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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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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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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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因為報告內容有資料被屏蔽,鄒幸彤指不知PW1指稱支聯會是代理人的原因,如何盤問,D2 & D3 的律師相繼作出陳辭。

主控有回應,羅官最後指稱控方可以不透露實際指稱的原因,但希望控方可以透露較多資料,例如:支聯會曾經就某事開記者會,或者知道有什麼行為。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考慮,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5:00。

12:0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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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08 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宣讀判詞

🕤早上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6/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20]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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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警方片段是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法庭觀看片段後,發現上訴人初時是在吃東西,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涉案的另外1名女子和杜XX則在上訴人附近不停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此外,亦有其他人在現場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等。其後,上訴人與1名女子(即上文所指的)同坐一道樓梯上,伸手向杜XX取得電筒,並在其後分別3次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即控方所指的「訂明行為」。

法庭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坐在該女子附近,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上訴人夥同杜XX和另外1名女子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即當在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的同時,上訴人參與他們的行為。這是因為本案存在另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

法庭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勞教中心)撤銷。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48_2021.docx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6/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8)❗️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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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PW19 女保安員陳女士作供
3點半無見到有人貼嘢,5點幾先見到有幾個人貼海報、紙張。
[10:15] 第19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30分鐘以簽署承認事實(一)

[10:44] 開庭
承認事實第6段修定,加上包括同等等字眼。
呈上成認事實(一)

D2中段陳詞
呈上一份書面陳詞
女警同男警長講D2在花槽的位置不同。

裝備方面:女警講D1同D2係無帶上手套,身上亦都無海報。一盒手套係完整嘅,並無用過。
所以懇請法官大人判處D2表證不成立。

[11:01]
D10中段陳詞
被告無留下DNA或者指紋在現場

所有被告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11:08] 休庭

[11:33] 開庭
只有D1會作供,其餘被告不會作供。

[11:34]
D1作供
D1現時19歲,案發時17歲,讀中六。
當天唔需要返學,所以在家温書,下午6點鐘出街去商場食晚飯,商場有好幾間食店,因為當時想食麥當勞,所以就離開商場,轉去位於大窩口嘅麥當勞,在商場行去大窩口麥當奴約10至15分鐘。

在商場行到一條鐵柱時見到前面有2個女子,一個拎住個紅色嘅桶,另一個雙手揸住紙張。

之後張一疊紙張放在花槽,另一個女子喺桶度拎啲膠水塗在牆上,之後另一人雙手貼海報。

因為見到啲海報係漫畫同我好想睇吓內容。
我見到內容覺得幾得意,所以就停喺度睇,另外仲見到有五六個人黐緊海報。幾分鐘聽到有人大嗌唔好郁,我以為係叫嗰2個女子,一兩分鐘後有個女警叫我過去,咁我就行咗過去,嗰度已經有2個女子喺度,加埋我共有3人,之後再帶多一個女子到嚟,共有4個女子。
我同男警員講只係落街食晚飯,所以無帶身份證。
[12:37] D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時同庭作結案陳詞,當天上午須交書面陳詞。

豁免所有被告今日到報
因為D10要申請保釋更改,因此下午只有D10上庭。

[13:05] 上午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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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D10保釋條件更改
因成績優異,所以大學校長推薦報讀一個日本課程,而課程需要有效護照副本,所以要拎返本過期護照,申請新護照。
施官批准
最遲9月9日或之前歸還所有護照到法庭。
今日審訊完畢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
[15:06] 開庭

控方表示需要更長時間作出考慮,一方面不想作出損害,另一方要平衡審訊,控方要再審視甚麼資料可以透露;羅官批准。

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1:30,控方會向法庭提交文件,案件會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
🥜:鄒左手一大疊文件,右手持一個透明“mug”,裝住半杯水出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2/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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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

✍️🏻各被告的初步答辯意向:
D1 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雖然D7今早武肺快測陰性,不過按檢疫令D7須連續3日快測陰性方可外出,最快要星期四才可出席法庭聆訊。鄭官建議D7的法律代表在11:00前通知法庭快測結果,一旦復陽法庭就在當日15:00前通知各方翌日審訊取消。

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希望押後至星期五續審,令辯方證人有充足時間請假,以免颱風耽誤進度。

🟢 15:54 退庭,8月26日(星期五)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天后 #提訊

D2:黎(18)

控罪:
(1) D1-2企圖刑事損壞
(2) & (3) D1-2兩項企圖刑事損壞
(6) D2企圖縱火
(7) 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和同案D1情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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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全部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2-26日,一連4日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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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1 24487 曾俊鎬 高級督察 作供
1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職級為督察,是現場其中一位小隊指揮官。
PW1當晚於鰂魚涌站A出口外目擊過百示威者於站內收費區,部分示威者手持鐵棍及「雷射光」,有一人持英國旗。其間PW1聽到啲聲,憑個人經驗判斷係警方盾牌被鋼珠擊中產生,但PW1承認現場沒有見到鋼珠。部分示威者以消防喉向警射水,其後示威者往月台方向離去,PW1亦奉命前往位於筲箕灣的交通意外調查中心支援同抱。
前往筲箕灣其間PW1於警車內留意到「太古城C出口」外康山道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大多深色或黑色衣著,部分戴上頭盔、眼罩、防毒面具;他們霸佔道路。(起初PW1指無車行,及後修正無得行,控方其後引導指係咪因為被霸佔而行唔到)

當警車經過時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警車、嗌「黑警」等口號及向警車投擲物品,其間聽到一聲巨響,PW1收到總督察下令落車進入拘捕,因此警車於康山道太古城道位置Uturn至C出口外進行拘捕行動。
警車於C出口近30-50米停車,當PW1起跑時受到示威者以滅火筒向他方向噴射,因此有現場出現白煙。PW1「轉身去最薄煙嘅位置跑過啲煙,過咗啲煙後見到一支英國旗」,見一班人喺C出口入面,之後作出拘捕行動,拘捕完就離開。

其後控方播放兩條C出口外的CCTV片段,PW1指片段反映當時情況。
關於太古C出口霸佔馬路的情況,PW1起初回答「無車行」,及後補充「行唔到」,控方隨即問係咪因馬路霸佔而行唔到,辯方投訴問題具引導性,劉官認同控方問題不當。

對於當晚PW1乘坐的警車車牌號碼,PW1只記得有兩個9。

控方向PW1播放2段太古C出口的CCTV
PW1確認反映當晚現場情況並圈出自已落車位置及太古C出口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內容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回)

PW1 作供未完,明早0930 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火炭 #提訊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5個月

經修訂罪:
(1)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D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D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D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D1, D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D1, D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D1-D4辯方法律代表均指正與控方有所商討,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5日1430時提訊。

D4因申請保釋,法庭考慮後批准D4保釋申請🟢

保䆁條件如下:現金擔保三萬、家人現金擔保兩萬、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宵禁10pm-6am及每星期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時提訊,除D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

D2現為密切接觸者因此今日未出庭,案件押後至8月30日1430時申請保釋。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洗 (28)
*合併案件後屬第二組D4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第二組眾被告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於王詩麗法官席前作審前覆核,排期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已為被告索取政府精神科報告,報告指被告適宜答辯。關大律師指辯方有兩個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適宜答辯,而且內容非常詳細;而政府的精神料報告只有六頁,當中有三次醫生會面,每次15分鐘。

關大律師會在審訊第一天會就被告是否適宜答辯提出爭議,辯方將就此傳召四位證人,控方則會傳召兩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5日0930時開始審訊,共35天中文審訊。

💛多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3
2022.08.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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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葉(24) #宣讀判詞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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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2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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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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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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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8 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20/25]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提訊

(1230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仍需要報料 謝謝)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壹傳媒欺詐案
#續審 [20/25]

A1:黎智英
A3:黃(59-72)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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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於本日有新文件呈交,新文件的第二段的小二段並沒有任何案例支持。

本日主要議題:書面陳詞,四十九頁義務條款

辯方法律議題爭議: 利用陳樹熊大律師案件(CACC 512/2001) 圍繞該案中的價格,特殊租約,合作雙方均沒有提出要求以及毀約情況等因素。 另曾提及一案例:英國一名男子於進退餐後沒有付款而去,並於案情撰要中第三及四段中的三點,特別指出的二點前續式合約及持續性的議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本庭親友眾多,39張正庭飛實屬有限,懇請旁聽人士著量先讓親友進庭,感激不盡

14:11派飛,不設延伸法庭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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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本案原有7名被告,以順序排列為D1何(23),D2符(23),D3牛(21),D4郭(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當中D3和D5早前在時任裁判官鄭念慈和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席前承認控罪1和6(控罪6只限D5),並各自被判處監禁8個月和10個月(以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2019年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路線原由葵涌運動場至荃灣公園。在當天15:00時起,示威者在荃灣不同地方堵路、縱火、破壞警車、用磚頭等物攻擊警察、亦有在楊屋道附近與警方衝突等。至於涉案的非法集結的情節和內容,審訊內容連結已全部列出,在此不贅。

在當天18:56時,警方沿楊屋道往德士古道方向驅散示威者,期間制服並拘捕本案的7名被告,控方指憑借這些被告在當時的衣著和裝備,可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指在被警員們控制期間用膊頭和手大力撞走警員9670(PW3);而D2另被指在現場管有1支雷射筆和1罐噴漆,意圖用以攻擊他人和損壞財產*。

*只列出與受審的被告的相關內容;審訊連結則見下:
https://telegra.ph/審訊紀錄-06-02

📌證據分析:

法庭謹記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要獨立考慮每項控罪;和被告們沒有案底(除D7),具有良好品格。

控罪1:

議題1(與D2和D6相關):當被告們被捕時,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被告們被捕時,現場情況平靜,似乎已沒有非法集結。即使以前在如心廣場一帶有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不能靈活無限地補充非法集結延伸至數百米的地方,這樣會對被告不公。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有流動性,示威者不會停在一個位置,而是會一直流動,例如後退以與警方保持距離,以避免被捕。

議題2(與D1相關):當時D1有沒有戴上防毒面具

辯方指片段不能拍攝到D1案發時戴上防毒面具。法庭同意。

議題3(與D4相關):片段中人是否D4

控方指其中1條呈堂片段能拍攝到D4。辯方爭議身份。法庭認為片段中人是D4。

議題4(與D4相關):D4的證物鏈

辯方指警員在處理D4的證物時有粗疏。法庭同意,但不爭的是片段和警員證供也能反映D4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

議題5(與D6相關):D6的證物鏈

辯方指警員在處理D6的六角匙時有粗疏。法庭同意。辯方指片段顯示不到D6有戴上頭盔,PW9亦忘記他是在那裡撿到呈堂的頭盔,故法庭不應考慮這頭盔。法庭同意。

議題6(與D7相關):D7雷射筆的用途

DW1的證供指D7指自己在平時會用雷射筆驅趕動物。法庭接納,但同時表示這對辯方幫助不大。

議題7: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證供,5位被告均在非法集結的附近被捕,而他們身穿黑色衣束,身上亦有一些裝備(詳情見審訊紀錄)。法庭認為這些因素累積在一起時,唯一的推論是5位被告均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PW3的證供指他曾被D1用膊頭和手大力撞走。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PW3的證供(詳情見審訊紀錄),並以其證供作為控罪2的基礎。

辯方指PW2沒有提及PW3指的情節。法庭認為現場環境混亂,加上PW2曾被其他示威者襲擊,故他專注保護自己,而對身邊環境關注欠奉是不足為奇;至於D1在警誡下表示他不知道制服他的是警員。法庭認為當時PW2和PW3均身穿警察制服,D1可以知道PW2和PW3均是警員,故不給予比重予D1的警誡供詞。

控罪3和4:

辯方爭議D2管有雷射筆和噴漆的意圖。法庭認為D2管有雷射筆的目的是攻擊警員,而管有噴漆的目的是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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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期間法庭為所有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亦特別為D7索取醫學報告,和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7: 梁 (21)

控罪:(1)暴動

詳情:
(1) A17與其他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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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請取回特區護照,以進行移民申請的身體檢查,控方反對。

在控辯雙方爭論一番後,法庭最後批准被告在8月29日11:00取回護照,並須於24小時內歸還。
保釋條件更改:
- 現金增加至10000元 (今天可以繳交)
- 於29日新增一次報到
- 其餘條件維持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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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 接受D8D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及 控方覆問

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2 康怡廣場保安 劉先生
🔷控方傳召 PW3 警員18602 徐家希(音)
(內容涉及重大爭議,詳情待相關證人作供後補回。)

🤍感謝報料🤍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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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請盡快播出下列信息,並在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發出,今早(八月二十五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劉,萬(27-29) #0914牛頭角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劉(27)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萬(2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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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劉(27)和D2萬(29)否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

準備審訊:

控方會傳召10名證人,並會播放3段共約20分鐘的片段,且有D2的招認。代表D1的大律師指會在審訊時爭議D1管有控罪所指的的物品是否屬攻擊性武器,和他有沒有合法辯解管有控罪所指的物品;代表D2的大律師指會在審訊時爭議D2的招認、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和D2是否有參與所謂「非法集結」。

法庭將審訊訂在2022年12月6日至12日,進行5天中文審訊,並批准D1和D2保釋侯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答辯

D2:葉(3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早前同案D1,D3答辯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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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
今日D2在律師陪同下進行正式答辯:
D2不認罪。

📌案件管理
案件安排與同案D1&D3一同進行審訊,並豁免翻譯服務。 叮嚀由代表D2審訊的律師出席審前覆核。

控方透露會有一警員記事冊呈堂及6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暫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以中文作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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