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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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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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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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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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於劉淑嫻席前的裁決內容按此
========
被告於開庭前已通知法庭放棄上訴定罪及刑期

被告須即時服刑❗️

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0/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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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身體不適暫時未有到庭,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今天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18 偵緝警員51267 何佐興(音)
處理A6證物

傳召PW19 偵緝警員12761 蘇卓傑(音)
處理A6證物標籤

PW18, 19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PW18-PW19-Testimony-01-17

📌案件管理
接下來將會傳召與A3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由於證人之證供或會影響本案其他被告,A1代表律師申請今天審訊暫止,以保障缺席的A1權益。

105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未來數天審訊預計都係關乎證物鏈爭議,如無興趣聽嘅可考慮去其他法庭支持其他手足,請勿在審訊進行時閒聊或就本案案情作現場評述。感謝各位支持手足嘅有心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10101金鐘 #審訊 [1/2]

A:李卓人(64)
🛑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 違反航空令
同被控於2021年1月1日,於金鐘天馬公園合謀放飛氣球

(2)阻礙公職人員執行
被控於同日同位置阻礙督察Chung Ting Sum執行職務

—————-

傳召督察Chung Ting Sum
10:50時傳召督察Chung Ting Sum ,督察話當時有組織汽車遊行,從荔枝角收押所到政府總部,下午4點15分天馬公園有人集會,之後督察到天馬公園3號觀景台,見曾建成揸住1米x1米汽球同橫額,橫額上有”釋放政治犯”字樣。督察話因為現場有直升機航道,跟住畀警告李卓人同曾建成,要求佢哋收起汽球,警告時李卓人企係督察前1至2身位,曾建成揸汽球企係李卓人後面,督察話畀警告之後見到收起橫額同汽球,曾建成同另一個不知名男子手持汽球,督察話再畀警告,曾建成之後同李卓人攞住汽球條繩 ,督察聽到李卓人同記者講放汽球時要影埋煲底,之後督察覺得因危險要檢取,李卓人話唔得,李卓人交比曾建成,曾建成就放飛汽球,督察想阻止但李卓人企係面前阻止,期間只能攞到橫額尾部,同撕咗”治犯”兩字,其他字連汽球就升上天,督察及後再畀警告。

11:30時暫時休庭,12:30會繼續

12:30辯方律師提問證人
律師問督察當時汽球升上天嘅情況,指出李卓人喺曾建成放開汽球前,只係想攤開手同督察理論,並無阻住督察,但汽球升上天空時,督察衝上前想攞住升起緊汽球時衝向李卓人,李卓人根本無想過阻礙督察,但督察唔同意。辯方律師再質疑督察係口供文件上無提及過李卓人用手撳實佢手臂,阻礙佢。

12:43督察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開始結案陳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罪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上週三(12/1)先收到警察提供有關文件,被告申請押後四星期參閱文件考慮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4日11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8/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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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D6上星期休息後胃病已經復原,法律代表告知法庭D6新冠檢驗結果呈陰性。

📌案件管理:
裁判官又再表示需作案件管理,提出考慮加開1月22日或24日作審訊,控方指餘下PW5、6及7會作供,PW8口供可以65b呈堂。控方預計星期四可完成控方案情,三名被告傾向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D4代表指會播放一段警方拍攝但未使用片段,總長度12分30秒但不需全部播放,雙方評估目前進度原定審期足夠,劉官表示暫時多預留1月24日一天會較為審慎。

📌PW4 督察 18185 (到場小隊指揮官)作供
D6繼續盤問
-出動前沒有明確訓示避免衝突
-在場15分鐘自己或隊員沒有人指王婆婆干犯罪行
-有一總督察由東行線走來説out number指示撤退,只獲告知職位是CIB Major Incident Bureau,不知道是誰
覆問:
-回答D3代表指理論上防線被王婆婆阻會知道,澄清有機會同事對王之細微動作自己不知
-補充回答D3時說Pol154沒有紀錄衝擊,但在控方要求再看口供後指出笫6段有衝激防線意思
-同意呈堂片段不能函蓋所有投雜物、水樽行為
🔺混亂的旗
-PW4記事冊內寫舉黃旗即「你正違反法例,可能會被檢控」但片段見是橙黃旗「不得越過封鎖線」,證人指因隊友在身後舉旗自己不能確定是否正確舉旗,當刻口頭警告是不得越過封鎖線(橙黃)、違反法例(黃)及停止衝擊(紅)也有,有可能傳令員聽不見作違反法例口頭警告只舉橙黃旗及紅旗。庭上展示相似實物紅旗上是白字但片段見是黑色字,證人指字體顏色黑白也有,視乎批次,控方亦呈上一張A4紙印有四支不同顏色旗(左上下:深橙、橙黃,右上下:黃、紅)。

所有作供完

📌PW5 高級督察15707 負責夏愨道人羣管理
主問
案發隸屬黃大仙特遣隊,兼任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2019年6月11日晚上巳出動到金鐘。6月12日0745在通往中信大廈行人天橋之橋面及橋底已見到大量人群。現場有人企出馬路導致夏愨道東行近紅棉路車輛阻塞,西行未受影響,有見人群數目多而且推撞鐵馬,小隊於是撤退回政府總部內。0845證人收指示帶隊到添華道夏愨道交界設置鐵馬防線作保護政府建築物,一些裝備置泊於政總外警車上因被人群包圍未能取用,小隊人員只配戴頭盔,纖維警棍及圓盾。當時夏愨道人群叫囂,粗言駡警,有人用雜物水樽等扔向警方,另有人持長鐵支篤向警員及推鐵馬到路上阻礙交通。至1030時情況惡化人群越來越多佔路面積越廣及扔出雜物增加,情況維持至1530證人撒退沒改善。

庭上播放警方在夏愨道添華道交界片段共長12分30秒,實時約0927開始,片段見到示威者搬鐵馬到馬路上及曾向防線扔出一雪糕筒。PW5指見到自已在片段出現。

由於控方助手律師下午1500需往其他庭,控方申請今天上午審訊延長至13:30獲批,今日下午不會開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18日 上午繼續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判刑
1515 約40人(?)輪候

按:直播員見到排隊座位有一半都係無人坐,只係擺啲雜物喺度,希望各位記住你係香港人,唔係大陸人,俾返啲品德出嚟,同埋有需要時讓俾親友入正庭先,感謝🙇🏻‍♀️🙇🏻‍♀️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0616中環 #審訊 [7/12] #裁決

梁 (26)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

陪審團於下午3時23分宣佈,以6-1大比數裁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伍頴珊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2019年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2020年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他在2022年1月11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企圖謀殺罪則存檔在法庭,還押至今天判刑。

_________________

速報: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定審期後認罪扣減22.5%,總刑期為監禁7年9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上午進度:
被告承認控罪2-3
辯方反對警誡供辭及兩次錄影會面呈堂,指在後樓梯時涉及警暴,被告被恐嚇及被打之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歡迎提供更多資料~

下午進度:
繼續由警員 14797林宇德(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警員在2020年3月7日寫的一份書面供詞,提及截停被告人及帶他到後樓梯搜身,由警員20985看守被告,警員8015看守樓梯以防止被告逃走;警長48423目睹搜身過程及向案件總管匯報。搜身工作由14797 自己獨力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警員對被告及其父親進行以下警誡及被告招認:

一、「我一時貪玩,凌晨點幾見差佬喺樓下,先入漒水落膠樽再擲落去,同施XX喺廚房擲樽落地下。畀次機會啦。」的供詞是被告經過警員14797正式警誡下的招認,警員即時記在自己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再由被告簽名核實,期間約10多秒。

二、警員向被告發問:「你用咩倒通渠水入膠樽」,被告在父親陪同下作答:「我將糖鹽番茄汁混入通渠水用漏斗倒入膠樽度」,警員重覆記錄下來,及向父子二人簽名核實的工序。

三、搜房後,警員向被告警誡及發問:「喺你房度搜到呢三袋嘢有咩用?」,被告在父親陪同下回答:「呢三袋嘢我嘅,我諗住拎嚟示威用,同唔關屋企人事。」

四、搜完房後,警員作出拘捕及宣讀罪名「我依家拉你藏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喺你屋企嘅房間搜到三袋物品,電油、防毒面具、槌仔、手扣、一把刀、裝備、口罩」,被告回應:「呢啲嘢全部都係我嘅,防毒面具、槌仔、手扣、口罩、電油、把刀係我嘅,我拎嚟示威用,同屋企人無關。」

五、8點04分在被告家中,警員詢問「發生乜事,有咩想講」,被告指住廚房窗口,回應「我就喺係廚房呢個窗口擲膠樽裝通渠水擲樓下啲警員度。」

六、離開家中及在門外,警員詢問「你嗰幾枝擲落街嘅通渠水喺邊度買?」,被告回應「啲通渠水我係喺定安街嗰度買,我可以帶你哋過去。」及後,帶警員到當地。

七、到了定安街一帶,警員詢問「你喺邊度買通渠水」,被告回應「我就喺係呢間XX水電買漒水」

以上招認內容均經過警員正式警誡「我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但你講嘅所有嘢都會記低」,被告的回應亦即時記在警員的小冊子,並交由被告看及朗讀給被告聽,再由被告簽名核實。上述招認過程一直由被告父親陪同及加簽作實。

拘捕期間,被告父親在他的身邊,一同陪同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協助警方調查16歲以下人士的合適成人通知書」。期間警員有各自向他們逐條朗讀內容,及後被告和父親沒有疑問及投訴,各自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核實,此環節歷時4分鐘。兩張通知書均有作供警員編號,及有被告及其父親簽名。

在警車中,父親沒有表示自己肚餓。在落口供期間,被告有機會休息及用膳,而其父親沒有提出要求故未有用膳。警員指若父親有提出要求,他會向上司回報及索取指示。

被告在父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其會面紀錄燒成一隻光碟並由被告及其父親同意下簽名作實。紅色是主碟,給被告的是藍色碟,內容一致。

15:32 休庭5分鐘讓控方準備播錄影會面片段。

🎥PP60 是錄影會面片段,PP61 是其謄本。會面片段內容如下:

被告及其父親在錄影室中分別讀出自己全名及身份證號碼,及再次核實通知書內容。警員向二人介紹會面室設備,及在他們前面拆開4張光碟。

一、警員覆讀拘捕過程及招認內容:
晚上6時48分在被告家中警誡及宣讀控罪1傷人罪名,指控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重覆上文招認內容1-7。其後,被告及父親同意內容,父親僅回應:「我希望畀個機會佢,好好做人。」

二、宣讀案情:
2020年3月4日,在常X樓擲了5個膠樽及1個玻璃樽,導致48335 高級警員李友利的前額,臉部手部受傷。

三、被告談及當日經過及同施的交情:
約下午5-6點,施單獨叫了M記外賣上來吃,他是由被告約上自己家中,原意想要商討3月8日悼念會的事。施吃過M記後入廚房想擲垃圾,見到樓下有狗,向被告大叫「小X,樓下有黑警,不如拎啲嘢畀我溝嚟擲」,被告照做,溝糖鹽茄汁的原因是希望「黐住啲嘢,增強殺傷力」,被告擲了藍膠樽、綠七喜樽、益力多樽、通渠水膠樽。施擲了玻璃樽及膠樽。

被告表示糖鹽是施準備過來,想在3月8號周同學悼念會上用來作汽油彈。施給錢被告由他到店中買通渠水,原因是「我怕有CCTV影到所以你幫我買」,通渠水一共放在被告房中,無人擾亂至3月2日。當晚共有4枝,有兩枝由施在3月2日晚帶走因為怕警員上門連累被告。

他們經廚房窗口擲出樽,並見到爆開在馬路上,見到私家車及兩個軍裝警察。約15分鐘後,即約凌晨2點多,施取了兩樽通渠水離開被告住宅。

2017年被告同施在?認識及受訓,之後一直用 WhatsApp 保持聯絡。被告形容施大約二十多歲,中泰Mix, 178CM高,身型瘦。施的髮型有瀏海及遮住右眼。

四、證物辨認:
錄影會面中,警員展示各涉案物品實物,以涉案膠樽的照片,被告均能認出及指出各物品原本用途,及在案發當晚用處。例如「用膠樽裝了腐蝕性液體」、「我同施都有擲通渠水,呢個樽我擲」及後又有指出一些樽是由施掉。

警員最後問及被告有無補充,被告僅回應:「阿Sir我希望你哋畀次機會我,我都係貪玩,唔係有心」

播放片段後,控方繼續主問,警員指房中牆上有放大版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時刻提醒其權利。警員強調被告及父親沒有投訴。

16:32完庭,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下午進度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4:30開庭,辯方開始盤問PW1
PW1 主問時聲稱於追逐被告時因被橋墩阻礙,於澤豐花園失去被告蹤影,接著他四處張望,方圓百米內均看不到人,他開始搜查草叢,並穿過隧道後重新發現被告,辯方質疑這說法不可能,因當時只是晚上12點幾,不可能無人。

問及於隧道重新發現被告的過程,今天庭上說的說法與兩次書面供詞並不一致,PW1 稱可能因當日向錄口供警員表達時,對方接收有誤會,他雖然當了13年差,但落口供機會不多,所以可能有錯漏,庭上宣誓後說的才是事實。

傳召PW2 警員25889 劉裕正(音),劉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他接到PW1 報案後到澤豐花園,見到被告坐在地上後與PW1 溝通了解。此時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因控方似乎打算依賴被告說話為招認,但事前包括審前覆核及承認事實都從來無表示會依賴招認。

裁判官休庭後認為現階段依賴被告招認似乎對辯方有不公,控方表示會索取指示後答覆。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11尖沙咀 #續審 [11/35]

👥X,廖,莊,黃,羅,蕭,潘,羅(14-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今日只有進度,內容從缺,歡迎提供資料

📌PW18 DPC101570(D10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PW19 DPC10101 黎國輝(音)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當日從PW18接手處理D10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審訊 [1/1]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PW1 警員21501 作供
(主問及部分盤問從缺,歡迎報料)

證人當日軍裝當值,巡邏至梨木樹邨時見到被告,被告雙手按著身上的黑色斜揹袋,證人思疑斜揹袋內可能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於是上前截停搜查,從斜揹袋內的銀包中搜出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現場查問及宣布拘捕後將被告帶到荃灣警署。

🔸盤問
證人不知道被告住梨木樹邨。他見到被告雙手按著身上的黑色斜揹袋,即當時手冇伸入袋。截停現場範圍平靜,無任何示威或非法集結。著軍裝的他截停被告時有講「我係警察」,沒有展示委任證。1134時證人對被告說 「我而家思疑你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我而家截停搜查你。」證人同日錄口供,但書面口供與記事冊都冇記錄上述說話。他同意,被告被截查時沒有抗拒、合作。

證人確認,斜揹袋有拉鏈,當時他要拉開拉鏈才見到袋內情況。袋內有黑色銀包,銀包有魔術貼貼實,搜查期間他要摵開魔術貼才見到銀包內情況。證人在黑色銀包先找到摺埋、冇打開的摺刀,隨後找到有一個黑色膠套裝住的咭片刀,膠套內還有說明書。證人確認證物P5是上述說明書,印有multi-purpose pocket survival tool、數字1-11連can opener等,亦有圖片。

證人於1135時搜查斜揹袋,找出涉案物品後施行口頭警誡。證人同意,口供紙與記事冊都只寫有施行口頭警誡,沒有記錄確實警誡詞。證人不同意,一般警誡完會問對方是否明白。警員8697當時也在場,但他只負責看守,沒有與被告對話。證人睇被告身份證知道他17歲。證人唔知道被告被截停前係咪返屋企途中,確認被告當時是行緊向XX樓(被告居住的那棟)方向,唔同意被告並非突然轉向第6座,唔同意被告冇周圍望,唔同意被告冇雙手按袋。

律師指出,咭片刀並非由證人搜出,而是稍後時間由一名便裝搜出,證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記事冊內容不在截查現場記,亦唔同意記事冊45-53頁都係在荃灣警署裡寫。證人唔同意1135時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唔同意記事冊內記錄被告就查問的回應並不是準確答案,唔同意第一至七條問題的問答俱在未警誡情況進行,唔同意被告從沒用過「手足」、「答辯」、「反修例」字眼,唔同意係證人自己問係咪同「手足」、「社運」有關。證人唔記得被告錄口供前曾要求打電話給媽媽。在荃灣警署9號接見室時,警員8697在場,證人唔同意8697拒絕被告打電話的要求。

🔺覆問
斜揹袋的拉鏈唔難開,銀包亦唔難開。證人在現場有試開摺刀,摺刀易開。截停搜查期間被告從未離開過其視線。

🔹PW2 警員8697 作供

證人於案發當日1042時與警員25101一起巡邏,二人同樣著軍裝。1134時在梨木樹邨松樹樓截查被告,並由25101作出拘捕,帶回荃灣警署作進一步調查。被告沒有提出過任何要求。

🔸盤問
1134時證人冇觀察過被告,只是25101告知自己他的發現。2021年11月12日證人就本案錄口供,口供記錄案發當日1135時在證人看守下由25101向被告作出盤問與搜查。

證人唔清楚當時25101向被告施行警誡未,因為是拍檔處理,自己只負責看守。他對具體盤問內容亦冇印象,當時距離二人大概2米內。他同意有聽到25101問被告問題,內容具體唔係太清楚,但大約知問咩問題,即是問有關檢獲的摺刀與咭片刀來源。他聽唔到25101有冇警誡。證人知道拍檔有警誡,但聽唔到「嗰36個字」。上述「盤問」意思即是調查。證人聽唔到被告有冇講嘢。1135時在截停位置搜查,當時25101未宣布拘捕,已開始查問,證人聽唔清楚問咩。在警署接見室,證人冇印象被告提出過要求。他有記錄21501拘捕被告時有警誡。

律師向證人指出:
-咭片刀不是由25101搜出【不同意】
-咭片刀是由另一便衣警搜出【不同意】
-被告未被警誡前與25101有對話,宣布拘捕前冇警誡【不同意。證人冇具體聽到「36個字」但相信拍檔有警誡】
-被告在警署接見室要求打電話 【冇印象】
-證人拒絕被告要求【不同意】
-證人拒絕被告要求因本案不是普通案件【不同意】

🔺覆問
唔知個主控問乜

🔹PW3 警員19467 作供

證人為本案的調查警員

🔸盤問
證人曾告知被告要搜屋,被告同意
。搜屋時警方沒有檢取任何物品。證人為被告錄取會面紀錄,被告拒絕回答問題。證人有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取會面紀錄後有向被告提供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

調查本案期間,證人曾去鴨寮街搵過與本案類似的摺刀,但唔一樣,「唔係好覺」有咭片刀。

🔺覆問
(都係唔知個主控問乜)Pol 153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必須寫在副本驗收書。

-控方案情完結-
📌特別事項:爭議警員查問時沒有警誡,不接納相關證供
就特別事項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了解權利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只依賴PW1證供舉證,包括其聲稱即時記錄的記事冊及補錄口供。PW2講唔出PW1是否真的有警誡,只是「相信」他有。PW2記錄了PW1曾向被告作出盤問。PW1記事冊遺漏了很多重要事項,他2017年加入警隊,明白警誡重要性,卻沒有寫出警誡詞原句。沒有法律知識的被告知不知道自己有緘默權?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口頭招認的自願性,接納警員記事冊及補錄警誡供詞為正式證供

📌一般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了解權利後選擇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月25日0930同庭續審,屆時被告將會親自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7
2022.01.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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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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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2/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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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45
👥羅,馮,郭(22-28) #續審 [9/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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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 #裁決 (#202101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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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2/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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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21:35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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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抱恙的A1今天有到法院大樓準備,惟張官關注其上呼吸道感染徵狀,最終決定今天不進行審訊,控辯雙方則利用餘下時間商討修訂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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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冇人想病,希望大家願意體諒病人。直播員呼籲手足好好保重身體,而以後事無大小(總之覺得有關嘅)都同律師講晒先,免得有任何溝通問題而導致誤會🤗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9/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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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5 高級督察15707 負責夏愨道人羣管理
主問
📍昨天庭上播放警方在夏愨道添華道交界片段P4e, 證人在一截圖圈出自己。同意現場見到片段內有人向防線扔出一雪糕筒,但距離遠沒扔中,也確認片段見有一長鐵支橫放對面花槽,片段內有人叫警員留意有人拿一長鐵枝約2米長。而警方多次口頭警告羣眾停止攻擊也在片段P4e時間0937左右聴到,但人羣沒理會,情況慢慢惡化。
播放P4f,約實時0941見到對出人羣用索帶綁鐵馬,警方不停作口頭警告停止。
📍片段P4g 約實時0957有人做手勢指示人羣走向指示地方,亦見有人搬動大路牌到馬路上作路障。片末有警員説「點火」,PW5此時現埸沒見到有點火動作
📍證人同意最尾一片段P4h約實時1006起人羣越來越多、大駡警方及聽到似是敲鐵馬聲,現場情況惡化。
📍片段P4c 拍攝角度為夏慤道轉上紅綿路實時0925起,人羣未算多,而個別巴士仍可行走。片內沒見有扔石但PW5記憶中0830- 1030在現埸有見過,也見到有人拿長約2米鐵枝在防線前經過。片段中見警方噴射胡椒水,證人解釋是阻止人羣搬鐵馬到路上及爬過警方架設之鐵馬前來攻擊。證人確認現場見到片段所示有人派索帶。片段至095x現場人羣增多情緒高漲,不停叫駡及呼叫撒回。期間有人派雨傘及打開,證人理解是阻拍攝面容及避開被催淚水射。
📍片段P4d 時間0959起,不少人組傘陣,有人敲打鐵馬。人羣同路障物件增多。PW5確認約1530離開時人羣聚集及道路情況依然沒改善。
D3盤問
-作供提到0830-1030示威者衝擊,包括用長鐵枝篤警察,用鐵路牌衝擊及爬過鐵馬攻擊警方是PW5親眼見
-視線不只片段拍攝角度,有轉身看到龍和道添華道位置
-同意片段見不到路牌及鐵枝衝擊,亦有可能行為非0830-1030時段發生
-影片看不到扔石,有印象在上午九點多發生,地點在片段拍攝位置
-同意示威者打開傘非攻擊,是防護
-因夏慤道紅綿路有車,示威者堵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危險影響
-P4e 11分10秒至20秒,主問指外籍人士揚手叫人去其他地方,再看片認為可能示意退後不同警方衝突,亦可以是叫人往防線方向。
-同意片段內多人堵路,但扔物者只佔少數
-同意惡言指駡不應用胡椒噴劑,但同事可能因外藉人士行為或其他情況使用
D4盤問
-澄清2019年12月一份Pol154口供其實是2020年1月寫,因是取舊口供格式填寫忘記更改日子
-不同意0745中信大廈天橋人羣開始推鐵馬是多人擠迫引致
-播放一段控方未使用片段KW-N 135 disc2 00002NTS 在夏慤道添華道,畫面比實時快14分鐘。
-片段內0948確認見外藉人士沒任何行為下而被噴胡椒噴霧
-勉強聴到0950 時警員向外藉人士呼「get out」,片段但見到警員舉手拎住胡椒噴霧向外籍人士方向,但證人現場沒留意。片段之後拍到警員向外籍人士講「shut your mouth, you ass hole」,「收皮喇你」及「有種過嚟喇」,但不同意說話有侮辱性或挑釁性
~P4e 片段作供說有一鐵枝放花槽,因在場觀察硬浄相信是金屬,不同意律師指是膠喉管
-同事有現場口頭警告但不確定有冇出示警吿旗號,同意環境嘈但不同意示威者聽不到擴音器警告。

由於D6律師身體不適下午1530申請離開往醫院治理,期間由D4代表協助hold paper,1610休庭明天才到D6代表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19日 0930繼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有關拘捕前對話
控方就PW2所引發的事情,控方不會再提拘捕前的說話,會從現場檢取的證物開始。辯方呈遞對鐳射筆檢驗報告呈堂的書面反對,主要爭議專家檢驗的鐳射筆是否被告持有的鐳射筆,並指辯方無法自行檢驗鐳射筆,專家報告的呈堂會對被告不公。

🔹繼續主問PW2

📌拘捕過程
PW2到澤豐花園,見到一個人坐在地上,檢取了一個綠色腰包,內發現一支黑色鐳射筆及一支銀色鐳射筆。PW2檢取了以上物品後於現場,被告當時赤裸上身,說冷,想穿回衣服。 於是PW2給了一件藍色T裇被告穿。之後PW2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外面拘捕及警誡被告,罪行是「刑毀」及「普通襲擊」,警誡下被告冇嘢講。 後來被告不舒服,PW2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檢取證物
PW2一直拿着檢取的物品,於屯門醫院處理完文件,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0340離開,回到屯門警署處理檢取的物品,期間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回到警署後,接着將物品交給報案室的值日官,值日官不會在證物上簽名。之後PW2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PW2

📌偷看記事冊
案發至今已兩年有多,昨天作供時連有沒有戴眼鏡都要看書面記錄,主要靠書面記錄幫助回憶。今早PW2坐在這層男廁外,曾拿出記事冊看過裏面內容,昨天法官閣下曾提醒PW2不能翻看與本案有關的記錄,PW2解釋看一下有沒有帶錯記事冊,有看過內容,看完沒有帶錯就收回。今早PW2從家裏出發,家中只有現在這本警員記事冊。

📌書面供詞
就本案PW2於2019年9月15日做了一份書面證供,裏面沒有提及銀包,PW2解釋因為沒有檢取銀包,因為報案人說被鐳射筆襲擊,所以重點放了在鐳射筆,銀包每個人都有,所以沒有提銀包。 2021年3月18日PW2做了另一份書面記錄,一提到綠色袋就寫裏面有銀包,內有AP的個人身份證。這份記錄不是PW2自己打算做,是刑偵警員要求PW2補充有關被告銀包的部分。

2019年9月15日0600的證供是PW2自己打的,不記得做了多久,或期間有沒有處理其他事情。辯方指PW2對本案很多事都不記得,質疑PW2只記得袋內有被告銀包,其他事都不記得。

#施祖堯裁判官 問PW2今早看記事冊看了多久,PW2稱看了幾頁,看到有頁數與本案有關的,之後就收起,過程約幾秒。 PW2很多事都不記得,純粹記得袋內有銀包,內有身份證,PW2稱是兩年前的記憶。主問時PW2提及搜完物品後給被告一件藍色衫。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郭凱其
案發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六隊

🔹控方主問PW3
2019年9月14日晚上曾接到一宗案件,有關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PW3為此案證物警員。2019年9月15日約2030時, PW3曾提取此案證物,當時被捕人士叫謝xx,向值日官提取證物是為了向被捕人展示證物,錄取會面記錄。錄取會面記錄時有律師在場。PW3從值日官提取了兩支激光筆,一支銀色,一支黑色。 PW3亦提取了激光筆內裝着的電池,還有一個黑色的類似腰包的袋,其他不記得。

PW3在軍裝人員處理完所有證物之後,向值日官領取證物後先用政府相機為提取的證物拍照,再錄取會面記錄。PW3不記得拍了多少照片,除了證物之外還拍攝了被捕人當時的衣著,因為與被捕時的衣著一樣。

控方想出示相片簿,辯方反對,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商討。

開庭後控方沒有出示相片簿,PW3指當時拍攝了被捕人的衣著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不記得拍了多少張,但提取的證物每一樣都有拍照。PW3知道證物由拘捕被告的警員檢取。拍完照之後PW3就向被告錄取會面記錄,之後會用警署內政府電腦將照片燒錄做光碟,用來做備份或向法庭提供。控方問PW3會不會將照片拿去沖曬,法庭請PW3出去,辯方表示反對相簿呈堂性,但對相片是否沖曬沒有爭議,法庭提醒控方想出示相冊要有基礎。PW3返回法庭,指會有一本沖曬出來的相片冊,控方問關於拍照的事情在PW3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是否有記錄,PW3不記得。

法庭希望澄清控方希望出示的是甚麼,控方指希望出示相片簿,法庭再次提醒要有基礎。控方需要時間整理一下,暫時休庭。

開庭後控方指會收起相片簿中部分照片才出示予PW3,法庭確認控辯雙方打算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此事,再休庭予雙方於同意事實中加上相關部分。

再開庭,控辯雙方於同意事實新增第四段,指P6為一本相片冊,共有11張照片,該相冊沒有經過修改。

1200後內容從缺🙏🏻,其他詳情傿在審訊後補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歲手足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10:07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14797林宇德(音)

🔸辯方盤問

📌關於錄影會面
被告人當時(2020年初)未滿16歲,片中的盤問過程中被告的爸爸在場。律師問證人有否向被告作威嚇及讓被告知其應有權利。

片中顯示,被告人於凌晨在一間房間內檢視警方從其住處房內搜獲的兩個黑背囊。第一個內有生果刀、黃色黑色護目鏡、灰色藍色防毒面具、一套連帽、褲、衫的黑衣。被告指是其施姓友人在遊行和自衛用。
另一黑背囊有破壞櫃員機和拆欄杆的工具、白手套等,也是施姓友人的,但大部分無用過,只部分用於黃大仙示威以點燃汽油。
另有一大橙色膠袋,內有一防毒面具、五個黑頭盔,都是施姓友人的。黑護目鏡是有人托施姓友人買去遊行用。被告稱施姓友人於2月中曾給予500元生活補貼,作為讓自己擺放上述物品報酬。

11:10休庭二十分鐘。

休庭後PW1稱上述口供是被告父親簽署。

傳召PW2警員8015

辯方指出2020年3月4日傍晚,被告由14797截停後,被帶往後樓梯並被命令跪下,起身時被8015掌摑,並用膝蓋向其大腿踢了四下,後又用手背打其右頰,期間有警員辱罵被告「仇警死甴曱」,要將他丟下樓,又有警員說若不招認會拘捕他父親。辯方又指出被告簽名時沒有機會詳細看記事冊上內容。

被告後來因耳膜出血被送往醫院‼️

PW1及PW2在庭上作供均否認有此情節,但PW2說在後樓梯有6個警員,由14797負責搜身。PW1的記事冊也提及,後來帶被告上其家搜查時,被告似呆着看廚房窗外,之後有招認。

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35]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A1-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A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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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9警員10101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PW19
當晚由PW18處接手D10,在現場作警誡,A10表示無嘢講。PW19將A10帶上警車去新屋嶺,車上幫他除下黑黄頭盔,頭盔及藍包背囊由PW18保管。

📌在新屋嶺檢取物品
2019年8月12日0010時在新屋嶺檢取黑黃頭盔及背囊內物品,包括2條頭盔帶、1個黑色眼罩、1包白色索帶、1包黑色索帶、2排分別為3支及4支的生理鹽水、1卷黑色膠紙、1支防霞噴霧、1個防毒面具、1對灰黑色3M手套、1張有A10照片的八達通咭、1部iPhone、1個黑色頸套、1黑色手袖、1件灰色衫、1包口罩、1包纱布。

0443將以上證物經放地上點算後放入大袋交PC8710。

0621至0628帶A10見律師,0630交A10覊留中心看管。

🔸A10法律代表盤問PW19

PW19指現埸沒有打開A10背囊搜查,但知道其他警員有。

被問及現場有沒有警員曾將頭盔、一包索帶、護目鏡放入A10背囊,PW19表示不知道,沒有留意。

辯方指出現場有沒有見到PW18將一包索帶從D10的背囊攞出攞入,PW19指見到PW18曾將一包東西攞出攞入背囊,當時不知是索帶。

展示證物膠纸,PW19同意該卷膠纸是灰色而非PW19庭上及口供紙所述的黑色。

12:00 PW19作供完畢

📌盤問爭議
控方爭議辯方向PW19盤問涉及PW18的內容(主要涉及索帶及護目鏡),之前沒有在向PW18盤問時提出。經休庭考慮後,A10法律代表要求翻聽錄音。

12:30 提早休庭至14:30讓辯方翻聽錄音之後跟進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2/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告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下午進度:

📌PW3 警署警長 54335 楊敏超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頭髮花白,身型肥胖,他自1993年起加入警署,2020年3月5日凌晨2點多駐守秀茂坪分區值日官。接更時檢查犯人數目,但沒有同本案被告接觸,指被告在凌晨2時左右指出「要看醫生,因為耳仔痛」,但被告沒有講耳仔痛原因。被告是向女警8882提出再由她轉告給自己,所以本證人指8882應該在電腦記下,事後證人有看過記錄。

之後證人安排人手送被告看醫生,至凌晨5時回來,但證人表示不知道被告的診斷,被告回來後無提出要求及投訴。

沒有辯方盤問。

📌PW4 女警8882 李搵兒(音) 上庭作供

一、控方主問
此證人穿軍裝上庭作供,她在2008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守秀報案室第3隊,負責「後枱報案室」,當日她負責本案被告出入記錄,但沒有親身同被告接觸,僅間接聽到被告指「耳仔痛,要睇醫生」,本證人指睇電腦指其原因是「被告指自己跌倒整親」,此記錄由本證人輸入。

控方展示紀錄,內容指「02:10 AP told that right ear facing sitting accidentally, medical treatment will be given soon 」, 此證人進一步解釋「sitting accidentally 」的意思是「跌倒受傷」但又指自己輸入得不清的。證人不清楚跌倒的詳情,指由被告「親身」向值日官或其他人報稱,再轉告本證人,官追問「邊個同你講」但證人沒有回應。之後本證人聯絡白車送被告看醫生,但忘了他何時回來。本證人聲稱被告沒有投訴。

辯方沒有盤問,但想要知道誰人直接收到被告的投訴,因為此階段上述兩位證人作供都只是傳聞證供。辯方表示目前只需要的是一位證物警員,但其作供可以用65B形式處理。

📌PW4證物警員員 20985 廖文強(音)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口供(P71)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一、口供1內容:
這是一份2020年3月17日的口供,此證人是偽進畢業,2015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4日,他到上邨跟進本案,15:00時一隊人到達後樓梯,18:38時由14797通知在走廊見到可疑男子(即被告),他們由後樓梯行出來後見被告全黑衣打扮,由本證人上前截停及由14797提出搜身,而被告要求到「較隱蔽地方」,故同行警員帶他到後樓梯梯間搜查,本證人則在後樓梯誡備。他們沒有在被告身上發現可疑物品,從被告口中得知居住單位。

他們帶著被告前往單位門口,詢問「3月2日凌晨喺邊」,但被告低頭沒有回應,警誡後才認用漒水掉他人。

18:50時他們以法庭搜查令拍門進屋搜查。隨後,由本證人入屋進行搜查,他見證14797 在廚房及房間對被告的盤問,及被告的招認。
20:00時搜屋完畢,本證人見證14797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招認物品由自己管有及用作示威用,同家人無關。
20:02-20:15 由本證人看守及畫草圖、拍照。
20:20 小隊離開單位及由本證人看守物品,一隊人連被押解白被告回到警署。
21:49 見證被告及其父沒有向值日官投訴。
23:39-0:09 本證人帶證物跟被告及其父親進行錄影會面。

由3月6日開始,此口供內容約是將證物交由證物室保管及之後再提取作化驗。有到家榮水電鋪、「明星館」、順天邨檢查及取得CCTV的記錄。本證人迚有將物品提取及交由化驗室驗DNA及指模,至3月17日交回報告至證物室保管。

📌控方呈上此證人的另一份口供(P72) ,在庭上讀出,其內容如下:

二、口供2內容:
2022年1月12日,內容澄清口供(1)中在20:14-20:23時帶證物去錄影會面時,該男子AP 指施XX.

三、控方盤問
18:41 在後樓梯14797對被告搜身,而本證人在旁邊看著並無參與,亦無同被告人交談及有身體接觸。

23:39 本證人帶備證物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除此就沒有同被告交談及有身邊接觸,調查期間沒有聽過被告身體不適/睇醫生/肚餓/要搵律師,僅有提過「凍及肚餓」。本證人指自己及其他警員沒有作出任何令被告不自願作供的威迫利誘。

四、辯方盤問
辯方就「有否作出投訴」議題盤問。本證人同14797入了單位搜屋,全程14797及被告在自己身邊看著自己搜屋,期間本證人聽到14797對本證人的警誡及招認。

證人20:02至20:09在單位內畫圖期間,被告及14797 坐在梳發上,但忘了實際坐了多久。之後本證人看守現場時,二人都在自己身邊,此7分鐘證人沒有聽到被告有投訴或要求,但沒有留意被告有沒有說話。

此次埋伏調查目的有二,一是搜屋二是拘捕本案被告。由3點開始本證人及隊員埋伏在後樓梯,此期間他指沒有人由單位走出單位,直至被告出來,由14797截停。14797指要對被告搜身,被告提出「唔想喺單位門口搜,想去隱蔽啲」,而本證人指後樓梯是「平時無乜人經過所以都適合」,又指不在家中搜身是因為「唔知屋企有咩人咩情況怕令人擔心」。

證人指被告主動提出「帶到後樓梯搜身」,但辯方反指被告沒有要求到後樓梯,是由警方帶走及作出威嚇。辯方指出被告向14797的招認都沒有發生,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出本證人有數次「違反紀錄聆訊」,4次就要項作虛假陳述,詳情是在小冊子就交通意外調查作出虛假陳述,部分內容亦牽涉其他同事。證人同意‼️

‼️五、辯方警暴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後,當帶到後樓梯時,PC8015叫被告望牆跪下,又命令企身及用手大力打被告右邊臉下,另一個警員斥「係咪癡咗線,快啲講晒啲嘢做乜嘢掉差人」時,有人捉住被告來摑,8015鬧「死甲由,係咪掉差人,快啲講」及用膝頭踢被告4-5下,8015又鬧:「死甲由仇警,(你哋)話啲差人掉人落樓呀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我掉你落去中」;另一警員又叫被告快點認。

之後有5-10分鐘被告沒有說話,當被告望向右邊時,8015摑被告右耳,及斥「你老豆大年紀,你唔攬就拉埋佢返去」之後其中一位警員叫被告企身及推他到牆,又用粗口鬧他指「我唔理,我依家要你認。」

辯方最後指出,20:02-20:09 被告沒有說話,但證人不同意,僅稱自己沒有留意其說話內容。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本來想拎提示,而辯方指關於案中案部份沒有證人,只是想搞清楚「傳聞證供」的部分有無其他直接證人。辯方又指若控方若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不會作中段陳詞,但要向被告索取是否作供的指示。

15:30 提早完庭,明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6/2022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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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表示剛接手案件,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15日,要閱讀文件和畀指示;根據控方截圖,被告不是領導角色,參與情度低,被告女友將在2月分娩,要陪伴女友和照顧兩歲女兒,申請擔保外出,可以提供現金和人事擔保。

控方不反對押後,但反對保䆁,案情嚴重,有機會潛逃,提供證據給法庭參考。

經商議之後,最後高官話考慮被告照顧女友分娩,批准保釋,現金和人事擔保各25萬元,交出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每晚11點到翌日七點宵禁,每日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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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香港警方搵人真係咁難,DCCC28 案警方上門埋伏拘捕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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