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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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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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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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5/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DW1 D2
盤問:
-有用力氣激動叫了名字2次,但記不起說「我做野經過,無辜」時情緒,看過辯方片段前自己叫過咩已忘記了,而呈堂片段只拍到叫名字拍不到較早前講「我做嘢經過,無辜」
-因被壓住透不到氣再沒講其他句子,不同意因合作只是細力地壓住
-眼罩口罩在office放入背囊,已看資訊知道所去景點安全,帶備在身是以防萬一,十月一日前試過離很遠聞過催淚煙
-除了通州街回office較近,其他景點要半個鐘,所以遇上催淚煙會用眼罩口罩而不返去公司
-當時口罩沒疫情非必需,也是以防萬一遇上催淚煙,不同意預期會近距離去接觸催淚煙
-橫過眾坊街去循道中學知冇車因已經被人佔路,沒有跟同行3人詳盡討論,沒有即時危險性令停下或改地方或時間
-播放20a 立場新聞約15:50:00,控指:
逸東酒店外不止作供所提一百人
馬路上放上雜物堵路
-播放ICAC CCTV 15:49
遠方一大群人(多過作供廿三十人)由旺角行馬路向尖沙咀,不同意指自己位置看不到眾坊街彌敦道交界
-自己有經此行人路但應該是之後所以拍不到,控方指D2此說法是因知此CCTV之後被噴黑而講
-最後控方指立場截圖1649時其實D2在iCAC遠方紅圈內由眾坊街逃避警員走向加士居道,證人不同意。

覆問:
-主控問「再見xxx」是一黃公司製作,其實只是蘋果集團子公司,D2指公司客戶包括不同背景,今年有製作政府廣告(呈上截圖D2(27,28)),另外也接過西九M+工作(製作,剪接)截圖D2(30)
-D2本人除燈光也負責其他崗位,可見上述政府廣告是製作經理
-拍攝片段謝幕鳴謝一般是寫個人名字及崗位,不會寫上公司名義
-拍攝工作不會局限社會議題
-不知非租約上租客也可將支出報稅因本人不負責稅務
-認得D2(31)是租office 時2019睇樓照片,自己在相中。有用office地址購物,呈上自己名字網購收據D2(32)
-控方找到FB片段 「一丁目(再見xxx) 」非正式發行片段,2019年導演將一片段鳴謝過目後發現出錯更正後就是D2(15)片段,但現因平台已經結業網上找不到片段,控方找到FB片段是其他人將錯誤版本放上網。
-作供指視察時仍有十人開拍,但要很多工序預備,時間緊迫
-折返是在過路處見眾坊街白色小巴停下附近有警察走動,燈光師叫走便掉頭
-早已忘記被捕壓在地上說過甚麽,D2是在拘捕警員重召作供看過播放片段後才喚起
-被捕後警察有說唔好嘈
-橫過彌敦道時不認為迫切危險至停低

官:
-帶口罩眼罩以防萬一,指拍檔也在office帶眼罩口罩外出,是雙方有討論後
-office查看資料查邊區有示威,現在不記得邊區
-望不到制服後同行朋友有冇返轉頭

1242 D2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D3 及D12 代表有提出一些作供事項,由於想法較新,今日要同律政處商討。建議今日下午休庭明早再繼續。

另外結案陳詞雙方各需3星期,理論上法庭7月可收齊,暫時各方日誌可能要在9月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律師趁空檔先磋商可行時間。

12:5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莫(33) #0929金鐘
🛑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
被告(即本案A1)連同楊(20)和李(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1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席聆訊。

A1法律代表指他們曾探討在A1缺席下判刑,唯因為他們不能解釋報告予A1,所以在對A1公平下和尊重他的意願下,認為現時在A1缺席下判刑是不可行。

A1的判刑會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0:00進行。



‼️A2楊(20)和A3李(22)之判刑將在稍後16:00時宣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轉介文件

D1:蔡(54)
D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案件押後至6月14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二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16雷動計劃 #判刑
#其他案件

A1: 戴耀廷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控罪:
(1)~(4) 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詳情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675

辯方回答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65

第二、第三被告簽簿守行為,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
速報:
法庭認為四項控罪屬同一件事,刑罰同期執行,亦認同拖延太耐;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12個月,因為拖延太耐,再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判監10個月。

直播員按:
今日正庭收音太差,令視像庭播出法官的聲音全部都係echo, echo,全部人都表示聽唔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3太古

D6:鍾(36)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6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6有意圖而傷人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

🟢(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天2200-0600宵禁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住址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 D2:莫(21)
D3:朱(23) / D4:許(20)
D5:明(17) / D6:方(26)🛑因另案已還押逾14個月
D7:鄭(22) / D8:伍(17)
D9:謝(24) / D10:林(21)
D11:施(26) / D12:梁(22)
D13:馬(24) / D14:張(23)
D15:陳(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另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另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控方準備好審訊,15名被告之中得知D6擬認罪。另外,D11及D12希望再多一個提訊決定答辯,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先訂立審訊日期。若然D11及D12不認罪,可以安排一同審訊。

D4、D5、D14律師透露日程與審期有衝突故未能夠參與2023年11月的審期,需要退回法援指派證書,未能繼續代表被告。D12代表大律師表示2023年11月的審期與另一種法援指派案件重疊,未必可以參與審訊,但同時透露D12正與控方商討認罪協議,用其他方式處理,於下次提訊可以處理。

🔅D6擬認罪:
答辯及判刑日期:2023年1月27日 09:30
處理語言:中文
處理時間:3小時
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陳詞大綱,求情信件及案例,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如有)

🔅D11、D12:
提訊日期:2022年7月14日 14:30
屆時處理答辯,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D1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其餘12名被告案件管理:
審訊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1/25]#:2023年11月1日至12月5日09:30
審訊語言:中文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不需要翻譯。控辯雙方聆訊前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審前覆核需要由負責審訊的律師及大律師出席,被告亦須出席。

保釋:
控方不反對所有保釋條件更改的申請。
⚪️D1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至0700-2200
⚪️D4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5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D6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7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8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9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00-0600
🟢(獲批)D10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獲批)D11申請宵禁令增加豁免條件,即由工作地方返回住處期間外出則不屬於違反宵禁令
⚪️D12沒有保釋條件款更改申請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天,另外宵禁時間改為0030-0500
🟢(獲批)D14較早前已經去信法庭,申請更改擔保人的簽到時間,並已經獲得批准;但得悉2名擔保人因工作關係未能夠明天到庭簽到,希望可以改為5月26日完成簽到手續
🟢(獲批)D15因工作關係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0030-07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楊,李(20-22) #0929金鐘
🛑二人已還押28天🛑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連同莫(3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楊(20)(下稱A2)和李(22)(下稱A3)的法律代表均表示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的內容,沒有進一步補充;有關背景報告,則已解釋予兩位被告。 (見進一步求情)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有三位被告,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三位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以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原訂在今天(2022年5月24日)進行,唯因A1莫(33)受健康因素影響下未能出庭,法庭為對他公平起見和尊重他的意願,將他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進行;同時由於A2和A3有出席聆訊,法庭為對他們公平起見,會在今天處理他們的判刑。

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

📌A2:

A2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2參與攻擊警員的行為、帶領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A2在現場逗留多久和曾經接近政總;A2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辯方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嚴重,因有財物受一定程度的破壞,但沒有公職人員和警察受傷。

辯方指A2曾在2015年成為好人好事學生代表;辯方指A2的重犯機會低,在於社會氣氛已有很大改變;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2和他的家人已因案件承受巨大壓力。

📌A3:

A3的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作出暴力行為和使用波子、本案亦沒有出現人命傷亡、被告亦不是暴動的帶領煽動鼓吹和策劃者。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一系列的求情信中則希望法庭輕判A3。

量刑考慮: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參考了 CACC113/2018 案和 CACC164/2018 案。在這兩案中,上訴法庭已就暴動罪給予下級法院明確的指引。

但同時間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是發生在2016年2月,而本案是發生在 2019年9月,這兩個時期所發生的社會暴力事件是兩碼子的事,本案發時的時間有「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地方。

本案判刑:

「929暴動」是在2019年社會事件之中,是最嚴重的暴動之一,暴動範圍大;暴徒數目之多;組織性強,這些使現場猶如戰場。此外,警方和示威者在政商地點中發生攻防戰,警員在水馬後進行防戰,即使嘗試用水炮車驅散,但沒有效果;而示威者則投擲汽油彈和磚頭,亦有人用大橡筋投擲物件襲擊政總和防線內的警員,而最後政總1樓餐廳部份面向夏慤道的窗戶被擊破。法庭相信沒人會相信香港這繁華之地變成被示威者肆意破壞,形成無政府的狀態,幸而警方借突擊驅散示威者,令暴動的歷時不算長。

在本案的暴動,示威者衝擊的是政總,而政總旁是立法會,是權力重心。法庭認為示威者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挑戰權力的管理核心和標記,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在背景報告中,A2指自己不認識其他被告,案發日時他最先到達灣仔電腦城,當他知道附近有遊行後前往金鐘,其後到埗後見示威者四散,而他自己則在那時被捕。他指自己在當時只是旁觀者,沒有叫任何口號和犯法,現時亦打算上訴定罪。

在背景報告中,A3表示自己在2019年起參與一些合法示威。而在本案的遊行,他指自己是響應媒體的號召參加,但他在到達政總前都不看見有暴力活動,而當他想回家時就被捕,最後則到醫院求醫。他指自己非有意犯法和傷人,對家人因案件而不安感到抱歉。

A3父親指寫求情信時可謂「千言百感」,見兒子因入世未深而誤入法網,「痛在心中」,希望法庭可以輕判;A3母親指A3未經深思就出現在人群實屬不智,但A3本是熱心公益,亦是愛家孝順和有責任心的人;A3的上司則指A3具領導才能,處理冷靜嚴明。

法庭認為兩位被告全無悔意,忽視自己對社會和家人的破壞和影響,他們自己亦沒有撰寫求情信。

法庭亦認為兩位自欺欺人,他們的說法只是掩耳盜鈴。在暴動現場,汽油彈、雜物和磚頭橫飛,使交通停頓,法庭相信當一般市民看到這戰場時都會觸目驚心,兩位被告的說法可謂難以置信。

此外,兩位被告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而法庭亦認為從他們的裝束來看亦可見端倪。A2自稱是旁觀者,其法律代表更謂A2可能因交通停頓而離開巴士等所以出現在現場。法庭不解A2為何要帶備42個口罩、雨傘和雷射筆?這明顯是為了增加示威者的聲勢,支持他們破壞和攻擊警察。此外,當A2被捕時A2是有掙扎;A3亦自稱是旁觀者。法庭認為在本案不能忽略的是A3曾逃跑一段距離,被捕時亦有掙扎。此外他還帶有波子和手套等物品。若說他是旁觀者實會令人感到莫名奇妙。

本案是發生在星期日,而兩日過後則是10月1日。在這之前,立法會曾在7月1日被攻陷和被大肆破壞。法庭相信這必是歷歷在目,亦成為普羅大眾之悲痛史,認為本案發生的日子亦本有敏感意思。

A2和A3在他人眼人本是「乖乖仔」。法庭認為他們是因受有機心的人在社交平台的言論而被推到前線,即使他們沒有投擲磚頭和使用暴力,但可以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此外,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已成戰埸炮灰,可是那些領導人不會愚蠢地出現在現場,他們可以逃之夭夭,享受著「藍天白雲」和得來的利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嚴刑重典是警惕他人在現場和網絡犯案和宣揚暴力的行為的「不二法門」,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6個月,兩位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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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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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5454&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5/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0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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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開庭

傳召D11作供

-D11作供完畢-

傳召吳先生(消防處救護員)作供
負責陪同在現場不省人事的D12到醫院急症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傳召D4辯方證人。星期四(26/5)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4
2022.05.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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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6/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2日 #續審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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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4/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10:30
👥梁,何(25)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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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馬安琪暫委裁判官
🕝14:30
👤麥(23) #進度報告 (#20200302何文田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6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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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3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5:15
👥侯,林/初凝芝茶負責人(21-24)🛑二人已還押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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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范(27)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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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李桂芳(57-58) 誤殺 #搶泊位誤殺
【05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5/2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3/2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6/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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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代表指同控方商討後有一書面陳述書會以65b呈堂,庭上讀出大意為一張姓建築顧問於本年5月23所寫,張於5月前往油麻地永星里一帶及後巷現場尋找閉路電視,一共發現20支鏡頭並為每支拍攝了3張相片合共60張,張亦在Google歷史地圖實景圖見於2019年10月時鏡頭12號、16號及19號仍可見到。

D11及D12
控方呈堂一新承認事實四(P209C),只有控方、D11及D12簽署,大意為案發日2019年10月1日下午3:40時有警車於窩打道路彌敦道被大量示威者圍攻,有一警員曾向天開槍。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商討後法庭作出以下安排:
書面陳詞要求font14以上,有見個別被告爭議有沒有暴動發生,而控方定義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至長樂街,所有被告均在暴動範圍外拘捕,希望控方詳細總結時間地點,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就證人作供做撮要。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於6月20日1200前存檔法庭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於7月18日1200前存檔法庭,控方如有回應需在8月22日1200前存檔
雙方口頭結案陳詞定於9月17日 星期六0930(庭上多位大律師均表示未能出席,改由事務律師代表)

案件裁決定於12月16日 0930同一法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辛苦12位面對冗長審訊,尚要繼續等待餘下程序,努力加油呀!
【05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轉介文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進度報告

🕒15: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4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6/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21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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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開庭

傳召梁先生(D4同事) 作供

(詳情後補)

1220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所有辯方案情已完結。明天不會開庭,星期五(27/5)1100才再開庭,作最後文件及程序處理。

就本案結案陳詞先訂時間表:
-6月24日先由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7月8日到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7月23日0900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如6月17日終審法院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上訴聆訊對本案有任何影響,有機會更改以上安排。

案例處理:
由D6辯方大律師負責整合辯方所有案例,以便法庭參考。

📌D9保釋申請
因出席聆訊時曾經遲到而遭還押3星期的D9,今天再次申請保釋,終獲香官批准😊擔保金為$30,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五(5月27日)1100同庭續審,除D9更改擔保金額,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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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各位呀仔辛苦啦🥹 星期五最尾一日唔好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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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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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審訊以中文進行

押後至2022年6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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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時再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轉介文件

阮民安 (4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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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開庭】

修訂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 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在香港,透過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及/或持續展示一些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新增控罪:(2)欺詐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連同(其妻)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以及案件將於去年11月15日起受審兩星期,並售賣A製造或配製的曲奇,所得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詐使其他人付款至持有的一個恒生銀行戶口,導致阮民安或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會蒙受不利。(詳情摘自 明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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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新案件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郭兆恒。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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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獲批
$10,000現金擔保,及
$10,000人事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6日上午09:30處理轉介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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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後知為警員12907,上午已經開始咗盤問,是該證人拘捕被告,和做會面紀錄。【括號內是PW回應】。

律師引述PW1在主問時聲稱,在案發時聽到隊員大叫「你做咩呀」,分唔到係男聲定女聲,但口供寫「你喺度做乜嘢」,PW1同意現在可能有偏差。肯定沒有與隊員夾口無,唔知另一女警員寫咩,她亦不知道PW1寫咩。

PW1指被告燒橙帶,上午在庭上檢查證物橙帶後,首次稱「輕微」變形;PW1解釋事後有在現場檢查橙帶,因環境偏暗,靠光線折射(反射)見到有少少變形,與其他位置唔同,PW1有睇過,但無用手接觸過,唔知道質感係點,不能確認嗰個位置。律師指出橙帶無受破壞【唔同意】。

PW1與女警和警長三人穿便服,一見到被告就急步行過去,行到距離被告約兩米,被告就跑走,到兩米之前無表露身份,隨後警長就有;唔同意被告唔知警員身份,因為三人有着戰術背心,左邊胸前有藍色行動代號,右邊膊頭有警察字樣,唔同意被告睇唔到背心,但同意口供紙無寫,主問時亦無提着戰術背心。

開始追截時,各人跑的前後次序是:警長、女警員、PW1,警長拎起條橙帶,女警和PW1穿過;同意在口供紙無提過呢一個動作,同意橙帶係重要證物,嗰刻無寫,問起就記得。

主問時PW1稱追到去始創中心勞力士店舖門口(已經落閘) 按住被告,警長和女警有協助,律師指出不是按,係撞被告埋閘門【唔同意】,撞唔止一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唔同意】,警長和女警都有好大力撞被告【唔同意】。

[15:00] 被告不停咁喊,裁判官指示小休。
[15:12] 律師引述PW1口供:到勞力士門外,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有招認,「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PW1解釋現時版本未必係口供上版本,時間耐咗有啲模糊,事發後三天做嘅口供先係準確。

律師指句子頗長,唔係即時做記錄唔會準確記得,PW1解釋無即時在記錄冊做紀錄,因為被告反抗,唔容許即時記錄,23:00時返去檢查橙帶,23:06時與女警帶同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車內好窄唔方便做記錄,23:14時返到旺角警署,當時好繁忙,安置被告嘅地方都無,23:48~23:50 女警15206做搜身,到00:10才做補錄,隔咗一個半小時,指出隔咗咁耐仲記得咁長嘅口頭招認【唔同意】,指出無宣布拘捕【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被告無向任何人作口頭招認【唔同意】。

指出PW1帶被告去到「禾之家」嘅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女警和警長有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多於一名在場的PTU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

[15:28] 裁判官叫PW1離席,要辯方講清楚指控,讓控方考慮是否需要傳召其他證人。

[15:41] 辯方指在禾之家的凹位,有三名隊員和PTU,PW1在場之下,有PTU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押解被告上車,PW1和女警在車上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裁判官表示唔明白點樣在車上拳打腳踢,叫律師再攞指示。

[15:55] 律師指出PW1在車上坐在後排左邊【唔記得】,最右邊係女警15206,中間係被告,警長58970坐在司機位隔離【唔記得】,指出私家車去旺角警署途中,PW1和女警有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被告雙手扣在後面【唔同意】。

PW1看守着被告,唔記得幾時搜過佢個袋,在差館時肯定有,無望過入邊有乜嘢,同意無可疑物品,同意入邊有香煙,因為PW1戴咗口罩,聞唔到被告有無酒味,唔同意被告飲醉咗。

00:05 帶被告去到5號接見室做會面紀錄,印象中警長58970好似不在場,女警在場,律師指出做會面記錄時無問被告嘅精神狀態【同意】,被告係趴在枱面【唔同意】,被告要求休息【唔同意】,此時被告在庭上叫出「擘大眼講大話」,裁判官制止,會面紀錄係證人自己捏造【唔同意】,無復讀畀被告聽【唔同意】,被告無睇過【唔同意】,女警15206同被告講,除非被告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警長亦叫被告寫聲明和簽名先有得瞓覺【唔同意】。

PW1同意做會面紀錄時女警在場,但會面紀錄中無寫到女警在場。

[16:07] 控方覆問
同意在PP8會面紀錄中,其他人士一欄叉咗,而女警15206在場,意思係佢坐在房內,近門口的位置,基於被告係女性,有需要時可以幫手。

同意警長拎起橙帶呢一段係重要資料,無在口供中記載,嗰刻無諗住寫。

[16:12] 證人作供完畢。

因盤問過程牽涉其他警員,裁判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考慮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表示被告可能會作供,同意明天好大機會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稱法庭排期非常之密,擔心要排到好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26/5)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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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流淚,指稱證人講大話,需要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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