW5行開咗,PW4去搵番佢,兩人行返去死者附近。有三人中的女仔問「佢係咪飲醉咗所以唔清醒呀」另一人回答「應該係啩」。在現場已經看見有人報警,警察亦好快嚟到。PW4 PW5留在現場附近觀察警察有冇咩需要,警察檢查咗一陣就話「你哋可以離開喇,警察會做嘢架喇」,之後兩人就離開了現場。

PW4形容事件突然,只係好小事,冇諗過會變成咁。因為死者當時好唔清醒,我哋都係想快啲解決,快啲離開就算。

🔻PW5形容在一段距離之外已經聽到後面有個男人(即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起初沒有理會,直到有一下他推開兩人,從中間分開了兩人並站在兩人前方,PW5就有啲激動、好嬲,「因為佢不斷話我哋打尖,明明我哋冇打尖」。PW5大聲說「我冇打尖喎」,死者沒有比任何反應。PW5呻了幾句之後,前排的人都開始講嘢了,因為死者不斷話有人打尖。死者前方有個男人 (即被告)擰一擰轉頭同死者講嘢,但PW5聽唔到佢哋講乜,佢哋只係好快咁講咗兩句。之後就見到死者用腳踢被告臀部一下,被告好快轉身,推咗死者一下。PW5以為佢哋兩個要打交啦,所以好快咁退開咗,但見到死者好快就「冧」咗落PW4身上,兩個人跌埋落地。PW5心諗咩事呀,望下死者有冇反應,睇下PW4有冇事。PW4 PW5都覺得有啲震驚,企埋咗一邊望住死者,有人即刻走去死者身邊睇下有冇事,兩人從遠距離觀察。之後見到有警察來了,PW4 PW5仍在現場但已經沒有在排隊了。但是亦見到被告仍在現場沒有離開。

PW5在盤問下確認她在2019年7月4日的口供有描述死者1.8米高,被告1.75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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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仍有兩名控方證人,一位是市民證人,另一位是公立醫院的醫生作為專家證人。因該醫生要星期二下午才能作供,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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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 警員G
制服A7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7與同僚到達彌敦道與[有噪音,直播員聽唔到]交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旺角方向,PW7依稀見到有雜物、欄杆,附近有零星人,距離100-200米外的人群則不斷向旺角方向後退。PW7坐的車從後支援前方PTU,緩慢移動,亦有停低,一直向旺角方向。

推進後PW7再上返車,時間約為1620-1650之間,過咗佐敦道彌敦道少少就上返車,因在地面時透過通訊機收到指示要上返車,準備拘捕行動。PW7記憶中車好慢咁行,發動拘捕行動後加速,約1650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停車,PW7與車上同僚落車,追截往旺角方向可疑人士。

有約20-30人往旺角方向跑,其中PW7特別注意南行線為數約10人向旺角方向跑,身處北行線的他遂斜斜地跑到南行線追上述人士。起步時他已鎖定人群中較左方的其中一人,該人(後知A7)穿黑衫黑褲,PW7從後睇他有笠頭套,孭黑背囊,身形略肥。初時二人相距約30-40米,當追至永星里向右轉,PW7已追近少少但二人仍保持約30米距離。入到永星里後A7再右轉入一後巷,PW7到達時見到該後巷有同事已控制部分人士,於是上前支援。

由彌敦道至永星里街口,PW7有一直留意目標人物(A7),跟入永星里轉彎時曾失去2-3秒蹤影,當時二人相距約10米,PW7沒有被阻礙視線或分心,因「連貫性」而知道跟甩幾秒後再見到的仍是同一人。入到永星里,PW7睇住A7轉入後巷,而當時街上只有該5-6人轉入後巷;PW7亦繼續跟A7跑入後巷,中間視線斷過約2秒。入到後巷,PW7見有同僚及其他被捕人士在內,而其原本目標A7也在內,當刻二人距離約7米,中間沒有被同僚或其他被捕人隔開。根據其身形、動態、緊接性和孭背囊,PW7確定後巷見到的是從永星里轉入去的A7。

當時A7已趴在地上,心口掂地、背囊向天,冇起過身,PW7上前撳住他,講「警察唔好郁」 ,A7冇郁、冇反應,PW7為他反手上膠手扣。他發現A7右眼角流血,其後交由偵緝警員10967接手處理,不知其背囊內有何物品。

📌地圖P199
-PW7在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A7時雙方位置[PW7在北行線,S(=A7)在已過路口前少少的南行線] ,A7斜跑上到行人路再轉入永星里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身處彌敦道永星里路口觀察S(=A7)從永星里轉入後巷的位置
-PW7在地圖上標示自己於後巷制服A7的位置

PW7與10967交接時已知A7是男性,當日自己只曾截停/制服一人,只曾交一人予10967,沒有將現場其他物品混雜。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7-Cross-exam-01-07

傳召PW8 警員H
截停A8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20時PW8在車上等候指示,1649收到指示,1650坐車推進,至彌敦道眾坊街交界南行線落車。人群四散,PW8留意到一名黑衫藍褲黑鞋人士(後知A8)身處彌敦道,追入永星里截停他,1710時將其交予警員10231接手處理。

🔸辯方沒有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1月7日之後補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繼續對PW4的主問:

12:RTHK臉書直播

時間:19:16
PW4 (下稱”他”)指這時鏡頭面向美心西餅店,當時拉閘左下方有火光,中間滿佈玻璃碎,當中有1個有黃色標籤,頂部有紅點,下方有透明空格、樽頭向拉閘,附近有火光、樽內有透明液體的玻璃樽。

-片段觀畢-

13:Now臉書直播

時間:19:15:00至19:15:37
片段時間:00:25:37至00:26:14
他指這鏡頭與RTHK鏡頭的拍攝角度相似,與RTHK的片段一樣,包括有與疑似被告的背影、衣着和背包相似的一群黑衣人在片段右方,即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步出,當中有人打開雨傘,他們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時間:00:25:42至00:25:44
他指疑似被告的背影、身穿黑色窄身褲、黑色連帽風褸,當中帽被戴上、揹帶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底部和左上方背包及有拉鍊特點的背包、「寒背」的步姿和左腳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這些特點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07
片段時間:00:25:43
他指疑似被告的左手相信是戴着手套,且身穿黑色窄身褲和黑鞋,揹淺灰色背包,與被告相似。

時間:19:15:12
片段時間:00:25:49
他指身穿長袖衫窄身褲黑鞋,戴上連衣帽的疑似被告在疑似記者的左方出現,當中疑似被告揹着淺灰色、H形帶(手環)、深色左上方,即是放水樽的袋及外形與被告所揹的相近的背包。

片段時間:00:26:01
他指這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

-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0至19:22:50
他指即使這時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由黑色改為白色,但以疑似被告與被告所身穿的鞋和褲、所揹的背包、頭戴鴨舌帽、步姿及片段連貫性而言,相信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片段觀畢-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5至19:23:10
他指疑似被告的跑姿是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與被吿相似。

-片段觀畢-

📌總結:

基於以上及其他因素,包括疑似被告身處的地點和時間及疑似被告與被告一致的步伐和動作等,他認為疑似被告與被告是同一人。

疑似被告的作為是,疑似被告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雜物附近左右張望及徘徊,與雜物距離近,在關鍵時間身邊有人。疑似被告跟隨一群黑衣人走向美心西餅店,之後有人將正燃燒的玻璃樽擲向美心西餅店的店舖大閘致起火,最後一群人向軒尼詩道的方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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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接受盤問:

📌對被告的認知:

他同意在出庭作供前未看過被告真人,是陌生人。而在準備截圖冊前,未有機會逐件觀看被告衣着的實物,但曾略略看過。

他同意不知道被告準確的身高及體重。

📌觀看片段時:

他同意在看片段時看不到疑似被告的鼻、嘴、下巴、臉、額頭和髮型,但同時指出他可以在部分片段看到疑似被告的雙耳和雙眼。

他同意當所有呈堂片段連接在一起時,不是連貫。

他同意街燈和霓虹燈會影響衣服財物的顏色,但同時指出在片段連貫下,可以判斷出衣服財物的顏色。

📌衣着特點:

他同意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當中背包的牌子*在香港有店舖。

*即是Decathlon,根據官網,Decathlon在香港有5間分店,分別位於銅鑼灣、中環、旺角、九龍灣和將軍澳

他同意Adidas牌子在香港普遍,但不知道有沒有與疑似被告身穿的鞋的設計相近的其他牌子的鞋在香港發售。

📌口供紙:

他同意他在2021年11月29日下的口供只提及他依賴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和背包辨認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沒有提及步姿及其相關詳情。

當早前提及步姿時,他指片段可環環相扣反映步姿。

📌總結:

他同意自己不是100%肯定疑似被吿就是被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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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接受覆問:

📌肯定疑似被告身份的理據:

他指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再加上考慮到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他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他強調自己不是以出現次數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吿。

📌截圖冊的重要性:

他指截圖冊不能取代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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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是鍾先生。

📌檢驗目的和過程:

鍾先生(下稱”他”)是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當中他是負責檢驗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

經謝沈智慧法官確認後,他是按警方給予化驗所的Submission form進行化驗,所以他沒有檢驗黑色T-shirt的DNA,現實上也不是由他檢驗黑色T-shirt的DNA。謝沈智慧法官聽畢笑說現在才檢驗黑色T-shirt的DNA已經太遲。

他指那件黑色T-shirt經顯微鏡觀察後,實質是深灰色,所以他在報告中描述這件T-shirt是深灰色。

說回重點,因為纖維可以黐在其他物件,他會用膠紙貼在背包表面,以尋找有沒有與黑色T-shirt相關的灰色聚脂纖維 (亦即是目標纖維樣本)。

📌檢驗結果:

最後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他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可是他不知道兩者有接觸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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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接受覆問:

他同意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以及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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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是男警26692。(應辯方要求傳召)

📌行動:

他指在案發當日是處理在時代廣場被捕的人的個人物件,當中包括被告。而在俗稱「流水簿」中的紀錄所示,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PW1和PW2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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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是男證物警員14597。

📌行動:

他在案發當日有處理過從被告撿取的膠牌。以他的認知中,這膠牌是在交通和人流管理中使用的雪糕筒上的膠牌。

📌對膠牌的認知:

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他認為這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因有「警察police」的字眼,而這些字眼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
補充資料:

Now臉書直播的Youtube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Mn3sNMYIdk

表證裁決,辯方案情和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03:15 法院外逾50人等候
08:00現時法院外逾120人等候
08:30 法院內等候人數約200人

🛑辛苦留守左成晚嘅大家 天口凍阿 記得保暖 出發緊同出緊門口嘅都記得着/帶多件衫 🛑

⚠️香港人唔打尖⚠️
0900開始派籌

【親屬籌 - 共42張】
籌號1-42(42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 共283張】
籌號1-50(50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50-131(81張橙色):延伸庭二庭座位
籌號132-203(72張粉紅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204-233(30張淺色/灰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234-283(50張白色):候補

【記者傳媒- 共32張】
籌號1-15(15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16-32(17張紫色):延伸二庭座位

*票籌安排及顏色或有變更,以司法機構及保安指示為準

0950 手持企位飛的公眾人士經已入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簡(24)
———

1007 開庭
現宣讀背景及控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背景

各被告(A17除外)在審訊後被定罪,所有罪名成立。

本案的暴動是由中環遮打道遊行事件開始,後來發展成未經批准集結。同日1720時,示威者當中有人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未經批准集結惡化成非法集結。1800時,PW40被示威者使用雷射光射中眼睛,法庭裁定該非法集結於此時變成暴動。

本案的被告中,多數都是年輕人,當中不少已完成大學教育、背景良好。就著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人,法庭應就著其良好品格有量刑扣減,但不能視之為品格良好的初犯者並予以扣減。

📌判刑前報告

法庭於判刑前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認為的A14身心均適合勞教/教導所,但教導所比較適合。法庭認為上述兩者都不足以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倘若A14認罪,法庭或會考慮判處其入教導所,惟A14是經審訊後罪成,教導所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有關求情陳詞等

判刑前考慮了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求情陳詞等,不予贅述。

📌判刑的考慮

就著控罪一的判刑,法庭參考了CACC164/2018(註一)、CACC130/2017(註二)、CACC113/2018(註三)、CACC155/2018(註四)。

有關判刑的考慮因素,法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判案書中的第七十九及八十段,引文見以下延伸閱讀(註五)之部分。

本案的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示威者有備而來,惟事件不屬於計劃周詳。

從蘋果動新聞的呈堂片段可見,暴動參與者人數眾多、甚至遠超在場警員之數目。暴動涉及的暴力程度不高,但示威者亦有不少裝備,如棍、鐵枝,部分示威者更向警方投擲了不少雜物。

本案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屬嚴重類別。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惟示威者沒有理會。當時身在該處的人士(如市民)都希望示威者遵從警方的指示、和平散去,這不只是為了社會秩序,也是為了示威者能在事件惡化之前和平散去。

是次暴動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片段顯示有暴徒破壞商舖,破壞程度不算嚴重。本案的暴動對附近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脅,令附近公眾受到滋擾。片段可見附近的商舖暫停營業,部分道路暫停使用。

暴動事件會令香港社會更加撕裂,金錢的損失雖然可以經過時間修補,但社會撕裂不易修補。法庭接受部分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但他們戴了頭盔、口罩,目的明顯是為了避免暴露身分。

📌被告背景

法庭不能因為被告年輕而給予扣減,各被告的家庭背景亦不能構成減刑的理由。

📌犯案理由

A17在陳情書中指出本案的暴動皆因721元朗的暴動案及警方的處理手法發生,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根本解決不了721事件衍生的問題。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問題。任何市民不能因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不能因為和平手法未能達到目的而訴諸暴力。本港不應發生任何暴力事件,一之謂甚,其可再乎?

在FACC8/2017的判案書(註六)中,法庭指出暴力示威有增加趨勢,需要予以有阻嚇性的刑罰。根據歐洲維多利亞省上訴庭(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Starke法官於R v Dixon-Jenkins (1985)(註七)一案中指出「現今社會有大群真誠、殷切但固執己見的人,因為他們有極強的信念,或因為他們自稱極強的信念,而不惜一切地把其看法強加於社會;此舉依本席之見,如同騎劫一樣,旨在感染他人,如果情況於初期發展時,法庭不表明無論用意多麼良好,此等行為並不會為社會所容忍,那麼,要制止此行徑便不大可能。因此,本席的意見是,本案正是須以整體阻嚇性作為最終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的案件。」

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中指出涉及暴力的案件中,犯案者的理念絕非求情理由。(註八)

被告必須明白參與案件背後的理念不能成為犯案的理由,然而A17在陳詞中極力合理化暴動。A17既然因為承認暴動罪而身陷囹圄,就不應美化暴力行為,鼓勵他人步其後塵。

香港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大部分辯方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香港再發生暴動的機會微乎其微,指法庭不需重判被告以阻嚇社會。雖然香港近期的社會公安秩序已較穩定,但案發時有份參與、造成當時亂局的被告卻不應因近期社會秩序有所改善而有所得益。

📌判刑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42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4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3個月扣減,判處監禁37個月。

控罪二:
2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10天扣減,判處監禁1個月20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38個月。

控罪三:
採納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14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37個月。

延伸閱讀:
一:CACC164/2018判案書
二:CACC130/2017判案書
三:CACC113/2018判案書
四:CACC155/2018判案書
五:CACC164/2018第79、80段原文(已處理相若人名)
// 79.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
見CAAR4/2016段及FACC8/2017第121段;參考CACC137/2017第62段;CACC113/2018第24段。

80.  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 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見CACC137/2017案第58段//
六:FACC8/2017,見第124段
//... This was not a tariff as such, since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does not lend itself to a tariff approach to sentencing, but ...of the number of protesters involved.//
七:R v Dixon-Jenkins (1985) 14 A Crim R 372,page 14, 2nd paragraph, line 8
//There are large groups in present-day society of sincere, earnest but wrong-headed people who, because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or because they pretend their convictions are so strong, will stop at nothing in order to impose those views on the community, and this, in my opinion, just like hijacking, is calculated to become contagious, and if at the first step, the courts do not show that such conduct, however well intended, will not be tolerated in this community, then it is unlikely that such behavior will be stopped in its tracks.  I therefore am of opinion that this is just the case where general deterrence has an overriding effect on the resulting sentence.//
八:見CACC164/2018第七十六段
//在CAAR4/2016,本庭在討論有關的案例後,在第131及132段強調,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 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說他們的行為分裂社會,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元兇相信大家心裡有數。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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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審訊目錄:

開案陳詞和PW1作供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4

PW1作供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70

PW2和PW3的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81

PW4作供Part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2

PW4作供Part 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06

PW4作供Part 3: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5

PW4作供Part 4,PW5和PW6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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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證人的作供簡要:

📌PW1:

PW1是截停被告的警員,他亦是搜查被告及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的人,在過程中,他搜出包括控罪3和4的物品。

辯方向他指出他沒有向被告解釋截停及搜查其的原因;他不肯定疑似屬於被告的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在被搜查時有與他交流,且曾向他指出該背包並不屬於他;其中1條鎖匙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身上有包香煙;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不知道控罪3的物品的由來,他同意。

📌PW2:

PW2是處理被告證物的警員,他與PW1一同點算被告的證物,他亦負責撿取和保管被告證物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當時被告身上有包香煙;他向PW3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PW1曾向他指出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悉數不同意。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寫銀色鐵牌在被告身穿的風䄛袋中搜出,他同意。

📌PW3:

PW3是帶被告搜屋及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PW2向他指其中1條鎖匙是在被告身上搜出,他同意,但他對「身上」之意包含「身上」及「隨身物品」。

📌PW4:

PW4是負責從片段中搜索與被告相似的人,他為此準備了一本有34張截圖的截圖冊,辯方不爭議他具特別知識。

辯方向他指出他在口供紙上沒有交代他有依賴步姿來判斷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他不能100%肯定疑似被告就是現實上的被告;疑似被告的身形、背包、鞋和衣着在香港是普及,他同意。

唯他同時指出當疑似被告的外形衣着身形背包綜合起來時,加上不同片段的整體和連貫性,這人已是很獨特;以及肯定辯方不爭議的片段中的被告就是辯方爭議的片段中的疑似被告。

📌PW5:

PW5是負責化驗本案背包和黑色T-shirt的人,判斷到底背包和黑色T-shirt有沒有接觸。而化驗結果是找到3條纖維,雖然他不知道這3條纖維在背包的甚麼位置,但相信這件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辯方向他指出當有同色同款同廠的T-shirt存在時,纖維可能會與本案黑色T-shirt一樣的;會有獨一無二的T-shirt的機會十分低,他同意。

📌PW6:

PW6是處理被告個人物件的警員。

辯方向他指出按他在「流水簿」中的紀錄,他曾檢取被告身上的一包香煙,他同意。

📌PW7:

PW7是曾處理從被告撿取的膠牌的警員。他指自己經常在警察巡邏車上的裝備、警署停車場和在人群管制中看到這膠牌。

他認為這膠牌是交通部和軍裝部的物品,他不相信有人會私人管有這些物品,「警察police」的字眼亦可以告訴公眾這個膠牌是屬於警方的財物。

*PW4的證供與控罪1和2相關;PW1和PW7的證言與控罪3相關;PW1至3,PW5至6的證言與控罪4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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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文寫的「PW5接受覆問」,應為「PW5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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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上文:

PW4指由於自己在制作截圖冊的過程中,可能在將照片拖拉至文件夾時令鏡像倒轉,使截圖冊的部分照片有鏡像倒轉的問題。

PW4指可能由於打印機的噴墨質素較差,致圖片的顏色有些微較淺/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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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0

按:最後還是對仍然願意旁聽此案的少數人說聲多謝,至少令自己仍然可以告訴內心:即使這宗案件不論多麼沉悶,沒有花生也好,仍有人會願意關注。

但再次不厭其煩,雖然不知道熄手機的命令會否繼續維持,唯希望各位可以日後在進庭前至少確保已將手機較至靜音模式,謝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0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08
2022.01.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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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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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4/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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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鄧(29)🛑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10228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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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蘇(24) 🔥#判刑(#20200701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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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梁(20-27) #提堂 (#20210709屯門 2項串謀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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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34開庭

A6身體不適睇醫生,A8則於昨晚被政府強制檢測,至開庭前仍未收到檢測結果。為保障缺席被告權益,今天不進行審訊。

094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2日或另行通知日期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更新時間 19:00)

【11日1910時再更新:根據司法機構最新消息,本案將於12日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襲警
=============
裁決詳情按此
=============
控方呈遞關於被告的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案情予鄭念慈。

鄭念慈關注上一宗案件有否牽涉暴力
控方表示案情顯示有擲磚及搖路牌

控辯同意上一宗案件有涉及有實質使用武力。

辯方回覆
被告於上一宗案件不止認罪,還有協助警方,與他們到現場重演案件。被告也有表示只係貪得意先搖路牌及掟磚。

被告身體情況須食藥,但因食藥會影響睡眠,才沒有繼續覆診。

他只是一時衝動,見到黃口罩婆婆與警方有爭吵,所以衝口而出,而非有計劃行事。

如果法庭比適當指引,被告會控制到自己

法庭亦裁定只有一下襲擊,非連續,而從片段中,警方亦沒有宣佈拘捕,被告亦有不斷退後,沒有明顯襲擊意圖。

鄭念慈
報告顯示有悔意,但唔承認有襲擊被告人,如何睇到有悔意?

辯方回覆
其悔意在於下次唔會再衝動,並會選擇更適合的方式去處事。

判刑理由
鄭念慈引述被告背景。
不認罪,於審訊後裁定罪成
有相同性質(是否涉及暴力)
雖不會因為因此而加刑,但此為背景考慮。
即使報告有寫被告人受病情影響,但被告人不認罪,報告中也顯示不承認有襲擊受害人,法庭認為悔意不足。

鄭念慈提出HCMA575/2016以帶出案例顯示法庭不會姑息任何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綜觀上述,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判刑速報
3個月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
據獨媒報道,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獲批,唯保釋金須增至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200954406608272/posts/4748857388484595/?extid=0&d=n

=========
HCMA575/201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8863&QS=%2B&TP=JU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1)-(2),並新增控罪:
(3)串謀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之隧道的牆壁。

=======

‼️兩位被告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2020時,第一控方證人於屯門政府合署外行人隧道附近埋伏,見到D2從政府合署方向進入隧道,而D1拿紅色膠袋、從兆康苑方向走進隧道,形跡可疑、四處張望。隨即,D2從褲袋拿出黑色油性筆,開始於牆上書寫;D1則拿出祭品作祭祀。

有警員上前截停兩名被告及作調查,發現隧道牆壁上寫有「梁健輝烈士 20210701 R.I.P.」字樣。警員對二人作拘捕,他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D2罪名成立‼️

兩位被告需賠償港幣250元予路政署作修理費。

=======

D1求情:

被告無案底,從沒牽涉刑事調查,循規蹈矩。代表律師指本案並非以縱火、砸毀等方式所犯,希望法官接納其在「天秤上屬輕微」。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所寫,內容提及自己7月9日被捕後被羈留三天,使他明白自身行為對自己、家人、朋友、乃至社會皆有深切影響,表示願意完全承擔責任。代表律師又指出,若非因控方的取證,令案件有所延後,被告會「第一時間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D1是次行為,是情緒上的宣洩,「對一名涉嫌犯罪的罪犯作出——當然,不智的——情感表達」。鑑於D1的真誠悔意、良好記錄,希望法庭寬大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D2求情:

被告無刑事記錄;他剛畢業,正就讀另一課程,在學業上成績不俗,一直有定期做義工。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兩位老師及家長撰寫,內容圍繞被告是次犯案為一時不智,明白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情緒。

辯方指出,被告未造成嚴重破壞;也願意賠償涉案的行人隧道牆壁。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為「監禁的替代品」,讓被告為自己所做的事作「修補」,並透過義工、繼續學業等行動,繼續貢獻社會。

*為保障私隱,部分資訊已隱去。

========

本案押後至1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位被告以現有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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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辯方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給法庭,引用CAAR4~6/2020 的案例,和周庭上訴案中引用黃之鋒的案例與本案作比較,說明判刑的阻嚇性係與案件的暴力情度成比例,並非非法集結一定不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再呈上由被告和朋友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知道表達方式做得唔啱,願意向相關人員致歉。

裁判官需要休庭45分鐘以作考慮。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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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資料

審訊第一日上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79

審訊第一日下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89

審訊第二日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52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025

⚖️判刑理由⚖️

被告面對一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評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事發在2020年7月1日,示威者佔據羅素街,由波斯富街入行向堅拿道天橋,警員估計示威者人數又唔差,法庭估算約有500人。

裁判官觀察:
1. 遊行前有人蒙面蒙頭,企在時代廣場的大螢幕前,展示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橫幅
2. 身旁有人舉傘為示威者遮擋面容
3. 該批黑衣人身旁有記者拍攝
4. 開始有人流動,由波斯富街進入羅素街,再行向堅拿道天橋,有人舉起「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手勢
5. 有人叫抗爭者無罪
6. 有人叫「黑警死全家」
7. 有人附和

被告在羅素街穿梭、停步、舉傘,不只係參與遊行,舉傘係支援和鼓勵遊行人士,被告背景……

辯方強調當日聚集無暴力,無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同意無暴力,但不等於無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指本案更生元素比阻嚇、懲罰更加重要。

上次聆訊時,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非法集結要判處拘留刑罰,辯方指判刑有落差,裁判官要求辯方提交案例,今日辯方呈上四個案例,裁判官引用CAAR4/2020 鍾嘉豪案,判詞第53 & 54段,不暴力不等於不嚴重,非法集結刑罰嘅目的係先發性,原則可以引申到未經批准集結,當然會中案件有不同考慮因素,在本案關鍵時刻羅素街無警員駐守,所以無衝擊警方防線,但不等於不嚴重。

嚴重嘅原因:
1. 當日係回歸紀念日
2. 有500人佔據羅素街
3. 有人蒙面蒙頭
4. 有傳媒拍攝
5. 有人叫港獨口號分裂國家
6. 有人叫詆毁侮辱警員口號
7. 叫口號有人附和,情緒高漲一發不可收拾
8. 當日係國安法實施日子

縱使無使用暴力,但當時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判社會服務令有為原則,判刑明顯不足,辯方忽略咗CAAR16/2020 新屋嶺一案中,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判處15個月監禁,有參考價值。

辯方呈上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裁判官考慮咗被告嘅年齡、初犯、身體嘅情況,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監禁係唯一嘅選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兩個月,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有最後悔意,判處13個月監禁。

===========
不明所以的直播員按:本案無襲警,無攻擊性武器,他人拉橫額,他人叫口號關被告乜嘢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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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傳召PW7,辯方盤問PW7當日環境及情況,PW7話自己推進時與機動部隊第一排平排,播片後證明口供事實不乎。

1100 PW7作證完畢。

1105 傳召警員12665,控方查問交接證物詳情。從33541接收證物(手套、黃色頭盔)的證據完整性

1120 警員12665作證完畢。

1121 休庭20分鐘。

大概1145再開庭
PW9(警員58579)指當時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大概七點半到達現場(彌敦道柯士甸道),設立防線(北行線馬路),身處第二排。推進期間指揮官有發出警告,見到有舉旗幟,其他警員向前方使催淚煙,聽到charge口號後向前衝,右前方出現頭戴黃色頭盔,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上半身似著護甲,揹住背包嘅人士,其跑到PW9正前方,向梳士巴利道跑,PW9根據衣著打扮,相信為示威者,之後右手捉到其背包,講”警察咪郁”,但其無理會,扭動上身想掙脫,之後向前跌致PW9一齊跌,其他狗合力制服佢。

控方主問:
問黃色頭盔人士(D4)的位置,PW9答栢麗大道對出。其後控方澄清問PW9自己係咩位置,而PW9答在附近,即五米內,見到D的左半邊身體,D4及PW9都係馬路上。控方問D4向梳士巴利道跑的速度,PW9答需要加速上前捉的速度。

控方問及掙脫力度,PW9答即係想掙脫嘅力度,但佢唔成功。控方叫PW9解釋為何PW9都一同向前跌低,PW9答因為捉住背包,失重心而跌低。因有警長2261,警長54869及其他警員幫手而制服到D4。其後2261向D4嘅背包作出搜查,發現無即時傷害他人嘅物品,將D4由馬路帶到栢麗大道行人路,之後有同事(警員22120)拘捕D4。PW9指出大概7點30幾分拘捕D4,之後離開。PW9當晚無截停亦無見證其他人被拘捕。控方問由截停到拘捕幾耐同有無街燈,PW9答大概10-20秒,有街燈,無其他野阻礙觀察,拘捕前無離開過D4。

1210 播片
反映D4及PW9跌低而其他警員上去幫手。PW9稱當時扶D4起身,而頭盔及紅色面罩(定眼罩?聽唔清楚)應該係戴住。

1219 播RTHK live, 05:24:30-05:25:03
PW9確定自己在場(兩條馬路中間),制服D4之後及扶起身之前上手扣。控方問期間有無留意D4嘅衣著,PW9稱有。辯方要求對證物,並且叫佢形容背包,PW9指係黑色背包但唔記得大細,之後攞出證物就話認唔到。控方要求形容護甲,PW9稱係黑色嘅,上臂位置有圖案,對認證物後話係一致嘅。控方問D4期間有無換過衣服,PW9指無。

05:24:41 截停D4時嘅畫面
將D4交俾警員22120時,個衣著同畫面一致。PW9無檢取D4身上嘅物件,全由22120處理。控方叫PW9留意D4頸上嘅白色物件(畫面05:24:52),控方問當時有無留意,PW9答唔記得。控方問第一次同D4有接觸至將佢交俾22120期間有無作出非法干擾,PW9答無。

辯方盤問:
問PW9係咪第一次睇片,佢答係。有無係記事册記低,PW9答有作紀錄。辯方期後指紀錄如下: “係彌敦道作掃蕩,有拘捕及作出紀錄。”

辯方問佢有無同警員22120傾過,PW9答無。有無同兩位警長傾過件事,PW9答當然有。但唔知警長有無係記事册紀錄或者落口供。辯方指出2261沒有紀錄。

其後再指出PW9之後作出多次掃蕩行動有機會混淆,法官要求澄清咩會混淆,辯方指同其他截停嘅人有混淆,而PW9稱有機會但跌低嘅人士只得一個。

辯方律師指出2021年12月13日PW9先作證人口供,代表案件主管嘅人係12月頭叫PW9落口供,即係預審前都未有口供。
辯方問有無向兩位警長同警員22120去回憶件事,PW9指無問佢地。法官問PW9知唔知道警員22120係拘捕前有無干涉過D4,PW9答唔記得。辯方問過左兩年半,PW9憑乜野知道畫面背住鏡頭係自己,PW9指憑記憶。

1253 休庭至兩點半同庭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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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14156作供 (被雪糕筒掟中)
主問
證人案發時隸屬新界南總區第二梯隊,0830穿普通軍裝攜圓盾及纖維長警棍同其他隊員被指派到金鐘夏愨道西行線工作。現場前面一米有一白髪婆婆面向證人揮動英國旗。她背後5米有超過100人,大部份戴口罩佔用馬路,上方天橋企滿人但沒有留意他們衣着。而自己右後方行車線上很多車停留塞住。
證人眼前突然有一橙色雪糕筒飛出,有舉左手擋但阻擋不到被擊中左膊,跟住用右手拿出警棍戒備。PW2回答看不到怎樣飛過嚟。主控問有沒有受傷,PW2説掟中一刻感到痛楚,之後回到總部檢查膊頭沒有傷勢,沒有去看醫生。
📍控方播放P4a片段,證人確認截圖所見就如作供狀况,並圈出自己
P16a 有女士在防線前面揮英國旗
P16b 防線前方有人羣,車塞路上
P16c 雪糕筒扔向PW2並撃中
控方問片段見警方向前推進,證人説不記得原因,而片段1分48秒一灰衫男子扔完雪糕筒向警員說話,證人當場沒留意,只回應雪糕筒扔出後現場氣氛依然情緒高漲,聲浪依然很大。對於主控問其後有綠色物件扔向警方,警方呼籲停止衝擊以及警方有沒有舉過警告旗,證人均稱不記得。
D3盤問
同意唔記得有沒有綠色物體扔向警方,因此不清楚是想掟向警方定拋在鐵馬路障上加固
D4盤問
同意:
-記事冊沒有記錄雪糕筒事發經過
-看完警方片段才錄口供Pol 154
-唔記得錄口供日期
-除雪糕筒沒有其他物件扔向警方
-扔雪糕筒前沒有暴力行為
-被雪糕筒扔中前沒需要警棍戒備
-直至撤退從沒有使用過警棍
不同意/沒印象:
-不同意單靠看片勾起記憶,雪糕筒事件深刻所以清楚記得,看片只協助知道實際發生時間,瑣碎周邊事如綠色物件拋出或示威者一舉一動未必太記得
-沒印象有白衫警員向鐡欄擊打
D6沒有盤問
覆問
問到回答D4代表指被雪糕筒扔中前不需要持警棍戒備,同意警員除警棍外也有盾牌可作戒備用

📌PW3 警署警長 53352 作供 (被雪糕筒掟中,曾2次揮警棍)
主問
證人當日為新界南第二梯隊第三小隊副指揮官,督察18185為小隊指揮官。0830小隊到達金鐘夏愨道西行線準備支援第一小隊,消息指第一小隊在夏愨道東行線前往政府總部途中被人羣圍攻。PW3在近樂禮街見前方有百幾二百人衝出夏愨道馬路,人群戴上保護裝備,部份有面罩,同時向警方投擲物包括水樽、石頭及路邊雜物。警方在馬路上設防線,前方人群從路邊搬出水馬及鐵馬設立路障阻礙警方前進,有挑釁行為如呼喝警方走,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察及繼續投擲雜物。
警方推進時一女子面向防線警察揮動英國旗阻止向前推進,警方在人群幾米前停下,指揮官督察18185開咪警告非法集結要求人羣離開馬路,PW3呼籲揮旗女士離開但她拒絕離開,便裝警員最後成功將她搬到防線後方行人路。
搬動女子期間有聚集人士衝前試圖用索帶加固路障並將雜物扔向警方。PW3衝向路障驅散時被一個橙色雪糕筒扔中左邊膊頭,因注意力在前方,沒留意雪糕筒如何扔出,只知在自己左前方飛出,發現時已在左膊。控方問有沒有受傷回答「感覺痛一痛,沒理會繼續留意前面人羣,完成工作後沒有檢查也沒有去醫院。」證人指支援第一小隊任務沒有完成,原因是現埸人數越來越多,情況失控,夏愨道東西行車線也被佔據所以最後撤退。
📍控方播放P4a現場片段0分0秒至5分30秒,證人確認截圖所見就如作供狀况,並圈出自己
P18a證人認出自己在防線前排
P18b警方推進二人穿白衫包括證人
P18C雪糕筒扔中PW3
📍片段1分20至1分40秒
見到PW3揮棍向前撃,證人指想分隔女士同人群確保她不受傷,並見路障後有人想襲擊警方,於是衝前一步揮棍打路障鐡欄驅散。PW4回應片段內汽車停下,現埸也見到受阻不可以行走。
📍片段3分35至3分50秒
片內PW3揮棍打落示威者手持黑色縮骨遮,證人解釋是見到路障後人群打開雨傘,當中有人伸出遮篤向警方,同時見到傘後有人企圖拎工具想襲擊警員,於是衝前一步用警棍打落傘警告停止。
📍片段3分50至4分10秒
警方舉起紅及橙旗,證人在現場知道,片內有人說「警察封鎖線不可超越」,證人確認是指揮官督察18151所説。
📍片段4分10至8分09秒
示威者馬路上鐵馬前開傘並搬鐵馬加固路障,PW3同意現場所見吻合
D3盤問
同意:
-加固路障包括放梯,雜物在鐵馬上(補充亦有用索帶扣實鐡馬)
-搬走女士時用警棍打下去是因見到有人拎工具想襲擊警員,形容工具類似士巴拿,用棍打是自然反應
不同意:
-警方在揮英國旗女士傍仍可前進(PW3指片段是較後,女子之前在警方中間遊走阻礙,比時間人羣加固路障)
-警員停下因有路障阻擋
-作供誇大情況如女士阻擋警方、有人拎工具想襲擊及自己被擊中受傷
D3代表播放P4a片段,指出PW3說揮棍是見一男子扣實索帶,後面男子拎工具,辯方指是再之後灰色衫男子,此人正是扔雪糕筒之男子,如果PW3如作供所説一直留意該男子,沒有可能見不到他扔出雪糕筒。PW3説電光火石間要環顧四周有冇人襲擊所以沒細心留意。至於主問有沒有受傷時只說痛沒看醫生但Pol 154寫左膊受傷,PW3説擊中感覺痛一痛唔知算不算受傷,所以主問沒答有受傷。

1533 D3盤問未完,劉官下午有事今日完結。

🔺注意明天沒有排期,本案星期三同庭10:00再繼續審訊。

🔹控方主問形式非法特別
控:我哋而家睇P4a片段x分x秒至x分x秒,解釋段片影到啲乜,再講明之後會問乜,PW要留意啲乜。
睇完片後再解釋多次示威者岩岩做緊乜,最後問PW當時見唔見/聽唔聽到乜乜乜…🙄
🔸到辯方盤問時,PW3經常問非所答,甚至反問辯方律師問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 支聯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主控:周天行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14:46 開庭

首先處理支聯會的法律地位,由於支聯會以被解散,上次因為情況不明,現在已經明朗,講到被判監嘅問題,蔡耀昌未有獲支聯會授權委派為代表,無法律地位,與公眾人士無異;破產管理署已經接手處理,根據目前法律,只有破產管理署有權做代表,今日有律師代表破產管理署,表示只係在10日前接手,需要時間了解,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再作處理,各方商議一論之後,裁判官裁定終止蔡耀昌作為interested party,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5:15同庭處理,期間法庭指示控方先將文件交予破產管理署,以爭取時間。

D2, D3 & D4 即時提出反對破產管理處代表支聯會,指基本問題係不應該控告一個不存在嘅支聯會,因為支聯會已經係一個死人,既然D2, D3 & D4都唔可以代表支聯會,為何破產管理署可以代表一個死人,D2表示今日剛剛知悉法例第290章可以授權支聯會起死回生,恢復由原本嘅董事代表該公司,但律政署唔做就唔應該再告;再者破產管理署作出嘅決定,會對各被告有不公平影響,申請提出陳辭,D3指稱法庭有權終止控告D1。

裁判官多次強調現在未去到審訊階段,破產管理處亦未作出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如果破產管理署決定代表支聯會係錯嘅,責任在署方,亦要用行政方法處理,唔係法庭可以決定,案件會上到原訟庭,如果D2, D3 & D4覺得有不公平可以申請終止聆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22年2月14日同庭處理交換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程序,批准D2, D3 & D4在2月10日到庭聽支聯會的審訊。鄒保留八日保釋申請,控方又多加阻撓,唯法庭批准在1月19日10:3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後補下午審訊大概內容,細節在審訊後再補回。

A4 法律代表指出警員PW9在早上的口供與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警署的證供不相符。警員同意當時看不到被告對警方有任何暴力行為或挑釁性動作,當時現場環境嘈吵並且混亂。

播放片段P272,A4律師問警員其頭盔是否有藍色反光記號,警員指不記得,講到部份內容,但他在片段中認不到自己。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問警員其行動是否charge and bite ,警員同意。他指他沒有去金巴利道, 是留在附近地方幫手。

控方覆問
控方: 你當日落口供時有冇人好似今日咁逐條逐條問你?回:無
控方:你話你拉跌得一次,點解你覺得你唔會搞亂?回: 因為印象深刻

控方傳召PW10警員22120,PW10於2019年8月11日 19:44 在柏麗大道近豐澤位置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4。

A4律師指出警員22120於2016年3月入職,並於2020年5月停職,調往其他部門。其間因懷疑妨礙司法公正和作假口供的案件將於2022年10月開審。

播放片段P258,A4律師請警員指出片段中有否出現他所說的挑釁和追捕行為。警指片段中未能顯示。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PW10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0
2022.01.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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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梁(26) #續審 [3/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013觀塘 企圖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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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李,蘇,謝,陳(15-25)🛑五位已還押21日 🔥#判刑(#1006灣仔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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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蔡(3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915城大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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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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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9 開庭,D7辯方大狀開始盤問控方證人PW10。大狀指出PW10口供紙完全冇提及過佢見到被告人身上有甚麼粉紅色防毒面具、護甲,第一次交代見到呢啲物品就係喺法庭。PW10只回答「我口供紙係冇寫」。

10:10 休庭,toilet break 5分鐘

【直播員按:琴日話明今日唔會畀toilet break,𠵱加畀5分鐘全個庭去廁所真係皇恩浩蕩】

PW10、PW11已完成主問、盤問、覆問。

PW12已完成主問,D7辯方大狀已盤問完畢。

主控官表示案件進度良好,可以儘快處理於對面馬路(即南行線)被捕的被告人。

1553 休庭至明早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915城大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法庭索取了兩份精神科報告,一份感化報告,感化官不建議接受感化令,被告明白和同意三份報告內容,有真心悔意,會接受覆診。

🔴判刑
兩項醫院令三個月,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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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大律師宣讀承認案情。
其中提及警方在其房間搜出遺書:「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同意並承認案情

法庭裁定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控罪1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控方本申請播放相關片段,陳慶偉拒絕,因為他已在被告申請保釋時看過該些片段。

控方舉出數個案例,關於傷人17的判刑。(由於控方並無讀出案件編號,難以記下,請見諒)

辯方已呈上被告的背景資料
辯方提出CACC317/2012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例,以對比其嚴重性差異。

辯方邀請法庭參看其心理報告,以解釋其容易受他人的行為或語言影響,以致做出一些行為。

陳慶偉質疑該專家只與被告會面一次,而陳慶偉則看過其求情信包括校長,這顯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學生。

陳慶偉不同意被告是受其病情所影響。

辯方指出其管有的𠝹刀,只是十分細把(但同意即使細,都有可能造成大的傷害),但始終與大型武器可作出分別

整件事是電光火石間,只是2秒內的事,整個動作就是前後一下。

受害人至今亦已痊癒。

陳慶偉指出辯方並沒有提及其傷害的是警員。

由於被告認罪,辯方請求法庭給予25%的刑期扣減。

辯方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陳慶偉看畢求情信後,表示由於這是open court,希望被告能自己讀出其求情信。

陳慶偉表示不會給予太大比重其心理報告。辯方表示這只是背景,而不是請求輕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7日1600同庭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英文太差,歡迎報bot補充。

按:在被告讀出其求情信期間,在場親朋已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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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17/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6537&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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