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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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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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7/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2/4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6/40]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2/9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轉介文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9:鄔(17)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

答辯: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撮要,大致同以往內容一樣,A9被捕時身穿黑色長褲、黑色鞋,深藍色tee,一個黑色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2個黑色頭套。控罪基礎是A9身處現場參與暴動。

陳官問為何沒有搜出銀包,現金、身份證及八達通等,質疑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需時向警方查核。另外法官觀察案情撮要提及現場找到武器,一些藏有液體玻璃樽及破壞設施修理費用但沒有證據同A9有關,亦沒有向A9要求賠償,似乎不完全切合A9情形,將所有嘢入曬A9身上,控方指出是展示暴動現場大環境,法庭希望雙方討論才作實。

🫂控方快速播放片段以便了解案發情況。

被告案發時17𡻕,今年6月將達21歲,陳官表示會替其索取教導所報告,將撒消其擔保。法官指已定下審期才認罪,若判處監禁只有不多出於25%扣減,辯方代表律師表示明白。

本案件押後至3月27日早上10:0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期間A9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1036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反對3人之口頭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記事冊等呈堂)

法庭接納控方就D2、D3之所有招認呈堂
法庭不接納控方就D4所有招認呈堂

因應上述裁決,控方將修改證物列表及文件。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D3及D4均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指示控方陳詞就2項暴動時間,列出何時開始非法集結,何時變為暴動。辯方則要陳述所爭議事項。控方書面陳詞需在4月17日或之前呈交,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日或之前呈交。已認罪D5不用出席結案陳詞及裁決日。

[1107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4日 1430 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法庭打算6月作裁決但D2代表整個月因有高等法院案件處理,法庭待其有進一步確定資料再去信各方通知裁決日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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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段共140分鐘會面紀錄及記事冊呈堂,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及記事冊,認為4天審訊足夠。

案件押後至 2024年1月16日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作四天中文審訊,除非特別指定不需文件翻譯,另定下今年12月11日1000作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轉介文件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控方申請於被告英文全名後增加其中文全名譯音,另申請修訂控罪和提交轉介文件,辯方均沒反對,法庭批准。

修訂控罪為 串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被告明白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下午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中文審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4/3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9:鄧 (27)/ A14:甄 (16)/ A15:李 (25)
🛑 A1、2、3、7、8、10、11、12、13已經認罪,除A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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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代號作識別。

📍今日進度
主控繼續讀出承認事實餘下部份,6名被告同意。

🫂播放 P015警方加士居道彌敦道列陣,推進片段,約長17分鐘

🫂播放P016警方彌敦道文明里向北片段,補充幾張截圖可見到有人使用雷射光、邦民藍色招牌會作地標記認

🫂播放P017警方拍攝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十字路口情況片段。片段傳來「加士居道運多啲彈藥嚟」

🫂播放P018警方拍攝彌敦道上南北行線情況及受襲之後退後片段,差不多每幾秒也有槍聲及玻璃樽落地聲,地上火光熊熊。

🫂播放P030警方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拍攝對峙情況。片段中執法人員曾大叫「仲有冇強力電筒」,控方指有雷射光射向警方亦有催淚彈被執起扔向執法人員。

1630 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播片,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明天起審訊將移到第廿五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控方昨天在盤問D14期間欲引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的新證據以反駁其不在場證供(*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是不在場證供,辯方對此有爭議),辯方爭議做法,指片段真確性未被確立,而且不應在盤問階段提出反證。

1021開庭

📌法律爭議

🔹控方陳詞
控方稍後將正式傳召反證證供,昨天只是提早帶出議題;控方堅持申請處理及傳召相關證據。(控方已呈上簡短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讀出。)就控方能否在盤問階段引用稍後才提出的反證,已向律政署索取指示;盤問者需對對方證人清楚而重點地指出反駁,給予證人機會就相關證據作陳述(相關法律原則參見Browne v Dunn)。對於D14聲稱當時身處的位置及被捕位置,控方有片段證明為不實說法。但既然辯方反對,控方亦不堅持必須在盤問D14的階段引入片段。

🔸D14代表陳詞
不反對控方現在做法。根據上訴庭一宗運毒案例[CACC232/2018]第54段,反證申請應該在被告完成作供之後處理;若然法庭裁定接納反證證供,辯方會保留權利讓D14選擇就反證作回應。

🔸D4D12代表陳詞
控方的反證也牽涉D4和D12。辯方現階段沒有書面陳詞,但先申明立場:不爭議片段真確性,亦不反對控方引入片段;辯方反而更會倚賴片段。(嚴官:辯方想倚賴可選擇將片段呈堂。)技術上如何引入證據,容後再處理。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續)

2019年17-18日他身在香港,但對當時社會情況、油麻地旺角交通情況一無所知;控方指出這不尋常。

就他供稱同事車在窩打老道逆線U-turn後放低他,而他對落車位一帶情況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控方指出他當時已知現場暴動情況。

就他對於自己進入後巷到碧街以東位置的辯解,控方指出,他當時並非身處聲稱的位置,亦不是在該點被截停和拘捕。

控方指出,他當時的衣著、管有的物品都是當時普遍示威者物品,而他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色上衣、防霧噴劑、護手,目的都是在暴力示威集結中使用。

🔸辯方覆問

對於控方指他在油麻地站搭車要轉車 ,行去旺角東站搭會更快捷,當時在廣華醫院落車是揸車同事的決定,不是他自己選擇。

控方盤問時提及Pokémon Go裡的冒險筆記,那個只是短暫儲存的紀錄;他由2016年開始玩遊戲,可能會睇一下筆記內容,但沒有刻意儲存紀錄 --筆記不是玩家自己選擇儲存,而是遊戲設定自動記錄。

-D14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辯方案情-
D17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17 辯方證人 李先生
D17叔叔

🔸辯方主問

證人由2016年起任職保安,上班時間為1900-0700。他住在油麻地上海街某大廈,步行至碧街的地鐵站不需1分鐘時間。

📌文件夾
土地註冊署登記紀錄顯示證人住址,兩位登記人為證人的父母,父親已離世,母親健在,與證人同住;D17出世紙及D17父親出世紙確認各人關係。

D17小學到中學都讀名校,成績名列前茅,亦獲得獎項、獎學金,並成功入讀大學,為全家之光;她亦有在國際大企業實習。

證人在2019年17-19日休假,不需上班,案發當晚在家,D17有上去,與他和嫲嫲一起食飯。平常他們食飯流程如下:食完飯食生果、聊天,嫲嫲11點瞓覺D17才離開;案發當晚也跟平常差不多。

D17住秀茂坪,離開證人家會搭213D巴士回家;當晚她應該係搭巴士,但實際上證人並不知道。案發幾日後他得知D17被捕,覺得奇怪和無辜,所以對這個日子記憶特別深。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押後至下午才開始盤問。

1118午休至1402再開庭

🔹控方盤問

2019年與平常時間一樣,D17大約一個月一次上證人家食飯,有時約朋友出旺角、要去廁所也會上來,與嫲嫲聊天。

該段時期證人每日在家裡都會聽到外面示威的聲音,但由於其地理位置,他早已對街道上的各種雜音習以為常,案發當晚沒有覺得特別。

證人從來未行過居住大廈的後門,只會在正門出入,一出就係碧街。D17正常就搭213D回家,當晚有沒有他就不知道。

證人確認,全家都十分愛護D17;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今天庭上供稱與D17食飯其實不是在11月18日發生,只是證人基於對D17的愛護和覺得她無辜而上庭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D17辯方案情完結-

D18了解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與D1正就進一步承認事實商討中,惟田大律師現時不在席,程序上要處理完承認事實才能進入反證階段。

📌法庭對影片關注
(1) 控方指稱P065片段裡的紅衣人為D17;法庭睇完咁多片都冇見過第二個如此衣著與外型的人;
(2) 片段拍攝者有轉過鏡頭,進入了窩打老道一些時間後有人開始走,相信是警方動令Gogogo;可否以此去推算片段的時間?

控方傳召反證可能有街外證人。

14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9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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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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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15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3/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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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續審 [3/1]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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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撮要:
事後現場發現6個手提式石油氣罐,2個白電油罐及2個松節水罐,部分罐內仍有殘餘液體,爆炸專家證實為土製燃燒裝置。警方在松節水罐上找到被告指模及在埸找到一3M手套上驗出有被告DNA。調查禮賓府CCTV拍攝到被告於6月27日曾同一女子到場拍照及視察,6月30日晚上一人到中環及金鐘一帶遊走,約凌最0129扔入爆炸品惟未能即時燃爆故爬入禮賓府草地點火於01:39翻越鐵欄爬出,之後走到林士街乘坐車回到馬鞍山家。警方翌日上門拘捕在家中找出視察及犯案時穿著衣物及背囊並發現被告雙手前臂及腳受傷,被告警誡下承認到過禮賓府。警方在其家中電腦桌上找到手寫筆記內有25名知名人士包括行政長官、政府官員及建制人士、立法會議員等人名、住址及辦公室等資料,另筆記亦有禮賓府保安數目及水馬位置。其個人電腦內找到多次瀏覽禮賓府一帶地圖及爆炸品等資料。

背景:
禮賓府在2021年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另一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女被告其後於2022年9月20日提堂時獲控方撤銷控罪當庭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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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庭上播放2段拍攝到被告到賓府視察及犯案時之CCTV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案件押後至3月31日 1100進行求情及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3/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審訊 [3/1]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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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陣詞,無在庭上宣讀。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希望被告要珍惜這兩個多月,考好試💪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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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今日進度]

📍D6因身體不適申請缺席是日審訊獲批。

🫂上午繼續播放警員拍攝現場片段,包括推進、拘捕6人時身上衣物及現場事後環境如一地垃圾,交通燈受損等。

🫂下午開始播放 警方取得當日彌敦道/碧街附近一帶之商戶及大廈CCTV,大部份以2至4倍速度播放,主控指出各片段重點內容:
-黑衣人在彌敦道交界投擲汽油彈
-將木扳搬到馬路上
-警方築起之防線
-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由彌敦道沿碧街走向砵蘭街
-大批威者聚集碧街/砵蘭街沒有離開
-示威者用錘仔等破壞一商店並入內取走木梯、滅火筒、及後用手推車推走店內木板
-示威者彌敦道上投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彈後逃走
-黑衣示威者投汽油彈,特別戰術小隊追截至碧街並設封鎖線,示者者由碧街逃跑至砵蘭街,一特警A5曾在碧街拔槍指向前方據稱戒備
-警員安排多名被捕者坐於找換店外行人路

🫂RTHK片段
拍攝警方22:33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大新銀行附近設立防線後情況

🫂大紀元新唐人新聞數片段
-22:02至22:27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人鏈由旺角傳來物資包括水等

1633退庭

📌案件管理
控方仍有2片段未播放,快速估計約需30分鐘,之後可開始傳召證人,次序為列表上PW68、PW108,PW1及2。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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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作供完畢
(控方盤問用咗超過三個鐘,其中大半個鐘關於被告有冇睇政府新聞公報。)

📌案件管理
維持昨天安排,下星期一預留全日予D11作供,星期二傳召其辯方證人及D12其中一位證人,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按:儘管心理學知識不是司法認知範圍,控方和法庭亦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質疑辯方證人證供,還望各位社會賢達願意多花時間認識和了解社交恐懼是什麼一回事。有勇氣獨自一人搭小巴,不等於必然有勇氣嗌有落。

按2: 樓上 #1118油麻地 手足下午有嚟旁聽支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0]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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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所有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23)🛑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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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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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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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成員(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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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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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