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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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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D4控方案情

昨天老練的PW13偵輯警長 林文亮 已作供完畢,盤問時辯方指出會面紀錄前此證人教導D4如何作答,PW13一概否認,但對被告錄影前有2小時多空檔自己做過甚麽工作只簡單說檢查房間設施及補錄口供在記事簿。

📌PW14 警署警長 林振雄(音)
2020年3月11日同PW13警長51964等隊員往將軍澳拘捕D4,昨天主問回答一些拘捕行動細節同早前作供證人有出入。
🔸D4代表盤問(續)
同意當時氣氛憂慮行動時受其他人攻擊或疑人逃走,但不肯定有冇替D4上手扣,不同意在將軍澳沒即場詳細向D4講解及正式宣佈拘捕及警誡,但形容拘捕時D4是合作。不同意扯D4上手臂快速帶上警方私家車往將軍澳警署。問為何之後轉移到秀茂坪警署,同意可能為防止示威人士前來。而秀茂坪錄影室當時檢查器材時間不清楚,不清楚該警署不只一間錄影室,自己經驗檢查錄影會面室機件有可能要半小時。行動訓示有收到光碟知內有截圖及CCTV片段,另有一些印好截圖。自己沒有看過光碟及參與錄影會面,只看過列印截圖,質素麻麻黑麻麻。不擔心證據是否充足作起訴,早期調查由其他人做自已冇資料,自己只需按上級指示做。
📍D4代表向證人指出下列案情, PW14全部否認(總結辯方指控警方用不同方法包括毆打威嚇誘使D4作2次錄影會面):
-拘捕時沒表明身份,沒有警誡
- D4車上曾問咩事但沒人回答,PW14或 PW13即51964之後講「你自己知咩事」
-車上沒正面講因何拘捕D4
-51964車上好惡對D4說「果時唔喺好叻,打得好開心」
-51964車上曾用手掙打D4腹部
-51964車上說「你2個朋友一陣都會被帶嚟,你合作我哋就文明啲」
-PW14自己在警署才向D4拘捕原因並話有影片拍到你打警察但看不到是否打中,罪名好輕合作會好小事,一陣錄影只要跟我哋指示咁答就得
-秀茂坪警署內PW13 警長51964錄影前教D4作答,曾吩咐一陣開機記得同蔡sir講唔好意思,因為影響到佢。
- D4曾要求打電話給家人或找律師,PW14講錄完影先可以打,早啲錄影咪早啲保釋走,亦說好多人搵律師打官司結果傾家蕩產。
-曾叫D4乖乖哋講手機密碼給另一隊員開鎖搜證

🔹覆問
-訓示時知悉被告資料,罪名及調查得來證據。
-轉移警署不是自己決定不知原因,可能安全原因或沒有錄影室
-錄影室會用光碟先測試器材

📌 PW15 偵輯女警員 18363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
2020年3月11日為毒品調查科成員,參與拘捕及搜屋行動。1755時到D4將軍澳家中,自己親手檢取了6項物品(黑色背囊、黑色連帽長袖衫、灰色衛衣、藍色長褲,波鞋等)列在承認事實),並繪制屋內草圖記下搜出位置。檢取物品是在訓示資料知同案件有關
🔸D4法律代表盤問
-同意作了2次文字紀錄分別為記事冊及2023年1月13日回口供Pol.154,訓示時指派為證物警員。同意Pol.154沒有詳細逐個紀錄檢取物品事宜如沒提及八達通,手提電話。
-同意處理(包括檢取、包裝,核對、填資料)本案2次錄影會面光碟,但記事冊及供沒有紀錄,初答不肯定是否即時封存。後改答即時當著D4面前在秀茂坪警署封存。證物袋由自己簽名先,再由D4及警長51964簽名。
-PP41光碟封套上藍色字為自己寫,黑色字不知道,應該是同事協助。自已填上之封存地點為PHQ(警察總部)及時間為2250。事實上該時間D4不在警察總部,D4也不曾被帶往PHQPW15指相信是手民之誤寫錯,是自己在總部處理時誤填,光碟應該1710時在秀茂坪警署內檢取封存。
-解釋不到貴重證物袋見證人也由自己簽而非作供說51964
-PP42 第二次錄影光碟也出現上述情況
-搜屋檢取物品是從一些列印截圖認得
-不記得檢取時找到4件黑色長袖衫,不記得得有講過四件衫都唔似,同意本案證物黑色衫有厚度非跣水。
-不清楚記事冊寫下拘捕地點為被告家中並非樓下,因自己沒有親眼見到拘捕。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控方案情完-

各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D2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只以65b呈上3頁醫生報告及文件(D2_2)而控方沒有盤問,文件也不用讀出
D3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傳召
D4不會作供,只呈上公立醫院醫生報告及傳召醫生作證

📌DW1 將軍澳醫院梁姓醫生 作供
🔸確認2020年3 月13日1920替D4診治及作排板紀錄,並列印報告(D4_51,D4_51A)呈堂
🔹控方盤問
-替D4作手臂檢查,神經無損,只是有痛,同意動作沒問題
- D4有照X光,沒骨折
- D4超聲波結果沒異様
-診斷有腹壁創傷,同意是由病人所指出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5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管理
D2及D3代表已經呈上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D4代表指明早0930書面結案陳詞才可交到法庭。

控方主要就證人可信及可靠性作書面陳詞,明早1030可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 1100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的辯方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地圖稱順利橋,俗稱小樓流水,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內容。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唔知邊個拍攝,由誰人拍攝,以片尾一小段確立整段片係蛇吞象;辯方指片段拍攝嘅係案發範圍,見到嘅畫面同品御軒閉路電視相同,可以確認關聯性,有關七警案,上訴庭已經接納咗拍片者唔使出庭講述拍片情況;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PW2知道導師身份係高年級學生,舍監係注校嘅大學教授,導師係協助舍監管理宿舍,學生有紀律問題會通知導師或舍監,因此聯絡舍監係適當做法,但唔同意D4話幫手聯絡和聲舍監,D4有和D1單獨傾偈,車上無其他保安。
PW2曾經同D1講報咗案,佢可以走,會交資料俾警方,唔會拘留D1,佢可以企喺度等,亦可以上車坐,閉路電視見到有保安陪佢上車,唔記得坐在咩位置,唔知有保安人員攞咗D1電話,唔記得D4有無問D1係邊間書院。
唔記得當日喺咪要返學,有校巴服務,校巴由百佳去火車站最快5分鐘,未試過行路,估計十多二十分鐘。

[10:26]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控方主問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12:15 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PW3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有四個黑衫黑褲後生仔匿埋在後邊,佢哋話等校巴,PW3 話呢度唔係校巴站,叫佢哋走,當四人行出嚟,PW3已經見到檢查站,有4~6人推鐵馬,有人擺白色粉末掟在地上,有同事(PW1)身上被掟中,用對講機報告情況,跟住見到幾個青年跑向未圓湖,去到池旁路池邊就睇唔到,PW3返去檢查站等支援。

辯方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任職新界南總區重案組,在2021年1月21日18:30被指派調查本案,負責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留意可疑人出現、特徵、逃走路線。

在2021年1月21日18:30 ~ 1月22日03:30,睇咗以下CCTV: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A出口發現有八個黑衣人,其中有人拎住紅色背心膠袋,戴口罩,從紅色膠袋取出白色粉末掟向檢查站和保安,有三至四名黑衣人掟雞蛋,另外黑衣人推鐵馬;范克廉樓CCTV拍攝樓梯出入口,通往小橋流水,有幾個不同可疑人引起注意。
男子二身穿紅色長袖衛衣,胸前有白色圖案,藍色長褲,深色鞋白色底,孭住迷彩背囊,底部係橙色,前方有藍色細袋,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男子三身穿深色外套,裏便係橙色,認得牌子係Superdry,深色底衫,胸前有白色圖案,卡其綠色長褲,灰色鞋,戴黑口罩,眼鏡。
男子四身穿灰色長袖外套,灰色長褲,白色波鞋,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百佳CCTV拍到男子三和四在短時間內分別出現。

品御軒CCTV拍到幾個黑衣人從小橋流水出嚟,經過品御軒去池旁路,兩人各自手持背心形紅色膠袋,推斷係在范克廉樓見到的相同;在案發較後時間見到男子四上前問保安員。

下午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228上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6)🛑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背景:於2021年9月23日被 #姚勳智法官 判處4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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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被告目光未有一直留在槍械上,被告一路被打,其意圖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建立,形容像遇溺之人抓着稻草。法官指被告奮力對抗,不是轉瞬即逝,有扣動扳機情況和打人,不只是吶喊,質疑判更生中心一說。

上訴方欲援引上訴庭同類案件,法官指如驚他忘記,即管援引。上訴方指案情較鄧浩賢案和梁天琦案輕,沒有長時間和警察對峙,認為應該拎晒所有報告。法官指「掹雞喎」,並指唔想睇片,唔洗睇角度,問上訴方集中暴動罪有咩意思呀。

上訴方指如無汽油彈,無攻擊警局,判刑應可以3年作起跳。法官指被告人係directly involved,有箍人頸,認為比襲擊警察嚴重,續指唔想逐點同你(上訴方)黎講,又指「得啦得啦我諗我知你講乜…」

上訴方指被告當時被追捕,無預謀,槍帶滑落被告手位置。法官指記憶中不是如此。上訴方續解釋當時PW3係同意滑落黎,法官向上訴方指「你講係岩我當你岩…」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有拎背景報告,但判刑無依賴其正面因素,並指被告當時只是在外國讀書回港一個月;法官指此類情況見唔少,不特別。上訴方指背景報告可取地方多,如多正面應考慮更生。法官指「I don't think that’s the law」,而罪行嚴重,唔係報告正面就可以。上訴方指更生中心會有較好福祉,被告保釋外出後無放棄自己學業,應考慮多份報告。法官指絕非特別。

上訴方指被告人回港一個月改變了一生,本身成績好,案發當日係屋企附近行街。法官指被告人見感化官時否認襲擊,質疑當日有否下雨,夜晚帶傘何解,向上訴方指「你話俾我聽有悔意呀嘛…」,並指悔意只得一種,要真誠,續指上訴方講既要合符法律…

上訴方指報告可取,可考慮更生範疇。法官認為是可惜的,但要在法律層面上講。上訴方指終審法院指犯事者年輕需考慮更生。法官向一律師指問他是否junior,並叫他唔好跳上跳落…

上訴方指有一縱火案例,同屬需即時監禁情況,但各種拘禁刑罰仍是存在的,並指教導所最長時間可達3年加3年監管令,認為當時是否應索取全面報告。法官指年輕來說18歲7個月年紀較高,質疑同案例中被告歲數相差一年半載是否無分別;他續指扣動扳機情況嚴重,不認為可能判入教導所,更是直接參與暴力,事後亦無悔意。

上訴方指暴動罪如有減刑空間,如3.5年的可能性。法官指如果就此其上訴理由要修改,續問上訴庭暴動案最輕判刑是什麼。上訴方指是理大案2年,續指理解律政司會覆核(控方點頭並說:覆核)。法官同指判刑過輕。

上訴方指被告犯案時是16歲多啲,官指係16歲10個月,並叫上訴方不要出誤導情況。上訴方指判刑過重、原則性犯錯。控方指上訴庭無案例低過4年。上訴方指鄧浩賢案減刑後4.5年,但本案情節相對較輕。法官指其法律同邏輯推敲不對。

📌判決
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指如申請人繼續上訴,會有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辯方昨天才收到資料,其中證人警員和控罪中不同,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盡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5日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6:鄭(2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1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代表律師指因被告因另案服刑中,今日申請取消本案之保釋,D6會維持不認罪答辯,原有審訊安排繼續。

法庭批准取消擔保,即時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煽感殺林鄭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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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不認罪,雙方同意4天審訊足夠,辯方不爭議2次錄影會面,辯方希望安排審前覆核。

控方指有招認分別是在2次錄影會面及記事冊,會傳召4名警員及一專家證人作供,有2次會面紀錄約120分鐘呈堂,案情直接認為可不必作審前覆核。

案件審前覆核安排在12月20日 1000進行。

審訊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 0930起作4天中文審訊,除法庭有指示外免除文件翻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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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PW4在1月22日繼續睇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男子二、三、四分別出現,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在范克廉樓和品御軒見到兩男子各自手持紅色背心袋,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核實身份,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7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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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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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11:0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3/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1/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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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麥(53) #提堂 (#20220618中聯辦 炸彈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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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28) #續審 [2/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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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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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梁(23-26) #續審 [3/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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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凌家威 與 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1001屯門;凌指在2019年10月1日約14:00時,在指揮官指示下與隊員在屯門大會堂外採取行動驅散非法集會及拘捕涉干擾國旗的示威者,但寡不敵眾並反被示威者襲擊,最後被腐蝕液體濺中左前臂及胸口近頸位置,造成化學灼傷。凌認為警務處長安排警員到場前錯判形勢,要求賠償。)
【03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2]

🕚11:00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3/25]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提堂

麥(53)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背景:
曾有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

-------------------------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及一個會面紀錄,雙方認為2天審訊足夠。辯方指除被告外將有一醫生證人作供,不爭議會面紀錄,指被告有三十年精神病紀錄同妄想症有關會以犯案時精神狀態作抗辯理由,已索取醫療報告希望豁免翻譯。被告代表律師同時申請更改報到及地址更改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2天中文審訊。期間除今日申請更改之條件,其他擔保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陳詞】

今早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D2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指截圖所見D2在錄影會面時有笑,態度從容不似被威嚇下招認,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片段不要憑單一畫面考慮。PW6作供多次就警誡時間不確定,PP17及PP18會面紀錄中後補20:15警誡時間錯處其實可能沒有發生。

D3採納書面陳詞,強調第三次會面沒有說明罪行,並不清晰,只係交代說是跟進早前遮打花園案件。

D4採納今早呈交書面陳詞,指D2及D3代表提出彭浩賢案例也適用於第四被告。證人以非法集結及傷人案作錄影會面,D4沒有well informed錄影會面是同其他指控有關,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利。回應控方陳詞指D4開機前有食嘢,那只一個是警員分享蛋撻並非正常膳食。而錄影時有笑有說神態輕鬆希望法庭考慮調查警員刻意不提調查中心是暴動及傷人,只輕輕帶過調查非法集結。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天1030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及辯方案情。法官提醒代表律師預先索取作供指示。

1157 今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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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2/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被告作供:
李:有人將我向前推,我地好似骨牌咁跌低,後來知道我係被警員制服,無反抗
控:點解唔反抗?
李:因為佢係警員

控:PW1 話你扯落佢嘅口罩同頭盔,有冇?
李:無
控:以你所見,佢嘅……有冇跌落?
李:冇
控:你身上枝噴漆係咪想用嚟毀壞財產?
李:唔係
控:你去到邊俾人㩒低?
李:漆咸道南已經㩒低左
控:你點由深水埗去漆咸道南?
李:行內街
控:去到漆咸道南有冇企喺示威者旁?
李:冇

控:幾點放工?
李:返8放6
控:當時返緊一個固定地盤?
李:係,機場地盤
控:有冇 locker?
李:冇,所以要將工具擺晒喺背囊
控:其他工友有冇?
李:有,得我冇
控:點解你唔問公司?
李:因為我職位太低,但我上司有
控:你同級有幾多人?
李:三個
控:咁你又話得你冇?
李:我意思係得我地級冇
控:咁測量儀呢?
李:會喺公司鎖起,因為好貴
控:屬於你嘅?
李:公司嘅
控:點解噴漆又要自己孭?
李:因為平,係自己買嘅
控:公司冇嘅?
李:有少量存貨,但唔夠所以要自己買

控:你當時點解孭埋啲口罩?
李:公司有,但好少,唔夠要自己買
控:N95應該最好㗎喎,點解你唔買?
李:因為公司嗰啲先係 N95,自己買唔會買 N95
控:點解唔買?
李:因為貴
控:點解唔 claim?你話 Claim 得喎
……
辯狀補充:被告只講過噴漆可以 claim,冇話口罩可以
控:咁可唔可以 claim?
李:唔知
控:點解唔知?
李:因為冇試過
控:點解關係到你,安全又貴嘅嘢,你唔試下 claim?
……

控:當日你淨係返左兩個鐘地盤,你當時點解咁快請到假?
李:因為條team夠人頂我
話咩原因放?
李:冇講
控:老細冇問?
李:冇
控:咁你點解想放假?
李:因為見到尖沙咀有人傷,心好亂,又學左 FA 就想去幫手
控:嗰度有消防救護幫手喎
……
(盤咗啲關於口罩、急救袋內容嘅來源)


控:有冇諗住買反光衫?
李:想去到先搵
控:諗住去到尖沙咀點樣會搵到?
李:冇諗,救人心切
控:你被捕當時點解身處示威者人群中?
李:我當時身邊冇示威者
……
控:點解你喺馬路中心?
李:因為去緊百周年紀念花園
控:點解要去?
李:嗰度有人著反光衣

控:你話過你去到就戴上眼罩同口罩,即係你知你聞到催淚煙啦?
李:我唔知嗰啲係催淚煙,淨係問到刺鼻嘅味
控:你覺得嗰啲係咩?
李:催淚煙
控:嗰啲係催淚煙,即係話警方要驅緊所有人喎
李:我係FA,催淚煙係用嚟驅散示威者嘅,所以唔關我事
控:向你指出,催淚煙係用嚟驅散所有人
……
控:點解戴手套?
李:萬一跌倒在地時可以保護雙手
控:邊度嚟?
李:公司
控:點解要多過一套?
李:因為返工時要搬雜木,有機會穿,咁就要換一對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3月23日 14:30 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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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及數字作識別。

1436 開庭

控方首先讀出控方開案陳詞,除個別被告情況,證人編號外、新加警員受傷而放病假情況及6人均非居於在案發地點附近,與以往的 #1118油麻地 案開控陳詞大致相同,詳情可參考: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11人暴動-開案陳詞-05-30

讀出承認事實
主要包括一些油麻地一帶之地圖,案發時沒有遊行集會申請2019年11月17及18日尖沙咀至油麻地道路、天文台天氣報告、交通狀況,政府及警方新聞通告或透過傳媒發出訊息,油麻地地鐵站服務狀況,列出現場油麻地附近不同大廈/商店所拍攝的CCTV片段,其中髮型屋及找換店分別較實時慢20及15分鐘。

被告被截停時衣著及裝備(抱歉未及時全部抄錄)
A4: cap帽、手套、手袖、黑T及迷彩褲
A5: 頭套、護目鏡、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
A6: 鴨舌帽、3M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護目鏡、黑色手套
A9: 頸掛3M防毒面具、黑色背囊、黑色外套
A14: 勞工手套、3M防毒面具,深色頭罩、護目鏡,黑色手袖

另有警方拍攝片段及公開媒體片段(RTHK、大紀元等)呈堂。名被告同意今日庭上所讀出之部份。

1633退庭,明天繼續讀出餘下之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明天 1100繼續審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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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W1,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所顯示的衛衣與中大有關,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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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8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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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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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10: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鄔(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7/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2/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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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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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23-26) #續審 [4/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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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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