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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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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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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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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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陳官問 #李百秋大律師 有關昨日的事情,大律師稱仲未揾到Notebook,仍然有懷疑係上星期四/五在法庭唔見,會去報警,內有本案資料。(更正:誤會notebook 為手提電腦)

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向法庭申請,准許各人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閱讀本案文件,因為好多文件有新版本,辯方未能及時做到紙本,團隊會以電子方式傳送給各被告,但懲教唔淮,律師向法庭申請,他們是在保釋期間…;陳官稱先不說懲教,剛得知此事,點解之前無申請,基本上係唔會批准,被告在保釋期間和在犯人欄係兩會事,在犯人欄應係兩手空空,用手機係危險嘅事,一、無法控制各人如何使用手機;二、被告可與其他人/證人溝通。法庭命令各被告不准使用手機,只可以睇紙本文件。

[10:18~10:32] 控方申請小休,影印文件給辯方。

🎥P7G, MFI 9 (控方分段播放某一階段的列表)
片段內容似係市民在元朗站付費區內,用手機向付費區外拍攝的情況,控方會先播片段一次,再分段播,描述聲音對話、畫面中的人物/動作、和有關被告的截圖。

階段1 10秒,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隔著欄杆對駡。請法庭留意人數。

階段2 10秒,叫法庭留意D2 & D5 的動作,D2, D4 & D5 在片段出現,有截圖。

階段3 13秒,影到D3揸手機拍攝,請法庭留意D5有無對話,D7爭議片中身份。

🎥P7I, MFI 10
階段1 1分15秒,請法庭留意D1的手勢和方向;指D2 & D4在片段中出現。

階段2 實時22:56:54~22:56:59 有人在付費區內用閃光燈照向付費區外;聽到D1講「夠膽唔好走」。

🎥P7J, MFI 11 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面對面隔著欄杆對駡。

階段1 50秒,D1嗌咪「你夠膽唔好走」;D4出閘;D7戴著白色手套和口罩出現。

階段2 20秒,有救護員入閘;有人撐傘,請法庭留意群體對話;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3 10秒,D4在付費區來招手,掟物件,請法庭留意行為。

階段4 30秒,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動作和對話。

階段5 1分鐘,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激烈動作。D1, 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6 黑衣人開傘,D2拉一男子回付費區,請法庭留意人群對話,A1在片中出現。

[11:22~11:37] 小休
控方再播P7J, MFI 11 階段5,指出有一白色衫男子(唔係被告)揸住一支棍企在D2隔離。

🎥P7D, MFI 12 元朗站大堂片段,實時係22:57:47 片長約一分鐘

階段1 40秒,黑衣人團體開傘,請法庭留意排列方式,數十名黑衣人隔著圍欄與白衣人對話;D4在片中出現,D5用手機拍攝(不同意),D7戴著白色手套和藍色口罩,向救護員招手。

階段2 35秒,有人開遮,有人做手勢,請法庭留意D5的行為,D5用手機影響白衣人,有人嗌黑社會,D5舉中指左右移動。

階段3 紅衣男子西瓜農夫打立場姐姐。

階段4 30秒,D3和一藍色衫男子向白衣人射水。

階段5 1分10秒,D2揸消防喉射水,有人噴滅火筒泡沫,D5在閘前用手機拍攝白衣人,D4在閘機前手部有動作。

階段6 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逃跑。

🎥P7H, MFI 13 55秒,市民拍攝的片段,在大堂另一邊,有人拉出付費區外的消防喉入付費區內,D7拉喉前行,向黑衣人射水。陳官觀察到有兩名穿白色衫男子企在消防喉出口位,推測係他們拉出消防喉。D1 & D6 在片中出現。

🎥P7M & P7N 同時播放,係同一排出閘機前的左右兩邊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由22:40開始,播到約23:03時,片段可以見到大部份早前播放的事情,由付費區內見開始出現黑衣人,白衣人開始聚集,有肢體接觸,白衣人跳閘離開,D1出現,22:44黑衣人聚集,D7出現,控方指某一刻畫面中的白衣人相對較少,互相有互動,付費區內雨傘增多,D2 & D5 與白衣人有互動,D3 & D5 帶男子甲去另一位置,D4出閘,D1揸咪,有人用閃燈,閘內營光衫女子被打,有人射水,射白色泡沫等等。

控方仲有兩段幾分鐘片段,申請在明日播放,之後開始傳召證人。

[13:05] 案件押後至明日(26/10) 10:0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8/15]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王(20)/ A2鄭(20)/ A4賴(28)/
A6趙(22) / A7葉(24)/ A8羅(21)/
A9王(28)

控罪1: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於今日作結案。

📌控方的補充:

控方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法官問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的立場,控方表示非法集結於08:00時還是08:05時開始並不重要;就範圍而言,控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與百周年紀念公園的群眾聚集無關,但通往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的情況仍然要考慮。

📌A1的補充:

A1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在法官詢問下,辯方確認只是爭議A1是否聽到警告,亦補充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1當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A1作供時亦否認案發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於盤問時也沒有針對此點。若果法庭接納警員7431的證供和拒絕A1的證言,即A1在警署時有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仍要就A1案發時的衣著作舉證。

📌A2的補充:

A2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A2方認為是重要,因為與其A2作供有關,A2方認為應按女警的證供為準,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但不一定可靠,特別是控方證人是於4年後才作供的情況下。

⁃ 控方沒有挑戰A2在作供時提及的過程。A2於當時的髮色和衣著均是突出。

⁃ A2在錄取警誡會面時亦有道出見過黑旗等的情節。

⁃ A2於當時的認知亦可能會受其個人經驗影響,法庭不應以顯微鏡和「事後孔明」的方式審視A2於那一刻短暫時間期間所作的決定,事實上,若A2要參與非法集結,A2並不需要繞去華懋廣場。

📌A4的補充:

A4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終審法院已經確立過路人是沒有干犯非法集結和暴動。本案有片段能確立案發時是有過路人出現。A4方的立場是A4是過路人。

⁃ A4於案發後4年才作供,法庭的責任是審視A4的證言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即使供詞有沙石,法庭應予以包容,此外法庭亦不應將A4的會面紀錄與其證供作仔細的比較。

📌A6的補充:

A6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爭議A6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但範圍不至到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有人聚集不等於有非法集結。

📌A7的補充:

A7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只爭議A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尊重地指出控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的程度。至於為何不從同一個出口離開現場,地址上的問題,或是為何要於夜間散步等等,辯方認為這些批評不能理解,相反A7一直維持其說法,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 至於鎅刀和剪刀,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是一相情願,其說法也得不到證據支持;即使法官認為A7筆袋是乾淨,但這視乎任何人的使用習慣,可能是女士會較潔淨;泳鏡用以防禦催淚煙是可以理解。

⁃ 控方有使用「跟隨」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不能代表A7的心理歷程。

⁃ 文督察與其他小隊有溝通失誤,他的行動與將人群「反向驅散」無異,令人群無處可走,令無辜的人被捕,令現場變得兵荒馬亂,A7被捕時只穿著一隻鞋可支持現場混亂的情況,A7的身體情況令其陷入人群中是可理解。

📌A8的補充:

A8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A9的補充:

A9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不爭議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希望法庭考慮A9的通訊紀錄。

⁃ 涉案雷射筆難以長距離傷害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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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裁決:2023年12月12日14:30

⁃ 罪成的被告會索取背景報告
⁃ 法官會放2星期假

判刑:預計2024年1月中

上述日子會可能因應A7的身體狀況和律師的日誌而有變動。

⁃ 在候判期間,A3繼續保釋,並須於2星期內到法庭簽署擔保紙;A5繼續還押;A7繼續保釋,不須到法庭簽署擔保紙。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案件主管 #任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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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8(列表1號證人)高級警司梁仲文
案發時為鐵路警區指揮官兼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PW18不知道示威者確實從何時開始佔據理工大學,他自己最早當值時間則是11月17日,當時校園內已有示威者。他知道網上討論區如連登、Telegram有人呼籲衝擊「圍魏救趙」,即是由理大以外的示威者負責衝開警方防線,讓理大內的人出來,而事實上當日在尖沙咀與理大附近一帶有好多人去衝擊警方防線。

案發當日2100時指揮中心要求他帶領大隊到加士居道支援正被衝擊的防線,由於附近好多道路都不能通行,包括警方封鎖線與示威者路障,他們要繞路,導致2200時才到達拔萃女書院外。D2小隊留在加士居道彌敦道,他本人則帶領D連其他小隊出彌敦道:D1經北海街出,D2與D3沿甘肅街出。

2242時他們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期間一直有要求示威者離開。警方在窩打老道黃格仔以南、華潤堂位置設立防線,示威者則於黃格仔以北位置設立防線。當時馬路上只有警車(後來有消防車),沒有其他車輛駛經。

開始對峙時示威者集中在窩打老道以北位置,窩打老道上較少人;有一批穿黃背心人士在數字交易所位置,後來離開;稍後有示威者在窩打老道西、近油麻地站D1、D2出口聚集。以他所見前述各點示威者總共有約2000人。

推進期間他一直聯絡指揮中心,要求支援,包括要求派出特別人群控制管理車輛(即水砲車),但獲告知兩架車較早時被示威者攻擊至無法出動,至於兩隊西九龍衝鋒隊小隊則可從旺角警署前去支援。

示威者不斷攻擊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雜物、汽油彈,又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當時警方因危險而迫於無奈後退。推進至對峙期間警方都有發出警告,亦有施放催淚煙和發射橡膠子彈等「低殺傷力」武器,但由於多數示威者已戴防毒面罩,催淚煙效用不高。稍後他得悉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小隊)會從紅磡前來支援。整個對峙過程中他站在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中央分隔處、約1米高的石躉上,以便更清楚看到示威者情況,更準確作出判斷。

等待支援期間他已計劃好,兩隊衝鋒隊將由北向南、從示威者背面推進,速龍小隊則從碧街進入彌敦道,由碧街東至西切斷彌敦道,切斷示威者退路,讓他及大隊由窩打老道向北推進時圍堵並拘捕示威者。他透過指揮中心向相關隊伍傳達訊息,準備到齊後展開行動,期間繼續頂住防線,與示威者對峙。

2320時他收到通知,衝鋒隊離開旺角警署後在其他位置遇到另一班示威者,而差不多同一時間速龍小隊已準備就緒。他當時判斷,如速龍成功由碧街高速進入彌敦道都可實行計劃,只要切斷示威者退路就做到包抄,因此原先部署不變。

案發前他已應付不同示威好一段時間,曾多次與速龍合作,知道速龍「in position」仍需要時間落車。他由南向北觀察彌敦道,見到近碧街位置有2-3名示威者突然轉身向北面跑走,相信有示威者已留意到速龍車,或者速龍小隊已落地,於是自己向整隊下屬(包括D連4支小隊及刑偵隊員)發出「Gogogo」的命令。不計速龍,他麾下整支大隊大概有200人:機動部隊D連當日約150人當值,刑偵則約50人。

2323時發出命令後,他由中央分隔處落地面並隨大隊推進,很快就有隊員作出了拘捕。行動期間他一直由身邊傳令員做紀錄,而D連亦有一名專屬傳令員負責做紀錄。

他帶隊一直由南向北推進,期間自己用擴音器要求同事將被制服人士集中處理,帶到彌敦道北行線靠寶寧大廈
的行人路位置。他去到碧街已見到速龍隊員,見到碧街彌敦道交界有速龍打橫排開。他沒有特別記錄時間,但推進過程沒有停低過,估算約5分鐘內去到碧街見到速龍。他不清楚速龍何時到達。

大批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走,因此他經過碧街後繼續帶隊往北推進,至咸美頓街見到街口已設立警方防線;咸美頓街以北仍有些示威者,警方防線是避免該批示威者衝擊而影響處理被捕人士。該處有大概800人停留而面向警方,並向警方作出攻擊。

翌日0008時衝鋒隊終於到達,接替咸美頓街防線,他就落返碧街視察處理被捕人情況。當時被捕人士已集中在寶寧大廈近A1出口的行人路位置;他行到碧街西望向A1出口,見到同事已圍橙帶封鎖線,封鎖安利大廈至寶寧大廈的空間。碧街砵蘭街街口有約30人聚集,只叫囂沒有攻擊,亦沒有嘗試進入封鎖線,因此警方沒有特別處理該30人。見到情況受控後,他就返回彌敦道:現場已在張嘉豪警司帶領下設立臨時羈留區和醫療區等,正在運作中。

🎥播放P031警方片段
播放器時間00:10:51可見大隊開始推進,實時為2323時

🎥播放P006E Tokyo Salon片段
實時23:23:07見到大隊隊員在畫面出現;23:23:01時彌敦道有人舉旗向北跑,不是警察旗

除了前述碧街的2-3人外,他下達命令推進前沒有見到其他示威者跑。

🎥播放P064香港電台片段
近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位置有速龍隊員橫排企,形成一道防線

🔸辯方盤問

🔸D1D3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盤問

他不記得,收到指揮中心指示到加士居道支援時現場示威者的人數。隊伍於彌敦道由南向北推進期間,沿途有其他人,但警方沒有作出截停搜查,因此他不知該些人士身分——包括「著住黃背心、狀甚喺度拍攝」人士,但香港沒有記者登記制度,加上他們沒有機會判別,不能確定是否記者。

圍捕示威者策略是突擊。等候速龍支援期間他站在石躉上觀察,見到前述碧街有2-3名示威者跑走,無法說出那幾人當時身處行人路或馬路、有沒有戴豬嘴,但因對峙已好長時間,他判斷自己正前方示威者一路都是一班人,已長時間攻擊警方,縱使不能截停該2-3人作出調查,他判別前方一班人都是攻擊警方的示威者。

他不清楚從碧街衝出的速龍小隊有幾多人。他下指令後大隊衝前,示威者調頭跑——在場所有人包括記者或圍觀市民都會一齊跑?(控方反對此問題,指辯方沒有基礎當時現場有市民 。)黃格仔以北後方好多人,他在石躉上可清楚望到去碧街範圍——他確實無法判別每一個人所作所為,但約2245時對峙開初在窩打老道數字交易所位置的黃背心人士後來都已離開,因此他判別在自己前方的人全都是示威者。

🔸D2D7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盤問

他主問時供稱,對峙期間曾使用催淚煙但沒有效用;辯方問到,警方推進前是否「密集」發射催淚煙,他表示「有少少難去quantify」,因彈藥有限,反而自己曾指令要就住用,而他帶領過程不會用「密集」去形容射催淚煙情況。補充彈藥是由下屬張嘉豪負責,他自己沒有了解詳情。

他本人當晚整晚沒有戴豬嘴,不排除其他人沒有戴豬嘴也可留在現場;對於辯方指他沒有豬嘴也不受催淚煙影響是因為催淚煙射向示威者,他表示「有一定道理」,但好多時煙都會吹返向警方。

🎥播放P031警方片段

他同意片段顯示地面火光熊熊。印象中路上中間的街燈壞了,但兩邊招牌仍亮著。即使他無法細看前方每一人的行為,他看到碧街有2-3人跑是因為那些人突然間高速移動,會引起他的關注;較遠碧街至咸美頓街他也看到,但看得不清楚。他看到碧街砵蘭街口有30人,是他在咸美頓街防線完成交接後由北向南返到碧街時所見,當時大概0013時。他只聽到叫囂聲是從該30人的人堆中發出,不知道由個別哪些人發出。

🔸D5代表陳大律師盤問

警方開始驅散前,示威者身在窩打老道至碧街,較接近黃格的示威者是前排較密集、後排較鬆散,密集由黃格到滙豐銀行,鬆散就遠至碧街都有。

推進後他看到咸美頓街防線以北約30米外有一批示威者——可能是因警方推進而由南向北跑上去,亦有機會是從北面下來,他無法判辨該批示威者從何而至。

🔸D6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警方開始推進前他見到現場有2000人,推進完在咸美頓街目測前方仍有800人,人數有減少。

🔸D9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盤問

約2321時他獲指揮中心告知速龍已準備就緒,但不知其確實位置,而他較早前已傳達要速龍從碧街東進入彌敦道的計劃。他不知道實際上速龍何時去到碧街東。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他是現場最高指揮官;以他認知,他是在2323時下命令推進,若有人聲稱下命令時間實為2326時,要視乎「佢睇緊嗰隻係咩錶啦」。他同意自己在口供紙從沒提及推進前見到碧街有2-3人跑,不同意不可能4年後於庭上記得,不同意當時不可能見到百多米外有2-3人向北跑。

他沒有派刑偵隊員在相關時段查看碧街和砵蘭街情況,他的小隊沒有封鎖砵蘭街;他不掌握碧街西和咸美頓街情況。他知道碧街東行到近窩打老道是廣華醫院。他不知速龍如何到達碧街。

🌟他自己有經過A1出口,沒有見到窄巷人叠人情況,「亦唔知你講嘅人叠人係咪有發生過」

他沒有記錄低、只能說是大概0030-0040左右離開現場。2019年11月23日撰寫證人口供之前,他沒有被告知當晚有3名被捕人士獲放行(「拉錯人」措詞受爭議)。
🔸D18代表盤問

2323時推進期間他用擴音器指示同事將被捕人集中在寶寧大廈處理;他沒有親自處理等候區、醫療區事宜,但有見到不同位置作出截停、拘捕,而他相信同事有按指令將截停人士帶到寶寧大廈外集中處理。

🔸D19代表王/黃大律師盤問

他沒有用言語明確指示每名警員要記錄各自帶到寶寧大廈的被捕人。

-沒有覆問,PW18作供完畢-

傳召PW19署任警長A5
速龍小隊成員

🔹控方主問

他透過通訊機收到指揮官A1指派出動,從太子遊樂會出發,共有兩架車出發。2315時已到窩打老道近廣華醫院一帶候命,2325時他收到指示「發動」落車,沿碧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進行拘捕。他本人是車上首名成員落車,跑至彌敦道途中見到一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走,隨後跑到出彌敦道時他見到彌敦道再有一大批黑衣人從尖沙咀方向往北跑。

在碧街東落車後他沿碧街行人路跑向彌敦道,未到天仁茗茶之前已見到一大批人經彌敦道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期間他本人一直跑緊。跑到天仁時他剛才見到的那批人已跑走,同時見到另一批為數超過一百人的黑衣人在寶寧大廈外彌敦道北行線位置(主要集中在北行線與行人路)跑上咸美頓街方向。

未到天仁前他見到第一批向北跑的人大部分著黑色或深色,有些人有頭盔、手持遮等物件;其後他見到從尖沙咀方向往北跑的人衣著和識認與前述已跑走的人差不多。當時雙方動作連貫、沒有停低,所以最後在A1出口右方相遇,於是他與速龍隊友嘗試截停該批人,期間因多人湧過來,嘗試從A1出口兩邊的小巷(「闊巷」和「窄巷」)分別逃到碧街西面。

他在A1出口外行人路位置拘捕一人(下稱AP)。因闊巷較多警員,其他黑衣人經窄巷走;他則帶自己拘捕的AP去到闊巷安置。上述黑衣人著深色衫,有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部分有頭盔、遮、腰包等。碧街西近泊電單車位置有人嘗試投擲汽油彈到他的位置,有一個汽油彈在他的腳邊爆開。碧街西亦有一批黑衣人想衝過來闊巷,於是他掹起警槍指向碧街西面警告。他嘗試即時追出去拘捕掟汽油彈人士但失敗,追至泊電單車位擰轉頭就發現窄巷有好大批黑衣人喺晒窄巷入面;當時他的警槍仍指向碧街西,因當時仍在對峙中,對方只是退至砵蘭街位置。

他只記得掟汽油彈人穿深色衫,其他衣著已忘記;砵蘭街人士衣著與彌敦道示威者一樣。他見到大批人就隨即警告,示意唔好再郁,而其他速龍已緊隨其後成立封鎖線,防止有人從碧街逃走。沒有人在碧街成功從西向東走。

他答唔到由落車至身在泊電單車位擎槍之間的確實時間,但估算由落車至拘捕的連串動作大概1分鐘左右,由落車起計到最後成立封鎖線則「其實只係3分鐘左右」。

他見到窄巷「有好大批人塞咗喺度」,然後就與隊員一起等,大約1分鐘後綠衫PTU同事就到,於是將封鎖線工作交給PTU同事,隨後他返到In & Out處理自己的AP。由速龍設立封鎖線後至PTU接手前,不曾有任何警員穿過封鎖線向西離開。

等待設立臨時交犯區域後,他把AP交由刑事同事處理,稍後速龍小隊重組後就繼續沿彌敦道向咸美頓街推進;雖然當時警方已控制碧街彌敦道十字路口,但咸美頓街仍有示威者組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當晚他最終推進到太子站位置。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片段
指認自己、速龍同事、掟汽油彈的人、從地鐵站上蓋跳下的黑衣人

他見到窄巷堆滿人,於是與同事組成封鎖線,沒有其他人出入。

🔸辯方盤問

🔸D2D7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盤問

他主問供稱,由落車至拘捕AP連串動作只用了約1分鐘;他跑向彌敦道方向時專注力在彌敦道上,視線是「望住個彌敦道」,期間有批人由南向北跑——他重申,自己只望到「嗰格」彌敦道;他望唔到碧街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路段。

他與同事組成封鎖線,禁止被圍捕人士出去,沒有收過指示在什麼情況下可放行讓非警察人士穿過封鎖線。

🔸D5代表陳大律師盤問

他在碧街西發出的警告、示意內容是「警察,唔好再郁」,而他的同事亦有發出其他警告。他自己當時身處位置唔覺得嘈吵,但不知道窄巷內的聲浪。他警告時持槍,唔肯定同事警告時是否手持警棍等物件。

🔸D9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盤問

2325時他任務是圍捕彌敦道的疑犯。碧街窄巷有班人被困——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並不知道實際上那班人之前做過什麼,認為那班人就是之前在彌敦道跑的人群;他不同意當中有些人原本就在窄巷。他第一眼望到窄巷時窄巷沒有人,當時見到的人都是深色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速龍小隊乘坐18座小巴,兩架都坐滿。從遊樂會到廣華醫院車程10-15分鐘;交通不暢順,他記得好多路段有磚頭。他乘坐的車經窩打老道後有進入碧街,另一架車則不知道。他認識兩架車上的所有速龍成員。

落車後他跑得最快,所以不知是否同時有十多名速龍一起在跑。他在碧街右方行人路跑,沒有留意左方行人路,但跑至天仁時都沒有見到有消防員。當他跑至碧街彌敦道交界時,他見到A1出口有火光但見不到有火。

他在天仁位置時見到最初見到的第一批人已經跑走,再見到另一批人跑,自己就繼續向A1出口右方跑,然後在A1出口右方與黑衣人相遇,他就拘捕了AP。

窄巷塞了人,他沒有幫手清理窄巷。

🔸D19代表王/黃大律師盤問

🎥播放P007E閉路電視片段
反映窄巷向砵蘭街方向東南樓外情況

-23:22:19已有人在跑,但當時速龍唔會已經到碧街——據他較早時證供,人群是因為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跑,而他不知為何速龍未到人們在此時就正在跑;
-23:23:02後有人調頭走返向窄巷方向;
-23:23:47又有人從窄巷方向跑向砵蘭街;
-23:25:19 後又有人調頭走返向窄巷方向(有人指一指向窄巷)

就辯方指窄巷口近彌敦道位置發生人疊人狀況,他連番強調只因前方有人跌低、後方人群湧至才導致「好多人塞咗喺度」,「冇人疊人」。

🔹控方覆問

他不知道,P007E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人群離開鏡頭後最終去邊,亦不知道D19代表律師指稱片中曾指向窄巷的人是否指向窄巷。

👩🏻‍⚖️法官澄清問題
P007E片段中鏡頭下方位置與電單車泊位距離3-4米,與A1出口、窄巷相距更遠,應有10米。

🔸 D9代表跟進問題
即使他不能確定P007E片段中辯方指稱是折返窄巷的人確實是走向闊巷、窄巷或A1出口,他同意是向A1出口的方向。

🔸D19代表跟進問題
P007E片段畫面右下角的鐵柱狀物體「好大機會唔係」電單車停泊處的標示;他亦唔肯定是否一塊牌。

-PW19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繼續傳召其他匿名速龍證人,控方案情可望於11月1日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第16次就當晚圍捕事件上庭作供、一年半以來職級浮動不定(先後自稱警長、警員、署任警長)的證人A5,溝通技巧尚有大量改善技巧。「其實你明唔明我講咩呀?」「我好難答你咩叫第一件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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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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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22-34)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裁決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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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7)🛑已還押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14:30
👤袁(23)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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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雷俊傑 與 👤黃(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當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黃用刀插向雷的左上臂,使雷受傷,因此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黃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2/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
【10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2] 開庭

辯方向法庭申請增加顯示屏,方便被告睇片。

控方表示要重播昨日的P7M/N 一小段,指出D2 & D5 在付費區內閘機前走動,D2推跌付費區外的一個告示牌。

在播放下一段閉路電視片段之前,控方請法官先睇相冊P13,熟識月台、樓梯、F & G 出口和消防喉位置、垃圾桶的實物相。

🎥P7Q, MFI 15,月台CCTV,總長5分17秒,畫面中間係月台,向屯門的列車停在右邊,左邊係通住大堂的扶手電梯和樓梯,有玻璃欄杆。控方回覆陳官,列車停咗18分鐘,陳官查詢為何停咁耐,畫面見到無人,係車等人,如果早開車,就唔同結果。

階段一:好多市民(控方描述係多名黑衣人)進出車廂,好多市民挨着欄杆向下觀望。

階段二:有一名男子在地上執嘢掟落大堂,另一名男子乙手持垃圾桶蓋,在人群中消息。陳官觀察:佢用手巾仔擒住塊面,右腳膝頭哥紮有黑色帶。

階段三:男子乙同多名黑衣人上車,有人向下掟嘢。

🎥P7R, MFI 16,月台CCTV,畫面正中間係電動樓梯(已經停咗),左邊係樓梯,白衣人在此樓梯追打黑衣人,上月台。控辯雙方請法庭留意片段不同時段位置。

階段一:實時23:00:00~23:02:30,電動樓梯停咗,有人行上行落,白衣人未到樓梯底。

階段二:實時23:02:31~23:05:00,市民開始跑上樓梯,之後有一段時間無人上落,月台上有人挨着欄杆望向下,約23:04,白衣人在樓梯底向上望。

#黃錦娟大律師 請法官留意23:02:31~23:04:36,在畫面左上角樓梯底的白衣人,襲擊緊幾個市民,@23:04:49白衣人手部有動作,頭向上望。@22:05:08白衣人上月台。

[11:05~11:40] 小休

#李百秋大律師 表示不同意早前陳官的觀察「在23:03:03 完全無白衣人上咗月台」,指出在23:03:57有兩名白衣人落緊落到樓梯底,無被襲擊,未能同意係完全無;主控稱睇咗片段好多次,較早前有兩名白衣人陪同一黑衣女子上月台,未能肯定是否該兩人。

階段三:23:04:55~23:05:05 白衣人開始從樓梯上月台。

階段四:23:05:05~23:05:08 有銀色物件從月台掟落大堂

階段五:23:05:08 開始播一分鐘,白衣人不斷從樓梯上月台。

🎥P7S, MFI 17,公開媒體片段,片長約10秒,拍攝到垃圾桶連蓋由月台跌落向大堂,該刻係23:05:05,垃圾桶和蓋在途中分開。

#李百秋大律師 表示唔知垃圾桶係有人掟落大堂抑或意外地跌落大堂,陳官反駁圍欄有半身高,垃圾桶唔會自己跌落去。

#黃錦娟大律師 提出控方早前指月台上男子乙手持垃圾桶蓋,與掉垃圾桶是否有關連,控方:無證據。

[12:20] 終於播完片
⏺️傳召PW1 退休鄧警長 7520,控方申請以編號代替姓名

🔹控方主問
PW1在1983年12月入職警隊,2019年7月21日任職元朗區警民關係科,在2020年2月28日退休;2017年再次做警民關係科,當日星期日休假,在21:15收到元朗區議員和地方人士電話,有關在雞地聚集咗好多人,有毆打事件發生,上網睇發生咩事,立即通知當時上司郭處理總督察(後來更正為姓鍾),並通知前上司陳督察,因為她當時係元朗控制室主管 (District Operation Room),22:22收到自稱林卓廷的電話,認得佢聲音,所以無懷疑,林以手提電話至電PW1的手提電話,告知PW1的電話係元朗區議員黃偉賢給予,林問係咪鄧警長呀?話元朗有人聚集,發生追打年青人事件,問警方有幾多人手,點樣部署,要警方去處理事件,佢話在九龍,坐西鐵入緊嚟,支援年青人。

PW1稱因唔知警方部署,唔知有幾多人手,所以當時無答,回覆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雞地有打鬥發生緊,由雞地去元朗站保護你要時間,會火上加油。林回覆「我唔使你哋保護」,就收咗線。通知當時主管和前上司,簡單講林坐西鐵入緊嚟,再打畀黃偉贀,叫黃轉達叫林唔好入元朗,黃話無能為力。PW1 感覺奇怪,因為唔知有幾多人手部署,唔知有幾多人當更,唔應該搵我。

[12:45] 主問完,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
一、昨日控方話只有幾分鐘片段,今日攪咗兩個鐘;
二、審訊期間林卓廷揾律師團隊人員,被陳官指責,要跟法庭規則,有嘢講要舉手,待法官批准;
三、如果警方早在雞地出現,就唔會有元朗恐襲啦!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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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罪成❗️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21&currpage=T

求情:

個人背景:

被告今年53歲,過去沒有刑事紀錄,父親在小時候離世,自小與媽媽姐姐弟弟居住。早年,因為母親偏愛姐姐弟弟,故她與母親彼此關係不好。中學畢業開始後,被告開始投身社會工作幫補家計,現時從事紡織行業,一人小型工作,明白需要面臨監禁,所以結束公司。。然而,現時母親有不同的疾病需要人照顧,然而弟弟不在香港,姐姐沒有盡子女責任。被告明白自己需要面臨不短的刑期,無法再照顧母親。

被告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包括:

2015年:居住的地方有很嚴重的鉛水事件,自發性工作,協助老人家拿水
2017年:參加綠色力量,清潔南丫島海灘
2017年:去香港牛物種保育協會,協助動物
2018年:山竹颱風吹襲,參與自發社區清理行動;參與「老有所依」,協助清理被摧毀的小動物居所

被告總共14封求情信,由被告,以上提及的不同組織及親朋戚友書寫:

- 被告在信中帶出自己案發幾年間的生路歷程及其家庭背景,也有形容自己做義工服務的情況等;
- 社工在信中有一個好詳盡的背景,例如被告的個人成長,義工服務。
- 善導會社工提及被告關於義工服務的證明;
- 香港牛物種保護協會成員提及被告2017年,參加義工的證明;
- 關於鉛水事件,當時的時任區議員,提及被告所做的服務;
- 「老有所依」動物組織所寫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颱風吹襲後,為被摧殘的流浪貓清理家園;
其他親友的信則不一一提及。

總的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義工服務,過去沒有刑事紀錄,可以考慮求情信中提及到她有正面品格,認為是唯一可以給予法庭減刑的因素。

案例:

關於案例,辯方引用CACC364/2006一案,帶出本案中,被告的義工服務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可以引申出她一直有正面的品格,希望可以因此減刑。本案被告的背景良好,其參與的涉案行為好明顯受當時社會影響。被告承擔後果,案發至今已經3年,承擔好多壓力。辯方明白這不是原因,但被告已經影響生活,例如結束工作,已經雙重打擊,希望法庭會考慮。

本案牽涉三項不同的罪行,辯方引用案例,引出加刑因素和傷人17的主要因素。本案被告非主動者,沒有預謀,因由受社會氣氛影響,非個人恩怨,也沒有受到酒精影響。此外,被告襲擊的物品非一直帶著,為隨街拿取,可見非預謀。而醫療報告和證人作供,顯示第一控方證人沒有受到永遠的影響,其家人也沒有被影響。關於挑釁,本案,看回證供,兩名控方證人雖非始作俑者。但的確因為他們的出現,尤其證人一,有揮動酒瓶,挑動其他路人的情緒,他也有牽涉其他案要簽保守行為。公告說,他未必是挑釁行為,但當時的行為,例如講粗口,的確激發了其他現場人士的情緒。某程度上,控罪的嚴重性程度可以減低被告的程度。此外,控方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襲擊控方證人二。因為兩項控罪的時間人物地點接近,希望邀請法庭同期執行。

對於刑期,辯方沒有直接陳詞。刑期長短,由法庭決定。

關於暴動,引用梁天琦案件一連串的考慮因素:

有否預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此部分有預謀成分,暴動性質相當突發性。起碼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此地方之前有發生任何暴動,發生時間瞬間。現場雖有人聚集,但都是和平,非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人數?在鏡頭上可見數十人不等,繼而發生的圍毆事件;
暴力事件?嚴重,因為被告有取金屬物件襲擊人;
暴動範圍?在街角落頭;
暴動時間?隨機發生;
暴動傷害?控方證人一有醫療報告,沒有其他人受傷或者構成任何交通問題;
暴動的程度?不高,突發性發生,非警民衝突;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程度?低;
暴動的社群影響、低,屬於反修例案件後的事件;
暴動造成的公眾開支?沒有;沒有干犯行為,有特殊地方。嚴重性非惡劣,非有汽油彈,也沒有影響公共開支。
本案的暴動與傷人罪有重疊,但只計算暴動的話程度為低。

關於控罪四:

一,引發的妨礙司法罪行?其嚴重性已經探討過;
二,持續性?低,只是一瞬間。鞋掉落街之後就沒有後續事情,動作比較單一;
三,妨礙司法公正引起的後果?比較低。控方依賴鞋為辨認被告身分的其中一樣物件,雖有影響但比較有限。

本案牽涉4個控罪,雖然建議了法庭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控罪三就是傷人罪,如果沒有傷人就沒有暴動出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沒有其他的行為干犯了該控罪,也希望法庭考慮傷人罪的程度及有否影響他人。以上有重疊成分,辯方認為控罪一二和三應該也要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四,辯方不能強詞奪理,但希望法庭考慮如果完全分開執行,會否過重?因此希望法庭將控罪四部分分期執行。

辯方列出案例,CAAR13/2022案(銅鑼灣集結,有路障火魔法等。)案件中,為集結,有出現路障及汽油彈等,也有人被圍毆,例如多處身體損傷。最後就暴動罪,法庭判處6年監禁;就傷人罪,判處5年-5年半監禁,上訴庭認為以上為合適的刑期。關於傷人,案件有加刑因素,例如有人跑都繼續被其他人襲擊及其人數規模大。對於本案,應該較上案輕,因其暴動歷時短,人數不多,也沒有路障等情況。本案傷人的情況都是類似,因此比上案較輕微。

第二個案例,CACC196/2022一案,為721白衣人暴動。在上訴刑期的許可書中提及該被告,所控告的傷人17無罪,後改告傷人19。而其暴動情況,對社群影響大,因人數眾多,有預謀,多人受傷,影響地鐵站,最後暴動罪以4年6個月起點。其暴動程度與本案類似,甚或比本案嚴重。若作一個基礎,辯方建議法庭可以用4年6個月或者更低,因為上訴庭覺得上案判處的刑期可以。

第三個案例,CAAR 3/2009一案,為交通意外。被控告干擾車輛意外,可以類比本案,性質相似。此案被告駕駛的士撞死路人,事後被警方拘捕時見到被告維修的士被撞毀的部分,與本案類似。上訴庭覺得干擾罪的合適起點為6個月,當中三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判處兩年8個月。辯方指2009年,還沒有危險駕駛等控罪,所以判得比較輕。辯方表示,若法庭覺得6個月監禁合適則沒有意見;如果法庭覺得需要再高些,希望法庭參考分期執行的部分。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11:30判刑,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案件主管 #任雪瑩
———————————

📌控方4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主管A1
-隊員A20
-隊員A8
-隊員A33

📌案件管理
按目前進度,控方案情肯定可於11月1日完結:明天將傳召4名非匿名證人,包括兩位高級消防隊長;下星期一安排傳召A26、A31及3名非匿名證人,星期二則有6名證人。如有需要展開辯方案情,D5的海外證人將會在11月7日早上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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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

PW1在1983年12月入職,多年在新界北總區工作,2017年係第二次加入元朗警民關係科,熟悉元朗區地方和人士,有保持與當地人士聯絡,2017年前已經認識元朗區議員黃偉賢,PW1的個人電話係公私兩用,認識另一警民關係科黃偉勤(音)警長,上司同係鍾總督察。

PW1回覆陳官,警民關係科,不屬於刑事偵緝,刑事偵緝係收集與案件有關資料,警民關係科係收集包括民生情況,廣闊啲,如果收到有關於刑事偵緝嘅資料,會交由上司轉介。

知道2019年嘅示威遊行,因為由6月尾至7月16日不在港,不知道李薊貽在2019年7月11日在十八鄉鄉事委員會蠶村代表就職禮上發言;唔知到7月15日何君堯在Facebook 直播。

PW1有留意社會對元朗表態,但唔記得幾日後打電話畀黃偉賢,問佢有無收到消息有關元朗遊行,唔記得黃答PW有收到,又唔記得19號黃打電話畀PW1報料,黃話收到村民講,21號鄉事「吹大雞」,律師指PW1回答黃「有部署有安排」,PW1唔同意,稱自己做唔到部署/安排,唔會咁答。

陳官奇怪PW1唔記得,指PW1自己講嘅嘢都唔記得?作供唔係吹水。

律師指在7月19日PW1不單止從黃知道事情,亦可能從其它渠道知道⋯⋯,陳官阻止發問,指用「可能」字眼對證人唔公平,辯方修改問題:7月19日PW1不單止從黃知道事情,亦從其它渠道知召集人手,PW1同意,知道有人返嚟保衛家園,從Facebook 、市民、村民知道,修正供詞,同意答黃偉賢有部署有安排。

PW1唔知道在20號當日,有一名元朗居民稱,721有一場好戲,唔知道在21號中午時分元朗已經吹咗雞,唔知道警方在下午有發放訊息俾區議員,稱已經安排人手。傍晚收到黃偉賢電話,但唔記得黃話嗰晚七點幾,有過百名白衣人手持棍、藤條,在鳳攸北街聚集,唔記得黃講有市民報警,不過唔成功,PW1話無可能唔成功。律師指控辯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當晚19:07~21:43,警方收到超過500人報警。唔記得黃有講,唔記得黃要求派人去了解,唔記得/唔同意答黃揾伙記去睇。

律師叫PW1睇地圖D6(3),指出雞地嘅範圍,有路由鳳攸北街休憩處經形點一二期,去元朗西鐵站E/F入口,路程約250米,行兩三分鐘,PW1唔同意,估計300~400米,行5~10分鐘。

PW1當日無聽過有市民話擔心返屋企會被伏擊,叫警車在街道巡邏。

因PW1 在主問時話收到黃偉賢電話後,有上網睇資料,律師想向PW1展示相片,被陳官阻止,話如果畀幾百張咁點認,叫PW1自己講當日睇過咩相,PW1睇過一張好震撼,一個人嘅背脊被鞭打,律師指係辯方相片D4(21),PW1同意。

律師申請向PW1展示幾張相,有白衣人在大旗嶺和南邊圍聚集,PW話無睇過,律師再展示一張白衣人在廈村鄉聚集,PW話認得,律師不經意地講:「梗係認得啦,你係村長」,之後再展示在鳳攸北街、元朗市區、鳳翔路消防局聚集的相,PW1都係無睇過,律師帶出白衣人在不同地點出現,又被陳官阻止,話已經答咗唔知,咁樣再問有引導性,暗指證人失職,阻止唔畀再用這些相片作跟進。

律師修改問題,PW1同意在19號收到訊息,在21號收到區議員與地區人士訊息,知道「吹大雞」係發生緊。

黃偉賢在21:15與PW1通電話,但唔記得在15~20分鐘後,黃偉賢再打電話畀PW1,話仲未有警察到鳳攸北街現場,唔記得有回應:「有便衣到場」,PW1指唔知道有無便衣去現場。當晚無聽過有市民報警,警方回覆:「驚就唔好出街」。

聽完林卓廷電話之後,有再打電話俾黃偉賢,律師指出:
- 在任何對話當中,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知道林卓廷入緊元朗(同意)
- 無叫黃偉賢唔好返元朗(同意)
- 無同黃偉賢講去元朗站,警方係保護到佢(同意)
- 同林卓廷嘅對話中,無叫林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同林卓廷對話時已經睇咗藤條嘅相(同意)
- 林卓廷自我介紹完之後,講:「做乜警方咁離譜,黑社會在黃昏聚集,點做嘢㗎?」(無講過)
- 林卓廷要求警方打擊和驅散(無講過)
- 林卓廷話坐西鐵去元朗站,監察警方處理(同意)
- 佢叫你匯報(無)
- 無問有無足夠警力,點樣部署?(唔同意,聽到佢話入元朗站,吓咗一聲驚訝,因為佢唔關元朗事,點解入嚟)
- 吓一聲係擔心監察多於驚訝(唔同意)
- 佢入元朗係睇實警方(同意)
- 林叫警方加大力道(同意)
- 林無話唔需要保護(唔同意)
- 通話之後將大概內容同上司匯報(同意)
- 無書面記錄(同意)
- 唔知上司有無做紀錄(同意)
- 第一次做紀錄係在2020年8月20日(同意)
- 係在休假期間回覆(同意)

PW1唔知道當晚元朗警署拉咗閘,唔知道市民入唔到,唔知道當晚元朗有幾多軍裝當值。元朗控制室DOR係在7月21日之前已經成立,但唔知幾時。

A1盤問完畢,其他律師有盤問。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7/10) 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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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9/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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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0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3/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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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結案第三日。

在開始陳詞前,法官要求觀看現場片段,附以個人看法和描述,並指若果有遺漏的地方,辯方可於陳詞時指出。關於相關片段的內容,本台已於較早前仔細描述。

當中較重要的問題和觀察是:

⁃ 法官認為聲稱有見到人群的被告理應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前到達的現場,因為現場人群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後已散開,原有車路已清空。現場人群開始散開並走入百周年紀念公園,這可能導致Y4小隊發射催淚煙。在此基礎下,法官認為片段收錄到相關發射催淚煙的聲音。

⁃ 現場的人是否看到Y4小隊的隊員是另一考慮點。法官指出因為根據Y4小隊指揮官,在他下車前已有近30名隊員一馬當先衝入科學館廣場。

⁃ 關於新文華中心和華懋廣場的車群的車隙,法官認為新文華中心的車較少,故沒有甚麼車隙。

📌A8A18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

⁃ A8是由麼地道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當時她看見的警員應是Y4小隊的隊員,故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相關時間點應是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 A18應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情況,辯方的立場是:

⁃ A8的證供與警員的證供是相乎的;

⁃ A8的狹窄視野有可能是真實,不爭的是A8的視線是受建築物阻擋。

⁃ A18並不反對現場有催淚煙的情況;

⁃ 現場的被捕人士的衣著顏色各色各樣,沒有根據指現場商鋪已經關門;

⁃ 從百周年紀念公園望向前方人群的距離有70至90米,A18看不到前方的情況是有可能。即使前方的示威者正在後退,位處後方的人群仍未必理解到發生何事。

關於A8和A18對事件的認知,辯方的立場是:

⁃ A8有提到現場有上班族;

⁃ 現場也有旅行團;

⁃ A18有提過地鐵有運作;

⁃ 和A18提過政府曾於前一日在尖沙咀海濱舉辦活動。

基於以上,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情況不是如暴動現場般,A8和A18出現在現場未必是沒有清白的理由。

關於「八卦」的考慮,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控方證人提及現場有人八卦的人,有可能是包括A8和A18,因為審訊時沒有人問過「八卦」的定義。

📌A13A19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3是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亦有可能是於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而A19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

📌A15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5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以及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觀察,辯方的立場是現場的傘陣於早期是分散在較近科學館道的交界,然後可能因為看到警察而返回並「縮」回新文華中心附近的車路,這時華懋廣場的三輛大車可能會影響到包括A15的現場人士的觀察,加上當時A15正用耳機與姐姐通訊,故A15看不到傘陣是有可能。

至於為何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辯方的立場是有可能因為華懋廣場的空位較多。這點與A15決定走入華懋廣場的原因是可能支持的。此外,辯方的立場是當時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是怱忙的,有人當時是跌跌撞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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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PW24 黃棋(音) 當時馬頭涌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作供

🔹主問

2252 被徵用到油麻地港鐵站去處理火警,因為所有油麻地所有消防車已出勤。帶同5名消防員駕駛有升降台車出發。本想停泊D出口,但因太多難以清理的路障所以停泊於真光里。下車和同事帶工具步行去D出口。沿窩打老道西行見警察和相信是示威者在對峙。2320 分先去到D出口,及後再去A2出口移除木板但不成功,命令2同事轉去A1出口,自己留在A2出口,稍後警方到場,而同事告知A1出口有火,用對講機找不到同事,自己橫過彌敦道走去A1 出口見到窄巷約三十多人人疊人,約1.7米高,2同事正救人,自己召喚增援及一邊協助救人,窄巷當時不可能有人出入。
🔸盤問
D2D9
同意人疊人不是個個也有示威者裝備如頭盔,豬咀
D4
去到A2出口時沒有任何危險安全問題,有人企路上,一些人普通衣著沒有裝備。同意A2窄口事後地面佈滿雜物。事發集中精神救人,冇留意警員行為及對話
D5
人疊人最少有四五層,深約5米
D9
人疊人羣內各人之前做過甚麼不知道,同意人疊人在幾分鐘內發生
D12
除救出人士,窄巷兩傍已有其他人士被警方控制。P07G 片段2335 時一消防員不適坐地,自己在旁,之後有3截停人士被警員帶入東南樓,5名消防員也跟隨入去休息,逗留少於5分鐘
D18
同意當時有穿黃背心急救員但被警察阻止做救援。人疊人中有2人昏迷,其他人只擦傷。
🔹沒覆問

📌PW25 溫志良(音)當時旺角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作供
🔹主問
案發2332 時收控制中心通知去碧街地鐵站出口處理大量傷者,證人及5同事乘升降台車出發,2357到登打士街上海街遇上路障停下,各人攜急救用品徒步去碧街進行救援,19日00:00去到A2出口見到PW24已經在做救援工作,警方當刻拉了橙帶封鎖,得同意下替被捕者檢查,確認見到地上有玻璃碎及木塊等,如要移動傷者要通知警方先
🔸盤問
D12
自己隊到達沒見救護員,之後才見。而A2出口巷仔兩傍已有不少人被捕,再後來才知彌敦道上也有很多人被捕,救援沒有作地點,時間紀錄,救護員只設分流區。
🔹覆問
如送院傷者要警方陪同,同意共26男4女除4名警員各人有上手扣

📌PW26  警長 8016 蔡健豪(音)作供
🔹主問
跟隨PTU D連到場,PTU於2300 在黃格仔推進。19日01:05 受命令同隊友負責去到設立之醫療區MA,PW26 做登記工作,MA區內全為被捕者,登記了21人,其中有4人是自己由THA帶去MA,05:33完成工作後離開。交代登記工作程序。確認本案D12,17,18及19有被帶去醫院
🔸盤問
D12
0105 時醫療區內已經有被捕者,警員及救護人員。同意D12等了3小時在04:05才被送院,同意不知D12何處被捕及拘捕情況。除21人外,沒有其他受傷人士進入MA。
D18
0105 時去到MA,之前不認識D18,冇紀錄他由何人,何時及何地帶入去MA。醫療區外冇印象有冇穿看似救護人員
D19
送院次序不知是否按傷勢,由照顧人員告知誰要安排送去醫院
🔹覆問
醫療區內一定有正式救護員

📌PW27 偵輯警長34974 作供
🔹主問
當日便衣執勤跟隨PTU D連2242時在彌敦道推進,之後警察制服多人後在彌敦道上設立臨時覊留區THA,自己為THA主管,THA工作由18日2335至19日05:33。每名被捕者皆由警員押送,不會被別人騷擾,出入要作紀錄
🔸沒有盤問

[122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繼續,將會傳召5名證人。今日下午1645 D5代表需到庭測試海外證人視象系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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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辯方在早前申請加顯示屏,陳官查詢咗,表示有困難,因為申請需時,申請完可能審完,折衷想法係用律師枱嘅大Mon,但可能遮住部份視線,辯方自行考慮。
10月19日有人在法庭叫囂,搵到錄影片段,會交畀警方跟進,事件與本案無關。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跟進PW1知道「吹大雞」的情度,PW1話唔知與幾多鄉村有關,從Facebook 知道有人組織入元朗,有人保家衛國;PW1向陳官澄清,係從網媒得知,係不同情況嘅人,入元朗嘅係俗稱黑衣人,保衛家園嘅係俗稱白衣人。

21號前PW1同黃偉賢通電話,查問遊行消息,律師稱黃無收過消息,PW1 回答"無講過",律師指出PW1昨日回覆係「唔記得,有可能」,最終係「太耐唔記得」。

陳官查問究竟係「保家衛國」定「保衛家園」,PW1稱係保衛家園,居住在元朗嘅人,保衛自己屋企。

PW1唔知吹大雞會動員幾多人,只知係稍多,唔知用咩方法保衛,無深入了解。

PW1識得有麥業成區議員此人,但無聯絡,因為麥在元朗不同分區,由其他警員聯絡,唔知721當日,麥曾經聯絡警民關係科,表達有市民擔心有黑社會打人,擔心返屋企被伏擊。

律師指出當日22:22與林卓廷電話對話內容:
- 林除咗叫警方加強警力,仲表示坐緊西鐵入嚟,睇警方跟進情況(同意)
- 林表示擔心元朗市民,尤其是年青人嘅安全(唔同意,佢話嚟支持年青人)
- 係關於有人被打(同意)
- 理解係元朗西鐵站同雞地嘅年青人(同意)
- 林無講“支援”兩個字(唔同意)
- 林強調警方即刻打擊(無咁講)
- 林提醒PW1叫警方加強警力(無咁講)
- 在任何階段,PW1無講過火上加油(一定有)
- 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黃偉賢無講過無能為力(有講過)
- 林卓廷無表示唔使警方保護(唔同意)

21號吹大雞,PW1 無同佢哋溝通,理解係嗌晒村民嘅家人返屋企,唔係個個住元朗。PW1係原居民,唔識八鄉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由另一同事負責,721前未聽過「飛天南」,當晚有人傳訊息俾PW1,話佢聽佢死咗,唔識吉慶圍黃四川,雖然律師指稱在2018年5月26日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上見過。

[10:44] 🔸A2 代表 #李百秋大律師 盤問
PW1在2019年6月尾放假,7月18, 19日返工,20, 21日放假,16號雞地有白衣人有衝突,當時唔知,稍後返工就知。

陳官截停盤問,指辯方將21日的白衣人,引申到16日,有什麼基礎?
律師:基於監警會報告。
陳官:這做法是從後門引入文件,監警會報告係咩文件,幾時呈堂,點解要批准呈堂,點解唔早啲提出引用報告,通知控方,法庭咪要睇晒報告,法庭唔一定接受報告講法,如果有人批評報告,法庭係咪又要睇評論?報告有無法律地位?會引申好多問題。
律師:只係引用一小段作盤問,不用列作證物,可以當作MFI,正式申請。
陳官:不批准A2引用監警會報告作盤問。

當日22:22與林卓廷通電話,PW1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因為雞地發生緊事,好混亂,有打鬥;PW1 解釋當刻唔知係咪仲發生緊,之前係依然發生緊,九點幾睇Facebook,見到鞭打背脊張相,只係睇Facebook無收集其他資料。律師指2020年8月20日嘅口供:「由於警方忙着處理事件…」,PW1解釋係處理事件,唔係打鬥,“相信”係處理緊,當刻係見唔到,只係自己諗法,憑工作經驗。

因律師一直以林議員稱呼A1,被陳官指令律師叫全名或者第一被告。

21:15收到電話之後,打畀當時OC(上司),和前上司,回答知道,無追問;PW1稱黃偉贀勸唔到,自己更加勸唔到,無做其他嘢,準備瞓覺,但好多電話。

律師指林有權監察警方做事(同意)
市民亦有權見證/睇住某件事(同意)
有無向上司提出意見,派人去接林卓廷(陳官唔批准發問,點可以提意見,推測上司)
7月19日得知鄉事吹大雞行動(同意)
吹大雞係黑社會用語(陳官唔批准發問,PW1 唔係專家證人,法庭唔使聽佢意見)

PW1收到資訊,就通知主管,等上司吩咐,律師質疑點解唔去查證?陳官又話對PW1唔公平,指收集資料係一個層次,再打電話查證係另一層次。控方稱證人已經答咗,對證人嘅批評係陳辭階段。

律師質疑在19日和21日收到資料,點解唔做紀錄?PW1解釋有筆記簿,但唔會紀錄每一個電話每一件事,唔知21日會發生咁嚴重嘅事,佢哋唔落嚟咪無事。

點可以令我哋相信一年後嘅文件可靠,律師指出係唔可靠唔可信(唔同意)。

[12:52]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1在7月18 & 19日有返工,收到消息吹大雞召集啲人,有通知上司,同意即時匯報係因為吹大雞係嚴重事,隱含着犯法;陳官澄清,「吹大雞」原則上已經係違反刑事法,唔係隱含;PW1同意律師指報告完之後,會再去搜集消息。

律師引述PW1在2020年8月20日16:00 做的口供,第三段「…於同日晚上約21:15,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社區人士電話,表示在元朗鳳琴街與雞地一帶,有毆鬥事件發生」,PW1 知悉嘅原因係睇facebook ,見到有人被鞭打。

口供第四段,22:22同D1有電話對話,得知雞地有人聚集,追打年輕人,通話之後再與黃偉賢通電話,同樣地講到年青人被襲擊。

當晚與兩位區議員和2~3位社區人士通電話,社區人士唔係村長。

[13:00] 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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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第三日結案。

📌A4A7

法官指若A7的供詞已被接納,A7是不知道現場的情況,而控方的立場是希望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辯方指若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不爭的是本案不知道被告確實被截停的位置,或是各被告被警告的時間(這點也適用於A4)。

關於何時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議題,辯方指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才到達科學館廣場。若果採納A7的證言,A7到達現場後,Y4小隊的指揮官已離開現場。控方認為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前已到達科學館廣場。

📌A6A10

一開首,辯方表明控方有舉證責任。控方在陳詞時亦表明本案是依賴環境證據。辯方認為控方沒有從A6和A10中檢取證物,雖然A6在警誡下承認有外套和口罩,但他們的立場是警方是滿意A6的解釋,所以才沒有檢取A6的外套和口罩。除外,A10的手機也沒有任何有被警方懷疑的內容。

辯方亦指出A6和A10在會面紀錄沒有招認。即使法庭不接納A6和A10的會面紀錄,不代表控方已完成舉證。A10亦有出庭作供交代A6和A10於案發日的經歷,若法庭接納A10的證言,A6和A10的案情會有疑點。辯方亦希望法庭顧及到A10是案發後4年才作供,案發日有飲酒等,包容A10供詞的沙石。

-本案審結,待2023年11月25日09:30裁決-

就A4而言,律師為其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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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重複721當日21:15與黃偉賢通電話,22:22與林桌廷通電話;PW1同意到22:30已經掌握資料,知道元朗發生咩事,元朗居民對黑衫人襲擊,主要係年青人,

律師查問PW1口供中「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PW1同意“居民”係指響應吹大雞、保衛家園嘅市民,不是泛指所有元朗居民,“黑衣人”係包括當日去其他地區遊行,然後晚上返回元朗嘅人士,同意形容黑衣人係破壞份子;因為從Facebook 得知有人入元朗,要光復元朗、拆祠堂,亦從Facebook 知悉響應吹大雞嘅人會著白衫,有啲人會用藤條。

A4 ~ A7 律師無盤問

[14:50] 🔹控方覆問
在與黃偉賢通話中講“有部署有安排”,實際上係唔知,因為上層知道後,一貫做法係有部署有安排。

同樣在回答與黃偉賢通話時,講咗「如果係夜晚九點,應該我係回答“會安排去處理”」,同樣都係通知上級,叫佢安排處理。

回答辯方時,同意在7月19日收到吹大雞的消息,在7月21日收到訊息吹大雞發生緊,基礎係睇Facebook 和 WhatsApp group,無親身去問。

A2律師問點解唔記低,回答:「佢哋唔落嚟咪無事」,意思係:「佢哋黑衣人在7月21日唔落嚟咪無事」。

回答A3律師時,講兩次與黃偉賢通話,同樣有講年青人被打。澄清在第二次通話,主要想黃勸林卓廷唔好入嚟,無提年青人。

主控叫PW1 解釋,只係睇咗一張相D4(21),一個人被鞭打,點解會同意被鞭打嘅主要係年青人?PW1在8點幾時係睇咗一張相,跟住林卓廷到場,西鐵站有大規模鞭打,包括用棍和雨遮。

[15:16]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向法庭陳述,控方删除咗一名原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 PW4 冼卓嵐,要求控方重新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陳官問有邊個被告有同樣申請,當刻只有A1申請。

控方在2020年12月提出控訴,證人列表上共有28名證人,一直表示會傳召其中8名證人,但無講係咩人,辯方在今年8~9月寫咗4封信畀控方,一直無回覆,直至10月收到新名單,才知道PW4被删除咗;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控方有責任再傳召PW4。

辯方回應陳官查詢,冼卓嵐當時係林卓廷的其中一個助理,已忘記係全職定兼職,有受薪,片段P7E係冼所拍攝,曾經將片段儲存在一隻USB,並交給警方,在2019年8月13日落口供,亦在一宗白衣人案中出庭作控方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

控方解釋不再傳召冼卓嵐的原因,因為不再使用他提供的USB片段,警方自行從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另一個原因係警方考慮後,覺得證人不可依賴。如果辯方覺得要傳召,可以向法庭申請做辯方證人。

陳官問辯方有無在信件中提出指明要傳召冼卓嵐?辯方解釋早期一直唔知要會傳召邊個,直到到八月份信件有提出要傳召冼;陳官:PTR無提出喎,又無在PTR問卷寫,後來信件有無指明?點解唔指明人名?根據陳官解釋,雙方爭拗嘅原因,係因為傳召證人的一方,不可以向證人作盤問。

經小休後,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 贊同A1的申請,採納 #黃錦娟大律師 的陳辭。

[16:30]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0/10) 10:00 續審,會先傳召女子A,再處理申請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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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睇到咩叫雞蛋裏挑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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