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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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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XX(18)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深水埗 #提堂

繼續保釋。押後至2月26日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18)(#1013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去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福華街與欽州街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瑞士軍刀及一枝鐵通

簽保守行為2000元15個月
其間不准再犯同類事件
要求用其利事$零用$支付訟費300

🎉撤回控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鍾,胡(16-18) #提堂#1013深水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押後至7月15下午再訊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
D1:23-06
D2:00-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深水埗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9月21-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屆時控方傳召共三名證人,辯方傳召共三位證人;另外第一被告對其警誡供詞有爭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鍾,胡(17-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開庭
公眾席吉位眾多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鍾,胡(17-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上午

針對D2拘捕丶證物相關的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 再續

———————————————

傳召
牽涉第一被告D1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
《駐守紅磡警署分區第二隊,案發當日西九龍衝鋒隊第二隊,官階高級警員。當天軍裝執勤。》

D1書面會面警戒紀錄,自願性呈堂性有爭議

第一被告反對被告所謂口頭招認呈堂理由:

~從未向警方表示聽到警方發出的警告以及: 我要發出五大訴求,因此氣出馬路堵車
從未供稱“非法堵路不對,以後不會再做犯法”
~PW3過度武力第一被告,不斷粗言穢語辱罵,連同其他警員被捕室內威脅其他被捕者令被告害怕
~誤導被告只要合作就會儘快完成,不自願情況下在補錄供詞上簽字
~PW3沒有之前給PO153 沒解釋被捕權力。
~PW3用另一張紙遮蓋口供內容,令被告在不知內容情況下簽字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鍾,胡(16-18) #審訊 (#1013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明天9:30再續

牽涉第一被告D1(16)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將繼續作供

———————————————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1書面會面警戒紀錄,自願性呈堂性有爭議

第一被告反對被告所謂口頭招認呈堂理由:

~從未向警方表示聽到警方發出的警告以及: 我要發出五大訴求,因此企出馬路堵車
從未供稱“非法堵路不對,以後不會再做犯法”
~PW3過度武力第一被告,不斷粗言穢語辱罵,連同其他警員被捕室內威脅其他被捕者令被告害怕
~誤導被告只要合作就會儘快完成,不自願情況下在補錄供詞上簽字
~PW3沒有之前給PO153 沒解釋被捕權力。
~PW3用另一張紙遮蓋口供內容,令被告在不知內容情況下簽字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13深水埗 #阻街

D1:鍾(16)
D2:胡(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第二天審訊

牽涉D1拘捕程序的PW3 高級警員51195黎錦耀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成,法庭認為本階段有表面證供成立🛑

現階段法庭處理特別事項,即第一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公平下作出。

第一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完畢

休庭,押後明日930 裁決第一被告招認是否可作為呈堂證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續審 #阻街

D1鍾(17)
D2胡(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3⃣️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第一被告招認是否可作為呈堂證供

🛑裁定:控方被告口頭書面招認PP13-PP15法庭不會接納成為呈堂證供🛑

理據如下:

作為第一被告口頭招認,補錄招認是否肯定被告在自願公平下作出,控方完全依賴警長51195證供

法庭幾點觀察:
1.警長所說現場D1與其他3 ,或4、5男子一起,不下數次更改版本,主問時說被告一與 3個男子一起,見PP14上寫4-5個男子,他又改口4-5,之後又說3個,寫錯。盤問時,第一被告大律師問警長 復讀過程究竟講3個還是4-5個,警長開始答三個,之後又改口4-5個。主控覆問時候,又改口多次。影響法庭對證人可信性理解,如果有復讀,理應留意到自己寫錯。就這方面證供反覆修改,令法庭懷疑他當時有無復讀

2.當日拘捕十幾名人士,長沙灣警署房間中多名其他被捕人士和警員在房間內一起,檯多人共用,1992年查問疑犯規則,警方替疑犯做查問應提供足夠隱私,自願性公平性有影響。

3.被告需不需要家長律師陪同?法庭留意到很快有一名律師警署等待被告,剛剛16歲,1992查問疑犯規則年齡低過16歲的需要有成人陪同,雖然被告已經過16歲,未必即時違反,但原則是年紀越小的疑犯越要小心處理。事實,當日會面完結後, 律師和父親當日已經要求見被告,以及警察投訴科投訴。法庭擔心,被告不需要見律師的紀錄是否在公平自願下作出。


就一般事項,所有控方證供處理完畢,兩名辯方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後將進行辯方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續審 #阻街

D1鍾(17)
D2胡(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及欽州街交界的馬路或隧道口,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阻礙

3⃣️天審訊

D1D2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案情是警方發現一班人聚集在案發現場叫囂堵路,PW1PW3的現場觀察。針對D1,控方依賴PW3供詞,而PW1和PW3的觀察有明顯出入:

1. 陳曉池督察對示威人士的警告
PW1指在現場才聽到陳幫辦的警告,PW3說行車中就在通訊機聽到一次警告。

2. 行車位置和現場環境觀察
PW1指快線有巴士,在十字路口前,自己車在巴士後面的中線,陳幫辦的車在左前方慢線。
PW3說法是他的車第一架到場,停在慢線,PW3與陳幫辦應該是同一架車。
PW1說觀察到黃格內有鐵欄卡板整齊疊著。PW3則說追捕第一被告時無任何障礙物。
PW1說黃格內有60人,PW3說黃格內外有30人左右。

3. 兩人對下車和在場人士的追捕描述
PW1說與隊員下車慢慢推進30秒左右示威者才四散。PW3說自己第一個到場,一兩秒後下車,見到第一被告大叫就開始追捕。
如果PW3第一個到場,不可能出現PW1推進30秒後才四散,不同版本可說是平行時空。

4. PW3作供可信性存疑
PW3說第一眼見到被告有戴口罩,但沒有在任何書面供詞作出過這紀錄,當時蒙面法生效,示威者有無口罩是重要事項,不可能不紀錄,但在庭上才首次提出該供詞,可信性存疑。

PW3說現場D1與其他人說「走呀,不要被警察拉到」,但現場有四架警車,PW3和隊員已經下車追捕,D1不可能留在原地叫人走才自己走。對於D1身旁幾多男子,PW3在不同階段不同表述,不斷更改版本,令人覺得很不可靠。
整體考慮包括特別事項供詞,盤問之下發現,他習慣在記事冊後補時間,而非補錄,多次出現遺漏錯誤,亦導致庭上口供和書面紀錄有多個出入,令人質疑現場觀察和紀錄會否誇大甚至虛構,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D2結案陳詞撮要🌟
1. PW1可信性
控方依賴PW1供詞,見到被告現場出現,追捕後在下一個路口拘捕。對於PW1供詞有幾個觀察。
第一個觀察,他在拘捕後短時間內做的口供紙,說當時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六十人,而在法庭其口供是六十人都在黃格內,盤問下,他說不清楚黃格指的是什麼。這是辯解。
第二個觀察,PW1說路障的鐵欄和卡版整齊地排列在十字路口。以常理內說不能短時間內完成。案發時段路面有很多車,盤問時我問他,警察如何開車到現場,他的答案是其他駕駛者讓路給警車,但根據PW2的講法,路面情況順暢,亦沒看到有車輛讓路。PW3說追D1時橫跨十字路口沒有任何障礙,如果當時路上有整齊排列的鐵欄卡版路障,他一定會留意到。
第三個觀察,PW1如何辨認到D2,他的講法是見到D2除了黑衫黑褲黑鞋,還有黑色背囊、遮和面罩,如果法庭留意他客觀距離,PW3說在警車上與黃格隔10-15米,第一個到達現場,PW1應該是他之後到,距離D2最少15-20米,面罩是否那樣明顯呢?另外,PW2在盤問下指有很多示威者迎面而來,身上有些是有黑色背囊,也有示威者帶著遮,D2裝束並非明顯。
三個觀察見到D1講法有內在有不可信性。

2. 如果不接納PW1供詞,可否作出無可抗拒推論,D2是否一定在集結中出現(並參與堵路),我的結論是不可以。
拘捕和案發位置隔了一個街口,無論當時穿什麼裝備,D2在什麼情況下去到那個街口,是難以知道,這是開放四通八達的街口。D2是正在離開、準備參與或單純路過,法庭無法排除這些可能。

3. 控罪方面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本身並不犯法,無合理辯解對公眾造成阻礙才是犯法,案例HKCFAR 137指控方要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個元素,第一對公眾造成阻礙,第二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無合理解釋。在和平示威中,法庭要裁定示威規模是否合理,是否造成阻礙,雙方無爭議這是示威活動,三名警察證人都以示威者稱呼被告。PW1承認無人受傷、無物件被破壞,沒證據證明發生暴力事件。如果有暴力,我相信控罪將是非法集結而非阻街。另一案例,楊美雲案中包致金法官的觀察,法庭的考慮因素有:公眾的合理容忍、附近有無其他類似阻礙發生、阻礙規模和時間。
當時不是大規模阻街,只有一個十字路口;不是很長時間,七分鐘,短時間內附近地方亦沒發生其他阻礙。2020 HKLRD 71 (蒙面法上訴庭裁決),亦提及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

控方在辯方陳詞後補充,以上案例並不適用,因用雜物堵路已不是和平示威。

押後至10月5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裁決 #阻街

D1 鍾
D2 胡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指於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馬路附近,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裁決理由:

針對D1,控方主要依賴PW3證供﹐本席已在特別事項裁定PW3證供不可靠,現場是3名/4至5名人士在庭上已多次更改,PW3描述D1現場行為亦在庭上多次更改。再者,D1是否有配戴口罩,PW3口供紙沒有提及,但庭上卻堅稱D1有戴口罩。

針對D2,控方主要依賴PW1證供,法庭認為PW1庭上證供與口供紙有重大出入、自相矛盾,證供與PW3有出入,PW1在口供紙指60人站在行人路,但在庭上堅稱60人在馬路上。PW1亦沒有講過D2案發時做了什麼,PW1到場已極速落車,現場人士四散,PW1說現場大概60人,PW3大概30人,法庭無法確認哪一個說法的人數是正確,PW1的可信性可靠性成疑。

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1、PW3,而且其餘2名證人供稱現場交通沒有受阻,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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