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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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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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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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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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除A3外反對其餘被告保釋。

A3申請修改人事擔保相關保釋條件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A1、2、4繼續還押,A3則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9/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0811尖沙咀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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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14:

📌在現場時:

他指當時自己有看到PC6288攤開A9的物品在地上,以及將A9物品放進背包,但忘記,也沒有留意片段中,PC6288放A9的甚麼物品進背包。

他指自己當時沒有看過類似急救包的物件。

📌播放片段P259:

他在片段認出自己。經觀看片段後,他同意PC6288放一個黑色物件進背包,但同時指出他當時沒有看到此情況。

📌記事冊:

他指沒有在P.57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搜出防毒面罩,只是有寫iPhone手機及八達通,但同時指出有在後些頁數有提及防毒面罩。

他指沒有在記事冊上一開始記錄A9身上有八達通、社工證件及銀包,因為認為不重要。他亦指出他當時的調查是針對非法集結,不是A9的社工身份,而A9的身份是甚麼與在場原因沒有關係,他不同意他在當時有查問A9的工作內容。

他指沒有在P.58提及水樽及銀包,因為這些物品不在A9背包中。

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上記錄為A9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因為這些會有電腦記錄。

📌旅遊巴:

他指在旅遊巴送A9在新屋嶺拘留所途中,A9的證物是由他看管,不是與其他被告的背包放在同一位置,他抱著A9的背包及其他證物包括手機等,所以當時由PC6288坐在A9旁邊。

📌在新屋嶺時:

他指在新屋嶺拘留所處理文件時,A9的證物仍然由他看管。當時A9沒有要求接觸及使用電話,但有要求喝水,所以當時由同事用紙杯遞水予A9。

他不同意A9在新屋嶺時有身在羈留室,令他的物品包括銀包證件曾被抽起。

他指當時他與被告一同在房間內等侯會見值日官,他沒有將A9證物放在枱上及地下,他指同時間也有其他人在房間內處理文件。

他指在過程中沒有特別拆開急救包。

他指之後A9用警署電話致電律師,之後再將裝着A9證物的大袋交予PC8710處理,過程中沒有核對證物,只有口頭交代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不涉任何文件,彼此也沒有太多對話,他不知道PC8710有沒有就證物交收作記錄。在此之前沒有其他警員接觸證物。而銀包和卡片套則仍在A9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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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接受覆問:

他指自己在交A9證物予PC8710前,曾親自拿A9的證物予其他警員拍照,過程中A9的證物沒有離開他的看管,也沒有人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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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1/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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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出發前一晚約11時已與朋友約好出外打羽毛球,由馮同學致電相約自己,而被告不清楚誰人約另外兩位朋友。當晚馮同學首次提及翌日的約會,有告知自己羅同學及葛同學皆已答應出席。

由於未能成功預約竹園體育館的場地,當晚並未確定在何地打波,馮同學亦未有告知book場的詳情,大家相約食完早餐才打羽毛球。

被告承認沒有具體的打羽毛球地點及時間,自己亦沒有追問。案發前馮同學未曾約自己打羽毛球,而四人亦是首次相約打波。

案發時被告就讀中六,與葛同學自小學起認識(超過十年),但不相熟。與羅同學為中學同級同學,二人認識不足一年。與馮同學為初中同學,認識約六年。三位朋友當中被告與馮同學最熟。

被告沒有打羽毛球的習慣,但沒有問馮同學為何約自己打,自己估羅/馮同學會帶羽毛球拍,因為他們是羽毛球校隊成員。

案發日,被告與朋友在屋邨一同坐巴士到黃大仙消防局,下車後馮及羅同學提議先兜上竹園體育館附近睇吓有冇街場,行過約三、四個不同位置、非正規的露天街場,最後才行往黃大仙B出口。

直至在花槽被捕時,羅同學仍帶住羽毛球拍,但不肯定是否手持(「可能揹住」)。案發日坐車時已看見羅同學揹住一個袋,袋外露出兩支球拍手握的位置。除羅同學外,其他人沒有帶球拍。

被告同意被捕時警員曾問自己「去邊度打?點解冇羽毛球拍」,被告當時沒有回應因為當時自己感混亂。

*裁判官提醒控方被告在警誡下可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羅同學有球拍,因警員沒有就此方面提問。

控方指根據錄影會面謄本,被告稱自已與三名朋友在Discord認識,互相以網名稱呼,不知道對方名稱。被告現承認在錄影會面有關三人身份的描述不真實,因當時過份緊張及害怕,口快快講錯。

被告不同意自己有心隱瞞,亦不承認自己因犯法而說謊。不同意在警誡下沒有回答警員為何沒有帶球拍是因為心知自己與朋友皆沒有球拍。

被告以往不常使用雷射筆,而案發的背囊是觀星時會用。平常用的袋因案發前一晚弄污,故拿去清洗。

出發前,被告已發現手套及望遠鏡在袋中,但沒有為意有雷射筆,因為並非放於同一格內。

手套約一、兩個月用一次,而手套放在備用袋的原因是隨手放。平時返學或做手工時會用到。

因錄影會面謄本被告指雷射筆與望遠鏡是案發前9個月使用,控方質疑被告「你講真話定假話?」「你而家驚唔驚呀?」「急唔急呀?」。被告解釋對於最後一次觀星日期有啲亂,在錄影會面較後段已作澄清。現在肯定最後一次使用雷射筆是案發7個月前,因為該次是班會的宿營活動。

被告不同意管有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不同意雷射筆是由警員搜出,不同意所有證物皆存放於背囊的同一個冇拉鍊暗格。

🔸辯方覆問:
被告與馮同學一週見面兩、三次;與羅同學非同班同學,一年約兩、三次聚會;與葛同學約一個月見面一、兩次。本次赴會沒有特別原因,純粹想出街玩。

有拉鍊的暗格在案發時是拉起,望不見裡面,被告亦不覺有物品鼓起。

同行的三名朋友沒有被捕。而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不知道三名友人姓名,沒有特別原因要咁講。

🔺裁判官盤問
手套非完全返學時用,平日亦會用手套在家做一些簡單手工。

被告已管有P2背囊幾年時間,只是常用背囊清洗才會拿出使用,約一個月使用一、兩次。

被告利用P2展示出「魔術貼分格」,而該分格其實並沒有魔術貼。

👨🏻DW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就讀中二時加入風記隊,當時認識風紀隊負責老師黃先生。

被告成績良好。證人亦稱被告操行好才能擔任IT風紀。證人曾帶領被告出席stem創科活動,在機械人比賽曾奪獎。參賽者常備工具包括手套以保護雙手,其他工具學校會提供。教學生涯中,有見過被告戴涉案類似款式的手套。

學校雖有手套可借用,惟證人認為若學生自備會手套會較方便。

黃先生知道被告成功升讀大學。

🔹控方盤問:
比賽期間(約幾個月),被告會帶與案同類的手套返學,以便隨時使用。

💰半天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____
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13
2022.01.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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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6/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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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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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7/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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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區,李,葉,蔡,何,林(19-26) #裁決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 #審訊 [2/2]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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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裁決 (#20200413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崔(26) #提堂(#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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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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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提堂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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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位證人,有招認口供,辯方不爭議關於雷射筆的專家證人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3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日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7/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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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0935 D4繼續盤問
-王婆婆違反秩序因企在馬路上
-不能認同西行線車被阻因路上人羣並非鐵馬,因同時存在及相關
D6盤問
-王婆婆出現前沒物件扔向警方
-沒收指示/同僚要求處理王婆婆
-確認當天現場沒人被補
-現場沒留意PW3揮棍擊打鐵馬
-不同意傘陣只阻被拍攝而非作衝擊用

🔺1053休庭至1245
主控發現D6身體不適,代表律師了解後指D6表示胃部不舒服,裁判官指有公眾衞生風險,D6代表申請押後至1430以便看醫生及做快速Covid測試,裁判官要求1245再開庭了解狀況是否押後至今日1430。

1259 update, 由於D6之快速測試結果要今日晚上8:00後才得知。案件押後至1月17日 下星期一10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昨日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95 (上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0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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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2 羅先生

🔸辯方主問:

羅先生是香港學生,無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1月29日,他和與被告在內的4人相約聚會,案發時還有1人未到。羅先生指,他在虹橋一間餐廳邀請被告打球;在約定日子,他從啟田出發,到秀茂坪,和1名朋友先坐巴士到黃大仙,尋找街場及餐廳。他們到達後,被告等人也相繼到達,4人打算先前往街場。

他們從黃大仙小巴站出發,往黃大仙廟方向走,經過黃大仙站A出口時,遭到7-8個手持盾牌的警員截停,要求搜身和查看身份證,4人配合。平均2名警員搜查1人,要求他們憶述袋中物品、自己拿出,由警員檢查有否可疑。羅先生當時有1個斜揹袋,內裝手機;1個羽毛球袋,袋中有2塊羽毛球拍。有警員檢查羅先生的羽毛球拍,還認識它的牌子,自稱有打羽毛球。

搜身完畢,警員著他們收拾物品;羅先生以為4人可以離開,但突然有1警員衝前,指向被告袋中,問:「呢支咩嘢嚟㗎?」命被告留下、3人先行離開。羅先生回頭望,但被警員趕走。

🔹控方盤問:

被告在案發前晚11時半後,才知道被告明天會一起打球。羅先生和馮姓朋友經常相約打球,這次約上連被告在內的另外3人(馮負責約被告)。控方指出案發當天是農曆年初,質疑5人沒預先租場的決定;羅先生則說和馮「不嬲都係打街場」,沒想過要租。5人有約實地點:在「蒲崗村隔離街場」,「如果搵唔到更加好、更加近,就喺呢個場打」。除了馮,羅先生沒有和其他3名朋友打過球。他不知道被告有否「做開運動」,認為馮只因相熟而約被告。

案發當天,只有羅先生帶了羽毛球拍。他手提索袋,球拍手柄部分會露出。他又確認,下車後4人有尋找街場,沒發現正規的,只發現大概3片空地。羅先生對黃大仙一帶一般熟悉,因覺得龍翔道四通八達,且餐廳較多,故約在該處。

控方問,羅先生有否考慮即使找得到場地,該如何跟遲到友人會面?羅先生解釋,當時4人不想浪費等待時間而「搵咗(場)先」,可拍照告知位置,或到巴士站接人;亦有考慮若已找到場地而朋友未到,就邊吃早餐邊等。羅先生指,4人有商量遇到的空地是否合用。他們先四處看看學校、屋邨附近有否「有線」街場,在黃大仙一帶不太有計劃地行。

控方轉而問,羅先生是否一向用同一個袋裝球拍。羅先生指不是,因每買1個球拍送1個袋。控方即質疑,事隔2年,證人為何還清晰記得自己用哪個袋裝球拍?羅先生解釋,市面上只有2種羽毛球拍袋,第一種是拉鍊袋,比較「樣衰」,自己常用第二種,即索繩袋。這種袋有機會完全包裹球拍,但裝2塊就有機會露出手柄,視乎「包得好唔好」。

控方又質疑,何以證人仍記得事發時,自己的球拍露出手柄?羅先生解釋,自己記憶清晰,是因截查時露出的手柄為他留下清晰心理印象;自己也是「貪方便的人」,每次打球後,都不會用5分鐘包好球拍,因此他一向用露出手柄的包法。

遭截查時,羅先生身上有斜揹袋、球拍及袋、鎖匙、電話、錢包。被告在羅先生右邊,2人相鄰。他聽到警員斥罵被告,但直到警員問「呢個咩嘢嚟」,都沒有轉頭望。羅先生聽到警員指示每一人把物品自行拿出,放到石壆上,但沒親眼看到被告拿出物品。控方指出,這指示有可能並非針對被告所說,證人亦不知是哪名警員說出,被告同意。

羅先生聽到警員「分開逐個問其他人」正去哪裡,被告曾小聲回答「打波」,有警員隨即喝罵「你打波冇拍,打乜嘢波啊」。被告有小聲回答,羅先生只聽到一個「佢」字,見到被告指著自己方向,相信被告的意思是自己有帶球拍。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主動配合,澄清警員對「球拍」的疑問?羅先生答,相信警察會看到自己有球拍,認為不須多作解釋。控方隨後指出,雖然有警員問被告「為何沒帶球拍」,但被告在現場根本沒作出任何回應,也沒有指向被告。羅先生不同意。

控方又指出,被告與朋友當天不是去打羽毛球、也沒有尋找過街場。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憶述,警員曾叫4人「你哋自己攞啲嘢出嚟」,「費事到時話我哋屈你」。他認為「屈你」是指插贓嫁禍。

🔺裁判官澄清:

根據昨天的審訊,警員說的應是「費事到時話我哋『擺啲嘢落去』屈你」。

買球拍所送的通常是拉鍊袋,索袋是羅先生自行買得。裁判官問,為何證人不將2個球拍都放入買球拍送的拉鍊袋?羅先生答,因拉鍊袋用手拿較「樣衰」,用索帶包會更貼合球拍形狀。

裁判官又問,5人在案發之前有否討論由誰找場地?羅先生指,應由自己和馮負責,因2人「打開」。當天無人帶球;羅先生預計馮會帶,因馮是校隊成員,有免費羽毛球,以往都會「帶夠波」。

🔹控方盤問:

馮當日遲到,羅先生直至他到達,都不知他沒帶球。體育店營業時間較遲,4人打算等遲到友人到達才購買物資
「可唔可以解釋俾法庭聽,點解事先約好打波,去到嗰日,竟然係冇人帶波呢?」羅先生解釋,他本預計馮會帶,認為他當天是因趕急,才沒有帶。

控方指出,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時,說「自己在截查時,不知道其他人有否帶球」;羅先生解釋,自己應是誤會了問題。控方又指出,證人是杜撰事實,才會明顯出現前言不對後語的情況。羅先生不同意。

🔸辯方覆問:

羅先生補充,羽毛球易買但較貴,自己預計馮會帶球,才不選擇臨時購買。

💰一天半證人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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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 馮先生

🔸辯方主問:

馮先生是香港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為被告中學同學。他與羅、被告及2位朋友相約打球,他因有與被告打機,約了被告。案發當日,馮先生因遲起床而遲到,在7點左右和被告、羅、另一朋友在黃大仙消防局旁巴士站會合,「行落去食早餐」,卻遭便衣警察截查。1名警員著他們自己打開袋、逐件拿出個人物品供檢查。4人自行拿出物品,當時馮先生背1個斜揹袋,內有錢包、鎖匙、耳機、口罩、散銀、教會單張。警員追問單張詳情,後完成搜查,「逐個逐個放我哋(4人)走」。馮先生第二或三離開,但總之不是第一或最後一個。他看見被告被警察帶走,後獨自回觀塘,當天再無見過被告。

馮先生出門時趕時間,忘記帶球拍和羽毛球(它們在同一袋中)。

🔹控方盤問:

在相約打球的5人中,馮、羅屬校隊,其他人不是。馮先生曾在校內和被告打球3-4次,集中在19年間。1月28號晚7-11點,馮與被告打機,順道約他打球;幾日前已約實其他人8點集合,但未講實在哪個場地,只跟被告交代「在附近」打球,未有說明場地、物資等資訊。馮先生沒提醒被告帶球拍等裝備,也沒細說誰負責帶球拍和球。

當日4人在消防局會合後,便「直接行落去食早餐」,中途沒打算到其他地方,但有在花槽旁停下、挨著石壆,不到30秒就被截查。

控方指出,4人至少在石壆上坐了1-2分鐘。馮先生不同意。

被截查時,被告在馮先生身旁;馮先生面向警員,被告在他左邊;羅亦在他左邊,但中間隔著人。馮先生有看到被告拿出個人物品,但沒多關注。

馮先生憶述,羅帶了2塊球拍,以索袋包起拿著;之所以他認為是2塊,乃因索袋若裝了1塊以上的球拍,就會因過脹而讓手柄突出(但只突出部分手柄位,不包括球桿)。前往吃早餐途中,馮先生亦有問羅有否帶球拍。

控方指,證人一看羅的索袋,應已知道球拍的數量,為何還要問一次?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問我點解『明知故問』?」他指,自己甫下車就表明忘記帶球拍,看到羅的索袋,發現脹,則知道是多於1塊;再問羅仔細的球拍數量。控方先問其他人有否帶球,馮先生答沒有;再問馮有否與友人討論過。

💬
主控:噉有冇人有帶羽毛球?
馮先生:唔知。
主控:即係直至截查,都冇同人討論羽毛球方面嘅情況?
馮先生:冇。(稍停頓,)因為我冇帶啦……

控方瞬即問:「點解之前我問你其他人有冇帶波嘅時候,你答唔知道?」馮先生對這條問題感疑惑,指自己可能誤會問題,以為主控在問自己有沒有帶「球拍連羽毛球的1 set」。辯方提出,被告並未就這條問題答「冇」。裁判官請證人暫離,回放錄音。(問答內容參上文。)

截查時,馮先生聽到有警員問被告正在前往哪裡,但沒聽見回答,也沒聽見警員問他為何沒帶球拍。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自行從背囊中拿出物品;沒有警員曾指示他拿出物品。馮先生不同意,補充指先有警員指示他們拿出物品、一字排開,才開始搜查。

控方指出,「4人去打羽毛球、羅帶有2塊球拍」的說法不真實,4人並非前往打球,故沒有人帶球拍。馮先生均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由於4人的目的並非打球,故未有討論帶羽毛球事宜,對相關問題的答案亦是「唔知」。馮先生不解:「即係你嗰時問,我哋有冇分工帶波……然後攞嚟問我,(認為)『冇帶波就係唔係打羽毛球』……我唔係好清楚你問啲咩。」控方修改問題,指出4人從未討論誰負責帶球,是因意不在打球。馮先生不同意。

💰一天半證人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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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因案情並不複雜、證供相對簡短。

辯方同意證供不複雜,但表示不清楚控方是否需要就「攻擊性武器」澄清法律立場,故「較恰當」的做法應是押後作書面陳詞;陳詞不會長,但按經驗而言是如此。主控稱學友多慮,指控方除非在法律觀點上有疑慮,否則沒有陳詞;後解釋控方關於涉案雷射筆的法律觀點。

裁判官相信,控方在本案中沒有關於意圖的直接證供,只能靠環境證供邀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可能需要就環境證供是否足夠,作出陳詞。本案審期2日,但證人有6位,證供雖簡但多,相信可作書面陳詞;但因夾時間方面尷尬(莫官休假、主控有其他案件),故擬今天以口頭陳述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屆時雙方須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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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辯方證物
【臨時證物PD2-1背囊正式呈堂為D2-1】
【玩具手銬的包裝、手銬、鎖匙呈堂為證物D2-6(1-3)】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2812
接手處理A6

傳召PW16 女偵緝警員1792 蕭麗雯(音)
接手處理A6

傳召PW17 偵緝警員11885 區志成(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6

PW15-17作供內容:https://telegra.ph/PW15-PW16-PW17-01-14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梁(19)
法律代表:當值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控方結案陳辭重點:
被告,第二、第三辯方證人是不誠實可靠,被告在錄影會名中,講解朋友的身份係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後備背囊每個月都會用一兩次,無可能唔知有雷射筆;手套話返學時用,每個月用一兩次,但DW1王先生作供話比賽期間可能經常用,次數係以月計,與被告口供不吻合;DW2羅同學話DW3遲到,未黎之前去睇場地,與DW3在庭上講法唔同,佢話直接去茶餐廳;羅同學嘅證供係街場唔適合,錄影會面中被告講”中途發現羽毛球場冇開”,並非街場。

辯方結案陳辭重點:
首先回應錄影會面,理解係康文署球場並不一定是室內場館。

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大可以唔作供,但佢揾咗老師和同學嚟作供,DW1主要解釋手套,DW2 & DW3 相約打羽毛球,羅同學有帶球拍,證人證供有瑕疵,但係可信,口供相對吻合,DW3遲到,早期嘅嘢唔知好正常,而家講緊兩年前嘅事,唔係考記性,早一晚講約打波,唔係參加非法活動。

PW1不可信不可靠,庭上作供講crime team嘅成立係因為2019年社會活動,2020年疫情,三罷返工被阻塞,所以會巡邏,同意口供內隻字不提,唔記得係好正常,但PW1肯定話唔重要,唔需要寫低。

PW1話係佢從背囊攞出雷射筆,兩名辯方證人講係有警員叫各人自己攞物品出嚟。

PW1話四個人都無球拍,DW2 & DW3 話羅同學有帶球拍,控方可以傳召搜查羅同學嘅警員作供,但係無,好明顯佢嘅作供可能與辯方吻合,正正支持辯方證人有球拍存在,約打羽毛球呢件事係真嘅。

控方挑戰被告在錄影會面講大話,辯方接受被告說謊,隱瞞其他人身份,但各人身份其實可以查到,隱瞞不可以支持控罪,控罪只係話管有雷射筆,同各人身份無關,講大話係唔啱,但可能有其他原因,例如:驚、口快,亦可能係保護朋友,唔係掩飾,說謊可能有好多原因,但不是犯罪嘅罪證。

根據控罪第33條,辯方唔會爭議無合法權限,但有合理辯解,被告和盤托出,無為意背囊內有雷射筆係合理嘅,每個月可能用一兩次都可能唔記得,係無可厚非,係合理辯解。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但無證據證明有使用,無證據當日有非法活動,無證據有人射雷射筆,控方可能係依靠衣着和裝備,被告穿黑色外套、黑色運動褲、黑色波鞋,但被告身穿白色T恤,不是示威者慣常衣着,身穿服飾,不能有合理推論。

背囊內有雷射筆、望遠鏡和黑色口罩,控方無挑戰望遠鏡,無挑戰灰色手套不是咁用,口罩有解釋,控方亦無挑戰。

控方嘅證據薄弱,並非必然係唯一推論作傷人用途,甚至推到最高,被告帶雷射筆亦非必然無合理疑點之下干犯傷人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0/35]

下午進度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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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開庭

讀至開案陳詞第19頁,法官觀看各被告證物

1506觀看完,完庭

🟢押後至下星期一(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裁決

D1: 區(25) / D2: 李(26)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D7 陳大律師

控罪 (1):
D1, D3, D5, D6 罪名成立
D2, 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2):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3):D3罪名不成立
控罪 (4):D1罪名不成立
控罪 (5):D7罪名不成立
控罪 (6):D1罪名不成立

詳細裁決內容: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5:30至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將會為所有罪名成立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D1, D3, D5, D6須還押候判🛑

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D2, D7均沒有訟費申請

(按:崔官一直讀得好細聲,連律師亦不太聽到,後來更不斷咳嗽須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4
2022.01.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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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九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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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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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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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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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判刑

📍入庭票安排
第23庭正庭 27張
第22庭延伸庭 41張
後補 20張

07:02 現場己有40多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林偉權法官指CACC130/2017中第58段的中文非官方翻譯有誤,建議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亦建議控辯雙方在引用這段落時要小心處理譯文內容。

📌教導所是否能夠處理本案?

控方引用CACC6/2021案,指若控罪需要阻嚇式刑罰,即使有其他選項合適,亦不應採用;至於教導所在本案是否合適的刑罰選項,控方沒有立場。

📌A1: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被告與家人同住,但成長環境不算理想,學業雖不算出色但操行良好,他亦是孝順顧家,平時也會教小朋友打籃球。

辯方指被告悔意雖然來得遲,但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並非是帶頭角色及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使用暴力;犯案是一時衝動,是受朋友及媒體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連同日後也會有監管令可以達至懲罰與教化之效,會對被告及社會有益。

📌A2:

A2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A3:

A3法律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被告背景良好,有完整家庭,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他過往奉公守法,學業成績良好,有穩定職業,將來未必可以重拾本業,但服刑完畢後會盡力重拾本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暴動時長短。

總結以上及其他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4: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份報告。

辯方指被告在侯訊期間一直「做好人」,努力讀書,由副學士直接升上大學,十分難得;他亦是動靜皆宜,獲家人朋友學校支持;他亦是上進有為的人,在最後時間中有悔意,了解到暴力是於事無補。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平衡更生,採納教導所的刑罰選項。

📌A5:

A5法律代表鄭凱霖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身邊人指被告是個善良,孝順和品行良好的人。

辯方重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A6和A7:

A6和A7法律代表劉漢泓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針對A6,他對設計有天份及熱誠,為人積極向上,有繼續進修,他曾獲外國設計師在IG讚許,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一年也有參與不少社區活動。

針對A7,身邊人指她是善良,積極向上,勤奮工作,關懷別人,孝順的人,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有參與不少義工工作,熱心公益。她打算在獄內借了解更多囚友的情況,增加自己的生命厚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並非是帶領角色;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指A7身上有化學燃料,或是參與投擲燃燒彈的行為。

📌A8:

A8法律代表馮振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8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近年已有不少的同類案件相關的判刑,再加上律政司的上訴,懲罰的元素是否仍需要在本案中佔很大的比重?本案的刑罰對被告已經有很大的阻嚇及衝擊,被告本身是有思想的人,他的親筆求情信指自己隨着了解到香港的歷史及國際地位後愈對香港此地充滿歸屬感,認為香港是個福地,對身為香港人感到幸運,唯愈是求知愈感社會之不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曾說:「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但自己可能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他期望日後能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各位見面。他的求情信內容不在此覆述,有意了解者可細閱媒體報導。

📌A9:

A9法律代表方富樂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邊人對A9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被告家人已為本案承擔巨大的情緒壓力,被告自身是十分為家人着想的人,為人負責任,工作勤奮。
=============
11: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A1陳(18) /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 A6梁(22)
A7曾(23) / A8鄧(22)
A9詹(25)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求情和報告:

📌教導所報告:

A1的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A1指希望將來可以從事工程類別的工作,他在還押期間守規,懲教署認為他適合教導所;A4的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懲教署認為他適合教導所。

📌A1:

辯方指被告現時是擔任兼職,受案件影響而不能找長工。他現時有悔意,尊重法庭裁決。他具有良好品格,有家人師長的支持。

辯方指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本案的暴動是有預謀,和A1是領導者。

辯方引用DCCC860/2016和DCCC871/2019案,指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

📌A2:

辯方指A2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長短,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及帶攻擊性武器包括燃燒彈等。

📌A3:

辯方指A3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長短,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

📌A4:

辯方指A4具良好品格,音樂運動學業的表現都優良。 A4已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A5:

辯方指A5具良好品格。

辯方指本案暴動時非有預謀、範圍不大、時間不長、現場的交通早已癱瘓;地點與理工大學有距離,法庭不應將此事納入考慮;只有少部份人使用武力;被投擲的武器的落地位置與警員有距離;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暴動擔任主導角色、被告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危險物品。

總括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較低,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6和A7:

辯方認為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沒有人受傷及財物損壞,時間不長、兩位被告也不是號召者,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指A6面對控罪2的物品是放在背包中,沒有證據曾使用,而且他身上並沒有打火機;而A7身上當時沒有點火器,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曾拋擲任何燃燒彈。

辯方指A6和A7具有良好品格。

📌A8:

辯方指A8具有良好品格,是一名有學養及思想的年青人,重犯機會十分低。法庭指A8表示為自己對社會及家人帶來的影響感到抱歉,但說出感受和對未來的希望,表達出積極的信息。

辯方引用DCCC200/2019,DCCC210/2020及DCCC9/2020等案,認為本案暴動的嚴重程度較低,沒有使用暴力和不是號召者等。加上被告本身也承認了不少案情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9:

辯方指A9具有良好品格。

辯方指被告在暴動中沒有使用暴力和不是領導者;暴動規模不大、涉及範圍不廣、時長短等,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及將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其他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21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本案在約2年前發生,一連串的社會事件的參與者不少都是十多歲或是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即使他們剛畢業或出來社會工作幾年,仍然入世未深,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使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他們對法律認識亦不深,事實上他們到埸支持及鼓勵他人行事已可入罪,而且罪責非輕。

法庭指本案涉及約100名示威者,他們拿着金屬棒、磚頭、燃燒彈等物品進入加士居道,不久之後更有人投擲這些物品,當然亦有人不成功投擲燃燒彈;這些示威者亦有備而來,但沒有精密計劃;沒有人和財物受損壞,只有路面及花槽有小火光;暴動規模不算大。

法庭指判刑需具阻嚇性,但要避免過重,避免對各年青被告有毀滅性影響。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控罪1暴動罪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而A4和A7因分別參與積極暴動,和在逃走時手持燃燒彈,故他們個別加刑至監禁3年8個月。

法庭認為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當中2個月監禁的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法庭在進一步考慮求情後,認為可減刑4個月監禁,故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帶更生及鍛練之成份,刑期也與上文提及的相稱,加上參考FACC 9/2000、CAAR12/2020、CACC289/1992、CACC337/2018等案例後,認為教導所對A1和A4是合適的,故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117&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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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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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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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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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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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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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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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大致準備好審訊, 但控方忘記通知法庭有一段兩分鐘左右的片要播, 控方需要少少時間試部機。

先處理答辯, 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共有5個證人, 其中一個是關於鐳射筆的專家證人, 朱卓文醫生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同意。 辯方對相片中的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以及鐳射筆由檢取到專家檢驗的過程有爭議。 早前有一項申請擱置的事項已由水佳麗處理並拒絕。
詳情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448

辯方有一個專家證人及已準備好專家報告, 早前已交給控方, 被告可能作供。 控辯雙方呈交各自的專家報告, 控方一併呈上草圖及相簿。 施祖堯擔心兩日審期要處理5個證人, 對控方沒有準備文件副本表示不滿, 向主控指出一般需要4份副本。 控方表示需時準備副本, 機已經試了。 1000休庭予控方準備副本。

1058開庭, 控方讀出同意事實:
PW1陳志雄於2019年9月15日到屯門醫院求醫, 獲轉介到眼科, P1及P1a分別為朱卓文普通科醫生撰寫的英文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2及P2a為鄭家健眼科醫生所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3為相冊, 共有11張相片。
控方將同意事實呈為P4。

辯方就控方專家報告呈堂性有爭議, 因對辯方有不公, 將會稍後處理。

傳PW1 警員9382 陳志雄(音)。

控方主問:
PW1講述經過, 於2019年9月15日0024時休班, 於家附近輕鐵站放狗, 遇到男子甲在牆上噴字, 再遇到男子乙,被雷射光照射,男子乙離開,PW1 表露身份並開始追捕…

臨時直播員在1150有事離開,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7/12]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
杜麗冰花約15分鐘再次引導6男1女陪審團。

杜麗冰重申
被告不需要證明其無罪

陪審團須問自己的問題:
1. 其是否真誠相信或相當可能真誠相信其行為是自衛
如否,則可同意有罪
如是,則可問第2條問題

2. 其是否真誠相信或相當可能真誠相信其使用的武力是合理

如否,則可同意有罪
如是,則可同意無罪

杜麗冰提醒,即使被告是自己搞錯,誤會左,只要陪審團認為他是真誠地誤會或搞錯,都應該同意其無罪。

經討論後再次開庭,書記會問其數條問題:

1. 是否達成共識
如否,則會再次由杜麗冰引導
如是,則去第2條問題

2. 是否達成一致裁決
如否,則去第3及4條問題
如是,則去第4條問題

3. 5:2還是6:1的大比數裁決

4. 是否有罪

10:17 陪審團開始進入房內討論,直至達成結果或有問題再次提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2021年8月27日於劉淑嫻席前的裁決內容按此
========
被告於開庭前已通知法庭放棄上訴定罪及刑期

被告須即時服刑❗️

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A1身體不適暫時未有到庭,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今天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18 偵緝警員51267 何佐興(音)
處理A6證物

傳召PW19 偵緝警員12761 蘇卓傑(音)
處理A6證物標籤

PW18, 1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18-PW19-Testimony-01-17

📌案件管理
接下來將會傳召與A3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由於證人之證供或會影響本案其他被告,A1代表律師申請今天審訊暫止,以保障缺席的A1權益。

105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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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數天審訊預計都係關乎證物鏈爭議,如無興趣聽嘅可考慮去其他法庭支持其他手足,請勿在審訊進行時閒聊或就本案案情作現場評述。感謝各位支持手足嘅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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