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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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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條可以處理,雙方稍後休庭商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證物鏈及4名有關處理證物雷射裝置警員:①DPC9947 ②DPC58587 ③DPC13138 ④9344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官:既然辯方不爭議現塲環境PW1用65B條讀出有口供描述,仲需要睇兩個鐘片嗎?
控:兩條片各一個鐘睇到不同鏡頭不同角度睇同一樣嘢,我哋認為由當時晚上10:30-11:30群情洶湧希望法庭可以睇到當時個情況。

辯方沒有爭議當日被拘捕和出現現場身份,較後去被告人屋企搜屋情況,辯方爭議有關證物方面檢取及處理。
辯方要講清楚快富街拘捕位置叫現場,不是講旺角警署叫現場,不爭議近旺角快富街現場被拘捕,無同意過旺角警署外。

官:黑色雷射電筒?
證物P1,控方說法是雷射筆而不是電筒;辯方不同意是雷射筆應該是雷射電筒
官:PW9專家證人講係雷射筆還是雷射電筒
控:佢形容係黑色雷射筆一枝
辯:大家可以睇到係電筒,專家description ,係咪我唔知,但專家口供有8樣證物,6個寫 laser pointer有電池每個有exhibit number,not seal,從描述睇唔到咩,當日不只拉本案被告人,有拉到其他人,雷射裝置不是庭上兩件仲有其他,有一齊俾專家,所以有嘢問專家,想佢講清楚,因為報告睇唔清楚,所以要傳召問清楚。

官:辯方抗辯方向爭議係咩?
辯:宜家針對擬似所謂兩個雷射裝置,P1雷射裝置爭議管有,不是被告管有;至於雨傘行山仗電筒會有合理辯解。
官:行山仗雨傘電筒無爭議但有合理辯解?
辯:係,本身喱啲物件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所以會俾合理解釋。

有關證物房處理方面,辯方沒有爭議,亦不會傳召有關證人。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其中2位證人用65B條刑事訴訟條例朗讀包括①事發前附近環境觀看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每段約一小時②專家證人檢驗兩枝雷射筆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女督察劉曉穎(音) 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當日於旺角警署二樓露台用擴音器發出警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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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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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可以處理,雙方先休庭雙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及4名有關雷射裝置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休庭
【1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8/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鍾沛權、A3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

控方原準備傳召證人,但由於有證人確診,需待證人完成隔離於周五才可出庭。

辯方就證供定義申請休庭30分鐘,以便定義有邊篇文章係涉及國安法或煽動。

控方呈交約587篇涉案文件,並向郭官陳述6篇包括時事評論在內的文章,主要有提及羅冠聰和區家麟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4/10]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PW5(12702)繼續作供。
主控完成主問。
D1、D2及D4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盤問中,作供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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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3:30-23:35時
播畢

另一片段晚上10:30開始 約2分鐘
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原先播放合共兩小時片段縮減至約15分鐘)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警員證人PW2,當日拘捕被告

PW2作供未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下午進度

D10為密切接觸者,按法例規定須要隔離;他已了解自己權利,隔離期間會繼續由鄧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法庭批准D10在隔離令有效期間缺席,繼續保釋至12月28日再到庭。

傳召PW7(表列17) 女偵緝警員8070 蘇敏兒(音)
拘捕D6

PW7案發時駐守東區情報組,當日1000時開始當值至翌日凌晨。她穿便裝在灣仔軒尼詩道執勤,跟在機動部隊後方,負責錄影及進行拘捕。PW7於1800時拘捕了D6(辯方不爭議)。她當時跟隨PTU跑到軒尼詩道417號外,見到D6被PTU人員命令伏在地上,遂上前協助。

她控制住D6後隨即問對方為何在該處出現,之後以「非法集結」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宣布拘捕,扣上索帶再扶她起身。

-PW7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與D10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只有一位,28日早上將傳召其作供;與其餘被告案情相關的證人預計可在聖誕假期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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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4/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14: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8/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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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2) #答辯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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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續審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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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0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5/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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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105上水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於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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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10:0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12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1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5/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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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46]開庭

📌繼續傳召PW2 警員梁淇鋒 5976作供,當日駐守水警總區內部保安第二梯隊第二隊,現駐守長洲分區

由於PW2證人遲到,現需休庭

[9:49]小休

[10:10]開庭
傳召PW2 作供
[10:20]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 歐志恆(音) 33947,當日駐守警察總部應變小隊,現駐守牛頭角行政及支援小隊第三小隊

初時口供和證人記事冊上是,是寫「經了解後,從9947交收證物其中一把藍色雨傘及一枝雷筆是從被捕人身上跌出嚟」,但庭上澄清,係他親眼目睹被捕人從被捕人身上跌出。
再澄清口供紙上,是沒有第三枝雷射筆,只是寫錯。

[11:25]作供完畢
小休
[11:52]開庭

PW4 作供完畢

[12:59]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被告需要於另案服刑,現時實際上已無法執行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比被告另一案更遲發生,被告被判監前亦有遵照感化官指令,完成了20多小時的服務,沒有任何不服從的情況,因此並不屬於違反判刑指令的情況。

‼️裁判官決定按《社會服務令條例》第10條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
香港法例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2)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缺席的D10及其家人之隔離令。

傳召PW8(表列15) 警員18137 洪泉衍(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8由110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著綠色防暴裝,有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等裝備,頭盔燈為紅色,小隊指揮官是曾俊鎬督察。他的小隊在軒尼詩道西行線附近進行掃蕩行動,於克街近軒尼詩道西行線組成防線,面向東;他唔係好清楚東行線有冇其他小隊。坐車去現場前他在天后廟道近庇理羅士女子中學候命;去到現場唔記得有幾多支小隊,但記得有其他小隊,應該係差唔多時間到。

約1727時他見到前方約100米外有大批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面罩,叫囂和掟雜物,約有100人;警方發出警告。他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有些垃圾桶及欄杆被拆開;警方警告完示威者繼續叫囂,沒有離開。指揮官指示他們繼續向示威者方向前行,稍後才命令向前衝,追捕示威者;期間雙方距離接近,有人掟雜物,路面有打開的雨傘,似是作為屏障。

PW8見D5想逃走,所以追上前撳低她,並問她「做咩事喺度?」

🌟法官請證人避席***
就D5被證人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控方強調結案陳詞不會依賴她拒絕回應警員問題的不合作行為。
***

PW8想撳低D5,D5不斷掙扎、想推開他;在警長4232協助下他成功控制到D5,大概1755時宣布拘捕。收到指示要衝是約1752時。警長幫手為D5上手扣;女警12000於現場進行搜身。

🎥播片
反映D5被數名防暴裝束警員包圍及制服的情況,片段清楚可聽到「做咩打我呀?」、「我都冇反抗!」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出發前由曾俊鎬briefing講解行動,當時沒有提及要調查縱火案,而是因應非法集結、堵路等情況而到場。E大連4支小隊聚集在史釗域道佈防,PW8的小隊有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不清楚其他小隊有沒有。

催淚煙由警署危險倉取出,有手擲式和經「大口仔」發射兩種,通常由傳令員攞,事後要簽署文件,用完會作紀錄,唔清楚係咪傳令員負責,應該有用過的警員各自記錄後由傳令員整合。

Briefing有講要驅散,有講要拘捕,PW8冇印象講過會錄影,有講過要用反蒙面法、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PW8當日於2330時書面記錄內容如下:「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行人路時,見到[D5]在我前方距離約3-5米沿軒尼詩道向東往堅拿道方向逃跑。」與他庭上早前供稱10米距離不符,現在他承認講錯,距離應該是約5米。他的口供沒有寫D5曾回頭望他後調頭想走,因為口供只講逃跑方向,冇寫埋擰頭望自己,寫了D5望到警方後向東走。

關於撳低D5過程,他是放低長盾後嘗試捉住她--口供紙冇寫,今天控方主問時都冇講。「由於AP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反抗,我將AP按地制服。」他的口供只寫警長之後前來協助及上手扣,但事實上警長用警棍打了D5超過4下才成功控制,而他的口供冇寫清楚曾用棍打D5;他解釋用棍打D5只是制服一部分。他有手持警棍但沒有使用,因想用最低武力控制。他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旁邊有另一名被捕人。辯方指出,PW8本身想捉的是旁邊那人,D5攬住該人才被警長打。PW8承認制服D5時有另一人在「附近」,口供冇提因為當時他只專注D5。

🎥播片
PW8指認警長4232在畫面出現。片段可見一名警員將站立的D5大力推落地。

PW8沒有就截停後獲放行的女子作出紀錄。他對於當日紅磡冰室有沒有營業「唔清楚」、「冇乜印象」。

PW8唔同意以下辯方案情:D5從來沒有擰轉頭望警員後逃走;D5從來沒有逃走;D5只是去保護PW8嘗試用警棍捕捉的紅間黑褲女子。PW8同意4232有用警棍打D5,唔清楚打了幾多下。

🔹控方覆問

當日PW8落口供不是將每項細節都記錄。他追捕D5的過程是在Titoni店舖外的片段之前所發生。他的口供只記錄拘捕過程,沒有仔細記錄詳情。

-PW8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12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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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香港出生長大,努力學習,擁有雙學士及雙碩士學位,正攻讀另一碩士學位,全部同工作有關。被告經常參與慈善活動。犯案因一時愚蠧不知道會引致嚴重後果。求情信可見縱使工作及學習忙錄亦不忘照顧家人,本身修讀商科但因想幫助更多人而選擇修讀醫療有關科目,同科同學列舉例子被告用心協助病人。被告已經為事件後悔,法律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行為影響選舉,必需判以監禁刑罰,拒絕索取報告,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兩個月。由於初犯及考慮所有背景因素如捐款及參與慈善活動等批准以緩刑方式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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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0]開庭

📌傳召PW6 偵緝警員郭嘉偉(音) 13138作供,現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B隊,2020年1月10日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專案調查組2A隊

2020年1月10日早上11:32時,PW6當時喺西九龍證物室提取咗6枝雷射筆,準備之後,下一個星期一(即2020年1月13間)做檢驗。

控:嗰日1月10日係星期五,點解提早提取雷射筆,而唔係1月13日拎去檢驗?
PW6:因為檢驗日子要約證物室比較忙提取要約,適逢1月10日約咗上午提取。

PW6確認證物P1雷射筆連2粒電池,P9雷射筆連1粒電池,是1月10日提取的其中兩枝雷射筆。當日星期五提取共6枝後,鎖係我自己櫃桶,1月13日上午10:00先拎返出嚟,之後帶同雷射筆離開西九龍警察總部11:00時交俾科技組,確認有交收雷射筆俾科技組文件。
文件上其中Part B:
「#1 One Laser pointer in silver colour」是證物本案列表及列表編號,另外Q1,「Q」代表入面有電芯,「#」代表雷射筆。
其餘為#2Q2 #3Q3 #4Q4 #5Q5

本案證物 P1 係#3Q3,P9係#4Q4
文件呈堂為P26

控方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PW6
辯:證物P26全部都係寫 Laser Pointer 只有不同顏色,其實P9係一個電筒有雷射裝置,但無description 無提到係電筒?
PW6:按Item69證物列表形容方式抄寫
辯:你點知 #3 係本案?
PW6:因P26內容注明Item6
辯:你點知P1係Item63?
PW6:求先睇到
辯:咁證實#3 係P1,#4 係P9
PW6:係。

[2:55]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蔡健明(音)9344作供,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1隊,2020年2月7日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專案調查組2A隊

📌控方主問PW7

2月7日早上11:00時奉命去到警察總部取回本案證物包括5枝雷射筆連一1枝電筒,以PW6認知上述物件經專家做過檢驗。

證物P1 P2,PW7確認證物為2月7日在警察總部提取其中兩件證物。

PW7取回辦公室於當日15:00時將上述雷射筆同埋電筒交返俾58587處理,之後再沒有接觸過兩件證物。

📌辯方開始盤問
P26證物喺2020年1月13日,由PW7同事13138檢取6樣嘢做化驗,PW7係2月7日將5枝雷射筆及1枝電筒係P26 PartB上6枝嘢列出 #1-#6

PW7同意description 上只寫 「Laser Pointer」但只有不同顏色。證人亦同意P26 6樣嘢接收係無寫電筒 Torch。

辯:P9有個電筒係度
PW7:(睇證物)係一個電筒形裝,見到有兩個可發出光線圈圈相信其中一個可發射雷射光
辯:一個可發雷射光功能?
PW7:估計係
辯:咁喱個係邊個?
PW7: #4

PW7 作供完畢

[3:0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8開庭

傳召PW9(表列52) 警長4232 曾卓賢(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9由1100時開始當值,小隊頭盔有紅色燈,配有警棍等裝備。1726時左右他到達告士打道近史釗域道,落車後等齊人就行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見到約100名示威者,絕大部分著黑衫黑褲、蒙面或戴防毒面具、手持鐵枝或長條棍狀物。

小隊在軒尼詩道克街設立防線,大概分成四排面向銅鑼灣方向,PW9企第二排。前方人群繼續向警方叫囂和掟雜物、汽油彈,有啲人手持雨傘,有啲遮打開放在地上。曾俊鎬督察曾命令發射橡膠彈和催淚彈,射完示威者稍為向銅鑼灣方向撤退。警方在防線等約半小時後示威者仍然聚集,只是後退至後過杜老誌道少少。

至到杜老誌道交界曾俊鎬指示推進,警員開始往銅鑼灣方向快速推進;一般情況下「暴徒」見到會散開。示威者不斷掟雜物與汽油彈。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西行線街口,隊員18137追截一名女示威者,PW9見已靠近就上前幫手;示威者與警員有推撞,於是用警棍擊打其大腿位置制服,PW9負責鎖上膠索帶手扣,由18137宣布拘捕。未上手扣前該名示威者還想從袋中取出物品,「唔知係咪想襲擊我哋」。不爭議該名女示威者為D5。

🎥片段84(熱血時報)

畫面可見地上有火光,為示威者向警方掟出的汽油彈,聽到玻璃樽落地聲音。片中D5蹲在地上。

🎥片段103
過程應該冇5分鐘咁耐。D5當時想從袋中取出物件,於是PW9制服她;片段只反映一部分過程。

🔸辯方盤問

🔸D3D4代表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警棍係警隊派,PW9個人推算約重50克。其他隊員都有棍在手,PW9冇留意有冇好似他咁棍打疑似示威者或被捕人。如果有用過警棍,有冇被影到都會向小隊指揮官報告。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9指少過5分鐘的過程只記錄了D5想拎野、自己撳低她,記事冊、口供紙沒有其他內容。庭上睇片後他承認一跑埋去就出棍打D5,是為「制服」。

睇完片後他記得當時有著三個骨黑褲女子在旁邊,獲得他放行。他在今年11月14日才錄取口供。現在他接受,衝過去時D5與黑褲女子在一起,但冇印象黑褲女子做咩;他自己沒有打黑褲女子,唔知18137有冇打。由於當時距離太近,所以算係二人共同制服D5和黑褲女子;他的口供只寫二人制服D5,沒有提過黑褲女。

🎥立場新聞片段D5-10
截圖為D5-10(b)

PW9確認,畫面中站立看管腳下兩名女子的警員為18137。片段裡有一紅衣人出現並與警員交涉,PW9相信紅衣人是在解釋身穿黃衣、被截停的女子是其同事;過程PW9沒有任何紀錄,他旁邊是上級警署警長,可能當時已有滙報。

PW9想去上手扣時,D5想從袋中拎嘢,PW9有叫停但D5唔聽,於是反身抽起D5再把她掟落地。當時D5左手上了扣,右手已取出電話所以上唔到,企起身PW9才正式上扣;由他衝埋去截停D5計起,過程逾5分鐘。

地上有遮,PW9告知女警屬於D5,D5話把遮唔係佢,但PW9照交由同事處理。

PW9只見到軒尼詩道、馬師道、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現場情況,不知寶靈頓道、堅拿道西天橋一帶情況,不知該處商舖有沒有營業。他只見面前100人,但沿途示威者肯定過百。

🔹控方覆問

D5-10片段所見紅衫人與警員交涉,警方已建立封鎖線,要澄清身分,黑褲黃反光衣女子後來被放行,因她獲同事核實身分,澄清係傳媒或急救員;PW9庭上睇返片就記得,當時睇完其護士證,信係急救員就放走。

重播剛才播放片段,指稱屬於D5的遮和眼罩PW9話「呢個係佢」,D5話唔係,惟他仍然帶走,交給同事處理。

🌟辯方澄清,D5現場話遮同眼罩都唔係屬於佢,控方則指兩件物品皆沒有呈堂為證物。

-PW9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3-4名證人,預計後天早上已可完成全部與D10案情無關的部分;負責處理D10的證人留待D10完成隔離後於28日出庭作供。此外,辯方要求取得案發當日警方於現場發射彈藥的詳細紀錄而不是只顯示基本數字的撮要。

163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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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證人,而D1、D2各有一名辯方證人,皆為事實證人。因雙方對呈堂片段有爭議,需要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14:30同庭再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17 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控方主問

證人由案發至今一直駐守馬頭涌消防局。證人當日2250收到指示到油麻地地鐵站附近處理事故,現場路面有路障,所以消防車不能前行。下車後他由東方街轉入碧街,沒有留意彌敦道範圍人數及衣著,見到示威者投擲雜物,而警方亦有施放催淚彈,A2閘口上鎖及有雜物,證人想進入地鐵站卻唔成功。

因發現有明火,證人到A2出口滅火,之後見到有更多警察增援。火並未立刻被撲滅,行動中經過窄巷,2333發現有三十幾人,逼喺窄巷入面人叠人,連佢哋嘅衣着顏色都睇唔清楚。證人隨即用無線電聯絡消防中心要求增援。

證人與其他4名同事合力將窄巷傷者由上而下救番落嚟,共叠了幾多層就睇唔到。證人嘗試過從另一方向想救人,但都拉唔到,只能從上面一層一層咁救,拉出嚟嘅人都俾警方帶走。窄巷及闊巷已被警員看守住,證人清楚記得有兩名昏迷,亦有其他傷者。證人想揾番啲傷者查看傷勢,但混淆到其他被捕人中,已經辨認唔到,只揾到昏迷嘅兩名並初步治理,直至增援隊到場。

🔸辯方盤問

🔸D1代表
證人確認可以用「路人」去形容現場嘅人。證人到達現場時,部分位置未有警方到場。窄巷裏人叠人有1.7米高,縱橫交錯咁叠起,證人冇留意亦冇見到警員救人。

🔸D2、D3代表
證人確認好嘈吵、有叫聲,證人亦見到現場有穿反光衣嘅人,但唔肯定有冇救人,亦冇印象有其他路人嘗試救人。證人確認有穿反光衣嘅人俾警察帶走。

🔸D7代表
證人未能確認有人群向彌敦道北行方向跑,只見到彌敦道上有人群聚集。證人在碧街東面,見有增援嘅大批警員快跑推進追趕示威者。證人確認事發當日彌敦道分隔南北行線中間嘅花槽及鐵欄都已被移開。

🔸D9代表
有關人叠人情景:警方將窄巷救出嘅傷者帶走,證人只到後期從其他消防隊員得悉都有被送往醫院。證人所見到嘅人都係水平咁叠住,救人歷時大約十分鐘左右。證人亦冇見到有傷者在卸除裝備。現場有催淚煙及煙霧,影響到行動同視力。

🔸D11代表
證人確認A2出口有間OK便利店但唔肯定有冇開門營業,而喺呢間便利店附近見唔到警察;警察後來出現係由廣華醫院方向走嚟,之前係有路人行過,而消防員當時橫過彌敦道時都係安全,路面上人沒有特別舉動。增援警察未到場前,路面並不混亂。橫過彌敦道車路北行線後先見到明火。

🔸D12、D18代表
證人沒有留意窄巷傷者的衣着、年齡,但救出嘅人身上都冇咩其他物品。

🔸D13代表
🎥播放一段CCTV (00:51:24)
證人認出畫面嘅兩名消防員,係佢指派去執行任務嘅隊員。

🔸D14、D16代表
證人確認警察追捕示威者外冇見到有其他警察站崗。證人冇見到人叠人係點解會發生,但確認所有窄巷被救出嘅傷者都被警方帶走。

🔸D15代表
證人同意有用頭燈協助救人,但唔記得人叠人有幾多層,啲人有冇著鞋。另外,所有被捕者之間冇對話,但警方有冇同被捕人對話就唔記得。

🔸D17代表
🎥播放片段P008窄巷入面嘅CCTV
證人對窄巷入面人士嘅衣着冇印象。

🔹控方覆問

主控問證人點樣確定街上嘅人係路人,證人表示佢冇見到啲人有咩動作,所以覺得佢哋係路人。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由於有大律師明天仍未能出席,下位證人作供估計不會用全日時間,為減省資源,明天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12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164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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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鄭(19)🛑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兩案均於答辯時認罪,首案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另案則於翌日被判處2年4個月監禁。兩案的刑期中的三個月分期執行,則總刑期為2年7個月。)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張(29)🛑已還押逾3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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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已還押23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陳,譚,莫,鄧(22-70)🛑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裁決 (#1001屯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9/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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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續審 [3/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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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6/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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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兆恒造成損失,故郭兆恒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不小心駕駛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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