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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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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23 #答辯🚩#0729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波子、發射器)

1439開庭,是日只有手足答辯一宗案件。
修訂控罪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33條(1)(2) 0729元朗站H出口藏有 自製發射器 + 30粒波子。

被告不認罪
辯方不需審前覆核,控方將傳召pw1245,及呈上 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 及 一段專家測試片段呈堂。辯方將傳召1名證人。

法庭將需兩日審訊時間

審期安排於 23-24/3 9:30,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7月28日在港島西有「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抗議一週前警方在上環無預警之下開防暴槍射向市民。遊行雖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沿原定路線由遮打花園走向中山公園,以示對打壓遊行自由不滿及對爭取五大訴求決心。及至黃昏警方在西區警署附近開始武力驅散民眾,不斷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一度引致路邊紙皮着火燃燒。而市民將裝有起火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還擊,並在警方推進時在天橋投擲雜物。
鑑於一週前元朗站有白衣暴徒襲擊市民,遊行發起時曾呼籲民眾護送新界西參加者回家,警方因而在西鐵沿線大搜捕,並於凌晨時分在元朗站拘捕多人。
劉在7月31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1月15日答辯不認罪,原排期3月下旬審訊,因武漢肺炎疫情押後至今。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並呈上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及一段專家測試片段。辯方將爭議口供自願性,並傳召1名事實證人。

案件預計審理2天

0940 開庭,先處理非手足案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已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將傳召
PW1: PC12289
PW2: WPC 13529
PW4: WPC 14039
PW5: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證物P1為背包
證物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
證物P3為30粒波子

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但有測試證物的影片

控方立場為物品本身非為攻擊性武器,但改裝及宜作攻擊性武器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

PW1 PC12289莊原俊(音)已完成作供

PW2 WPC 13529 盧卓凝未完成作供

1155 休庭至12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昨天4名控方證人已接受控辯雙方盤問完成作供

PW1: PC12289 莊予俊(音)
首批到場截停劉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搜查及拘捕劉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PW5: 政府化驗師
測試證物P2 膠樽及氣球連接物及P3波子

政府化驗師原為專家證人,辯方對其專家身份有爭議,控方終傳召其作事實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0945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續審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劉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3日0930屯門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7月29日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查劉,在劉身上搜出證物P1、P2及P3
(2)在014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
(3) P1為背包、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P3為30粒波子
(4) (抄唔切)

辯方指抗辯方向為物品非用作攻擊性武器,亦對控方專家證人身份有爭議

反對口供呈堂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作為證物D1,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反對口供呈堂

控方指在0126時的口頭證供及0310至0318時的補錄口供皆沒有口頭招認,亦因劉在羈留時受不公平對待及在沒有法律代表下簽署補錄口供,因而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1) 首先在0130 WPC 13529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梯間搜出證物PP2及PP3時,劉稱「把𠝹刀之前留喺袋冇拎返出嚟」,在𠝹刀在本案並不涉及,而供詞亦只有提及「自衛」,從未指出用作攻擊的方法或組成改裝武器的方法等,因此口供價值低;

(2) 被捕當天劉因在生理期而有腹痛及疲乏等症狀,較早前服用的藥效已過,加上被捕時為深夜,羈留45分鐘的房間亦極為冰冷,被告要求毛氈及調高冷氣温度不獲理會,要求服用在隨身物品的止痛藥亦不獲理會,WPC 13529要求劉先簽署補錄口供,稱「快啲簽先會處理太凍問題」,使劉在身體不適情況下錄取及簽署補錄口供,在冰冷房間一個半小時簽署補錄口供才有毛氈及熱水,因此質疑口供的自願性;

(3) WPC 13529在0216要求劉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時,沒有仔細讀出並解釋內容,以致劉不清楚自己權利,不知道自己可就在羈留時待遇作出投訴,而通知書在簽署後被警方收走,亦沒有給予劉副本,令劉未有機會閱讀。後來亦有另一名女警來到阻止被告會見律師,但未能認出該女警。

反對錄影片段呈堂
在片段中負責測試證物P2及P3的WPC 14039 非專家身份,片段的價值低
法庭指可在盤問WPC 14039時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1 PC12289莊予俊(音)
現駐守警犬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00至0745當更,乘EU99巡邏
7月29日0100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因而前去;0112到達後見F出口並沒有人聚集,因此在附近兜截;0119坐EU99經過見到H出口地下樓梯時,見2男1女身穿黑色衣服及背有黑色背包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追上去在梯間截停3人搜查。當時附近沒有其他人,有街燈照明,而西鐵已非服務時間,樓梯為公眾可到達地方,但H出口已落閘。
因3人中有女士,因此召喚EU85及EU82到場協助,其中EU82上有一名女警。0124 EU82到場,由女警處理劉。

辯方盤問
案發前一週為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PW1確認,但指無聽聞會再發生白衣人打人事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8至29日2345至0830當更,乘EU82巡邏
7月29日0057收到通知有約30人在元朗站F出口聚集,或涉管有攻擊性武器,因而前去;0119收到通知在H出口有2男1女快速上樓梯,思疑3人有攻擊性武器;0124到達H出口,當時EU85及EU99已經在場,有2男1女被截停,PW2和女子到梯間較下平台位置對女子搜身,而2名男子在梯間較上平台位置被搜身,其後女子被捕,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在劉身上有一個腰包及一個背囊,腰包內有卡片、電話、充電器等,背囊兩則掛有行山杖、水及止汗劑,背囊內有衫、毛巾、生理鹽水、急救用品、用以裝風褸的布袋、黃色頭盔,頭盔內載有護目鏡、一包波子、「彈弓杯」及一把紫色𠝹刀。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P2及P3確認,控方亦試圖向PW2展示紫色𠝹刀,但𠝹刀並非涉及在控罪內,辯方反對向PW2展示,控方撤回。
PW2將背囊內物品展示地上,警誡劉
問1:「袋內物品係邊個㗎?」
答1:「係我嘅」
問2:「咁你呢堆嘢有咩用途?」
答1:「波子用嚟自衛用,用嚟射波子,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其他嘢用嚟自衛用」
PW2向PW12611及PW2040報告後,在0140在H出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劉,警誡下劉稱「啲波子我用嚟自衛用,把𠝹刀放咗喺袋唔記得攞返出嚟」,另外2男亦有被捕。
0145劉連同證物上警車到元朗警署;0158到達元朗警署,到報案室報到及滙報案情,PW2稱劉沒有向值日官作出要求。
0205至0216間在報案室一間接見室內,向劉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房內只有PW2及被告,沒有其他人。PW2聲稱將通知書讀一次作解釋及讓劉閱讀並簽署,稱「叫佢慢慢睇,睇完明白先好簽」,期間劉沒有作出任何要求。PW2指通知書左下方為PW2本人所寫,右下方簽名為劉及PW2本人簽名。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為臨時證物PP5

PW2在同一接見室向劉補錄口供並寫在記事冊上,並寫上拘捕時問答及警誡下的問答,當時房內沒有其他人,PW2向劉讀出補錄內容,並讓劉閱讀記事冊上內容,稱當時劉精神狀態良好沒有不適表現。

控方讓PW2閱讀筆記簿,並呈上筆記簿第14頁寫上時間0220至第19頁影印本予裁判官,PW2確認此為補錄內容,是PW2本人所寫。第14頁上其中一個字寫錯要修改,因而要劉簽名確認。

第19頁第9行劉所寫的「宣言」由PW2提供的聲明讓劉抄寫。PW2稱劉沒有要求修改或更補。

PW2指補錄時專注補錄沒有留意房間有沒有其他人出入。PW2稱自己在整個過程沒有離開接見室,劉亦從未離開其視線範圍,也沒有其他人和劉交談。

PW2指劉沒有藥物要求、沒有律師要求、沒有任何要求,房間温度適中,劉身穿長袖上衣及長褲,亦沒有任何恐嚇或引誘劉招認或簽署通知書或補錄口供。

記事冊影印本為臨時證物PP6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為臨時證物PP7,辯方對此有爭議

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簽名為PW2及劉,認收書指附件有4頁,包括3頁口供副本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盤問
到達H出口時沒有警誡劉就開始搜查背囊?唔係
有印象物品中有必理痛經痛配方?沒有印象
有任何藥物在劉身上?沒有印象
有搜查劉的銀包?是
銀包內有學生會卡,卡上有律師電話?沒有印象
有歸還律師電話卡片予劉?沒有印象
銀包在H出口或警署內搜查?在現場主要搜查攻擊性武器有關物品,在警署搜查銀包
有八達通?是
有身分證?是
有信用卡?沒有印象
劉電話為粉紅色及白色?玫瑰金
有一把藍色短遮?沒有印象
有一條藍色毛巾?沒有印象
有一盒24支裝水彩?沒有印象
有白色即棄膠手套?沒有印象
有醫療膠紙?沒有印象
有藥水膠布?沒有印象
有消毒紗布?沒有印象
有普通紗布?沒有印象
有急救三角巾?沒有印象
有10包消毒藥水?沒有印象
有黑色鴨嘴帽?沒有印象
有裝風褸布袋?沒有印象
有藍色手袖?沒有印象
當時身穿黑色長袖布料上衣或短袖上衣加上冰袖?黑色長袖布料上衣
物件有放在地上展示予被告?是
用多大空間展示物品?只用證人檯面面積可展示,只有展示P1、P2及P3,其他未有取出展示,一個急救包亦放在地上展示,但沒有打開,搜查後覺得有關的物品才展示地上,如頭盔等

有關警誡前查問及警誡後的區別,WPC 13529 盧卓凝花費相當時間理解,在此不贅。

前後共2次警誡。

無問及彈弓杯?不是,彈弓杯包含在「嗰堆嘢」
警誡前有講明問彈弓杯用途?有指着該物品問劉「有咩用」劉回應「用嚟射波子」
沒有在筆記簿及口供內寫對彈弓杯的紀錄?不同意
警誡後,答2「用嚟射波子」是指波子或彈弓杯?指地上展示物品,沒有指明

第6段問1答1前寫「我向AP1展示該物品在地,並向AP1警誡及查問,當時我向AP1指出上述物品並查問」
第8段「0140我向AP1作出拘捕並警誡」
2次警誡後均未有查問彈弓杯用途,亦從未紀錄查問彈弓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2 WPC 13529 盧卓凝
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4隊
🛑休庭時偷睇記事簿温書被辯方發現🛑

2011年加入警隊,未曾作供,今次為第一次。

知道作供未完成時不可翻閱文件及與其他人談及案件?不知道或不記得?知道但忘記

今天中午12時15分辯方見到PW2閱讀筆記簿副本第12頁至第14頁頂,此非證物,辯方亦沒有有關內容。

第12頁寫有0140至0220時的紀錄,與本案有關,但沒有呈堂。

休庭時閱讀口供紙本身不覺得有問題?

今天中午11時57分裁判官強調不可閱讀有關資料,12時15分被發現閱讀口供紙,相隔只有17分鐘。PW2稱已忘記法庭提示,亦忘記學堂教導,辯方指PW2是有意干犯,明知辯方正在問及筆記簿內容,因此在休庭時「温書」。若如PW2稱連17分鐘記憶都沒有,根本無可能記得劉被捕當天的對話。
而筆記簿由第13頁至第19頁都與劉被捕當時情況有關,但「0220」前筆記簿紀錄,即第13頁至第14頁頂,並未有給予辯方。口供認收書內4頁為不盡不實,與被告有關的筆記簿紀錄沒有給予辯方,而偷看筆記簿前亦無問准案件主管或控辯雙方,可見PW2覺得犯規無所謂。

呈上筆記簿第13頁至第14頁頂作臨時證物PP6A

🛑辯方正式投訴PW2偷看筆記簿🛑

辯方繼續盤問

劉從未講過「彈弓杯」3個字?不同意

PW2確認PP5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在0205發出,而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在0340發出,中間共1小時35分鐘在接見室內,而補錄口供在0220至0300間錄取。

先寫初稿再抄寫到PP6記事冊?不同意
羈留首45分鐘離開接見室去抄寫,劉不在PW2視線範圍?不同意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全部讀出給劉?除外國公民部分,有講對劉不適用
有否提及某些權利是有條件才對劉適用?有,連同備註亦有讀出,只為有關裁判官決定事項,沒有其他

辯方請PW2閱讀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注意事項(1)及(3)有否讀出?雖不適用但覺得劉會明白所以都有讀出

辯方指PW2只有讀出標題,並未有讀出細項,當時已為深夜0205,知道劉肚痛、冷、疲累。
PW2指不認為劉需要休息或求醫,因劉沒有表示,對於羈留房間冷氣是否長開表示不記得。

午休前PW2承認查問時細節雖沒有紀錄在記事冊,但有用一張紙寫低時間及問答。

午休後辯方繼續盤問

有另一本筆記?沒有
該紙張現在在哪?已丟棄,因為覺得無需要,內容已抄在記事冊內
該紙張是證物?⋯
為何覺得可自行處理?⋯
警察通例有指定警誡前問答需要紀錄?不是
即是警誡前問答無需紀錄,但PW2有紀錄?不是,沒有寫警誡前問答
所以該紙張所寫的為警誡下供詞,更不應自行丟棄?⋯
45分鐘離開會面室去抄寫紙張內容,由另一女警看守劉?不同意
劉有向該女警要求見律師,但沒有被理會?不同意
PW2沒有向該女警了解劉的要求?不同意
有向PW2及該女警表示冷氣過大?不同意
完成PP6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及PP7口供文件副本認收書後有向劉提供毛氈及熱水?沒有提供亦沒有要求
補錄口供及簽署文件時劉沒有律師陪同?同意
知道劉希望會見律師?不同意
為何要在深夜至0340做補錄口供而不在另一天早上做?覺得劉精神狀態ok
是因為知道劉身體虛弱所以做?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要為再次確認警誡時序,不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4 WPC 14039 薜嘉恩(音)
駐守新界南重案組第3C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25日1249至1253在灣仔警察總部12樓彈場測試P2彈珠發射器及P3波子。

首先量度其中一粒波子,重5.5g,直徑16.43mm。

將波子經樽頸放入氣球內,在一米距離外瞄準木靶子,拿住氣球內波子向後拉,放手彈出波子,共試3次,發射方法相同。

結果木靶子沒有任何損毀,有一聲聲響。

播放測試錄影片段

呈上片段中木靶子為證物P8
錄影片段為臨時證物PP9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8日錄取口供?是
測試後發現氣球連接位撕裂,即「爛咗」?同意
第一次試射失敗?同意
警方有曾公佈此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有曾用相同方法測試類似物品方法?不知道

《深夜補充》完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2/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P9片段呈堂性爭議

開庭,先處理臨時證物PP9彈弓杯實驗片段呈堂性爭議。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引用樞密院案例 Li Shu-ling v R ,指錄影片段為庭外所作之陳述,在庭上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只有被告有份參與之錄影片段才屬例外,可當作被告之招認處理。

裁判官聽罷隨即詢問辯方立場是否表示只要傳召控方證人PW4 WPC 14039 薛嘉恩(音)在庭上再做一次有關實驗便可當成有效的呈堂證供,辯方回應,指原則上在庭上進行實驗作供並無問題,但是次處理作供上之失誤乃控方不熟悉相關法律原則所致,而辯方在播放PP9前已就此提出反對,但控方執意先以臨時證物形式呈堂,留待控方結案後才處理有關爭議,故為時已晚,並無理由在此刻重新傳召PW4作供。

裁判官邀請控方代表葉檢控官作回應。控方認為是次爭議之片段並非重組過程,與 Li Shu-ling 案例不盡相同。辯方反駁指證物P2(膠樽樽頸上附氣球)本身是一件實體證物,但使用P2則不是證供的一部份。在 Li Shu-ling 案確立錄影片段只有牽涉被告親身參與如重組案情,才屬例外可接納作呈堂證供。

裁判官認為在 Li Shu-ling 一案牽涉案件重組,故有被告須參與其中之規定,與本案情節不大相同。裁判官又認為,即使PP9不能獲接納作正式呈堂證供,由PW4將實驗觀察在庭上口述則沒有問題,辯方同意。

經退庭考慮後,裁判官就以上事項裁決,指辯方並無在PW4作供前就有關事項作出反對,亦認為PW4已在庭上就實驗觀察作口述,其後才以PP9支持其說法,因此裁定臨時證物PP9獲接納為證物P9。
【深夜補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2/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特別事項:PW2在休庭時偷看警員記事冊影印本

辯方陳詞指,控方證人PW2 WPC 13529 盧卓凝在昨日作供期間,在休庭時違反裁判官命令偷看警員記事冊影印本一事,反映PW2毫無誠信可言,法庭並無合理基礎相信PW2所作證供。辯方歸納PW2昨日就偷看一事之辯駁為三點並逐一反駁:

1. 緊張、不熟悉法庭程序
辯方認為緊張與偷看之間並無關連,如PW2感到緊張更應在小休時稍事休息,放鬆心情,而非偷看。如PW2確需翻看記事冊,大可向法庭申請「恢復記憶」,認為對當差近10年的PW2而言是簡單不過的常識。

裁判官指在PW2作供過程中並未有人詢問PW2是否知道可申請「恢復記憶」,故不能推斷PW2必然知道有此程序。辯方不同意,重申乃屬常識。

2. 忘記學堂有教不得偷看
辯方認為,即使PW2已忘記學堂曾教過在作供期間休庭時不得翻看記事冊,也沒理由忘記裁判官在短短18分鐘前的提醒。

3. 被問及口供紙,而非記事冊內容
辯方認為記事冊內容與口供紙相關,而PW2偷看行為實與考試作弊無異。

其後,辯方續質疑PW2誠信,指PW2作供時提到被告在警誡前曾稱「彈弓杯為自衞用」,但並未紀錄在記事冊或口供紙上。PW2辯稱按指引警誡前招認不必紀錄在記事冊內。

辯方引用上訴庭案例CACC102/2012 HKSAR v Chan Yuk Ling ,案中控方證人即作拘捕的警員供稱被告在警誡前曾作招認,惟被告在警誡後一直保持緘默,在兩次錄影會面中亦無任何招認。上訴庭認為有合理懷疑所謂在警誡前的招認純屬虛構,皆因被告無招認,警員為求入罪而捏造。

辯方認為按常識推斷,如被告在警誡曾作如此關鍵招認,應在記事冊上作紀錄,至少在警誡後或在錄影會面中向被告確認曾作如此招認。但PW2並沒有這樣做,相反,被告在庭上才首次得悉指稱她曾作如此招認。辯方認為由此可見PW2的作供不盡不實,誠信備受質疑。

控方回應指PW2是在檢控官本人、案件主管及辯方郭大律師眾目睽睽下翻看記事冊內容,不屬偷看。其後又稱是辯方向控方要求從PW2撿取有關記事冊影印本,更稱如PW2存心偷看就該躲在洗手間偷看,不會讓辯方發現。

此時,裁判官插嘴稱「不能排除有人會明目張膽犯案」,立時哄堂大笑。

控方續指PW2作供時感到有壓力才會偷看,又稱不能因為聲稱有關彈弓杯作自衞用的招認未有紀錄在警誡供詞就全盤推翻PW2的供詞,稱要作全盤考慮。控方認為PW2已及早向被告作出共兩次警誡,指無紀錄有關聲稱招認並不理想,但亦不代表被告並無如此說過。

辯方回應指昨日曾兩次向葉檢控官反映要求PW2停止偷看記事冊影印本。第一次葉檢控官經由案件主管勸諭PW2,PW2隨即將記事冊影印本放入背包。其後,郭大律師因對PW2放心不下遂向葉檢控官要求撿取有關記事冊影印本以防PW2再次偷看,PW2從背包取出記事冊影印本交予辯方。

控方強調PW2光明正大翻看記事冊影印本,並無意偷看。辯方指如此行為與辯駁已反映PW2毫無誠信,並按合理推論認為PW2知道可申請「恢復記憶」,但仍選擇偷看,可見其人平時定慣於偷偷犯規。

葉檢控官反駁指辯方並無任何實質證據證明學堂有教「恢復記憶」,稱「我當差嘅時候都冇教!」裁判官提醒PW2在證人檯上並無作相關證供。

辯方總結指,偷看事件影響PW2的可信性,指控PW2誠信有問題,其作供及記事冊上的內容並不可靠。

裁判官裁定在特別事項中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就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指出在警員記事冊中,整份警誡供詞並無提及「彈弓杯」或「藍色器具」,只牽涉在第一次警誡後聲稱曾問「呢堆嘢有咩用」,並聲稱被告當時回答「啲波子用嚟自衞用」。

辯方指《公安條例》第2條就攻擊性武器作出定義:
(i) 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
(ii) 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辯方認為即使假設被告有說過「啲波子用嚟自衞用」,亦不代表能證明波子是用作傷害他人,並舉例指波子可散落在地上以阻止他人追截。鑒於PW2毫無誠信,可推斷所謂招認之證供純屬堆砌,被告並無作出任何有關自衞的招認。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裁定臨時證物PP7口供紙須被當成如同被告自願下作出。臨時證物PP5、PP6、PP6a、PP7獲採納為證物P5、P6、P6a及P7。

辯方強調無證據顯示波子能作攻擊性武器之用,同樣亦未能證明「彈弓杯」屬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由於被告尚未完成作供,故餘下部份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一次過發佈。***

【深夜補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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