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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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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盤問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1 開庭|詳情候補]

D5澄清有關報考急救牌,修讀毅進期間有報名學校開設的急救課程,但因名額有限需要抽籤,但落選。

案發當晚約10時彌敦道馬路上沒有行車,沒有想太多。沿豉油街、登打士街、彌敦道徒步行走都沒有看到有在豉油街5至6人口中的傷者。到碧街附近看到彌敦道好多人,有穿黑衣的、應該有些有頭盔。前方有2、3千人向後跑時沒有跟隨人群一起跑,因為當下想離開現場所以企立在原地,約10秒。同意情況很危險、很混亂,因為現場充滿催淚煙,不想逗留只想立即走。

經過較闊的巷仔一時見到好多人所以沒有選擇跑進去,之後聽到右前方近兩點鐘方向有爆炸聲便好驚慌,也放棄了向彌敦道北面跑。

[控方播放片段P007G 51:xx至52:xx]

控方指出D5其實在警方推進前站在示威者群較前排位置。

D5吳大狀質疑控方有何基礎向被捕人提供這個案情。郭官指推算的時間應該脗合。控方重申只是控方立場。吳大狀認為時間全部都是估計,然後就用時間鎖D5...(打斷)控方重申是用估計的時間。

控方指控D5講了兩個大話:
(一)D5事實上站在示威者較前位置。
(二)D5根本沒有原地等候10秒才開始逃跑,而這個大話是用作掩飾第一個大話。

D5表示不同意。

控向D5指出:你身上邊嘅醫療用品係俾你同參與暴動嘅人用
D5:唔同意
控:你最起碼透過提供呢啲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和支持參與暴動嘅人
D5:唔同意
控:你亦有意圖及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5:唔同意
控:最後,其實23:05至23:10期間已經身處介乎窩打老道彌敦道一帶
D5:唔同意
控:當時你已經參與緊暴動
D5:唔同意
控:你頭先話去旺角要買嘢係講大話
D5:唔同意
控:呢個只係你講出嚟想法庭接納你唔係參加暴動
D5:唔同意

[15:43 覆問D5]

(澄清時序和觀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5-D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6:03 傳召D5-DW1]

DW1 職業是地盤工人,住葵青區。認識D5的跌打醫館,約2019年2、3月開始去上述醫館由同事介紹去為腰傷接受治療。從醫館認識D5,D5有份診治DW1。

一直以來對D5評價都因為他類似助理般所以認識,主要做拔罐和做艾,沒甚麼技術性的程序D5都會幫手。

[16:08 控方盤問DW1]

DW1是D5醫館的病人,二人不算熟絡,是D5的客人,因為都住附近所以見面會點頭傾兩句。基本上是病人助理關係,都稱得上是朋友但並不交心。

DW1不知道D5當時為何去案發地點。

[作供完畢,法庭批出證人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5-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6:11 傳召D5-DW2]

DW2 職業是地盤工人,住荃灣區。認識D5的跌打醫館,確認過醫館地址,約2020年初因肌肉痠痛和勞損去求診。醫館有三位「吳師傅」,D5主要做背部推拿按摩和拔罐。自2020年第一次去後每半個月都會去覆診,至今年初便停止。

DW2形容與D5關係是商戶和客人,認為D5做事態度十分負責任不會甩漏,跟他說有痠痛部位都會關照好,每次做完都會提醒不要操勞。

[16:16 控方盤問DW2]

DW2是2020年才認識D5,2019年11月時未見過。

[作供完畢,法庭批出證人費]

[D5辯方案情完畢]

D5/7 吳大狀確認D7品格證人可以65B呈堂,相信可以很快處理完畢。現在不必傳召D7的品格證人,但由於欠缺簽署,需等待明早才呈堂。

[16:17 休庭]

明早(10月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6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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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充公令 (#網上言論 #D100網台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唐(31) #審訊 [4/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蔣周(16)🛑已還押22日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25) #審訊 [4/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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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19) #審訊 [1/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林(17) #提堂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姚燕武,賴子樑,吳星熠(26-2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0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充公令
(上午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4/11]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6/30]

(175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17) #1111深水埗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被告已準備好答辯,他選擇認罪,亦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在全港各處非法集結,和發起「大三罷」。在當日約13:00時,有約5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聚集,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路。其後,他們向深水埗的方向後退,期間亦有損毀設施。在當日的14:15時,包括PW1的警員到場掃蕩,示威者逃去。PW1指他看到被告身在這群示威者中。最後,被告被截停。在搜查期間,被告被搜出有護目鏡、呼吸器、長30厘米的鐵筆、噴漆、手套、後備衣物、八達通卡、和手機等物品。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背景可謂良好。從個人背景方面,他有完整家庭,沒有案底,亦得家人支持。從學業方面,他得師長的良好評價,自己亦在英文方面展現天賦,日後亦打算繼續學業。從興趣上,他有參與與音樂和話劇方面相關的活動。

至於被告犯下本案的原因,辯方大律師指可能因為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及缺乏家人指導有關。

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以及案件距今已隔一段時間。

判刑:

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除了管有噴漆亦涉長30厘米的鐵筆。此外,案件背景亦涉及規模大的非法集結。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14:30。在侯判期間,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10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擔保人提出解釋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4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4/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不需證明D1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即使D4並不知道D1是否有襲擊行為,只要D4知道D1企圖逃避司法檢控、防止提出檢控的行為,便足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援引了劉夢熊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支持。此外,控方亦否定D4曾受網絡起底及滋擾。

——————

📌辯方陳詞
本案重點:誰人輸入6位數密碼去購入機票?沒有明確證據基礎指向D4。另外,控方指D4在網上曾作出的搜尋活動,但卻冇足夠證據顯示該些搜尋活動乃來自何種電子用具。再而,控方也沒有足夠理據確認事發時D1是否一名被通緝者。

[15: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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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接昨日審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用藥
話說黎在3、4歲時因咳嗽嚴重求診,輾轉被專科醫生發現血含氧量低等症狀,其後確認黎患上哮喘。夏轉秋時會哮喘發作,空氣污染嚴重時亦會「扯蝦」,不過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黎自確診後平均每週求診兩次,且經常轉醫生,亦沒有定期覆診,直至大約6、7歲時「睇到唔想睇」,就在藥房買類固醇及吸入式哮喘藥了事,在哮喘發作時應急。之後黎甚少再因哮喘求診,直至16歲才因哮喘入院。

控方引醫療記錄,指出醫生建議黎雙管齊下服用類固醇,同時使用哮喘噴劑治療哮喘,但黎甚少使用類固醇,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

黎同意,續指感覺類固醇副作用大,例如會引致體重上升、手震、「個人特別虛咁樣」,所以甚少服用。但吸入式哮喘藥作用不大,所以會「唔理份量吸到舒服為止」。


📌控方質疑從未有醫生建議被告戴口罩防哮喘
控方指,主診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沒有提議黎戴口罩,戴口罩是黎自行發明的方法,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有可能無效果。此外,控方又質疑黎為何戴PM2.5口罩,而非戴防護性更高的外科口罩。

黎補充入院時有查詢為何今次哮喘發作如此嚴重,言談間主診醫生曾提及哮喘難以斷尾,提議黎不妨戴口罩。因為口罩是母親購入,所以黎沒有深究口罩款式。雖然未知PM2.5口罩能否過濾催淚煙,不過預料有社運就會帶口罩旁身。


👉🏻 黎:一日一包煙對我嘅哮喘完全無影響
黎了解動物毛髮、動物排泄物、花粉、劇烈運動、吸煙等等都是哮喘的致敏源,但沒有因為上述致敏源引致哮喘發作。不過會避免到空氣污染、人煙稠密、塵土飛揚的地方。

黎透露由2016年開始吸煙,至2019年時習慣大約一日一包煙,完全無影響,吸入女友的二手煙都無問題。有能力踩山地單車兩至三個鐘,而做運動更可舒緩哮喘及鼻敏感,令身體健康。


👉🏻控:如要避開衝突 應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
控方質疑明知當日有大型示威,市況較平日差,為何不儘早收工?黎指出因為蔬菜不能長時間擺放,所以儘量不會隔夜,因此市道越差反而更遲收工,「賣得幾多得幾多」

黎同意從長沙灣去尖沙咀,最直接的方法是由連翔道。不過當時Google Map顯示彌敦道和連翔道「可能封了路」,所以在彌敦道附近的街道前往尖沙咀。


👉🏻控:你可以托(女友)家姐幫手喂狗㗎喎,點解你唔咁做呢?

控質疑黎當晚沒有必要冒險穿過旺角、油麻地一帶,可以致電女友胞姊幫忙喂狗,甚至將犬隻帶回菜檔。黎解釋因為女友胞姊當時在秀茂坪的伯母家過夜,不確定她可否安全到達尖沙咀。

控方質疑黎與女友被捕兩日後才獲准保釋「你唔打畀女友家姐叫佢幫手喂狗,咁比比點算?」黎答「呢個我冇了解喎!」 官問:「隻狗健在嘅?」黎答:「健在」


👉🏻控方質疑怕污糟為何不用圍裙?
黎指出只有年長的啊姐會著圍裙,笑言「我梗係唔會啦,污糟咗?咪由佢囉!唔會話污糟到成身都係泥㗎嘛!」而且有時亦會選擇收工後換衫,案發當日有帶衣物替換,深灰色、墨綠色各一件。

控方追問「如果可以換衫,咁著咩色都無所謂啦!」黎解釋深灰色上衣到女友家過夜時著,墨綠色的則留在翌日上班著。此外,控方質疑黎根本無需要帶手套,因為可以繞過磚頭等障礙物。黎不同意。


📌控:點解你唔行遠啲 遠離彌敦道衝突現場?
控方質疑黎既然在太子康民角已經見到彌敦道有磚頭,又有示威者,為何不儘量遠離彌敦道呢?黎解釋「因為金魚街、西洋菜南街嗰頭平時行開,有安全感啲」

官插話「即係你寧願行更接近衝突現場啲嘅通菜街?就係因為你熟啲?」黎答「係,因為嗰度我熟啲,洗衣街染布房街嗰啲係完全未行過。」

----------
👉🏻關於黎被捕時的反應:
1)控:你有冇問女朋友有無中槍?
2)控:「正常嘅反應唔係應該舉手投降,同警員澄清我係路過,唔關我事嘅咩?反而一見到警察就奪命狂奔?唔會令到警員更加懷疑你咩?」
3)控:行埋一邊停低解釋舉手投降呢啲全部無諗過?


1)黎:吓?唔問啦呢個時候。我估佢應該都有中槍,因為聽到佢嗌。
2)黎:「吓!咁佢都射咗我啦!即係已經懷疑緊我啦,無辦法㗎喎,佢唔懷疑就唔會射我啦」
3)黎:「無,因為嗰陣警民關係唔係咁好,社會風氣太差。」


🟢16:49休庭,星期一14: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續)

被告於1230至1300吃過午餐後,由警員13153協助拍攝了9張照片,在1335至1400亦處理了APS(先進攝影系統)和打了手指模。1425封存證物和檢視完畢後,把證物交给警員34608。1435被告押解前往住所搜查,在住所內搜到3件物品,包括斜孭袋、T恤和黑色Nike運動褲,是被告人當日穿在身上的衣物,在覆讀及簽署確認後於1535離開住所前往跑馬地警署。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到達被告住所下了車後由兩名高級督察向在場警員作出訓示,拘捕警員從訓示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通過被告除下口罩核對身份証後確認為被告。就住傷人罪行被告原先是沒有被指控,而初時被告只是被指控為非法集結,直至被告錄取口供時承認有傷人,其後才被指控。

辯方律師向作供警員指出他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而事發當時警員13153正面捉住被告雙手,反鎖被告並捉住被告後頸;另一警員34165並說揾咗被告好耐、合作D,否則連佢女朋友都拉埋。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再指出,在被告住所内警員當時沒有以任何罪名拘捕被告;警員問被告電話在哪兒、叫他拎出來,然後按住被告在其左邊褲袋拎出電話,並說如果唔合作說出解鎖密碼,「轉頭去攪埋你條女」。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警署內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拘捕警員在警署報案室與值日官交接後,帶了被告入另一房間,該房間的對出就是報案室,人來人往,補錄口供和記事册都是在這房間進行,開關門是要拍卡的,因為是外來的隊伍,所以沒有門卡,因此門沒有完全被關上。被告曾要求完全關上房門,警員17767說「外面D人睇唔到你,你快D除晒D衫褲咪得囉」,之後被告除晒身上衣服全身赤祼被搜身,其間有警員用源源不絕的言語去侮辱被告。證人否認。

辯方再指出,拘捕警員其後在房間內展示一份文件,沒有向被告人解釋及複讀文件內容,亦沒給被告人看文件的內容 。證人否認。辯方又指出,警員亦沒有向被告人發出Pol. 153副本及補錄記事册,被告曾要求打電話給女友,請女友代為通知家人他正在警署及代為找律師,而以上請求均被拒絕。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接續指,證人當時攞記事册出來埋頭書寫,並用手遮住不讓被告人看見,然後叫被告在尾段寫出聲明並簽署;其後被告再次要求打電話,並再次遭拒絕。

[1258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辯方盤問(續)

🔗灣仔警察總部
警員在灣仔警察總部毒品調查科17433室為被告錄取口供,時間為1010。

以下為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的辯方案情:

錄口供時,坐在證人旁邊的警員13767拍枱責罵被告,指他非常不合作,被告詢問警員檢控他什麼罪?警員答「非法集結」和「傷人」。 證人續說如果被告合作D,佢會試下同阿sir講告佢輕D罪,之後被告交出電話並告知警員17767其電話密碼。被告再次要求致電家人,警員回話說「嗱嗱聲認咗佢」,攪掂D嘢就畀被告打電話;被告再次要求要律師陪同落口供但被拒。

警員問被告知唔知IT店舖?該店舖被整到爛晒,問被告有冇份整爛?警員之後調大冷氣,被告說凍要求調細冷氣温度,證人說如果被告承認,熄晒冷氣都得,叫被告照著劇本認:參加遊行,行到IT見到爛晒又唔知去邊就企在那邊;以上是沙展34162講的。

之後證人帶被告去洗手間,並說:「攪咁多嘢,日日出街攪事好開心嗎?有冇諗過同女友結婚?」被告答有。證人說一陣會開兩次機,第一次是有關非法集結的錄影,第二次是有關傷人控罪的錄影。跟住帶著被告人進行二次會面記錄。

辯方指出在住宅搜出的物品的時候,在警誡下被告冇講過任何嘢,亦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是作供警員講大話。

證人否認所有以上辯方指出的案情。

🔷️控方覆問

證人覆述當天就傷人罪警誡被告的警誡詞。

1522 證人作供完畢

1535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D5/7 吳大狀在開始呈述D7案情前,希望澄清昨日控方播放片段指有人從小巷跑出的實時與控方檢控基礎有出入。控方引述PW1和解釋因為不同傳令員之間不會核對,所以有偏差情況。郭官建議現階段不要糾纏或留待結案陳詞才聽錄音處理,因為現在最主要是聽取證人口供。

確認控方同意D7證人陳述書以65B引入。

[09:44 D7主問]

確認D7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一同居住西貢區,2012年赴英修讀BA,2015年畢業後回港從事滅蟲工作。D7畢業證書列為D7(1)、而D7(2)(1)-(3)為不同公司為D7寫的推薦信。離職後從網上修讀全日制神學碩士,神學院文件列為D7(3)。... D7基督教背景。2019年成立了團契,當時弟兄姊妹共約6、70位,定期每週日聚會。(略)

郭官打斷主問重申已表達過關注要好好善用法庭時間,D7吳大狀作法令郭官想起較早前YouTube有片段關於個龍舟扒下扒下去咗隔離,冇咗方向。

(主問加速)案發當日D7帶同裝著平時滅蟲時的用品的背囊,用品如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濾罐、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帽子等等。當日約傍晚8時從家中離開去旺角一酒吧,抵達旺角時約8時半。有關衣著打扮,D7解釋衣櫥內的都是黑白灰色,黑褲方便工作。與其他人碰面後在酒吧中拿出眼罩等物品,討論應該可以作為道具用於講道時講述「屬靈裝備」,當時酒吧老闆問「搞乜嘢啊」,便向其解釋是講道道具。D7和有人大約11時離開酒吧後便分道揚鑣,而D7則徒步往處於窩打老道的教會,大約23:15到。後來到彌敦道近碧街便發現是示威現場,當時不打算逗留只想快些離開。突然有大量人群跑走,去到碧街小巷附近被推撞,但離開不了,之後就被警員拉去彌敦道,按指示面向鐵閘坐下、雙手擺後面,就被上膠手扣。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的地方做記錄和拍照。

(詳情候補)

[11:30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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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開庭]

(詳情候補)

覆述檢控指D7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一帶參與暴動,D7否認參與過,亦無鼓勵或者協助他人參與暴動、無促使其他人參與、亦無意圖去摧毀財物。

[D11 馬大狀]
問:D7對通菜街熟識嗎?
D7:唔算好熟識
問:知道通菜街有潮州菜館嗎?
D7:唔清楚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7 控方盤問D7]

案發當日便知道2019年6月起香港各區都有示威活動,亦知道這些示威許多時都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也同意有時有些暴力事件都會引致警方與示威者有衝突。這些消息資訊是D7平時從電視、新聞報道、社交媒體、或手機上網都會看到。

案發前有親身遇到這些示威活動,試過返另一教會崇拜離開時聞過催淚煙;知道暴力事件會有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大致知道示威者裝束,同意可能會帶備生理鹽水。D7對理大事件略知一二,但對「圍魏救趙」不清楚。D7認為其背囊中的物品,即滅蟲用品,與示威人士工具相似,也是有可能被人懷疑是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D7透露今日有一位證人已在法院,主問約要30至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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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繼續控方盤問D7]

當晚有嘗試以電話check Google Map但完全收到不到信號,然後向油麻地方向行,視線範圍約200人聚集,多數身穿黑衫黑褲蒙面,少數有豬嘴。當時沒選擇沿路折返,最後被捕。

控方指出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的理由、時間和路線都是捏造的、而去搵小巴返西貢不果就去窩打老道找父母的路線都是虛構、講大話是希望將到現場時間推後、講大話是希望法庭接受當日無參與暴動、D7根本有意圖亦確實參與了暴動、D7身上檢取的裝備和物品都是用於參與暴動...(略n項指控)

D7一一否認。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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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 覆問D7]

當日背囊中的物品除在酒吧意外便無取出來,之前也試過拿不同物品與人討論用作傳道道具。

手機本來有電,但一直收不到信號便索性關機。

去到現場附近打算有甚麼交通工具都會乘搭,沒打算回頭折返是因為知道後面不會有車,當時沒認為是選項。

(詳情候補)

D7 吳大狀表示兩名證人都需要週一才能到庭作供。

[15:18 D7 吳大狀讀出以65B呈述的證人陳述書]

辯方證人李牧師的陳述書列為D7(10)。

郭官提醒D7 吳大狀需確保兩名證人週一早上作供,法庭不會再等待。有關D7背景證供已很詳細,而且有文件,應毋需重複,除非有新資訊補充。D7是基督徒、大學生、入滅蟲公司工作的背景控方不能反駁。重申辯方舉證毋需毫無合理疑點。

[休庭]

週一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7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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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阮,蔡,*,梁,陳,蔣周,郭(15-25)🛑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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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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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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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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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0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24/2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續審 [14/15]
👥10位被告 #1118尖沙咀

A1:陳(20) A2:羅(32)
A3:蔡(20) A4:杜(31)
A5:鄧(22) A6:彭(31)
A7:陳(25) A8:麥(18)
A9:周(21) A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
今日的程序是結案陳詞

李俊文法官指法庭已收到陳詞,故控辯雙方不需重複陳詞。此外,李俊文法官相信控辯雙方不爭議這些法律原則:(1)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所訂的法律原則,和(2)推論。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李俊文法官指有關緘默權的爭議,隨著控方立場是不依賴被告們沒有在現場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法庭不應因此而對被告們作不利推斷,但仍會考慮會面紀錄和被告們在庭上作供(如有)的內容。

與A1,7,10相關:

控方代表指這3名被告的大律師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控方指法庭可從承認事實得知被告當時裝備的情況。李俊文法官同意。此外,控方呈清他們對這3名被告的檢控基礎是包括他們身上的衣著和當時攜帶的物品。

辯方大律師指他並非指控方混淆了「穿戴」和「攜帶」的意思,他們的意思是控方將這兩詞「擺埋一齊睇」。針對「穿戴」 之意,他認為是這與行為藝術相似,有人穿著一些物品如口罩,這可能是帶有挑釁性或使人害怕,或是帶有一些表述,例如「我係暴徒」。至於「攜帶」,這是旁人看不到的情況,例如即使背包有刀,但這也嚇不到人。返回本案,即使他的當事人當時「攜帶」白色衫,當事人的用意是否一定是用以更換?此外,他的當事人並非身穿黑衣,有顏色,「Black bloc」戰術行不通。

李俊文法官指後備衣服的議題在本案亦有一定重要性,但如何判斷是取決於不同看法,例如若被告帶備黑衣,他可能是想當「死忠嘅暴徒」,或是隱藏身份,亦可以是「萬綠叢中一點紅」。

針對A2:

辯方大律師指A2已交代在場原因,強調控方也沒有挑戰真實性。李俊文法官指控方已確認不會反對辯方的部分說法。

辯方大律師亦指若A2打算犯罪,理應帶愈少物品愈好,亦不應帶信用卡。

針對A8: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有機會是被動觀察或旁觀者,控方證據也支持這說法。此外,即使A8當時的衣著相對深色,但深色衣著看來是A8的日常衣著(A8在旅行有穿深色衣著)。再者,警察證供亦指他們在現場曾見有人穿其他衣服。李俊文法官指法庭會綜合考慮情況,當然,穿黑衣非犯法,相信所有法官都會認同此論述。

針對A9:

A9在警誡下表示他當時想到理大清理警察路障以協助示威者離開。控方的立場是他們同意這供詞非直接證據,也非指A9干犯另一罪行,但這可協助法庭推論A9在現場的原因和動機。

李俊文法官認為這只是比重問題。更重要的是即使法庭全盤接受A9在警誡下的供詞,甚至乎A9事實上想到理大打警察和參與另一個暴動,這警誡供詞與本案非法集結有何直接關係?舉個例子,A9雖身在現場,卻他可能打算到別處販毒。

控方認為這警誡供詞可顯示A9對現場情況知情,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是聲援或支援理大,或是叫警察放人。

李俊文法官認為即使A9有意圖干犯另一罪行,例如到理大策劃暴動,或是刑事毀壞等,但這與參與本案非法集結未必有必然關係。若兩者真的沒有關係,這警誡供詞應予以剔除。

辯方大律師指控方將本案非法集結的限在科學館的廣場一帶,A9的警誡供詞可如何證明他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法庭理應不予這警誡供詞任何比重。

辯方大律師亦特別提到A9的裝備,平情而論,A9的裝備沒有特別,可容易聯想到非法集結和暴動的裝備只有勞工手套和頸套。更重要的是這兩件裝備是放在背包內,A9並非在現場穿戴這兩件裝備,這可能代表沒意圖參與本案非法集結。事實上這兩件裝備亦並非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列出的可考慮物品,當然,終審法院亦有指出非被告身上所有物品法庭都要考慮(李俊文法官同意這點),若是要考慮被告身上所有物品,這未必理想,也不會期望「有人裸跑出街」。

* A3,4,5,6的代表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
裁決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1月28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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