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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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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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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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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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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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2944 羅永俊
現駐守紅磡警署,案發時屬於PTU Y1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8時,PW2受上司李督察指示,前往科學館道科學館廣場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0815時,PTU Y1與Y3小隊乘警車到達上述地點,0818落車,PW2亦在隊伍其中,他見到現場大約有100名人士聚集,當中有一半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其他顏色衣服,有一些戴口罩及手持雨傘。

當該些人士見到PTU部隊後,他們用雨傘頂端指向部隊,PW2認為其目的是堵路及阻礙部隊前進。該些人士亦有大聲叫囂及講粗口,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其後,Y1大隊的指揮官李督察用大聲公警告該些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並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及檢控,但該些人士無遵照指示離開。於是Y1及Y3小隊加以追趕,但該些人士繼續用雨傘頂端阻礙警員前進。

其後,有部分人士經南洋中心旁邊小巷,嘗試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有部分人士嘗試經麼地道離開。但該兩班人士行入小巷及道路一米左右後,已經無法前進,最後需要折返,PW2表示不知道原因。之後,Y1及Y3小隊圍堵該些人士,由於該些人士沒有途徑可以離開,所以圍堵過程十分順利。該些人士被警員截停後,被指示前往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外面,蹲下然後將手放在頭上,人士大約有一百幾人。PW2指見到地上有口罩、雨傘、手套,並聲稱該些物品屬於之前在廣場聚集的人士。最後,共135人被李督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然後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從中辨認口供中所述位置。

🔸辯方盤問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2表示他到達案發現場落車後,所接到的指示是要掃蕩理大暴動的示威者,包括採取圍堵、截停、拘捕的措施,及指示無辜市民離開。PW2確認無其他人成功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入科學館廣場。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2指自己在0818前無機會視察現場環境狀況。於0815至0818期間,現場聚集的人周圍走,然後有些物品跌落地下,散落在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出面馬路上,包括口罩、雨傘、手套。PW2無採取任何措施處理該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取及通知上司等,他解釋由於物品在電光火石間跌在馬路上,他無時間處理物品。在2020年6月11日1900時,PW2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第一頁第三段寫道「一些不屬於該地方的器具散在地上」、「我相信該些物品是屬於上述人士,和用於較早前的暴動」,但PW2又指其沒有看到物品從甚麼人士身上跌落,無法解釋為甚麼相信物品屬於早前聚集的人士。PW2重申相信聚集人士開遮目的是為了阻礙警員前進及堵路,但不同意自己推進時有持槍指向人群,不認為人群開遮是為了自衛。但PW2又指,雖然自己見唔到有持槍指向人群的情況,但同意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不同意片段中「噠噠噠」的聲音為胡椒球發射器發射時的聲響,認為只是警棍敲打盾牌產生的聲音。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2指不清楚現場除了Y1及Y3小隊外,有沒有其他隊伍。他確認遮陣是位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00:00-00:12)
片段顯示遮陣有兩層、上下疊住,PW2確認他當日是看到這樣的情況。他稱直到部隊衝上前驅散聚集人士時,遮陣是都是維持上述狀態,但他見唔到遮陣後面發生的事情。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2稱他落車時見唔到李督察,不知道他究竟身在何方。而他確認落車的位置見唔到華懋廣場出面截停被告的位置,兩者相距約30-40米。他確認落車的位置是面向科學館廣場的一條車路的左手邊,即華懋廣場出面車路,而他站在人堆當中中間位置。他表示當日自己圍捕示威者時是步行速度,並無奔跑,而且無特定追捕對象。他形容自己正在觀察當中,睇下其他警員有沒有事情需要幫手。他同意截停人數多於135人,但唔清楚部分截停人士是否被放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有路人被警員放行。律師問PW2會否出現「沙塵滾滾殺錯良民」的情況?PW2同意可能有相關情況,但只要普通市民出示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但PW2無參與查問截停人士的過程。

🔹控方覆問

PW2再次確認人堆中有雜物墮地,但不知雜物的來歷。主控問PW2點解證供寫相信雜物屬於示威者?PW2表示解釋唔到,可能一時寫錯。

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Y3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令,需要到科學館廣場進行掃蕩,並於0815到達,PW3落車時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聚集,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手持雨傘,於是與Y1小隊一起掃蕩聚集人士。聚集人士的前排有一個遮陣,聚集人士有叫囂「死黑警」及口號等。

PW3在推進期間有用咪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大約意思係現場人士已經參與非法集結,會被驅散及拘捕,部分人有後退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PW3目睹Y1小隊於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圍堵了一班人士,目測大約有150人,之後部分警員去盤問人士,部分警員做外圍防線工作,避免有其他人過嚟搶犯,所以防線冇人進出。他見到地下有頭盔、雨傘、背囊、眼罩零散在地上,相信係之前啲示威者丟低。該150人後來被Y1指揮官拘捕,35名女示威者被交予Y3處理,他於是帶同被捕人前往紅磡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影片顯示PW3所述的情況,並顯示了有兩名市民從防線中走出,PW3解釋他們是普通無辜市民,所以被放行。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3於地圖上指出自己落車的位置,在麼地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與Y1小隊都係相若位置落車,而他的警車是由麼地道尖沙嘴一帶出發。PW3表示遮陣的遮頂是向住科學館道Hotel Icon方向,而且是落車後才向住警員。當時Y1小隊行先,Y3行後。他確認隊伍有敲打盾牌,施展威嚇戰術。PW3於2020年8月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寫道「Once I brought all, I noticed that around 100 people were gathering at the above location.」PW3確認上述around 100 people是指剛才供稱的150人,但他無法解釋為何書面口供中的人數與庭上所述有重大出入。另外,口供中亦寫道「Around 20 of them were wearing pink colour respirator with black bloc clothing and the rest of them were wearing normal casual clothing with masks.」PW2同意書面口供中無提黃色頭盔,但堅持自己當日有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他不同意大部分人戴黃頭盔的描述是虛構出來的。

[13:05] 辯方盤問未完結,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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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2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20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 P61 RTHK片段,拍攝者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在咸美頓街以北,面向尖沙咀,叫證人確認畫面中係警方在咸美頓街設立的防線,實時約23:33,截圖MFI 33。

[09:48] 辯方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1:58] 傳召PW33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8

控方主問
當晚23:25時,證人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去到旺角大樓(未出彌敦道),見到彌敦道南邊聚集左約300名示威者,見到一名肥身材男子,著黑衫黑褲,戴黑色手袖,深色短褲,黑色波鞋,底係白色,孭黑色背囊,戴黑色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在彌敦道中線,祥興大廈對出,距離約10米,跑向A2出口與祥興大廈中間嘅行人路,上前截停,大嗌警察咪郁,佢頑強掙扎,使用警棍制服佢,佢掙扎撞到PW32,一齊倒地,男子頭部著地,制服咗佢,上手銬,佢頭部流血,神志不清,要求十字車支援,有識醫療嘅同事到咗,同佢除頭盔包紮,搜查背囊,得知身份,23:46白車到場,證人與男子直接上咗白車,無入過THA,23:55到咗伊利沙伯醫院,之後無返過現場。

辯方有作簡單盤問,證人截停的男子與本案無關(按:唔知傳嚟做乜),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表示下一名證人A5係緊密接觸者,安全起見,押後至下星期一上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月8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4/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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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繼續作供
🔹盤問
-案發時14歳,不知D1當時幾多歲。承認當時同D1拍拖
-AP1, D3,AP5也大約14歲
-住深水埗由山峽尾用八達通乘地鐵往炮台山地鐵站
-自己身上沒搜出八達通,不清楚原因,自己沒有丟棄
-同意出門有帶銀包,警方沒找到銀包,不清楚但自己沒丟掉,
-D1 穿黑色衫但沒背囊
~AP1 也穿黑色衫褲有孭背囊
-知道當日是反國安法示威,但五人不是示威者,問到五人穿黑衣去原因是支持及打算去天后銅鑼灣一帶圍觀。
-約1815 時D3將Puma背囊交自己,不重但不知為何交自己,有覺得奇怪但沒有問D3。有打開袋放風䄛入去但沒查看裏面有咩物品
-不擔心袋有違禁品,指朋友交來,只暫時拎不會打開
-當日天氣熱,但大廈外多人好焗所以門口除下外套放入背囊
-不知D1為何由黑衫換白色裙,換衫時間是自己同D3出樓下觀察時換,也不知黑色衫放到那裏
-否認185420 CCTV Ch14截圖折回大廈是因見到門口有警察
-185634 CCTV Ch14截圖各人身上有背囊想離開大廈,為何知道有火槍又帶回在身因怕留在大廈會引起火災,不交警方因D3説好難解釋
-CCTV見到五人最少逗留大廈40分鐘,咁耐因唔知道點處理危險野
-知道有危險嘢即火槍等是約18:21時D3告知,但自己冇打開Puma袋。
-為何不只丟掉火槍,伸縮棍及鍾仔而保留袋?回答是按D3指示做丟下袋
-曾問過D3為何帶三件物品,D3說打算拎出來試用一下,不清楚他是不是示威者。知道有火槍時曾因驚訝掉下Puma背囊,後來D3要求下又取回。
-當時D3有1.8米,自己約1.6米,同意D3高大應該可以自己取2個背囊。D3搵自己笨但因相熟所以仍跟他指示再孭回Puma袋打算離開
-D1知道3件危險物件後曾說「係咪想我哋比人拉」,D3有回應「丟咗就冇事」
-證物相 拍攝D1銀包及學生證放在Puma袋內,D2自己感奇怪但不清楚原因
-PC7256口供 寫住Puma袋內有$2124,錢不是自己。D3身上之Adidas袋反而得$22.5。同意即D3將多錢嘅袋交自己
-解釋自己身上有2部電話是方便打機,3張sim卡是轉換遊戲悵戶用
-電話殼存放文宣紙是認同上寫字句「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同意日暦卡背面也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主控指出其實各人就如日曆卡上黑色公仔般穿上黑色衫褲戴護具打算參加示威,證人不同意
-不同意Puma內2個豬咀是自己及D1,不知道為何五人中有三人在大廈內將黑色衫換成白色
-同意五人炮台山地鐵站集合時是黑色衫,不同意控方指D3警署拍照是換了淺色衫,D2說照片內仍是深色。
-維多利亞酒店16格截圖冊P106,同意離開D3及AP5行前,3人其後
-1900警方進入大廈,剛巧五人同一時間放下4個背囊在大廈內,但不是因要逃避警方而放下。
-同意背囊內有大部份物品皆為黑色,而手套、豬咀是示威常用
-不同意自己截查時同警察說過去公園玩
-自己沒有手套,是當日D3比自己,他說是普通手套
-不擔心被認為是示威者因企行人路,但同意逗留時間長。
-同意D1身上也有文宣貼紙P47,上寫有反修例字句,不清楚為何她放手機套。五人支持反修例但行動僅為出現。
🔸沒有覆問

-第二被告案情完-

控辯所有案情完結,原定8月8及9日審期取消,法庭將去信通知D3在8月9日不用上庭,改為裁決日才出席。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要求控方書面陳詞需在8月19日前提交,而辯方陳詞及回應需在9月2日前提交。法庭同時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
期間批准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旁聽記得手機關鈴聲‼️
接近尾聲有旁聽席家屬手機嚮起,王官認得昨天提醒手機不可發出聲音時也在場,故下令庭警暫時沒收手機,下午1430才可取回。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7/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D8證人作供
🔸辯方主問
D8證人李先生指2019年11月18日6點半,D8約證人去D8朋友位於阿士尼道嘅餐廳幫忙做清拆。當日清拆工作一直進行至凌晨兩點尾接近三點。證人指D8清拆過程帶咗海綿口罩外科口罩各一,手袖一對,頸圍一個,拆完傢俬就放返落背囊。

證人又指,清拆完成後D8 喺餐廳店主唔要嘅裝飾/物品入面帶走一把遮,證人自己則帶走兩支筆同一把遮。離開時證人送D8去海旁搭小巴返天水圍,但去到見馬路上有磚頭推斷小巴到唔倒,證人提議D8轉去麼地道搭另一架小巴。而證人則去佐敦女朋友家。證人指分開前D8表示皮膚有刺痛感,重新帶上海綿口罩,手袖同手套。

🔹控方盤問
- 提出證人本職係文職唔熟搬抬奇怪點解請證人幫手;
- 質疑當日無落雨點解證人同D8會攞遮走,並表達控方個人意見話拎住遮好累贅;
- 質疑點解證人要同D8一齊去海傍,因為同證人要去嘅位置兜遠咗

證人回應:
- 證人做嘅文職但場地set up 都需要搬譜架/枱等物品,所以幫手執捨無問題
- 證人表示拎遮係預期未來會有用所以攞,同時唔覺拎一把遮累贅
- 一齊行去海傍無特別原因

第十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D12指2019年11月18日當天放假,中午12點去咗寶勒巷華寶大廈幫一個父母方嘅朋友執屋,當時身上帶有手機,眼鏡,打火機,煙。 執屋過程中食完身上嘅煙,到凌晨三點45分左右執捨完成,因為第二日中午要喺觀塘返工,D12 打算去金巴利道坐的士離開準備歸家。 到途經金馬倫道/加拿芬道,D12本身見只有零星市民同地面有磚頭路障等,但無見警察。無耐有一名防暴警從身邊跑過,之後就見到有一班示威者跑,其間D12被撞跌,眼鏡亦撞跌唔見咗。慌亂間聽倒有疑似槍聲,D12不及搵眼鏡就跟其他人跑入厚福街避險,隨即被警員截停仲遭頭噤落地下制服。當時有警員拎一個爛咗一邊嘅口罩同一隻膠手套問D12係咪佢,D12否認但警員指「係附近搵倒㗎喎」;等待其間搜身警員比左一支煙比D12食。到D12被帶到警署,深近視無眼鏡同時唔熟知被捕程序下,D12唔肯定有無見值日官,只知被帶去影相,同時被要求要帶上佢指唔係佢嘅口罩同手套。D12 總結自已全日無帶過口罩/手套,亦無去過控方所指嘅信義街。

🔹控方盤問
- 控方問左好多次因為咁夜/樓下見倒危險,質疑D12點解唔留底訓
- 控方問D12 深近視無眼鏡下點樣搵車,控方再質疑佢指係D12嘅閉路電視人影無眼鏡都可以係隱形眼鏡。D12指佢初中後試過帶隱形眼鏡,但唔舒服所以之後就無再帶過。
- 控方指警署入面D12係自己帶上「口罩同手套」,同埋無拒絕/反對影相。喺D12強調當時被要求同唔清楚權利先帶上,控方反指當時警員無講唔影有咩「後果」 所以唔算威逼。
- 控方最後放出兩段信義街cctv 影片,指入面手持汽洩彈嘅人影係D12, D12均唔同意。

D3,D5,D8 控辯雙方同意作供完

案件押後至8月9號1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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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原因:
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及2段錄影片段,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控方證人作供同錄影片段有不符地方如不見到有叫被告放下自拍棍。PW1及PW2在關鍵證供明顯有主要出入分歧並在盤問下出現矛盾。片段見被告沒有如控方案例般拒絕搜查物品不合作。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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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控方完成盤問,但辯方表示需要時間閱讀警員喺另一單案件作供嘅謄本(都係 11/8 尖沙咀暴動)所以押後至星期一9:30才開始辯方交叉盤問

案件押後至8月8號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 - - - - - - - - - - - -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2 #何偉健大律師
PW3同意當日見到科學館廣場入面係泊滿私家車,但係唔知道有冇人於案發期間去攞車。PW3同意案發現場附近有3個公眾停車場,但係唔清楚案發時停車場有冇關閉。PW3不清楚由科學館廣場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當天有沒有防暴警察駐守。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3同意案發當天廣場內有示威者與非示威者,但他表示當天行動只針對示威者,非示威者會被放行,他作為Y3小隊指揮官亦有對同事發出放行非示威者的指令。針對如何辨認非示威者,PW3表示他的同事有專業觀察,有能力判斷何者為非示威者,而PW3表示他見到的示威者大多身上有裝備。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3表示未能確認當天警員有沒有用槍指向示威者。

📌D6 吳大律師
PW3表示同事會觀察人士的衣著和行為舉止及反應,來判斷該人士是否示威者,包括黑衫黑褲等。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3表示當Y1小隊警員圍堵約150人時,他見到Y4小隊的警員從麼地道的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PW3表示他當時沒有望向該方向,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科學館廣場通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的路口。「At that time, they were walking from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the Science Museum Square.」是PW3在2020年撰寫的證人供詞中的說法,PW3庭上表示他的意思其實是,示威者由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面向理工大學向後退,他表示可能自己當時寫的時候表達得不清晰。但在2022年7月13日,PW3觀看完影片P159後再撰寫了另一篇證人口供,依然沒有修正自己錯誤的說法。而且,理工大學其實與科學館廣場有一段距離,PW3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較近的地標,例如Hotel Icon。

🔹控方覆問

PW3再次確認自己錄了兩份書面口供。

案件管理
由於D3宗大律師星期一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星期一押後至11:3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8/8)上午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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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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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5
2022.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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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李,*,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9日 #求情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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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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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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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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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求情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
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最後,法庭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求情:

王詩麗法官感謝辯方的求情陳詞周全和詳細,唯同時間表示區域法院的案件對本案判刑沒有約束力。

📌案情分析:

王詩麗法官表示現時傾向會採取較游德康法官就涉及同日事件背景中判處的刑期(3年9個月)高的刑期,由於會出現”Disparity(差異)”,故現在給予機會辯方陳詞。

王詩麗法官得悉辯方希望法庭採納游德康法官在DCCC23/2021案的刑期,故引用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案中的判詞:

1:“The second is when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on different accused for the same offences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In this case, the only consideration must be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ppellant was appropriate.”

2:“The applicant, who appears today in person, complains that whereas he pleaded guilty, his sentence is the same as that imposed upon his brother who had pleaded not guilty. This is an obvious disparity, but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where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upon different defendants for the same offence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ccused is proper. It seems to us that the applicant’s brother was the beneficiary of an extraordinarily light sentence and what this applicant now seeks is the benefit of the same windfall.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inciple, he is not entitled to that windfall.”

總的來說,就是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

A3大律師指辯方明白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參考DCCC234/2020案和DCCC1055/2020案。對比之下,1:本案的衝突程度較低;2:本案受傷的警員數量較小(1位)。當然辯方明白那一位受傷警員涉及的情節嚴竣,以及刑期亦需要反映此情況。

A3大律師進一步指A3裝備都是保護性。王詩麗法官指這即是代表被告明白現場有危險性和暴力行為,「著哂成副軍裝保護自己」。再者,他們有帶備其他衣服準備替換,有一定主動性。

A4大律師指辯方明白判刑會有”disparity”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4的情況與DCCC23/2021案涉及的情況相同,且定罪基礎都是一樣(蓄意留守暴力現場鼓勵示威者),而游德康法官已在DCCC23/2021案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取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A4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4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時A4在場;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A4有使用武力、在場叫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法庭的裁決也只是指A4留下鼓勵他人。就以上的情況,A4大律師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A8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暴動是具流動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8是在20:18時被捕,當時正處於暴力行為降溫的時期。根據案情,在19:36至20:36時期間,示威者只是叫喊、照射強光和雷射光、和堵路等。A8大律師亦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被發現的時間短。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4/2020案和DCCC408,844/2020(合併)案,旨在指出本案涉及的汽油彈較少,故對警員面對的風險較少。

A10大律師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控方澄清當日整個暴動維時約98分鐘,覆蓋範圍橫跨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長度約200至300米。而第一及第二被告要負責的暴動時段約11分鐘,覆蓋油麻地的彌敦道及碧街交界。」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比這案更特別,不知道A10要負責的時段。王詩麗法官引用CACC113/2018案,指考慮暴動罪的量刑需顧及案件的整體情況。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當時A10身在美麗華廣場。

A10大律師再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接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若要判囚,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這案一樣,都是不涉及暴力行為,只是留守現場。唯同時間,A10大律師同意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23/2021案在本案有很大參考價值。而特別在物品上,即使DCCC23/2021案中,有被告管有索帶,游德康法官沒有因此加刑。王詩麗法官問及為何A10要帶索帶前往暴動現場。A10大律師回應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0打算將索帶作非法用途使用。

A11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量刑時能平衡懲罰、阻嚇、和更生的元素。再者,監禁3年9個月是不短的刑期。針對控罪2,A11大律師指現時沒有與本案相近的案例,但以他的經驗而言,一般都是數個月監禁。

📌被告們的背景:

A1

A1大律師指A1在現時已有反省。這可從自撰的求情信可見。A1指當自己接觸獄內不同人士後,明白案發當時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此外,因當時疫情嚴竣,懲教鎖倉,令家人不能前往探訪A1,這令A1不能得知其家人的情況,令她感到憂慮。

A1大律師亦有指出有不同人士願意為被告求情(共有38封求情信),且都有正面評價。

A2

A2大律師指由於教導所報告未準備好,故他們未有機會現時就報告作陳詞。

A3

A3大律師指A3努力工作,且有孝心。在案件前持續進修以養家,可是現時不能照顧家人。一系列求情信可以引證A3具正面品格。

A4

A4大律師形容A4不是壞人,且是位具上進心的好青年。

A6

A6大律師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所反思,對犯下本案有所後悔。A6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A6 1/4刑期扣減(A6是在預審時認罪)。

A7

A7大律師指一系列文件和信件可示A7的品格良好。A7至還押最後一天前都經常參與義務和社會工作,且成立社企,為青年人給予同理心訓練(例如體驗失明人士的情況)、培養他們信心和工作技巧、和協助他們建立”starting business”,這可見A7對社會有責任心和使命感。

A7大律師指A7現時打算在獄中和完成服刑後進修心理學。A7大律師形容這可見A7有正面計劃,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加以考慮。

A10

A10大律師指被告的身體不算理想,而求情信中的內容對A10的評價高。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2021案的判詞,游德康法官提及到:

「在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捕及等候審訊期間仍然繼續努力工作,並且在還押期間仍然孜孜不倦地進修,兼且在本案被定罪後將導致她將來重執教鞭有一定困難,本席行使判刑酌情權減刑3個月。第8被告人判監3年6個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0打算在獄中進修電腦學,讓他將來可以重拾故業下,給予他刑期扣減。

*A8和A11的大律師沒有在庭上提及A8和A11的個人背景。
=============
判刑會在2022年8月19日10:00處理。在侯判期間,9位被告均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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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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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5
2022.08.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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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1: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2/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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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莫,黃,陳,伍,文(23-45) #提堂 (#安心出行 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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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審訊 [1/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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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4個月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14:30
👥林卓廷,尹兆堅🛑二人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普通襲擊)
👥范國威,朱凱迪,林卓廷,郭家麒,區諾軒,陳志全🛑范,朱,林,郭,區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5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黃碧雲 #提堂 (#20201015立法會 藐視)
👥尹兆堅,黃碧雲🛑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201016立法會 藐視)
👥陳志全,朱凱迪,尹兆堅,黃碧雲,胡志偉🛑朱,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胡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200508立法會 3項藐視 7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
👥朱凱迪,陳志全🛑朱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200604立法會 2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 2項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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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前政協打人
觀塘裁判法院 🐶黃(55) 盜竊 #臨退休偷食物
【08 月08日 星期一】

🙇🏻‍♂️抱歉🙇🏻‍♂️ 因網路事宜以致該帖 慢了一小時才出。 不便之處 敬請原諒。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莫,黃,陳,伍,文(23-45)

控罪: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
辯方要求押後至10月24日 09:30,控方無反對,案件將分拆處理,D3申請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提堂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4日

控罪:刑事恐嚇

——————
被告留院,無應訊案件,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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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4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5
控方主問
當日係速龍,23:00在太子遊樂會出發去窩打老道,去到碧街附近等候,23:25收到指示出動,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作拘捕,去到彌敦道見到約100名示威者左轉入油麻地A1出口的窄巷,少部份人繼續向北逃跑,PW34在A1對出行人路截停一名姓朱的男子,交予另一警員看管,之後由闊巷進入碧街作驅散,有人向PW34投擲汽油彈,在他身邊爆開,PW34拔槍示警,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與示威者對峙,隨後有PTU到場,封鎖咗砵蘭街與碧街路口,PW34返去處理姓朱的男子,帶去THA,之後速龍重組隊形,再向北掃蕩。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PW34作供完畢,下一名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12:00提早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1/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背景
事發於2019年10月01日,塘尾道近亞皆老街,被告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證物包括一張成人八達通,一張學生八達通,2支生理鹽水,一包3M瀘芯(未能盡錄)。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當中沒有被告的招認。控方將會依賴其中一名警員的記事冊,因被告有在記事冊上簽署確認內容。

傳召PW1警員A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天需要當值,由08:00開始工作,結束時間不定。證人當日受上司訓示處理突發公眾事件。當日大約1815時,證人被指使前往彌敦道執行掃蕩。證人與其小隊乘車沿亞皆老街駛近塘尾道,當時,證人見到現場有約40-50名示威者堵路,於是下車並進行拘捕。

證人落車執行掃蕩時,示威者即時四散。證人與其隊友進行追捕,當時證人與示威者相距約30米,現場場面混亂。示威者跑向塘尾道,證人亦向該處追趕。及後證人於塘尾道右行車線天橋底逮捕被告,追捕距離約80-100米。

證人表示被告從未離開過證人的視線。追至天橋底時,證人從後拉低被告背囊,致使被告與證人一同跌到在地。及後證人替被告鎖上膠手扣,並命令被告「唔好郁」。其時,被告不斷大叫被非禮。此後,被告被交給女警17094跟進,證人則繼續執行掃蕩工作。

證人指稱被告訓喺馬路時,雙手有動作、腳踢、唔合作,持續分幾鐘。證人曾對被告表示「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2-3次)。證人表示被告在被捕期間不斷大叫她自己的姓名及其被非禮。證人表示他及其他警員均沒有觸碰她的私人/敏感位置。在反鎖被告雙手於其身後時,被告的背囊一直背在身後。證人轉交被告予女警17094後,被告依然背著她的背囊。期間證人表示他及其他任何人,均未曾打開被告背囊。主問結束。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01日,當日證人負責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證人表示當時現場大部份人衣著為黑衫黑褲,但並非全部人如是。證人表示沒有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時並不清楚她涉嫌干犯的罪行,被告在被制服時亦從未成功嘗試站起身。

證人同意與被告有一定程度身體接觸,但不同意逮捕與制服過程的身體接觸會令被告感到不適,因證人得知被告是女性而有避免不必要的接觸。同時,證人亦不同意被告的反抗只是不合作,因為證人表示被告反抗程度之激烈令證人未能獨身一人完全控制被告,需要其他女警協助制服。

證人確認在現場的40-50人是流動的,不能排除現場曾有非黑衫黑褲的人士在附近移動。目擊被告是在證人剛下車開始追捕時,沒有見到被告的任何堵路或其他不法行為,只看見被告的背部及她跑走的行為。證人表示與被告距離5m左右時,曾對其作出警告如「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但無法確認被告能否聽到由證人口頭作出的警告。證人與其隊員乘坐的是2輛沒有警察記號的白色小巴到場,隨後亦包含其他PTU的警車到場。證人未曾搜查被告背囊,由其他女警進行搜身工作。

🔹控方覆問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於證人下車後開始進行追捕時。其時,被告身處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群當中。證人確認跟進被告的女警17094是PTU/其他便衣警員。

午休,欠缺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
後補詳情按此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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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辯方盤問
(詳情在案情完結後補上)

1123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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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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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答辯

D1:葉(40)
D2:林(24)
D3:蔡(22)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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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D4 認罪❗️
D2、D3 不認罪

D2、D3的案件安排於11月28至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1、D4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D4 代表均表示希望法庭可於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1501 休庭以便控方準備需要播放的30分鐘片段。

1511 開庭
控方播放立場新聞片段,片約為實時1541~1609,位置於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一帶行車路上。

畫面與同意案情大致相同,約1541示威者於行車路上組織遮陣 ,有示威者將雜物掉於行人路,部分人叫喊口號。控方指出D4就是站於遮陣中舉黃遮的其中一名示威者。約1600時,警方從崇光方向突然推進並拘捕68人,畫面所見D1、D4於行人路被捕。

求情:
D1現年41歲,香港土生土長,已婚無子女,十年前成為基督徒。曾有自己生意,疫情下擔任外賣員,月入約$12000。六旬母親有長期病,被告不時陪同覆診。

D1太太求情信重點:
信中提到被告為好丈夫、好朋友、好街坊。被告於6月時決定認罪,已就家中經濟問題作好安排。數年前起擔任業主法團主席至今,改善了當時法團帳目不清的問題。由於預料到自己將要監禁,已安頓好相關職務。信中提到獲教友、牧師等人支持,他們今天亦有場支持被告。

D1最大求情理由初犯並坦白認罪,深感悔意,犯案與不身性格不乎。

判刑方面,被告並不需要索取報告,望以即時監禁式判罰,以免日後要應對後續(律政司上訴)。
最後,辯方指案件發生至已今達兩年多,但到今年才正式被檢控,有案例指出無合理原因下延誤可獲減刑,望法庭就延時檢控作進一步扣減。

D4
#黎家傑大律師 收到被告最新指示,被告現改變立場不希望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被告母親、老師、朋友、教友等有到場支持。

被告現年22歲,為香港演藝學院學生。極具音樂天賦,13歲時已達雙簧管演奏級資格,15歲時達鋼琴演奏級資格。曾到世界不同地方演出,亦考獲演藝學院全額獎學金。

被告求情信中提到自己於2020年7月被捕,其後曾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可自由離境。被告去年曾到德國深造音樂,及後沒有選擇逃避,有回港面對案件帶來的一切。

被告希望以自身能力培育年輕音樂人,分享音樂的樂趣,希望他們不會犯上同自己一樣的過錯。對於案件,被告信中提到不會抱怨任何人。

背景方面,9歲時已失去父親,自少由母親便身相依為命。

母親求情信提到曾要打三份工多年母兼父職照顧被告。被告曾於琴行翻閱樂譜久久不願離開,原來是想記熟樂譜回家練習,為的就是為母親節省開支。被告亦會協助母親打理家務,母親形容被告是個勤奮孝順的青年。

被告自少認識的指揮家、音樂老師、教授等指被告一直以音樂服務社會,傳揚仁愛,回饋社會,醫治心靈。被告曾為樂團義服協助兩所大學作畢業演奏,亦隨教會及學校義演或服務長者。

罪責方面,就被告的參與程度,辯方指同意案情指被告於遮陣前方僅出現了24秒,之前及之後就無太多證據,亦無證據證被告為組織者。

黎大律師望法庭除考慮以上因素外,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20歲)並及早認罪,於六個月監禁(扣除認罪扣減為4個月)基礎下再酌情扣減以便讓被告合乎《罪犯自身條例》的條件。**

嚴官回覆指以本案的規模來說,以比同類案件相對較低6個月判期作量刑起點正正就是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考慮到兩位被告良好背景,兩年來好好生活,照顧家庭、服務社會、到海外進修音樂等。亦已顧及到兩人只是參與者非組織者。就延時檢控方面,嚴官認為當日被捕人數多達68人調查需時,而案件到庭後法庭亦已提前預留審期,以便盡快處理案件。兩位被告亦沒浪費兩年時間,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法庭不會因此作出刑期扣減。

📌判刑:
D1 - 法庭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D4 - 判刑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期間D4須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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