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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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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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D4:王(40) 🛑服刑中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 #李慶年法官 判處4年6個月監禁。
______
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概要

📌原審法官對WhatsApp訊息解讀錯誤
上訴人指出,警方檢取其訊息中只顯示他準備參與紅磡的活動,原審法官錯誤解讀為他有份參與本案。

📌CCTV不能反映參與
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小公園向同案被告提供縱火物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歸納上訴陳詞理據後,提醒上訴人謹記原審時不作供的選擇:當時他行使不作供的權利,即是沒有提出現時上訴陳詞的內容,包括他自己對相關訊息的解讀、與D2的關係等。「上訴法庭尊重你意願」,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證供不能現在於上訴時提出;法庭不會接納這些新證供。

答辯方同意法官所言,訊息要整體一併解讀,不能獨立抽出個別訊息斷章取義⋯⋯(講咗幾句就被潘官打斷,唔使重複啦。)

裁定
考慮上訴人陳詞後,法庭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上訴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提醒上訴人有權修訂上訴理據後再次提出申請,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若屆時提出的上訴理由仍不予法庭接納,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會計算,等同加刑❗️

判案書將於3個月內頒布。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荃灣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庭外消息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兩人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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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詳細理由判決書將在三個月內公佈。

🔴兩人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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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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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深水埗 #覆核申請

👤張(32)🛑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答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1432開庭]

法官們質疑大律師一星期前已經知道其另案早上毋須開庭,為何不寫信通知法庭?讓法庭可以修改審訊時間,辯方大律師當場向法官們道歉。

🔹上訴方(控方)
上訊方陳詞中列出13項應該加重刑期的理據,主要反對原審法官對暴動的定性是中度。他指出由於集結人數眾多,而且有人受傷,受傷的士司機傷勢嚴重,施襲者持武器,現場亦有財物損失,所以應該定性為嚴重,認為判刑過輕。上訴方又強調即使原審法官定為中度,有同類案件量刑起點為是5年,而非是本案的3年。上訴方指由於被告已經服刑一年多,扣減假期後實際監禁2年,被告人今年7月20號將獲釋,刑期太短。

▪️法官回應
提出原審沒有考慮的要點,例如暴動不應被視為1716開始,不需要分為撞車前、撞車後,撞車前的時間都包括在內,應該視為一個暴動,因為撞車前已經有襲擊發生。
有蒙面人襲擊司機,兩名女途人有骨折及受傷。認為這是原審法官未被使用的材料;又稱原審法官沒有將有受傷途人成為是加重刑罰的原因,認為群眾及答辯人應該去救兩名女途人,而不是去襲擊司機,反問為何重點不是放在受傷途人後來如何處理。

控方回應因在相若時間有救護人員處理。

🔹上訴方
代表當然贊同法官的說法,接受有受傷途人應該成為加重刑罰的條件。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有黑衫人襲擊的士並打開車門所以程度是嚴重,又話個司機血流披面,並稱答辯人曾用腳踢司機和抽打司機。

🔸答辯方回應現場所見都是非致命武器。

上訴方又播出「癲狗日報」片段,拍攝到襲擊司機和損壞車輛情況,強調襲擊好兇殘,人群已喪失理智,光天化日下,算是十分嚴重,而非原審定性為中度。

上訴方引用賴雲龍案判處63個月監禁,指同樣是定性為中度。

🔸答辯方
大律師表示已呈交書面陳詞,重點在提出暴動是偶發性而非有預謀。所謂襲擊,答辯人所使用之工具只是非致命的武器黑色長條(法官補充陳詞有說過是縮骨遮柄)。他重申原審法官已經很詳細看片段6次,並引梁天琦案12個要點。

本案沒有持續性,只是短暫5分鐘的暴動,更沒有預謀。的士門打開前現場只是非法集結。

🌟法官插嘴反駁甫開庭已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罪不是單看個人行為,要考慮群體罪責。

雖然非法集結是非偶法性,但暴動是因為的士衝上行人路,當事人沒有預謀去襲擊的士司機

🌟法官即時回應明知係有堵路,答辯人又擠身入去的士旁邊,接受他人給他的口罩遮蓋面容,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其實其不合理,而且附近也有傘陣。

答辯人不是計劃周詳地、早有預謀地襲擊的士司機,加上申請方亦同意群眾誤會的士司機是特登撞向途人,沒有爭議襲擊是偶發。

🌟法官指出有堵路就不是偶發性

🔹上訴方回應
襲擊現場之後檢到的削尖嘅鐵通、尖鎅刀,如果沒有預謀,怎會帶到現場

🔸答辯方案例
量刑期有很多不同情況,有5年也有6年。所以4年半也並不算輕。

🔹上訴方總結
答辯人沒有條件可以調整刑期,所以判刑過輕是因起點太低。

▪️法官再強調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私了元素。

[1611退庭]
[1633開庭]

🔴宣判結果
上訴得直,判刑過輕;重判刑期為4年1個月

以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一,即4年4個月,因覆核再減3個月。

判詞將於6個月後發出

[163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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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陳,黃(20-26)🛑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2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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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速報: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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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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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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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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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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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11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韋(25)🛑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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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

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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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唐(31)
第二答辯人(R2):譽(24)
第三答辯人(R3):鄭(23)
*三位答辯人現時正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R2和R3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R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有意圖而傷人
R1,R2,R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簡單背景:

本案由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於審訊期間認罪、R2於開審前認罪、R3於最早時間認罪。

考慮過本案案情後,原審法官就控罪1至3分別予以監禁2年6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作量刑起數。

進一步考慮各答辯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和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原審法官將各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監禁2年10個月(R1)監禁2年1個月(R2)、和監禁1年7個月(R3)
=============
律政司的理據:

📌本案案情:

檢控官在講述覆核理據前,先簡述本案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10時,有超過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他們作出堵路、放火、和損壞公共設施(如交通燈)等行為。在此期間,禮頓道有商店被破壞,交通亦被阻塞。

在15:25時,當陳子遷先生指責示威者後,他先被包括R1的一羣人徒手和用長雨傘襲擊(R1曾用腳踢向陳子遷先生)。陳子遷先生其後逃命,沿途繼續被追打(R1亦有跟隨人羣),當陳子遷先生走到禮頓道與加路連山交界的行車道時,再被一羣包括R1至R3的約15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和被長雨傘、棍狀硬物等襲擊

陳子遷先生最終在南華體育會門前衣衫破爛和血流披面的倒地,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手部、腳部的裂傷及背部的瘀傷等。

📌播放片段:

檢控官亦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協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

彭偉昌法官問當時第一答辯人是否曾手持硬物。答辯方確認沒有。

彭偉昌法官強調其他人對陳子遷先生的施襲行為亦是本案事項,因為第一答辯人犯案時會看到相關情況,他不能置身事外,例如:

⁃ 首先,有人用物件打向陳子遷先生
⁃ 其後,有人扯陳子遷先生的衣服
⁃ 後來,有約7人包圍陳子遷先生、其間有人用手肘「挫」陳子遷先生的頸
⁃ 其後,有更多人(約20人)在傘陣掩護下打陳子遷先生

📌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大致如下:

「縱觀整個案情,該非法集結是有預謀,有人在網上預先發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有精密及週詳的計劃;有數千名示威者參加。在受害人被襲擊前,示威者主要以雜物堵路,破壞公物,如交通燈、及破壞特定的商店,如I.T. Shop,或建築物。相片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主要使用長雨傘或類似磚頭等硬物作出破壞。他們的行動,主要是堵路及破壞公物及特定商店,從而對公共做成滋擾及浪費公帑。期間,受害人路過,讉責示威者的行為,就突然受襲,成為唯一受暴力對待的人士。他被多名施襲者以徒手或以長傘等硬物追打。

綜合多個片段,本席認為襲擊歷時約1分多鐘,受害人沿途受襲的範圍約20多米,合共約有20多名施襲者。由於事發突然,時間短促,沒有警方警告或阻止。施襲者主要自發,即興參與,沒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沒有證據顯示施襲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證據顯示4名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他們的暴力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及鼓勵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這點稍後處理)。他們除襲擊受害人外,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干犯其他罪行…..

本席在考慮「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的量刑時,除了考慮受害人被傷害的原因,施襲者是否有預謀,施襲時所使用的武力、武器外,本席亦會考慮受害人孤身一人,被各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施襲者圍毆,各被告人的行為,會激化、鼓勵其他示威者,加入襲擊受害人。事實上當時有大量示威者在場,沒有更多示威者加入圍毆受害人,受害人沒有承受更大或永久性傷害,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以上考慮亦符合陳駿達案指引。

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聚集,錄像可見有施襲者兇殘地襲擊受害人頭部,受害人孤身一人,沒有人對他施加援手,施襲者只要稍一不慎,情況失控,就會鑄成大錯,無法挽回。本案中,唯一令人安慰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或嚴重的後遺症。」

📌覆核理據:

申請方同意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均有就三項控罪對下級法院作出引導和指出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雖然申請方同意原審法官有引述不同案例和相關量刑考慮,亦曾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但後來淡化了三名答辯人的罪責,亦未能就不同案例提及的嚴重性應用在本案的情節當中,例如:

⁃ 陳子遷先生的傷勢;
⁃ 案件發生的時地;
⁃ 案發時的環境;
⁃ 施襲者的行為等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較低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案發時曾有兩名女士協助和保護陳子遷先生,但有人仍然對陳子遷先生施襲。申請方同意。答辯方同意。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4至5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罪採取的刑期未能反映阻嚇性,亦未考慮到本案:

⁃ 暴動的發生時地;
⁃ 暴動對社會的阻礙程度;
⁃ 示威者的行為;
⁃ 各答辯人曾蒙面和角色主動;
⁃ 暴動涉及私了的情節等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這類「暴動」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5年至6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沒有案底和重犯機會低的情況作過度寛大的處理,特別是這類案件強調阻嚇性的刑令。

R1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是輕判,但仍是合理範圍。

📌案情:

答辯方同意R1案發時有人拉扯、用硬物陳子遷先生等行為。

答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是因為陳子遷先生挑釁現場人士。潘敏琦法官回應當時是正有人非法集結和作出破壞行為,但示威者不允許有責人罵他們。法官認為這是私了的問題。此外,即使當時陳子遷先生用詞不當,這不是挑釁。

📌判刑考慮: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平穩下來,答辯人的重犯機會低,但同意刑令仍須具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表示考慮過「私了」的元素,但曾隱晦地表示在判刑理由中。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原審法官未曾在判刑理由中明確提出和處理過「私了」的加刑元素。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在處理控罪3的刑期時已考慮在內。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控罪3與「私了」未必有關係。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

在彭寶琴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有在判刑理由中提及為何會沒有採納原審辯方提出的約5年的量刑,而是採納較低的起點。

R2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所有事況後運用酌情權作出合適判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潘敏琦法官指上訴法庭可以在當原審法官錯誤對不同因素的比重作出不合適考慮時,是可以干預。

📌判刑考慮:

彭偉昌法官詢問答辯方關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私了」的元素的立場。答辯方同意彭偉昌法官的說法,但「私了」的元素未必適用於R2。彭寶琴法官認為根據承認案情,R2確是有參與「私了」。潘敏琦法官表示根據R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可示R2有參與「私了」。答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

答辯方明白「共同犯罪」適用於控罪3,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2當時沒有用上攻擊性武器,以及施襲時間短。

在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案發時的背景,例如地點和時間,但希望法庭不要給予過多比重,因為本案與背景沒有太大關係。潘敏琦法官不同意,因為本案發生與案發日的非法集結有關係。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亦補充指案發日的背景可能構成進一步連漣效應和影響他人情緒,理應要考慮在判刑之中。答辯方同意法官的看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數有監禁2年,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的刑期。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仔細考慮和套用過「有意圖而傷人」罪中可應用的考慮因素,故不能夠完全說原審法官完全犯下錯誤。

📌R2的案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R2進一步的扣減只是鼓勵更生,不應說完全錯誤。彭寶琴法官指R2在案發前曾干犯暴力相關的罪行,原審法官如何可達致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回應指有不少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受社會氣氛影響下愚蠢地犯案。彭寶琴法官希望了解R2以往案件的詳情。答辯方在三位法官多番詢問下,回應指該案與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有關。彭寶琴法官詢問答辯方是否同意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資料下達出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同意。

R3方的回應:

📌案情: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現場混亂,答辯人未必知悉有人曾阻止施襲行為。

答辯方同意本案是集體襲擊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3在本襲擊事件中參與度較低。

📌判刑考慮:

答辯方認為公允的判刑理應同時顧及公眾利益和個人公義,他們亦同意本案控罪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監禁2年多的刑令對公眾亦有阻嚇性,R3本身亦是適時認罪。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R3的犯案動機可能與他處事未必深思熟慮下有關,當然他們同意R3的行為可示他嘗試用暴力方式達到心中所想。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已經考慮過R3的資料後才運用酌情權作出減刑,希望法庭可以保留相關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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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劉(24)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法庭指出當日被告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被告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被告的協助。
最後於2022年4月22日在 #李俊文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詳見: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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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

🔸上訴方

播放大紀元片段。官向上訴方確認防毒面具和黑頭盔在被告身上的確實位置。上訴方指龍翔道有暴動行為,被告是避子彈行出馬路, 身份不是無辜路人/旁觀/路過,在該處是有目的作為一自願急救員。答辯方確認原審稱旁觀者是在天橋和商場。

上訴方指被告是施然從警方防線往對峙位置中黑衣人的重要據點,及後轉身舉高手,後被捕,而不是身處暴徒中間,質疑與另外10位被告混為一談。彭偉昌官指整個環境也有暴動情況,亦不知d1-10 邊度嚟。

上訴方指參與暴動有4模式:破壞社會安寧/便利/協助/鼓勵形式參與暴動。上訴方提及原審指被告係鼓勵形式參與暴動,續另引一案指需積極鼓勵。彭寶琴指不明強調積極一字會令原則有何不同,或在另一相關案中引起相反意見/相沖。

上訴方質疑做意和行為能否適用於便利(速進),鼓勵,或協助暴動。並指做意中有2原素:1. 包括鼓勵者意圖鼓勵 2.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

上訴方指被告有反光衣,背囊中主要是急救用品,指就第一原素已缺乏,而原審稱會令暴動人士無後顧之憂,也不符合弟一原素。彭寶琴稱不理解,質疑提供醫療救援也不能推論參與暴動之做意嘛

上訴方提及一宗7.28之案件。當日警方有急救小隊,有示威者受傷但沒有警員受傷無,該警方急救隊有替其急救。此情況也不能夠說警方醫療隊伍提供醫療協助是鼓勵暴動,此說法同樣應用於消防之急救。

彭寶琴認為此說法太概括,指警方急救小隊是警方作戰其中一員,作出救急扶危可理解,不會因為此舉而令到他們不是警隊一員。上訴方重申既然如此也不會說警員是在鼓勵暴動。

彭寶琴官提及她有做有關「黑群戰術」的資料蒐集,有網上資訊,指出黑群戰術雖無提及救援人員會穿黑衫,但有提及會預備救援人員。上訴方不同意,指黑群戰術是指以黑衣令警員不能作分別,而被告則不屬全黑。彭寶琴官指證據都無講此案暴動人士無預備急救人士。潘官指上訴人以偏概存。

上訴方指以急救員本身,如單以鼓勵作為基礎,不能支持原審裁定,而做意中2個原素都不成立。彭偉昌質疑就弟二原素:知悉其他人會因為其行為而受到鼓勵,指如果被告唔知禁佢知道d咩。並指被告要置身於暴徒中,但又撤離手舉起,又無俾證供話只會救記者/旁觀者。潘官指無仼何有利事實作助推論。

上訴方指原審官推論只協助示威者說法不穩妥。彭偉昌官指被告跟隨示威者方向。鼓寶琴指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排除可作人道救援的可能性,續指被告無作供,只有一聖約翰黃大仙主管為證人,官指此為一個民間組織,當日無派員出勤,如果被告係獨自去, 禁證據上如被告自己作供提及會幫助警察/記者,今天既投訴則可能成立,但被告在示威者據點,質疑要原審如何推論。

上訴方指即使作人道救援也不一定是要跟從聖約翰。彭偉昌法官指出如果受傷其實其實不需要first aid救援,可以投降/坐的士離開,並指如果被告當日有作供可以再作討論。上訴方指出示威者不會遵從法官所講的途徑去獲得醫療研究,因為會身份外洩。法官指出上訴方如果指被告屬知悉此情況的說法危險。

上訴方指即使只對示威者救護,其救援行動也可以增加他們被拘捕的風險。再者現場最快提供救援的是現場的急救人員,即是消防處也不會很快到達。彭偉昌法官指指常理警方會弟一時間做急救,亦應有急救裝備。彭寶琴法官指如上訴人有認知救傷車不能快速到達現場,所以才提供醫療服務,是否有前設預計有堵路情況,提醒上訴方提醒陳詞危險。

上訴方指出即使法律上能夠乎合協助或便利,亦不等於鼓勵。彭寶琴法官質疑如有便利或促進,會有但書。上訴方指即使被指屬協助或便利,也會提出反對,但基於今天只預備了鼓勵上的陳詞,未能即時解䆁反對理由。彭寶琴法官質疑協助,便利或鼓勵的分野是否重要,上訴方指有好大分別。彭寶琴指出原審無人道救援的盤問內容,質疑上訴方現在卻重點投訴。

🔹答辯方

指參與暴動同身份無關,係睇行為。並指案發當日無警方急救隊,彭官指無證據,唔會知。而警方急救隊是暴動後才救援,並不是暴動途中作救援,不能視為參與暴動。

就上訴方指救援也不一定令人無後顧之憂,也可令他們增加被捕風險。答辯方反指可令暴動人士更快重返現場,也令暴動時間加長。

📌駁回上訴
6個月後會有判詞,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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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黎(29)🛑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為案件D3的黎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5月7日被判處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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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向法庭表示放棄上訴。他解釋,數月前法援申請遭拒,簽署相關確認文件時已告知懲教人員,法援不獲批就不再上訴,但之後一直沒有再從懲教人員收到任何文件需要簽署,故此今天仍被帶到法庭。彭偉昌法官表示:「下次如果可以就抓緊啲辦啦。」

申請人再次向法庭確認取消上訴後,法庭宣布正式駁回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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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

A15:方(23)
A19:何(22)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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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同案11名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人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本年3月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席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罪成判囚51-55個月。

A15法律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A19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被告人親自告辯

[10:30] 開庭

A15:其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只以定格照片作為其推論行為的說法;另外辯方的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被捕前的任何與暴動有關行為,法官亦拒絕接納,因為被告人確實在暴動範圍下被捕,亦即是在暴動範圍出現。

A19:辯方提出其中理據,當日經過地點遇到身體不適,以前往步行幾分鐘路程的廣華醫院求診而路過該路段;另外,被捕捕時沒有携帶手提電話而不知道,當時政府或警方於社交媒體對封路的消息發報。
法官拒絕接絕其說法,被告人員是被捕時,沒有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到有手提電話。

最後🔴法官拒絕批出🔴兩位申請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提出上訴人可跟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但提醒兩人會有「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將會於3個內頒下裁決書。

[11:06]完畢

直播員觀察:兩位出庭都精神不錯,A15不時與親友點頭及面露笑容;散庭時兩人都與親友點頭。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 #鄭紀航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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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帷庭上神情呆滯精神恍惚,申述理由指上次在虛擬法庭審訊,沒有定罪,是懲教搞錯咗應該今日獲釋,及後又提及一些無關理由。

🔹答辯方指申請人理由並不存在

📌速報
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裁決書會在三個月內發出

💛感謝報料💛

📍按:庭上被告思想紊亂,眼神空洞,上年判刑求情時律師提及報告指出有妄想症,未知是那否在院舍接受過任何治療,如今情況似乎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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