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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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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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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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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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之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於黃大仙警署處理D17,D20的兩名證物警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安全島及彌敦道碧街交界附近位置檢取證物的警員17841(PW55)

控方案情完結,各辯方無中段陳詞。律師指需要為被告是否作供索取最後指示,謝沈質疑為何過了三星期還未有決定。

1245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續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裁決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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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乏犯罪意圖,只是在情緒失控、一時衝動下才發出涉案信息,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圖煽惑他人,不用在一般群組,即司機群組發出信息,可以用其他渠道或更激進的群組發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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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開庭]
D3醫生紙已呈交法庭

繼續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D6代表盤問

🎥播片(辯方提供的偷拍片段,鏡頭朝天)

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庭上定格畫面反映2019年11月18日當日警方進入科學館電梯大堂的情形,證人稱「片中呢位男士我唔知係咪被告,我都唔知呢個地方係咪本案發生嘅地方。」證人承認當日截查時有使用胡椒噴霧,而在此之前他與同事走入電梯大堂曾叫被捕人士雙手舉起跪低。證人表示「唔認得」其中一位被制服人士為D6。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曾向D6使用胡椒噴霧,證人回應如下:「全部疑犯都有施用胡椒噴霧,就CCTV我拎住胡椒噴劑去現場,現場係發現被告人嘅地方,即地下電梯大堂,案發前都係緊接,原因有暴動事件,80-100人衝出,大約20人逃走入科學館。咁呢堆人佢哋有無用過汽油彈,至少我可以肯定佢哋嘅同伴或者參與暴動嘅人士用過汽油彈。所以我發現科學館呢班暴徒後,立即決定使用胡椒噴劑制服佢哋,當時我無特別數人數。」

證人確認對所有被告皆曾使用胡椒噴劑,只是自己唔記得對象及人數。證人供稱自己聽唔到片中有人講了一句「你再嘈我就唧落去」(控辯雙方皆同意有呢句。再播放後證人表示聽到,但不是他本人所說的。)

證人唔記得當時是否叫被捕人士雙手舉起、轉身跪低;他會形容為「經過幾輪警告」警方成功制服,被捕人士有順應警方要求。關於「你再嘈我就唧落去」一句,證人表示發言者「應該唔係我任何一個同事或者識嘅人」,但「我同事我一定識曬」;對於於辯方指出該名說話由警務人員說出,證人只稱「我都唔知把聲係邊個,我唔知係咪警察人員。」

🔹控方覆問

[回應D1] 證人睇唔到後門,如何確保無人進入科學館?證人在A4防線,如果「暴徒」真係闖入咗嗰道門,證人的視線基本上可以睇曬入去嘅道路,亦即係加連威老道同科學館。證人實際上唔見有人闖入,自然就係無人入去。

[回應D2] 除了TVB和NOW TV,證人還從哪些渠道得知一些現場情況?例如FB等,因為處理社會事件時,除了上層指示,證人都會留意社交媒體上、社會上嘅最新情況;應該兩個鐘留意一次,特別有重要消息公佈,例如某一條街被縱火或封鎖。

[回應D4] 警員在什麼情況下使用胡椒噴劑?證人在科學館後門一路搜索,部份同事首先到達地下大堂,證人發現有「暴徒」後就決定用胡椒霧劑,因為那20個「暴徒」同之前見到嗰80-100名「暴徒」中有人使用汽油彈。考慮到警方嘅生命安全,暴徒人數一定比警方多,當時大約得10個警員,而對方大約有20人;第二,對方係由汽油彈掩護進入科學館,證人有理由相信佢哋有其他攻擊性武器;第三,佢哋本身就係逃走緊嘅暴徒,證人相信反抗警方嘅鬥志一定好強烈。所以證人無需親自見到「暴徒」,觀察其反應、對答和神情,也決定使用胡椒噴劑衝入現場。

[回應D6] 對所有拘捕人士用胡椒噴劑?證人現澄清:「我冇噴,我使用咋」,稱自己並沒有將胡椒噴劑噴向任何人。

-證人作供完畢-

🌟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就D6身分爭議詢問D6法律代表,問辯方現在是否同意警察到場時D6是17人其中之一,因剛才盤問證人時辯方案情提到警方用胡椒噴劑射向D6;D6代表律師表示同意。

📌文件處理
D4代表律師昨日提出問題,控方將不再依賴40及41頁內容,申請撤回。現正式呈上P65。辯方則因法官建言不會再爭議新聞公告122-162的呈堂性。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皆認為本案審訊可能會超出原定審期;目前預計需要多2-3天,尚待各方代表溝通後再排期。(黃官不批准任何辯方大律師在與自己案情無關的證人作供時缺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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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D1被告作供

-八枝膠物體-

控方同意他們由拘捕至處理證物亦無尋找過八枝膠物體,當時無人合理懷疑是生理鹽水。

法庭指若控方依賴不應「擺一邊唔用」,開案陳案無提及又無證據,質疑此階段才說依賴這會否影響辯方做決定。

主控回覆指客觀證據上不提及,但不認為會影響辯方做決定,因為相片一早已呈堂而他們沒有反對,控方做法是如果被告出庭作供才會就此盤問。

控方開案陳詞沒有提及八支膠物體,是因為沒有證據、不能證明。同意由拘捕、搜身,沒有警員就膠物體作出調查,但主控自己就物件有合理懷疑。他補充使如電話應用程式(如telegram),開案層次未必有提及,但亦有關係。而辯方亦能再向被告索取指示,在覆問時再帶出辯方案情,不認為會影響辯方方向。

主控指控方本身不依賴,但他絕對有權依賴被告作供入面對控方有利的證供。重申不影響辯護工作,留待法庭判斷。

辯方指在此被告作供才改為倚賴八枝膠物體,會影響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及指示。而因為本身不依賴,辯方知道有一些物件但無準備,無就此仔細拎指示。

大律師及團隊都無就相片中的膠東西去查問,一點指示亦無得到。如果有重要指向的東西,會需要相當長嘅指示;如果知道控方依賴,一定會拎足夠指示,包括被告人是否作供。因此辯方反對,並建議法庭剔除有關八枝膠物體的供詞。

#林偉權法官 裁定控方不能夠就這八枝膠物體作提問,及剔除有關供詞。法庭不會作推測或推想,陪審團不需考慮這八枝東西。


🔹主控繼續盤問D1

飯局中osacr女友指希望食完飯後盡快返屋企,因為九龍混亂。由安興街到哈生居住的泥圍村駕車要十五分鐘,他們泊車再等哈生上車。控方質疑既然想盡快回家,為何仍要等十幾分鐘;D1指因為約了一齊去送oscar女朋友回家,不覺得浪費時間。哈生除了陪大家出去,功用為帶路、幫忙指示行車方向。他們經屯門3號幹線往旺角行車,之前記憶中無行過,哈生有提供意見如哪出口和路線,但並非每一路口都問。同意他們決定由被告駕駛,而熟路的哈生反而不駕駛。

D1停車泊文英街時,三位男子皆在場,認為多個人一齊安全,因為他們只見到渡船街環境,其實地方是否安全就不知道。控方知道D1對理工大學附近有安全考慮,但質疑為何D1在旺角時又會考慮。D1回指因為落車位沿彌敦道便會是理大,他不知道理大事件有否影響油尖旺;認知理工大學和加士居道附近有可能受影響,擔心會有安全考慮。控方又質疑為何需要三個男人一同陪同Oscar女友到住所,D1指不清楚當日有否示威活動,但不確定會否有示威。他無預計示威活動有什麼行動,只知有示威者示威;同意示威者不會突然攻擊自己,但認為為預防突發事件、考慮安全,不解為何不能夠三個男人送一個女子回家。D1曾有見過擲汽油彈、投擲磚頭、警方衝突等。D1不知道11月18是否其中一日最激烈的示威,因他無參與過示威活動不知道是否最激烈,只在新聞有睇過。

D1的安全考量所指突發事件不包括汽油彈,是預計示威者橫街跑、無預計過警方作出拘捕。

他們沿彌敦道北行到西貢街,很多途人迎面向他們走,當時沒想太多但認為仍有選擇便向北走。記得當時有名途人見到他們四人想走彌敦道,便對他們說不能出彌敦道,之後他們則向北走,走到西貢街及炮台街。人群走向他們時不見催淚煙、火光、堵路、磚頭等,迎面人群約四十人,擠擁到走不到去彌敦道,難以逆流。之後轉左走因為要到旺角,計劃走大路所以向彌敦道再北上。他覺得彌敦道有東西可能會阻礙到前進,是由同一個途人告知他,途人指如果沿西貢街到彌敦道會見到警察。

D1同意主問無提及有與途人對話、無提及有途人,但不同意控方指是作供時編造。他當刻無見到警察,但預計到會見到警察,不知會否與示威者衝突。以他心中所想,估計警察可能築起防線,如理大事件封鎖區,從防線可預計彌敦道有示威活動。同意示威者有機會攻擊警察、投汽油彈、扔磚等而警方掃蕩清場。他們走了五至十分鐘左右應該走到達西貢街街口他預計到彌敦道有示威活動,不確定警方會否清場。

他們先前指北上到峻發花園時無提及催淚煙,而是在甘肅街附近有聞到奇怪氣味,不知道什麼氣味但令入不舒適,眼睛沒有不適。他們在峻發花園7-11停留休息,他本人少少呼吸困難;當時有想過是否催淚煙,但不知道是否催淚煙。同意可能有示威、可能清場、可能有催淚煙。在便利店休息了十分鐘左右,期間無購物、無使用八達通,之後在眾坊街轉左。約1040時左右,他們沿新填田街、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走到oscar女朋友居住大廈,大概11時,走了20分鐘。

20分鐘路程中無見到過火光,離開便利店而未走過窩打老道時聽到有爆炸聲、似開槍聲,估計是警方及示威者衝突。不知道是汽油彈跌還是開槍聲、沒有玻璃聲、無催淚彈味道。

橫過窩打老道時見到隔離街即上海街 有示威者站立,大部分人穿黑衫褲、部分拎遮,無留意有沒有磚頭在地。他們繼續沿新填地街向北走,在新填田地街窩打老道交界,知道有衝突但聽不到警方大聲公的警告,他無為意有否雜物堵路。

D1確認晚飯時有七個人,見到在席人士面貌,不同意只有四個人食。同意哈生本身有車。

D1確認當日在小巷被人壓住,由消防救出後被警員上索帶。控方質疑他當時心中覺得是冤枉被捕,如果警方問他,而他有機會解釋時會盡量詳細向警方解釋在場的原因。

0243時被送去臨時羈留區等警方安排,控方指D1有很多時間思考與警員說什麼。D1指發生人踩人後很驚慌,腦袋一片空白,沒有作思考。

0322時集體拘捕,他當時覺得好驚和冤枉,約0445時上警車去黃大仙警署。控方指有機會有時間去想,但他一直是空白一片的狀態,人未回魂,像經歷過生死。0550時一程車的時間,他閉目養神。

11月19日2326時作會面紀錄,從扣上手扣起過了差不多廿四小時。控方認為D1有機會去思考如何解釋,認為他會應該盡量詳細向警方解釋你在場的原因。而當時D1有律師陪同,曾與律師溝通,有讓D1看會面紀錄去確認、有問他是否需要補錄及有簽名。

控方說D1當日作供指「四人只有我有車,送女仔回家」、「得我架車出咗去」,D1解釋意思是A1有車牌,以今日作供為準。「收工之後同三個朋友食飯」,D1解釋以今日作供為凖;林官同意指是警員問法或演繹問題,認為不是指「只有四人」。

D1指當時落口供,情緒狀態較激動,但盡量正常狀態。本身聯絡不到人又無律師,之後聯絡到律師,感覺像是救命稻草。警方曾說不可以保䆁,而屋企人很辛苦地找到律師,又不想浪費警察時間,所以無提出押後。

控方質疑D1當時無提及女仔住在新江大廈,D1解釋當時盡量演繹女仔大約住銀城廣場附,不肯定對話內容有無曾提過大廈名,只有講大概位置是銀城廣場。同意無寫明新江大廈都簽名。控方指D1講大話,他當時不知道新江大廈亦不知道這件事。

同意同車的哈先生角色重要,但會面中無提及。林官認為問題不公道,問答中警察無問第四個,而警察無問就無答屬正常。

同意警方問有無補充時,D1無提及哈先生、哈先生或oscar聯絡方法。他無參與任何集會,純粹送朋友屋企,身上只有日常用品,當時無辜被波及再被人壓傷。他保釋後再取自己的行車紀錄儀,覺得可證明他無參與示威。

控方質疑D1曾於兩間便利店停留,如果會面提起就可以讓警員去提取閉路電視。林官質疑提問有無作用,如針對紀錄時要問回答有多詳細,而便利店又什麼作用,認為控方問題屬假設性、未能表達重要性。

他當日約2315/20時到第二間便利店。由登打士街、彌敦道轉左、到咸美頓街及碧街交界三人停咗唔了十數秒。當時哈生與D1在前,Oscar在後。不知道有無開槍、玻璃聲或催淚煙,無呼吸困難。當他見到前面登打士街及彌敦道街口,面向南方,前方好遠不確定是否示威者。

他知道現場有警察,當時無諗住參與公眾活動,想盡快離開,計劃行彌敦道而非新填地街行,因為行得舒服一點,兩旁汽車泊側邊。同意彌敦道比新填地街危險,但同時他們亦選擇盡快離開。

有關他們為何在途中停低,因為他們認為前方似無路行,所以行另一面,而人群由南邊向他們跑。失散前與osacr 距離2至3個身位。


1645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時續審。

按:區院每日好多地方都空氣清新,請大家多陪伴大家。好好休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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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開庭

D2、D3表示準備好答辯,並不需要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PI);D4需要進行初級偵訊。

法庭將預留6-7日審期進行D4初級偵訊。並將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共7個工作天,D2、D3及其法律代表毋須出席。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下午4時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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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3/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00
👤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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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8/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6個月 #法律爭議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5/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1/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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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6/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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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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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19]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法律爭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8/6]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1/4]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6/9]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1/25]

🕚11: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0924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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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莫(16)承認控罪2和3;陳(17)承認控罪3及同意案情。基於認罪協議,莫(16)面對的控罪1會被傳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案情簡要:

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和日後的審訊內容,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勞教中心;A1和A2亦在早前在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六位被告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酒店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在2020年2月4日約23:13時,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涉案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亦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該照片能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兩名休班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期後,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故兩名休班警長見狀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經搜查後,他們發現A1身上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和一張由「錦威」在2020年2月3日發出的收據等;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酒店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則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酒店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酒店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酒店客房內拘捕A4和A5,當時該酒店客房內充滿汽油味,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而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他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酒店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在當時,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1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A4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1隻抗高溫手套、和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此外,酒店客房內的人定可以看見客房內的人的行動,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亦發現酒店房間內大部分物品都有易燃物質。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A1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酒店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儲存在酒店客房內的涉案材料、及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此外,A1的手機被發現有搜尋燃燒裝置或汽油彈的紀錄;A2的手機則有搜尋附近警署及五金舖的紀錄。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酒店職員和技工曾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前往酒店房間維修,期間發現該酒店房間內充滿濃烈的天拿水味。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酒店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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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在2022月7月15日處理這兩位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的判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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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作簡單陳辭之後,法官裁決在在法律層面,就控罪(1) 謀殺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但建議控方修訂控罪(1) 為誤殺罪及建議陪審團考慮誤殺罪是否成立。第二被告會傳召醫生證人,但他要明天在可上庭,而控方的醫生證人也要在今日下午才可到庭,所以控方提議休庭,明天再訊。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再訊。

歡迎補充🙏
【06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5/25]
📍(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16: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1414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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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內容:

2002年10月6日出世,現年19歲零8個月。2019年11月18當日為17歲1個月,就讀陳樹渠紀念中學中六級。現時就讀於將軍澳香港至專設計學院高級文憑時裝設計,將於今年5月完成一年級課程。屋企有爸爸媽媽家姐,爸爸為退休懲教人員,媽媽現職註冊護士,家姐22歲,剛在英國完成大學學位。

被告同意辯方呈上成績表指他校內成績不理想,老師對他印象為內向寡言,文靜害羞。被告就讀band3學校,個人興趣為踩滑板,游水,打機,去旅行和打枱波。有時放學番家也會寧願打機,不溫習。

被告指2018年尾開始玩滑板,並配有防護裝備,有包及手指的手套。謝沈法官問:禁護膝,護䟹,頭盔呢?
(被告太細聲,聽不到)
(被告拎左滑板出嚟)
被告指防護裝備注重手套而沒有上述法官提及的是因為他由幼稚園開始便有濕疹。續指多數在屋企樓下公園自己踩。官:公園俾玩滑板既咩?被告答稱rollar場。

被告指於2019年頭有和同學在旺角金雞廣場打桌球的習慣,連他在內四位。至於游泳時則會帶泳鏡毛巾。

被告指對社會修例事件有無興趣,沒有和朋友談政治,認同對玩之外,對其他漠不關心。對
中國沒有憎恨。旅行過四至五次,包括韓國澳洲日本和大陸,外幣用剩沒有兌換港元便放回銀包。

呈上證物警員拍攝的證物相片
警員當日有歸還相中背囊,被告今天也有帶上庭,被告指是家人買給他的,上課,出街玩和旅行也在用,一路用到事發當日。2017年到時發當天也沒有執袋的習慣。平時一至五放學夜晚和星期六日如有空便會玩。17號踩板時,滑板個碌有石仔攝住,即場不能解決,(被告帶了滑板上庭)。被告及後嘗試在家中拿一支普通筆來修理滑板,他的父親拿了螺絲批(黃柄)給被告代替,最後成功拿出該粒石仔。被告及後沒有交還螺絲批,並放往書包大格,因為怕往後遇到相同情況。父親亦得知和批准他放在袋中。官:成日發生咩,我啲仔女都冇。
被告指頭髮和線形狀物品都會卡在滑板轆。

被告指在1118 當日亦冇拎返出嚟因為唔記得執書包。被告表示1118前最後一次踩滑板是在17號,有戴滑板手套並於用後放在書包大格的位置。官睇滑板:我唔係好明你個滑板玩唔到花色,戴咩手套呀?被告指因為會仆親。

辯方就泳鏡問題問被告事發前幾耐游過水,被告指9月10月,辯方逐追問最後一次是在何時。官:你成朝問leading question 我已經忍住唔出聲,你犯規呀。
被告指滑板手套不同brand因為之前不見了一隻。

-小休

官:你話濕疹係手,但唔係喺節位既咩?
被告細聲指住knuckles…指右手關節位,左手有小小。

辯方請被告形容1118前慣常的衣著。被告指多數習慣穿黑,白,灰和藍色,由中學時期起習慣戴cap帽,2018踩板時有戴頸箍當裝飾的習慣。
被告指星期日下午於網上得悉星期一當天不用上課。辯方文件册,有關停課的新聞公報呈堂。官中途說要看他的個人百達通。
被告指他星期一約十二時至一時起床,在家中和朋友打online game至4,5點,李姓同學在遊戲中問今晚去不去金雞打桌球

辯方呈上新聞公告指1119繼續停學。

辯方問該遊戲平台是什麼,表示對相關操作不太清楚。被告指是discord。官問辯方是否來自月球。

被告續指他當時和爸爸說今晚唔喺屋企食飯,要出去打桌球。爸叫被告不要去,指尖沙咀紅磡有人出嚟搞事。被告表示不同意父親的話,並指他是去旺角太子打波,樓上地方,不是尖沙咀紅磡範圍。雙方糾纏了一會後,爸爸最終妥協被告宣稱會於11時前離開的見議,並稱他去外婆家食飯,叫被告臨走通知他,好讓他去接回他。
婆婆住在太子基龍街。父親於事發前也有揸私家車接送被告的經驗,番學或去街都有。被告指他當日和爸爸1900一起離家。被告當時孭住剛才呈堂的背囊,沒望清楚入面有什麼。被告乘坐父親私家車於約八時到達太子出口D。落車不久後父親打電話給被告,重申要他1100離開。被告指他當時電話放在袋中大格位置。及後被告在exit d 會合李姓同學,再去大家樂吃飯,約九時離開。被告指八點至九點太子頗平靜,九點離開大家樂前往金雞廣場。

被告於地圖上紀錄底在父親車落車的位置,行至exit d 的路線,行往大家樂的路線及往金雞的路線。

被告指聯合廣場 對出 彌敦道車輛能夠正常行駛,聯合廣場當時環境好多人,咩人都有。
到達始創彌敦道弼街交界位置,被告指聽到前面好多人,主要深色衣服有些是白色。弼街路面情況不能行車,路面垃圾磚頭,人群有些行去旺角方向有些停留原地。被告沿着弼街前往打桌球地點,在弼街轉入洗衣街,情況較好,比較少垃圾堆和磚,最終到達金雞廣場。

被告指望向亞皆老街有很多人,地上很多垃圾,車輛不能行駛。被告和李姓同學約930在金雞樓下會合另外兩名同學(郭姓及曾/周姓),然後在金都卓球城玩到1130

辯方主問未完,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1/25]

上午進度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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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作供

🔹控方盤問

D1同意控方指當時想盡快離開卻於見到有火光、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後仍然花上十多分鐘到便店買嘢飲及食煙。

控方指出D1指當晚曾兩度於便利店停留並沒有發生過,只是D1為了解釋當晚於文英街泊車後一段時間後才於碧街被捕而編造。D1否認。

🔸辯方覆問 D1

辯方律師要求D1澄清當晚進入小巷1時已見到塞死還是進入小巷1才見到塞死。
D1回答進入後才見到塞死。

就回程時想盡快走卻花十幾分鐘買嘢飲同食煙,D1解釋是由於同行的哈(音) 先生煙癮起,要食煙,無其他原因。

就堵路方面,D1稱無留意交通消息嘅習慣。

對於被送回家嘅女友人不願作供,D1估計係自已案件涉及暴動,因此不想被拉落水。

就行車記錄的檔名可以自行修改一事。
D1表示自已無作出修改。

D1作供完畢。

📌D3 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3作供指案發前數天於交友軟件認識了一位女子。11月18日下午3,4點左右收到該女子邀約,晚上到她放工的地方何文田進餐,D3答應了。D3約下午約6時從黃大仙區出發前往何文田應約。(D3八達通最後交易為鑽石山站去何文田站)
女子近11時表示要回家,D3提出送對方回家,女方答應及表示家住油麻地,行返去不遠。

D3在地圖上畫出當晚由愛民邨出發的路線,橫過公主道,經過衛理道,去到窩打老道與碧街的交界,D3講述送該女子回家時,途經各路段時路面的情況。

去到長興大廈,聞到催淚彈氣味唔舒服,唞唔到氣,挨在一個鐵閘門口,有人問係唔係唔舒服,除咗佢嘅防毒面罩畀D3戴上,戴上後鬆鬆哋,其後該人更為D3帶上頸套。D3隨後起身想行出彌敦道,去先達廣場搭小巴返屋企。突然見到一大班人在彌敦道向北跑,亦見到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交界,有穿着黑色制服嘅人士跑向D3,意識到係速龍,因為於新聞片段見過速龍會以武力制伏示威者,D3驚出現在該處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於是跟人跑咗去油麻地A1出口嘅小巷,案中稱為小巷一。當時好多人好亂,入咗小巷之後,因為前邊有一女子跌低,後邊有人推,於是D3被壓着在底層,出現人疊人的情況,在備消防員救出之後就被警員拘捕,之後被送到黃大仙警署。為求盡快錄口供離開,D3自願在無律師陪同之下落口供,D3是眾被捕人士中首位錄取口供的,過程中由於攰及眼瞓,加上一心盡快離開,錄口供時並沒有透路相約女子的事情。同時,D3對部分問題有錯誤理解,但因為一心盡快離開,覆讀及自行閱讀一次時亦沒專心,只是立下眼就簽咗名。不過,D3最終要到11月20日被帶到上法庭後才獲得保釋。D3確認今日在庭上解釋會面記錄的回答更準確。

主問完畢,下午由控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5/25]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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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收到辯方黎大律師的信件,指他收到家居隔令直至7月2日,而控方有案情與他的代表有關,今日未能繼續審訊。

法官詢問辯方如果表證成立,邊位被告會出庭作供,D8, D9 & D10 表示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7日4日10:00再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法律爭議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本日全程以英文進行*

有翻譯官全程為被告翻譯
希望英文程度跟得到嘅有心人,可以關注此案件,並幫手翻譯播報💔🙇🏼🙇🏼‍♀️🙇🏿‍♂️

陳精神狀態唔錯。
入庭後即刻觀望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結束時冇講嘢,對住大家保持住心形手勢❤️離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上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

控方盤問D1內容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控指稱於錄影會面中,警方問被告邊度購買火綿,回答淘寶或者本地魔術店;警方再問是否在NG magic買(不肯定)被告答係,警問是否一次過買,回答分開幾次,警問是否在同一間店舖買,回答係。

主控指稱被告回答購買火綿有3個版本:
1. 在錄影錄影會面中,一開始答唔肯定邊度買,但後來確定在本地魔術店,而且仔細地話分幾次;
2. 庭上作供時稱在淘寶買;
3. 庭上被盤問時答朋友於淘寶上代購

被告稱平常魔術使用火綿不多,一次只會用手指甲份量咁多,主控指既然火綿不常用,每次用時份量少,急需時香港也可購買,因此指被告可選擇扔掉所有火綿,在有需要先買,不需存倉。
被告答可以有咁既選擇但不同意咁做,因為香港購買貴好多。

主控指被告管有煙餅並非用作影相 ,被告不同意
主控指被告藏有火綿並非用作單一魔術用途,被告同意自己非職業魔術師,指自己在中學及大專化學科學習過處理化學品及爆炸品,另外有由黃浩琛教授處理琑x化學品。

被告指有其他人有倉庫密碼,但佢無同其他人特別提及倉內有火綿等化學品及爆炸品,主控指被告的朋友會否在不知情情況下接觸化學爆炸品引發危險 ,被告不同意。

被告稱於2019件11月將煙餅及火綿等搬入倉 ,因為屋企人叫自己膝出屋企空間。

錄影會面當中被告解釋過當中一啲化學品xx酸(聽唔清楚)可用嚟清潔,如清潔鐵銹,對屋企嚟講並非無用既雜物。

被告對化學一直有興趣,2019年9月讀化學副學士,會於學校做化學實驗,少用倉內的化學品。

主控呈證物搜尋器記錄,指被告會在搜尋器搜尋「支持示威者」。

證物中有瀏覽連登紀錄,有瀏覽火魔法及爆炸品炸造方論壇帖文紀錄,主控指被告知道示威者會用火魔法。

主控指倉內同時有大量豬嘴及索帶,指當時香港未有疫情,而且索帶頻繁為示威者所用,會用作環境證據 結案陳詞時會提及。

主控指煙霧餅同火綿係用作支援示威,被告不同意。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6/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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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PW7 PC 14212 趙金(音)作供 (拘捕D3)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22:43時見到示威者所以在康山道東行線停車,2244下車,2245追入康山道,警方兩邊作包「差」,即係夾擊示威者
-要求下地圖上晝上包「差」路線呈堂(P84)
-該段康山路西行線得太古站出入口及Aeon ,不認為當時是拘捕不是主問提及之驅散

🔸D3代表
-印象中本案是自己第二單處理社會事件案件須上庭,參加相關社運拘捕多過五次
-同意庭上作供指「15米外」康山道2號Aeon門口見到PC 11694拘捕一灰背囊灰衭男子從來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出現,為何隔2年10個月仍記得,PW7 指因是因灰色䃿及背囊特別所以記得。
🎥看中國P50 58秒至1分31秒,Aeon Style入口門外警員制服一灰䃿男子。片段中見有警員將地上一黃色頭盔在七八尺外踢向D3,證人認出穿黑色便裝短袖衫在片中出現,確認D3制服在地上說「我唔郁」
-PW7到埸時頭盔已經在旁,思疑頭盔是D3於是檢取,之後再交軍裝警員PC20836,但同意D3在場曾說過頭盔不是他。
-作供説D3背包內有黑白色格仔遮,但相冊沒有,證人指不知原因
-不同意追灰色背囊男子入商場不是片段中那人,因中間曾消失數秒但憑個人經驗其衣著及反應(掙扎)相信是同一人。PW7指D3口說我唔郁但身體有掙扎,不認為因受武力才掙扎
-同意D3個人物品沒有手機,不知D3受傷因其他沒表示有受傷,亦看不到有同事打他或將頭撞向Aeon鐵閘
-辯方指記事冊有寫下「AP左手手臂及左頭部有紅腫,但不用看醫生」,證人同意指今日再看喚起有此紀錄

覆問
-格仔遮交PC 20836後沒有再接觸
-被告有傷但說不用看醫生

📌PW8 PC 20836 謝學軍(音)作供 (拘捕D3)
主問
機動部隊E4小隊軍裝當值,當日2238前往西灣河水警基地,警車經康山道見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見到約百名示威者聚集,自己乘第一部車右方,距離示威者30米左右,示威者多穿黑色衫戴頭盔蒙住面,曾見到雷射光射入所乘車輛及曾聽到有物品碰到警車聲,司機雙白線掉頭去西行線停在太古C出口,大隊副指揮魏總督察透過對講機指示下車追截作驅散及拘捕。約40示威者見到警察即在行人路及馬路急步衝入C出口。PW8在C出口有制服過人。2255在C出口收指示到Aeon商場大堂入口協助14212 PW7, 他正處理一穿黑色衫灰色短褲頸掛防毒而罩,手有護臂男子坐地上。PW7交代拘捕過程,知道被捕者姓孟,地上已經擺放了個人物品包括黃色頭盔,黑白色遮等。物品其後由自己處理,相冊45~54頁只認出51~54內背囊,衫,䃿及鞋及拍攝D3之相片。2303時向D3宣布拘捕,其左臂及頭有擦傷,不知道原因,有問過要否幫忙冇回應亦沒提出睇醫生。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自己乘警車中巴AM7263,兩位督察在八人中車內
-不記得是否由海裕街出發
-不記得E4及E1 小隊是一齊行動定E1先到,印象出發時沒有E1小隊
🎥看中國片段,C出口見到AM7466巴士及一中車,不清楚AM7466是否E1小隊
-有黑色速龍在場追截,但何時到埸不知道
🔸D3代表
-到Aeon時,D3已經制服坐地上,有說頭盔不是他。同意PW7將所有物品交自己,其後自己將所有證物交DPC193
-8月12日0018北角警署內有問過D3要不要看醫生沒回應,否認D3有話過要看醫生自己答遲啲先
-不知D3在8月12日1400去過東區醫院接受治療
沒有覆問

雙方午飯對不同片段時差比對達成共識,但今日需時處理以MFI呈堂並印出截圖,控方申請下午休庭處理MFI, 明天上午將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PW9 PC 18088(負責比對片段時間及辯認D1至D3),預計不需播放片段,明天上午可完成控方所有案情。

1500 今日完畢

明天 1000繼續審訊,將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及有新承認事實呈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蔡(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在崔美霞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上訴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上訴速報: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即時服刑

裁決書稍後上載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註: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日後的審訊內容,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

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避席申請:

辯方在開審前提出法官避席申請。法庭認為辯方的申請沒有理據,並予以撤銷,簡單理由如下(詳細理由會在最後的裁決理由寫出):(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註:在0728上環案中,辯方曾向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提出避席申請,指法官有表面偏頗,但最後被駁回。箇中內容有可值得參考之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

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大同小異,主要不同是A3曾在警誡下表示她曾跟A2去縱火現場,但她沒有投擲(口頭上是用”放”一詞)汽油彈;此外,酒店客房內的汽油彈和武器都不是由她購買或製造。

其他被告的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83

A3的同意案情主要都是和開案陳詞(包括警方在縱火現場、五金店和酒店客房的搜證、案情、拘捕A3、和A3被捕時身上的物品、專家化驗和檢驗結果等);酒店、便利店和五金店閉路電視的內容;蔡永傑醫生*為被告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控方指會用以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A3沒有案底;本案證物的證物鏈沒有問題等相關。

*蔡醫生曾在0813機場和0901東涌兩案擔任控方證人,而且其專家證供都獲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和郭啟安接納。

第一天審訊:

在開審前,法庭先觀看被告被捕時身穿的外套、帽、貼身運動褲、鞋和外套。控方另表示辯方不會爭議大部分證物。

今日已完成PW1,即警長59024的作供,而PW2,即警長33347的作供則未完成。他們的證供與對本案A1至A5的觀察有關。明天10:00續審。

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1/25]

下午進度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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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D3

控方盤問方向主要圍繞D3當晚口供從沒提及自已送女子回家嘅情節。

D3解釋錄口時供時好攰好眼瞓,只想盡快錄完口供後離開。當時認為被壓當刻是警方關注重點,因此不想節外生枝提多一個人,令錄口供時間延長,認為只著重解釋返果陣嘅情況便可。同時,D3亦唔想講大話,所以當時被問到去油麻地嘅原因無作出回應。

D3亦解釋當日只是他與該女子的首次約會,怕引起反感未有提出交換電話、IG或FB等聯絡方式,事後D3因手機被檢取,他曾於新手機登入交友軟件嘗試尋回該女子但不果。

控方指該女子相關證供屬D3虛構,事實上D3當晚正於案發一帶參與暴動,D3否認。


📌D4 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4 從18年起於髮型屋工作,案發時是一位髮型助理。因工作需要他經常要為客人染/漂/洗頭髮,衣服容易染污,加上為保員工的一致性,一般會穿黑衫黑褲上班。一星期工作六日的他家中多數衣物亦為黑色。

案發當日(18日)D4休息,晚上他穿上黑色衣物相約友人到旺角行街食飯。
D4於庭上畫出當晚旺角行商場及到食肆進餐的各條路線。

辯方主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開始覆問:
管有煙霧餅除攝影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

管有火綿除咗玩魔術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無

D1曾答主控用火綿喺玩魔術,比例上較少,何謂比例上少?D1答其個人接觸的魔術,通常用啤牌或小道具較多

火綿是否一定要同一個魔術裝置一齊用,D1答以我所知係

喺淘寶係根據什麼類別去買火綿,D1答用閃光綿去搜尋,其類別通常顯示為魔術道具,舞台魔術道具,火類魔術道具

有無上YouTube 透過網站教學習如何使用琑化纖維素 即火綿,又稱閃光綿等,D1答有

D1稱豬咀並非一定係用火綿煙霧餅個時用,使用豬咀可以只係拍攝上的裝飾,摸疑情景

究竟有無用過煙霧餅去拍攝,D1稱以認真拍攝去計,大約用過5次,若連測試,大概十多次

警方撿取D1數碼裝置,包括電話及電腦,依啲裝置被撿取後處於離線狀態,於外界線上刪除帳戶會不會影響被檢取的電器裝置 ,D1答應該唔會

辯指控方稱鬼機就是有不利資料的電話,而對D1而言,鬼機只係用無登記資料既儲值卡既電機

若果sim card同鬼機都喺警方手上,D1如何刪除鬼機上的東西?D1答由於鬼機及sim card 皆被警方撿取,當中資料無法在外刪除

咁你叫朋友刪除啲乜資料?D1答刪除一啲個人私隱既嘢,但刪除唔到警方已撿取既資料,D1稱不相信警方會將已撿取電器裝置上線,因為連線後當中資料有很大機會可以被竄改,據D1了解,刪除戶口不能夠干擾控方資料,因為所撿取的電子裝置都是離線狀態

有無諗住以刪除戶口去干擾警方攞咗既資料,從而去干擾對你自身控罪 ?D1答無

D1答辯完成,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建議押至9月陳辭,法官表示不理想,但由於其中一個辯方大律師在7月4到8月26會有區院long trial,相議後決定在7月25日

法庭指示雙方事先呈交書面結案陳辭,在2022年7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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