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6/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從缺

D1選擇作供 part 1 (已補齊)
D1選擇作供 part 2(已補齊)
D2代表及控方盤問D1
控方盤問D1 part 2 (已補齊)

D2選擇作供 part 1 (從缺)
控方盤問D2 part 1(已補齊)
控方盤問D2 part 2(已補齊)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存檔結案陳詞予法庭

控方有以下事項澄清

📌暴動是否存在
雙方不爭議,暴動地點亦不爭議。
D1同意獅子山隧道公路與沙田正街交界處有發生暴動
D2 陳詞則指獅子山隧道公路不屬暴動範圍。

根據流動性原則,控方指出是他們由沙田正街的暴動延伸至獅子山隧道公路,而且被告剛到現場也有發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所以這個爭議是沒有基礎的。

📌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D2在陳詞中討論此法律原則,也是毫無需要。

根據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已經詳述有關延伸性,共同犯罪原則,終審法院亦沒有說明非法集結不可延伸為暴動。

官:終審法院指非法集結係暴動其中一個components黎

控方續說明由於D2自稱只是打算路過,所以其實不必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官:即係簡單複雜化啦,根本唔係呢單案嘅論點之一,因為D2嘅說法係路經暴動現場,只係在乎我信唔信

D2回應:
同意暴動包含非法集結。
不同意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是沒有意義

D2說明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但有非法集結.......
官:呢樣都唔關extended version事,因為如果法庭裁定冇非法集結,就唔會有暴動啦。

官:案例,有冇案例講距離暴動現場幾多米先唔係暴動?終審法院判左嘅嘢你係咪仲要攞出黎拗。

D2指出控方陳詞有提及如果當日暴動不存在,就希望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所以辯方才提出此論點。

官:(不耐煩)開案陳詞已經講左係「大包細」,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就應考慮有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Extended version係指佢有參與較輕微罪行,但有冇諗過發生更嚴重的罪行

官:(不耐煩兇狠地命令)唔該你坐低啦,人地都未講完
D2辯:唔得阿,我要回應番控方......
官:佢唔係成段叫法庭唔接受,淨係講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而家主控做陳詞,你霸左人地嘅時間,我唔明阿。簡直個法律錯哂。

📌有關D2提出張智麟案
主控表示有份參與案件,其相關脫罪位置是比本案遠非常多,是無可比擬。本案被告是在逃離的示威者最後,即原最近警察的一排。

官:仲有阿,呢單係DCCC黎,唔係案例黎架。雖然我好尊敬陳仲衡法官

控:參考性有限。而且D2話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是不設實際。

官:(溫柔地對控方)其實控方案情都沒有指獅子山隧道公路有暴動,控方案情係指由交界發生暴動,然後示威者走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所以有伸延性。乜控方要證明獅子山隧道公路果度有暴動咩?
(按:似乎個官係教緊小孩般,如何作檢控及陳詞......)

控方表示根據2名被告口供,就算在獅子山隧道公路都有見到拆欄等行為,都係破壞社會安寧,都係有發生暴動。

📌關於D1,2有否參與
D1 陳詞有同意,到達時已知有示威活動,愈後愈知識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是更多。所以知悉一環,是沒有爭議。

其唯一說法是要去許留山番工,但陳詞已經解釋左為何此說法不合理。

控方從以下3方面證明D1有參與暴動:
1. 衣著裝備
2. 離警方最近位置被制服
3. 逃匿證據

而就逃匿證據方面D1辯方沒有解釋。

官溫柔地指出有解釋,列舉例子(但語氣為不信任)

控方其後改稱辯方沒有太多的陳詞。

而就D2方面,控方不是話其本人有作出訂明行為,控方一直是證明2人在場鼓勵了暴動行為。

官:佢地係話「佢地去左行山,留左喺朋友屋企,去到冇幾耐......(覆述辯方案情,但語帶不信任狀)」,但佢地有冇提出Alibi notice(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據我所知就冇嘅。

控方也指出終審法院講明即使是遲來者,若當地有發生暴動,遲來者都有罪。

📌是否知悉暴動
D2辯方是假設了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所以D2去到不清楚有沒有,去到黃格階段,才可能知道,但都無意參與。

官:覆述辯方案情,即使自己證據,都係喺黃格前已經知有危險啦。

控附和道而唔係佢第2次去到黃格先知有危險。若法庭裁定該處有暴動,D2抗辯方向好大機會唔成立。

D2辯方一直強調D2原知道最嚴重的暴動行為,如縱火,汽油彈等。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D2好早已經會知道該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即使只係破壞財產行為,即拆欄,已經可成暴動。

根據環境證供,2名被告是通通知悉。

控方再指出,D2辯方分拆成黃格時D2是否知悉沙田正街有暴動,及真誠但錯誤信念,主觀前面有路離開。

控方回應是暴動不時排定意圖的罪行。控方係無需證明其參與意圖。若然去到黃格階段,又六神無主,又驚慌,但依然向暴動方向前進,D2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有足夠時間離開
控方指出主要分為2種
1. 有沒有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2. 幾時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控罪非要求被告知悉驅散行動。只要被告知悉其他人有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未執法,都構成暴動。D2非去到黃格果刻才知,好早已經知,最遲去到反光衣男講話前面有危險,應該已經知。

📌有否逃匿證據
D2沒有爭議逃走行為,但其說法是有無辜理由:驚與家人失去聯絡。

控指出這並非無辜理由,只是驚犯罪曝光,驚承擔後果的理由。如果這是無辜,幾乎所有罪犯都可以有理由。

D2書面陳詞指出根據第1,4證人證供,D2曾有獨自在地上面,如果他要畏罪,早就已經逃之夭夭。

控方澄清第1證人已經講得十分清楚,D2被制服,隨後已經有其他警員控制被告,片段都可以見到,在制服瞬間已經有好多警員協助。

📌其他陳詞回應
1. 第4證人沒有見到2人拖手

這些非案件重點。第1證人已經說明被告是距離警方防線最近,是逃匿群眾之一。

官:佢地可能想證明證人不可信掛

2. 有關辯方指影片影不到D1,2有掙扎

控方回應是影片非制服當刻就開始影,2名警員是在防暴大隊到場,才影到2人在地情況,不能說影不到就等於沒有掙扎,控方說法並無衝突。

3. 住址問題
辯方認為無關,但控方有關,因為可以排除2人是當地居民,排除路過可能性。

4. 假設D2真係在最前排,為何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及戴眼罩

控方回應這個質疑是不設實際的,片段可見,不少最前排的人都沒有戴眼罩及拿著攻擊性武器。反而,不少最前線的人,是戴防火手套,用以撲滅催淚彈或汽油彈。

5. 搜屋時沒有搜到可疑物品
這只是中性因素,若有搜到,控方早已呈堂左出黎,但沒有搜到,控方認為證據價值有限。

6. 二人證供
控方指出二人供詞有出入或矛盾。
官:(非常溫柔地問)控方有冇list out,因為寫judgement都要分析,有冇寫出黎阿☺️

控方表示陳詞有詳列不一致的地方,包括:行動路線,是否需要番工等說法

控方認為D1不可信,D2不可信,都在陳詞中詳述。

控方沒有其他事項來協助法庭
=========
D1 回應
呢個係事實嘅裁斷,當然是否接納D1證供,冇乜法律爭議,只係裁斷信唔信2個被告嘅說法,或raise唔raise到doubt。如果有,控方又有否提供足夠證據來還讓法庭定罪。

D1沒有其他補充,已詳述在書面陳詞。

官:你份陳詞都好詳細,協助到法庭架喇,(單打地)但似乎D2律師唔係咁睇喎
======
D2回應
繼續講番一開始嘅議題,如果法庭裁定正街暴動,示威者......

官:(責罵式)我邀請你睇盧建民案例。終審法院已經講得好清楚,好似教幼稚園咁教,唔需要做左破壞社會安寧嘅人先有罪。喺一個集結,突然有個人去做,其他人仍然繼續喺度,即使小如戴住襟章,都已經係暴動。

D2據理力爭:前提係要佢有知悉。

官:(不耐煩責罵)咁即係法庭信唔信佢地唔知囉,咪事實裁斷囉,邊有法律爭議。你話佢唔喺前面,但控方有cross examination 已經講左有火同煙高過4層樓,都有問過視聽嗅覺有冇問題,但佢都話唔知阿嘛。

D2補充:主控不斷重覆被告距離防線最近。但能確定的是證人非一直追住被告,而是第一眼見到已經在黃格範圍。

D2沒有其他補充

(11:11 完庭)
=========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8日1100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
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5/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DW1 D2
盤問:
-有用力氣激動叫了名字2次,但記不起說「我做野經過,無辜」時情緒,看過辯方片段前自己叫過咩已忘記了,而呈堂片段只拍到叫名字拍不到較早前講「我做嘢經過,無辜」
-因被壓住透不到氣再沒講其他句子,不同意因合作只是細力地壓住
-眼罩口罩在office放入背囊,已看資訊知道所去景點安全,帶備在身是以防萬一,十月一日前試過離很遠聞過催淚煙
-除了通州街回office較近,其他景點要半個鐘,所以遇上催淚煙會用眼罩口罩而不返去公司
-當時口罩沒疫情非必需,也是以防萬一遇上催淚煙,不同意預期會近距離去接觸催淚煙
-橫過眾坊街去循道中學知冇車因已經被人佔路,沒有跟同行3人詳盡討論,沒有即時危險性令停下或改地方或時間
-播放20a 立場新聞約15:50:00,控指:
逸東酒店外不止作供所提一百人
馬路上放上雜物堵路
-播放ICAC CCTV 15:49
遠方一大群人(多過作供廿三十人)由旺角行馬路向尖沙咀,不同意指自己位置看不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
-自己有經此行人路但應該是之後所以拍不到,控方指D2此說法是因知此CCTV之後被噴黑而講
-最後控方指立場截圖1649時其實D2在iCAC遠方紅圈內由眾坊街逃避警員走向加士居道,證人不同意。

覆問:
-主控問「再見xxx」是一黃公司製作,其實只是蘋果集團子公司,D2指公司客戶包括不同背景,今年有製作政府廣告(呈上截圖D2(27,28)),另外也接過西九M+工作(製作,剪接)截圖D2(30)
-D2本人除燈光也負責其他崗位,可見上述政府廣告是製作經理
-拍攝片段謝幕鳴謝一般是寫個人名字及崗位,不會寫上公司名義
-拍攝工作不會局限社會議題
-不知非租約上租客也可將支出報稅因本人不負責稅務
-認得D2(31)是租office 時2019睇樓照片,自己在相中。有用office地址購物,呈上自己名字網購收據D2(32)
-控方找到FB片段 「一丁目(再見xxx) 」非正式發行片段,2019年導演將一片段鳴謝過目後發現出錯更正後就是D2(15)片段,但現因平台已經結業網上找不到片段,控方找到FB片段是其他人將錯誤版本放上網。
-作供指視察時仍有十人開拍,但要很多工序預備,時間緊迫
-折返是在過路處見眾坊街白色小巴停下附近有警察走動,燈光師叫走便掉頭
-早已忘記被捕壓在地上說過甚麽,D2是在拘捕警員重召作供看過播放片段後才喚起
-被捕後警察有說唔好嘈
-橫過彌敦道時不認為迫切危險至停低

官:
-帶口罩眼罩以防萬一,指拍檔也在office帶眼罩口罩外出,是雙方有討論後
-office查看資料查邊區有示威,現在不記得邊區
-望不到制服後同行朋友有冇返轉頭

1242 D2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D3 及D12 代表有提出一些作供事項,由於想法較新,今日要同律政處商討。建議今日下午休庭明早再繼續。

另外結案陳詞雙方各需3星期,理論上法庭7月可收齊,暫時各方日誌可能要在9月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律師趁空檔先磋商可行時間。

12:5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莫(33) #0929金鐘
🛑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
被告(即本案A1)連同楊(20)和李(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1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席聆訊。

A1法律代表指他們曾探討在A1缺席下判刑,唯因為他們不能解釋報告予A1,所以在對A1公平下和尊重他的意願下,認為現時在A1缺席下判刑是不可行。

A1的判刑會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0:00進行。



‼️A2楊(20)和A3李(22)之判刑將在稍後16:00時宣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轉介文件

D1:蔡(54)
D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案件押後至6月14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二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16雷動計劃 #判刑
#其他案件

A1: 戴耀廷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辯方回答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65

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
速報:
法庭認為四項控罪屬同一件事,刑罰同期執行,亦認同拖延太耐;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12個月,因為拖延太耐,再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判監10個月。

直播員按:
今日正庭收音太差,令視像庭播出法官的聲音全部都係echo, echo,全部人都表示聽唔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3太古

D6:鍾(36)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6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6有意圖而傷人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

🟢(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天2200-0600宵禁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住址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4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另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另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控方準備好審訊,15名被告之中得知D6擬認罪。另外,D11及D12希望再多一個提訊決定答辯,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先訂立審訊日期。若然D11及D12不認罪,可以安排一同審訊。

D4、D5、D14律師透露日程與審期有衝突故未能夠參與2023年11月的審期,需要退回法援指派證書,未能繼續代表被告。D12代表大律師表示2023年11月的審期與另一種法援指派案件重疊,未必可以參與審訊,但同時透露D12正與控方商討認罪協議,用其他方式處理,於下次提訊可以處理。

🔅D6擬認罪:
答辯及判刑日期:2023年1月27日 09:30
處理語言:中文
處理時間:3小時
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陳詞大綱,求情信件及案例,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如有)

🔅D11、D12:
提訊日期:2022年7月14日 14:30
屆時處理答辯,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D1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其餘12名被告案件管理:
審訊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1/25]#:2023年11月1日至12月5日09:30
審訊語言:中文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不需要翻譯。控辯雙方聆訊前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前覆核需要由負責審訊的律師及大律師出席,被告亦須出席。

保釋:
控方不反對所有保釋條件更改的申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至0700-2200
⚪️D4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5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8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9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00-0600
🟢(獲批)D10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獲批)D11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1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天,另外宵禁時間改為0030-0500
🟢(獲批)D14較早前已經去信法庭,申請更改擔保人的簽到時間,並已經獲得批准;但得悉2名擔保人因工作關係未能夠明天到庭簽到,希望可以改為5月26日完成簽到手續
🟢(獲批)D15因工作關係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30-07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楊,李(20-22) #0929金鐘
🛑二人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連同莫(3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楊(20)(下稱A2)和李(22)(下稱A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的內容,沒有進一步補充;有關背景報告,則已解釋予兩位被告。 (見進一步求情)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有三位被告,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三位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以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原訂在今天(2022年5月24日)進行,唯因A1莫(33)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庭,法庭為對他公平起見和尊重他的意願,將他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進行;同時由於A2和A3有出席聆訊,法庭為對他們公平起見,會在今天處理他們的判刑。

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

📌A2:

A2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2參與攻擊警員的行為、帶領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A2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曾經接近政總;A2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辯方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嚴重,因有財物受一定程度的破壞,但沒有公職人員和警察受傷。

辯方指A2曾在2015年成為好人好事學生代表;辯方指A2的重犯機會低,在於社會氣氛已有很大改變;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2和他的家人已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A3:

A3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作出暴力行為和使用波子、本案亦沒有出現人命傷亡、被告亦不是暴動的帶領煽動鼓吹和策劃者。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一系列的求情信中則希望法庭輕判A3。

量刑考慮: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參考了 CACC113/2018 案和 CACC164/2018 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

但同時間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 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發時的時間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本案判刑: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點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和磚頭,亦有人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示威者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是權力重心。法庭認為示威者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挑戰權力的管理核心和標記,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在背景報告中,A2指自己不認識其他被告,案發日時他最先到達灣仔電腦城,當他知道附近有遊行後前往金鐘,其後到埗後見示威者四散,而他自己則在那時被捕。他指自己在當時只是旁觀者,沒有叫任何口號和犯法,現時亦打算上訴定罪。

在背景報告中,A3表示自己在2019年起參與一些合法示威。而在本案的遊行,他指自己是響應媒體的號召參加,但他在到達政總前都不看見有暴力活動,而當他想回家時就被捕,最後則到醫院求醫。他指自己非有意犯法和傷人,對家人因案件而不安感到抱歉。

A3父親指寫求情信時可謂「千言百感」,見兒子因入世未深而誤入法網,「痛在心中」,希望法庭可以輕判;A3母親指A3未經深思就出現在人群實屬不智,但A3本是熱心公益,亦是愛家孝順和有責任心的人;A3的上司則指A3具領導才能,處理冷靜嚴明。

法庭認為兩位被告全無悔意,忽視自己對社會和家人的破壞和影響,他們自己亦沒有撰寫求情信。

法庭亦認為兩位自欺欺人,他們的說法只是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雜物和磚頭橫飛,使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兩位被告的說法可謂難以置信。

此外,兩位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而法庭亦認為從他們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A2自稱是旁觀者,其法律代表更謂A2可能因交通停頓而離開巴士等所以出現在現場。法庭不解A2為何要帶備42個口罩、雨傘和雷射筆?這明顯是為了增加示威者的聲勢,支持他們破壞和攻擊警察。此外,當A2被捕時A2是有掙扎;A3亦自稱是旁觀者。法庭認為在本案不能忽略的是A3曾逃跑一段距離,被捕時亦有掙扎。此外他還帶有波子和手套等物品。若說他是旁觀者實會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而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被攻陷和被大肆破壞。法庭相信這必是歷歷在目,亦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亦本有敏感意思。

A2和A3在他人眼人本是「乖乖仔」。法庭認為他們是因受有機心的人在社交平台的言論而被推到前線,即使他們沒有投擲磚頭和使用暴力,但可以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此外,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已成戰埸炮灰,可是那些領導人不會愚蠢地出現在現場,他們可以逃之夭夭,享受著「藍天白雲」和得來的利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嚴刑重典是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犯案和宣揚暴力的行為的「不二法門」,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6個月,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87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4&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0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24開庭

傳召D11作供

-D11作供完畢-

傳召吳先生(消防處救護員)作供
負責陪同在現場不省人事的D12到醫院急症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D4辯方證人。星期四(26/5)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4
2022.05.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6/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2日 #續審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4/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10:30
👥梁,何(25)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馬安琪暫委裁判官
🕝14:30
👤麥(23) #進度報告 (#20200302何文田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6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5:15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27)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李桂芳(57-58)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5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5/2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3/2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6/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D3
代表指同控方商討後有一書面陳述書會以65b呈堂,庭上讀出大意為一張姓建築顧問於本年5月23所寫,張於5月前往油麻地永星里一帶及後巷現場尋找閉路電視,一共發現20支鏡頭並為每支拍攝了3張相片合共60張,張亦在Google歷史地圖實景圖見於2019年10月時鏡頭12號、16號及19號仍可見到。

D11及D12
控方呈堂一新承認事實四(P209C),只有控方、D11及D12簽署,大意為案發日2019年10月1日下午3:40時有警車於窩打道路彌敦道被大量示威者圍攻,有一警員曾向天開槍。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商討後法庭作出以下安排:
書面陳詞要求font14以上,有見個別被告爭議有沒有暴動發生,而控方定義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至長樂街,所有被告均在暴動範圍外拘捕,希望控方詳細總結時間地點,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就證人作供做撮要。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於6月20日1200前存檔法庭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於7月18日1200前存檔法庭,控方如有回應需在8月22日1200前存檔
雙方口頭結案陳詞定於9月17日 星期六0930(庭上多位大律師均表示未能出席,改由事務律師代表)

案件裁決定於12月16日 0930同一法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辛苦12位面對冗長審訊,尚要繼續等待餘下程序,努力加油呀!
【05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進度報告

🕒15: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4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6/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1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1113開庭

傳召梁先生(D4同事) 作供

(詳情後補)

1220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所有辯方案情已完結。明天不會開庭,星期五(27/5)1100才再開庭,作最後文件及程序處理。

就本案結案陳詞先訂時間表:
-6月24日先由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7月8日到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7月23日090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如6月17日終審法院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上訴聆訊對本案有任何影響,有機會更改以上安排。

案例處理:
由D6辯方大律師負責整合辯方所有案例,以便法庭參考。

📌D9保釋申請
因出席聆訊時曾經遲到而遭還押3星期的D9,今天再次申請保釋,終獲香官批准😊擔保金為$30,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五(5月27日)1100同庭續審,除D9更改擔保金額,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 各位呀仔辛苦啦🥹 星期五最尾一日唔好遲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05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進度報告 🕒15: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4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
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審訊以中文進行

押後至2022年6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時再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轉介文件

阮民安 (4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15:00開庭】

修訂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 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在香港,透過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一些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新增控罪:(2)欺詐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連同(其妻)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以及案件將於去年11月15日起受審兩星期,並售賣A製造或配製的曲奇,所得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詐使其他人付款至持有的一個恒生銀行戶口,導致阮民安或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詳情摘自 明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