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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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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新增控方承認事實3 P0160呈堂
控方在相冊清單加上適當編號

D5被告承認事實4 P0161呈堂
主要為文件及刊物顯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D5出任一青年團體董事

📌D14 案情
原安排今天作供,代表律師今早收到新指示D14選擇重新答辯。

D14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

由於D14同意事實預備需時,控方安排星期四處理,將以其他認罪被告作藍本。法庭批准D14保釋至星期四

📌D15案情
律師指被告原本表示不作供,但希望休庭索取最新指示。

休庭後D15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所有案情完-

[110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 星期四 1100 繼續處理餘下程序。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3/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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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14 甄(16)
星期二作供前表示更改答辯認罪,控方今天讀出修訂案情撮要獲D14同意

案情指稱2019年11月11日起,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工大學,並作出不同的非法行為,至11月 18日仍然持續。當日有人透過「連登」網上討論區和Telegram呼籲上街組成戰線,營救理大的示威者。警方透過不同廣播渠道呼籲公眾不要前往涉案現場。

11月18日當晚大量示威者在上址參與暴動,以類似排陣方式面向警方,利用雨傘、木板及鐵欄等物築成陣地,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晚上約11時23分警方開始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跑,或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逃走。第十四被告逃離現場時被當場截獲,2325時警員18631隨PTU大隊沿彌敦道向北快速推進,到彌敦道 523號華潤堂外見一男子戴防毒面具在北行線轉身逃跑,於是展開追捕及將其制服。

D14截停時身穿一對勞工手套,戴一個3M灰色防毒面具連2個過濾器,一個深色頭罩,一個護目鏡,穿一對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件黑色衫。在快速搜查後換上膠手扣等候帶去THA交警員妥善處理。D14身上檢取物品包括一個黑色口罩,一頂黑色鴨咀帽,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及電話卡及套,一支藍色電筒,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黑色斜孭袋。

警方在油麻地站A出口及碧街地下發現大量被棄置物品,包括防毒面罩和雨傘。事件中共有4名警察在執勤期間受傷,其中3人因馬路上有汽油殘餘物而滑倒,另一人則在制服示威者時遭玻璃碎片割傷。控方又指,事件導致市民不能如常生活,商舖不能營業,以及公物被破壞。

裁決:控罪(1)暴動罪 罪名成立‼️ 需要即時還押🔴

D14案發時16歲,本月尾才滿20歲,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代表馬大律師要求法庭先索報告作判刑參考,法官指留待4月26日 所有認罪被告提訊再處理,法庭意向是待裁決所有被告一併處理判刑。

[1159]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安排如下:
認罪被告
法庭早前已排期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不認罪被告:
4月19日 1430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1日 1600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4月25日 0930 同一法庭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D4,D5,D6,D9及D15 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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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7蘇(25)/ A8孫(22)/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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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今天呈上新的播放影片列表,並認為不用再播放片段,除非辯方需要,各辯方表示不需要。

控方表示其他審訊的被告將於6月16日裁決,認為今天可以安排一個日子給認罪的被告進行求情,經控辯雙方商議後,定於6月9日求情。

法庭表示,各辯方大律師需於5月23日16:00前將書面求情內容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各認罪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D4 上星期6月4日被警員發現違反保釋條件被撒消保釋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認罪10人其中9人還押至7月13日 判刑,案發時16歲少年則先索取教導所報告在6月27日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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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裁決速報
五人暴動罪名成立‼️

庭上派發裁決書予雙方律師代表,只讀出裁決結果,詳細裁決書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6_2020.docx

1534 休庭30分鐘讓律師閱讀判詞。

1600 再開庭

控方呈上5人認證經歷口供,只有D4有三項非相同定罪紀錄,各代表律師同意。

D4代表指出同意違反宵禁令,其擔保金是否充公由法庭判決,法庭指是首次違反不作處理。

D9代表申請先索取背景報告,惟法庭現階段不認為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 1430作口頭求情,詳細書面求情須在6月26日1200或前交到法庭,5天判刑跟同案認罪9人在7月13日 1430進行,5人擔保撒消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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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一位證人 - 關先生 (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職責:

關先生在現時任職TVB高級知識產識執法顧問,職責是打擊在互聯網內的翻版內容。

關先生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須在互聯網如臉書、Telegram觀看涉及攻擊TVB的帖文。

關先生知道Lihkg的存在,他指Lihkg是予已登記的用戶發佈帖文的平台,亦是他在互聯網的偵察對象。

📎發現:

關先生說他發現Lihkg存有大量攻擊TVB的言論,如呼籲人們滋擾TVB藝員的廣告活動和拍攝工作、和作出針對TVB廣告商的行為,如去臉書等網絡平台「洗版」,呼籲廣告商停止在TVB投放廣告,否則呼籲罷買其產品、在其專頁內中傷其產品、或滋擾海外總公司。

關先生指在偵察期間,留意到有一個戶口會在Lihkg 中留下針對TVB新聞部員工的言論,叫「XXX」*。例如該帳戶在2019年11月8日的帖文中留下對TVB記者和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或是在2020年5月6日**的帖文中留下「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等佢哋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的言論。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該帳戶一直有攻擊TVB的新聞。

*即被告的帳戶
**其實是2020年5月8日

關先生指相片冊內的截圖大部分是由他截取,當中包括全部Lihkg的相片,這些相片佔第一本相片冊中90頁內的6頁。

關先生說這些相片是他大約於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截取。關先生同意本案控罪1的帖文由被告發佈至他截取在網上已存在了約2年。

關於涉及控罪1的主帖文,即「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辯方說該主帖文有38個正面符號(手指公向上),即比like或支持。和1288個有負面符號(手指公向下)。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1的136號帖文,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辯方說網民會先看到主帖文,然後向下瀏覧至第136號帖文,即上面是有135個帖文。此外,136號帖文只有1個正面符號和0個負面符號。關先生同意。

關於第135號帖文,都是「XXX」所說,關先生說自己有留意過,這是「XXX」回應其他戶口的帖文,內容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XXX」回應其他人指前線TVB記者是「黃」的言論)。辯方說這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2的主帖文,即「cctvb 屌你老母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關先生同意這帖文由被放上網至他截取中間相隔約1年6個月。此外雖然主帖文有904個正評和22個負評,但182號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即「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關先生不同意回應帖文較主帖文沒有這麼顯眼。


關先生指事後有新聞部同事反映,後來亦從員工口中得悉和親眼看見有員工將攝影器材和車輛的TVB標誌遮蓋。

關先生指雖然他沒有在新聞部任職,但他知道新聞部的工作流程,因為他曾與新聞部出過一次採訪,內容是關於軟性新聞。

關先生指一般而言,與網民針對廣告商相關的帖文數量多,單在臉書、Lihkg、和Telegram在一個月內已有過千個,而且未計算網民在廣告商的專頁中留下的攻擊言論。舉個例子,有網民於2020年5月在臉書開設名為「抵制冇良心TVB」的群組,呼籲廣告商不聘用TVB藝人作宣傳。

關先生指相關攻擊情況由2019年6月起出現,直到2021年中才開始減少。

關先生指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以留下正負評。

📎個人感受:

關先生指自己看見帖文時感到憤怒,因為香港是先進和商業社會,他不能想會像有人使用這類手法傷害商業機構。

📎截圖和字眼之意:

關先生指他看過與本案相關的截圖,因為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

在截圖當中,「XXX」曾留下「呢排得返百幾友做任務」的言論。關先生指「做任務是指在廣告商的專頁內作攻擊,如「派嬲」、攻擊產品,警告會將相關內容放到總公司的網頁、或威脅不能在TVB落廣告或聘用TVB藝人等。

另一張截圖提及「你哋做唔做任務啊」的言論。關先生指這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就「做任務」之意,他舉出針對「貴格麥片」一事作例,由於「貴格麥片」在TVB落廣告,故其遭受網民攻擊,如有人指其產品內含除草劑,若人們吃完會面對疾病。

控方向關先生展示另一張截圖。關先生說這是員工證件。

法官問及「笠水」和「洗版」的意思。關先生說前者是令記者不敢再出新聞;後者是人們不停在廣告商的專頁發出帖文攻擊其產品。

-控方案情完結-
===================
控方為PW1申請證人費,法庭批准。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本案證據和證人口供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現時控方正盤問被告。由於被告尚在作供階段,不適宜發佈主問的內容-

由於主控官要到27庭處理提訊案件,案件押後至15:00時續審。

[12:35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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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已完成作供,詳情見附錄。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更新版的承認事實。法官確認。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準備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協助法庭理解箇中脈絡。控辯雙方表示明白。

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4日15:30作口頭結案陳詞,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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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作供紀錄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何時使用連登:

被告指在2017年至2018年間起使用名為「XXX」的Lihkg帳戶。自己亦在2019年下半年起有就社會事件發言,「但都係隨口講或亂嗡」,即是「講完就算數」、「R水吹」、「睇完笑吓咁就算數」。就名稱含「屎」一字,他指這是搞笑之意,與男人間的屎尿屁玩意無異。

他指自己有關注2019年的社會事件,但即使自己曾在Lihkg 留言,他並不算在意。

📎 控罪1的言論:

關於控罪1的言論,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被告說內容含誇張之意,他沒有煽動意圖,只是「隨口嗡完就算數」,他在稍後時間對自己言論全無印象,直到被拘捕。

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須要上班。被告指他於該段時間十分忙,如處理帳戶和戶口的事情以追趕稅局的限期,故他每天幾乎直到21:00時至22:00時才下班,工作強度高,因此他在當日下班後感到十分攰。

於當日,被告在約19:00時至20:00時下班後在公司附近的餐廳吃飯,其後沿電車路走,直到在東角路時看到有人放下鮮花,故他向途人八卦並得知是悼念周梓樂先生離世的事。其後,他在等候巴士回家時看到相關帖文,他看到後由於對周梓樂先生離世一事感到憤怒,故留下涉案說話,事後對自己的言論沒有印象。

關於135號帖文,即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他指這只是開屎尿屁的笑話,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早前曾留下「69到依家都5個月㗎啦喎」的言論。被告指「69」是指2019年6月9日的大遊行,當時他是回應別人的帖文,亦有人亦曾回應他的帖文。控方說被告當時不是發洩,因為早前已與其他人有所討論,甚至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並非簡單留下「一兩隻字」。被告不同意,但他現時不能回答當時自己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的目的和是否一時衝動。

📎 控罪2的言論:

關於控罪2的言論,被告說自己沒有煽動意圖,只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親自做或叫人做。

他記得2020年5月8日是陳志全受傷入院的一天。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曾分佈6則帖文,順序為:

1:「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

2:「睇tvb係原罪」

3:「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4:「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5:「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6:「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被告同意他在約1小時30分鐘內發佈上述6則帖文。他指在這段時間期間,自己正在外吃飯,其間使用手機時看到涉案主帖文,由於他認為與事實不對(因為他從其他媒體的片段看到陳議員是被人扯跌,故他感到憤怒),再加上自己在疫情下面對經濟壓力,一時衝口而出,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曾說「咁就做任抵制TVB啦」。被告同意,並在詢問下指即是到廣告商的專頁留帖文和「派嬲」表達不滿。控方指這帖附有一連結,被告說已忘記這連結的性質。

控方指被告曾說「TVB戰線手足嚟」。被告說這是「亂噏」,現時亦不能說出何謂「TVB戰線手足」。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附上兩張女性相片、臉書某用戶留言的照片(被告指不是由他截取)、和超連結。被告指當時他受壓力衝口而出,現時認為這情況不理想,因為已經不能修改或刪除,但不知道可否詢問管理員可否修改或刪除相關內容。控方問為何衝口而出但會找留言照片和相片,被告表示沒有印象,但記得當時很慎怒,不同意是經思考的行為。即使是相片,他不是有針對性搜尋。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內留下留言,看似回應其他人的帖子,但看來內容與陳議員事件無關。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TVB記者轉mic的言論。當時有人回覆其言論。被告亦有所回應。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是與人辯論(例如如何分辨TVB前線記者),他人亦是認真看待其言論。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笠水」的言論。被告指「笠水」解作「收聲」,亦同意他是正回覆他人的言論,但不認為是延續與人辯論的話題。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的言論。被告指「叔一燒」是指有人在天橋被燒的事件;「藍絲」是指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老人家。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睇TVB係原罪」。被告同意他曾發出此言論,亦同意當時警戒下曾回答自己認為TVB新聞帶偏見。

辯方提及被告有帖文曾提及有3個圓圈。被告指這是「派膠」之意,指上方的對話「無厘頭」,氣氛屬輕鬆。


他忘記是否所有6則帖文(有2個沒有在本文列出)都是在餐廳發佈。

他認為相關示威活動在疫情下已減少。

被告同意自己發佈的帖文是公開,故理論上公眾會看到,但一般「唔會睇到咁後」,認知上都是「大家睇完就算」。

控方說若果有人看完本案帖文後去打斷別人的手腳,被告是犯法。被告說不知道,因為他當時衝口而出,沒有想太多,但他知道傷人是犯法,亦會面對刑事訴訟。

📎 被告在其他帖文中關於TVB的言論:

控方給予被告觀看第二本相片冊,第一個內容是關於被告在其他帖文內(2021年4月8日)的留言和圖片(即員工證)。被告指他當時在Instagram或Telegram內看到後轉發的,但他沒有在帖文內指是他在網上複製整段內容。他指當時是一看到就分享予其他人,自己沒有習慣是會「加啲嘢落去」如資料來源,但不是扮TVB員工(他亦不是TVB員工),引起其他人對TVB員工的仇恨,而是希望別人理解。

第二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1年5月9日回應他人說「呢排得返百幾個人做任務」。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三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回應他人說「全個新聞台都要仆街」。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四個內容是關於被告開設的帖子中問他人「你做唔做任務啊」,而該「任務」是關於「貴格麥片」。他認為這「任務」都是「派嬲」。在控方詢問下,他自己認為TVB的報導手法偏頗,一如警誡下的說法。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證供的內容-

附錄2:PW1作供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A14甄(16)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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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說被告明白和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的心智和體力都適合教導所。

簡單而言,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理由如下:

1:教導所能給予被告綜合的紀律性訓練,日後(3年)亦會長時間監管被告的行為;

2:被告在還押期間養成閱讀習慣,特別是針對經濟和理財市場學的內容,可見被告並沒有浪費時間;

3:被告有家人無限量的支持;

4: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亦曾協助所員剪頭髮;

5:教導所能提供一些課程讓被告繼續學業和接受職業訓練(例如理財市場學或髮型設計),能為被告帶來益處,準備未來;

6:教導所會要求被告須要服從命令,定必為被告帶來震撼的教訓,令其明白日後不能再愚笨犯事;

7:若果法庭判處被告監禁5年,但事實上被告可能只需要服約3年的刑期,這與教導所的最長刑期相近(3年),視乎被告在內的表現。而且,被告完成教導所的刑期外還要面對3年的監管期;

8:被告當初選擇不認罪是因為不想令家人失望,但現時明白要負起責任,亦不想編造故事欺騙法庭,可見其是有悔意和勇氣,其決定亦得家人的支持;和

10:被告現時體驗到自由的可貴,承諾日後不會再重犯,亦會對每一件事都會有獨立思考,分辨是非黑白,把握日後的時間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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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需時考慮,故將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7月13日14:30連同其他被告的判刑一併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4鍾(34)/ A5羅(19)/ A6吳(18)
A7蘇(25)/ A8孫(22)/ A9鄧(27)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A15李(25)

🛑A7,8,12由2023年3月6日起還押;A1,2,3,10,11,13由2023年3月7日起還押;A14由2023年4月6日起還押;A4由2023年6月4日起還押;A5,6,9,15由2023年6月16日起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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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考慮過本案案情和被告們的角色後,法庭採納監禁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

A8的判刑:

A8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的背景,在大學修讀多項證書及獲得獎學金,一直為人生目標奮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8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8的刑期為監禁3年‼️

A1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2的背景,有抑鬱症下仍然繼續做義工,對社會有貢獻後,酌情再將A12的刑期扣減1個月

基於以上,A12的刑期為監禁3年1個月‼️

A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因此,A2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3和A10的判刑:

兩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3的背景,熱愛動物,照顧長者,及有做過義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3的刑期扣減2個月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的背景後,酌情再將A10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兩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7,A11和A13的判刑:

三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因此,三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A1的判刑:

A1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給予他20%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的背景,年輕,及有真誠悔意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1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1的刑期為監禁3年5個月‼️

A15的判刑:

A15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沒有認罪扣減。

然而,法庭考慮到A15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曾兩度拯救遇溺水人士,酌情將刑期扣減5個月

基於以上,A15的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A4、A5、A6、和A9的判刑:

四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沒有認罪扣減。然而,法庭考慮到他們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將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五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4年4個月‼️

A1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A14是於審訊中途認罪,其年紀和有悔意後,將A14判入教導所‼️

註:

當法庭宣布完刑期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如果按照法庭的扣減%,會計到小數位,希望法庭能夠澄清,例如D1,會計算出41.2個月;D10,會計算出38.88個月。

法官表示,因為想區分開認罪和經審訊後定罪的刑期是不同的,故此對於認罪的被告,會為各人計算得更少,所以小數點後的數字會棄掉,即刻41.2個月會計為41個月;而38.88個月會計為38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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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就結案陳詞方面予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控方向法庭匯報由於他們於今日才將文字列表交予辯方,所以他們與辯方商討後,向法庭建議若果辯方就列表內容提出修改,會於14日內通知法庭。辯方同意。法庭批准。

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會採納早前存入法庭的書面結案陳詞,故只會在庭上讀出重點。

控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被告指自己是因情緒激動而發出帖文1,但是被告在發佈帖文1前曾回覆他人的帖文和作資料搜集(如超連結),此外被告亦曾在發佈帖文2時參考「叔一燒」的事件,發發佈帖文2前亦曾參與辨認TVB記者的討論。第二,被告亦就超連結的議題避而不談,採迴避態度。

控方提及辯方在陳詞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裁決時參考DCCC437/2021案。控方認為本案與DCCC437/2021案不同,特別是兩案涉及的平台和受眾都不同。

控方補充就被告案發時意圖的議題,他們在舉證時亦依賴被告的網絡瀏覽記錄和不關控罪的留言。

辯方的口頭補充:

就超連結的議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於作供就此給予解釋,即他是轉發他人發佈的內容,辯方認為這並不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的作為。

就留言區中針對TVB的言論的議題,辯方認為即使被告對TVB不滿,這不代表他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舉兩個例子,首先即使被告叫人「派嬲」,辯方指這只是在Facebook按鍵的行為;此外在帖文2中,即使有人用機關槍的表情符號,辯方指這不是叫人用機關槍射人,這亦可見相關討論區是「吹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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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2日14:30裁決,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附錄1:PW1作供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2:被告的作供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9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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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背景:

1:被告否認上述兩項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5月8日在連登討論區發佈與攻擊無線電視職員的言論。

3:在涉及控罪1的帖文中,被告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4:在涉及控罪2的第二則帖文中,被告留下「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附上照片)和「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等的言論。

5:控方的立場是被告煽惑他人傷害無線電視職員。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有發佈相關言論,不過沒有犯罪造意。

6:控方只傳召了1位證人。在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7:PW1的證供與他觀察到被告的言論有關。被告的供詞與他發佈帖文時的心態有關,大意是當時他只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沒有犯罪造意。

👩‍⚖️判決:

8:本案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兩罪,考慮裁決時需必須分開及獨立地考慮兩罪的證據。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可以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但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必須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不論是透過控方成功舉證及/或由辯方承認的事實;及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9: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10:法官接納PW1的供詞(事實上辯方沒有太大爭議),但不接納被告的供詞,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的所有言論和行為都幾乎全無印象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此外被告有些證供存矛盾,例如「戰線」等字眼的意思。

11: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被告的言論是有犯罪造意,即鼓勵他人對TVB員工使用暴力,而且被告並不是衝口而出,而是在理性的情況下在網上發佈言論,例如與他人作討論(例如如何辨認TVB記者)和在網上尋找和篩選可支持自己論點的資料。

10:此外,被告是可以在私人的地方或群組表達意見,而不是在公開討論區發佈相關內容令自己招致刑事責任。即使涉案言論的回應較低,但這不能代表涉案言論的實際關注度。

11:即使被告的言論不包含詳細的計劃,但以其與他人整體的討論內容而言,他自己的言論是否有詳細的計劃已不重要。再者,被告多次的言論已可示其對TVB有負面看法,被告的瀏覽紀錄至少亦可示其關心社會議題的情況。

12:辯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可示其搞笑用意。法官指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搞笑用意。同樣,法官同意被告有些言論是粗俗,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粗俗。

13:辯方指被告曾轉發自稱TVB記者的言論,為的是讓更多人了解TVB的情況。法官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可以反映被告對TVB有負面看法。

14:辯方曾邀請法庭參考DCCC437/2021案的裁決。法官指這是區域法院案件,沒有約束作用。

15:基於以上內容,法官裁定控方已能就兩罪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舉證,被告面對的兩罪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15:00判刑。法官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252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已還押24日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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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489

控:被告沒刑事記錄,已呈上背景口供。
辯:同意背景口供內容,求情方面採納書面陳詞,除澄清家人現時年齡外無補充。
官:被告雖然表示後悔,但認為只是發洩情緒,不承認有煽動意圖。
辯:被告現已不再堅持這說法,可撤回相關部分。

判刑:
控罪一
量刑起點7個月監禁
控罪二
量刑起點10個月監禁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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