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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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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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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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續審 [11/2]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原代表黎家傑大律師因事離港繼續未能出席,但將出席下次裁決)

法庭告示通知案件由第十五庭轉到第五庭

📌今日進度(其實應該冇)

雙方結案書面陳述已經呈交,只作口頭回覆及澄清裁判官一些提問。

控方一再強調已對所有事件提出證供,事件一、二是背景認知即現場環境,事件三(控罪)組成部份依靠P15 片段或相關證供。

辯方澄清陳述內意思希望法庭不在事件一予任何比重。單單粗言穢語不足構成控罪元素,亦引用 李偉權(音)案例指法庭對警員自身感覺即侮辱不用理會。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裁決改在五樓5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3)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延期裁決🔺
裁判官一開庭即指知悉6月17日終審法院有一宗與控罪(5)相似案件上訴將作處理(HCMA242/2020),建議休庭15分鐘讓D3代表研究該案例會否同本案相關。

再開庭後,D3代表律師認為等待該案例對辯方陳詞可能影響,控方同意為公平起見等待該案結果及是否對同類案件有指引是較穩妥做法,劉官表示估計可能需延至7、8月再訊。

求情
劉官再要求討論今日是否可作求情陳詞,如涉及D3或其他人可能今日求情並不合適,接著詢問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求情會涉及D3
D1表示情况類似D4
D2代表確認求情只涉及自己工作及家庭背景,而且D2未來2個月需2次入院,希望今天可作求情,劉官反建議D2代表先讓其他被告代表看過D2求情文件確定不影響其他被告。

又休庭十多分鐘再討論後,各人同意D1及D2先呈上求情文件,劉官謂不用讀出,只講重點或補充。

🔸D1求情
呈上陳詞文件,庭上不再讀出,裁判官指會細看先。

🔸D2 求情
代表呈上信見指身體健康狀況去年需做手術,今年4至8月需再作治療。另有相片可見1)居所附近張貼海報街招對D1,D2起底,2)截圖TG 及 一網頁公開其本人及家人資料,對其造成情緒及生活困擾。數封求情信均指被告工作對業界有相當貢獻。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及感化,如監禁式刑罰希望考慮緩刑,劉官即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再作提訊以待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雙方再檢視會否影響陳詞。

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暴動
#庭外消息

👤*(15)

控罪:暴動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提堂
👥D2梁(25),D5何(25)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先處理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D3、D4、D6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作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得悉D4陳詞中引用的其中一個案例中的被告人將於提出終審上訴,但與D4律師商討過後認為相關法律原則本案並不爭議。

劉官表示即使表面睇落唔相關…上手都有案件都因此需要押後。
結論,等埋該案有上訴許可結果再算。

陳詞方面,劉官如常地叫控辯雙方再完善書面陳詞。
例如要求辯方標明返邊啲係引述證據,邊啲係辯方嘅主張;要求控方標明返各各證人播過邊條片邊啲時段;要雙方就對方陳詞邊啲同意,邊啲唔同意等…

休庭商討後得出以下日子

6月15日 控方提交一份記錄各證人作供時播放片段的時程序表。
6月29日 辯方提交補充陳詞,控方如有回應會於14天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 8月31日 1430 提訊,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兩人均有控罪罪成,需還押索取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兩人被判入勞教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不依期歸押

👥D1王(19)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案件安排在上午進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依令緝捕歸案

👥D1王(19)
*案發時年齡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中環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背景:
王及同案D2-D5於2019年9月首次提堂,各被控於6月12日金鐘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6月21日灣仔警總刑事毀壞及8月27日管有危險藥物。

2020年4月22日王承認刑事毀壞罪,即於2019年6月21日灣仔警察總部正門附近外牆寫上「condom」等字。2020年6月10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200元維修費。

2020年6月17日同案的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 ,王於同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王及D3,D4,D6就非法集結不認罪。

經過多次過堂並罕有地先後經兩位裁判官進行審前審核後,案件於2020年10月27日案件正式開審,王缺席審訊,#劉綺雲裁判官 於王連續兩日缺席並失聯後向他發出拘捕令。王昨日於西貢被警方拘捕,今日帶回東區裁判法院劉官席前處理。

——————————-

【1229】開庭

🔹控方指今日主要處理3事項:
1)執行2020年10月28日發出之拘捕令
2)處理兩項控罪答辯
3)申請押後以便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

📌答辯:承認兩項控罪‼️
(上述控罪編號(2)(3)是根據2020年3月控罪書,案件編號其後有改動)

📌缺席審訊解釋
代表指缺席審訊主要因誤信朋友教唆及擔心法律後果,現在已有真誠悔意,所以今日庭上承認所有控罪,不反對充公$2000保釋金及押後再訊。

【1243】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 第8庭作提訊,到時再處理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由懲教看管。

📍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進度
經過劉官接手近兩年來最少21堂聆訊後,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早前終於提交結案陳詞,惟控方提示當時律政司正就辯方陳詞中的一宗非集案例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取得許可) ,即使控辯雙均指上訴所涉及的範疇與本案不適用,但劉官堅持要等候終審裁決,因此暫時排期8月31日各被告一同提堂,屆時是乎終審上訴結果再作打算。

由於劉官對判刑的一致性極為重視,相信王即使現承認所有控罪,但仍需與認罪近25個月(非集最高判刑為24個月) 的D2,D5一樣等候其他被告裁決後一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控方指有修訂案情撮要並已交辯方,辯方代表指同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等待回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9日 110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控罪不在當值律師服務範疇內,被告只能聘請私人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

【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及罰款$1200。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2年7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7月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7月29日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未有到庭。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

由於被告另有一單非法集結已認罪,案件將於8月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辯方申請將本案也押後至當天1430處理。

嚴官翻查記錄後表示未有被告的認罪記錄,因此向控辯雙方確認①是否已就非集案認罪②8月31日是否會處理判刑

嚴官擔憂如被告是否真的會於8月31日認罪及處理判刑,否則押後並無意義。

控辯雙方也未能確定7月14日聆訊的的詳情及8月31日 #劉綺雲裁判官 會如何處理(是否當天判刑) ,嚴官押後案件等雙方了解詳情。

重開後,控方確認7月14日被告於劉官席前表示會認兩罪,但由於未及準備同意案情,未進行正式答辯。控方亦需時考慮是否加控不依期回歸押罪,因此要押後到8月31日再提堂。

辯方重申要求押後至8月31日,但嚴官閱讀過感官報告後認為無必要押後。

報告指被告情況不適合再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有毒癮,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可行,建議判處戒毒所。

辯方律師表示自已於1點左右才收到相關報導,未有時間向被告詳細解釋報告。

嚴官認為他因何事潛逃有否被教唆根本不重要,因被告的確違反多感化令中要求,違反了不可濫藥及定時聯絡感化官。
再退庭,等待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報告。

1622 再開庭

辯方確認今日處理先處理被告的違反感化令案件,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而非戒毒所。

辯方解釋被告是由於有脊柱側彎、失眠、壓力大等問題,加上受到朋輩影響下吸食大麻。現時對大麻並無依賴性,而且在拘禁之下亦不可能再次濫藥,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監禁。

嚴官指被告非集案的最終如果處理暫時預計唔到(何時判刑及是否加控) 。認為被告現時最大問題係濫藥問題及意志力薄弱,因此法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改為判處戒毒所‼️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
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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