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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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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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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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4代表致歉被告今早因天氣影響塞車遲到。D15今日缺席因早上嚴重肚瀉需接受治療,代表律師相信缺席不會影響審訊。

D4  案情
📌傳召DW1 黃小姐 (D4前女友) 作供

-內容因涉私隱刪去-


📌傳召 D5 作供

🔸主問
今年23歲,正修讀全日制高級文憑課程。

案發時19歲在浸會國際學院修讀副學士,副修香港文化研究、電影及哲學,其中一個功課是研究2014年雨傘運動是否合乎John Rawls公民抗命思想。雨傘運動自己介定兩部份即暴力及非暴力,對暴力部份不認同合乎公民抗命,認同非暴力即和平集會。2019年6月8日至7月14日在天津交流團,交流時有領導問對2019年社會運動看法,自己指回港後會去了解。回港後尋找過一些教援文章及出席一些合法遊行,自己對破壞公物,攻擊一些相反意見或不去表態人士不認同。自己弟弟2019年9月有次回家暗示校內因沒表態被老師同學冷嘲熱諷。

2019年11月18日從IG知道理大被佔領,當時沒聽過「圍魏救趙」說法,也沒印象地鐵站封站。18日1600至2200時在麥花臣球場打藍球,是一個人去跟不相識人士組4人隊。2200在球場休息時發現有三至四十市民在四週停留及叫口號,上網查閱 IG知道逸東酒店有示威衝突便想去親身考證不同參與者對示威活動反應,包括警察、示威者及救護人員等。於是離開球場,到洗衣街山東街時見到比球場多一倍人,當時行人路上好多人穿普通衣服如西裝,沿花園街行到鼓油街見更多人羣聚集,再沿通菜街往登打士街。此時留意到有人戴豬咀、護目鏡、頭盔及手持鐵通、士巴拿及磚頭,因口號聲越來越大自已打算行出彌敦道,而在登打士街也聽到巨響爆炸聲。在一公園內見五六個姨在紅白藍膠袋內取眼罩、防毒面具、手袖等,有人行來便派,自己走過去取物資。自已穿墨綠色長袖衫,黑白色Nike藍球衭內穿黑色legging, 灰色藍球鞋孭住Columbia行山袋,內有2支水及2包硫磺粉。自己有皮膚病毛囊發炎,中醫師開藥外也吩咐用硫磺粉外搽,當天外出時父叮囑自己買2包搽用,自己打波前先往牛頭角購買2包硫磺粉。

自己住九龍灣8月尾曾遇上催淚煙不適,穿短袖衫皮膚灼熱,於是在公園物資站取豬咀、護目鏡、生理鹽水及頭巾,在恆隆中心見到及聞到催淚煙用鹽水洗眼及穿上防護裝備後由登打士街行出彌敦道南行線往窩打老道,去到碧街先見到3百多示威者在窩打老道上投擲物件,有人手持磚頭,雨傘及鐵通,聽到密集爆炸聲,自己認為不是掟自己不危險。無想過身上裝束會被認作示威者。行到康祐大廈時示威者防線已超過黃格仔,黃格上有火光,磚頭、雨傘及厚白色板。該位置見不到警察也聽不到大聲公聲音,但從示威者攻擊方向相信南面有警察在場。自己走到彌敦道橫過去北行線離開,去到寶寧大廈油麻地站A1出口時有人大叫畜龍,有人從後越過自己,自己轉入碧街窄巷發現阻塞,因煙霧看不清,只感後面不停有人迫來。自己成功迫返出來立即想跑,但地上有黑色雜物一舊舊好跣,前方有人跌低於是放棄跑只向前行。在闊巷見到3個全黑衣人在街口,頭盔後有燈光,相信是警員。其中一個(A25)走來㩒住自己,不記得有冇表示身份,自己配合坐下。

1254 午休,下午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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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PW2 警署警長 徐志昇(音)先生 專家證人 - 研究《願榮光歸香港》之專家

所有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1430同一法庭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法庭同時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3/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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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將昨日審訊相關片段截圖編列為證物

傳召控方證人PW4(證例表第六位) 警員18631 林桂明(音)作供
2014年加入警隊,現屬黃大仙警區行動支援小隊

🔹控方主問
2019-11-12,05:00 開始踏浪者行動,15:00在畢打街負責掃蕩,本隊與B大隊警員共有8-9人,15:23與第三小隊一起到達龍和道民耀街下車,見沿途有磚頭雜物在路面,百多名黑衣人並擺列傘陣,有一批人向左方德輔道中Tiffany店外,在置地廣場逃生出口,15:28控制了一名男子,由於該男士掙扎,上膠手扣,該男子姓葉就是本案D1,當時有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之後將他帶上警車及返抵北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到,D1並無作出任何投訴,後交俾其他警員。

🎥主控播放置地廣場CCTV鏡頭(逃生出口凹位)片段
15:25 開始,主控着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15:26 PW4出現,15:27 有一警員將D1按在地上,證人用膠手扣鎖D1雙手,15:28 宣布拘捕他。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續盤問
證人同意他第一眼見到D1時已經被其他警員按在地上,按在地下前證人沒有見到他,證人不同意D1只有少許掙扎動作,證人稱D1手、腳都有動作。

D3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傘陣與他距離約300-400米左右,但忘記了推進了幾多次,有行下停下,唔記得俾左幾多次警告;證人表示康樂廣場附近傘陣後面有沒有、有幾多途人、係唔係發射催淚煙後逃走,他都記得不消楚,但同意行人路上當時是有途人的。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5(證例表第八位) 警員18094劉作霖(音)
2014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步隊D連第3隊,現駐守水警小艇分區第2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06:00開始加入踏浪者行,15:10 受指示前往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置地廣場位置,15:30 去到置地對出,有一群人被隊員截停,他負責分隔截停人士及記者,15:50 警長黃振輝(音)指派他看守一名報稱唔舒服的男子(D9)到瑪麗醫院,他做了快速搜身,發現D9身上沒有身份證,也沒有其他物品,只回應自己中英文名字及所住地區,態度不合作;在醫院期間一直看守D9直到晚上才交給另一警員。觀察他沒有明顯傷勢,自稱有哮喘,但身上沒有氣管擴張藥物,觀察D9回應任何問題都要思考。

🎥播放置地廣場CCTV逃生出口凹位鏡頭片段P31J(9)
主控着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D9,15:49 D9坐在畫面左邊,PW5出現並負責看守。

🔸D9法律代表續盤問
證人同意(在CCTV片段也見到)D9在白色膠袋內取出8種藥物、一樽藥水及一樽水,亦手持兩張地址是在中環的診所的到診紙同收據,無印象紙上的日期;也同意D9曾向警員提出去中環是睇醫生、有講出身份證號碼,及身上有$3,572現金;但不同意他有講詳細地址!

證人作供完畢

[11:11休息 ~ 11:43開庭]

📌案件管理
法官提出不解為何幾位辯方大律師都向法庭申請缺席法庭,叫人”Hold paper”,指出”table of indulgence”只是特例,不能成為常態!除非是上訴才是優先;
表示好驚奇為何辯方代表有這樣多的缺席安排?因為他們要出席、要在場才能代表當事人的權益!
法官着所有辯方大律師休庭夾一夾,他寧願有些半天不開庭而不能有代表不在庭的情況下審訊;
可幸的是案件進度理想,已有一半控方證人已出席。

[1152休庭 ~ 1210開庭]

📌D1大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大律師向法官報告商議結果
30/3,開庭
31/3,按原定安排不開庭
3/4 ,開庭(未肯定上午開庭時間)
4/4,需要全日休庭
6/4,10:30後才可開庭
12/4,上午需要休庭

今日下午需要休庭,因為有兩位大律師缺席,控方代表提出最後一位證人需時間較長,會安排下星期一才出席,明天開始證人黃振輝(音),梁家俊(音),及PW9 & PW10。

[12:18完畢]
案件押後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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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傳召 D5 作供

🔸主問(續)
拘捕警長A25在彌敦道545號制服被告,有說過內容大意「睇你都唔似勇武,啲衫似鍾意打藍球,我哋每個人對社會都有訴求,但我唔認為要以暴力表示訴求」,自己其後被帶到THA。不清楚咸美頓街到碧街逗留幾耐因沒戴錶。實體地圖劃出行走路線,分別顯示出發點,取物資點、康祐大廈及被捕位置。

確認自己進入THA時身上衣著及物件:墨綠色長袖衫,黑白藍球短褲, 黑色legging,adidas藍球鞋,2個防毒面具(物資站派2個,一個當日使用),頭巾,鹽水,一件當時女朋友外套,泳鏡(護目鏡),2包硫磺粉及一個Columbia背囊。

🔸D9代表盤問
-示威者非一定是暴動人士,自己兩樣也不是,只是想去觀察,街上仲有第4類人士為普通途人
-打波麥花臣是政府球場,不用付費,去登打士街沿路有街燈,冇印象店舖有冇開。
-當時不覺得現場環境危險
-同意剛才地圖標示取物資位置是公園外行人路,非主問時答在公園內
-取物資可能爲觀察者,唔知取去其目的。同意也可以是便衣警員取去作搜證
-同意物資派發者不一定是派給示威者,任何人行埋去都會獲派
-公園五六個姨姨只是一堆人派嘢,沒用大聲公叫人取,同意不一定是叫物資站

🔸D15代表盤問
-由麥花臣球場行去登打土街,不清楚商店是否開,街上有途人沒叫口號
-取物資沒有排長龍

🔹控方盤問
-主問答公園入面取物資,派發者在公園門閘口位置,自己理解公園範圍算是公園內。
-不清楚硫磺是可助燃,炸藥成份
-皮膚自2017年暑假開始出問題,每月要看一次醫生,中醫建議外用硫磺可舒緩毛囊發炎,自己去看醫生前也上網及睇書查過知道有用
-不清楚硫磺水可致皮膚炎,不清楚硫礦可加強爆炸力
- 使用時1/3罐可樂硫磺粉份量加8至10公升水,用毛巾吸取再敷用,翌日部份紅腫會消退,2018年頭已經用,不過時好時壞。
-看過幾個中醫,印象中在深水埗及黃大仙,不同意不是個個月去所以不記得,自己理解2個即是幾個,那時皮膚病沒有看西醫,其中一個中醫介紹用硫磺,不記得邊位,也沒向第二位中醫查問硫磺是否有用
- 2019年後看西醫獲予藥膏,之後沒有看中醫認為有衝突亦停用硫磺粉
-同意學習上亦有上網查過公民抗命資料

[1614] 主控指D5有倦意盤問仲需一段時間,要求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D5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9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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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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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曾(55) 🔥#判刑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4/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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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范(31) #續審 [3/2]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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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志恒(37)和另五人 在賭場內賭博 營辦賭場 營運進行受禁群組聚集的處所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15: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8/20]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5/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4/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判刑

A2:曾(55)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 在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 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 參與非法集結。

———————————————

本案涉及旺角主要街道,至21:00時餘幾十人聚集,有人搬出圍欄和卡板到馬路,埋伏警員迅速處理。 事件需沒有對公眾造成大影響,但有機會演變成暴動,亦因為是警員迅速處理。

法庭接納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判處9 個月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總刑期7個月。

被告向旁聽席揮手鞠躬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7 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羅(48)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相關新聞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本帖新案稍後有報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答辯

🙎🏻‍♀️羅(4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因警方找到兩個電話,需要時間調查。被告在Facebook及Twitter 發佈六十五個煽動訊息,持續10個月(其中一個帖文係Twitter轉載新聞),大部分是2023年之前發出(有13個是2023年發出)。反對被告保釋,基礎是沒有足夠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辦方律師指被告明白控罪,沒有反對以國安法標準處理本案。

有傳媒申請放寬報道限制,法官押後15分鐘後決定「不批准」放寬報道限制。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四星期到4月27日(星期四)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臨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4/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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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水警東分區第二小隊,當日隸屬D3小隊,進行踏浪者行動,06:00至13/11 05:00收工

15:00接到任務 ,有非集,破壞,縱火,堵路,去現場處理,制止非法行為,包抄及掃盪

15:17去到中環龍和道步行向示威者方向,一落車指揮官帶隊在龍和道轉左入人民耀街,向畢打街方向前進,畢打街有遮陣,放火,超過200人以上,小隊指揮官一路比警告,一路向前推進,康樂廣場路段有磚陣,有膠條有釘,去到畢打街遮陣人士,超過100人向後即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推進過程中有放催淚煙
中途見有約30人向雪廠街方向跑,雪廠街有D連B1小隊包抄,推進返向畢打街方向,因雪廠街有包抄,守住十字路口,所以30人調頭向東面跑,佢都跟住30人跑,直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門(即逃生出口),然後制停依班30人,當中PW6有制停一人,然後在外圍做防線,17男6女被捕人士,刑事偵緝同事吳曼華由佢作大型拘捕,PW6在現場附近看守/防守。

後期有兩名男士提出睇醫生,不是PW6直接聽到,係由同事轉達PW6,PW6聽到再搵人通知總部派人帶佢地睇醫生,第一名提出心口痛,第二名提出有長期病患,及後警長431及兩個PC帶兩名被捕人士上救護車去醫院。

睇CCTV片段P301J(9),當日逃生口位置
15:26開始,右邊揸藍色槍便是PW6,畫面顯示PW6走向制停一名被捕人士,因在追捕過程中,十字路口往回跑的30人中,見到依個人士參與,然後PW6將被捕人士交俾PC18631處理。

繼續播片
控方在畫面指出各被告位置,畫面當時係由吳曼華正在作出大型宣佈拘捕,D1已不在畫面範圍內
控:D8從右邊角落走出黎?
PW6:無印象

控補充:D8&9 係後期送左去醫院
PW6:胸口痛係D8

最左邊企係度的D9舉一舉手行出黎
PW6:因為唔係同我講,所以無印象,但我肯定係兩位男士去醫院

辯方盤問
D1&9:包抄係由D3&D1負責?
PW6:因當日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指揮,而部隊係有4隊,只係抽左D1小隊出黎在雪廠街做包抄

D1&9:推進時間差唔多?
PW6:因D連係同時由總部出發,所以大家上車,出發等都係一致性,去到環球大廈外,見到畢打街有人群集結在馬路

D1&9:行人路無其他途人聚集嘅?
PW6:在天橋上面有好多途人

D1&8:即集結人士都係在馬路上面

D1&9:你第一名制服人士在德輔道中見到嘅?
PW6:大約距離十多米,見到第二次折反時才看見D1,D1小隊已出現在雪廠街,然後才進行包抄,唔會俾途人通過防線

PW6:D1小隊正常編制四十一人,但當日現場有幾多人在雪廠街,sorry我估唔到

D1&9:原有計劃防線係如何封鎖防線?
PW6:大部人係在龍和道近大會道落車,但安排D1在雪廠街包抄,一落車已開始跑向現場,因無參與D1小隊行動,所以唔清楚佢地當日行動細節

D1&9:17男5女被你地在逃生出口拘捕左?
PW6:先制停,未正式宣佈拘捕,後由吳曼華正式拘捕

D1&9:知唔知當中有無人係現場無被拘捕?
PW6:我後來得知有名好似銀行職員在案件調查當中被釋放,但邊個階段定現場就唔清楚

D3&6:你地當日焦點係在馬路上集結的人
PW6:掃盪時見到有班人逃跑,見到有約30人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D3&6:你地轉出人民耀街有4-500米遠嘅?
PW6:我後來有再去現場及對比地圖,約200米,由畢打街干諾道中起端去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郵政總局不能望到皇后大道中,有遮擋,因為斜路斜上去

D3&6:兩邊行人路有人?
PW6:係
D3&6:集結人士200人後的後面有人?
PW6:有

D3&6:你推進時在前排揸槍?
PW6:我揸住40mm long長海綿彈,係致命武器

D3&6:推進期間有警告?
PW6:次數忘記,但不斷有,因企在前排見唔到舉旗
一路推進係無停過落黎,磚陣在康樂廣場同德輔道中路面,都有釘嗰啲

PW6:在康樂廣場未望到德輔道中,去到畢打街干諾道中的起端左右先見到

D3&6:中間好多人?途人?示威人士?
PW6:推進途中,見到超過100人,見到有四人散

D3&6:入到畢打街見到啲人向後走?
PW6:超過100人

D1:散的時候發射催淚煙?
PW6:係咪因為催淚煙而四散唔清楚,但我地一推進佢地就四散啦

PW6:去到係中環行政人員食飯時間,去到三點幾鐘基本就無咩,基本上見到啲人著黑衫口罩等,我覺得就唔係中環返工的人,唔係經過路人甲,覺得有參與堵塞破壞,

D3&6:但公平啲,都有路人甲?
PW6:唔可以話完全無路人,咁都有經過,送貨架嗎

D3&6:你在主問時話係在十字路口守住?
PW6:係做野的共識,在集結路段口,at least 會守住,無話step1,2,3會點做,經驗話我知會在路口位守住,要向上推,守住定點,都要等指揮官指示

D3&6:係共識?
PW:係我的諗法

D3&6當日隊中職位最大係???,然後係你?
PW6:唔係,當日最高大係???,第二係黃俊維,我係第三位

D3&6:鏡頭見到你同隊員開始推進入畢打街
PW6:最前面紅槍的係我
D1&9:你係第二排
PW6:我係最前最期排
D3&6:現階段開始放催淚煙

D3&6:你同隊員一直向LV方向推進
PW:係
PW確認去到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停一停

D3&6:在鏡頭入面見到隊員向東跑去,係咪依個時候見到示威者再次調頭向東方面走?
PW6:係

D3&6:睇相片冊P181,第10,11幅相,及32-34,有無邊一幅相見到你守住的位置?
PW6: 第10張右下角位置,依度就係頭先講去到交界位置停一停的位置

D3&6:你話有班人調頭,見唔見到佢地調頭位置?
PW6:大約(見到)啦

D3&6:你話嗰班人就係雪廠街轉頭的人
佢地係咪就係黑衫黑褲護目鏡的裝?
PW6:有其他色衫,都有啲無口罩

D3&6:而之後你去逃生門追調頭人士,你同唔同意,被你地截停的人士,17男5女其實有可能部份唔係依班調頭的人士
PW6:如我所言,有一人經調查後獲釋的人士

D3&6:公平啲最後被截停可能唔係嗰三十幾名調頭人士
PW6:我剩係追嗰班調頭的人士
如果你要我估計,我唔可能答你個可能囉

D3&6:你知唔知吳曼華女偵緝高級督察以非集罪名拘捕在場人士?
PW6:我唔知

D4:你唔知D1小隊係幾時係推進?所以佢地有可能早過你地到達十字路口
PW6:唔知道

D4:你剛才相片中指出三十多人調頭的位置,你的視線係被巴士電車阻住,去到指出位置先見到調頭位置?
PW6:係

傳召PW7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2013年加入警隊,現職水警小艇分區,當日係D3小隊指揮官,收到指示去中環處理示威者

15:17抵達龍和道落車,小隊推進向畢打街,向東推進,另外D1小隊收到指示在德輔道中另一邊包抄,D1小隊同時在總部出發;當轉入人民耀街開始急步行向畢打街推進,康樂廣場外見到有碎石,磚頭等,見到150米外有遮陣和示威者面向我地

15:25指示傳令員17946(即PW2)高舉黑旗,即催淚煙,PW7亦都用自己大聲公作口頭警告,因前面示威者已佔據馬路,天橋底路面有一堆雜物燃燒緊,有磚等,近畢打街南面估算有超過二百名示威聚集,有遮陣及不斷叫囂

15:27 再指示17946高舉黑旗,用大聲公警告,同時用催淚煙作出驅散,大部分走向皇后大道中,少部份向匯豐總行方向,即雪廠街逃跑

15:28 大部份隊員已到達交界,作出防守,以免示威者作出佔領道路

觀看HK01新聞片段 P391C(6)
15:24開始 片段中看到第二次舉旗及推進

辯方盤問
D3&6:你話舉過兩次黑旗
PW7:第一次在怡和大廈附近
D3&6:當時你的傳令員揹住好多旗,點解你唔舉藍旗
PW7:因為黑旗要俾佢地知作出驅散,因為非集已經唔會舉藍旗,未經批准集結就已經舉黑旗
D3&6:咁其實藍黑旗一齊舉都得
PW7:因為要同時間競賽,同埋佢地(示威者)由十二點幾已經係度架嗎,早前時間已經有其他警員舉過藍旗

D3&6:如果舉埋藍旗會唔會更合理?當時有其他途人架嗎?
PW7:嗰度已經有非法集結,正常唔應該留係嗰個位置架嗎

D3&6:你有前置嗰度已經有非法集結,所以...(抄唔切)
PW7:其實舉黑旗最主要係催淚煙,最主要目的係驅散,其實黎到十一月,唔係七月八月架啦嗎,市民已經見到黑旗已經知要驅散架嗎

D3&6:其實咁短時間內剩係作出兩次警告?
PW7:中間有不斷用大聲公警告及提示會舉旗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4/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
傳召PW8 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曼華(音)

控方主問
2014加入警隊,現職刑事情報科,當時屬黃大仙區重案組第5隊,當日任刑事應變小隊,小隊指揮官

15:00收到指示去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處理示威者
15:10離開總部
15:17去到民耀街
15:25開始掃盪行動,隊員在現場截停一啲人士,去到該位置有隊員交待截停人士
15:40作出拘捕,以非法集會作出拘捕,一共24人,
當時共拘捕係26人,另外兩人係另外的警員拘捕,指示手下在附近檢取證物
16:25離開現場,返到北角警處

播放片段,逃生出口位置
15:39 PW8已出現在畫面,PW8正在解釋當時情況及宣佈作出拘捕,畫面所見所有人士已被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
D1&9:附近拘捕係機動部隊及戰術小隊的同事,有無一啲人士係無被拘捕落案?
PW8:唔清楚
D1&9:有無一啲人士調查完係釋放左
PW8:以我所知,二十四人全部有被落案,二十四人以外唔清楚
D1&9:有無一位係金融證券行的人士?
PW8:因為我唔係附近其後調查工作,所以唔清楚你所講的人


傳召PW9 警員12691
2010年加入,現職東九龍重案隊3A隊,當時屬黃大仙反黑組

15:50 負責處理地上無人認領的物件
16:05 到達逃生出口開始撿證,整個撿取過程有拍攝住,總共66件物品,稍後交俾證物警員48989

播放P301L(14)撿取逃生出口地上散落物時拍攝片段,和辨認證物

下一段影片L(15)
有一把長遮無被撿取,因收到指示不需要,繼續撿取旁邊凹位散落地上的物品,總共66項物品

12:54休庭,本來預算15:00再開庭,稍後,突然法官話再開庭,即刻叫返啲人返黎

直接押後到星期一10:00開審,D3&D6律師在星期一下午14:30有栽決,法官批准缺席

由於PW10沒有爭議,所以不傳召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9/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4 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需去看醫生,申請今天缺席獲批。

D5 作供前向法官表示想補充昨天主問提及之個人背景,法官指留待覆問時才作出。

📌傳召 D5 作供

🔹控方盤問(續)
-上網用谷歌搜尋功課題目公民抗命,2019年6至11月有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發展。有聽過「違法達義」,同意有人將公民抗命及違法達義連在一起。不排除「違法」可以是非暴力,自己不同意違法達義理念
- D5自己反對暴力,只會出席有不反對通知書遊行及宗教祈禱會。不清楚11月18日油麻地有冇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活動。當日參與者多深色衫,但亦見到白領衣著穿普通波鞋人士,從新聞知示威人士多穿黑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護目鏡、手持雨傘。同意人鏈及對峙者也是示威人士一員,同意過往媒體可見警方用大聲公叫人離開及發射催淚彈驅散。
-在登打士街時聽到bang、boom聲響,相信是爆炸聲,自已不是攻擊對象沒感覺危險。在彌敦道龍馬大廈時曾見有人投擲汽油彈。
-11月18日1630至2200時打波,先約了女朋友在旺角地鐵站等再一齊行去麥花臣球場,昨天主問沒講女友一起因只問在麥花臣球場時情形,女友沒打波並在1900時離開
-背囊內有2包硫磺粉及一枝水,走時水未飲曬。
-拿物資公園外見到有人停留看手機,估應在看新聞,同意是示威徵兆。
📎身上物件
-自己物資取了生理鹽水、面罩、2個防毒面具,頭巾,取時有向姨姨指想要咩,沒取冰袖因已穿長袖衫。取是因之前受過催淚煙影響想作保護,物件來歷不知,沒考慮是否賊贓,但豬咀有袋包裝相信不是賊贓
-五六個人派物資,數量不少,D5目睹約廿人取,不反對會有人叫物資站。
- THA拍片截圖,當時穿P503墨綠色長袖衫、P505黑短褲有白色邊,P506黑色面罩,P510護目鏡及豬咀。庭上實物墨綠衫是深色衫。面罩當日沒用過遮掩面部,同意可用作覆蓋整個頭只露出雙眼,同意護目鏡可遮蓋大部份眼部。
-自已取了2排各3支生理鹽水,有3支用了所以袋中只留下一排3支,取時沒有包裝。同意自已有皮膚病但取不明來歷眼罩及面罩等。
-同意身上有2個豬咀,是人派2個但沒拒絕,戴上可逗留有催淚煙現場耐D
-不同意是同另一人參與暴動所以袋有多一灰色外套,2個豬咀,2排生理鹽水。
-同意打波出汗會影響皮膚病,但冇預備衣服換,亦沒因病唔打波
-途經彌敦道馬路上越來越多人,因想觀察仍向南行至龍馬大廈,現場聽不到警方警告但聞到催淚煙,以為只驅散窩打老道示威者。逗留康𧙗大廈約5分鐘,不認為時間長。直至2326碧街被捕估計停留多於20分鐘

🔸覆問
-到康祐大廈只是估計時間
-現場不覺得危險,康祐大廈及寶𡨴大廈各停留5分鐘覺得觀察夠便離開
-覆問指見到示威者窩打老道一字排開時自己在示威者後方20米
-袋內女友灰色衫是她在球場放入自己背囊
-現場觀察是想睇整個社會運動情況
-公園物資站地圖上圈出是大概位置,在公園範圍內
-不清楚硫磺可殺蟲,助燃,自己沒修讀過物理化學
-自己及家人網上找「毛囊發炎」,「皮膚病」,「醫治方法」,得到一篇文章上寫是扁方建議用硫磺粉
-用1/3罐可樂硫磺粉加水份量是中醫告知
-停用硫磺因西醫開藥治療更快見效,中醫是父介紹,2018年只問過一次中醫硫磺可治皮膚病
-今早提背景資料補充確認不需要

📌傳召D6 作供

🔸主問
現年21歲為大學3年級。案發時18歲為副學士一年級生,原居於瓜灣因2019年11月至12月家裝修而獨住酒店,在11月14日至21日搬往荃灣酒店暫住,房間由母親大陸友人幫忙訂房,因大陸人房價較平。

11月18日黃昏在荃灣酒店房內睡覺至2200起身,打算光顧麥姓朋友在油麻地新填地街卡牌遊戲店舖,是一個實物遊戲卡牌對戰。同時亦想視察油麻地窩打老道一酒店環境作11月21號之後暫住居所,2230左右梳洗完便離開荃灣酒店。

朋友開的店一般1530開門營業至凌晨01:00。打算去玩卡及買卡,當日坐地鐵由大窩口站去太子站。2300 左右到達太子站,在旺角警署B1出口離開沿彌敦道往南行,15至20分鐘後到油麻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2至3分鐘行到龍馬大廈穾有一男途人走來對自己說話,內容大意前面有危險,比D嘢你,自己回答「哦」。

男子在身邊紅白藍膠袋拿出一些保護裝備比自己,沒點算數量便隨即放入背囊,物件有防毒面具,護目鏡、冰袖、面巾、手套及生理鹽水。想法是不用錢攞咗先。取物品後5分鐘內南行至天仁茗茶即碧街近油麻地鐵站A2出口,隱約見到窩打老道黃格仔上有一羣過百黑衣人,望不到做緊咩,在場亦有穿反光衣人士。自己想知黑衫人做咩於是彌敦道繼續前行至長興大廈,留意到有催淚煙,見到人羣有火光及聽到有爆炸聲。意識處在騒亂現場,於是從袋取之前途人所贈裝備換上打算從碧街西邊離開。此際窩打老道人羣突沿彌敦道向北衝,自己發呆數秒後向碧街西邊走,當跨過彌敦道中間分隔道時被A28警員制服。A28他用手拉扯背囊帶及用警棍敲打右大肶2次再按地上,再用膝頭壓背,自己感覺呼吸唔到。嘗試移動上半身,A28更用力㩒住背部並叫雙手放背部,服從後被扣上索帶。自己沒向A28表示抖吾到氣。

📎D6辯方呈堂文件夾:
1)母親2019年11月13日用whatsapp向自己發出訊息截圖通知已訂11月14至21日酒店,自己答ok
2)作供提及朋友卡牌遊戲店2019年11月11日收據,店在2020/21已搬遷
3)油麻地地圖,上有紅點為朋友店位置,另圖上亦見到打算視察之油麻地洒店

控方提供太子至油麻地實體地圖,代表律師要求標示(1)太子站D1出口,(2)取得物資、(3)長興大廈望到黃格仔騷亂時及(4)被捕位置。3及4位置頗近。

確認進入THA時所拍照片身上物品如一個豬咀,黑色面巾、黑色護目鏡,一對黑色冰袖及一對手套為途人所給,而背包及帽是自己。被捕後帶到旺角警署也再被拍照,而自己袋內物品照片有一件衛衣是放袋內以備天氣凍穿著,一個黑色口罩是一直放袋內,一副近視眼鏡,一個3M透明護目鏡,2支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面巾(3M護目鏡,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是途人送贈)
🔸D5盤問
-部份身上物品由途人送,包括2個護目鏡及2條面巾,當時只有自己單獨一人,物品由紅白藍袋取出,不見有派給其他人,有見途人經過
🔸D15盤問
不清楚是否見人就派,D6經過該途人主動派比自己

🔹控方盤問
-不清楚陌生人為何送物品自己
-11月18日自己搬出來,父母及兄弟姊妹不定時搬去其他酒店或親戚家。自己向母指不想住親友家所以獨自一個搬去酒店,需經常轉換
-有留意新聞,知道油尖旺有示威,同意要避開危險,不清楚示威者會四圍走。
-去油麻地仍覺安全,當日有上網查資訊知道油麻地封站,不清楚因有重大事故,理解示威範圍只在理工一帶
-龍馬大廈已有途人說前面有危險並給予物資,不同意行為可理解示意自己參與
-收起途人送贈物資,諗住遇到騷亂會有機會使用保護自己
-不同意拿着保護物資是打算前往騒亂蔓延之地方

[1630] 今日完,明天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3/2]

👤范(31) #0914淘大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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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辯方作出補充陳詞前的內容從缺🙇🏻‍♂️)

辯方引用HCMA167/2020案,HCMA442/2021案和DCCC1119/2020案,指出若被告作出抗拒行為時,有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暴徒或其他相干人士,而不是警務人員。按此理解,去抗拒對方的制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罪行,被告亦沒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要作出裁定,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係知悉兩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即警務人員。假設法律上說法不正確,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有可能真誠地相信控方證人不是警務人員。辯方最後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和動作是否構成抗拒,因為當時他被控方證人擊打雙腿。

控方陳詞指本案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兩名控方證人就是警務人員,只須要證明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地執行職務便可。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裁決將會在2023年4月26日09: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0]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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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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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
👤鍾(45)🛑已還押24日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林,盧,吳,雷,*(13-29)🛑A6*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6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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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9/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6/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王(24) #20210701禮賓府 (本案A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案情如下-

📌案情:

案發經過和拘捕:

2021年7月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在2021年7月1日約01:00時,4名駐守禮賓府的特務警察及警員聽到後園的後山山坡傳出多聲巨響,因此他們上前查看。其後,他們發現有一幅面積3米乘4米的植被著火,所以他們撲熄火種並報案。最後,被焚燒的草叢被熏黑,而著火處距離禮賓府主樓約50米。

在2021年7月2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當時,警員發現被告手臂、手腕及膝蓋有多處擦傷。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我有去禮賓府嗰日係2021年7月1日。」。

控方說被告於2021年6月30日晚上從寓所出發前往中環及金鐘一帶,再獨自到禮賓府。其後,被告把已燃點的土製裝置拋向植被,當時植被並沒有即時起火或爆炸。之後被告再爬入植被並走近燃燒物作引爆,此舉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最後,被告攀越圍網折返下亞厘畢道,並步行到上環乘坐巴士返回住所。

警方的搜證:

首先,警方在案發後於案發現場附近檢獲多個燃燒過的氣罐、白電油空罐及松節水金屬罐。就這方面,炸彈處理主任認為屬土製燃燒裝置殘骸。其後,這些物品經化驗後分別被驗出含丁烷及煤油等,都是屬於易燃氣體及可燃的有機液體混合物。此外,其中一個松節水金屬罐表面上發現被告的指紋。

第二,現場土壤的泥土灰燼被驗出含有煤油。

第三,警方亦在案發現場附近的鐵絲圍網檢獲一雙手套。其後,這雙手套被驗出含有被告的DNA,此外亦含有甲苯,這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第四,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以下事項:

- 被告在2021年6月26日中午曾對其住所附近的某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拍照。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寫下該議員的名字。

- 被告在2021年6月27日曾與一名女子圍繞禮賓府視察。當該女子指著閉路電視鏡頭時,被告隨即朝鏡頭方向拍照。此外,他們亦曾途經禮賓府大閘,而當時禮賓府大閘是有兩人看守。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寫有「大門兩警」。

第五,警方在其寓所搜獲被告在案發時身穿的衣物及黑色背囊。當中黑色背囊內有砂糖、噴漆、打火機、火柴盒及多用途刀。

第六,除上文已提及的內容外,警方亦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列出:

-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府主要及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建制派支持者及他們家人等25個名字;

- 上述人士的辦事處、個人住所或官邸地址等;

- 禮賓府附近環境的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和保安設備等;和

- 製造土製燃燒裝置的物品清單及沙林毒氣化學程式;

第七,警方從被告的網上瀏覽紀錄中發現有逾2,000項地圖及位置記項,當中包括禮賓府、筆記列出的政府官員官邸,以及政總大樓等。此外,瀏覽紀錄亦包括「化學反應爆炸」、「爆炸香港」、「土製炸彈」、「炸彈」、「釘槍」、「偷聽程式」、「偷聽器」、「天文台」、中環至馬鞍山的深宵交通、逃避刑事調查、及DNA如何協助警方調查等資料。

📌辯方的求情陳述: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案底。被告的親友對被告有良好評價。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因自己的抑壓想法而愚蠢且不成熟地犯下本案。還有,本案並非是有周詳的計劃,被告在案發前準備的筆記亦算粗疏,事實上被告亦非有意圖傷人。

就案情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時間短、他是單獨犯案、本案牽涉範圍小和遠離建築物、和案發時人流少等。

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並非「縱火狂」,故被告在日後的重犯機會低。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願意承擔責任,由案發至今一直得到家人支持,被告亦對此感恩,希望日後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以回報家人和社會。

📌本案判刑:

無疑,縱火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已在不同案例中指出由於各宗縱火罪的案情及嚴重性有別,故不宜訂下量刑指引。此外,縱火罪的判刑應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公眾等。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有計劃和目標在特區紀念日的凌晨帶備多項易燃物和縱火工具行事,使現場發生多次爆炸及火警。此外案發距離禮賓府約50米,附近的植被亦會令火勢容易漫延。

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本案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作為量刑起數,但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各求情理由後,本案可適當地予以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數。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可獲1/3刑罰扣減。由於被告已沒有其他可影響刑期和刑種的因素,故監禁2年8個月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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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780&currpage=T
【03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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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更正🛑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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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D6 作供

🔹控方盤問(續)
-去油麻地視察城景國際酒店是看附近店舖及交通如巴士站,選擇此酒店是因近地鐵站。為何不網上看資料而實地去,因地圖未必update不覺危險也想知去朋友店行多久因會經常去。
-朋友遊戲卡店在新填地街,自己龍馬大廈遇到途人話危險,不同意反方向可向北到咸美頓街再去朋友店。向南行因不知指前面意思是幾遠,諗住到碧街行去。
-昨天指意識身處騒亂現場,同意不是在外圍,自己換上取得之裝備冰袖,護目鏡、豬咀、面巾及3M手套,用了大約30秒至1分鐘戴上,主控指幾十秒可以選擇走了很遠,D6指要跨過中央分隔需時。不同意穿裝備同想離開是背道而馳。戴豬咀及冰袖是不想受催淚煙影響呼吸及皮膚,同意豬咀戴上也較焗。同意3M手套有污漬,取時沒有袋不知新舊。當日沒戴袋中近視眼鏡,只有百多度近視可看到近景物,問爲何不是劇烈運動但有眼鏡帶指是輔助,不同意是打算參與暴動確保眼鏡不脫落。途人送兩款不同護目鏡,同意黑色較大及可遮掩眼部。接收物資時看過物品知道種類但不知數目。

🔸覆問
-視察酒店附近食肆及便利店舖是方便之後日常生活
-控方指意識危險可不換裝備直接走,當時想法是想不被催淚煙影響
-眼鏡帶是上堂時用,方便配戴眼鏡
-遇到途人指前面危險比物資,自己知危險但不知實際位置,想在碧街視察酒店環境,當時距離50米。

-D6案情完-

📌案件管理:
下位應傳召D9 作供,代表指其作供頗長會跨越至星期一及同另一D5被告有關而其律師下午不在庭,希望押後D9作供至下星期一,而D9不會傳召原定之事實證人,星期一可完成D9作供,而下午將利用時間處理2份新增承認事實。

[1233] 今天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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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引導鍾沛權講出當年《立場》協助籌備選舉論壇的角色,首要係做直播,其次是與其他傳媒協調,訂立論壇的討論規則。衛生服務界無論壇,訪問了四位候選人,各人有不同政治光譜,有人反對攬炒。

因應控方對文章A1的推論,嘗試探討文章作者的行文的出發點、思路,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對文章的評價是並無支持/推薦何桂藍,只是提出問題質疑她,和拋出問題給讀者思考。

鐘指出《立場》多年無收到政府的訊息,感覺控方不是因為某一編文章而控告《立場》,而是在《蘋果日報》之後,警方收到情報話《立場》會把文章下架,才把文章備份,再找文章控告。

同樣因應控方對文章A2的推論作回應,但因為《立場》在初選後才訪問鄒家成,於是借用《眾新聞》和《端傳媒》對鄒家成的訪問。指出鄒的政治立場與傳統泛民不同,甚至乎對立。

[12:55] 休庭

14:00 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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