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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8/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在審訊期間被發現控罪書出現,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早前控方以特別事項申請修改Secretary of Justice 同意書及控罪書上提及之案件編號並要求重召證人PW7 DPC 8529及新證人警長53609

📍上午進度

控方今表示有關修改書面陳詞已作解釋及呈交,控罪書會統一案件編號為47,檢控官多次強調知道有2個案件編號但從未預計此為辯方爭議點,承認是oversight了此為爭議點。

D1辯方律師就修改亦呈交了書面陳詞,指證物一直在控方手上,編號不同控方一早知道但不修改,故反對在進入陳詞階段才修改。

D2 ,D3辯方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並同意與採立D1相同立場,但重申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沒說過兩個案件編號是為同一案件,辯方沒責任指出是否同一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而在進入最後陳詞階段修改是對各被告不公平(裁判官不同意用最後字眼,認為交書面陳詞後可作口頭補充或更正)。D3代表律師認為控方知各被告挑戰證物鏈,不認為控方立場是oversight了編號不符為爭議點。

📌修改及傳召證人申請裁決:
法庭批準控方申請

1120 PW7 重召作供

1140 D1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1250 PW7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盤問完休庭。盤問中提及證人在另一案件 (#0908中環 )中處理證物有缺失。下午由D3代表盤問

📍下午進度

1435 D3代表律師申請法庭命令索取D2律師午飯前提及PW7在同日案件ESCC25/2021 #0908中環 之作供錄音(該案件編號48同本案47同是本案PW7處理證物),可能對PW7之提問有重要影響。

1450 休庭後批準D3代表之申請,預計下星期三8月18可取得錄音光碟。

今日審訊完結,案件按上次排期押後至8月25日1430同一法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9/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在審訊期間被發現控罪書出現兩個案件編號RN number (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早前控方以特別事項申請修改Secretary of Justice 同意書及控罪書上提及之案件編號並要求重召證人上次獲裁判官批准,上次審訊時D2律師質疑PW7在同日處理 #0908中環 另案庭上承認處理證物有缺失,辯方代表要求取得相關錄音再作盤問。

== == == == == == == ==

三位辯方律師表示已經取得PW7在另案相關作供錄音。

📌重召PW7 證物警員 羅偉成

D3代表律師盤問

D1及D2 代表律師再次盤問

主控覆問至1640時表示PW7盤問中又出示其他案RN號碼不符質疑證人處理粗疏,控方需詳細檢視及再取律政司指示,要求今天休庭,裁判官同意。

案件按已經排期日子押後至9月17日 及20日 09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爭議續審,三位辯方大律師表示三人意向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0/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主要處理臨時證物能否呈堂爭議,D2及D3代表大律師因事委托另外兩位大律師代表出庭

覆問PW7 DPC 8259 羅偉成
-確認律政司在2020年7/8月時發出同意檢控通知書,上面用編號347
-證物P23 日期2020年8月20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右下角檔案編號是349
-證人解釋P23上仍用349可能當時無為意本案件編號已改為347,所以自己照沿用349
-承認上次D3代表大律師指自己當日開庭前協助案件主管影印本案相關文件,但沒看過內容。

🔸控方要求將本案相關文件(包括中英文版)如承認事實,案件撮要及控罪書上面案件編號修改為347獲法庭批准。

控方指同辯方商量後,餘下證人 警長5306不用傳召,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證人傳召,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要求辯方在9月20日早上10:00前就特別事項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作裁決,如當天未能作裁決將預留10月4日早上,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今日早上10:00前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提交最新版本書面陳詞。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指PW7供詞已經説出如何從電腦紀錄打印證物編號,寫在證物上,控方立場是並不倚賴電腦文件內容是否真確,處理警員庭上確認沒有搞錯被告之證物,證物電腦紀錄除編號外有物件形容,證人有觀察表徵吻合認出臨時證物,不是完全依賴電腦紀錄內證物編號。

📌辯方代表補充
D1代表指控方也同意PW1,2及7沒人能確切證明雷射筆證物是從D1身上搜出,只靠黃色標籤上資料(編號25)辨認,而上面沒有被告名字或簽名。而且D1只有20件證物,編號25屬D1是有疑問。如果控方不依賴電腦紀錄真確性,那應該也同意編號25證物未必是D1管有。

D2補充PW7主問重覆依賴電腦紀錄同證物label核對。警員交證物予他時附上列表已經銷毀,而電腦紀錄從來沒有在庭上出現

D3對電腦紀錄立場大致同D1、D3。而PW5講述D3身上搜出雷射筆為5cm, 同label上之標示不同,故控方不可倚賴由電腦紀錄而來證物編號

法庭需時考慮,今日未能就臨時證物呈堂爭議裁決。上次已經安排於10月4日 早上0930在同一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裁判官表示當日只有一小時處理本案希望雙方留意,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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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劉綺雲裁判官就特別事項(臨時證物及網上新聞片段呈堂性),裁定全部4支雷射筆、1罐噴漆及2段新聞片段可以納入作控方證據,劉官庭上表示理由在需要及合適時會作交代。

📌控方案情完結,D1,D2及D3 代表律師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1、D2及D3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於11月29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結案陳詞補充(因沒辯方案情,控方理論上沒有結案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控方及法庭,而控方如有回應要在11月5日或之前作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呢單係本人所見最長case, 3位手足辛苦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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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法律代表採納已提交之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少許補充或更正手民之誤錯處
D1 希望採納D3陳詞指PW1作供稱見到維園內有雷射光,但沒有相關紀錄,呈堂片段也看不到,質疑PW1之作供可信及可靠性。而PW2主問稱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盤問下改稱唔肯定。
D2 回應控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115/2021 案例作推論不適用本案,該案被捕地點同示威地點距4分鐘路程,本案被告在維多利亞公園拘捕而當時最近示威地點在中環。本案沒有基礎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活動,因此不能推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D3指控方沒基礎證明第三被告參與示威活動,沒有事實基礎作推論有意圖使用雷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5
2022.02.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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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8) #不服定罪上訴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趙(22)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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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1/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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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 #裁決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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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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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裁決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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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吳 控罪 (1)罪名成立‼️
D2胡 控罪 (2)(3)罪名成立‼️
D3梁 控罪 (4)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議證物及個別控方證人可信性。法庭認為七名警員證人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並逐一駁回辯方指出疑點如:
1)RN編號不符
接受警員解釋大型拘捕初時初用master no. 其後分派小隊再給案件開編號
2)遺失檢取物品
髪夾及鹽水包細小,接納可能退回沒有紀錄低,當日大型拘捕多證物處理,遺失亦不出奇,而且不是重點證物不影響本案控罪
3)沒有保存手寫證物紀錄之紙
DPC8259 接收有用白紙寫下,事後丟掉相信是個人習慣,不影響可信性

-簡而言之法庭認為證物鏈連貫,完整,沒有受不法干擾

而且裁判官以3人身上其他物品(口罩,護目鏡,過濾器,縮骨遮,頭盔等)吻合示威作破壞人士作作不可抗拒推論3人管有雷射筆,及噴漆(D2)是有意圖傷人或作損毀他人財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3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判刑及求情,法庭為三人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另為D1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各人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本案在一年前作審前覆核到今日裁決歷時差唔多一年,審訊時發現證物警員處理混亂,甚至有檢取證物如D2身上搜到之髮夾及鹽水不見了,裁判官也發現同意檢控書上檔案編號同證物黃色label不符需作特別事項或重召證人,之後又要等待上訴庭同類案件上訴結果一再拖拉,對3位被告日常生活造成莫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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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2.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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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湯,梁,鄧,簡已還押逾2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姚,*,唐(15-25)🛑張,姚,唐已還押1個月 🔥#判刑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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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三位已還押16日 🔥#判刑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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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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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吳,談,林,張 #新案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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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45
👤古思堯(75)🛑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1:15
👤阮民安(41)🛑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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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3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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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吳 更生中心
D2胡 9個月即時監禁
D3梁 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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