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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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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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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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4/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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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警員28059曾慶佳(音),當時軍裝巡邏隊。

-主控梁大律師主問
警方到達現場(葵涌邨平台)為18:10,當時PW5見到十多名人士在天橋位置的欄杆和牆壁張貼紙張,他表示當時跑過去並大叫「停手」和「不要走」,他跟警長到天橋及石牆交界位置看到四名女子,並向本案D1作警誡(PW5當時有警誡D1,控辯雙方並不爭議);PW5表示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但表示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

PW5和女警27758看守四名被捕女子,警長50037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予四名女子。後來PW5聽從警長50037指示把被捕人集中在一起看守,當中包括四名女子,PW5、女警27758和男警28帶同四名女子上警車往葵涌警署。

-D1黃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跑往現場途中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而D1正在張貼單張,推翻早前主問時表示的「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律師盤問下聲稱自己在主問時這樣說只是表達不好,故不同意主問時的答案才是正確的。D1當時無法出示身份證,她曾表示只是落街食飯,所以沒帶身分證;PW5表示不同意D1沒貼單張、不同意D1只是路人、不同意D1當時只是正在看著牆上的單張。

-D2、7代表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過左去」女警旁,即四名女子身處位置,而警長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PW5當時負責帶被捕的女子到玻璃門位置等候警車,當時除了PW5和女警外,不記得仍有其他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其後開始多途人圍觀,所以就開始負責維持秩序,沒有再看守四名女子,時間多長則不記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50037在PW5少於十米位置,而他本人喝停四名女子時,距離四人少於十米距離;四名女子被喝停後立刻停手,故相信四人聽到他的話;PW5在2021年6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亦不知道後來警長、女警、男警和一名高級警員另外再錄取口供。

-除了隔離中的PW4外沒任何控方證人需傳召。

-辯方申請休庭五分鐘商討傳召證人事宜。

-主控表示辯方會視乎星期一出庭作供的證人,即PW4的供詞才決定是否需要第十四證人出庭作供。

-證物的字眼修訂會於星期一才作出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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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警員27557邱警員,當時駐守葵涌軍裝巡邏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19:10得知需要支援,19:25到場,當時已有封鎖線封鎖現場,而當時沙展50037已在場;PW6負責處理案發當日的證物,並拍攝了當日張貼在牆上的單張,但沒有檢取。當時有97份印有字句和圖片的A4紙,而當時他只檢取了瓶子、桶、白膠漿等物品。

-D2、7律師盤問
PW6表示如果有手套、海報、膠水等物品跌落地下亦會檢取,但液體不會檢取;而當時只檢取於桌子上的物品,並表示沒有人動過桌面上的物品。

-跟進提問
沒有任何警員叫他檢取證物而他沒有檢取的。

-裁判官跟進關於PW1口供(第一份口供沒有錄取但第二份補錄的口供增多的),控辯雙方確認PW1口供錄取的原文是寫了「AP1-15當時有戴手套」。

-裁判官表示沒有特別需要書面陳詞,各大律師可選擇書面或口頭陳詞。

案件押後至(22/8)下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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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5 辯方證人羅曉盈Charlie(音)作供

🔸辯方主問
Charlie是一名跆拳道教練,是D15跆拳道上的要好朋友。
2019年11月18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7pm上班,本來是零晨5時下班,經理突然在9pm因應當時社會情況karaoke需要提早關門而叫同事準備收工。  Charlie用snapchat通訊軟件通知D15要提早收工了,還未吃飯,且感到驚。
D15訊息回覆: 小心,保持聯絡。
22:20左右,Charlie收工,落到街發現電話已經沒電,見環境平靜,遂步行回美孚家,沿彌敦道行,轉入至長沙灣道,約23:30行至美孚回到家中。
到回家後,把電話叉電,再打開,於snapchat見到D15 send給她的於red Mr 門口鐵閘的相片,D15問她是否去旺仔婆狗仔粉食野,但當時已經聯絡不到D15。

🔹控方盤問
Charlie表示snapchat那張鐵閘相已經不在,因snapchat會在觀看後自動delete內容。
當日沒留意手機電量,當天有用手機看劇和看直播,故收工落到街已發覺冇電,也沒打算回公司叉電。
知道D15一向有鼻敏感,經常要噴鼻。

—————
[10:40]
D15 辯方證人William作供。
🔸辯方主問
William自小認識D15,是魔術、跆拳道和健身上的好朋友。D15每星期有3,4次到William有份開設的私人健身室做gym,因為D15是和William住同一棟大廈,所以很多時D15會和William一起離開健身室,並由William駕車回去。
2019年11月18日當日,William一直在gym教班,D15大約是19:30到達gym,至大約9時多,D15跟William說要去找Charlie,見D15匆匆離開。  事後得知D15被捕,有到秀茂坪警署給D15帶來衣物。

🔹控方盤問
William表示,認識Charlie,但Charlie並不常去William的健身室,知道Charlie是有男友的。
知道D15有鼻敏感。

—————
控辯雙方作供完成。

控辯雙方預備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取消禁足令,繼續宵禁令,但恢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5/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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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傳召DW1 Tony作供
DW1與D1及D3為中學同學,案發當日相約了Whatsapp群組內成員(包括D1,D3)到他家BBQ並過夜。
DW1當日經群組內的語音訊息得知D1被捕。
DW1不知已收回的「此訊息已删除」
原本內容。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8 開庭

速報:法庭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D4 不認罪

法庭先處理D2~D4的案件,控方表示牽涉頗多閉路電視片段,申請做審前覆核,希望可以減少證人數目。

辯方D2律師代表D2, D3 & D4申請撤銷三名被告的宵禁令,指出法庭考慮消禁令應考慮其必要性。D3 & D4 律師亦就個人因素陳辭。

商議後,法庭指示在2022年9月2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要在9月19日之前交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三名被告撤銷宵禁令的申請,其他條件不變。

D1 案情(部份紀錄)
法庭宣讀案情,2019年11月後,中文大學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設立管制站,PW1 & PW2當值,檢查進入人士的證件,2021年1月11日12:15,約10名黑衣人包括D1, 男子A 和男子B 衝擊該站,叫人入去,有人搗亂,有人撒粉末和掟雞蛋,PW1被粉末摘中,眼痛,事件持續1分鐘,旁邊有男子C睇水,拍攝影片。

PW1叫人增援,PW3 & PW4駕車追截,追至職員會所之外制服D1,D1認推屏障,無掉粉末。PW3報警,並交D1與警員PW11處理。

D1被補時戴帽、戴黑色口罩、白色長袖衫、黑色褲、隨身袋內有3M手套。警方在檢查站揾到一個袋,內有4隻雞蛋,有8個細袋內有生粉,在范克廉樓和小橋流水有生粉痕跡。D1在1月12日錄影會面中,承認在案發時等他人指示推跌屏障。

D1同意案情,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2歲,就讀中大第五年,與父母和家姐同住。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協助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行為等人指示,係次要角色,承認推屏障,無撒粉末,事件只係持續1分鐘,影響人數少,只有約10人,被告參與程度低,只係在場約20秒(控方同意),呈上由被告自己、父親和師長撰寫求的多封情信。
希望法庭判處較短嘅監禁,以免影響學業。

裁判官指因被告年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案件嚴重,有暴力,阻礙他人,因辯方希望判處較短嘅監禁,指示律師在下次提交案例協助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
案件原訂在2022年9月2日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不過PW2當天不在港,再加上辯方表示需要PW2在庭上作供,因此只好另擇日子審訊。

案件現訂在2022年11月1日09:30在同庭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9
2022.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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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人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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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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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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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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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7)
D2:蔡(21)
D3:* (16)
D4:梁(17)
D5:陳(26)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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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得悉七位被告均會認罪,本日會處理修訂案情撮要。
代表D2的陳大律師表示,律師樓上週五才收取文件,自己星期二上午才獲取全部文件,未有足夠時間與被告解釋。公平起見,希望獲得充足時間到荔枝角懲教所與被告表述文件內容。法庭早前已訂下9月9日的審期,將在當日再處理答辯。
其餘六名被告皆準備好會在本日答辯。

書記讀出上述控罪,D2以外的眾被告紛回應:「明白,認罪」。

控方讀出供答辯用的控方案情(詳列在後文)。因辯方已經閱讀案情的100多頁附件,法官著控方無需在庭上全部讀出。

法官詢問各被告是否明白並同意案情,D2以外的眾被告輪流回應:「明白,同意」。郭官宣布各人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

控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D1現時17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中五;D3現時16歲;D4現時17歲;D5現時26歲,香港出生;D6現時17歲;D7現時19歲,香港出生,中六教育程度。全部被告皆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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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的陳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曾提出「最低刑期」的論點,指此條款不適用於本案。郭官表示議題具影響性,法庭必須考慮各被告屬於情節嚴重或較輕。若屬於情節嚴重,必須有監禁的最低判刑,索取懲教署報告並不適合。

因此,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陳大律師陳詞,本案檢控基礎為《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最高刑期將根據《港區國安法》23條所列,即5年或10年。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若適用於本案,將沒有最低要求,即使案情嚴重,也可索取報告。

郭官表示,若法律上最低刑期適用,法庭必須跟隨。以串謀控罪處理本案較為合適,無需分拆太散,一個控罪便可以處理。否則,被告人於各個街站的發言均可分拆控告煽惑罪。現時即使法庭行使酌情權、被最低刑期所限,案情所述被告已非只是串謀,而是已經執行顛覆政權的活動,會影響判刑。法庭是否應該跟隨立法原意?法庭詢問是否有英國案例能援引。

陳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23條援引、利用了《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創造本案「串謀煽動」的罪行。在此情況下,判刑法律基礎必須考慮兩者。159C(4)條所述,法庭權責、能力只需跟隨實際控罪或犯案行為引致的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期限制。條例並無提及最低刑期,因此會跟著「移植」到串謀控罪。香港只有謀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有最低刑期,英國對後者亦有最低刑期。在港,管有攻擊性武器必須採取監禁式刑罰,因此即使只監禁一天,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再舉例,串謀謀殺並非必須會被判終身監禁,但串謀管有攻擊性武器可以採取非監禁刑罰。

陳大律師續提出,假設量刑起點為6年,根據Ngo Van Nam一案,認罪可以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若最低刑期不適用,扣減後應為4年而非5年監禁。認為其實無需等待呂世瑜案上訴結果(大狀一度口誤講成「黎世偉案」),因當時胡雅文有給予刑期扣減,只不過只扣減至最低刑期。

控方周天行指,控方引述了英國 R v. Jordan案例,當時呂案中胡雅文法官亦有考慮。簡單而言,立法時已經考慮此情況,條例列明的最低刑期就是最低的刑期。引用此原則於國安法中,條文預設了最低刑罰,並不能低於此。郭官指出,Jordan一案中,被告承認的罪行本身有最低刑期,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卻沒有。

//159C(4)條:「凡⋯有關(串謀)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周天行指,《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指,串謀控罪不能被處以超越原本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即是說,考慮串謀煽動顛覆罪行時,法庭的考慮會是「案情情節嚴重定係較輕?」若屬較輕,條文也已指出可以處以「拘役」,即例如社會服務令、教導所等。但若屬於情節嚴重,法例已列明必須處以最低刑罰的監禁。

郭官希望控方可以協助查找更多案例。

陳大律師不反對給予控方合理時間處理,但本案並非直接一條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而是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行),Jordan案例處理的是前者。郭官卻指,雖然名義上是 Inchoate,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是Substantive Offence。陳大律師指,「控方必須elecr去告串謀」,郭官卻認為「必須去justify啫」。

陳大律指,如果考慮實質案情已經發生,最後量刑步驟會處理。現在控方就是否應有最低刑期的案例著不著邊。當日人大常委立法時沒有另明串謀該如何處理最低刑期,控方要用上本土法例,即《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就必須跟隨其條文。

代表D1的大律師認為此討論與所有被告相關,希望留待更多法律觀點呈現,再處理求情。郭官宣布9月9日將一併處理以上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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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同時表示不介意被告索取報告,將採取寬鬆態度。但一旦情節屬於嚴重,教導所、社福令等將不會作為選擇,不是要對被告「假傳希望」。

有大律師一度提出索取感化報告,但其他辯方代表隨即提醒條文內已排除感化,社福是最低刑罰方式。同時,《港區國安法》列明「入感化院」一詞,可理解為更新中心。

全部六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均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3、4、7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D1同時索取勞教所報告。

郭官坦言現階段只是由懲教署提交一份報告予法庭,就被告個人情況建議,但罪行嚴重性、何者為合適刑罰仍待法庭決定。周天行補充:「怕被告有誤會」。郭官指現時索取報告只為節省有機會產生的押後時間,「被告完全唔好有一個期望,報告合適我哋就攞呢樣嘢(刑罰)。完全唔好有呢樣嘢,希望各位大律師解釋返。譬如話社會服務令基本上都應該好困難。」

周天行在散庭前提出兩個疑問。首先,牽涉到呂世瑜上訴的議題,是否需要等待結果?郭官認為不需要。此外,正保釋的D6已經被定罪,是否需要扣留?郭官回應:「我可以扣留,可以繼續俾擔保。我有睇求情陳詞,佢一向有保釋,有遵守條件,有擔保人確保出席。」因此批准繼續擔保,其餘被告則繼續還押。

押後至9月9日上午9時30分處理D2答辯,10時30分處理其他法律爭議及所有被告人的求情

———————————————————————————

註:Substantive Offence與Inchoate Offence之別
前者為被告已經實質干犯的罪行。後者則指被告未實際犯下該些罪名,但曾透過以下三原則試圖犯罪:
1. 試圖這樣做(試圖犯罪,但因某種原因失敗)
2. 與至少另一人串謀這樣犯罪(已達成將犯罪的協議)
3. 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犯罪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阮(16)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D4:蔡(20)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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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2承認第三控罪,罪名成立,第一控罪存檔法庭🔥

D4答辯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控方表示,若被告承認第三項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將申請把第一項控罪(入屋犯法)存檔法庭。

書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承認控罪三、否認控罪一。

控方讀出案情:
2021年5月4日晚上約11時09分,各被告人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附近踩線。到2021年5月5日凌晨3時,被告在學校內走動,逗留15分鐘,後攀越正門大閘離去。四名被告被警員截停,以涉嫌爆竊拘捕。
警方搜查D2住所,在睡房搜得一套無線電收發機,即對講機,但被告沒有持有任何相關牌照。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

郭官裁定D2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一存檔法庭。背景採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求情押後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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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0]
[2022.08.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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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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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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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14:30
👤黎(22)🛑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袁(26) #轉介文件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審訊 [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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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11:00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提堂 (#2021072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2021081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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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5/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30)🛑已還押24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09:30
👤李(62) #審訊 [1/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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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司法覆核 #撤銷搜查令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2 黃(30) 🛑已還押3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判4個月監禁

[09:51] 開庭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有一處需要更改,更正為「被告同意以他的裝束和物品而言,他是有備而來,雖片段見到被告沒有實際行動,但他有身在現場,給予其他參與者鼓勵。」

被告現年30歲,與父母及兄長同住,教育程度中五,生性內向,沉默寡言,但沒有行為問題,亦沒有刑事紀錄,2015年考取電單車牌,因而任職電單車速遞員,月入2萬,$4000作家用。現時報讀電腦編碼課程,希望將來當電腦程式員。

希望法庭考慮已經事隔3年,現時社會風氣而言,被告重犯可能性低。而且被告適時認罪,有悔意。

法官:他被捕時,護目鏡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掛在頸上
法官:口罩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係

以下係本席的口頭判刑,D2承認非法集結。承認案情,2019年9月29日,由於有人投擲汽油彈在旺角警署,警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沒有散去,反面叫喊並以雷射筆射向警方。隨後有示威者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再次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沒有散去,警方進行掃盪。

被告嘗試逃走但被拘捕,當時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根據黃之鋒案
法庭應按以案情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刑罰

根本XXX案(聽唔到)
非法集結判刑準則
1.,此罪的公害及要旨,參與人數是否眾多,是否恃人多勢眾達到目的
2.,應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手段,持續時間
3,被告的角色,是否為領導或鼓勵
4,是否蒙面掩飾身份,造成壯膽效應,鼓吹現場人士
5,是否使事態更嚴重
6,非法集結的人數遠多於警方人數
7,行動是否具煽動,若現場有持反對意見之人延,這類行為可能會令暴力升溫

時間、地點及場合會影響非法集結的嚴重性,而情緒激動和起哄亦會使出現暴力場面的可能性增加。

根據CAAR4/2019一案
需案發背景,會否激發現場示威者的情緒。判刑應該基於常理,以長久以來的判刑原則為基礎,以非套用新思維。

本案發生在晚上10時至11時,時長約約1小時,但包括被告依然逗留現場,現在有人投擲汽油彈、縱火、叫囂及以雷射筆射向警方,明顯針對旺角警署,對公眾威脅高。

D2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片段沒有刑毀行為,但警方呼籲下沒有離開,護目掛在頸上,蒙面。手套和螺絲批顯然是預備用來拆毀公共物品。
(按:原來係識預知能力嘅)

法庭量刑時應判具阻嚇性刑罰,要將暴力行為扼殺於萌芽。

CAAR6/2020一案
案發早上7時夏愨道政府,被告站在最前方,辱罵警員,並向前推進,被告有三至四次案底,量刑以10個月為起點,覆核刑期後總到期為14個月。

與本案相比,該案牽涉範圍更多,比本案嚴重。

CAAR5/2020一案
案發於下午3時添華道,被告持雨傘及磚頭,搬動鐵欄。同時數百名示威者在政總外。被告初犯,認罪,量刑起點為監禁12假月,刑期覆核後總刑期為7個月。與本案相比,庾家駒案集結範圍比本案嚴重。

CAAR4/2020一案
案發於在擺花街馬路,警方處於示威者的制高點。被告蒙面,手持口號標語,戴蛙鏡及口罩,並將麻包袋傳到示威者中史。被告認罪,量刑起點6個月,覆核刑期後總刑期為3個月。

本案D2來自普通家庭,中五程度畢業,從事過不同工種。被捕前過着普通的生活,過往沒有任何行為問題及刑事紀錄。顧及判刑要有足夠阻嚇性,同時平衡更生,本案量刑6個月,現判處4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745

—————
速報:
D7承認非法集結

馬上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七庭
#陳仲衡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何俊仁(69)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70萬元保釋金
女兒及弟婦各20萬元人事保釋,
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在任何平台發表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或下午仍需要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轉介文件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答辯。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4早前認罪,因年紀問題需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所。
#黎嘉傑大律師 力陳被告背景良好及年輕,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低刑期。
嚴官重申就本案規模來說,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已經是考慮了D4背景良好及於過去3年來積極面對等因素,因此不會再有額外扣減。

📌判刑:
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⅓,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5/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33721高級警員 劉以輝(音)

🔹控方主問

現為高級警員,駐守機場,為機場警,穿軍裝。

2020年2月24日有當值,駐守葵涌警署軍裝小隊,1800與同僚去葵涌邨商場執行職務,當日身穿軍裝。

當晚去到平台,行到曉葵樓見到10幾人喺度,見到有人搞緊膠水、白痴漿,紙箱有紙張,我有開口喝停,叫佢哋唔好再搞。我向住一個方向叫喊,喝令4-5位左右。我幫手睇住呢班人(5位人士,沙展當時分別命名為AP11-15)睇住佢哋。我在近玻璃位睇住佢哋,唔識形容具體位置。

平台佈局:有石枱。當時有紙箱、做勞作的文具如膠水在石枱上。唔肯定有無膠紙。

AP11-15佢哋喺枱搞緊嘢,一個搞緊紙,警員認為此人士應該為AP15,AP11-14搞紙箱。有啲人向9點鐘方向,有啲人向3點鐘方向,近圓枱,有啲係枱整緊嘢。見AP15將紙攞喺手。

AP11-15當中有男有女,後來我看守佢哋,之後沙展叫我睇埋AP8-10,睇到之後有突遣隊接手,但我其後都有在旁。直至沙展53923叫我哋帶佢哋上車返警署,我負責帶AP11-15。

當時有紀錄名AP11-15的名字在記事冊,返到警署就記錄,具體時間唔記得,總之係當日,唔確定係咪24小時內。

拘捕後同事攞走被告身份證,事後我問同事拎被告的資料。

AP11-15係沙展50037起嘅名,在他宣佈拘捕後,宣怖AP1-15嘅名

我只係睇AP11-15, 8-10,行到平台,奉沙展之命企喺度睇住佢哋,叫佢哋放低手上做緊嘅任何嘢,之後都有向佢哋攞身份證(其中5位,AP11-15),記錄咗喺邊唔記得,其後提到可能係記事冊

當日1810到現場,無資料做記錄,約2000左右到警署

證人認為睇返記事冊可以回復記憶,控方申請給證人睇記事冊…

🔸各被告代表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4第一份口供在2020年4月28日錄取,他寫了有人正在貼紙張在牆上,但沒提及有人正處理膠水或白膠漿。在盤問下,PW4不同意自己沒見到有人在石桌處理膠水或白膠漿,但他同意D12有可能距離石桌約四步左右,PW4不同意D12沒碰過桌上任何物品、不同意D12不是同伙,亦不同意D12只是路過。

-D5、8、13、15代表梁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有人只站在石桌前而沒碰任何東西,亦不同意D13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D9、10、11 代表鄭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9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PW4不同意D10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PW4不同意D11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

-D14 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14 距離圓石桌6-7米,不同意D14沒有張貼海報,他表示D14有碰到紙箱內的紙張,但同意D14沒處理白膠漿;PW4不同意D14只是途人,亦不同意有警員叫他走向石桌才走過去。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4 高級警員 53375 李子傑(音)

控方表示此為辯方要求之證人

🔹控方主問

高級警員,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2020年2月24日當日也是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

1850到葵涌廣場平台執行任務,當時見到一班嫌疑人在平台企成一排。聽到警長50037...(控方截停)

我被委派守住其中一名嫌疑人(庭上有公開姓名)即AP12,AP係警長50037定嘅

AP12前和後的自己也知情,自己負責看守5位的其中一位,他們站在葵涌商場平台。其他4位AP11、13、14、15有其他隊員看守。

申請比警員記事冊
-批准,相關身份證號碼寫在紙上

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14曾在記事冊曾寫D12衣著打扮,他表示D12的衣著相對突出,他同意自己並沒有目擊本案任何細節,不知道被截停的原因或如何被截停。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應該不會再傳召證人,但希望法庭給予時間考慮。午休至1430。

——————————
【下午審訊內容】
關於一個爭議點,裁判官希望有書面的承認事實,後控辯雙方需休庭商討有關事宜。

14:40休庭
15:33開庭

控方表示經商討後,明天將傳召證人列表上第十九號證人,即一名保安員。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D7承認控罪(1)❗️ 並同意案情
D7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將於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

午休前法庭僅處理了承認事實。

下午劉官向各法律代表逐一確認是否爭議兩名專家證人資格及片段的呈堂性爭議。
劉官表示到時會以案中案/交替程序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毋須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2
2022.08.2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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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麥(16) #宣讀判詞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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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已還押14日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黎(18) #提訊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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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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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彭,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4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1/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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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6/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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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新案件 (#20200114旺角 製造或管有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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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33更新)
【08 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6/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20] (修正 開庭時間應為11:00 而非 直播表上的09:30,表上內容有錯,敬請原諒)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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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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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簡要:

本案共涉11名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由於A1和A5因健康問題今日未能出庭應訊,他們會在2022年9月5日09:30出庭,不過他們的裁決會依舊在今天處理。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的證言可信,而A8和A10的證言不可信。法庭裁定本案暴動發生在政府總部外的一帶,歷時16:20至16:48時。當進一步考慮到暴動的範圍、地點、被告們當時的反應、和裝備等,法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是被告們有參與暴動,因此他們罪成

判刑會在2022年9月9日10:00進行,除A1和A5外的被告還押。法庭會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4,6,7,8索取教導所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39A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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