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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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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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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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0933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
控方讀出控罪詳情
A1,5,6,7 明白及不認罪

法官作出命令若被告有到庭應訊可免除當天的警署報到,並在審訊期間所有被告會繼續獲保釋

控辯雙方有更改的同意案情
控方希望押後30分鐘

0938 暫時休庭

1016 再開庭

控辯雙方商討後
控方需要修改承認事實
特別是A7現不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將會增添到承認事實

控方已處理「精華片段」,但時間未處理好,控方需時再處理。
法庭認為可先睇「精華片段」,在分析時,再處理對照時間。

控方申請今天休庭,讓控方處理以上事項。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辯方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
A1,5,6,7 表示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官查詢播放片段有幾長
控方回應:少於兩小時

法官提醒控方用於播放片段的工作副本(即USB),需要放到同意案情,同意該副本與光碟正本相同。

A1申請3月13日不早於12點開庭,因其在區域法院有另一案件的提訊(或兼判刑)

A6申請3月14日只開上午庭,因其4點要到荃灣區域法院處理案件。

兩名律師申請3月15日只開上午庭。

一名律師申請3月19日只開下午庭。

兩名律師申請3月20日不早於12點開庭。

A7申請4月8日不早於12點開庭,及4月15日只開上午庭。

法庭批准以上所有申請,但法庭要求各人不要再加插特別申請事情(關於要求法庭開庭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4年3月12日)1000同一法庭開庭。

1037 今天完
‼️非即時,補回3月12日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傅召Pw1 劉智豐(音)督察

現駐守:東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Z第三隊小隊

2019.07.1 14:00 於粉嶺機動部隊回了一份供詞,內容有關大環境情況:
6月30日,證人當值0730至工作完,於添美道侯命。1910於警察總部侯命,7月1日05:10,謝姓警方下令往電訊大廈集合,因有非法集結。證人0515 到達上址,0530 演藝道龍匯道設置防線面向龍匯道。續指見200至300名有頭盔、黑色衫人士以鐵馬堵塞道路並叫「徹回」「死黑警」,有以雷射筆照向警方眼睛。

0530-0630 證人表示發出了27次口頭警告。0715數名戴頭盔口罩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證人持棍作保護,並開始驅散。示威者回以雨傘和雞蛋。警方在演藝道左轉龍匯道,驅散示威者往龍匯道往西,後於中信設防線,面向政總,和示威者相隔10米,示威者投擲雞蛋和煙彈,證人指最近在自己兩米內有被擲。證人往西推進有關示威者,並指自己有叫他們走。在中信大廈(近迴旋處?)設防線。0940(?)返上車,1000返回粉嶺

🔹主問內容
控方主要播片和證人對比供詞上的內容:
- 就05:30-06:30 證人共發出27 次口頭警告,確認有3次叫示威者停止用雷射裝置射向警方,但示威無停止也無散去 ,而數目還是200至300 人,彼此距離30米面向警方
- 07:15 示威者衝警防線,最前約2-3米,警開始朝示威者推進驅散,至雙方為可接觸距離。
- 驅散後,證人指示威者停了而警方停在中信,彼此相距10m ,當證人叫示威者「走啊」,證人答有部分人有走部分無,而走的大部分為後方示威者。
- 7月1日 05:39(片段比實時慢三分鐘)見警在演藝道行車路上,遠方有示威者,末開始推進,證人在此些警員當中,證人同意片中發口頭警告為自己。
- 05:30:36,證人指片中見示威以雷射光射向警方;05:30:53證人指為其發出的口頭警告
- 後來警於演藝道近龍匯道設防線,片見警察頭燈,畫面除證人隊伍z3,藍色頭燈,還有第4小隊,綠色頭燈
- 05:30:03(?)同意片中見演藝道有傘群,指屬示威者,即早前指見到的200-300名示威者之時
- 05:33 證人同意片見早前所指的傘陣情境
- 05:36:24為證人發警告
- 05:37:32 同意示威者一字排開改為一邊聚集,有佔據龍匯道
- 05:38:13 指片中為自己發警告,同意片段見雷射筆光
- 05:39:4x 證人指片見口供提及示威者用索帶扎住鐵馬以堵塞道路
- 05:40:16 同意片中發出警告者為證人
📹另一由警員拍攝之片段
-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見以被扎起之鐵馬堵路,橫跨兩條行車線,0547見警方zoom近示威者,見有頭盔,眼罩,口罩
- 05:49:15片見有人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向演藝道望住警之方向。
- 05:50:44片見一光亮點,證人不確定是什麼
- 05:52:18 見示威者又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去演藝道方向,即警察防線方向
- 05:53:07,指有示威者以發出綠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
- 05:54:08 示威者拆路上欄杆
📹播p24
- 07:09:23 同意見有示威者推已扎起之鐵馬
- 07:10:26 同意見有一女子手持保鮮紙,並包另一男子前臂
- 07:11:11 指見示威者以扎起的鐵馬堵塞道路+加厚鐵馬陣
- 07:13:29 見一人戴了橙色頭盔
按:警方從高處拍攝之片段當中,曾以鏡頭追蹤一藍色毛巾男子,當畫面中男子除下眼罩後,鏡頭後傳來:「正呀,除眼罩」。鏡頭zoom 近後畫面質素很清楚。
- 07:14:26 有口號叫「徹回」
- 07:15:18 大量示威者以鐵馬推向警方方向
- 07:15:47 示威者回頭走,警方驅散中
- 07:15:52指見雨傘和雜物掟向警方
- 07xxxx 指見黑衣人向警方射液體狀物
- 07:1642 指見有示威者從地拾雞蛋擲向警方位置

按:片中有聲音講及:「黑色衫戴口罩埞野,影住,影住佢」

- 07:18:07 見警前方有鐵馬,同意符合供詞指拖慢警進度
- 07:19:13 有警向政總方向驅散示威者,另一群警向龍峽街方向推
- 07:19:35 指白色衫為自己,當時在驅散示威者,同意和示威者非常近
- 07:20:48 見地有傘,鞋,頭盔,同意是示威者遺下的,亦見有警員制服人士

1635今日完

押後明天不早於12:00續。pw1作供未完,預明天下午才會傳pw2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上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PW1 劉志峰 高級督察 作供
🔹主問
🫂 播放P15 警方片段
實時約07: 14開始遠距離拍攝龍和道示威者
07:17:42 畫面左方見到示威者將鐵馬推向警方
07:18:26 示威者將鐵馬越推越前試圖衝擊警方防線,警察開始驅散行動
07:18:46 見到警察由畫面左向右衝向示威者,中間位置有傘陣沒移動
07:18:59 2個水樽狀物體由示威者方向飛向警方方向,雙方對峙中,最近距離伸手可及
07:19:34 有1水樽由示威者方向投出擊中一名警察頭部
07:20:19 示威者中有一黑傘飛向警察一方,一批警方推進,證人在此批當中
07:20:35 警方面向前方傘陣,當中有築起紥起鐵馬阻止警方進攻
07:21:12 片中警員包括證人上前驅散,右方亦有警察向左驅散
07:21:41 左下角一示威者用黃綠紅彩色傘插向警員
07:22:10 一名警察拖住大喇叭,身旁白衫是自己,正在政總西面作驅散
07:23:31 示威者於龍匯道南北行線在傘陣後同警方對峙,人堆後方去到迴旋處,PW1估計約300示威者,最近約距防線5至10米。警方建立防線是想趕示威者向西及重組隊型
07:25:02 示威者將一障礙物(紅色鐵籠車)由於後方推向前方最接近警方位置,PW1 估計示威者是想阻止警方推進及衝擊防線
07:27:01 畫面下方見二至三百示威者後退至迴旋處停下冇離開同警方有一大段距離,警方停低重整防線
07:28:13 片段播至此

上述完結畫面就如供飼第2頁8段,推進至龍匯道中信大廈外停下設置防線至09:40時離開。自己在場有叫人離開,示威者只後退
🔸盤問
D5 代表許大律師就防線位置提問,呈堂D5-1 谷歌地圖,PW1 確認05:15到達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電訊大廈外逗留在中信大廈至09:40。同意地圖上沿軒尼詩道可以直去金鐘道,不確定當日此直路有冇封路,不清楚當時人流,也不確定金鐘JW萬豪酒店行去中信大廈之路有冇封。不知道05:00至09:40 地鐵有冇封站,PW1不知當時金鐘廊及海富中心商場有冇關閉,不記得海富中心地下是否有間麥當勞

D6代表 問07:23:31 時作者指示威者最後位置去到迴旋處中信大廈,當時PW1位置視線前方有人,但可望向示威者後方,同意可能有些位置受阻。同意示威者第一排傘陣很密,人群有流動,同意由首排至後方不是每個位置都迫滿。
🔹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法官指D5代表對PW1 盤問未能得到答案如地鐵有冇封站,建議同控方商討有冇其他途經確認,或是PW2可提供資料,希望雙方利用午飯時間。

1311 午休,下午144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1445 開庭

午後再開庭,主控是大律師向法庭表示同D5代表商討過認為有一些事項需在PW2作供前先行了解,希望押後至明天才繼續審訊傳召PW2。法官明白,同時指示其他代表律師如有事項如金鐘附近封路位置,交通狀況,有冇相片要確認呈堂等等也趁機討論取指示,批準案件押後。

145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審訊,將傳召PW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是大律師 繼昨天上午將同一事件大環境等敍述針對每位被告分拆4份承認事實並逐次重覆讀出後再次成功拉布👏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4/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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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上午內容: 早段從缺,歡迎補充

📌傳PW2

🔹控方主問 - 控方播片並由證人作補充 -

📹p26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段初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指左下白恤衫戴頭盔的為自己,如口供所指演藝道示威者以三角型路障衝擊警方演藝道之防線,所以便向前制停和驅散。片中是演藝道近龍滙道示威者情況。同意雙方近至可接觸,而鏡頭是部分示威者,當日大概眼前起碼超過100人,但示威者延至龍滙道,自己身處演藝道未能看清
- 071437 指俾警告的聲音為自己,
- 071506 指片中白衫為自己,當時不斷俾警告,有用揚聲器
- 071521 指片中見自己俾水樽擲中
- 071550 指有另一隊警員由演藝道南行方向驅散,自己則在北行線,現在未能確定是否包抄
- 071601 同意見鐵馬
- 071613 & 071735 指有自己作警告之聲音

(按:見警棍不停揮向示威者)

- 071834沿龍匯道向西驅散示威者的情況,同意見停止推進,解釋是想俾時間示威者離開,而自己也要組織防線,續指示威者未離開
- 071910 指片中高大的為自己,在龍匯道防線不繼遊走俾警告和組織防線
- 07192x 防線前面對示威者,畫面左邊見中信大廈,同意示威者橫跨龍匯道東西行車線。評估有過千人,應延去到添美道
- 071953 指如口供所指推進期間有展示紅旗
- 072024 見警拖揚聲器,指當時有示威者擲煙霧餅,072039 證人發警告叫示威者停止擲煙霧品,指自己當時有心驚及恐慌,當時見扁平餅狀物並會出煙
- 072101 指片見一橙衫人士站在龍匯道近演藝道,地上有示威者留下之物,遠處見有警員,忘記其屬單位。

📹播p22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始有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071650 指片中有人推三角欄路障,警員位置在鏡頭外,於示威者對面。071658 指有多於一此三角路障,同意推向警。
- 071736 指片白衫為自己,當時俾警告中
- 071753 指片見有物由示威者方擲向警
- 071821 指背景警告聲由自己發出

📹播p27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開初拍片警指現為07:21分)

- 073128 見三角扎起之鐵馬在行車線上,警向前推中,證人指當時示威者在龍匯道介乎演藝道和添美道中間,一直伸至添美道,估超過1000人。同意畫面未能顯示所有示威者
- 073239 同意警此時停止推,示威者無離開,對峙中
- 073316 指警組織防線中,示威遊繼續對峙
- 073440 指在龍合街警員頭盔寫mar3 和示威者對峙中,不是證人之隊伍。
- 073519 指片中聽到自己發警告

📹p28 警方拍攝片段

- 0725xx 見片有一(戴橙頭盔)人被制服
- 072531指片中白衫為自己,驅散示威者中
- 072554 警在組組防線,部分行向右行車線,解釋想把防線覆蓋整個龍匯道闊度,同意示威者是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13 見警已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26 同意示威者張開傘對警方,指目能所及示威者去到添美道
- 072652 同意警防線包括在行人路上,示威者也同樣有在行人路上並張開傘
- 072734 同意示威者和警方防線對峙,此時之前自己有不斷發過警告叫離開
- 072824 指有一紅色物阻礙推進

按:警在推進中拉一人衫至露出膊頭肉部分

- 072954 見添美道迴旋處位有示威者聚,同意警停止推進
- 073104 同意於片中位置成立防線,後來應無再推前,途中示威者有少小衝擊。證人指於中信位置留守至0940離開。

📹播p21 東網片段 (無實時,有推斷時間)

(片段初旁述為龍合道對峙情況,龍匯道出現速龍小隊,無編號,立法會也有對峙線。有幾名人士被警帶往牆邊,中信外位置,警大聲喝叫示威者收聲)

- 000600 見警舉紅旗,證人同意自己在此處,並留至0940離去

📌控表示此證人主問未完…但要再索指示…明天也會傳pw3 - 拘捕D1被告女警

明早10:00再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4/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上午內容: 早段從缺,歡迎補充

📌傳PW2

🔹控方主問 - 控方播片並由證人作補充 -

📹p26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段初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指左下白恤衫戴頭盔的為自己,如口供所指演藝道示威者以三角型路障衝擊警方演藝道之防線,所以便向前制停和驅散。片中是演藝道近龍滙道示威者情況。同意雙方近至可接觸,而鏡頭是部分示威者,當日大概眼前起碼超過100人,但示威者延至龍滙道,自己身處演藝道未能看清
- 071437 指俾警告的聲音為自己,
- 071506 指片中白衫為自己,當時不斷俾警告,有用揚聲器
- 071521 指片中見自己俾水樽擲中
- 071550 指有另一隊警員由演藝道南行方向驅散,自己則在北行線,現在未能確定是否包抄
- 071601 同意見鐵馬
- 071613 & 071735 指有自己作警告之聲音

(按:見警棍不停揮向示威者)

- 071834沿龍匯道向西驅散示威者的情況,同意見停止推進,解釋是想俾時間示威者離開,而自己也要組織防線,續指示威者未離開
- 071910 指片中高大的為自己,在龍匯道防線不繼遊走俾警告和組織防線
- 07192x 防線前面對示威者,畫面左邊見中信大廈,同意示威者橫跨龍匯道東西行車線。評估有過千人,應延去到添美道
- 071953 指如口供所指推進期間有展示紅旗
- 072024 見警拖揚聲器,指當時有示威者擲煙霧餅,072039 證人發警告叫示威者停止擲煙霧品,指自己當時有心驚及恐慌,當時見扁平餅狀物並會出煙
- 072101 指片見一橙衫人士站在龍匯道近演藝道,地上有示威者留下之物,遠處見有警員,忘記其屬單位。

📹播p22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始有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071650  指片中有人推三角欄路障,警員位置在鏡頭外,於示威者對面。071658 指有多於一此三角路障,同意推向警。
- 071736 指片白衫為自己,當時俾警告中
- 071753 指片見有物由示威者方擲向警
- 071821 指背景警告聲由自己發出

📹播p27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開初拍片警指現為07:21分)

- 073128 見三角扎起之鐵馬在行車線上,警向前推中,證人指當時示威者在龍匯道介乎演藝道和添美道中間,一直伸至添美道,估超過1000人。同意畫面未能顯示所有示威者
- 073239 同意警此時停止推,示威者無離開,對峙中
- 073316 指警組織防線中,示威遊繼續對峙
- 073440 指在龍合街警員頭盔寫mar3 和示威者對峙中,不是證人之隊伍。
- 073519 指片中聽到自己發警告

📹p28 警方拍攝片段

- 0725xx 見片有一(戴橙頭盔)人被制服
- 072531指片中白衫為自己,驅散示威者中
- 072554 警在組組防線,部分行向右行車線,解釋想把防線覆蓋整個龍匯道闊度,同意示威者是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13 見警已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26 同意示威者張開傘對警方,指目能所及示威者去到添美道
- 072652 同意警防線包括在行人路上,示威者也同樣有在行人路上並張開傘
- 072734 同意示威者和警方防線對峙,此時之前自己有不斷發過警告叫離開
- 072824 指有一紅色物阻礙推進

按:警在推進中拉一人衫至露出膊頭肉部分

- 072954 見添美道迴旋處位有示威者聚,同意警停止推進
- 073104 同意於片中位置成立防線,後來應無再推前,途中示威者有少小衝擊。證人指於中信位置留守至0940離開。

📹播p21 東網片段 (無實時,有推斷時間)

(片段初旁述為龍合道對峙情況,龍匯道出現速龍小隊,無編號,立法會也有對峙線。有幾名人士被警帶往牆邊,中信外位置,警大聲喝叫示威者收聲)

- 000600 見警舉紅旗,證人同意自己在此處,並留至0940離去

📌控表示此證人主問未完…但要再索指示…明天也會傳pw3  - 拘捕D1被告女警

明10:00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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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PW2  余家宏(音)督察作供

🔹主問
▪️確認P35 書面口供內容
-0515 時扺達告士打道分域街,向夏𒡱道推進
-0525 時在夏慤道面向添美道位置設立防線,首次見到示威者。
-稍後0705時獲派前去演藝道北行線另設防線再次推進
-0730時 PW2及隊員至龍匯道添美道防線再向示威者推進,現場情況就如昨天片段所見
-工作至0940離開現場
▪️P31谷歌案發地點地圖
放大A3,本來要求紙本地圖標示上述位置,法官質疑睇片大約已知位置,證人再晝可能大家更混亂,倒不如之後雙方再商討確認位置

🔸D5 盤問
-確認夏𒡱道演藝道工作至0940離開
-7月1日早上0640 時,辯方證物D5-2 圖片為金鐘實景相片所見龍匯道添美道中信大廈,確認在此執勤。問約0640軒尼斯道至金鐘道有無封路 - 答忘記,續指執勤工作不包括軒尼斯道至金鐘道事情。辯問金鐘道JW萬豪酒店如要行去添美道要過一條馬路  …官請證人避席,並向辯方表示可以有不同路線。辯指欲問封路事宜,官指需知證人職位會否知封路/只是得知指令,需問是否知執勤以外地方的封路事宜。

辯問2019.7.1 6:40有無負責封路 - 答無。是否知政總有連儂牆- 答記得有類似東西,不太清楚位置。問是否知立法局煲底位置- 答大概知,同意是在辯方在地圖指出之位置。

問2019.7.1 06:40有無示威者在煲底 - 答唔記得有無人吿知,但認知煲底有牆擋,指自己在龍匯道睇唔到。問有否見連儂牆在添美道干落道中位置 - 答當日自己所處位置見唔到連儂牆位置。問(時間聽唔到)金鐘地鐵站有無運作 -答唔知 問海富中心金鐘廊有無關閉 -答唔知

🔸D6盤問
就證人在主問指觀察龍匯道示威者人數有1000人以上,同意係自己估,不一定準。同意曾多次發警告,如不離開會以武力清場。不同意辯指有警以棍揮打示威者,但指有用警棍。辯問有否以盾牌推示威者,證人答驅散會用,但推的動作有待商榷。辯問證人提到示威者擲的水樽大部分係膠 - 答同意有見到膠水樽

📹睇片072818 -39

辯指見警防線,頭盔綠色,證人同意係z4隊,有示威者傘陣,傘打開,同意為警方向前推進的一刻。辯指龍匯道為雙線,片段為東行線,中信為西行線,辯問東行和西行都是雙線行車 - 答應該係,同意兩邊都有行人路。辯問片中路牌至巴士站牌有多遠,答10-15米。在防線開始推時,證人答其位置在西行線近中信,問是否見東行線情況 - 答見到。

警察防線和示威者傘陣接觸時,證人同意有部分示威者向後走+他們身後有其他示威者+示威者跑去立會大樓時有機撞埋一堆。

🔹覆問
煲底:不清楚立會煲底示威是否需申請,同意只能講立會有一示威區,但什麼時候開/需申請都不知,會清楚其實質位置。

政總連儂牆 :問政總連儂牆實際位置是否清楚,答同意辯方在盤問時所指之位置,但無親眼見過該牆,續答執勤當日無見過該牆。
—————————

辯方指其立場: 2019.7.1  06:40-07:35階段
軒尼斯道 至 金鐘道+ 金鐘道 至 添美道 無封路。而金鐘廊,海富中心 ,金鐘港鐵站並無關閉。官請控在同意案情處理,控指處理中

📌傳PW3 - 拘捕D1女警25187 李曉童(音)

🔹主問內容

現駐西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案發為z4隊。
2019.7.1回了一份證人供詞之大概內容:

2019.6.30當值z4 073x-完。08:10到政總,1900到總區。7月1 0455 候命,0530往演藝道龍匯道設防線。0715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有200-300人,警和示威者彼此距離100 m。示威者有叫囂,聽不清其內容,有鐵欄,警方警告後示威者無離開。z3z4 隊伍在龍匯道方向推+驅趕示威者。0740在中信汽車咪錶處宣報拘捕並交犯人(D1) 予34731 。
——————

證人答Z4 有約30隊員,而每小隊人數相約。證人在防線後方。0730證人仍在防線後方,當時小隊推進中,證人見一名黑短衫黑短褲長髮女子一人坐喺中信大廈對面汽車咪錶停泊處的馬路上,近行人路,該女子頭留血中,證人上前協助處理傷口。其他隊員繼續推進。處理傷口期間見一名男子出現在傷者附近,穿黑短袖,啡短褲,頸掛了眼罩,雙手前臂包保鮮紙,睇唔到來自邊到。

證人指第一眼見此男子之位置無印像,留意到時他是在傷者旁,有問男人喺度做咩,對方答係幫d受傷既人。證人留意其衣着,加上警方已作警告叫離開,認為對方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進行拒捕,即a1被告。無印像對方有無話點解喺度。

證人幫女傷者期間,無印像D1有無幫手。該處有3-4警員在旁處理傷者。後交被告A1予34731,忘記34731幾時到。隨後由34731處理A1。拘捕A1時已處理完傷者。

🔸d1辯方盤問

📹播片1 -  07:29:00-07:29:20
(按:見警追人中,有人被警拉衫至露出膊頭 ,一男一女背住鏡頭走)

辯指片見一男一女,女背住花背包,證人同意為主問提到自己見到的女傷者+片中女子其身旁是D1

證人同意是先處理傷口才拘捕D1 ,就片顯示之階段,同意還未拘捕D1/處理女傷者之傷口。同意片中D1和女傷者一齊行 。

就主問證人指推進間見女傷者一人坐在停泊處,辯指當時D1在女傷者旁邊,證人答無留意 ,因想優先處理傷者無留意女傷者身邊人。辯指女傷者坐地時d1已在她身旁,控指有時間性問題。辯指當證人行去女傷者時D1已在她旁,證人指無印象無留意。

📹播片2
(按:地上見一女短褲短衫,有女聲喊叫,白衫警員在她旁,有一黑衫男子在該女子旁)

證人同意片見之黑衫男為D1並位於女傷者旁。同意片中見由一白衫警員替女傷者處理傷口中,證人同意當時自己還未為女子處理傷口,同意是在片顯示之階段後才行往傷者處。

辯指片中白衫男警當日有用D1提供之急救包物品處理女傷者傷口,證人答在自己在場下之階段並不知道。辯指證人主問時指處理女傷者期間見一男子出現的講法是記錯,因片顯示在證人出現前D1己出現在女傷者旁 - 答不同意,因替女傷者處理傷口期間無留意。

🔹覆問

2019.7.1有無見D1和女傷者在向前行之情境,即辯方之片1  - 答無

見女傷者坐在地上,有留意到已有警替其處理傷口,即辯方片段2中之白衫男警,自己後來才去處理傷者,後再發現D1
———————
重召pw2 以相片確認煲底和連儂牆位置,證人指唔知連儂牆實際位置。

———————
📌今日完,星期一10:00全天審訊
- 將會傳拘捕D5 D6 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控方代表是大律師到庭表示因身體不適,希望法官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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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7/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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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436 開庭

📌傳PW4 (搜查及看管D1 )警長34731 莊小龍 (音)
🔹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0740 時在龍匯道對出公眾停車場PTU 女警PW3將一狗捕男子即D1 交證人看管。同意0756 至0809 時在場替D1搜身,🫂播放 P29片段,實際時間約08:14分見到黑衫白圖案上衣穿短褲為D1,自己正搜查其物品,證人手中紅色物件是D1身上急救包。
🔸盤問
D1代表
搜身找到紅色急救包即片中所見,問是否有膠布剪刀?答現時記不起,只肯定包內有急救用品。有問過D1 係咪識急救,他答識。急救包冇檢取作證物,PW4解釋因其身上有其他物品如護目鏡,手套、護頸布,相信這些才同案件有關所以只檢取這些
🔹沒有覆問

📌傳PW5 (拘捕D5) 警員 22803 X文禧(音)
🔹主問
案發發PTU Z連第4小隊,7月1日參與踏浪者行動,2019年7月5日11時撰寫3頁供詞。部份供詞以65b (P375)呈堂[刪去衣著形容] 。7月1日當天04: 50到達灣仔分域街,0720 時推進至中信大廈外圍,仍有200人在場對峙,有人投擲水樽,Pw5在最前排作警告但無效,後來0725 時示威者後方向警方推出一架紅色鐵籠車,於是大隊推進,PW5揮動警棍,10米外示威者揮動長傘,有些傘打開有些不是,PW5用圓盾抵擋及推進,留意到有多人繼續用傘督向警方。之後看到一名男子示威者正以雨傘不停督向身邊同事,警告後仍照舊於是上前制服該人(即D5)並帶到龍匯道錶位坐低以口頭宣布拘捕及隨即搜身,其後DCP 2737前來協助,最後帶D5上警車。問到D5手持之長傘截停後放在何處,PW5答在混亂中不見了沒檢取,確認截停後視線一直沒離開過D5。

1521 小休 至1532

🔸盤問
D5代表
同意口供 指6月30日上午730當值,0830去到政府總部,晚上1930到警察總部,11小時內作等候指示沒休息,直至7月1日 0430 出動又再等候指示約10小時也冇休息或睡眠。7月1日 凌晨0530 至到0725在灣仔至金鐘一帶執勤。0725時見到紅色鐵籠,同最前示威者距10米,確認自己右手持警棍,推進時會揮動,另外左手也持透明圓盾作保護,可看穿見到前面景物。同意多過一人用雨傘督向警隊同事,不同意前排有示威者打開雨傘督向警方之時應該看不到該人,PW5解釋會有罅隙仍會見到持傘人樣貌。沒開的傘是向前督,而示威者用傘曾督中同事身體及盾牌。印象D5用已關上雨傘向警察督,見到其衣著就如庭上刪去口供所形容,黑衫黑長褲及深色鞋。位置在示威者第幾排,答不知分多少排總知在視線範圍內見到佢。進一步指D5是黑頭髪約1.75米高及廋身材。其手持雨傘因混亂中不見了只記得是淺色,不肯定D5督中了幾多位同事。上前時用手禁住D5制服,帶去龍匯道咪標位坐底,具體制服情況如禁左定右方因太耐唔記得,印象D5是企住。不同意作供指D5用傘督時衣著其實看不到,只是說出拘捕時見到之衣著,也不同意D5沒有用雨傘督警員。不同意6月30日起已連續工作20多小時太倦有機會認錯人。不同意制服時D5想起身但被警員用棍打手臂叫「唔好反抗唔好襲警」,D5放棄起身。

📌案件管理
PW5主問未完,明午繼續會播一片段及估計有十五分鐘主問,另外明天將傅召D5 之證物警員 ,之後原打算傳召拘捕D6警員,但負責拘捕D7證人星期四不能出庭有可能要調往明天。

1629 完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 繼續,D1 代表會缺席但指示律師可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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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1/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3 開庭

D5代表致歉因新界道路早上有兩宗意外阻塞遲到。控方表示加開3月28日但不早於1200,另外4月2日下午1430才開庭。

📌傳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坤(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被告

🔹主問
現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委派為本案之調查員,於2024年1月4日為案件撰寫了一份口供,第5頁起因同本案無關遮蓋,口供以65b 星堂(P40),證人工作負責觀看以下片段:
1)警方現場拍攝錄影片段
2)中信大廈CCTV錄影片段
3)經互聯網絡下載公開片段包括:
a / HK01
b/ ONCC TV
c/ TVB 新聞
d/ 香港開電視
在片段中審視查看有否有被捕人在被捕前於片段中出現,主要依賴比對警署拍攝被捕人之相片冊(P15 至P20),憑各人樣貌、衣著及裝備辨認,上述3項片段分別各總長共6小時、10分鐘及60分鐘。估計自己反覆以慢鏡,快鏡,定格及放大前後共看了約400小時才找出本案4被告,自己紀錄了相關片段時間並作了截圖。控方呈上庭上播放片段列表MFI 2。打算庭上按次序逐段播放,證人已替被告各自作作截圖冊分別呈上,有被告代表即指也想收到其他被告截圖,法官休庭讓控方處理。

1040 休至1057

主控指示PW8每當見到被告便用箭咀指出。
📎D1
約 07:18 時起出現,戴口罩、有眼罩,揸住紅傘,穿黑色衫及孭住背囊

是大律師再用手機作截圖,做了數次後法官便問辯方其實針對此證人所呈堂截圖是否爭議,各人表示不爭議手上截圖是被告,但如主控一路播片又再用手機作新截圖甚至放大則希望預早收到,以便索指示作盤問,法官休庭予雙方討論是否可省卻時間。

1151 休至 1221

商討後控方指會再在片段中再作新截圖,要求押後至明天12:00,𠄘諾會利用今天餘下時間作新截圖並交辯方,各辯方代表不反對。

122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繼續。

早上總結:「截圖呢啲唔係應該一早做?」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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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主控是大律師已完成部份截圖及交各被告代表律師,得悉有代表律師要再取進一步索取指示,要求押後至明天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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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金鐘 #審訊 [13/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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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001 開庭

D6法律代表指昨天逗留至1300,截圖基本技術己解決,但今天發現依賴P24 片段同一檔案截圖在自己使用蘋果電腦與警方電腦顯示仔細度有不同,希望押後一會處理。控方也表示已經安排證人可以親自在電腦標示及作截圖,不用依賴警員協助。

1007 休庭至 1030,問題已經解決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主問
📎D1辨認
參見MFI 2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片段,重新確認10張截圖為案發日早上7時18分至8時05分,用紅圈圈出辨認為D1人士,特徵為容貌(有鬍鬚),黑色短衫胸口有白色單車圖案,孭背囊,啡色短褲,手包住保鮮紙及穿啡色靴,D1代表不爭議圈出者是被告。

📎D5辨認
參見MFI 3控方片段列表,再播放一段東網片段(為拘捕後情況),確認2張截圖P42(1-2),紅圈為被告D5,特徵為容貌,頭髮顏色,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白底黑色運動鞋。

1112 小休至 1142

📎D6辨認
參見MFI 4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P24實時07:18:1x至07:18:3x,大批示威者馬路上開傘對峙情況
播放警方拍攝P24 另一時段07:19:00-07:19:15,大批示威者馬路上開傘對峙情況
播放東網片段P21 片段00:04:20至到00:05:35 (被捕者制服後情況被帶到大廈牆外坐低)
確認上述片段共8張截圖(包括放大版)P43(1-8)呈堂,紅圈為被告D6,辨認特徵為容貌,黑色短袖T恤,前面心口有白色橢圓圖案,雙手戴白色手套,白色頭盔,黑色長褲側有2條白色直間,穿白底黑色波鞋。
[法官指自己會考慮P24整個片段,就算證人冇指出也會分析,雙方同意]

📎D7辨認
參見MFI 5控方片段列表:
播放警方片段P23 實時05:50:00,示威者馬路上情況
播放警方片段P24實時07:12:05 開始
播放警方片段P26實時07:15:30開始至07:15:45;實時07:16:15至07:16:25;實時07:16:55開始至07:17:25
播放警方片段 P24 07:18:40 至 07:19:05
播放警方片段 P25 由07:21:57至 07:22:07
播放警方片段 P28由07:24:49至 07:25:22 (制服疑人伏地上)
播放警方片段 P26由07:21:00至 07:21:30 (制服後坐起身)
證人確認上述片段共14張截圖P44(1-14),紅圈為被告D7,辨認特徵為容貌,染粉紅色長髪,橙色電單車頭盔,黑色長袖上衣,深藍色長褲,紅黑色手套。孭藍色背囊上有白色字樣,穿啡色鞋。

📌案件管理
法庭再提醒4月2日只開下午。

D1 及D5指不會爭議身份,此證人沒有盤問
D6代表指主要爭議片段P24中D6身份,盤問預計多於2小時,今天不可能完成,盤問時會呈上2截圖,希望可以押後至明早
D7 代表指不會爭議身份,但會對此證人有少許盤問

12: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2:00繼續,將開始盤問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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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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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20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2024年1月4日書面口供P40指檢視片段有用慢鏡、定格及快播,確認做截圖時也有如此。
-同意昨天庭上截圖在觀看片段時有看到
-知道撰寫口供時要盡量紀錄重要內容,包括辨韶事項
-同意昨天提及辨認D6是憑6事項即容貌,服裝(黑衫心口有白色橢圓圖案,黑長褲有2白間,黑色鞋白底)及裝備(白色頭盔及手套)
-不知道P18黑衫上白圖案是Line Friend 其中一個 , 呈上圖片PD6-1 ,PW8表示不知此品牌,也不知P18相片所見黑衫上圖案是PD6-1 其中一部份(沒有眼珠)
-不知道D6穿著黑色衫可以在淘寶買到,(星上天貓網頁截圖PD6-2)
-不能確定上述logo 在年青人間很普遍
-同意P43 之8張截圖因3張是放大實質得5張相(相片1,3,5,7及8)同意截圖4人士除白色頭盔有戴白色口罩及眼罩,同意昨天自己庭上證供有有提過有口罩及眼罩。也同意書面口供也沒有提及
-在觀看P43截圖1,3及5時有留意到口罩及眼罩,解釋冇紀錄因睇片辨認時專注裝備如頭盛顏色種類,以及服裝如衫褲鞋,同意口罩及眼罩非自己辨認D6基礎。
-同意片段07:19:18後見不到D6有口罩或眼罩
-截圖6 相中人白色頭盔下有白色口罩,見到下巴有黃色帶,相信是頭盔帶

1251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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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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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5/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432 開庭]

主控交代今天處理以下項目:

▪️播放呈堂D7 錄影會面光碟P12,謄本為P12a,辯方律師要求庭上播放時跳過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申請押後,法官同意休庭讓雙方處理片段由何時開始播放。

[1436 休庭]

[1447再開庭]

控方指將由19:47 開始播放P12,約騰本第8頁記項37a

🫂播放P12 錄影會面
回答2019年6月30日約晚上十點到中環參加追悼會,之後不記得幾時走到立法會示威區或演藝道,沒有約其他人,當時立法會有幾百人,有人坐地上,不肯定是否全為示威者,自己曾坐地上,跟住行來行去到達龍和道,週圍有市民,不清楚幾時自己再走到演藝道龍匯道,見有人群聚集同警方對峙,自己在安全島處示威者後面,約有百人,當時想知道人羣做咩,有人回答有差佬,自己週圍行,警方推進,D7自己突被一個人捉住背囊fing向前方頂,自己背住看不到様貌但肯定那人不是警察,想向後退離開但有人夾住走不到,其後被拉。

有被告指剛才看不到播放畫面,法官又休庭處理應由何時開始再重播,法官同時提示如被告看不到要即時向代表律師指出。

[1512 又休庭]

[1516 再開庭]

探員問及從D7檢取證物:一件藍色外套,一抽鎖匙,一條頭巾,一部電話,一個手套(應是一對),一個頭盔。D7同意在現場被捕時身上正穿戴上述衣物,探員再問何時開始穿上答由6月30日晚上10時到達龍和道開始穿戴上述物品,中間穿下除下。

錄影會面完畢,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仍有修改,申請休庭15分鐘作修改

[1531 又休庭]

[1552 再開庭]

雙方確認修改錄影會面謄本P12a

▪️主控交了2份新承認事實予各辯方代表,對方需時確認,希望押後至明天,法庭批准。

[1554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再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6/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是日進度:

[1004 開庭]

主控表示除2份新增承認事實外,遺漏了在第一份承認事實中加回每個錄影片段有幾多隻光碟,希望押後20分鐘處理。

[1004休庭 至 1034]

📌雙方己簽署修改後之承認事實1 (加回證物光碟數目)並呈堂

📌新增承認事實2
(針對4被告)所有警方錄影片段P21 至P29,審訊時在庭上播放片段儲存在一隻USB手指並呈堂P45

📌新增承認事實3
(針對D5及D6) 2019年7月1日 0500至0858時運輸署一共發出了15張通告關於改路,封路及交通運輸狀況,文件呈堂P46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四人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D1 代表律師指代表4人申請押後至假期後,以便各代表律師解釋及索取被告指示。

[104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星期五 10:00 繼續,將開始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7/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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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005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

📌傳召D1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39歲,任職NGO環保團體項目工作,案發日任職同一公司,呈上D1 2018年取得紅十字會急救證書。工作需要帶參加者參與戶外活動如植樹、山徑維修、清潔沙灘等。
📎案發日離家
2019年7月1日凌晨在屯門家中失眠,於是隨手攞起平時工作用背包外出散心,之後坐巴士往中環。同意背包就是7月1日 早上10:40 時被警方檢取那個。背包內有手套,護目鏡,紅色急救包及毛巾等物品。
確認控方證物相片:3M護目鏡P1、一對灰色手套P2、灰色口罩P3及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全是自己。而紅色急救包內則有敷料,繃帶、較剪、膠布,消毒藥水等。
📎身上物件用途
3M護目鏡 :樹林工作時保護雙眼
一對灰色手套:戶外作如清潔時保護
灰色口罩:在處理廢物防異味
兩條多色面巾/頸巾 :作束起頭髪防曬,防蚊蟲。
📎金鐘情況
確認早上自己一個人在中環碼頭沿海濱向灣仔方向遊走,上午7時許在龍匯道,見到有示威者在立法會附近好奇觀望做緊甚麽。見到遠方有警察,雙方似在對峙。D1 於是行上前了解。其後雙方接觸於是D1 後退,見一女仔疑似頭部受傷,於是上前協助。確認控方相片P41見到該女仔,相中圈住人士為自己。當時帶女仔去圖中咪表停車處先了解傷勢,發現其頭部出血,自己取出背包內急救包替她止血,其間有一白衫警員過來幫手止血。🫂播放辯方片段 D1-1  約2秒,片中見到自己及白衫警員,D1手上有急救包,白衫警員曾使用自己從急救包取出物料治療女傷者。

[部份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D1指6月30日當晚失眠不選擇留在家中而出外
-同意住所樓下也有街道可以散心。他坐通宵巴士去中環因這是當時最快有的車,而中環碼頭附近可見到的風景感覺舒服。證人記得約在凌晨2、3點出發
-不選擇留在屯門區而去中環因他想去遠啲,去一個較少到的地方減工作壓力。
-確認2019年7月1日當日放假不用上班
-坐了一個多小時車,約於凌晨三,四點在中環海港政府大樓站落車。
-在中環行走一小時大約方生5、6時多才沿海傍走往灣仔方向行
-到添馬公園時見到立法會有些人聚集就過去,是轉入立法會道及龍匯道。
-知道之前社會事件包括於立法會及不同地區出現示威,警方曾經發射催淚彈,同意之前示威者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有些戴上眼罩、口罩、有人手持張開的雨傘和警方對峙
-當日不想將背囊多餘物件拎出來怕之後忘記放回引至工作時欠工具
- 在龍匯道好奇上前見警察及示威者對峙,覺得危險所以將袋內物品如護目鏡、口罩和圍巾等均一一戴上作保護
-身在龍匯道暴動中心因好奇而沒有離開
-去中環是想散心,見到社會事件後八掛留下,同意之後自己就並非在散心
🔸沒有覆問

-D1 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基於不同代表大律師需處理其他案件,下星期開庭時間如下:
星期一下午1430
星期二不早於1200
星期三不早於1200
星期四不早於1200

[1231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430繼續,將開始D5案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8/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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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431 開庭]

【辯方案情】
D1 、D5將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D6保留作供權利,沒有其他證人。
D7將會作供亦會傳召證人

📌傳召D5 作供
🔸主問
📎背景
交代個人,學歷及工作背景,現年19歲,正就讀大學二年級。案發時14歲是中三學生,與父母同住,D6是孖生兄長。確認爺爺在2020年過身,之前爺爺嫲嫲一直居於灣仔軒尼詩道。形容自少同爺爺關係親密。
📎6月30及翌日行程
2019年6月30日同父母及兄長去爺爺家中晚飯,飯後同兄長在爺爺灣仔家留宿。同意一向很少爺爺夜,但因學校考完試而翌日又放假所以留下。問為何出現在控方截圖位置解釋由於6月30日晚上知道金鐘有支持警察集會,其支持者破壞反修例人士在政總東翼建立之憑弔區及連儂牆,呈上辯方圖冊8張𓏵D5(1-8) ,第7張便是連儂牆,憑弔區位置於2度牆位置。6月30日晚上同兄長討論表示想明天過去金鐘睇下,因修例不時在校內有討論。當時不同傳媒有不同報導方式,2人想去現場睇吓是甚麼回事。
2019年7月1日早上6時多2人由灣仔出門,沿軒尼詩道過馬路到修頓球場再向金鐘直行,其後沿樂禮街去政總。由於尚早開門店舖不多。D5約7點同兄長到達金鐘政總煲底,見到警察及示威者對峙緊,雙方有啲距離。示威者有些身穿黑色衫,有人戴頭盔,自己不認識其他人沒有走埋去,兩打算行一陣走,去到在立法會出入口有一個男人走過來講過「你哋來做咩?身上乜野都冇,口罩都冇一個」之後在一個紅白藍膠袋取出一個眼罩及一對手套遞過來,D5自己回應不是示威者不需要。但該人仍夾梗塞過來指物品用作保護後便走開。D5形容該男子穿黑衣,戴眼鏡有口罩,比自己矮(D5當時約173 cm)。同意自己當時穿黑色衫褲,深色鞋孭住返學用背囊,內有筆記,指因自己懶沒執袋只拿走重的書。2兄弟討論如何處理眼罩及手套,見該人沒惡意不好意思即時丟掉,本打算走時才交還那人。D5及兄分別各用手楂住一件物品即眼罩及手套。為何控方拘捕時圖片P42見眼罩掛頸D5指因不想用手拎故掛在頸,自己從沒打算戴上,從男子手上接過物品後2人沿龍匯道走向中信大廈,打算行回灣仔,途中有示威者堵路但行人路仍可以行到。2人去到中信對面行人路巴士站位置突然好嘈又望不到對面發生咩事,有示威者向後走(之後補充是到場後警方第一次推進),自己感覺好驚,雖然想向灣仔方向行,但混亂下唯有跟人走到煲底見冇人便停下。期間發現兄長不見了。D5週圍也搵不到哥哥,於是行返去立法會迴旋處及折返剛才龍匯道巴士站也見不到兄長,其後後方近立法會傳來哥哥叫自己聲音,他走近表示冇事,此時警察再推進,身邊好多人,2人隨其他人再向立法會方向走,D5被人撞跌地上,起身時有警察走來並揮警棍打,不只一個,叫不要反抗唔好襲警。D5叫不好打及曾嘗試起身但警員仍揮棍打,只好舉高手坐地上。警察控制後便跟指示起身及行埋路旁坐低,即控方片段所見情形。D5指穿黑色衫褲冇特別原因,是隨手在衣櫃拿。對於有警察作供稱自己用雨傘督警員,D5指當日冇拿過雨傘也冇人比過自己,全程根本冇用傘攻擊,現場也從沒有聽過警告唔好用傘督。D5在被捕後說「我乜嘢都冇做過唔知點解比人拉」確認是因冇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不明為何警方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所以咁講。播放東網片段P21,見到D5及兄長被警方制服後被帶到大廈外牆再坐低。D5指當日去到最前位置是片段00:04 時見到右上角大路牌,不曾越過此位置,不可能出現在指稱用傘督警察之位置。

[1626 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D6 代表會有盤問約15至20分鐘,D7沒盤問。主控明早有緊急事處理,要求原定1200開庭改在下午1430 。

D6仍保留會作供權利,D7 確認會作供,法官相信進度可按時完成,預計本星期五可完成辯方案情。

控方確認結案陳詞可在5月底交出,而辯方各代表需二至五星期預備陳詞,估計7月才可作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預計明午可完結所有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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