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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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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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0/20] 上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

-昨天已完成所有控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

🔸主問

背景
為獨子同父母同住,有一女友,大專本科會計畢業,之後2019年修讀醫院舉辦登記護士課程。認識本案D3、D6、D7,其中D6為護士課程同學,D7為其男友,D3為朋友。課程需在兩間醫院實習。律師代表呈堂相片D2-P2為2020年10月尾最後一天在醫院實習所拍,包括同學及顧問醫生。呈堂文件D2-P3為護士守則,課程中老師有教過,包括救人不可選擇種族、年紀、背景,當時教導不論政見是黃藍也要救。另外再呈交數份文件包括醫護人員宣言D2-P4、護士課程上課時間表、醫護人員課堂規則及一些片段截圖等。

前往理大
2019年11月17日上午1100起身看手機,知道理大有衝突及暴動。打算前往協助急救,問為何去回答因想去幫助無辜嘅人及累積救護經驗,指自2019年7月起有做義務急救員經驗,陳官質問如何得知「無辜嘅人」,被告改稱「需要協助的人」。

身上裝備
確認P53相片冊內
1)背囊為自己出街常用
2)急救員背心在當年10月時由其他人送贈,有多袋、厚身,印有「急救」字適合遊行用
3)保溫錫紙,在理大急救房取
4)便利雨衣、20-30支生理鹽水、衛生巾(土炮式可替代繃帶作即場止血,之後才帶去急救房處理)及酒精紙巾也在急救房取
5)綠色急救腰包及繃帶是自己帶
6)黑色鴨舌帽(因沒執袋在背包)
7)粉紅色防毒面具,用作防止催淚煙,只有一對濾芯,沒換過,8月買
8)黑色袋裝手機電池及黑色腰包,用作裝手術手套及自攜之一公升生理鹽水
9)一件反光衣背心,是早前擔任急救員用,同意自己有白色頭盔貼紅色十字,在科學館時從其身旁被檢取
10)黑色袋裝防毒面具
11)黑色電筒是照路用,紅色電筒作檢查眼睛及身體用
12)一部對講機,原作同其他急救員聯絡用,但當時發現未能使用,是其他在場急救員給予
13)黑色腰帶
14)綠色T恤是當日身穿
15)止血帶及哮喘藥(急救用)及口罩(因沒有執袋)

進入理大校園
早一天未去理大前有聯絡過D6,知道她及男友會去,自己11月17日下午三點坐的士到理大Z座,當時未有衝突,沒有圍欄,由斜坡可行入。到Y座致電D6,知道她在VA core於是前往匯合。當時A座平台入口有衝突,去到見到黑衣人聚集,有投射器及弓箭,不宜作急救,於是走去A及B Core暢運道地面,有大量急救員,有黑衣人同警方對峙。約1700聽到有巨響及白煙,上前了解。在上斜位置有一傷者眼睛張不開,於是扶住,稍後有另一救護接手。播放有線新聞D2-P9 片段約1秒多,截圖P9a:被告指白色雨衣、戴白帽者是自己,正在協助上述傷者;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他同意當時沒下雨但穿雨衣,因想防止接觸藍色水及生理鹽水,不是防血液,因有手套。之後近紅館有催淚彈在頭上飛過,見一男子其後腳步不穩,跌地不省人事,於是與其他人合力將男子抬起正門治理。再播D2-P9,確認救人情況,見到自己並在截圖圈出。稍後自己走回橋上,有一穿反光衣外籍記者吸入催淚煙不適,上前替其洗眼後打算帶回校園門,但途中他稱好轉自己步行離開。播放另一片段D2- P10:18:24開始見到自己--在天橋上扶住一人,截圖D2-P10a圈出。

匯合D6
被告隨後行去D座對出,行人天橋有黑衣人放火,情況惡化,自己見到D6,翌日11月18日有課堂不可缺席,否則可能畢不到業,商討後打算離開,其友人有車泊附近,打算行L座A1出口,但行人天橋又有人堆積雜物放火,折回VA座留下並在飯堂食嘢,不用錢,有不少穿反光衣人士一起食。理大飯堂由留守人士煮飯,包括一名叫廚房佬人士。約2100 時手機收到whatsapp相片有大批反光衣人士反手鎖上坐地上,相片呈堂D2-P12,為護士朋友傳來,指不少理大急救員被捕,反光衣有EMT、EMS、Nurse及Doctor字眼。課程手冊呈堂,見到不可缺席多於15%,D2-P5時間表呈堂列出11月18及19日分別有Life Science堂及presentation(D2-P6課程指佔30 %學分)。D2-P7 Life Science 排程表列出11月18及19日內容。被告指如被捕扣留48小時會上不到堂。

準備離開理大
約九點傳出警方呼籲,校內人士晚上十點前在Y座登記離開人士不會被拘捕,於是眾人往Y座平台,但不想往前排因不想涉及參與示威,因曾在旺角協助急救但同黑衣人爭執不快行為。當場有人放雜物堆放障礙物並守住出口,期間有人用大聲公呼籲留守不要走,甚至有人搶大聲公以粗口罵打算離開人士,謂「邊個走就打邊個」,自己驚會被人打或「私了」。有一救護從前面回來告知不滿,話守門口班人不准人離開所以折回。播放片段D2-P9,確認為當時情況。有人在Y座取出易燃液體,之後自己去X座後再返回Y座觀察,其後過咗十點打電話比班主任Yvonne告知情況,可能翌日不能上課,沒提建議,只獲吩咐小心並照顧D6,因其性格較衝動。之後到A、B座正門見不少人身上染藍色刺激液體,狀甚痛苦,於是上前協助沖洗再帶去急救房,確認D2-P12a 及P12b截圖為上述情況並圈出自己。截圖見到穿黃衫「守護孩子」人士,知道是自發到場協助作中介,緩沖警民衝突。被告自己在B座急救室休息,與同案3被告對留守位置有分歧,於是大家分開。

離開及被捕
11月18日0530有巨響,他見到火光,應該是黑衣人扔汽油彈,自己跟急救員去V座走上九樓暫避,再致電學科老師知道課堂將取消,0730收到D6通知打算走,想一齊離開。同D6匯合後知警方換班有可能走。在A座見一記者於是跟住其離開,過馬路知前方科學館,後有其他人包括黑衣人跟住走,自已不打算牽涉黑衣人行為,沿着花槽前行。確認控方Now新聞截圖見到自己出現,當時戴白頭盔、孭背囊、穿螢光鞋,正前往科學館停車場。入館後有保安帶到升降機大堂,有黑衫人叫除下衫放入袋更換,自己沒跟隨因不是參與暴動,只作急救。其後知道共17人、包括13名黑衣人,在館內被捕。

🌟 #陳廣池法官 問被告,在Y座時身為急救員,為何驚「同路人」而不敢走?陳官指「同路人」意思是不在對立方,不一定支持或同夥。被告答,曾有場景示威人士不歡迎急救員,因不幫忙示威及阻礙行動。

12:40 主問完畢,午休至14:30由控方作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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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撤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0/20] 下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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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繼續作供

🔹盤問

D2確認有ST John初級急救證書,想爭取意外急救經驗,不同意急救非登記護士工作,因畢業可選取在醫院急症室部門工作。控方呈上P309護士管理局2020年10月參考指引,內容有指登記護士主要負責一般護理並協助註冊護士。證人同意,但指可理解負責臨床護理,也同意登記護士一般不需要前線緊急救援。

他同意2019年11月9-17日沒有課堂,11月17日沒空留意時事,因母親11月頭剛動腦手術入了醫院,自己每日前去探望,母親在18日出院。

對於當時大學情況,陳官查問D2有冇加入任何通訊羣組,D2指其同其他急救員有2個通訊組,一個組內有7人但沒收到理大資訊,而另一組有隊員較怪,沒有再收任何訊息。D6並不在該2個羣組內,但2人有利用whatsapp溝通。D6去理大前,自己有打電話比她問是否會去理大做急救員。

主控指11日-17日理大有好多事;D2知道有暴動及暴力事件,有從蘋果日報FB得知紅磡隧道收費亭受破壞,但估唔到會被困在理大,只預計會有人受傷,當中可能有無辜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他沒考慮過前線受傷是否知有急救員而較放心。

他的咀在19年8月買,7月時收到獲醫護課程收取入學。他同意17日1700理大內見到弓箭,但1800才考慮離開。他確認17日2100時知警方通報2200後離開會被捕,9點後有人叫咪唔好走,否則被打。他確認沒有見到理大正門有留守者真的動手打想離開的人,也沒見到有警員進入理大。他知道Y座非唯一出路,有找其他出口但沒有發現其他路可走。他同意18日早上八時離開,同意已經混入黑衣人中一齊走,當時急切一心想走,沒考慮會牽涉入示威。他的父親知自己17日離家往理大做義務急救,但母親不知道。

11月18日 08:00開始早上已冇做急救工作,他只想走,離開時頭上曾被物件扔中。他不同意17日前往理大是想參與成為一份子,不同意急救同參與暴動沒有衝突。他沒打算參與18日早上8點後暴動,只想逃生。

🔸覆問

母親是因腦瘤需做手術,他不想母親擔心所以不告知她自己往理大。

盤問時提到一急救員羣組有成員較怪,意思是其參與或涉及示威者。

11月17日前他只知紅隧收費亭受破壞,其他理大情況如有武器等不知。11月18日他不是因畏罪而離開,而是怕課程畢業不到而離開理大。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仍剩下2名證人,一位為浸大講師要星期四才可出庭。估計2人兩小時內可完作供,要求押後審訊。

陳官要求在所有證人作供完成之後,雙方在一星期內作結案陳詞。

[153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2日 10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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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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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31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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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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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14:30
👤鍾(29)🛑已還押21日 🔥#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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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葉(34)🛑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馮,曾,王,*(13-21)🛑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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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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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02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41開庭

🎥播片

尚有片段未播完,午休至1430再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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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0908太子
#判刑

D2:鍾(29) 🔴已還押21日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2於答辯時承認控罪(1),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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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是日審訊進度

全程播片,包括案發時現場情況及清場後周圍受破壞情況。嚴官特別關注片中出現過的棚架實際位置,指地面有火,「如果燒著棚架,上面啲人點?」嚴官亦多次提出其觀察:不同影片都顯示有戴頭盔和豬嘴、投擲物件或汽油彈、或搬動木板作屏障的人並不是著黑衫。

根據控方案情,當晚警方於2326時開始推進;控方經嚴官詢問後補充,警方推進前最後舉旗警告的時間是2258時舉黑旗、2304時舉橙旗。

影片播放完畢,明天開始傳召證人就案發背景作供。

📌連登討論區帖文及Telegram頻道訊息爭議
控方打算引入網上資訊為證供,用以證明案發前關於理大消息被廣泛流傳。辯方以不同理由反對此證供的可呈堂性:傳聞證供、相關性及證據價值。聽取辯方連番陳詞後,嚴官聲量顯著提高:能夠號召如此多人當晚到案發現場及一帶位置參與如此大規模集結,事前必然有溝通和規劃;溝通的渠道真的那麼重要嗎?相信法庭在座所有人都認識「連登」是什麼。最終主控承認沒有資料顯示本案被告睇過相關訊息。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1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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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譚已還押28日;高已還押逾2個月;盧,袁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盧(21)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8個月;蔡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507西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15:00
👤鄭(25)🛑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周,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李,袁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續審 [11/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審訊 [1/40]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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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02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審訊[1/4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4/40]

(截至13:2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2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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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昨天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因此控方未及準備同意案情在今天讀出。辯方提出先處理案中案,之後才處理認罪的被告,因為案中案與部分認罪被告案情相關。

法官在質疑片段問題,考慮到影片是一氣呵成播,還是分階段播,是否每次播片,認罪的被告都要出現?法官指出想先處理案情,先把案件押後,讓雙方有時間處理片段及案情,想認罪被告不用出席剩餘日子。

A1律師想押後到下星期一才處理爭議,因為專家報告涉及Telegram、FB及連登,有關持續性、準確性,不是一般的專家報告。A13律師也指需時準備,想押後到星期一才一同爭論。辯方補充,控方於1月6日指示專家證人林高級督察做報告,31日才突然交報告予辯方;13日案件提訊時也沒有提及過有報告。(法官表示法庭昨天五點半才收到專家報告。)此外,控方在去年11月尾/12月才突然提交約50位警員的證供;辯方不滿控方常常這麼遲處理。

📌答辯

💥A13承認控罪(8)危險駕駛❗️否認控罪(1)妨礙司法公正
💥A2、A7、A9承認控罪(9)暴動❗️3人另外各自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1、3、4)存檔法庭
💥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A13危險駕駛罪案情撮要

2019年11月18日約2100 時,東九龍小隊經公主道天橋前往理大。警員向A13發出停車要求,當時A13駕駛輕型貨車,車上有6名乘客。有數輛電單車調頭逃走。警員見A13神色慌張,所以在車頭左方叫停A13,A13調車逃走並撞向警員8092,8092後退,A13扭向石壆。8092退後,去車頭左前方,因感受到生命危險,所以拔槍警告但被告不理會,向後倒車撞到另一輛私家車,該私家車連同司機有5人在車內;車主表示不追究。A13車上的所有人都被制伏。

A13同意案情,法庭正式裁定其罪名成立🔴審訊期間A13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新增不可駕駛任何車輛的條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處理各認罪被告案情撮要,不認罪被告亦需要出席,下星期一處理法律爭議。

所有認罪與不認罪被告皆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30開庭]

📌繼續連登討論區帖文及Telegram頻道訊息爭議

控方申請部分網上資訊內容為呈堂證物,嚴官表示需要時間閱讀,30分鐘後表示:

1. 相關網上內容只可納入為背景資料,但因現階段未能證明13名被告是在看過及一定知悉這些貼文後參與暴動,要證明這個相關性,視乎控方之後再提供的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帖文相關性:既然未證明到13名被告都看過帖文及知悉其內容,所以帖文與本案案情沒有必然關係。)

2. 嚴官指示控方要處理帖文上載的日期,有沒有被修改的可能性?帖文的準確性,該帖文上載時與目前閱讀的內容是否完全一致?這等技術性問題。

📌D8住址證明爭議
控方欲以D8向入境處登記的住址為本案證據,D8代表劉大律師爭議其相關性。最終嚴官接納D8登記住址文件可以呈堂。

[1030休庭]
[1052繼續]

控方表示技術性問題暫時未能處理,申請將這些帖文呈堂為證物的程序押後,法官批准。

⏺️傳召PW4(表列) 梁小姐
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控方主問

新聞發布系統負責發布除警務處以外不同政府機構的新聞。證人角色只是把關,望一望內容就發布。新聞公告目的是讓公眾或傳媒知道政府想發放的訊息。證人是用電腦系統方式公開發放資訊。

🔸辯方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06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1/20] 上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 3、D6及D7於開審日表示擬認罪,3人押後至2月3日作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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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辯方只需再傳召一名證人,今日上午可完成辦方案情,法庭同時安排結案陳詞及裁決日子。

📌辦方讀用承認事實二(P1a),主要補充呈堂一些理大內傳媒如眾新聞所拍片段,警方11月17及18日發佈會及警方在11月沒有透過SMS發放公眾訊息。陳官同辯方代表確認呈堂新聞內容只可說是新聞講過,並不代表提及內容是真的有發生。

📌DW1  何博士 大學講師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職大學持續進修學院護理學系講師,2012-2018年曾任教屯門醫院護士學校,之後到私家醫院護士學校,2021再轉到現職。
認識D2及D6
確認2019年D2入學,任教認識D2及D6,2人為同班同學,D2為男班長,協助處理班務及活動,為人處事負責任對學業有要求,課後會向老師提問。知道D2曾因暴動被拘捕但踢保,之後再被檢控,自己知道感覺震驚,因同D2本身性格完全不符。
2019年10月曾有同學向其表示打算參與社運救援工作,校方當時向老師表示勸喻學生不要參與義務急救員,自己因曾在電視見到火光熊熊,擔心學生個人安全,也擔心影響學業不能畢業及日後因涉罪行不可向護士管理局登記。
課程要求
確認D2-P4 為學生手冊,內容提及每科出席率都要85 %以上,遲到5分鐘當缺席,缺課需補堂。實習課在2所醫院,認出相片D2-P2為D2實習時與駐院醫生及同學合照。科目最後有分組presentation,佔整體30%,沒有補考,缺席者得0分而同組一人缺席會影響其他人分數,每組約6至8人,估計學生需2個半月時間準備,一般會預備power point。
陳官問因大病缺席如何評分?DW1 指缺席一定會取0分,同組其他人按情況再決定。DW1指有遇過學生患重病未能達85%出席需再重讀。
陳官再問即是不會踢出校,只需重讀?DW1 指課程正常2年完成,最多容許3年,重讀有機會未能在3年內完成所有課程也不能畢業。
學生評核是持續性,臨床實習包括量度生命表徵、個人護理、傷口處理如止血及病人扶抱技巧,也需急救知識
急救用品
同意陳官提問衛生巾不是急救房必備物品,但如比較紙巾或其他非正式醫療用品,自己認為衛生巾較適宜處理傷口因較高吸水及衛生。
罪行影響護士登記
如學生有案在身或刑事紀錄申請登記時需向護士登記局提交,該會就事件作出評估是否接受登記
操守、南丁格爾誓詞
護士工作要不受病人種族,貧富、性別或其他因素影響,要一視同仁。一般學生畢業有儀式及誓詞,D2因疫情沒有畢業禮,有冇宣讀誓詞因當時已離職不肯定,但知D2畢到業,而且護士操守不應有沒有宣讀誓詞而不執行。
🔹盤問
-回答登記護士不只在醫院或院舍工作,有社康護士(登記護士)會上門替病人服務
-消防救護同登記護士工作性質不同,不可比較或說急救應由消防局處理
-不同意登記護士不需識急救,因上門服務也可能遇到緊急情況要懂得怎樣處理
-不同意登記護士不用處理示威受傷者,持牌護士遇到有人需要協助便要提供援手,陳官跟住問但D2犯案時並非持牌護士,DW1同意
-不同意登記護士工作純粹靜態如照顧病人,其實每星期也會遇上病人突然惡化,或心跳停頓要作CPR等
-回應主控問有冇涉及私人情感作供指當時40學生對8教師,形容師生間彼此關係緊密,如D2母親患病也有同D2討論,除此沒有其他。
-同意主控指實習不會包括前線衝突之救援工作
-課程presentation準備工夫因人而異,不可說11月17日對18日presentation是否緊迫

🔸覆問
-社康護士按排期有病人才前往指定地址,但亦有機會有緊急要求需要臨急前往病人住所
-盤問指2019年11月17日 D2非登記護士,但己入學2個月,上了一個學期掌握基本護理知識,有足夠能力處理急救工作
-回答陳官急救用品應包括棉花,止血帶,生理盬水(1出升及10g也可)、藍及綠色或透明手套、膠布等

- DW1作供完畢,辯方所有案情完-

[113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7日 1000繼續審訊作口頭結案陳詞,雙方之書面陳詞需在2月6日 1500或之前存交法庭。法庭將案件裁決安排在2月24日 1000。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位被告(20-41) #1001灣仔

A1譚(30)🛑已還押28日
A2梁(24)
A3蘇(24)
A4高(26)🛑已還押逾2個月
A5李(41)
A6司徒(20)
A7盧(31)🛑已還押逾4個月
A8胡(20)
A9袁(22)🛑已還押逾4個月
A10梁(24)
A11蔡(33)

控罪1:暴動
除A11外的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4 枚已使用的 38 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28 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6:無牌管有彈藥
A9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 1 枚的 38 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 1 枚 40 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罪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 1 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 1 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 1 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意向:

認罪的被告包括A1,4,6,7,9和10,他們將會承認控罪1,並在2024年1月8日正式答辯❗️

不認罪的被告包括A2,3,5,8和11,他們的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由於A10尚未與控方就控罪7完成商討,A10律師申請在審訊前覆核(2023年10月30日)時向法庭表達A10就控罪7的答辯意向,屆時A10亦會出庭。

控方說審訊涉及66名證人(但正審時會有所減少)和20小時的片段,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保釋/還押:

A10律師表示A10會在今日撤銷保釋❗️

A1,4,7和9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2,3,5,6,8和11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法庭另批准A2和8修改報到時間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8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8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8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說有被告的法援申請未處理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4日14:30作提訊。辯方沒有反對。

A1,2,3和5沒有保釋申請,他們須還押懲教看管🛑

A4則獲法庭批准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阮民安(4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欺詐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XX,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 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 「A」將由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 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XX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被告及/或黃XX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辯方說被告將會承認控罪1和2❗️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10:00作正式答辯

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須還押懲教看管🛑

(20:00更新)

控罪2將會修訂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 718,788.27 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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