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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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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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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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毋需答辯,不反對三人保釋。
案件將押後7月4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法庭批准三人保釋條件如下:
-維持原有保釋金$2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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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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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開庭
D12法律代表向法庭報告,原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的 D12,將會新增一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是上星期六簽收法庭傳票,所以今天才能在庭上正式提出證人申請。

傳召D3作供

🔸D3 法律代表主問

📎個人背景
D3今年26歲,在香港出生。他於2014年完成DSE,2015年修讀基礎文憑,2018年開始就讀為期兩年的高級文憑課程。因為2019年被捕,他決定暫時休學。由2014年起至今,他一直在荔枝角一間家電公司工作,而工作由同樣在該間公司任職的媽媽介紹。2019年期間,他與哥哥一同住在石硤尾,媽媽則與伴侶居於油麻地。D3過往都會到媽媽的油麻地住所食飯、過夜,一星期大概有3-4次。

📎工作
D3主要負責文書、倉務、送貨、安裝及派傳單工作,文書工作包括準備員工合約、修改貨品價錢牌等,而修改價錢牌需要用到𠝹刀及鉸剪來修圓邊。送貨他則需要用到扳手及螺絲十字批。至於安裝工作,會由安裝師傅負責,但他會在旁以學徒身分學習;有時他需要用到鎚,用來幫師傅先安裝膠質物料,以便師傅之後安裝家電。

📎案發當日
2019年11月18日,D3早上約1100-1200由深水埗坐地鐵到荔枝角公司工作,當天他的衣著是深色打扮,並攜帶背包。深色打扮是他的個人習慣,亦方便他在家電公司工作。他的背包內有1-2件上衣供他工作時替換,亦有兩把遮—一把自用,另一把是在案發前數月向中學同學借用,本打算在案發星期期間歸還給對方,以及搬倉時用以保護自己的護腕、工作要用的扳手、鎚和鉸剪。當日下午他先處理送電視及安裝洗衣機的工作,之後被安排到蘇屋村派傳單,大概1800回到荔枝角公司休息。休息一會後他就落樓下門市工作,最後去查看下一天的送貨工作。

休庭至1156再開庭

🔸D3主問(續)

D3向法庭展示公司貨品單據,解釋公司的買賣流程及送貨運作模式。案發當日他查看到下一天(19日)有洗衣機安裝工作,需要用到扳手。當晚他工作到2230,之後由公司步行到油麻地媽媽的住所吃晚飯—平日他都是習慣以步行方式由公司到油麻地住所。

📎被捕過程
當晚荔枝角至深水埗路段與平常無分別,旺角警署附近則有人聚集。到朗豪坊附近,有行人及人群聚集,氣氛平靜。再前行至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及地上雜物較多,氣氛仍然平靜。創興門口附近,他遇上一對男女,示意叫他過去。男子向他表示,現場有催淚煙,隨後給予他一個豬咀,並問他有否需要戴上或掛頸,以備不時之需。其後D3將豬咀掛在頸上,女子隨後給予他一個新的濾器及面罩。D3認為兩件物品沒什麼作用,便放入褲袋中。

之後他繼續步行到九龍行,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氣氛仍然平靜,所以繼續,想轉入碧街到油麻地住址,隨即見到有一群人由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跑向A1出口。於是他轉向A1出口,嘗試離開現場,之後見到有黑衣人持槍並大叫「唔好埋嚟」,他就隨即擰轉頭面向彌敦道,嘗試找其他路綫離開。

他看見有人轉入寶寧大廈,便跟隨人群一同轉入去。轉入去之後,已經有一大班人塞在該位置。他本想掉轉頭再離開,但後面仍有大批人湧入,同時他認為防暴警察已到場,所以不能離開。當時他因為受驚過度及被塞了好一段時間,所以有作嘔的感覺,救護員之後就為為戴上白色嘔吐袋。

📎被捕後
D3當晚被送到警署,警員先為他解開膠手扣,要求他將身上物品(過濾器、面巾)拿出來。警員之後把他背包內的所有東西取出,記錄過後便將他身上及背包的東西一次過放回背包內,再用大證物袋袋好。

D3當時並沒有任何政治立場。

1303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D3表示,工作不論是要剪什麼,都可以用同一把鉸剪。鉸剪是他自己擁有的,會較順手。公司雖然也有鉸剪,但經常唔見,所以通常他都會自備一把。至於安裝洗衣機工作,會一舊換一新,他用扳手便可以完成安裝。控方追問安裝洗衣機相關資料, D3表示水喉是附屬的,不能改動,而水位大部分都是自動水位,不需設置。被問及如何利用一個不能調校大小的扳手去安裝不同的牌子洗衣機,D3指洗衣機的避震開口都是標準的,使用正常扳手便可。

關於螺絲批,如果要用螺絲批來安裝電視,D3會向公司借。控方問道,為什麼背包只有用來安裝膠質物料和螺絲釘的鎚,卻沒有他主問所提及的膠質物料和螺絲批, D3表示這兩件材料是由師傅負責購買的。D3在案發前兩三個月左右開始成為學徒,所以上班都會帶背包,入面有扳手和鎚。

D3當時只知道理工大學、紅磡和尖沙咀附近有社會事件,沒有留意地鐵站有沒有封閉,而且公司大廈沒有天線,即使公司電視有開,都只能播放展示短片,不能播放新聞。他有考慮到,回家途中會有催淚煙,又認為路上遇見的男女是出於好意, 所以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方,便接受了二人的好意。當時現場情況大致平靜,所以他認為可以繼續以平時的路線經彌敦道回家。控方追問D3,面對客人時懂得拒絕嗎?D3表示,面對客人時大多是由公司老闆或師傅主導。

D3沿途只見有人群聚集,未見有火光和警察,途中亦沒有留意到爆炸聲或者示威者在做甚麼。

1409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因為D4的辯方證人明天有事,所以明天會先由D11出庭作供。星期四(26/5)本案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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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歐補充當日以為母親會留院一段時間,所以背囊內有叉電器(尿袋);因為歐母有潔癖,所以歐小姐亦帶備濕紙巾供母親抹手。呈上當晚在餐廳「泰廚」用膳的單據,並在地圖上畫出當晚行蹤。

離開餐廳後歐感到不適,到洗衣街公廁如廁後,沿花園街走到徐展堂普通科門診求醫,不過該門診暫停營業,所以歐打算沿碧街轉入廣華醫院。歐形容「路口有d爛咗,即係地下有個窿咁樣,當時西洋菜南街仍有人busking。 」

家住粉嶺,在大埔工作的歐小姐稱從沒有參與遊行示威,亦無現場目睹示威。另外,歐小姐稱不肯定說話有否中英夾雜,但肯定沒有要求警員安排英文翻譯員。


📌盤問
控方質疑歐小姐不但剛剛病癒,加上工務繁重,為何堅持外出而不在家休息?歐小姐感委屈:I need a social life. 我唔可以一至日咁做咁多嘢囉!歐續指,因為從事銀行工作的友人蔡小姐月初派更,兩人在月初已經相約在案發當日見面食飯。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小姐為何不返回餐廳如廁,反而步行至較遠的洗衣街公廁?歐解釋當時已經步行至旺角站B出口附近,兩處距離相近,所以不打算行返轉頭。

之後控方又抽秤「你係公廁到留咗成半個鍾,又屙又嘔,咁辛苦點解唔叫救護車呢?」歐小姐指當時覺得未至於需要救護車,不想浪費醫療資源。

*詳情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4/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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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開始辯方案情

📌DW1 (D2作供)
D2有一隻耳聽力只有30%,需用耳機協助作供
主問
現在25歲大學畢業任職電影製作工作至今,2019年同另一人合夥公司,辨公室Studo設在大角嘴,租約副本呈堂D2(10)。工作性質有戶外工作及時間不固定,星期一至日也可能工作。根據律師七張相片D2(13)回答辨公室有浴室及梳化床。2019年9月30日在柴灣工業城工作超時至10月1日凌晨01:00後返大角嘴辨公室office過夜,翌日中午飯後需往通洲街視察拍攝場地,包括拍攝角度,器材擺放位置。Google map不可取代因有能現場有時會有改變如裝修等影響,因要配合平台發放時間不可更改視察日期。庭上提供導演、拍攝,燈光人員等名稱,片段為劇情短片,正式拍攝在10月12及13日,正式播放在2019年尾。
劇本D2(14)內容埸景出現社區中心及天橋底,10月1日為首日視察,選擇場地是導演搜集資料後決定。片末見到D2名字出現為燈光助理
主問下證人指當日共四人(A2、合夥人譚先生、溫導演及燈光師)去了四地點包括1.通洲街足球場,2.櫻桃街足球場,3.油麻地電影中心及4.加士居道循道中學斜路,片段D2(15)最後出街只用通洲街場景。
當日知道不同地點有示威,因需留意會否影響拍攝,衡量後認為不受影響,因見示威活動常有施放催淚彈,以防萬一有將眼罩口罩放背囊,兩物品放辨公室,眼罩拍攝時會使用,口罩及眼罩當日沒戴過,只係在警署內被要求戴上拍照。背囊內仲有銀包、保鮮紙及菲林相機。問及知有示威仍外出工作主因工作有deadline,自己亦非主導製作可控制工作安排。

背囊內保鮮紙是9月30日拍攝食物廣告曾使用,用完打算翌日放回家。呈上工作表call sheet D2(17)見到0800工作至0900,地點分佈在西九公園到柴灣,廣告片段D2(18)見到食物,保鮮紙是轉鏡頭時遮住食物保持衞生,10月1日沒有使用。9月30日曾在柴灣預約貨車運送拍攝器材到西九,電郵D2(20)訂單約貨車呈堂。

10月1日頭3個工作地點沒特別遇上示威集結,行程先由辦公室步行往景點一,最後同3工作人員由油麻地電影中心沿眾坊街彌敦道往循道中學,時間為自己被捕前一小時(即4時)。在彌敦道見沒有車,有百人穿深色衫人行往尖沙咀方向,亦有人在逸東酒店外聚集。由於往循道中學路程短,橫過彌敦道沿加士居道前往,路上有十多行人。相片D2(22)見循道中學現場,該位置在山上見不到加士居道情況,視察完下斜路沿加士居道回彌敦道。因逸東酒店外有數輛雙層巴士停加士居道阻擋彌敦道視線,確認D2(23) Google截圖為巴士停下加士居道紅綠燈位置。自己在加士居道行人路時對出有高欄桿阻住望對面視線(見相片D2(24))。前往油麻地ICAC前見到有白色小巴快速經過,行到行人過路處後停下望見白色小巴停下,途人走避,於是轉身急步跟住燈光師反方向急步走。DW1不同意PW7作供指自己路上逃跑。之後走了十步被一人從後壓在地上,附近有一界石。該人一直壓住直至上手扣後。期間自己有說過做嘢路過及回應旁人問自己名字。認出庭上播放兩片段是自己被捕後制服地上。確認D2(9)內有警員掛委任證隱約見到名字Leung ChinPang並非制服自己之警員,主問指PW8女警從沒有將口罩眼罩除下放入背囊。她有從袋取出物品展示,但沒有提問。當天穿黑衣是office僅有作更換,背囊內另一件黑衣是早一天穿著,打算取回家清洗,平時多黑色衣服是方便拍攝短片,對畫面影響最細。因工作室沒有內衣褲,所以沒有更換。

盤問
-同意案發現場相片是事後拍攝,工作室洗手間相片見可有沖涼設施供沐浴更衣
-租約非本人及合夥人(譚先生),租客為紀小姐同自己相熟及分擔使用,不清楚自己公司有冇用作報稅,工作性質未必須要比人知有冇實體辦公室
-曾討論過過是否需轉租客名
-同意案發日視察拍攝片段D2(15)出現為燈光助理,並非製作人,亦沒有出現自己公司名字
-不同意指非參加呈堂短片「再見xxx」之製作
-上述燈光助理名字是同音王,非黃
-10月1日是視察環境所以沒有call list,不同9月30日之拍攝工作
-因為是燈光助理,只有劇本最終版本
-不同意眼罩口罩保鮮紙是用作保護參與暴動
-不同意加士居道雙層巴士阻視線是虛構
-不同意彌敦道好嘈,一定知有事發生
-同意菲林相機蓋現在見有破損,但當時沒有。現在有膠布貼電池位但當日沒貼並有電池,已入菲林並拍過照片但非當日拍
-同意10月1日前自己曾參與社會運動集會,有拍過照

🔸下午進度

盤問DW1 (D2)
-控方午飯時找到網上類似影片A2(15),劇名有一丁目xxxx,發現鳴謝工作人員燈光助理上名字之王及首名字同D2名字同音不同寫法。D2指片段是有份製作,自己有見過此片,解釋該片是不同版本,見印錯字期後向製作人説出更改為辯方呈堂之最後版本。不同意控方所指D2呈堂非最後版本,只是借網上片段扮作自己有份參與。
-同意現在找不到official 發放頻道「一丁目」,因已解散
-控方指一丁目是黃色政治傳媒,D2指只知道是蘋果傳媒子公司
-自己讀影片製作沒有做過壹傳媒、立場新聞等公司,同意作品同社會議題可能有關
-合夥人譚仔先生在畢業前二年已經認識,二人崗位不同
-公司租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有續約,但2021起紀小姐沒有使用辦公室,故沒再分擔租金。控方根據呈堂辦公室相片問有何傢俬是自己買,D2指辦公室桌,電腦係。不同意沒短片拷本因根本沒有份製作。
-如預知會留辦公室過夜D2會帶一套衣服替換,9月30日是預計之外
-10月1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同譚先生午餐食飯約花一小時,飯前知道控方所說六區開花但不肯定邊6區。飯後直接去第一個景點通州街同溫姓導演,燈光師見面
-通州街曾討論過當日示威活動,逗留45分鐘左右,之後去其他景點沒留意手機其後景點是否仍安全
-不知道下午二點太子深水埗已經有示威活動,不同意控方指其實沒去過四個景點考察
-不知道四個景點是否一定使用,景點有危險程度至迴避才不前往
-拍攝片段是該平台首拍,但非當時唯一開拍片段
-當日工作提供燈光建議數目,種類,位置擺放及是否要發電機及租借預算。同意各人沒有帶燈具,靠幻想,庭上片段是晚上拍但劇本寫日間或晚上也可,不同意視察一個場地不需45分鐘。
-不同意因自己戴口罩眼罩而被警察拘捕
-主問指視察收入1000是自己收,不知拍檔收多少,工作是譚接洽告知,沒有用公司名義收費。亦可能不止一次視察。
-公司名必在片段出現不是行業常規
-不知菲林相機是在1997生產,維修貴不貴也不知因沒修理過。出門時知相機在袋,當日沒有用也沒打算用,平時帶住遇上合適環境便用
-作供指如拍攝撞到正示威會迴避,個人在19年6月後没再參與
-控方指庭上片段三時許彌敦道已經有混亂,D2指當時不知道
-同意前往加士居道路上見到有示威者但不多,在中華書局時見逸東外人羣來回走動。但不是要前往那處所以不覺危險,照前往循道中學。
-見到警方小巴停下至回頭走約一分鐘
-當日行過界石但未到ICAC,在行人過路處燈光師叫走便回頭折返,最後在界石位被撳在地上
-被捕時相信同行3人仍在場,庭上片段見遠方人士衣服及身型相似
-回答名字及「我做嘢路過,係無辜」是向警察講

1635 是日完畢

案件管理:
D2盤問及覆問明天上午一定可完成,D3傳召證人之口供未必可以65B完成,而D12代表有可能傳召警員證人但要星期三上午才可前來,本案辯方案情預計星期三完成

明天10:00 同庭繼續D2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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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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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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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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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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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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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05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5/3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2/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0909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
[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求情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7日;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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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及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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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法庭表示已閱畢所有被告的求情陳辭及案例。

A2:
辯方因疫情問題今天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的事業,疫情期間亦有繼續努力。被告與家人及女友關係穩定。但被告因家庭問題而導致有心理問題。

A3: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會為他索取各中心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法庭根據案例認為不應索取中心報告。

A4:
辯方今早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由僱主撰寫,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品格。亦有向法庭呈交被告的醫生報告,以便法庭於判刑時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

A5:
辯方向法庭表示同意判處監禁,因已還押長時間,希望盡快服畢刑期繼續生活。而且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會給予1/3刑期扣減。

法庭向各律師了解部分案情細節
1.搜獲的玻璃樽中含有大量大頭針,專家報告有否對這提出評論?會否增加殺傷力?

專家報告內容:
問題:鐵釘和糖等催化劑會否增加損壞範圍?
專家答覆:鐵釘為惰性,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燃燒作用。

眾辯方不反對法庭根據事實及常識推論眾被告把大頭針放於汽油彈內會令剎傷力增加。

2.現場搜獲的材料可以製造比汽油彈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但各被告從沒有商討任何有關的資訊。法庭希望了解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以被告有可能制造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作推論。

眾辯方認為鋁熱劑彈比汽油彈更嚴重,而且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相關的討論,所以不同意法庭的推論。

3.法庭就是否需要以汽油彈的數量及容量去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希望了解雙方的看法。

辯方向法庭提出以下案例,證明法庭有考慮汽油彈的容量而作出判刑。
1. DCCC 248/2020
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2. DCCC97/2020 [2021] HKDC 1039
A1: 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A5: 刑期為3年監禁

法庭會先為各被告索取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案件會押後至7月16日 0930 判刑,眾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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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6/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從缺

D1選擇作供 part 1 (已補齊)
D1選擇作供 part 2(已補齊)
D2代表及控方盤問D1
控方盤問D1 part 2 (已補齊)

D2選擇作供 part 1 (從缺)
控方盤問D2 part 1(已補齊)
控方盤問D2 part 2(已補齊)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存檔結案陳詞予法庭

控方有以下事項澄清

📌暴動是否存在
雙方不爭議,暴動地點亦不爭議。
D1同意獅子山隧道公路與沙田正街交界處有發生暴動
D2 陳詞則指獅子山隧道公路不屬暴動範圍。

根據流動性原則,控方指出是他們由沙田正街的暴動延伸至獅子山隧道公路,而且被告剛到現場也有發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所以這個爭議是沒有基礎的。

📌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D2在陳詞中討論此法律原則,也是毫無需要。

根據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已經詳述有關延伸性,共同犯罪原則,終審法院亦沒有說明非法集結不可延伸為暴動。

官:終審法院指非法集結係暴動其中一個components黎

控方續說明由於D2自稱只是打算路過,所以其實不必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官:即係簡單複雜化啦,根本唔係呢單案嘅論點之一,因為D2嘅說法係路經暴動現場,只係在乎我信唔信

D2回應:
同意暴動包含非法集結。
不同意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是沒有意義

D2說明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但有非法集結.......
官:呢樣都唔關extended version事,因為如果法庭裁定冇非法集結,就唔會有暴動啦。

官:案例,有冇案例講距離暴動現場幾多米先唔係暴動?終審法院判左嘅嘢你係咪仲要攞出黎拗。

D2指出控方陳詞有提及如果當日暴動不存在,就希望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所以辯方才提出此論點。

官:(不耐煩)開案陳詞已經講左係「大包細」,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就應考慮有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Extended version係指佢有參與較輕微罪行,但有冇諗過發生更嚴重的罪行

官:(不耐煩兇狠地命令)唔該你坐低啦,人地都未講完
D2辯:唔得阿,我要回應番控方......
官:佢唔係成段叫法庭唔接受,淨係講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而家主控做陳詞,你霸左人地嘅時間,我唔明阿。簡直個法律錯哂。

📌有關D2提出張智麟案
主控表示有份參與案件,其相關脫罪位置是比本案遠非常多,是無可比擬。本案被告是在逃離的示威者最後,即原最近警察的一排。

官:仲有阿,呢單係DCCC黎,唔係案例黎架。雖然我好尊敬陳仲衡法官

控:參考性有限。而且D2話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是不設實際。

官:(溫柔地對控方)其實控方案情都沒有指獅子山隧道公路有暴動,控方案情係指由交界發生暴動,然後示威者走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所以有伸延性。乜控方要證明獅子山隧道公路果度有暴動咩?
(按:似乎個官係教緊小孩般,如何作檢控及陳詞......)

控方表示根據2名被告口供,就算在獅子山隧道公路都有見到拆欄等行為,都係破壞社會安寧,都係有發生暴動。

📌關於D1,2有否參與
D1 陳詞有同意,到達時已知有示威活動,愈後愈知識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是更多。所以知悉一環,是沒有爭議。

其唯一說法是要去許留山番工,但陳詞已經解釋左為何此說法不合理。

控方從以下3方面證明D1有參與暴動:
1. 衣著裝備
2. 離警方最近位置被制服
3. 逃匿證據

而就逃匿證據方面D1辯方沒有解釋。

官溫柔地指出有解釋,列舉例子(但語氣為不信任)

控方其後改稱辯方沒有太多的陳詞。

而就D2方面,控方不是話其本人有作出訂明行為,控方一直是證明2人在場鼓勵了暴動行為。

官:佢地係話「佢地去左行山,留左喺朋友屋企,去到冇幾耐......(覆述辯方案情,但語帶不信任狀)」,但佢地有冇提出Alibi notice(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據我所知就冇嘅。

控方也指出終審法院講明即使是遲來者,若當地有發生暴動,遲來者都有罪。

📌是否知悉暴動
D2辯方是假設了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所以D2去到不清楚有沒有,去到黃格階段,才可能知道,但都無意參與。

官:覆述辯方案情,即使自己證據,都係喺黃格前已經知有危險啦。

控附和道而唔係佢第2次去到黃格先知有危險。若法庭裁定該處有暴動,D2抗辯方向好大機會唔成立。

D2辯方一直強調D2原知道最嚴重的暴動行為,如縱火,汽油彈等。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D2好早已經會知道該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即使只係破壞財產行為,即拆欄,已經可成暴動。

根據環境證供,2名被告是通通知悉。

控方再指出,D2辯方分拆成黃格時D2是否知悉沙田正街有暴動,及真誠但錯誤信念,主觀前面有路離開。

控方回應是暴動不時排定意圖的罪行。控方係無需證明其參與意圖。若然去到黃格階段,又六神無主,又驚慌,但依然向暴動方向前進,D2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有足夠時間離開
控方指出主要分為2種
1. 有沒有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2. 幾時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控罪非要求被告知悉驅散行動。只要被告知悉其他人有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未執法,都構成暴動。D2非去到黃格果刻才知,好早已經知,最遲去到反光衣男講話前面有危險,應該已經知。

📌有否逃匿證據
D2沒有爭議逃走行為,但其說法是有無辜理由:驚與家人失去聯絡。

控指出這並非無辜理由,只是驚犯罪曝光,驚承擔後果的理由。如果這是無辜,幾乎所有罪犯都可以有理由。

D2書面陳詞指出根據第1,4證人證供,D2曾有獨自在地上面,如果他要畏罪,早就已經逃之夭夭。

控方澄清第1證人已經講得十分清楚,D2被制服,隨後已經有其他警員控制被告,片段都可以見到,在制服瞬間已經有好多警員協助。

📌其他陳詞回應
1. 第4證人沒有見到2人拖手

這些非案件重點。第1證人已經說明被告是距離警方防線最近,是逃匿群眾之一。

官:佢地可能想證明證人不可信掛

2. 有關辯方指影片影不到D1,2有掙扎

控方回應是影片非制服當刻就開始影,2名警員是在防暴大隊到場,才影到2人在地情況,不能說影不到就等於沒有掙扎,控方說法並無衝突。

3. 住址問題
辯方認為無關,但控方有關,因為可以排除2人是當地居民,排除路過可能性。

4. 假設D2真係在最前排,為何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及戴眼罩

控方回應這個質疑是不設實際的,片段可見,不少最前排的人都沒有戴眼罩及拿著攻擊性武器。反而,不少最前線的人,是戴防火手套,用以撲滅催淚彈或汽油彈。

5. 搜屋時沒有搜到可疑物品
這只是中性因素,若有搜到,控方早已呈堂左出黎,但沒有搜到,控方認為證據價值有限。

6. 二人證供
控方指出二人供詞有出入或矛盾。
官:(非常溫柔地問)控方有冇list out,因為寫judgement都要分析,有冇寫出黎阿☺️

控方表示陳詞有詳列不一致的地方,包括:行動路線,是否需要番工等說法

控方認為D1不可信,D2不可信,都在陳詞中詳述。

控方沒有其他事項來協助法庭
=========
D1 回應
呢個係事實嘅裁斷,當然是否接納D1證供,冇乜法律爭議,只係裁斷信唔信2個被告嘅說法,或raise唔raise到doubt。如果有,控方又有否提供足夠證據來還讓法庭定罪。

D1沒有其他補充,已詳述在書面陳詞。

官:你份陳詞都好詳細,協助到法庭架喇,(單打地)但似乎D2律師唔係咁睇喎
======
D2回應
繼續講番一開始嘅議題,如果法庭裁定正街暴動,示威者......

官:(責罵式)我邀請你睇盧建民案例。終審法院已經講得好清楚,好似教幼稚園咁教,唔需要做左破壞社會安寧嘅人先有罪。喺一個集結,突然有個人去做,其他人仍然繼續喺度,即使小如戴住襟章,都已經係暴動。

D2據理力爭:前提係要佢有知悉。

官:(不耐煩責罵)咁即係法庭信唔信佢地唔知囉,咪事實裁斷囉,邊有法律爭議。你話佢唔喺前面,但控方有cross examination 已經講左有火同煙高過4層樓,都有問過視聽嗅覺有冇問題,但佢都話唔知阿嘛。

D2補充:主控不斷重覆被告距離防線最近。但能確定的是證人非一直追住被告,而是第一眼見到已經在黃格範圍。

D2沒有其他補充

(11:11 完庭)
=========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8日1100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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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5/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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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W1 D2
盤問:
-有用力氣激動叫了名字2次,但記不起說「我做野經過,無辜」時情緒,看過辯方片段前自己叫過咩已忘記了,而呈堂片段只拍到叫名字拍不到較早前講「我做嘢經過,無辜」
-因被壓住透不到氣再沒講其他句子,不同意因合作只是細力地壓住
-眼罩口罩在office放入背囊,已看資訊知道所去景點安全,帶備在身是以防萬一,十月一日前試過離很遠聞過催淚煙
-除了通州街回office較近,其他景點要半個鐘,所以遇上催淚煙會用眼罩口罩而不返去公司
-當時口罩沒疫情非必需,也是以防萬一遇上催淚煙,不同意預期會近距離去接觸催淚煙
-橫過眾坊街去循道中學知冇車因已經被人佔路,沒有跟同行3人詳盡討論,沒有即時危險性令停下或改地方或時間
-播放20a 立場新聞約15:50:00,控指:
逸東酒店外不止作供所提一百人
馬路上放上雜物堵路
-播放ICAC CCTV 15:49
遠方一大群人(多過作供廿三十人)由旺角行馬路向尖沙咀,不同意指自己位置看不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
-自己有經此行人路但應該是之後所以拍不到,控方指D2此說法是因知此CCTV之後被噴黑而講
-最後控方指立場截圖1649時其實D2在iCAC遠方紅圈內由眾坊街逃避警員走向加士居道,證人不同意。

覆問:
-主控問「再見xxx」是一黃公司製作,其實只是蘋果集團子公司,D2指公司客戶包括不同背景,今年有製作政府廣告(呈上截圖D2(27,28)),另外也接過西九M+工作(製作,剪接)截圖D2(30)
-D2本人除燈光也負責其他崗位,可見上述政府廣告是製作經理
-拍攝片段謝幕鳴謝一般是寫個人名字及崗位,不會寫上公司名義
-拍攝工作不會局限社會議題
-不知非租約上租客也可將支出報稅因本人不負責稅務
-認得D2(31)是租office 時2019睇樓照片,自己在相中。有用office地址購物,呈上自己名字網購收據D2(32)
-控方找到FB片段 「一丁目(再見xxx) 」非正式發行片段,2019年導演將一片段鳴謝過目後發現出錯更正後就是D2(15)片段,但現因平台已經結業網上找不到片段,控方找到FB片段是其他人將錯誤版本放上網。
-作供指視察時仍有十人開拍,但要很多工序預備,時間緊迫
-折返是在過路處見眾坊街白色小巴停下附近有警察走動,燈光師叫走便掉頭
-早已忘記被捕壓在地上說過甚麽,D2是在拘捕警員重召作供看過播放片段後才喚起
-被捕後警察有說唔好嘈
-橫過彌敦道時不認為迫切危險至停低

官:
-帶口罩眼罩以防萬一,指拍檔也在office帶眼罩口罩外出,是雙方有討論後
-office查看資料查邊區有示威,現在不記得邊區
-望不到制服後同行朋友有冇返轉頭

1242 D2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D3 及D12 代表有提出一些作供事項,由於想法較新,今日要同律政處商討。建議今日下午休庭明早再繼續。

另外結案陳詞雙方各需3星期,理論上法庭7月可收齊,暫時各方日誌可能要在9月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律師趁空檔先磋商可行時間。

12:5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莫(33) #0929金鐘
🛑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
被告(即本案A1)連同楊(20)和李(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1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席聆訊。

A1法律代表指他們曾探討在A1缺席下判刑,唯因為他們不能解釋報告予A1,所以在對A1公平下和尊重他的意願下,認為現時在A1缺席下判刑是不可行。

A1的判刑會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0:00進行。



‼️A2楊(20)和A3李(22)之判刑將在稍後16:00時宣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轉介文件

D1:蔡(54)
D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案件押後至6月14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二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16雷動計劃 #判刑
#其他案件

A1: 戴耀廷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辯方回答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65

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
速報:
法庭認為四項控罪屬同一件事,刑罰同期執行,亦認同拖延太耐;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12個月,因為拖延太耐,再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判監10個月。

直播員按:
今日正庭收音太差,令視像庭播出法官的聲音全部都係echo, echo,全部人都表示聽唔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3太古

D6:鍾(36)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6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6有意圖而傷人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

🟢(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天2200-0600宵禁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住址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4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另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另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控方準備好審訊,15名被告之中得知D6擬認罪。另外,D11及D12希望再多一個提訊決定答辯,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先訂立審訊日期。若然D11及D12不認罪,可以安排一同審訊。

D4、D5、D14律師透露日程與審期有衝突故未能夠參與2023年11月的審期,需要退回法援指派證書,未能繼續代表被告。D12代表大律師表示2023年11月的審期與另一種法援指派案件重疊,未必可以參與審訊,但同時透露D12正與控方商討認罪協議,用其他方式處理,於下次提訊可以處理。

🔅D6擬認罪:
答辯及判刑日期:2023年1月27日 09:30
處理語言:中文
處理時間:3小時
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陳詞大綱,求情信件及案例,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如有)

🔅D11、D12:
提訊日期:2022年7月14日 14:30
屆時處理答辯,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D1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其餘12名被告案件管理:
審訊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1/25]#:2023年11月1日至12月5日09:30
審訊語言:中文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不需要翻譯。控辯雙方聆訊前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前覆核需要由負責審訊的律師及大律師出席,被告亦須出席。

保釋:
控方不反對所有保釋條件更改的申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至0700-2200
⚪️D4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5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8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9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00-0600
🟢(獲批)D10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獲批)D11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1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天,另外宵禁時間改為0030-0500
🟢(獲批)D14較早前已經去信法庭,申請更改擔保人的簽到時間,並已經獲得批准;但得悉2名擔保人因工作關係未能夠明天到庭簽到,希望可以改為5月26日完成簽到手續
🟢(獲批)D15因工作關係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30-07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楊,李(20-22) #0929金鐘
🛑二人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連同莫(3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楊(20)(下稱A2)和李(22)(下稱A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的內容,沒有進一步補充;有關背景報告,則已解釋予兩位被告。 (見進一步求情)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有三位被告,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三位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以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原訂在今天(2022年5月24日)進行,唯因A1莫(33)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庭,法庭為對他公平起見和尊重他的意願,將他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進行;同時由於A2和A3有出席聆訊,法庭為對他們公平起見,會在今天處理他們的判刑。

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

📌A2:

A2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2參與攻擊警員的行為、帶領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A2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曾經接近政總;A2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辯方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嚴重,因有財物受一定程度的破壞,但沒有公職人員和警察受傷。

辯方指A2曾在2015年成為好人好事學生代表;辯方指A2的重犯機會低,在於社會氣氛已有很大改變;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2和他的家人已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A3:

A3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作出暴力行為和使用波子、本案亦沒有出現人命傷亡、被告亦不是暴動的帶領煽動鼓吹和策劃者。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一系列的求情信中則希望法庭輕判A3。

量刑考慮: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參考了 CACC113/2018 案和 CACC164/2018 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

但同時間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 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發時的時間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本案判刑: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點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和磚頭,亦有人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示威者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是權力重心。法庭認為示威者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挑戰權力的管理核心和標記,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在背景報告中,A2指自己不認識其他被告,案發日時他最先到達灣仔電腦城,當他知道附近有遊行後前往金鐘,其後到埗後見示威者四散,而他自己則在那時被捕。他指自己在當時只是旁觀者,沒有叫任何口號和犯法,現時亦打算上訴定罪。

在背景報告中,A3表示自己在2019年起參與一些合法示威。而在本案的遊行,他指自己是響應媒體的號召參加,但他在到達政總前都不看見有暴力活動,而當他想回家時就被捕,最後則到醫院求醫。他指自己非有意犯法和傷人,對家人因案件而不安感到抱歉。

A3父親指寫求情信時可謂「千言百感」,見兒子因入世未深而誤入法網,「痛在心中」,希望法庭可以輕判;A3母親指A3未經深思就出現在人群實屬不智,但A3本是熱心公益,亦是愛家孝順和有責任心的人;A3的上司則指A3具領導才能,處理冷靜嚴明。

法庭認為兩位被告全無悔意,忽視自己對社會和家人的破壞和影響,他們自己亦沒有撰寫求情信。

法庭亦認為兩位自欺欺人,他們的說法只是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雜物和磚頭橫飛,使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兩位被告的說法可謂難以置信。

此外,兩位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而法庭亦認為從他們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A2自稱是旁觀者,其法律代表更謂A2可能因交通停頓而離開巴士等所以出現在現場。法庭不解A2為何要帶備42個口罩、雨傘和雷射筆?這明顯是為了增加示威者的聲勢,支持他們破壞和攻擊警察。此外,當A2被捕時A2是有掙扎;A3亦自稱是旁觀者。法庭認為在本案不能忽略的是A3曾逃跑一段距離,被捕時亦有掙扎。此外他還帶有波子和手套等物品。若說他是旁觀者實會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而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被攻陷和被大肆破壞。法庭相信這必是歷歷在目,亦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亦本有敏感意思。

A2和A3在他人眼人本是「乖乖仔」。法庭認為他們是因受有機心的人在社交平台的言論而被推到前線,即使他們沒有投擲磚頭和使用暴力,但可以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此外,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已成戰埸炮灰,可是那些領導人不會愚蠢地出現在現場,他們可以逃之夭夭,享受著「藍天白雲」和得來的利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嚴刑重典是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犯案和宣揚暴力的行為的「不二法門」,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6個月,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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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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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4&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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