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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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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D1:高 (22)
D2:陳 (16)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D1: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D2: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3)D3: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4)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5)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6)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1包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及1把剪刀
(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鉗及1個螺絲士巴拿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螺絲士把拿、1把鐵錘、1把鉗及1個打火機
(6)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載有690毫升煮食油的膠樽、1個載有250毫升酒精的膠樽,以及1支噴漆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若不認罪當天會處理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高 (22)
D2:陳 (16)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D1: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D2: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3)D3: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4)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5)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6)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1包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及1把剪刀
(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鉗及1個螺絲士巴拿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螺絲士把拿、1把鐵錘、1把鉗及1個打火機
(6)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載有690毫升煮食油的膠樽、1個載有250毫升酒精的膠樽,以及1支噴漆


控方指出若D2承認案情,
控方會選擇不作起訴

控方指會修改控罪4,取消鉗的控罪

答辯

D1
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不認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3
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不認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1,D3-D4的辯方律師於昨日及今天早上對控方作出了一個預審的相關提問,但至今仍未收到控方的回應。

辯方立場是要控方證明案件證物的連貫性,交代證物的處理去到哪個階段。由於D4的證物(食油、酒精)需要送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辯方要求控方提供當中每一個環節,包括報案室警員的證供,政府化驗所處理證物的所有人士的證供,包括要有文字上記錄。D4沒有化驗報告,因此沒有方法同意任何事,需要查看後才決定。控方表示文件還未準備好,只有接觸證物警員的相關文件。逮捕行動涉及的六位警員的書面證供,需要兩個星期準備,當中有關DO、證物房人員、化驗所人員所涉及人數有一定數量,需要時間評估。控方指DO證供未有的原因是警方並沒有預計到在證物連貫性方面辯方會有爭議。控方指出他們目前只有檢獲證物警員的證供,對於隨後接觸證物相關人士的證供還未有。

D2案情

在2019年的11月11日的凌晨5時40分,警方收到消息指有約30-40名反政府人士在天瑞輕鐵站聚集,態度挑釁。他們在警方到場前逃走,當時D2位於天瑞巴士站,向着天瑞商場的方向跑去,最後D2在天瑞商場的洗手間被截停,警員進行搜索後在D2的背包發現有多種物品,包括一包索帶、兩對手套、一頂黑色帽、一件綠色上衣、一個眼罩、一枝生理鹽水及一部iphone 6。


D2承認案情

法庭撤回控罪,D2簽$1000守行為十二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第二次的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27) #提堂 (#1007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批准警員X匿名令,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高,朱,林(17-23)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審前覆核準備不足,王官大怒,要控辯即時商討處理方式,休庭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高,朱,林(17-23)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定於11月19-20、2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17名證人中有11名可用書面證供,已在庭上列出。審訊前三天提交同意案情需包括政府化驗師的供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控方主要傳召三個證人,分別係拘捕三個被告嘅警員。
PW1 14101 陳健雄
PW2 20895 趙信賢
PW3 24528 陳同彬
PW4 26518 洪勝如 (音)

PW1 拘捕D1嘅地方係瑞心樓同瑞龍樓之間嘅單車徑。PW2同PW3拘捕D3, D4嘅地方係天瑞邨露天廣場。D1同D3, D4並唔係同一事件而被捕,純粹只係案情相似。

D1 嘅辯方律師會爭議證物鏈,以及犯罪係咪唯一合理推論。D2同D3嘅辯方律師都爭議PW2, PW3所提供有關被告承認相關物品屬於D2, D3嘅供詞事實上係冇出現過,亦即係喺辯方角度,D2, D3並冇承認過案件相關嘅工具係屬於佢哋。更進一步地,雙方嘅辯方律師都指出呢啲嘅相關嘅招認係未經警誡嘅。

PW1 - 主問
PW1係2019年11月11日凌晨5點,接報指天瑞輕鐵站受到10幾名着黑衫嘅人破壞,於是同兩架警車嘅同事一齊由天水圍警署出發,到達嘅時候發現現場已經冇人,於是就入去天瑞邨嗰度巡邏,行到去瑞心樓單車徑近河邊發現兩名男子(D1及另一人),向瑞龍樓行緊。PW1連同其他八個警察一齊截查,發現背囊入邊有一支士巴拿,一隻鉗,一束索帶,同埋帽,眼罩,豬嘴,Tee,等等衣着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PW1 - 盤問
PW1喺盤問嘅時候同意當時係被告背囊入邊搵出嘅係一束索帶,呈堂證物上亦係一束索帶;PW1係主問嘅時候,亦都確認證物未被干擾。但辯方律師指出,控罪書上面所指嘅係一包索帶。PW1聲稱佢當時係親手交俾證物室嘅同事,一直都冇再見過直到今日。辯方律師再展示PW1自己嘅記事冊,當中描述嗰啲工具,譬如鐵鉗士巴拿索帶等等,都係有量詞嘅,例如一把鐵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防毒面具,唯獨係索帶冇量詞,而且索帶呢兩個字好似夾硬塞入去個段字入面咁。PW1唔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索帶呢兩個字係後加入去佢自己嘅記事冊入邊嘅,而鉗,士巴拿,同埋索帶都並唔係喺被告嘅背囊入邊搵到嘅。PW1再次聲稱唔同意,解釋話索帶係當時遺漏左。

PW2 - 主問
PW2同PW1一樣都係接報有關天瑞輕鐵站嘅破壞,去咗天瑞路一帶。喺村口望向麥當勞嘅位置,見到有四個以上嘅人跑緊,亦都有另一班人向緊天瑞邨入邊嘅方向跑,兩班人跑嘅方向唔同。由於佢哋追截唔到,於是喺附近巡邏。佢再收到報告,話有人喺天瑞邨露天平台匿藏,於是上去,發現嗰時已經有警員以及三個人(D3, D4同另一人),佢哋被要求分開企,而D3未被搜查,於是PW2上前查問。

PW2問D3喺度做咩,PW2 聲稱D3答佢話同朋友傾計,PW2再問佢啲朋友叫咩名,PW2聲稱D3答嗰啲係網友黎,唔知叫咩名,並支吾以對。PW2亦都聲稱D3身邊有個背囊,佢聲稱有以下對話:
PW2: 個袋係咪你嘅?
D3: 係我嘅。
(“關於管有嘅對話”)
PW2聲稱根據呢個對話,再去搜查個背囊,搵到案情所指嘅工具之後,再同D3有以下嘅對話:
PW2: 啲嘢帶出嚟做咩?
D3: 屋企之前裝修,唔記得執書包,學校做project用剩。
(“關於用途嘅對話”)

PW2聲稱,由於佢覺得呢一啲嘅回答唔合理而且有非法嘅用途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冇回應,或者只係回應我冇嘢講。

PW2 - 盤問
PW2作出過三份關於呢單案件嘅書面記錄,包括0555時現場所寫嘅記事冊,0630時所作嘅補錄,以及1300時所作佢自己對呢件事情嘅口供。辯方律師指關於管有嘅對話同埋關於用途嘅對話都無記錄喺呢三份書面記錄上面。PW2聲稱因為佢只係隨便問,所以並無記得對話嘅具體字眼。辯方律師質疑PW2已經當左五年差,今次嘅控罪全部都係同管有有關,點解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會唔記錄下來?PW2聲稱佢覺得呢啲資料唔重要所以唔記錄。後來,辯方律師再質疑,如果冇記錄嘅話,佢係唔係而家先記得被告所指嘅三項用途?PW2喺堂上面拎出一本新嘅記事冊,話佢記錄左喺入面。

辯方律師批評,呢本記事冊喺之前嘅預審入邊冇出現過,控辯雙方都唔知情,而且呢本新記事冊嘅內容,被告冇確認過,無簽名,亦都冇被獲知過內容。PW2聲稱冇交比案件主任原因原因係因為你本身嘅記事冊同其他案件有關,反過來質疑辯方律師,如果佢每次都要攞一本新嘅幾時拆佢係咪要無限咁多本記事冊。

辯方律師留意到新嘅記事冊入邊,第一個記錄係11月10號夜晚嘅記錄,第二個記錄已經係被告被捕之後嘅事情,中間冇咗,PW2解釋係因為啲詳情喺舊嘅記事冊嗰度,但又再次否認嗰啲對話重要。

辯方律師最後指出,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冇節錄落嚟,冇比D3睇,原因係因為呢啲對話根本冇發生過,原因係因為袋入邊嘅工具無識認,故此PW2自己虛構。

裁判官亦都詢問,點解呢一個記事冊嘅內容,會比起口供詳細?PW2聲稱係新記事簿上面嘅記錄係11:00所作,對自己嘅口供係13:00所做,記憶比較尤新。辯方律師再度指出,案發時即06:00,差距五個鐘同埋差距七個鐘,記憶唔應該有大嘅分別。

PW3喺主問前,控方主動申報有同Pw2一樣嘅問題,即係有兩本記事冊,而當中一本之前並未呈堂。

PW3 - 主問
喺主問階段嘅時候,PW3表示佢係第一批去到天瑞露天廣場嘅警員,截查D4。佢當時形容D4同其餘兩人曲住身,半躺臥,面向天背脊向地,個頭凸咗喺牆上面。法庭上面旁聽嘅人律師同埋裁判官都唔係好明佢講乜。

之後PW3聲稱搜身嘅時候D4滿頭大汗身體顫抖,並且不時望向背囊。PW3問佢佢哋係咪識嘅,PW3聲稱D4答喺網上識,但係其他問題就支吾以對。啲用詞好似PW2咁。之後,PW3聲稱問D4,”個背囊係咪你嘅”,佢聲稱D4答係。

PW3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衣着,包括頭巾口罩面具鴨嘴帽冰袖,同埋一啲物品,包括花生油消毒火酒黑色噴漆梳打粉WD40同埋打火機。隨後佢以非法集結拘捕D4,再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再次拘捕佢。

PW3喺主問嘅時候主動補充,佢係錄口供嘅時候(1111 2054時)發現口罩同埋打火機漏咗冇交去證物房,之後先至去補交。佢聲稱原因係佢漏咗標記呢啲證物。

PW3 - 盤問
同PW2類似嘅情況有係PW3出現。喺佢所作嘅記事冊同埋筆錄口供入邊,冇寫有問關於被告係唔係管有呢個背囊嘅問題。PW3聲稱,佢喺口供嗰度寫咗「搜你身期間喺你背包搵到各項物件」,辯方律師提醒被告係全程保持緘默,並冇確認過呢一個句子。

辯方律師再次問PW3,點解喺未警誡被告就問個背囊係咪屬於佢嘅問題,PW3聲稱佢認為唔需要,因為佢認為佢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而且喺佢角度而言已經表證成立,因為D4無同佢解釋點解當時佢喺嗰度。

控方亦有傳召其他報案室人員,如PW4,呈交書面供詞,但係辯方並無盤問,相信對案情冇影響。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0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首天審訊內容按此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據悉,三名被告不打算自辯,亦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開庭

旁聽席還有少量座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控罪(1)、(4)、(5)、(6)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

結案陳詞

📌D1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所爭議嘅證物鏈,指出證物鏈唔係要完美,但係本案嘅證物鏈亂七八糟,錯漏百出。其後辯方律師提到意圖喺呢個控罪入邊係非常之重要嘅一環,控方律師必須要嚴格舉證,令到破壞財物係被告人當時唯一嘅意圖。辯方律師指出呢個意圖必須係一個特定嘅意圖,控方律師嘅案情係指輕鐵站嘅破壞,但係輕鐵站同被告人相隔有三至400米嘅距離,步行嘅話需要10幾分鐘,而被告當時被捕嘅時候,並唔係同本案其他嘅被告一齊而係同另一個唔係涉案嘅人士。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一條控罪嘅原意,係比一啲將來性嘅破壞,而唔係一啲過咗去嘅破壞。輕鐵站嘅破壞已經係被告被捕前造成,所以如果控方律師想去告被告人一啲關於未來嘅破壞嘅話佢必須要好明確咁指出被告人係準備作出一啲乜嘢嘅破壞;但係喺本案入邊,從來冇證據去指明被告有一啲乜嘢係將來破壞嘅企圖。而輕鐵站嘅破壞係本案而言係屬於傳聞證供,故此控方舉唔到一個特定嘅意圖同埋犯法作為唯一可能嘅推論。

裁判官話被告嘅背囊入邊嘅衣着係一啲普遍社運案件嘅衣着,法庭有一個司法認知,佢對着呢類衫嘅人有一個籠統嘅形象,其中之一個本案嘅可能性係被告人係準備去破壞。辯方律師回應嘅時候,引用左赴湯杜火案嘅例子,指出當時被告背囊入邊嘅衣物係一啲防備性裝備;並且強調定罪係需要唯一單一嘅合理推論,案件入邊嘅證供指輕鐵站有破壞但係咁並唔足夠連結到同被告人有關,而被告所搜到嘅工具並非只能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裁判官所指冇證據指嗰區嘅破壞已經完結,但係亦都冇證據啲破壞未完。

辯方律師總結,針對D1嘅控罪嘅證物鏈有嚴重錯誤,雖然唔係指控警方插贓嫁禍,但係呢啲嘅錯誤令到PW1嘅證供有出入,工具亦都唔係只能作唯一非法用途,故此犯法並唔係必然唯一合理推論。

📌D3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亦都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提出質疑PW2嘅可信性,由於涉案嘅背囊入邊冇私人物品,喺本案入邊D3同裝住涉案工具嘅背囊嘅連繫性,只有PW2嘅片面之詞。但係PW2嘅證供入邊關於被告未經警誡嘅關於管有嘅問題,同埋關於用途嘅問題,就好令人質疑嘅。

首先,PW2喺盤問嘅時候經常迴避呢兩個問題,辯方律師指出,若果關於呢兩個問題嘅對話真係有出現過嘅話,必然會喺後來嘅警誡供詞入邊覆讀。第二,PW2收埋呢兩個問題嘅對話係一本從來未向被告展示嘅記事冊,只係喺庭上審訊期間突然出現,而佢嘅警誡口供極其簡陋而且係暗示式咁樣去指被告管有呢個背囊同埋被告冇一個合理解釋。第三,辯方律師亦都提到呢一個新嘅記事冊可信性成疑。PW2喺被告被捕之後,喺警署入邊,有充分嘅時間同埋機會向被告指出呢啲對話,但係PW2冇咁樣做到,故此推論呢一段對話係PW2所捏做嘅。

喺PW2嘅盤問當中,辯方律師有問過當時被告人同其他兩個人係點樣企埋一齊,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定係中間,亦都有問背囊係喺被告左邊腳邊定係右邊腳邊。PW2都聲稱唔記得,而辯方律師就指出,咁樣代表PW2唔可信。因為佢所講嘅對話係佢問被告,個袋係咪你嘅,而被告答係。假設個袋係喺被告同其他人中間,PW2並唔會問個袋係咪你嘅,而係會問個袋係邊個嘅。故此PW2嘅問句就必然指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而個背囊就必定係喺最外面。

辯方律師引用D1辯方律師關於意圖嘅部份嘅陳詞,指出被告被捕嘅時候距離輕鐵站被破壞已經一個小時,佢着住一件淺灰色嘅衫,同行嘅友人就着住校服,故此好難同控方案情入邊所指着黑衫破壞輕鐵站嘅人扯上關係。

裁判官曾經喺辯方律師陳詞嘅時候質疑,係唔係所有喺現場嘅對話都要警誡同埋記錄低,辯方律師澄清,並唔係所有無關嘅對話都要錄低,警察同人講嘢之前亦都唔係每句說話都要警誡。但係當時PW2對D3已經有一個主觀合理懷疑,故此佢係應該警誡D3,同埋將呢一個關於管有嘅對話,咁關鍵嘅對話詳細筆錄。即使唔係現場嘅記事冊,亦都應該係後來嘅書面供詞入邊記低。

辯方律師認為PW2並唔係一個誠實可靠嘅證人,而如果唔考慮呢一個證人嘅話,法庭就冇證據去連結涉案工具嘅背囊同被告人。

📌D4辯護律師嘅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主要有三點,分別係爭議黑色背囊嘅管有,噴漆嘅證物鏈,同埋意圖。

控方所依賴嘅對於管有嘅證詞係來自PW3,但係佢所作出嘅書面供詞入邊,紀錄時間較被捕時近,較為正式嘅,有比被告睇過嘅警誡供詞就冇寫被告嘅招認,而係一份記錄時間較被捕時間遠嘅警員記事簿入邊就有,質疑呢啲對話並無發生過,而係警員自己作出嚟嘅,同D3嘅情況相似。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入面曾經指出嘅對於噴漆嘅證物鏈嘅失誤。

喺犯案意圖方面,辯方律師舉出一啲案例,指一個基於意圖嘅控罪,必然係一個預備犯案嘅動作,係一個將來性嘅控罪。控方需要透過證據指出被告人會用工具來做啲乜嘅非法用途,係需要特定嘅非法用途,而唔係一個籠統嘅非法用途。因為如果有啲物品,例如攻擊性武器,毒品等等,管有佢哋本身已經犯法,咁樣就唔適合用呢一條控罪。喺本案入面,控方缺乏證據,去指明被告有啲咩特定嘅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雖然被告係清晨持有呢啲物品會令人懷疑,但係舉出具有啲乜嘢嘅非法意圖係控方嘅責任。

至於其他控罪入面嘅油同埋酒精,辯方律師提出案例,必須要考慮呢啲物品嘅物理效果。油係屬於煮食油,並唔係一個助燃劑,可以有好多合法用途,持有佢哋可以作其他合法嘅推論。至於酒精,控方亦都冇喺案情入邊倚賴打火機,辯方律師指,咁樣同現時隨街可見嘅消毒酒精一樣,明顯地犯法就並唔係唯一嘅推論。

控方回應,雖然冇證據指有啲咩將來性嘅破壞,但係基於當時嘅環境證供,以及被告被搜查嘅時候依然保管嗰啲工具,被告就可能有一個非法嘅意圖。辯方律師強調,控方律師嘅講法係speculative,法庭需要小心考慮。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

【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期間索取感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三位被告期間需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D1:高(22) D3:朱(23) D4:林 (17)
#1111天水圍
控罪:
①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高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②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④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朱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⑤ 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⑥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各被告就所面對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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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內容指D1高手足有悔意,求情信對他的品格有良好評價,作為家中經濟支柱的D1孝順、有責任感、有上進心。D3性情温和品格良好……

過往有免費教琴D4,正準備考鋼琴演奏級第二級並已獲得台灣某大學收錄。從此可見D4並非散渙的人,並沒有因審訊壓力放棄自己,感化報告指他有悔意,建議判處15個月感化或判入更生中心。

*水官判刑時提及「整體而言,3位被告都係正常上進嘅,我都講過唔只一次,見到唔少背景好好嘅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被判刑,大家都可以見到嘅係一d監禁式刑罰。對法庭而言,唔係一件高興嘅事。但係你都知上訴庭就社運案例,要求下級法院判刑必須考慮阻嚇性刑罰,好多時都要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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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所有被告體格都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D1高手足判即時監禁4個半月

D3朱手足控罪④判監4個月,控罪⑤判監1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D4林手足判監4個月,考慮求情及有悔意,再減刑半個月。管有的花生油不具助燃性,噴漆的殺傷力不大。感化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但考慮量刑一致性,判處即時監禁3個半月

水官指,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有參與堵路或進行破壞,但管有物品的危險性在於可供他人使用造成破壞,物品的潛在破壞力注定法庭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方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7月2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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