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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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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8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顏色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表示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PW8同意律師形容A1頭髮長度過咗膊頭對落有四五吋,衛衣係V領。

辯方呈上一件黑色衛衣和兩張相,指這衛衣係P6(1)相中衛衣的實物,A1在昨日穿著了這衛衣和P6(1)相中的黑白間條內衣,拍攝了正面和後面兩張相。PW8指不能確認是否同一件衛衣,因分別唔到大細。指出A1影相時有帽嘅,PW8已經唔記得,講唔到。

P6(3~7)係A1嘅物品,P6(5)係口罩,律師指PW8在2022/03/24 18:00時做咗一份口供,內容寫P6(5)係在當日09:52時拍攝;PW8指該份口供不是對A1,律師奇怪,指口供第5段寫「同日早上09:52范…」,控方表示PW8做過多於一份口供…;彭官指示休庭,讓雙方攪清楚。

[10:24] 律師知道PW8做咗兩份口供,日期/時間同為2022/03/24 18:00,後來有一份改為19:00時,現指出該份口供第5段「同日早上09:52檢取范的口罩拍照」,P6(5)係包住膠袋,指A1在拍照時係無戴口罩。

PW8唔同意,指A1見值日官時有戴口罩,當時有疫情有口罩令(律師有質疑這說法,但無追問落去);再指出口供第9段「17:10 在報案室接收A1去做錄影會面,17:42 交回A1去報案室」,指出A1係無戴口罩(唔記得);律師表示會同控方商議,可否以承認事實形式,同意A1在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口罩。

📍彭官叫證人避席,詢問辯方係唔係想指出證人嘅記憶唔清晰?不如直接播錄影會面好啲,好過與控方達成共識。

🎥錄影會面,片中有PW8,A1 和一位律師,PW8同意A1係無戴口罩,同意A1嘅口罩在現場已被警員33947檢取,同意推論在拍攝P6(1) & (2)時,A1係無戴口罩,同意律師指A1下巴流血,仲貼有膠布。

律師呈上一張加工嘅P6(2),加上一條U形線條,指出係A1衛衣嘅帽,PW8同意隱約見到。

申請衛衣為PD1-2,A1著衛衣的新相為PD1-3(1) & (2)。

🔸辯方盤問,A2律師
PW8有處理A2,在2019/11/12 17:54~18:08 同A2做錄影會面。

🎥P12 錄影會面,有PW8,A2 和一位律師,PW8查問A2的姓名、地址、職業等個人資料,A2有回答,再問案發時間喺邊度、做緊咩?分別展示5件檢取咗嘅物品,問A2相關問題,全部回答「無嘢講」。

律師請PW8睇P13,錄影會面的謄本,指出5件被檢取的物品,PW2在發問時,聲稱有三件在A2身上揾到,有兩件係在背囊內揾到,PW8 同意這是根據檢取證物的警員12548所講,在邊度揾到,意義上係有分別,現在唔確定當時有無混淆,最終根據口供紙。

[11:13]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正向控方索取P6(1) & (2)的電子檔案,但唔使召會證人作供。
控方向法庭證實,當日無檢取A1的衣著。

[11:20]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在某階段接手做本案的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9 在2021/07/12 接手做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當日找何國衛(音)高級督察,需要為本案做口供,律師讀出一段內容「7月13日至電AO3沙展52190…,同日較後時間與AO1 PC9019會面」,PW9即時回應攪錯咗,沙展係AO1,PC9019 係AO3,當時打錯字,一直無發覺,剛剛在庭上先見到,文中AO3 與 AO1掉轉咗;另一段「7月15日收到AO3通知AO2拒絕畀口供」,PW9指該段嘅AO3無錯,AO2係梁善恩(音)高級督察,7月15日前有揾過AO2,但揾唔到。

[11:31] A2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無其他證人,小休。

[11:58] A1律師收到P6(1)的電子檔案,向法庭申請時間,嘗試在電腦調較相片光暗,希望更容易分辨出A1的衛衣的帽,之後會在庭上顯示;彭官關注如只是在庭上用電腦顯示,會無紀錄存檔,日後難以跟進,希望有實體相片。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其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
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為 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審訊 [3/3]

黃(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都已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宣佈因閱讀需時,休庭至1140

🔹控方書面陳詞引述 FACC6/2021 及 FACC3/2022 ,庭上沒有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簡述書面陳詞重點
引用 FACC6/2021 、 FACC3/2022 及 HCCC408/2016 作陳詞,以案件中的參與性作為抗辯理由。2019年9月8號當天,社會事件未到最激烈的時候,當時集會人士沒有掘磚、傘陣,而作為普通市民應該未認知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當時亦未將雷射筆介定為武器。

被告到場後表現「頭𩓥𩓥」、行行企企,裝備只有雨傘、頭盔,沒有其他示威者常見裝備。辯方引述主控問為何被告聽到女警宣布非法集會警告的廣播後不離開?辯方稱錄影片段中顯示被告將頭盔拿出來,但嘗試兩分鐘後仍戴不上,要詢問其他人怎樣配戴,戴上後便馬上離開旺角警署門外位置,反映被告不是經常參與集會,亦非有預謀參與集會。關於控方指控被告攜帶雨傘,但當日並沒有出現遮陣;至於口罩,當時並未有禁蒙面法。

被告只有頭盔、口罩及一張加油單張,該單張也不是呼籲市民去支持831的宣傳單張,加上被告是一個人到場,因長時間兼職及進修,對社會事件並不深入了解,到現場後知道有警告便準備離開
。片段後一小時被拘捕的位置是快富街,證明被告確實離開旺角警署一帶,前往尋找交通工具離開。

法官問辯方有關當時旺角警署外圍已有眾多人以雷射筆騷擾,為何辯方仍覺得被告不知到那是非法集結的現場?辯方法律代表強調被告在錄影片段中的狀態都是行來行去週圍望,所以相信他沒有動機參加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15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是日內容】

1433 開庭

⏺️傳召D9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跟進去到新文華中心/科學舘廣場道時看見華懋廣場外一班疑似示威者感覺似剛被警方驅散或完成一些動作
-冇想過做完甚麼動作,只想入去快啲食早餐再返工
-似被驅散因所持雨傘不完整,同意如有警察應並非由科學館廣場道束因自己在那處冇見過,不同意有警察正追住,因那些人表現悠閑
-同意該些示威者有可能在集結,但當時冇諗到
-尖沙咀前後2次見到示威者,知道有事,一心想快些走過離開,正如彌敦道時見到有人放磚堵自己都照經過
-當時知道理大內有示威發生,但已到目的地門口所以沒原路撒退。
-主問在地圖指見到示威者只是回望𓊬間,中間有車曾阻擋視線但仍見人行來行出去,好悠閑並有打開遮。並不見好多人行去百週年紀念公園
-主控指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交界在18日0806 後有大批人聚集,D9答沒見到,只看到有封鎻線,在4至5個身位外有一個警察除下頭盔飲水。自己隨即掉頭,見到好多警察,在一較空位置加速向前但很快過百人從後迫及擁上來,自己曾向飲水警員示意能否過去但他看不見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飲水警員
-不同意此時正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WhatsApp內容
-whstsapp 呈堂截圖D9~5 於11月18日同老闆通訊紀錄是完整,控有7個訊息,但被捕後冇人在whatsapp問過缺席工作?D9答上午八時被捕有同校師弟妹在直播見到自己被捕後透過朋友通知認識的同事。主控問資訊是間接知道,應該發訊息問是否被捕。
-主控再問呈堂親友whatsapp 也沒問過D9為何最終冇出現?D9答因父也從新聞知道自己被捕,可能是弟弟睇到通知而弟弟不在親友whatsapp內。有親友至今也不知自己當日被捕,不同意訊息並完整
📎雷射筆
-雷射筆除在尖沙咀店內用,在葵芳寫子樓貨倉也會用紫外光功能檢查手表來貨之夜光功能是否正常。主問冇講咁詳細只提過QC,自己認為QC包括用雷射筆檢查,是自己諗得不夠
-不同意在貨倉用雷射筆檢查手表是今天才作出來
🔸覆問
-主問提及在葵芳貨倉自己做QC工作,是指貴價表要逐售拆開,熄燈用紫外光照表面有冇麈,再照2支針是否花
-whatsapp 呈堂訊息截圖在自己電話內,可隨時由控方檢視
-盤問時指過百人從後推及迫上來,是由科學館道來,有黑衣人及警員
-D9-7 圖劃下行走路線,七八十人感覺似被驅散,當時正在行行企企
-P246 圖片新文華中心門口昨天答有示威者阻擋可以夾硬攝入去,解釋兜過喷水池從橙色衫人側邊勉強從半道玻璃門入去

-D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5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於10月13日 1200或前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須於10月20日 1200或前交到法庭及控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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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高,徐,鍾(20-61) #審訊前覆核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5:00
👤賴(17)🛑已還押逾16日 🔥#判刑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張(62) #裁決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曾(18)🛑已還押逾1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11:00
👥曾,王,*,葉(13-34)🛑四人已還押逾1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范,杜(23) #續審 [8/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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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鄧(63) 🌟#新案件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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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09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件 (聆訊改至下午處理)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09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09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15: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上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11:37] 開庭

處理昨日的相片,控辦雙方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只關乎A1),收到P6(1) & (2)的數碼檔案D1-1.JPG & D1-2.JPG,在Mac電腦修改亮度與對比後,成為D1-1A.JPG & D1-2A.JPG,儲存在USB呈堂,並沖曬成相片呈堂。

昨日在盤問警員13127時播放影會面的畫面,申請成為MFI 8。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控方確立表面證供成立,A1需要答辯。

⏺️A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A1同意與警長52190有對話,之前無聽過警長以任何形式講警誡嘅說話;在2019/11/12前,無被執法人員查問過,當時唔知有權唔回答問題,唔知如果回答,其後會被用作為證供;對話之前,唔知被警方懷疑干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亦無印象在對話後,被警長拘捕時有講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

同意對話時有問姓名,有回答,無印象警長問「妳較早時與另一班黑衣人在隧道收費亭做乜嘢」,無印象問「妳點解戴口罩」。

被問嗰時,已經被反手上咗索帶,坐在石壆,感覺好驚,未回到神。

被叫出示身份證時,先摸吓衫袋揾身份證,發現無,答佢跌咗,身份證放在黑色咭片包,入面仲有學生證、八達通和少量現金,同意係警員33947執到嗰個。

當日返到警署有再被查問,做紙本口供和錄影會面,先做紙本口供,負責嘅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過程中回答無嘢講;做錄影會面時,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唔回答問題,過程中回答無嘢講。

如果52190在查問前,告知有權唔回答問題,被告就唔會回答,先攞法律意見;做紙本口供時未攞法律意見,做會面記錄就有,同意在做紙本口供時有行使緘默權。

[12:00] 🔹控方盤問(括弧內係被告回答)

案發時21歲,讀恆大三年級,新聞傳播系,在香港長大和接受教育。

事發時跑咗一段路,被警長制服後,由一名女警扶起身,拉低被告口罩,2~3分鐘後開始對話。

控方指警長問咗四條問題:(Q1~Q4係直播員自行加上,免於多次重複問題)
Q1. 問乜名(同意)
Q2. 妳早前同黑衣人在收費亭做乜(唔同意)
Q3. 妳點解戴口罩(唔同意有問)
Q4. 出示身份證(同意)

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
🗣️彭官向主控表示未聽過控方會咁問,無理由向被告指其代表律師失職,呢個係上訴嘅理由,被告答咗都無證據價值;表示提出咗,唔會再多講。
辦方律師亦不反對這問題;於是被告回答其實自己唔記得律師有無講,律師話同意,自己亦同意)。

主控指稱,實情係警長無問過妳係妳虛構出嚟(唔同意),有問Q2(唔同意),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唔同意),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被告唔記得有無問過Q3,記憶中警長無問過;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係因為係虛構出嚟(唔同意)。

關於Q4,如果警長只係問咗Q1,之後問Q4,回答係「跌咗」,警長無跟進問幾時跌咗(同意),無問喺邊度跌咗(同意),點樣跌咗(同意),無問報失證據(同意)。控方指之所以警長無跟進,係因為被告在回答Q4時已經交代咗(唔同意),係自願回答(唔同意)。控方問警長之後無溝通?(同意)。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
- 警長52190制服A1後,有問佢姓名(Q1),A1有回答(同意)
- 有問Q2 & Q3 (部份同意,聽唔到呢啲問題)
- 唔回答,係知道保持緘默(唔同意)
- 問Q4,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唔同意)
- 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時,係知道可以保持緘默(唔同意)
- 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11:26] 🔸辯方覆問
當日無讀過法律,無讀過刑事法,無讀過刑事程序法。

被警長制服,同佢有一段距離,佢係度唞緊,在一分鐘之內,警員已攞咭片包到。

剛才講「唔記得佢無講(Q2 & Q3)」,現在記憶肯定佢無講,好肯定,因為見律師期間,已經講過好多次呢個情況。

A1就特別事項作無完畢,無其他證人。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辭

52190有合理理由相信A1干犯罪行,控方同意警員要施行警誡,請法庭考慮佢係惡意無警誡,或是無心之失。

呈上SHY案例,潘敏琦法官嘅判辭,案中PW2未經警誡而做錄影會面;案中被告16歲,本案被告年紀唔細,係大學三年級,成熟,對社會有深刻了解,對Q2 & Q3 一時話無問過,一時話唔記得,講法不一。

環境證供顯示當時情況緊急,大老山嚴重阻塞,指揮官有指示驅散和拘捕,女警員扶起身,即刻問四條問題,Q1問姓名係中性問題,Q2 & Q3係有指向性,A1唔回答,問完Q4,無就案情再追問,Q4係一般程序,核實身份,喺咁嘅情況之下,A1講咗一句有爭議性嘅說話。

Q2 & Q3 有無問,要請法庭考慮,警員傿唔會虛構問題,再虛構答案,考慮A1回答搖擺,佢知道可以保持緘默,選擇回答Q4,佢係自願嘅。

[13:00] 休庭,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答辯:
4人均承認控罪 及 同意今日控方更正之案情撮要

案情大意內容提及由升旗得道頻道陳姓男子連同在逃人士包括Rico、Tony,阿嫂、Johnny及鯊魚之人游說安排4人匿藏,並在2020年10月27日安排部份人前往美國領事館求助但不成功,之後陳姓男子再安排被告拍片籌款及收取各人費用乘船逃離香港,4人在西貢被捕。D5則受聘協助4人生活及住宿。

📌裁決
法庭裁定四人之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4人書面求情早已交法庭
D2
辯方求情指D2曾協助錄取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幫助(no practical use),代表希望判刑時仍作考慮額外扣減,法官指本案較早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上訴庭已經清楚指此扣減包括悔意、協助合作等因素。
D3
辯方求情也指D3曾協助錄取一份鉅細無遺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實質作用,代表引用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上訴案例 希望判刑時仍可作額外扣減。大律師透露警方曾向前往警署之事務律師指D3會面紀錄有提供警方沒有的資料。法官要求查看錄影會面謄本後認為對警方沒幫助,控方同意從D3得到一些人名但冇因而可作出進一步拘捕或檢控,但不反對願提供資料酌情再作少量扣減。
D4
法官明白D4案發時尚年幼,已經還押十多個月,原打算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然而D4亦涉暴動罪,該暴動案最低刑罰為教導所,雖然不影響本案判刑仍希望控辯雙方先作商討是否全取3份報告。D4代表律師指暴動案將在10月9日於區院作求情,不反對本案索取3份報告。
D5
求情指D5原受升旗得道頻道以萬元月龩聘請作倉務工作,不承認在美國領事館外把風,說當時應升旗得道陳姓男子指示去美國領事館接4人安排入住租用公廈,之前不認識及不知4人為逃犯,法官指同案情不符要求澄清,控方同意立場是其參與度由使館外接4人至辭去替頻道工作為止。

控方確認除案發時D3有3項定罪紀錄,其他3人沒有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各人面對相同控罪,法官考慮案情指D5整體罪責應比其他3人高,量刑起點將會較高,D5代表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500作判刑,🔴期間4人繼續還押,法庭將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8)🛑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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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承認控罪(1)及(3),並同意案情,協商後控方同意控罪(2)存檔法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罪(1)及(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指認罪雖遲但有悔意,明白法庭可能未必完全作三分一扣減。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最初不認罪及棄保潛逃,但控方沒因此浪費時間準備審訊工作,希望法庭考慮酌情作用大扣減。

辯方亦指被告協助另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錄取了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沒有幫肋。但被告願意協助是不爭的事實,法庭判刑時也希望加入考慮。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4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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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01太子 #判刑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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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有如白紙般小伙子受他人鼓吹,但並不認為是一時衝動的行為,有計劃地在安全屋儲藏空樽、電油等裝備,雖然當日沒有衝突,但投擲汽油彈會製造恐慌。被告落入狂熱政治旋渦。

當時有4名黑衣人,被告被捕時手機有fight for freedom,名片有毋忘初衷等字句,其襪子內有安全屋鎖匙。

被告受不良朋輩,社會風氣和2018年親人離異影響,在被捕後仍繼續學業,之後又跟舅父學冷氣,加上被告沒有實質破壞汽車、財物等。

求情理由指案件中無財物損失/人命傷亡,涉案地段無非法集結/暴動,但案件屬有計劃進展

辯方引述報告顯示背景良好,僱主會繼續僱用,被告願意完成監禁後繼續DSE課程。

被告寫求情信, 母親在2018年逝世對佢好大影響;父親,姐姐,姑姐,班主任,老師都有寫求情信,

教導所認為父親有教導,稱適合進入教導所。

🛑判刑:教導所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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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陳官似乎對1994年後所有青少年犯,除非禮罪之外,都建議要判教導所的刑罰有所不滿,認為時移勢易,應該給法官多點空間與自由度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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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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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郭,許,馬,嚴(20-28)🛑五人服刑中 #覆核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梁,許於開審前認罪,於2023年1月18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和監禁1年3個月;郭,馬,嚴於開審後認罪,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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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羅已還押18日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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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蔡(29) 🔥#判刑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30
👥符,呂(37-4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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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2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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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覆核申請的簡單背景:

是次申請的重點是針對「暴動」罪的量刑。

本案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有示威者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於同日約08:06時,有17人(包括五名答辯人)衝向科學館的停車場,嘗試經後門進入科學館。這17人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已被科學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後來,警方控制科學館外一帶,並進入科學館掃蕩,過程中發現和拘捕該17人。

在案發日的08:00時至08:06時期間,示威者曾與警方對峙,過程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硬物,警方亦曾發出警告施放催淚氣體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

五名答辯人被捕時,身上有大量的裝備,在此不贅。

判刑簡述:

五名答辯人的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和R3於開審前認罪,R2,R4,和R5於審訊第5日認罪。

原審法官考慮案情後,認為「暴動」罪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合適的量刑起數分別是監禁2年監禁3個月,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合適的刑令是罰款$2500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給予R2,R4,和R5略多於20%的刑令扣減,而R1和R3則是25%

原審法官考慮各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再將R3和R4的刑期下調3個月

原審法官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R1面對的兩罪的刑令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R1和R3於2023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監禁1年3個月;而R2,R4,和R5則於2023年2月9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然而,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

甫開庭,彭寶琴法官向答辯方確認他們沒有動議撤銷司長的覆核申請。答辯方確認。

📄司長的理據:

張專員在庭上確認會採納書面陳詞。簡單來說,司長認為本案的刑令是過輕。

張專員在庭上播放副本片段,並呈上片段的截圖,顯示案發當時在理大外暴動的情況。這些片段在原審時已經播放,答辯方不反對申請方呈上這些片段的截圖。

申請方先播放TVB的片段。彭偉昌法官認為片段與本案沒有關係,因為與本案的暴動無關。

申請方其後播放NOW的片段,片段可示:

⁃ 於約08:06時,有批人嘗試走出理大校園外,打算橫過暢運道向科學館道的方向進發。當時有警察防線設立在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附近。在這過程中,R1和R3均有手持物品,R5有戴上頭盔;

⁃ 其後,有示威者因警方發射催淚煙而走回理大;和

⁃ 於約08:15時,有批人(包括五名答辯人)嘗試走向科學館道,過程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彭偉昌法官指片段顯示不到有加連威老道的警方防線、警民對峙、大量汽油彈、有人投硬物、和驅散失敗的情況。當然,各答辯人承認的案情撮要是包含這些部分,但片段確實是會影響到他們考慮判刑,此外法庭不是指案情說謊。

張專員指案情不只是建基於片段,還會顧及到證人證供。申請方同意片段在量刑時是重要,但文字描述亦不應被忽略。申請方亦同意彭偉昌法官所說,當時示威者看來是見前方無路,才走入科學館的。

申請方其後用片段截圖指出各答辯人嘗試進入科學館時的情況,包括原審法官所指「…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的情況。

申請方亦同意當各答辯人進入科學館時,已離開理大暴動的範圍,但申請方的立場是各答辯人「逃離」理大。

📎答辯方的辯護:

本文會將各答辯人的大律師的陳詞一併處理。

量刑考慮:

答辯方同意「暴動」罪的量刑是集體負責制,但不爭的是根據CACC164/2018案中,法庭量刑時仍要考慮答辯人的角色。

答辯方引用CACC505/2011案,指出本案與這案(原審原訟庭法官考慮「販毒」罪的量刑時錯誤地考慮「製毒」罪的背景)的情況相近。彭偉昌法官指出「暴動」罪的量刑是不能忽略背景和大環境,這點終審法院亦已指出。

答辯方指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經考慮過所有片段和大環境後,訂出量刑起數。正如CACC505/2011案第20段指出:

「…That analysis of the common law supported the proposition that it was wrong for a court to take into account factors of aggravation which would have warranted a conviction for a more serious offence.」

陳慶偉法官認為這段不是適用於所有情景,特別是為何一個販毒者有製毒的工具時,不可加刑。彭偉昌法官亦指出此應只適用在有更嚴重的另外控罪上。

彭偉昌法官亦有提及過當時進入理大的人除參與暴動外沒有其他原因。就R4和R5而言,答辯方指他們當初進入理大只是協助傷者。彭寶琴法官指當時理大已停課和撤離,理大內全是外人,沒有人需協助。彭偉昌法官補充指當時理大內的人可隨時找消防員協助,或是投降找協助。答辯方指案發時的資訊不同,甚至有人稱理大事件不是暴動,可能影響到R4和R5的想法。

至於R4和R5的參與程度,答辯方嘗試指出他們沒有參與破壞安寧的行為,因為當時他們已在科學館。陳慶偉法官指這陳詞依賴閉路電視的時間,但閉路電視的時間經常有誤差,故不會接受這陳詞。答辯方嘗試指出R4和R5當時只是逃走。彭偉昌法官表明不同意此說,此外,角色主動是加刑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圍魏救趙」的大環境:

答辯方指「圍魏救趙」並非是原審的判刑基礎,這點是申請方在是次申請時才提出。當然,答辯方不是指本案不嚴重。

彭偉昌法官指原審法官在處理量刑原則時,似乎有矛盾:

「…但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案情絕不能抽離從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事實上本案的社會背景及政治氛圍亦不能脫離2019年整個下旬所發生的事件…」

「…本席只能基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那短暫的暴動時刻而判刑,而不是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11月18日凌晨開始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

彭偉昌法官亦指原審法官的思路似乎有誤,特別是「公平」,和良好背景不是嚴重案件的減刑因素,例如:

「…本席只能以第一項暴動罪及其案情作為判刑基礎。同樣地,對各被告公平起見,以及維持判刑基準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2年爲起點…..」

「….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決定酌情再減3個月….」

答辯方指資深的原審法官量刑時已細心考慮大環境、中環境、小環境、各答辯人的角色和個人背景、和控罪涉及的時空,並就此賦以合適的比重,法庭不應將本案的刑令更改至與大環境的量刑,申請方亦同意考慮本案「暴動」罪的時候時是集中在較短時間的事件。事實上,原審法官亦是知悉一般「暴動」罪的量刑範圍:

「一般而言,參與暴動者大有可能面對3年至5年的監禁。這視乎他們的參與程度和裝備等等因素…..」

遲來的覆核通知:

答辯方亦指遲來的覆核通知亦會對答辯人帶來心理壓力,不是如申請方所指的沒有影響。申請方表明他們已於2月出信予原審法官告知覆核的考慮。

總結:

總的而言,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刑期不是明顯過輕,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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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宣判。
#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3:楊(24)
D5:羅(24) 🔴已還押18日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D5於結案日主動撒消保釋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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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4,罪名成立‼️
控罪4早已認罪今日正式宣布罪成
D5:控罪1及6,罪名成立‼️
D9:控罪1及10,罪名成立‼️

📌理由
接納控方證人口供,而配合片段拒絕3人所作口供,因有互相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如D3曾搬磚,好天開傘;D5思想上退出,但身體力行逗留1小時多,大環境是也有叫「當差正仆街」,攜帶鹽水到場。D9聲稱肚痾但步姿神情輕鬆,同D5如孖公仔進退等,法庭裁定3人是參與暴動,D5及D9沒有充足證據因健康或外表缺陷而刻意戴上口罩意圖隱藏身份

📌求情
3人代表回覆法官明白暴動罪及三人年紀不用索取報告。
D3代表指將在10月3日1300 前呈上文件及書面陳詞
D5代表呈上文件及陳詞,是次暴動為低至中度,被告參與度。審訊中承認參與了非法集結,即暴動元素一半,也自認比控方所指時間更早到場,雖然並非正式認罪也希望可以作扣減,而暴動量刑起點根據過往類似情況也希望可少於4年。被告所交求情信可見自幼兔唇感受歧視,中學成績不佳,被告沒有放棄學業修讀副學士,發憤向上更考取獎學金,終在理工大學取得學位畢業,憑個人努力今年6月獲取註冊土木工程師。
🔺李官指認同D5求情內容及方向,稱讃大律師準備足
D9
今日先作口頭求情,採納暴動是低至中,個人參與是3人中最低,連口號也沒叫,也拒絕陌生人所派雨傘,參與只約23分鐘。自小努力學業考到工程師,求學參加600小時以上社會服務。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1000 一併同已經認罪還押被告進行求情及判刑,D3及D9代表之書面求情陳詞在10月3日 1300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3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5天生缺陷沒因此自怨,正面積極努力成為註冊工程師,又以真誠人格得到朋友同事認同,庭上表現堅強但母親得知罪成卻淚流被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判刑

D2蔡(29)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蔡(2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大堂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指背景報告的內容十分正面,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在場理由,是因從新聞看到港鐵站的情況後,懷著擔憂之心到場協助示威者離開,他是聽到撤離廣播,但最後決定留在現場。根據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就本案有真誠的悔意,被告亦有家人的強大支持。

其他求情陳述在上次聆訊已提及,在此不贅。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初次答辯承認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此罪是嚴重的控罪,最高刑令是監禁3年,然而由於被告年紀現時已30歲,這使監禁成為唯一的選擇。

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是家庭支柱和盡責的兒子,他過往沒有案底,一直努力工作,故此本案對他的人生是重大的污點,他選擇錯誤的方法表達對社會關注,這與他的良好背景相違背。

雖然不是說律政司在檢控上有犯錯,特別在案件甚多的情況下,但不爭的是被告由案發至今4年多已經重整生活和努力工作,沒有再次犯案,相信他會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即使如此,他仍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根據案情,涉及公眾活動的主要位置是尖沙咀、旺角站、和太子站,但被告是在油麻地站被捕;被告當時的裝束與違法者有別,明顯得使其容易被辨認出,這可示他並非存心到場犯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曾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本案3支雷射筆;本案3支雷射筆是在背包內搜出,當中有2支是被存放在盒內,可見被告並非隨時和有意圖使用該些雷射筆;沒有證據指有人和財物因本案3支雷射筆而受傷和損壞,亦沒有非法行為與該些雷射筆有關。即使如此,不能忽略提醒本案3支雷射筆有不同的級別,分別是4級、2級、和3B級。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6個月,基於上述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
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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