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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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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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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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辯方盤問PW13

PW13同意他曾於其他審訊指出東方街至碧街有看到觀感不是參與暴動的人,現解釋因為他們無對自己作出敵意行為,亦同意在其他審訊中曾指出該路段有深色和淺色衣服的人

PW13同意東方街碧街轉角位有OK便利店,但無印像有無開燈。PW13由東方街往碧街,忘記有否看見磚頭被挖出,但在彌敦道有看到磚頭,不知磚頭由何來。

PW13於窄巷看見兩人昏迷,一名是女性,另一名忘記了其姓別。另有7-8名神智不清,有男有女。不知道有無人其他人在窄巷以外昏迷。PW13指窄巷傷者有生命危險,要先處理,並不是意指只處理窄巷傷者。

PW13於A2出口叫兩名同事,林進彥和林二和(音),前往A1出口觀察。證人有先觀察才叫他們前往,並指當時無對峙情況發生,同事到達A1出口後告知他有火。PW13於2332看見有人疊人情況出現,看不到如何發生

辯方問及PW13由A2出口望向A1出口作觀察之時間,指a4 有途經彌敦道,欲知有關環境之證供。PW13答約2325-30時,其後同事吿知有火警便前往A1出口。

辯方指不同PW13就時間上有不同演繹。PW13叫同事去A1出口時,指碧街不見有警員,即旺角大廈到城景國際,廣華醫院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路段,視線範圍和平,無對峙,條街有人。

PW13叫同事去A1出口後,指警察很快由廣華醫院跑向彌敦道並撳咗啲人落地。彌敦道人群則四散。證人叫同事前往A1後,在他們過彌敦道時有觀察其安全,及後望回A2出口並希望進行爆破,因為地鐵站有訊號顯示有火警。

🔹覆問PW13

控方問PW13盤問指其他時間平靜是不是相比起窩打老道彌敦道對峙時的激烈情況而言。PW13指到達油麻地消防局時看見對峙,但於東方街是沒有看到此情形。
PW13於A2出口叫同事前往A1出口時,冇一同前往幫手,繼續專注在A2出口, 同意因此冇留意碧街和彌敦道情況。直至同事告知有火警才前往A1出口,沿碧街往彌敦道。當證人還在碧街時,看見警方在他後面近廣華醫院衝向彌敦道,速度比他快。PW13同意在東方街往碧街看見的淺色衫和深色衣物人士其身份和做什麼無從考究。

📌傳召PW14 溫健良
現職高級消防隊長
讀出證人於2020 年3月回的一份證人供詞

2357時到達彌敦道碧街, 現場已被警察封鎖,證人進行急救工作,有26男7女送院,0500時消防離開。證人口供指到達彌敦道碧為2357時。PW14續指是消防車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位置,及後用了3至4分鐘,約0000時到達A1出口。

到達現場後,問得封鎖線內警員准許入內,但移動傷者前要先得到警員同意。

🔸辯方盤問

同意進行評估時有人昏迷和神智不清,有叫警員盡快把傷者送往醫院,相信擔架床情況是較為嚴重的。關於神智不清的昏迷指數幾多無資料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15 STC A1
- 以65b 成為證供P0123

2019年11月18號1955時到達遊樂會,2325時窩打老道碧街落車向彌敦道推進,見示威者向北跑,警員窩打老道彌敦道防線向北掃,PW15下指令作出攔截。PW15指出他前面口罩頭盔者後知AP1 距離約五米, 喝令停底,尾隨徒手拉底AP1並跪在他背後控制。

及後見到其他示威者繼續往北面逃走,證人指AP2衝向他,距離相約五米並喝令他停止不果便用手拉低AP2。令人擔心示威者由碧街往砵蘭街方向逃走,欲在A1出口進行堵截。PW15在0025時把兩名被捕者交付往tha。

📌案件管理:
還會有4名A證人,但21號先黎到,可能會有時間調配。控方估計下星期一完結控方案情

D1: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2: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3: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4: 作供

下午1430繼續傳召A1作主問,並會傳召A5 PW17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

——————

[1024開庭]

⏺️有關D1求情
法官向D1法律代表指求情信稱被告因「好奇去現場」,若事實如此法庭不能接受D1的認罪。
D1法律代表澄清D1起初是因好奇到場,但逗留一段時間後便自覺自己的在場實在會對示威產生鼓勵作用。練官又質疑D1當日身穿黑色衫褲,是否確實只因好奇到場?律師確認D1是到場後才有想法上的轉變。練官終接受律師的解釋。

⏺️進一步求情
D4補交兩封求情信。
D5法律代表希望呈上D5的航空教學書及相冊,練官質疑為何不早點呈交,最終批准呈交。
D8指不要求法庭為其索取勞教報告,惟練官指自己從未批准索取。

⏺️判刑
D1,D2,D3,D7,D8量刑起點為48月
D4量刑起點為50個月
D5,D6量刑起點為51個月
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刑如下:

🔴🔴🔴
D1:監禁32個月
D2:監禁32個月
D3:監禁 28個月
D4:監禁 33個月
D5:監禁34個月
D6:監禁 34個月
D7:監禁 32個月
D8:監禁 32個月
🔴🔴🔴

⏺️所有證物歸還警方處理

[121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1/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D3,6,15 已還押約2個月
❗️D4曾還押4個月,D9曾還押4.5個月
❗️D19早於2022年8月12日認罪,並由另一法官判入教導所

本案被告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9 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437 開庭

主控先呈交各被告的被捕較準確的位置圖予法庭。

法官問及今早提及警員8011因本案而受傷,其傷勢會否有後遺症,對生活工作有否任何重大的影響,法官指出需要加落案情中,這些資料會影響法庭評估案件的嚴重性,從而影響判刑考量。

主控余大律師讀出開案陳詞。
再次讀出控罪,暴動範圍,案情。
(內容大致與早上的案情摘要無異)
主要提及
1. 警方早已透過不同媒體警示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身在理大人士須離開
2.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已完成防線,並全面封鎖
3. 示威者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對峙,堵路,投擲汽油彈等)
4. 警方曾使用銳武車,發射藍色水炮,施放催淚煙
5. 示威者以汽油彈擲向銳武並使之著火
6.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約0525作出拘捕行動
7. 警方於約0400決定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8. 警方以0500開始行動,先以水炮車及射水炮,到0510時推進,0525發出暴動警告
9. 在現場拘捕各被告
10. 警員8011受傷及傷勢
11. SGTA1受傷及傷勢(嘴唇上方流血不止)
12. 2架銳武裝甲車被燒毁約19萬元
13. 整個理大事件,校方估算維修費約3億元
14. 各不認罪被告的衣物及所檢取物品
(當主控提及D8所檢取的物品時,提及其中有「還原靚靚膏」,臨時直播員表示好可愛💛同埋,其所檢取的物品list為所有被告最長,約有百幾二百項,主要是個人物品及急救用品。其他被告的大約只有十幾項)
15. 各被告參與暴動的基礎:再次重申早已全面封鎖理大,各不認罪被告必然早於2019年11月17日1900前身在理大現場,藉自身留守壯大聲勢,參與暴動。

1521 讀完開案陳詞

法官想了解有幾多名證人
控方表示控方證人1到5 會交代大環境的情況,其他有關各被告的證物鏈,據知大部分不爭議證物鏈。

法官不滿為何只係大部分,為何直至現在仍未確定爭議點。法官重申控方有責任舉證,但辯方有責任指出其爭議點。

法官表示證人列表有1到26,26到60
主控表示1到29是現場大環境及拘捕警員
控方表示已由90名證人減至58名證人
法官表示這並不helpful
主控表示因為辯方有部分案情不同意,所以58名證人是需要。
法官表示寧可控辯雙方再商討處理證人事情,是否有必須58人。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充足,傳召證人的數量應該差額不會多於數名。法官希望到審訊時要有效率,本次審訊是有目的地審訊,法官不打算容許任何人fishing,「我一定會問到篤」。

1535 法官在抽問PW26要證明啲咩
主控表示因為有辯方大律師在admitted fact刪去了理大的維修費約3億元,所以要傳召證人證明
法官問及邊個刪去,眾人望向姚大律師,姚大律師表示如果係我,我撤回。另一辯方大律師提出他曾向控方表示要列明3億元是整件理大事件。

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必須盡早向法庭提出需要有幾多個證人。

法官教導完控辯雙方後,長嘆一口氣

姚大律師指出頭5名證人形容大環境,6名證人是拘捕警員,有數十名警員是包圍佈防的警員。

主控表示因為姚大律師在admitted fact刪去了 「全面包圍」一段,所以要傳召大量佈防的警員。

姚大律師表明其中一個爭議點是不能離開,而非不願離開。

法官重申傳召證人必須問有意義的問題,哪些大問題可以同意,哪些小問題要斟酌,從中可以再處理,而不是因為小問題,而把整個同意部分刪去。

法庭重申希望聽日可以有審訊的rundown

法庭指出明天及後天應該將是播片,播片後便會將各認罪被告定罪(約星期三)
其時各定罪被告將會被還押❗️❗️❗️

D1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今年7月將滿21歲)
D5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
D14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
D17 希望可以取教導所報告,並希望可以完成副學士課程,所以申請不在定罪後還押,直至5月底。法庭批准

D11表示有同樣申請,在定罪後可有擔保,使其能完成大學學位,直至5月11日,法庭批准

法庭希望各認罪被告珍惜這幾天時間處理好事情,準備還押

主控申請今後審訊1000開庭,1245午休,1430開庭,1615完庭,法庭批准。

16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8日1000續審。
還押被告繼續還押,保釋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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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 STC A5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黑衣人往彌敦道南行或北行跑,証人回答兩面都有,當跑到A2出口時,原本看見的人群已走,有另一班人向碧街跑。當時一面跑一面大叫「警察咪郁」,但黑衣人並無理會。

控方問証人第十段指當時有拔搶,到碧街落車後至拔槍,時間相距多久。証人指下車看表時是2325,至截停第一位人士用了約一分鐘。

控方問証人口供第十一段指到達油麻地A1出口後,望去身後A1出口至旺角大廈之間大一堆黑衣人,但旺角大廈其實在另一邊馬路,是否口供出錯。証人回答當時寫錯,實際位置是寶靈大廈。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並簽署。

控方問証人口供指當時窄巷內有人群站在一起,當時情況如何。証人指其實當時人群是塞住於窄巷內,因頭兩排有人跌倒,人群無法往砵蘭街方向跑,因此滯留該處。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問証人當時人群面向甚麼方向,証人指當時人群面向砵蘭街,因他們想往砵蘭街跑。

控方問証人當時袋住手槍但拔出警棍,有無看見人從砵蘭街走向窄巷,証人問答無,當時有穿着綠色防暴裝備同事到達,於是向他們下達封鎖命令。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的目的為何,証人答確保窄巷內人群無法出去,砵蘭街的人亦無法進入。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後的時間有無見到有人走入防線,証人回答無。

控方再問証人口供指當時在旺角大廈控制押被制服的黑衣人,其實是指寶寧大廈,証人回答是,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指証人2351時知悉同事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証人同意。

証人指當日全日均被指示不要嘗試拘捕記者或穿反光衣手持急救箱的人士。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剛才作供時指跑到A2出口時望向彌敦道情況,看見窄巷闊巷有人跑,証人不同意。証人指當時於彌敦道從南向北跑,到達A2時人群已跑到咸美頓街差轉入內街。証人指當時看見到寶寧大廈有人跑出,於是追截並進行拘捕,因此人群無法再向彌敦道北行跑。而証人大部份時間看守窄巷。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稱見到一百人塞在窄巷時,無見到闊巷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知否窄巷有人受傷,証人回答不清楚。辯方律師問當時是否看見闊巷有人受傷,証人答不清楚及不是其職責。

D2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窄巷有人塞住是因前排有人跌低,有無親眼看見第一排有人跌倒,証人答沒有。辯方問當時有人疊人情況是否同意,証人答因前排有人跌倒後方總會有人停在附近。但並不屬於人疊人情況辯方問當時是否有人趴在地上被壓住,証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是否有達一點七米高的人疊人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有無幫手將疊住的人拔出來,証人回答沒有人疊人。

辯方律司向証人指出當時有發生1.75米高人疊人事件,証人仍不同意。

D3問証人當時落車是否後跑50米,証人同意同意。辯法指証人証供附表位置一,第一眼望向窄巷是位置一位置,証人不同意,指去到A2出口時才望到窄巷,未到是望往窄巷方向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方向。辯方指証人當時無留意咸美頓街方向,証人同意。辯方指証人之後有份制服示威人士,除自己制服的人士外,並不知道警方於其他位置有無拘捕行動,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口供形容落車時有近一百人,該一百人不是在正前方,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當時該一百人走後彌敦道就無人,証人不同意,因當時該一百人不是整齊跑,該一百人離去後還有零星人士在跑。

🔹控方覆問

回望窄巷看見人塞住情況,在碧街砵蘭街方向,另一個盡頭無法看見,証人同意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控方將再傳召五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7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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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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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2/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傷人)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0/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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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04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10/25]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0/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先處理MFI 7對應片段時間
(28) 15:25:33
(29) 15:26:20
(30) 15:26:24
(31) 15:29:38
(32) 15:29:45
(33) 15:25:45
(34) 15:25:46
(35) 15:25:47
(36) 15:25:59
(37) 15:26:02
(38) 15:27:46

D5不作供, 傳召黃丹晴先生為證人。D5代表呈遞兩套辯方文件冊, 其中一套是一些出世紙及證書正本, 希望完成作供後取回。

主問:
黃先生現年30歲, 現為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註冊社工, 曾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 他大約於2014年成為社工。D5於2019年9月12日為註冊社工, 亦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候選人, 屬屯門社區網絡成員, 於組織內擔任社區主任。黃先生由2016年2月左右開始擔任屯門社區網絡的主席, 該組織主要關心區內的民生問題及交通議題, 會約見官員反映區內問題, 及在地區內處理居民日常生活問題。黃先生參選山景選區, D5參選景興選區, 兩個選區相連。
黃先生指工作上要上門跟進個案, 處理家居維修等, 交通問題方面, 需實地考察搜集資料, 俗稱「數車」, 以讓街坊知道他們有工作, 也未必只在自己區才做, 還會去其他區, 包括區內巴士小巴的終點站。D5的社交媒體可見探訪基層市民的帖文, 以及有關P960線過海巴士的帖文。
2019年11月12日, 黃先生大約中午1230在屯門社區網絡的辦事處見過D5, 一起觀看中環公眾活動 (和你lunch)的網上直播。及後黃先生叫D5去看960及961的巴士線, 因為公眾活動可能會影響行車。當時正值選舉, 他們有所謂「晨操晚練」, 即早上及晚上會見街坊, 而中午時間比較彈性。黃先生見D5沒有事做, 便叫他去看看交通, 不要浪費時間。他們搜集資料後會在FB出帖文, 發佈即時交通消息給街坊。黃先生希望D5去看利源東街巴士站, 即盤谷銀行對出的德輔道中。960會經過D5選區的站為大興街及石排站。
黃先生和D5吃午飯後, 大約1330, D5前往中上環一帶。當時D5有親人離世, 要買祭祀用的物品, 黃先生叫D5快點解決, 然後進行工作。雖然看到網上直播, 有人群聚集, 交通受阻, 但黃先生認為才更需要去觀察。選舉近了, 他們需要「打卡」來證明自己真的有去那些地方, 是一個做實事的人。
D5當時身穿白色衫, 黑色褲, 黑色鞋, 有背囊, 有黑色的雨傘。黃先生指早前於2018年8月21日在區內巴士站開街站的時候, 不知為什麼多了幾把傘, 當日突然下起大雨, 他派不了單張, 因為單張都濕掉, 於是遮街坊回家, 令街坊都很開心, 所以黃先生勸社區主任出外時任何時間都要帶傘, 因為他知道他們的習性, 不是任何時間都擺在袋的話他們肯定不會記得拿。
D5管有2個打火機, 他有吸煙習慣。D5管有一些衣紙。2019年10月19日, D5祖母過世, 喪禮是2019年11月14日。D5管有六角匙及扳手, 他在組織內擔任維修工作, 組織內有一些工具, 都是由D5打理。如果街坊需要維修, 他們會直接叫D5去處理, 因為他比較熟手。選舉有用到一架木頭車, 因為用了很久, 有時需要六角匙扭緊鏍絲。扳手多數是上門扭緊水管用。D5管有噴漆, 因為他們會先訂宣傳品, 但未知候選人號碼, 知道時才用噴漆加上。因為D5的旗還沒有號碼, 所以黃先生催促他快點弄, 因為越來越忙便會沒有時間弄。D5的旗放在家裡, 上面號碼及圓圈是用噴漆噴上的。D5管有一些鏍絲頭, 多數是電腦維修使用。D5管有望遠鏡, 多數用於看冷氣機滴水, 組織內每人都有一個。選舉近了, 黃先生認為袋定這些物品, 有突發事便可以即時處理, 讓街坊見到他們即時工作的效果。

盤問:
黃先生於2016年創立屯門社區網絡, 當時有4個人左右, D5於一兩個月後加入。他現時的學歷是高級文憑, 加入時未開始讀。D5居於天水圍。黃先生與D5工作關係良好。案發時D5不認識現時的女朋友, 之後有時上班會提到。
2019年11月12日是星期二, 星期一已有示威人士發起「大三罷」, 交通受阻。11月12日, 中環12點左右已有堵路, 由12點至3點交通癱瘓。黃先生指「數車」並非主要目的, 影相才是重點, 可以證明給街坊知道自己有到現場工作, 提供車輛改道的實時報導。控方指黃先生一派胡言, 沒有發生過叫D5去「數車」的事, 黃先生不同意。黃先生沒有叫D5穿黑衫黑褲及蒙面, 因為不希望候選人被捕。黃先生沒有提醒D5不要蒙面, 因為認為所有人都知道禁蒙面法生效, 不會特別提醒。控方播放德輔道中的片段, 可見車輛停駛, 有黑衣蒙面的人戴手套。
D5在吃午飯的時候有重提到家人過世, 要去買祭祀用品。D5沒有對黃先生說祖母出殯的日期, 也沒有邀請他去。屯門有祭祀用品的店, 但黃先生不會理他們的個人行程, 認為不會影響工作便沒有問題。黃先生不了解衣紙是否會由殯儀館提供。
黃先生同意2019年有很多社會運動, 有很多破壞公物及市面, 包括路燈, 欄杆, 地磚, 地鐵。黃先生沒有留意當日有打爛巴士。由吃飯到D5離開, 黃先生沒有聽到D5約朋友一起「數車」。

沒有覆問

姚官: 黃先生當日有看到新聞, 應也見到中環情況混亂? 有沒有擔心D5人身安全?
黃先生當日看新聞, 有看到混亂, 有擔心D5的人身安全, 叫他小心, 但認為很難避免, 因為有時需要作示威者和警察間的調停, 而他們在場的確對事情有幫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續審, D6將會作供。4月28日1000將進行口頭陳詞, 4月27日中午前控辯雙方需將書面陳詞交到法庭。預計5月後半之內處理裁決。
【04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去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辯方指被告不認罪,雙方商討後建議三天審訊。控方有2名警員證人,另有證物鏈警員及2名電子裝置專家證人,3段錄影會面共1小時49分鐘呈堂,被告將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24日 起作3天中文審訊。另外安排2024年3月18日 1000作審前覆核。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A1 馮(24)
A2 曾(21)
A3 王(22)
A4 *(16)
A5 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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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代表指被告會認罪,希望同另一案DCCC 868/2019合併在8月23日同時答辯。

A3代表指剛收到向控方索取之文件,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至5月16日 再訊。

A2及A5代表指2人打算認罪,不反對押後再訊。A4代表也不反對押後。

五人均沒有保釋申請。

A1: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 1000於區域法院同另案合併作答辯

A2-5
案件押後至 5月16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訊。

五人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曾(18)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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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同控方商討中,被告將承認控罪(1)及(3),申請押後,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21日 1000 於區域法院作答辯。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暴動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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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去信同控方早前商討,在4月17日得到答覆,申請押後以便向被告解釋及提供法律意見,明白已多次申請押後確認這次是最後一次,到時將有答辯意向,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
1430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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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3 EU督察譚健新(音)
證人於2019年11月29號所撰寫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於當日2347時接到指令於咸設立防線,2357時到達,當時有無警員在場?証人回答到達時由機動部隊東九龍總區駐守防線。控方問當時是否與其一起駐守防線,証人回答當時是接替防線,隊員大約有八十人左右。

控方問當時証人設立防線目的,証人口答當時咸美頓街三至四十米外有800名示威者持續衝擊警方防線,有人擲汽油彈及叫囂,為保護南邊機動部隊隊員及確保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不會有未經授權人士穿過,因此設立防線。

控方問証人0008時是否沿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推進,掃蕩及驅散示威者,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有無警員留守防線,証人回答離開防線前已聯絡東九龍機動部隊分派人員接替防線,交接後才離開。

控方問証人沿途掃蕩期間有無制服拘捕住何人証人回答在豉油街交界第四小隊曾制服幾名示威者,及立即帶上警車,掃蕩行動結束前已將其送返旺角警署。控方問是否從來無將該些人士帶回臨時羈留/醫療區,証人回答沒有。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 作供完畢 -

⏺️傳召PW21 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除舉旗作警告外有無其他形式警告,証人回答當時有用隨身攜帶大聲公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並立即安排人手設立臨時羈留區封鎖線。控方問証人是否用橙帶分割不同區域,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及逃走,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封鎖線有無警員看守,証人回答有,羈留區外圍由証人看守,內部由偵緝警長58834帶領看守。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指醫療區不是証人設立,而由誰人設立証人並不清楚,証人回答設立者應該為D1小隊。辯方律師問証人是否所有入羈留區人士都有紀錄,沒有紀錄就代表沒有無進入過該區,証人同意。

D2辯方律師問據証人口供指當時有近二千名示威者,橫跨彌敦道兩邊,當時大約有幾多層人,証人回答人群分佈不平均,只見密密麻麻,實際有幾層不清楚。

辯方律師指証人作出警告時目標只是人群中最前一堆人,証人同意,辯方律師指証人無法判斷後排人士能否聽到警告,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以大聲公作出警告時有無量度過大聲公聲量,証人無回答沒有。辯方律師問是否沒有分貝的具體數字,証人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

指相信証人同意在不同情況下聲音能傳達多遠很難一概而論,証人表示同意。

- 作供完畢 -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証人程序完成。法官表示證人證供簡短及而控辯雙方沒有太多盤問,下午三時左右就完成當日所有傳召及盤問的情況並不理想,指出控方應妥善管理傳召證人安排,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控方表示明日原本傳召共5位證人,並考慮額外再加兩名。

案件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 [D1-18]
🔴A1陳,𧝁,A5黃,李,温,譚,謝,馬,梁,陸,鄭,林已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5]
🔴已認罪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D9]
🔴已認罪
(7),(11),(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7,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9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今日繼續播片,明天會繼播片及處理各認罪被告。

裁決日子會等待審訊完畢後一併處理,21歲以下索取報告之被告會再定日子早些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早續審,還押被告繼續還押,保釋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8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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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蔡(23)🛑還押中 #申請保釋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黃(40)🛑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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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3/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1/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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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裁決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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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0/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11/25]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 [D1-18]
🔴D1陳,𧝁,D5黃,李,温,譚,謝,馬,梁,陸,鄭,林已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5]
🔴已認罪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D9]
🔴已認罪
(7),(11),(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7,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9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1008開庭]

⏺️與認罪被告相關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控方提交警員受傷報告,辯方律師沒有異議

警員8011:右手尾指受傷,取得共103天的病假,已經痊癒並完成相關的康復治療,傷勢並不影響現時生活,惟賺取收入的能力減少1.5%。

輔警警長 SGTA 11:於2019年11月18號被汽油彈燒傷,上唇受傷,前往養和醫院進行治療,縫9針。已經並痊癒完成相關的康復治療,傷勢並不影響現時生活,惟上唇仍有疤痕。

輔警警長 SGTA 5:於2019年11月18號受傷並前往養和醫院,需以手術釋放前額瘀血,現時前額留有疤痕。

⏺️法庭宣布認罪被告承認之控罪罪名成立,其餘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呈上認證口供及刑事紀錄,辯方律師提出修改被告背景等資料。

⏺️教導所報告
D1陳,D5黃,D14馬,D17鄭皆為21歲以下,辯方律師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

D5黃,D14馬即時還押,等待教導所報告,5月3日1000時再訊;
D17鄭現有條件繼續擔保,完成考試後於5月29日1000時再訊,屆時將會還押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陳續保釋至6月9日再訊,屆時即時還押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法官表示幾名被告年輕,配合認罪,惟案情嚴重,必須使用羈留形式的懲罰,但會積極考慮採納教導所意見處理。

⏺️證物處理
控方呈上證物表,法官質疑手提電話等非貴重,但有價值的物品,除非能用於證明犯法,否則毋需充公。控方申請與辯方進行商討,並討論之後開庭日期。

- 1045休庭15分鐘 -

⏺️案件管理

就已承認控罪之12位被告,法庭指示控方於6月23日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辯方,辯方則需於7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2023年8月4日將開庭處理口頭陳詞,9月28日會作出裁決。10月10日1600前須呈上求情信,預留10月14日0930作認罪被告求情及判刑。

至於6名不認罪被告,審訊將於明早開始,控方將傳召23個證人,由本週五4月21日開始傳召證人,預計8天完成審訊。

⏺️辯方律師提出以下要求:

D18已認罪,律師提出被告希望審訊期間每日到法庭聽審,法官指出審訊只會處理沒有認罪的其他被告,並非D18本人。惟律師表示47人案中有認罪被告成功申請到法庭旁聽,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法官表示此舉會影響日後法庭logistic,不批准認罪被告每日上法庭旁聽,但會給予每名被告完整的判決書,讓被告了解案情。

D6律師認為D6的年紀、身上的裝備及面對的事實,與D1及D14兩位已認罪的年輕被告類似,希望申請屆時出席認罪被告的求情聆訊。法官表示所有被告身上的裝備都類似,不認同此要求。

D4律師表示曾經要求警方提供指定日期和地點的CCTV片段,但警方於300TB的hard disk搵唔到相關片段,因為警方沒有提供鏡頭列表,「警方都唔知CCTV入面邊個打邊個」。辯方表示控方曾經口頭上答應不會使用這些片段,但擔心控方之後會反悔,希望「先禮後兵」,望法官日後不要採納這些片段作為證據。辯方表示沒有可能觀看到300TB的片段,法官表示沒有事情是不可能的。法官表示如果日後控方的確呈上這些證據的時候,辯方應該屆時再進行阻止。

法官表示不介意有事情要爭論,但希望律師準備充足,不要浪費時間。

[1143休庭]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時同庭續審。
禤,李,梁繼續還押;温,譚,謝,陸,林還押至8月4號再訊;D5黃,馬還押至5月3日再訊 🔴
D17鄭續保釋至5月29日1000時再訊;D1陳續保釋至6月9日再訊⚪️
盧,鄺,柯,陳,吳,D13黃續保釋至明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1112中環  #申請保釋

👤蔡(23)🛑還押中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蒙面
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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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被告之前主動撒消保釋,下次5月2日將在西九龍法院再提堂。

今日被告陳詞提出申請保釋理據,控方不反對只需按之前原有條件(除宵禁及不可前往中環指定地點,因同案被告早前已經豁免)

被告指旅遊證件早已交法庭,控方指紀錄上被告主動撒消保釋時已可取回,法官問被告包頭是否有旅遊證件獲回覆沒有,法庭指職員將會跟進是否仍存放法庭再通知家人處理。

📌短暫保釋至5月2日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千
-不得離開香港
-釋放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指定地點,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申請保釋

👤黃(4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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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庭指收到律政署反對保釋申請書面陳詞,被告回答仍沒收到。法庭即時將文件交予並要求控方作簡短口頭交代反對重點。

被告指昨天才知今日排期高等法院上庭處理保釋,其法律代表也在昨天傍晚才知,仍需時預備保釋陳詞,被告希望押後一星期再上庭處理保釋申請。

法庭押後至4月26日 1130再處理保釋申請,並要求被告代表律師於4月24日正午1200或前將陳詞及案例存檔法庭及答辯方,而答辯方回應需在4月25日中午1200或前交法庭及對方。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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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4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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