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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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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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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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09:34] 開庭

主控指今日處理D3的截停及拘捕,庭上播放辯方要求呈堂的現場錄音。

傳召PW5 前警員12168 陳智明(音)

🔹控方主問

PW5現時在運輸署工作,不在警隊工作。案發時他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政總門外一批示威者集結,拿著汽油彈及雜物攻擊政總門外。1642左右,警方從夏愨道2號走火通道走出去作驅散。PW5穿深色長衫長褲、戴頭盔,速龍裝扮。

一出去他見到大批示威者向海富中心方向逃跑,追截一名女子(後知D3),追到上去時她跌倒,隨後將她拘捕。PW5第一眼見到D3時,她在夏愨道近中央分界石壆的行車線上,與他相距大約十米,背向他跑緊,步速正常,她附近的人都向同一方向跑緊。PW5加速急步,追停她,她跌在地上,他說「警察咪郁」,她想起身再走,他再叫「咪郁」,用膠索帶將她反手鎖上。PW5有用力將D3按在地,她起不到身,但叫完第二次「咪郁」都仲有郁,大約10-20秒後才成功制服。鎖上手扣後起返身,帶她到行人路旁,交給一位女同事,後來知道是女警17057。

🎥播放片段
主控指片中見到D3被追截,問PW5追截者是不是他。PW5說片中看得不清楚,但追截她的人是他。

PW5指D3當時穿深色衫褲、揹背囊,無印象是否有戴黑色口罩,因為她當時背住他和趴在地,無印象有否戴證物、像片中顯示的口罩。由於從其外貌特徵看出是女生,他不親自做快速搜身而交給女警。

🔸D3法律代表盤問

律師指D3當時的衣物不是全件深色,是有花紋,PW5參考證物上衣,同意是有花紋有深淺色。律師指,當日PW5衝出的政總逃生門出口外有兩個巴士站,PW5同意。

PW5推翻自己早前證供,指第一眼見到D3時,D3在夏愨道大約第三條行車線,最終截停時才在石壆附近。

律師指,截停D3時PW5附近仲有好多警員,根據截圖所見至少有4個速龍,而PW5截停D3時,PW5已留意到D3手肘有擦損,PW5同意。

律師指出,事實上當時D3是被警員㩒低,PW5說無見到。律師指出,PW5在早前筆錄口供無提過D3有想起身繼續逃跑的跡象,PW5同意無寫過。

律師說,當時D3手拿著手提電話,問PW5可否幫她放返手提電話入袋,而PW5當時無叫過她不要反抗,只叫她唔好郁,PW5說無印象。

律師向PW5展示證物背囊,指背囊上有紫、紅、粉紅等花形花紋,PW5同意。PW5同意當時自己說話大聲,現場環境嘈吵。

律師指出:D3被制服時無想逃離。
PW5:有反抗,手郁。
律師:剛才主控問你時你冇提過她反抗。她手已擦損,手郁動應該不是大件事?
PW5:擦損了就應該不需要郁。
律師:根據口供,你為她上手扣是避免她逃跑,從無提過她有反抗,究竟是為避免逃跑還是反抗才上手扣?
PW5:兩樣目的都有。

🔹主控覆問

主控要求澄清,PW5在書面口供中有提及過關於D3想逃離。主控讀出PW5筆錄口供有提及D3「手舞足蹈」,雖然無提「逃走」兩個字,但不是如此狹義去理解。PW5澄清有記載,寫了她有掙扎、手舞足蹈。PW5說D3同佢鬥力,手想撐地下起身。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女警周曉蕙(音)

🔹控方主問

PW6現隸屬財富情報科聯合財富情報組第四隊,案發時駐守總部應變大隊。

案發當時PW6去到一個位於政總外夏愨道東行線旁巴士站的臨時警察拘留位置,總督察劉浩德(音)指派她接手處理D3。D3當時有戴口罩,她沒有做快速搜查,移師到添華道政總外後,她認為是安全地點才搜查。她在花花背囊搜到兩部電話、一張記憶卡、一張八達通,以及除低D3面上的灰色口罩,檢取作證物;另外有水樽、銀包、鎖匙包、上衣,但無檢取做證物。1655她在臨時拘留位置拘捕D3,罪名是「非法集結」。

[1055-1115] 小休

控方將拍攝了當日D3背囊內物品的相片呈堂。PW6指出相片內見到其他物品有環保袋、水樽、衣物、食物包裝。

🔸D3法律代表盤問

律師指,背囊內的衣物是花恤衫,另有hand cream、頸巾,而PW6決定不檢取,因為她判斷這些物件與拘捕D3的原因無關係。PW6同意。

PW6同意律師指,當日D3於1944-1945時在值日官批准下,打電話給她妹妹,無要求打給其他人。

👨🏻‍⚖️陳廣池法官特意詢問PW6,D3背囊內的兩部電話是否分別放不同地方、有否開機、放背囊內哪一間格、有否查過電話有什麼內容、銀包內有無錢或其他野。PW6指兩部電話都是開著,一起放在背囊最大格,無看內容,但見到入面有SIM card及SD card,銀包內有錢但忘了有幾錢。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指原先下一位要作供的證人(拘捕D9的警員)昨晚確診。法庭決定下周審多半日後,案件押後到26日1000才繼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19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9/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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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駐守深水埗警員)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向證人確認以下內容:證人案發時駐守深水埗,當日行動的訓示為深水埗防守工作,當日全港有公眾放映會,消息指係深水埗站D出口 (PW在地圖確認D1出口位置),消息指電影為Winter on Fire,包含烏克蘭警民衝突片段。證人當日收到的指示為去現場觀察環境,於放映會開始一段時間之後去到,安全理由所以便衣,大概7:50pm到達並逗留10分鐘,現場有放映機及喇叭,約50人觀看Winter on Fire, 有不同年齡街坊,當時環境平靜,之後證人就返回深水埗警署參與特遣隊防守。

證人作供完畢。

[10:05] 控方需要時間準備播放影片及文字表述一些無爭議內容,休庭15分鐘

📌更新承認事實
-控方及各被告承認以下事實:本案部分片段的截圖顯示並標示D1,D2,D5,D6,D7,D8
-控方及D8 承認以下事實:9月14日審訊時展示的證物P129 鐳射筆實際為P131

📌傳召PW 警員10216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證人現隸屬西九龍公眾調查隊,案發時為西九龍重案調查隊。2019年8月30日00:45- 7:30他在深水埗警署調查,得知18名人士被捕,當時有觀察被捕人外貌、髮型、服裝。9月6日他翻睇cctv片段,有交替咁到現場確認位置,cctv包括響車仔麵、海港冰室等。證人透過睇片段 能夠辨認當日18位被捕人士任何一位,之後再有睇FB不同片段,包括高登、立場新聞等,之後分別在片中發現上述被捕人士及記錄時間和次數。

👩🏻‍⚖️法官訊問證人觀看片段時間,證人表示由8月30日至12月中總共觀看約600小時, 片段總長度大概為 300小時。

🎥庭上播放片段,由證人指認各被告
(未完)

12:59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5/6]

D1 關(17)
D2 * (15)

🔺同案D3現年16歲,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其判刑待審訊完結時再視進展決定,期間批准D3保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因應辯方陳詞補上一案例,主要想指D3有向其他五人說Adidas內有何物品會再交別人。而D2代表指各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以成年人心智考慮。然而法庭需留意各人有更換衣物及逗留長時間避開警方,並非如辯方所指。D2庭上作供亦說1823剛剛入大廈時D3已經告知各人Adidas袋內物品。

🔸辯方
D1代表
採納陳詞,立埸是從未管有控方所指Puma袋內火槍物品,沒有證據是D1放入袋。更換衣物控方也沒有證據黑色衫是D1換了白色衫後自己放入Puma袋。

D2代表
採用陳詞。裝有火槍背囊是棄置後梯,控方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被告身上找到文宣同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法庭不應予以比重。王官反問如有人身穿「光復香港」上衣參與示威,法庭也不應考慮其政治理念?

法庭早前已經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期間批准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3下次裁決需要出席處理其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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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7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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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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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7/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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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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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續審 [3/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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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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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7/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8/30]

(09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40開庭]

控方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今天只有少許補充:

第一,就第2、4 、6 、7、10和12項控罪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因應終審法院判詞,而將控罪基礎收窄至「傷人」意圖。

第二,回應D1陳詞:暴動時間是22:30至23:26,而D1被告在22:30已經開始暴動。控方說法是任何時間參與都可以,不一定要指定22:30這個時間。

第三,回應有關暴動地點:起碼D3被告有提及暴動於彌敦道窩打老道街口發生。當時PW14警司目睹的暴動情況是示威者一層一層排到碧街,暴動是一個範圍而非一點。

D11作口頭補充時提及需要依賴共長約1小時16分鐘的片段,被香官質疑為何結案陳詞才補證據。

[10:45至11:00休庭以預備播片]

法庭就此記錄所有有在庭上播放的片段才會依賴,否則代表雙方都不會依賴而法庭則無需考慮。

[12:21休庭]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
簡單回顧:

本案原訂在8月27日續審,不過其後法庭將續審押後至9月17日。此外,在第1天審訊時,法庭已裁定本案表證成立,當時辯方指會打算傳召2位證人。

*就2019年10月13日而言,網民當時號召市民參與「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的活動

第3天續審:

本案在案件管理上出現挑戰,被告現正作供,但控方未完成盤問,甚至出現法律爭議*,更嚴峻的是辯方還有2名事實證人待傳召,但由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會在13:00起關冷氣和滅蟲,下午不能續審,代表案件需押後,被告在1個月後再次接受控方盤問,情況可謂不理想。

排期則是另一大挑戰,不是法庭日誌繁忙,就是控辯雙方日誌互相不能遷就,經過一連串商討後,訂出下庭日期為2022年10月21日,時間為14:30。

考量到被告的利益和司法公正因素,被告的作供內容暫不列出,直至辯方案情完結為止。

*法律爭議是涉及被告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本案而言,因為控方在盤問被告時問到市民應協助警方的議題,然而,本案是被告在案發時乖乖向警員道出自己的住址和姓名,卻不就雷射筆的用途回答警員的問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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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1/5]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5/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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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蔡(32)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陳(23)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3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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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偉芬(55) 盜竊 #臨退休又再偷
【09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1/19]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7/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5/30]

(12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0:02] 開庭

📌控方讀出警長李文斌(音)於2020年12月12日錄取的證人供詞
內容大要:證人負責應付9月29日集會引致的交通問題。案發當日1300左右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的軒尼斯道多行人聚集,情況開始不受控制,證人作出相應的改道安排,及後該處示威者眾,不適宜巡邏,於是先返回警署。供詞亦講述當天稍後於北角及金鐘路面、交通改道情況。


🎥播放P31E(Yahoo live)
顯示添華道、夏慤道情況,有示威者、藍色水炮,警方衝出驅散

🎥播放P08B(政總外近添華道CCTV)
主要拍攝政總外水馬被破壞

🎥播放P02B(政總外近夏慤道巴士站CCTV)
顯示約1630開始的現場情況

🎥播放P04A(政總外添美道近車閘向海方向CCTV)
顯示約16:44開始的現場情況

法官問主控此片段想表達甚麼(按:因為片中無甚麼發生,只見十來個示威者經過),主控回應因暴動範圍包括添美道,想顯示該處亦有「暴動者」。

🎥播放P07B(政總外添美道近車閘向夏慤道交界方向CCTV)

法官:如果片中冇咩動作不如fast forward?
主控:其實仲有一分鐘左右,警察衝出黎就可以停。

影片播放完畢,控方下周一傳召最後一位證人,然後將完成舉證。

[10:56] 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26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詳情
#審訊 [1/5]

👤

控罪: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

被告懷疑確診、有喉嚨痛,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穩陣起見會到政府檢測中心再驗一次,如結果呈陰性將於明天0930開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38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7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2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8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2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6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有關押後事宜,眾被告有微言,裁判官押後以待律師代表與被告商討。

1513 暫時休庭

1543 再開庭

1555休庭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部份被告已還押接近3年,大部分被告亦已還押約2年

一般而言,泊正後的刑期有行為良好假期扣減,約為3分1的刑期,故此還押3年(36個月)大概等同於判刑4年半(54個月)所需服的刑期。然而,本案件的押後仍然是未知數,是無了期的等待。
========
: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上午進度 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41開庭]

D17姚大狀向法庭播放三條片段:
(1)承認事實第6頁第7段(d)P008C,實際時間23:19,根據承認事實第22頁第67段4(2)節:時間慢了15分鐘,故播放8C實時應該加15分鐘。

另外MFI(51)、MFI(52)及MFI(53)的三人被警察帶到酒店不久後獲釋,本片段顯示上述三人被警方從人群中抽出。片段暫停在播放器時間19:13,畫面顯示有名身穿白色Nike衫男子踎咗喺度。繼續播放至19:54MFI(51)、MFI(52)及MFI(53)的三人企起身,截圖記錄P008C實時23:19:54為MFI(59)。

(2)承認事實第6頁P007J,播放至實時21:11:52,從畫面可見一男一女在砵蘭街至碧街街口對話,即畫面右下角方二人看似在傾偈。截圖記錄P007J實時21:11:30為MFI(60)。

(3)承認事實第6頁P007K,播放片段實時22:20:38至22:21:38。實時22:21:38中畫面顯示有位女士會在相近位置再出現。截圖記錄P007K實時22:21:09為MFI(61)。

另外控方指出上星期MFI(53)未能成功截圖,需要補回:片段P007G,錄影時間為01:08:25,截圖記錄為MFI(53)。

[10:00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PW1 高級警司梁仲文,現時隸屬公共關係部,案發時是鐵路警區指揮官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PW1解釋應變部隊成立目的是要處理較大型的示威遊行或公眾活動。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上午進度 2/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2早休後開庭]

[D3佘大狀盤問PW1]

(詳情候補)

[12:23 D4藍大狀無盤問]

[12:24 D5/D7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2:53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1午休後開庭]

[D9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5:09 D10潘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5代表陳詞]
希望保留盤問,並解釋黃大狀現況,樂觀估計週三便可列席,預計有2至3名PW受影響。控方同意D15代表建議,又指稍後有需要都會再傳召有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D17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有關PW1盤問暫告一段落]

控方澄清PW83證人供詞是以65B形式呈遞,當中附件包含案發地點一帶地鐵站資料。控方有意再呈遞相關附件,D17解釋早前將附件抽走的事宜。

控方透露對PW1沒有覆問,明天將會傳召PW2警司張嘉豪。

D10潘大狀及D11馬大狀明午需出席同屬另一宗案件的求情,屆時將由D4藍大狀hold papers。郭官建議調換盤問次序,先由D10和D11作盤問。

最後,D15申請今日審訊的錄音獲法庭批准,郭官利申未知需時多久,如有數碼錄音檔案會儘早通知。

[16:3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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