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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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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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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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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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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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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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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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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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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開庭

⏺️傳召PW13 警員24710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軍裝當值。證人在賴頌文督察帶領下到紅磡繞道行車天橋,在相關路段截查車輛。當時行車天橋路段上有一架車,3男3女站在車附近。21:00後,證人懷疑他們非法集結而截查他們,最後並無搜出可疑物品。

之後證人行去約5至6架私家車距離的後方,處理交通意外,意外涉及2架私家車;他於記事冊記下2架車車牌及其他如人員資料。證人當時見到2名涉事車輛司機下車,然後後車司機指前車司機撞到其車,那時並無除司機以外的其他人。證人最後叫後車司機向前車司機賠償並和解以作處理。

證人當日沒有拘捕該3男3女。

庭上查看記事冊後,證人確認前車車牌為UX開頭,後車車牌為DL開頭,於2019年11月18日23:20處理前述交通意外的和解完畢;21:20搜查3男3女,21:37處理完畢。

🎥播放WL車輛的行車紀錄片(時間為21:06)
證人確認片中UX車輛

🎥播放警方片段(時間為21:13)
證人確認見到涉案3男3女於片中面向理大、何文田路牌方向出現
🎥(繼續播放,於22:17開始)
證人確認UX車輛於片段出現,而自己未在片段出現

證人再次確認上述交通意外,涉及的2架車中每架車分別有1名司機。

-控方主問完畢-

110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後審訊內容從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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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控方向法庭確認,今早傳召的證人不涉及招認自願性的問題,亦沒有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

傳召PW14(表列148號)毛國基醫生

🔹控方主問

證人1999年開始行醫,2000年開始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期間也曾處理由警方押解到醫院的病人。2019年11月19日1545時他曾接觸被警方看管之D16,從分流資訊中了解D16之情況後便接觸病人,問病人和陪伴的人問題並檢查傷勢,會記錄所得的資料。D16當時清醒,表達手部受傷,是游繩時弄傷的,之後便交給護士處理。期間寫的記錄是一邊檢查一邊手寫的。

主控出示醫生記錄的筆記,並請他逐部分地確認,包括日期、時間及病人講出受傷情況、受傷原因等資料。另外亦確認當時病人的清醒程度,亦確認病人手部皮膚脫落、瘀傷、疼痛但手指關節活動範圍正常。病人無需入院,只需敷藥治療。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在急症室工作,急症室工作繁忙,每日約工作9小時,需處理20多個診症。如病人清醒均盡量以病人的描述來填寫記錄。但證人是以英文填寫的,所以證人需將病人的描述翻譯英文。另外寫記錄時也有機會向病人之陪同者查詢。

證人同意除特別的個案外,不能單靠記憶便能記得病人情況,一般都只能倚靠醫療紀錄才能憶起診症內容;2023年1月13日的口供也只是基於警方提供的4張紀錄才能作出。證人也不記得當天有幾多名警員陪同病人、是軍裝還是便裝、警員編號等等資料。病人的穿着、是坐著還是卧床都不記得。

證人無論之前的口供及今天庭上作供都只是倚靠再閱讀文字記錄才能作出。證人同意他閱讀的紀錄是一份由不同醫護人員拼合而成的筆記,有醫生、護士等人的參與。

證人同意整個診症過程是幾分鐘,病人簽Pol. 42(初步檢驗報告)亦不是在見病人時記錄及簽署的。2023年1月13日落口供時也沒有看過Pol. 42(急症室診斷書)。這份Pol. 42裡沒有陳述病人是因游繩才受傷,只記錄病人兩隻手受傷、疼痛。證人不同意受傷不是因為游繩。

🔹控方覆問

排版裡有選擇及描述,證人表示沒有因翻譯而表達有誤。證人表示當他寫病人紀錄時,病人不是在他面前,而該份Pol. 42完成後會放置在護士站特定櫃桶待警方查看。

-證人作供完畢-

[1124早休]
[1211開庭]

📌案件管理
-D1法律代表今日有事務未能出庭,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目前有未確認簽署的文件需盡速完成,法庭將給予法律代表足夠時間處理,因此星期一1000才開庭;
-控方需要再傳召額外兩名警員證人出庭(非表列證人),額外證人作供後才開始睇片(約2小時);
-星期一因主控下午有事務不能出庭,只開庭半天,星期二亦另有事務不能開庭;
-2/3、9/3、20/3亦分別有辯方大律師有事務未能出庭,王官表示視乎當時審訊發展才考慮是否另作安排

[1225休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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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審訊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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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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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與D5、D6、D10案情相關的睇片警員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由辯方盤問。張專員樂觀估計,下星期二控方將舉證完畢(未計特別事項)。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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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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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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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19597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由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調查此案件,是其中一個調查警員,負責從理大校園及行車紀錄儀片段中找出本案被告。他辨認影像、錄音後,製作了影片的謄本及某些涉事車輛的路線圖。

證人答不出花了幾多時間做UW車輛的路線圖。謄本製作方面,他也沒有詳細紀錄共用了幾多處理的時間,只在調查報告中寫下翻看片段的日期,卻沒有記下用了多少時間製作上述的謄本及路線圖。最後他完成了4份口供及附件。證人同意,寫口供時已完成製作謄本,所以寫口供時都先看相關紀錄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處理方式是會先從車輛、警方拘捕片段中憑特徵鎖定目標人物,然後才於校園片段中尋找相似特徵人士;證人同意他是先鎖定了那些人坐在那一輛車,但是並不能肯定車上本來可能已經有人、或有人是後來才上車的。辯方指出,有可能1856時在梳士巴利道,D4、D5已經在車上,因為UW車輛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曾有中斷,所以未能反映全部過程;證人不同意,表示1856時停車後片段雖有斷續,但他認為片段大致上是連貫的,而且他不單是依賴看見的影像,亦可依據錄音去對比。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學習過任何關於聲音對比、音質辨識等技術,亦沒有任何專業資格,只是有少許工作經驗;證人也沒有運用任何專業儀器、程式去幫助辨別聲音,更沒有任何有科學根據的技術去做聲音辨別。

證人同意,他接的指令只是負責做謄本,沒有聲音辨別的任務;他有仔細聽分開不同人的不同聲音去分辨。上司有指令他以影像分清楚不同人物的特徵,但沒有指令他分析聲音。他有留意每一個出現的人物的聲音,但同意沒有用專業方法去分析聲音,因為自己沒有受過此類的訓練。

辯方指出,不單是要聽出對話/說話內容,而是就住聲音、音頻等,才可更準確地辨認⋯⋯💬王官勞氣地阻止辯方問下去,「佢要寫謄本就係會分開不知名女1;喱個係不知明女2…」

辯方指出,證人不知道片段曾轉到專家分析聲音。

🔸D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需要處理的片段證據繁複,資料頗多,有不少其他檔案,證據及人物很多,多達600人,包括沒有被拘捕的人士。

辯方指出,證人鎖定人物就會在674段片中辨別出來,差不多經歷了兩年時間去製作38頁口供及附件,影片裡的人物影像好多時候並非影到正面,證人只用眼、電腦、播放軟件(可放大)兩個屏幕,亦沒有對比身高體重,因此並不是準確的對比。

證人表示有對比身高,但同意沒有用電腦程式去做更清晰的對比,也沒有以實物去重置影像,亦沒有用任何便利的器具去檢視影像中人物特徵的準確性,而上司給自己的指示要在片段中找出這37人。證人寫在口供上的都是盡己所能力去找出特徵,認為都是可靠。

辯方指單聽聲音是不能準確表達車內所發生的事,而行車紀錄儀鏡頭向前方,也不能反映車內發生的事情。例如謄本631頁及634頁,證人都不知道嬲男子是甚麼時候上車、下車的;亦有一段6分鐘左右紀錄從缺。

謄本38頁,1821時,證人記錄D6穿長恤衫;證人描述D6游繩而下。在證物附件裡有段解像度很低 的YouTube 片,證人指其中人物是D6;37人中只有他一人是穿恤衫。但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可能有其他人都會有同樣衣着。相對D6在被捕後片中見到的鞋上的白色是比較細長,證人表示YouTube 片因為是截圖故化開了;辯方指出,不排除有其他人都穿着類似有白色點的鞋,白點反光不一定是一個「✔️」。

辯方展示數張截圖,表示片段中游繩的人(指稱D6)頭上有白點,證人同意這白點也可能是眼罩、眼鏡或頭飾之類,而D6被捕時及車輛中沒有任何類似的東西。證人指可能之前都有留意,只是沒有將這些特徵加在口供裡。辯方指他沒有寫在口供上的原因其實是因為這幫助不到證明這個人是D6;證人不同意。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描述該名男子正沿着馬路跑,但上不到第一部電單車,隨後卻上了第二部電單車。

[1136早休]
[1205開庭]

辯方指出,片中游繩的男子頭部有反光物,面部有白色物及頸部也帶着物品,所以不是D6,而被捕時D6身上沒有這些東西;證人不同意。

🎥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內的UW車輛有沒有人下車,其實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穿著有9字T恤的男子有沒有上車、有沒有下車或在車內有甚麼事發生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中最多看見一個人上車,衣服是淺色的,其實看不清楚是男是女,亦看不到是從前門還是後門上車;證人同意。

🔸D10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辨認人、物件方面沒有接受訓練,辨認只全靠經驗,初步確立了37人的一些特徵,就在所有提供的片段中找尋。他沒有統計由2021年3月至2013年1月之間工作的時間。

新橋閉路電視不能辨認容貌,只靠特徵特別是腳上穿着兩隻不同顏色(一黑一白)的鞋,證人只能在口供上寫上相信那是D10。

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完全看不到D10有做過包括使用汽油彈、弓箭、投擲硬物等行為,也看不見她做任何破壞財物的行為,也看不到她有做教唆他人破壞的行為。

🔸D1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製作謄本時是盡己所能做到準確,但環境聲音有機會影響到辨別說話內容;他聽不到的內容會寫「不清楚」。辯方指出,不排除有人發出一些聲音會遮蓋對話內容;證人表示是有可能聽不到片內的對話。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D11曾向身份不詳人士講「路過」;證人不同意。

[1300午休]
[1438開庭]

辯方指出,謄本第7頁「你喺邊度攝呀?」與「吓?」之間,D11其實有講一句「我真係路過㗎」;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盤問階段證人多次被問及有沒有接受過相關訓練而答沒有,調查過程只是憑自己經驗、憑肉眼睇。他的調查要辨認37名被告,與過往經驗分別只是要做更多睇更多;他不曾將本案調查的37人與其他理大事件混淆。

關於UW車輛錄音謄本,有些「不確定」聲音;如果聽到開關車門聲音,他都有盡力記錄。

證人從片段辨認D6,主要認其身上衣著和鞋,因他游繩而下,光線較暗。

證人印象中理大內片段沒有見過著一黑一白鞋的人,在新橋才開始見到D10著一黑一白鞋;證人睇片見唔到有換鞋動作。證人辨認D10主要靠一黑一白鞋,因此特徵是離遠睇新橋都見到,但他同樣有考慮其他特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尚未完成進一步承認事實草稿;
-早前呈堂承認事實P304提及的護理筆記P28,控方已準備好中文譯本並獲辯方同意,現呈堂為P28A;
-視乎辯方是否接受新一份承認事實,或有需要傳召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與WA車輛及UW車輛相關);
-無論如何控方可於下星期一完成舉證,然後處理特別事項;
-3月14日下午不開庭。如未完成辯方案情,3月24日後的審訊會移至西九龍法院的其他法庭進行。

[1546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6日(下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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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小休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相關的八達通紀錄達成共識,張專員大發雷霆。稍後維持一貫厭世態度處理證供時,張專員再向辯方大律師發脾氣:「你唔好再講嘢喇」「得喇,唔使你施捨喇,唔該」😟😟

📌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 作供完畢

[12:09午休]
[14:56開庭]

#王詩麗法官 首先希望記錄在案:午休前係講押後到兩點半,但現在接近三點才開庭是因為收到書記通知控辯雙方尚未處理完文件。王官認為有需要向公眾人士交代,公共資源、納稅人嘅錢沒有因為押後而浪費。

📌更新版承認事實P305
-涉案37人的八達通紀錄、年齡、居住地區、職業、出入境紀錄、手提電話內容(部分電話受密碼保護而未能提取數據);
-警方防線分布;
-涉案7部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承認事實P306 (只關D1)

📌控方以65B方式將一份證人(涉案車輛的車主)書面供詞呈堂為P499

D12特別事項(指稱與警員的對答)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2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已準好書面結案陳詞綱要並附上案例
🔹控方沒有陳詞,只呈上相關案例作回應

辯方立場是D12從來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招認;警員供稱與被告之間的對答並沒有發生過。即法庭裁定該指稱對答存在,也是未經警誡下發生;警員庭上作供時確認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記錄過指稱招認,之後亦沒有向被告確認內容。現在辯方不是指被告於「打嚇𐱁」情況下作出招認,所以控方提交的部分案例並不適用。

根據上訴庭陳育玲案[CACC102/2012],招認無論是在警誡之前或之後,都需要清晰記錄;控方要倚賴指稱招認,法庭需小心處理。

案件管理
法庭押後至明天作出特別事項裁決,然後處理一般事項;若然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將隨即展開。

[15: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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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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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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