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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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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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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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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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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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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2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審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兩位已還押2日。

兩位被告及其法律代表仍需出庭,繼續睇片。

9:40 開庭

控方更新有關昨天討論人數的描述

亦確認A3其中一項證物P7的描述
更新為「牛皮勞工手套」不是一對,兩隻為右手,尺吋不同。

播片 5分14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月台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8秒
有關兆康輕鐵站1及2號月台車站
睇完片,控方申請增加及人數的描述

播片 2分38秒 21:31:34-21:34:12
鏡頭4
有關另一角度兆康輕鐵站月台

法官觀察到有人用硬物擊打閘機或圓形倒後鏡
經站多次睇片,最後確認為 閘機

鏡頭5
播片21:35:17-21:35:52

鏡頭11
播片21:36:47-21:36:51
有8張截圖
人數描述修改

市民提供片段
拍攝從兆康站對面19樓拍下方向

所有片段完畢

A1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4索取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0:30處理A1 及 A4
有關其報告內容及判刑安排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4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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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 :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0 開庭

法官建議 可否有些控方證人,以65B條形式處理。

現押後給雙方討論

雙方同意 PW1證人口供以65B條形式處理

傳召高級總督察 溫景亨(音)PW1

是當日追捕較早前認罪A1的警員

證人作供完畢

5:3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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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4/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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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08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2 吳朗謙(音)督察
當日小隊指揮官,負責上前協助拘捕A2

PW2當日收到指示,前往屯門兆康西鐵站進行拘捕同埋拘散行動

確認證物
當時戴住一條藍色面巾 P45
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䄂衫P46
當時穿著一條黑色短褲P47
當時穿著一對黑色波鞋P48
當時拎住一把橙色遮P49

10:42 小休

PW2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對證物P49的顏色描述為橙色,當辨方再確認證物呈堂時的顏色,約大部份為黑色,只有少部份如遮柄、條帶及遮頭部份為橙色。證人否認只用橙色描述是不準確。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作供未完成,明天繼續

12:59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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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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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9:42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A2盤問當日PW3追捕A2的路線圖。PW3否認追截A2時視線有受阻。
當PW3最後將A2控制地上及上膠手扣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有身體接觸過或用武器打過A2身體。

11:49 小休

PW3 繼續作供

A2:證人由當你第一下捉住第二被告控制期間整個時段,你有冇親手將第二被告面巾從面上拉落頸度?
PW3:唔記得

A2:有冇見到任何人將第二被告面巾拉落頸度?
PW3冇留意

播片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P30
(控方沒有播放過)

PW3 繼續作供尚未完成

1:03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年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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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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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2:37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PW3 繼續作供完畢
當辯方盤問至另一階段,有關PW3在另外一單暴動案作供內容,引用至本案,法庭需要辯方提供該案的謄本副本,但辯方沒有準備,如辯方繼續以這方向盤問,法庭會引用法庭典籍及權力,將A2案分拆處理,需要押後,再排期審訊,此情況之下,A2代表這盤問,會將拖延審訊,會對另外兩名被告不公義。法庭先休庭,考慮如何處理。

小休後
辯方不會使用PW3於另案的作供作為盤問。

法庭接納,審訊繼續

法庭有需要以調查員身份,再睇片,一段社交媒體片段21:40:54-21:41:26(庭上已播放過)
片段期間,A2當時戴住的面巾/圍巾位置,以正常、慢速及放大播放。
此部份尚未完成。
控方需於11月21日上午11:00或以期, 將截圖及文字描述版本交予辯方,而辯方需於同日下午3:00對控方描述作出評論。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下星期二
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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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控方呈上,上星期片段截圖,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文字描述,主要口罩當時被拘捕在面上的位置。
後來法官再引用法庭典席的權利和對其餘兩名被告的公義審訊,會考濾將A2案件,分拆處理。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辯方申請押後,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雙方呈上已同意有關A2,被拘捕時所配戴口罩在面位置的文字描述。

繼續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4 警員22291黃國明(音) 毅進文憑畢後後於2016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機動步隊新界總區C連小隊,當日在屯門兆康苑商塲門口截停A3。

2019年10月7日當值由10:00-19:36由小隊指揮官 吳朗謙(音)督察帶隊,參與一個名為 踏浪者行動

在被告身上搜出
身穿:
P10 一件黑色短䄂衫
P11一條黑色短褲
P12一對黑色波鞋
身上有黑色手抽(沒有檢獲證物,有在證物相片冊)
P13 頭上戴住黑色頭套
P14 一副透明護目鏡
P15 手上戴住多用途運動手套
P16 一個灰色背囊
在背囊搜出
P17 一個黑色單車頭盔
P18 一個粉紅色過濾器

PW3 主問及盤問完畢

1: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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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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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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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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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 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PW2作供完畢-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內容按此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0900開始當值至翌日0105。證人接獲通知要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130到達旺角警署報案室,被指派協助偵緝警員5820(PW2)處理一名非法集結案被捕人,即本案被告。

證人於0150連同另一偵緝警員處理與被告有關的文件,0150-0153帶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證人於0214-0220在同事協助下為被告進行搜身程序,搜出5件物品並檢取為證物:一部iPhone 8 Plus、一條頸巾、一頂黑色cap帽、兩個獨立包裝未開封口罩、一枝照射出綠色光線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沒有搜出其他違禁物品。

[控方準備向證人展示呈堂證物以作出確認,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裁判官先請證人離席。]

辯:控方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相信證人見到一定話係呢一枝[雷射筆],但除了黑色和發出綠光外證人對雷射筆沒有更多描述。

控:雷射筆由證人親自檢取,現在不是要建立辨認基礎。來來去去都係一枝雷射筆。

官:容許控方展示物品然後問證,但不能在展示物品時作出具引導性陳述。

[證人繼續作供。]

證人認出以下物品為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及檢取,控方正式呈堂為證物:黑色cap帽(P9)、頸巾(P10)、兩個未開封黑色口罩(P11)、雷射筆(P2)。證人當時從被告褲袋中搜出P2。當天證人沒有搜過其他類似雷射筆的物品,案發前一天及當天亦沒有檢取過其他雷射筆。

證人於0323連同被告及搜出之證物一同去到警署內專門接收證物的警員(偵緝警員19597)辦公室,把證物交由19597處理,過程在被告面前進行。0330把被告交回報案室看管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早前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PW2把被告交由證人接手處理時,有簡短向他交代案情:被捕人涉及運動場道非法集結案,將交由證人錄警誡口供。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曾處理數宗社運案件,包括有人被捕及沒有人被捕的案件。以證人認知,當時大部分示威者皆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具等蒙面物品、可能牽涉士巴拿、鎚仔等攻擊性物品。雷射筆也可作攻擊性用途,而且有機會在示威、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

辯方問到,當證人知道被捕人涉及非法集結而被捕,又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證人會有合理懷疑被捕人當時管有雷射筆可能作攻擊性用途?證人答「唔啱」,因雷射筆本身不是實質武器,而自己當時角色只是CO,負責錄口供;自己不在案發現場,除非親眼見到被捕人使用雷射筆,才能稱之為攻擊性武器,不能單憑事後搜身發現一枝雷射筆就指被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確認,沒有人告知他,案發現場曾有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亦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曾經使用過雷射筆傷人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沒有人告知他,曾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

證人0235-0302為被告就0106在彌敦道近運動場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錄取警誡供詞。被告在警誡下答「我冇嘢想講。」證人確認,從來沒有記錄被告的物品從哪個位置搜出,而除了發出綠光外沒有記錄雷射筆其他特徵。檢取完證物後證人就為被告錄口供。證人當時收到指示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但沒有指示表明要進行詳細調查,所以他沒有向被告作出跟進提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沒有就搜出的口罩、頸巾、雷射筆等向被告提問,是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證人表示唔同意。但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現場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證人交被告證物予19597時,5件證物都有逐件分清楚包好,有釘好。證人沒有拆開過雷射筆。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當日1200開始當值,翌日凌晨約二時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315起證人處理了不同被捕人士相關證物。

0323證人負責本案被告相關證物,因當晚證人只曾處理一枝雷射筆,所以對被告印象較深刻。證人從補錄警誡口供警員接收證物,亦有記錄不同被捕人的拘捕警員之身分。證人當晚從偵緝警員8702(PW3)手上接收屬於被告的證物,除了雷射筆外,還有Pol. 153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誡口供、兩個黑色口罩、一條圍巾、一部電話連透明電話套和sim卡、一頂有白色logo的黑色鴨嘴帽。證人在自己撰寫的Pol. 155調查報告中有關於被告的紀錄。

證人唔記得與8702交收時證物是逐件包好抑或全部一齊交。證人有同對方一起核對證物外觀,亦有問拘捕警員資料。(證人庭上確認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所檢取屬於被告的證物。)

證人為每名被捕人各用一個獨立大袋擺放被捕人相關證物,暫存於自己的膠箱內。每名被捕人證物都會影相,影完放回膠箱內。偵緝警員12204緊接已來收取證物,二人有一起再點算過證物。

📷P12相冊:證人為被告拍攝的證物相,包括P2雷射筆,其中相5反映證人撳著雷射筆發出綠色光的情況

🔸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大致圍繞證人處理不同被捕人證物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直播員瞓著咗抄唔到,唔好意思。]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處理過大約5-10宗社運案件。不過,本案對證人別具意義,因為「8月31號太子站行動開始引起每一晚都有示威人士去旺角警署作出一啲集結,當中有一啲違法事情發生」,「近乎每一晚都有示威者圍堵警署」,而本案為831後首宗較廣為人知的案件,所以證人對本案印象較深刻。證人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9月份有不少人士因在旺角警署外集結而被帶返警署,當中亦必定牽涉不少證物;示威、集結案多數都會牽涉被捕人衣物、破壞工具等證物。

⭐️證物雷射筆
證人只形容證物為黑色雷射筆,沒有在任何文字紀錄提及雷射筆的其他特徵。

辯方以證物黑色口罩舉例,除了兩個都係黑色之外亦沒有其他特徵,只能說庭上所見的證物與證人3年前接觸過的口罩吻合;證人同意。

接收雷射筆時雷射筆著到,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沒有嘗試拆開,不知道電池是充電式或可拆除。

辯方指出,如果庭上展示的證物沒有證物標籤,單看證物外觀證人根本不會辨認出這些呈堂證物就是自己3年前所處理過的證物;證人表示唔同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2/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是日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概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party room參與ocamp活動,稍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搜出的頸巾和雷射筆都是活動用到的道具,由組爸組媽給他;兩個獨立包裝黑色口罩則是油麻地地鐵站有人派給他。

活動完畢被告在回家路上於屈臣氏外被PW2截停,之後連同其他遭截停人士被帶返警署。在警署進行筆錄警誡供詞時他只回答了「我冇嘢想講。」搜身完畢及錄完口供之後,被告到羈留室逗留了一段長時間,之後進行錄影會面。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對他說了一句,大意如下:「快快脆脆做完,快快脆脆有得走,唔好講咁多嘢,我又做少啲嘢。」他自己對警員這番說話的理解是叫他不要對被搜出物品講太多,只要在錄影會面時乜都答「我冇嘢講」就可盡早離開。警員向他展示證物時他有答「同意」,因為自己的確有被搜出該些物品,但除了同意之外沒有就物品再詳細回答。

#施祖堯裁判官 再次關注辯方案情「錄影會面警員叫被告快快脆脆」,似乎牽涉到被告口供自願性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 #田思蔚大律師 再次確認辯方不爭議自願性。被告作供時亦有澄清,當時警員這番說話對他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沒有關鍵影響。

其實被告現時無法確定庭上所見的呈堂證物P2就是自己當晚身上被搜出的那一枝雷射筆,因為當晚只曾接觸約3小時,而且除了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對該枝雷射筆認識不深,再者已經是3年多前的事。同理,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他展示證物雷射筆時,他沒有十分仔細地觀察,只看到有幾個特徵與自己原有的雷射筆吻合就答同意,忽略了證物雷射筆缺少一條鏈,而且他當時也不認為面前的會是另一枝雷射筆。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不傾向做陳詞,辯方會做書面陳詞,12月20日呈交陳詞,2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6:0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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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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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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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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