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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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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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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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D1審訊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希望傳召警員51838及警員51030,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於11月23-24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輪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辯方完成最後陳詞。

裁判官指他一心只想處理裁決,不會忘記訟費的安排,叫辯方放心

休庭至1545 進行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莊(17)🛑曾經還押19日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早前庭上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認罪‼️‼️‼️

詳細案情:2020年2月29日約1800開始有示威者去到旺角警署外聚集、佔領街道,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縱火。西九反黑組第二隊警員到旺角巡邏,2020年3月1日約0015,PW1(警員)看見有40-50示威者在花園街及鼓津街交界設置路障,目擊有人在路障縱火,把物件添在火堆中。0020見被告把傘放入鐵桶垃圾桶,再戴防火手套走近火堆,逗留附近一會兒。0035截停被告,被告沿花園街往鼓油街方向行走,pw2探員到達現場拘捕。約0040,pw2探員到場,在花園街近鼓油街發現燒過的傘。被告在會面紀錄在警誡底下,承認有試過把傘放在垃圾桶裏,希望令火勢加強,因為很生氣,但並無意圖燒其他物品或傷害任何人。當時被告把傘扔進火堆的行為,有hklivemedia拍到。其後警員在身上檢取1-15項證物:
1.黑背囊 2.灰色3m豬咀連兩罐 3.未打開的豬咀 4.黃色防火手套
5.白色勞工手 6.透明膠手套 7.一包燒遮啫喱 8.黑棉質口罩 9.黑多用途口罩 10.一對冰袖 11.小樽鹽水 12.大樽鹽水 13.T-shirt 14.藍牛仔褲 15.黑鞋

控方申請證物p1-10充公,p15歸還被告,申請獲批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8歲,案發17歲
。是中學生
。與家人同住
。家人患重病,被告要照顧及處理家務,但被告願意接受,生活壓力比一般中學生大
。4求情信(由本人、校長、老師、證人寫)在校內參與大量服務運動,包括紅十字會、幫助特殊學校學生,是個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學生。2018年學校提名被告參加青年選舉並獲獎。
。被告深感後悔,案發初期不獲保釋,還押19日,要由朋友分擔照顧家人,對家人有負面影響
。錄影片段中被告只是單獨在垃圾桶旁圍觀,只是一時間把破爛的雨傘放進火堆,雨傘亦非易燃物,對火勢無助長,火頭亦非被告所起,幸運地火勢在消防到場後十多分鐘熄滅
。無逃走,坦白承認把雨傘放進火堆
。表示對政府失望,表示自己衝動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形式判刑,讓被告重返校園,積極改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莊手足入犯人室前,有輕輕拍拍行動不便的家人膊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2代表律師表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希望多申請1次PTR(審前覆核)。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溫官將被告報到減至每星期1日,撤銷宵禁令;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19)
D2李(17)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1不認罪
有6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3段各5分鐘cctv片段,辯方無爭議cctv片段,但對鐳射筆檢取有爭議。辯方有2位證人。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3-2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2認罪‼️‼️
證物p24-26、29-33、34-37充公,p21-23、27-28、31-33歸還被告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PW1高級警員接獲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當日1707左右pw1與隊員到達現場,看到彌敦道界限聚集約200示威者,當時正設置大路障,在彌敦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有關示威者不停大叫,及把雷射筆射向警方。1708-1709左右,pw1用廣播器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其後人群撤退。1710左右,pw1向前推進,示威者四散。pw2警長見界限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聚集約80人,其後pw2與隊員向前衝,人群沿西洋菜南街散走,pw2沿西洋菜南街橫掃,再左轉去後巷,見很多人逃走,見離她30米遠外,有男子把燃點著的玻璃樽扔向警方,男子其後走入人群。pw4女警與隊員橫掃另一條路,去到後巷出口附近,見被告由後巷跑出,pw4追趕被告,在大埔道70號截停。pw5警員搜查被告背囊時,發現索帶、鐳射筆,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p37(鐳射筆)被送到法證科,把鐳射筆分類為3b類,在60米內的範圍使用鐳射光線的話,會造成眼睛損壞。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7歲,是中六,案件押後期間完成dse,九月準備就讀副學士學位,選修科目是被告喜歡的科目
。與家人同住
。有大量老師到場支持
。家人、校長、老師、社工的求情信,主要關於被告愛香港,現在明白這樣的行為對社會不適合,修讀科目與家人有關係,被告懂事會照顧家人,為家人分擔壓力。被告是勤力、善良、熱心服務的學生,參與大量義工服務,案發後所有課堂及功課都上齊及交齊。各老師對被告品格有贊揚,亦對學業有信心。社工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家庭背景。
。被告逃走時是正在離開,無參與暴力行為
。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把物品拿出來用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方式處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手足進入犯人室前,有回頭再看到場支持的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速報
(1)罪名不成立
(2)罪名成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9
青山醫院駐院醫生歐陽穎賢,因親電話求助指彥霖有自殘傾向,所以在2019年3月13日應屯門醫院要求應診彥霖。會診記錄分2部份:

① 對彥霖的精神狀態檢查
② 初步鑑別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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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打理良好、輕鬆、說話有條理、有眼神接觸、舉止正常、平靜穩定,沒有談及任何自殘、暴力傾向內容,沒有幻覺、幻聽、自殘或暴力行為

對3月離家出走一事有所隱瞞,且投訴社工故意延長她在寄宿學校時間,違背諾言(社工之前承諾不追究彥霖於2018年9月失蹤一事)

彥霖表面上為自己的情緒、行為感到後悔,但似乎未能在思維邏輯上理解自己的行為與後果的關係,所以一直怪責社工

--------------------------

初步診斷彥霖患上對立反抗症和急性壓力症

急性壓力症:
患者會產生混亂或激動的行為來表達身心的壓力,病徵多元化(抑鬱自殘暴力……)。當彥霖入住女童院後,情緒失控哭泣及自殘,事後彥霖對行為感到後悔。歐陽穎賢醫生因此斷定彥霖患上急性壓力症

對立反抗症:
通常因長期的壓力、情緒困擾導致。當時下可以透過社區支援,覆診監察處理。雖然彥霖情況適合出院,但是歐陽醫生對彥霖的會診只有1小時左右,所以要求彥霖覆診以作全面評估,因為對立反抗症患者的行為問題需要更多支援。但彥霖媽拒絕精神科跟進,並滿意寄宿學校安排

📌歐陽穎賢醫生澄清,覆診決定建基於臨床判斷上的病情嚴重性,彥霖媽的意見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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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陽穎賢醫生補充:對立反抗症患者,通常會出現長期持續而重覆性的反抗行為,反抗對象通常是對權威性的人,但不能一概而論。彥霖的反抗行為約維持半年至一年。如非病情嚴重,否則不會讓未成年病人沒有監護人同意下留院

歐陽醫生指,抑鬱暴躁行為不等於有自殺傾向,病情亦會因生活環境而改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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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友(男友)及筆友父親作供部份,今晚22:00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繼續
控方PW1 PW2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6:00
👥關,徐,何(27-41)🛑已還押8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陳(52-72) #提堂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控方申請兩個案件一併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10個星期再訊

🈸就關,徐,何案件進一步調查等專家報告。涉案27克化學物質,政府化驗室確認包括4克有毒性的水銀,現交警方爆炸處理科,6-8星期拿到報告。補充,三人12月16日還押至今,警方去年12月中,已經拿化學物質去政府拿化驗師報告,因為疫情問題,8月中才拿到這份政府化驗報告。第一時間拿去爆炸品科申請專家報告,確認是否屬於爆炸品

此次已經是控方第三次申請押後,

辯方質疑能否保障被告在合理時間內應訊,望法庭準案1第一第三被吿以嚴苛條件保釋

✴️裁判官休庭考慮後決定✴️

兩案共同押後11月2號下午1430再訊
案1:D1及D3保釋申請被拒(D2沒有保釋申請),3名被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2:D1及D2原條件保釋,不批准D2減少報到申請

官敦促控方盡快拎律政司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承上

證人10伍錦雄先生(彥霖筆友/男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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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伍爸與兒子關係良好,會定期到塘福懲教所探望兒子,亦認識其餘5至6名探訪兒子的朋友,最初只從兒子口中聽說過,但不認識彥霖。直至2019年8月,與彥霖相約一同探訪伍仔才首次見彥霖

伍爸於去年8月初突然收到彥霖致電,向他哭訴屋企有d事,於是伍爸安慰彥霖:「你等媽咪嚟到先喇」一星期後彥霖再致電相約到塘福懲教所探伍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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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前因……2019年8月12日
本來約彥霖下午在東涌地鐵站見面,再一齊到塘福懲教所探伍仔,不過未有約實時間,最後伍爸因工作關係爽約。在16:00左右收到塘福懲教所來電,指彥霖探完伍仔後不願離開,要見到伍爸先肯走。

伍爸稱當天想打電話俾彥霖通知當日嚟唔到,但打唔通。伍爸作供稱彥霖當時無帶電話,所以用塘福懲教所的電話與伍爸對話,內容大概係「我今日嚟唔到,時間都夠上面都閂門,不如係東涌站等我同你去食飯喇」

伍爸形容彥霖當時炆憎大吵大鬧 [1] 然後cut線。之後懲教告知伍爸,彥霖已離開塘福懲教所,會在東涌站等。19:00左右到東涌等彥霖,見彥霖與手足派傳單,用whatapp的彥霖自拍照相認後問彥霖係度做緊乜,彥霖答:「無呀,我幫佢地手咋嘛」之後上伍爸車,一齊到荃灣食晚飯。

伍爸在車上談及下午「咦,點解你自己上咗去嘅,本來約咗一齊上去㗎,我電話揾唔到你」彥霖答「我電話唔見咗」伍爸再補多句「今日你探咗喇喎,不如走喇,下個月先再嚟探佢喇」

荃灣食完飯後,彥霖聲稱漏咗嘢係東涌,伍爸勸彥霖如果唔太重要就由佢喇,但彥霖繼續哭求伍爸載她返東涌站「我一定要攞返」彥霖一到東涌即係落車跑走,愈遏愈走,於是伍爸當晚自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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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爸與彥霖晚飯所見所聞
8月12日晚與彥霖在荃灣晚飯時,她不斷向鄰桌的陌生人s搭訕,內容大概係「你哋大學生嚟㗎?我都係㗎原本」而鄰桌的人無理會彥霖

彥霖在落單後被告知菜式售罄,便開始吵鬧發脾氣,情緒波動。伍爸安慰她「算喇,食完快d走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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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福夜
彥霖在8月12晚在塘福懲教所外露宿,翌日早上懲教署職員致電伍爸,指彥霖要求伍爸陪同一齊探伍仔 [2] ,伍爸因工作為由未能到塘福懲教所,使彥霖不能探伍仔。幾經波折後伍爸同彥霖一齊探伍仔

彥霖與伍爸坐的士到東涌站與公公會合後,彥霖聲稱好攰唔肯落車,之後又跑去的士站坐另一架的士返回塘福懲教所。

🛑 伍仔向伍爸表示與彥霖是筆友關係,而彥霖則以男朋友稱呼伍仔

🛑伍爸見彥霖目光呆滯且行為情緒化,問彥霖係咪食毒品,彥霖答「食過兩啖大麻」,亦有提及從朋友得到,但伍爸無再追問彥霖

--------------------------

[1] 試諗下一個住元朗嘅人,去到東涌再俾人放飛機有咩感受

[2]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2次,限時30分鐘,其中一次要有家人在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續審

(補回24/8的審訊內容)

劉(25)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罪1 ‼️認罪‼️
控罪2、3 不認罪

傳召PW1:警員A (軍裝巡邏小隊警長)

✳️控方主問✳️

當日於紅磡特別行動小隊防止紅隧被堵塞,A身穿便裝有頭盔、警棍、護肘、護膝,無著戰術背心。在天橋見到有人擺放膠圍欄阻礙天橋,遂跑前追相關黑衫人,對方一路行一路向後望,去到理工樓梯頂,喊出「警察!」表露自己身分,被告逃走,隨即從後箍住他的身體,該男子不斷掙扎郁來郁去。A嘗試箍他落地,被告不斷掙扎期間,A的頭盔和眼鏡掉落在地上。被告多次掙扎起身,期間用頭用力向後撞,撞到A右眼眼角,A感到痛楚和小小暈。後來其他同事協助將被告按在地上,但他仍在掙扎,用腳踢,於是A用警棍打其小腿。最後給被告上手扣之後才拾起頭盔眼鏡,當時鏡片已經不見了,鏡框變形。在被告掙扎過程中,A右眼角擦損輕微腫,右手手背微腫,食指中指擦損。

❇️辯方盤問撮要❇️

辯方首先以11月11日的口供紙向PW1確認事件時序。
見到被告到了理工大學樓梯企定望向橋面。靠近被告時,已把右手手套除下,拿在手,左手仍然戴著灰色手套,其後我立即表露警察身分,被告立即逃離,我隨即箍住被告,他用力掙脫,期間用頭部撞向我右邊眼角位置,引致痛楚及稍稍頭暈感覺。被告掙扎間也引致眼鏡飛脫,期間有同事到來協助,並把被告壓在地上,但被告仍然不停擺動身軀,用力與我抗衡,多次從地上掙脫重新站起,所以未能制服,而他也踢腳。我便揮動警棍擊打他小腿位置,左邊右邊各一下,其後最終多人將他制服並鎖上手扣。

辯方整合,A聲稱被告的頭撞他眼角時:
-被告未被按在地上
-未有其他同事來幫忙
-是A自己一人嘗試制服他的時候

❇️播放控方CCTV片段,主要針對07:15:53後❇️
辯:片段 07:14:55-07:15:34 這個時候是否被告已經被你和其他同事按在地上
A:看不見
辯:07:15:39有另一黑衫男子襲擊
A:見到
辯:07:15:53你認出這是你和被告,當時你箍住他頸,你用格肋底夾住他頭部,他頭部向下
A:正確
辯:07:15:56這時被告再次被你們按落地下
A:這剎那我答不到你
辯:07:16:15剛剛見到被告再一次起身,跟你距離相當遠,不是緊貼
A:係呀
辯:你說被他用頭撞並不是剛剛這兩次掙扎,因為此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用頭撼你動作
A:同意
辯:但片段不是見到他整個掙扎過程,他起過兩次身,但不是這兩次發生頭撞事件
A:同意,這裡見不到

❇️針對07:15:10前的盤問❇️
辯:你嘗試追截黑衣人時有戴頭盔 (按:追截黑衣人是cctv 07:15:10前發生的事)
A:是
辯:頭盔面部前方有一塊透明保護罩類似電單車頭盔,放下來可以遮住保護面部
A:同意
辯:你說在被告人掙扎期間頭盔甩了,眼鏡也飛脫,是否撞頭那一下撞甩?
A:這下講不到
辯:他未被按下時用頭撞你,兩人都企著
A:具體位置說不出
辯:你看不到他用頭哪個位撼你
A:同意
辯:當下你嘗試制服他時,感覺到很大力撞到你眼
A:同意,我箍住他時才有這個感覺
辯:當刻你的眼鏡飛脫
A:是
辯:當時你們兩個姿勢講不到?
A:我箍他時在他後方,即被撞一刻在他後方
辯:不過大家這麼多郁動會否其他身體部位撞倒?
被告比較高大,膊頭手臂撞倒也有可能
A:同意
辯:你用身體箍住他,他想向前,你阻止,不想給你捉著,不是想打你或用拳頭窩你
A:對
辯:你是否同意你說不出他用什麼動作令你眼鏡飛脫?
A:是,我能講的是他嘗試掙脫時令我眼鏡鬆脫

辯:你說他用頭撞你是第一次嘗試按在地時
A:緊接我第一次箍他的時間
辯:三兩秒之內?
A:短時間,大概十秒,如果你非要我估計的話

辯:但是否都是在你第一次講他制服在地時?因為你制服他時間長,首先你一個嘗試制服,之後有一個階段是兩個同事幫你,跟著將被告制服在地,之後是你說他有掙扎踢腳,你用警棍打他。打他是第一次按在地階段?
A:不同意,那不是第一次
辯:肯定?
A:不敢百分百肯定
辯:你第一次按他在地,他不是立即可以起身
A:相信是,可能等我們人少期間,他再度起身,因為有人扔雜物,有同事要控制前方
辯:他曾經靜止在地,直到其他人扔雜物
A:數不到幾多次,正如口供紙所說,按倒在地,試過很多次掙扎
辯:你說用警棍打他的階段,你口供紙說他踢腳所以你打了左右小腿各一下
A:是
辯:只是兩下?
A:口供紙是
官:事實呢?
A:其實後來打多了幾下,因為他不停掙扎。

❇️播放辯方片段,發生於控方片段07:15:15-50秒之間❇️
辯:見到你用警棍打了他很多下
A:同意,他在掙扎
辯:但片段見到他在地上沒有郁
A:不同意,你再看清楚
辯:當時你跪在他腳,另一警員按著上身,片段見到被告沒有郁動你突然換轉姿勢打他
A:不同意,他已經在掙扎,其實剛剛那個位置,他身在郁我才開始落棍。
辯:有小小郁動就要用警棍打?
A:其實他用腳用力跟我抗衡中,你見到的不是事實全部,他用力跟我抗衡我才會這樣做。

❇️播放控方CCTV片段❇️
07:15:10-15,此5秒內可看到戴著頭盔的警員A突然出現在被告身後箍他的頸,被告轉身掙脫,然後身體向後跌。被告向後跌時兩手從下向上撥,看似是保持平衡的動作,警員A的頭盔在這一瞬間掉落地上。警員A同意有機會是這一下將他的頭盔打甩。警員A早前亦同意,撞頭事件他甩了頭盔之後發生的事。

07:15:15-53被告被壓制在地上,警員A用警棍打他的時段。警員A同意這一段時間亦不是撞頭事件發生的時間。

辯方指出
被告有機會在掙脫時不小心撞到你,你亦不知道你的眼鏡是哪一下被撞甩,檢取眼鏡時已過了八至十分鐘, 期間可能比其他人踩到。
A:同意
辯方再指出
警員A突然從被告身後衝出,沒表示自己是警察,因為要偷襲他,你向被告說「好撚好玩呀?」,被告沒有用頭撞你。
A:不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警員A撞頭事件發生的時段是不是在07:15:15後,辯方一度反對問題,請警員A離開庭內。因盤問時已針對各個時段向警員A提問,警員A已回答不是。裁判官指,如覆問的回答不一致,辯方可在陳詞提出,因此批准問題。警員A只回答「有機會、不清楚」

🟡辯方結案陳詞🟡
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均看不到被告用頭撞PW1的畫面。他描述事件是他箍住被告,一人制服的時候發生,符合上述條件的只有一段短時間。他在盤問下承認,在他戴著頭盔的時候撞不到;當他頭盔甩了,被告已倒地,亦不可能撞到;之後他跪在被告身上,亦不可能發生事件;再之後的時間,他亦已否定。簡單來說,沒有一段時間可發生被告用頭撞PW1額頭的事件。

PW1的證供亦含糊不清,說不出如何撞、用什麼身體部位撞、何時撞。片段中看到被告向後跌,雙手揮動是正常反應,可能只是意外撞到PW1。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有心毀壞PW1眼鏡,因被告被PW1從後突襲,根本不知道他戴眼鏡,PW1亦同意眼鏡有可能是被其他人踩爛。

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1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因為傳召告發有修改,所以辯方傳召兩位來自控方的證人作供。

續審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傳召探員10043。辯方問探員在2019年11月11日1645時是否在元洲仔段迴旋處附近撿取2條防撞欄,探員說是。辯方又問探員有沒有在行車線上面見到防撞欄,探員說沒有,但見到它們在迴旋處中間的花叢。探員指出當時沒有檢查過單車徑是否完整。控辯兩方都沒有複問。

審訊完畢。

最後陳詞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輛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裁決

有關第二證人警員Y的證供,Y指當時他下車的目的是打算作出拘捕,後來改口至作出調查,經過裁判官看畢行車紀錄儀後聽到Y表明要拉此二人(第一和第二被告),因此Y必定不可能在初步調查後讓兩人離開。裁判官指,Y又出現自相矛盾,若被告要提高手臂過頭來襲警,行為十分不自然 。他聲稱被襲後的疼痛維持至警署,裁判官質疑為什麼當時Y不用襲警罪作出拘捕,又根據行車紀錄儀說當時Y警告旁觀者若觸碰他便會以襲警之罪拘捕,但為何忘記要以襲警罪拘捕被告。除此之外,當Y回到警署後向值日官匯報時對自己的傷勢隻字不提,不發言補充,卻於較後時間才跟第一被告說。裁判官基於以上原因,不相信Y有全力提供真相,所以不信納Y證供。

有關第一控罪:襲警,控方只能依賴Y的證供作證據,警員有受傷及傷勢報告,但這不能證明他是在事發時受傷。當時有關襲警的事只牽涉Y與被告的拉扯,因此既然舉證的證人(警員Y)的證供不可信,控方就沒辦法在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被告襲警,所以裁定被告第一控罪: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表示自己沒有拋擲防撞欄,本席認為此處沒有合理的解釋。對於被告的人格證明,口供固然比較可信,但在沒有合理疑點下,在2019年11月11日上午6時半,2人均身穿黑色衣服。當時PW1正駕駛私家車至廣宏街,兩被告刻意拋擲防撞欄,其與私家車的距離只是4米。有一條跌在左邊,一條跌在右邊,在公眾地方佔據了2條行車線。兩被告拋擲的3條防撞欄,可能對馬路上的車輛和人造成危害。兩人沒有在任何合理理由作出以上的行為,之後一分多鐘後,兩人在附近出現,被PW1和警員Y拘捕。

❗️本席宣布,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是一個大學生,在今天父母和女朋友也出席了。被告是一名護理學系學生,將升讀大學3年班。爸爸有工作,媽媽在家,收入不多。家中不富裕,但被告有兼職工作,也會給一半的收入作家用。 可見被告有理想,顧家。(注:陳官質疑為何給家用代表有理想?律師表示因為家境不好被告仍努力讀書。)中學班主任梁老師表示,被告內向,在學校沒有任何違規的行為。一直有參與義工,是十分善良的人;大學同學表示被告隨和,有責任感,樂於助人。去年在大埔區的老人中心實習,也十分盡責,會主動詢問幫忙,可見有耐性和關愛長者。被告熱愛社會,品性純良,希望法庭能輕判。

辯方律師表示同類案件中,本案雖案情嚴重,但不是最嚴重。本案的3條防撞欄(膠棍)辯方雖然會構成傷害,但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有些案例路上有很大的物件擋路,影響行駛,而三支防撞桿反光,容易看得見,因此構成的阻礙亦相對比較低。
對於pw1的私家車,沒有意外發生。不論車,還是人,也沒有造成傷害,實屬不幸之大幸。
而被告只是初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此外,被告也打算申請去全民檢測工作,幫助香港。而9月大學開學,希望能繼續學習護理,將來服務香港。

陳官表示今天時間已晚,希望明天再作判刑,
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將本來的刑事案件擔保轉作傳票案的擔保)
控方表示證物p7,即2條防撞欄歸還予警署,其他證物則保留在法庭的檔案。

押後至8月2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判刑。

*關於訟費申請,因為超過了$5000。
根本《裁判官條例》,法庭只能批准控方支付辯方$5000的訟費,控辯雙方沒有異議。

(按:因花了一天時間處理案情,加上陳官的語速猶如rap般,如有聽漏請抱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承上

證人11伍紹剛先生(彥霖筆友/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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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裝載的伍仔
在壁屋服刑時,通過書信認識彥霖,2019年2月第一次收到彥霖嘅信,起初彥霖大約一星期回信一次,不過書信往來在2019年2月一道中斷。直至在2019年5月在塘福懲教所服刑時,才恢復書信往來,不久彥霖每日寄信俾伍仔。在7月16日在塘福懲教所與彥霖初次見面。第一次探嘅對話唔係好記得,冇講屋企,話返工啲嘢囉,好似係元朗餐廳做侍應。

第一封日期係2月15日。第二封5月17日,抬頭寫咗「我收到信,所以回信俾你」,唔係寫「陳先生」而係寫另一個暱稱「伍仔」同埋自稱「彥霖」。第三封6月16……內容一開始都係介紹下自己啊、去過邊度玩,講屋企情況已經係好後期。

伍仔表示唔知彥霖幾時生日,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向伍仔指出彥霖於7月16日,即初次與你會面當天生日。伍仔才恍然,憶起當天彥霖提及探訪後與彥霖媽慶生,仲以為是彥霖媽生日……不記得彥霖第二次幾時探,只記得第三次係唔俾探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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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枉付的彥霖
後來好曖昧,彥霖會同伍父講你係佢男朋友,你有冇好錯愕?
伍仔答:咁後期書信內容都似男女朋友

你話你俾咗爸爸電話彥霖,咁用哂(探訪)配額嘅時候係點樣同爸爸講?係筆友?女朋友?
伍仔答:話有個女仔咁囉

然後彥霖都係冇走過,因為佢話要等伍爸嚟,佢有嘢要同伍仔講。伍仔覺得好奇怪,問彥霖係咪吸毒?彥霖話佢無。晏啲探訪嘅時候,得彥霖講,伍爸冇乜講嘢,伍仔有少少發緊脾氣,彥霖講講下無啦啦又喊。

* 探訪中冇提過佢喺社運嘅角色。最多係有講過有人俾警察打,不過我唔係好鍾意傾呢啲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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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Bad to Worse
第17封信係彥霖喺女童院寫嘅,封信唔知佢講咩「個天好灰」,日期蓋章(懲教)係8月28日。

第18封信係9月2。(收到第18封)幾日之後收到另一封信,係正常啲,佢話「驚嚇親你daddy,搞到d阿sir嗰d囉」。而第17封真係唔明佢思路。

📌
陪審員:睇彥霖嘅信,所得感覺有冇自殺念頭?
伍仔:每封信都寫好多唔開心

陪審員:書信上有冇跟進返?
伍仔:都有嘅,叫佢開心啲、唔好諗咁多

陪審員:佢點覆?
伍仔:唔記得佢有冇回覆。佢有話佢想重新開始過,話要del哂facebook嗰啲,要開過個新嘅。我覺得咁樣幾積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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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開庭

PW3開始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吳 (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2266。

背景:
民間集會團隊在當天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港共受刑,天下制裁」集會,惟中途卻遭警方強行腰斬,更出動速龍小隊及施放催淚彈暴力鎮壓。其後示威活動蔓延至旺角。事隔半年,吳遭落案起訴,並於7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對吳施加宵禁及禁足等嚴苛保釋條件,更要求吳的事務律師即日帶吳到旺角親身走一趟了解禁足範圍,經反對仍不果。

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向警方索取餘下法律文件,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5月8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旺角一帶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有2位PW,沒有警誡供詞,有一條約30秒長的片段。

控方申請匿名令,特別通道,屏風予PW1。
(裁判官問及其身份,控方表示其為一名警員,裁判官「警員都要特別通道?」控方回應「其身份特殊,此舉為律政司指示」,裁判官問有何理據,控方表示可於審前覆核前14天交陳詞予法庭及辯方)

裁判官決定將於審前覆核處理匿名令及特別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作審前覆核,文件需於3天前交到法庭,而有關匿名令及特別安排文件,控方願意於10月7日或之前提交文件予法庭及辯方。

案件預計審訊1天,暫定於2020年1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審訊,以中文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新案件 #提堂

D1 李 (17)
D2 賴(65)

控罪1(指向D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控罪2(指向D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D1
因呼吸困難入院,現仍在醫院留醫,剛得知可以出院,預計可於本日下午出庭應訊,但一切要與案件主管聯絡,所以先按一般程序處理

案件暫押後至9月1日或出院日,其間交由警方看管。
(然而,仍不排除本日下午可上庭)

D2

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本案控方證人及死因庭該單案件的所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即使唔同意David嘅行為,我都記得佢嘅行為係點,但如果佢嘅心意有一絲機會係真嘅,都應該值得有人聲援。(直播員喺佢未出名之前,見過佢默默地去法庭聲援)如今佢要上庭,無論歸類為什麼案件都好,分一些關心比佢,可以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孫(26) #審訊 (#1224尖沙咀 襲警)
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
🎉撤銷控罪🎉

🧲辯方訟費申請被拒


在上次排期審訊後,警方發現錄影片段,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人。當初檢控沒有片段,是6月警方在另一審訊時見到該片段,認為可以幫到被告不起訴。第一時間吿知辯方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因為點錯相被拘捕,沒有做任何事情自招嫌疑,不是因為技術性原因。控方說參考完片段發現捉錯人,犯案的另有其人,是為點錯相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
控反對觀點是被告有做出自招嫌疑的行為邀請法庭看現場片段。警方準備了相關截圖。現場很混亂。先是女警被踢了一腳,被吿與施襲者裝束似位置近,警方追截時後被被告攬住。考慮後控方決定不會用其他罪名起訴被吿。

而辯方對片段有不同看法,反對被告攬住一說,稱被吿被正追截踢警疑犯的便衣亂棍打中,向後跌時,與警身體接觸,並非攬住。要點三個,第一,動作是被告被打失平衡;第二,被告一直在柱後面,根本不知道有襲警;第三,被告根本不知道這是警員

法庭最終接納控方所說,裁定是自招嫌疑的情況。被告有從後攬住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的動作,顯然令警員誤會,特別被告當時裝束與施襲者一裝束難以分辨,被告沒有面對阻差辦公控罪,不會有進一步說法,但之所以被捕被控必然屬於自招嫌疑。拒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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